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星期三)9時至14時3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蔡壁如 林楚茵 郭國文 陳椒華 費鴻泰 江永昌 余 天 高嘉瑜 莊瑞雄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邱顯智 鄭天財Sra Kacaw 鍾佳濱 謝衣 李貴敏 李德維 吳斯懷 葉毓蘭 孔文吉 王婉諭 莊競程 劉世芳 廖婉汝 張其祿 張育美 蔡易餘 洪孟楷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中央銀行

總裁

楊金龍

業務局

局長

蕭翠玲

副局長

謝鳳瑛

外匯局

副局長

賀培真

副局長

賀蘭芝

經濟研究處

參事兼副處長

林淑華

會計處

處長

郭淑蕙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會計處

處長

陳惠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高雄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北區國稅局

局長

王綉忠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財政部印刷廠

廠長

李孝春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呂桔誠

總經理

魏江霖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許志文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玉枝

總經理

周園藝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謝秀賢

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康 蘩

總經理

黃振瑩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伯川

總經理

謝娟娟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兆順

總經理

胡光華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蔡永義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邱月琴

總經理

林謙浩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鄭美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雲鵬

總經理

羅寶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振芳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雷仲達

總經理

陳美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陳世卿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凌忠嫄

總經理

黃瑞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博怡

總經理

張志堅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劉佩真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丁彥哲

總經理

黃及時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玉燕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陸生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李宜芬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 林召集委員德福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劉芳賢 科 員 沈克彬 

辦事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

(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費鴻泰、蔡壁如、林楚茵、郭國文、陳椒華、林德福、江永昌、洪孟楷、高嘉瑜、莊瑞雄、邱顯智、謝衣、鄭天財、羅明才、張其祿、王婉諭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110年度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審查結果:

一、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1,650億2,268萬6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1億5,000萬元,改列為1,651億7,268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經查中央銀行近3年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平均落在1,801億元,但110年度初估驟降僅有1,650億元,所訂盈餘目標過於保守,似乎與中央銀行投資標的選擇有關。因中央銀行多投資美國公債,而美國公債利率目前較低,造成預估110年度盈餘短少之窘境。中央銀行為我國財政預算收入之重要來源,為避免影響國家財政,爰請中央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加強投資標的之選擇與分配。(央1)

提案人:郭國文 江永昌

連署人:余 天

二、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兆6,718億8,300萬元,增列第1目「所得稅」第2節「綜合所得稅」6億1,300萬元、第2目「遺產及贈與稅」第2節「贈與稅」4,600萬元(含臺北國稅局2,000萬元、高雄國稅局500萬元、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000萬元、中區國稅局及所屬800萬元、南區國稅局及所屬300萬元)、第3目「關稅」1億元、第5目「證券交易稅」54億元、第9目「營業稅」5億元,共計增列66億5,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兆6,785億4,20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我國近年稅收已連續6年超徵,103年度超徵1,088億元,104年度超徵1,878億元,105年度超徵1,278億元,106年度超徵960億元,107年度超徵897億元,108年度則超徵621億元,顯見財政部對於我國稅收推估之歲入預算過於保守,應詳實推算我國稅收,避免民眾針對超徵狀況提出質疑,影響政府威信,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針對稅收估計之推估模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財38)

提案人:郭國文 江永昌 余 天

(二)近來台灣房地產交易量攀升,六都房市狂飆漲,炒房亂象頻傳,針對健全房市,財政部長於109年11月表示將針對預售屋紅單(購屋預約單)加強查核,預售屋加強查核將略達平穩房市之效果,並增加國家稅收。現已見財政部於網頁設有:「健全房市相關措施/租稅措施」,惟目前公告之內容簡陋,致未有任何關於房屋交易逃漏稅之違法事實公告,顯未有嚇阻炒房及避免建商與投資客違法逃稅買賣預售屋紅單之效果。

爰建請財政部研議於109年底前於「健全房市相關措施/租稅措施」網站上建立「房地交易逃漏稅查詢系統」,針對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新制的房地合一稅,公布歷年、各區域的查核成果,其中應詳列:1.處分日期、2.處分區域、3.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4.逃漏稅金額;並針對部長所述預售屋紅單加強查核部分,增列「預售屋紅單(購屋預約單)專區」,其中應詳列:1.處分日期、2.處分區域、3.違法買賣之建案名稱、4.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5.逃漏稅交易筆數、6.逃漏稅金額,對外公開相關資訊,以達到嚇阻預售屋違法逃漏稅交易、增加民眾檢舉意願、平穩房市之效果。(財39)

提案人:陳椒華 蔡壁如 江永昌 邱顯智

(三)房價攀升、年輕人根本負擔不起,且全國持有多戶住宅的趨勢越來越嚴重,財政部將持有超過3戶以上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1.5%至3.6%,且可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但實施以來,大多數地方政府都未配合,導致阻嚇囤房的成效極為有限,至今僅有台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真正實施囤房稅,其他縣市則是無具體作為。

而在房屋評定現值部分,73年以來,「房屋評定現值」僅調整過一次,且全國多數縣市都未與時俱進,甚至彰化縣多年都未進行調整房屋評定現值,109年初台中市府大幅調降公告地價20.06%,地方政府不願配合中央政策,財政部109年兩度發函地方,但多數地方政府仍維持既定房屋評定現值,明顯與房價增長趨勢不符。為遏止囤房、炒房歪風,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將相關囤房稅及現行房屋評定現值調整結果納入考核項目,督促地方政府適當調整房屋稅稅基,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財40)

提案人:高嘉瑜 江永昌 

連署人:郭國文    

(四)近年房價持續攀升,以我國GDP及平均薪資所得等指標觀之,其對於普遍國人皆成為沉重負擔,尤以年輕人而言,更難以負荷高漲之房價。房價居高不下,政府應以多方面之政策工具積極因應,其中囤房稅雖已列為財政部中長期的推動方向,但進度緩慢,且全國多戶持有集中的趨勢仍持續增加;另全國多數縣市已多年未調整房屋評定現值及相關稅目之稅基,致使其與現況不符。

對於囤房現象嚴重性,政府應研議推動囤房稅差別稅率之相關修法設計,根據非自住房屋的擁有數,訂定差異化之稅率範圍;並研議將各地方政府對於相關稅基調整之作為納入補助款發放之考核依據。為使囤房問題透過稅徵機制得以改善,爰建請財政部研擬未來相關具體政策之規劃內容及施行期程,並於1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財41)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五)近年內國內炒房風氣盛行,建商違法開立「紅單」,是推波助瀾的原因之一,且因目前預售屋買賣尚未需要申報,因此不少投資客會利用這個漏洞,在進行預售屋交易賺取差價後,並沒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在隔年報稅時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過去財政部雖從建商下手,試圖掌握預售屋交易資料,但部分建商卻以涉及客戶個資為由,不願配合,造成查核上的困難。為遏止房市交易之歪風,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針對違法紅單交易聯合稽查及強力取締之後,該如何落實加強預售屋交易所得查核,以遏止逃漏稅,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財42)

提案人:高嘉瑜 江永昌 

連署人:郭國文    

(六)近來台灣房地產交易量攀升,六都房市狂漲飆,炒房亂象頻傳,針對健全房市,財政部部長於109年11月表示將針對預售屋紅單(購屋預約單)加強查核,預售屋加強查核將略達平穩房市之效果,並增加國家稅收。為達嚇阻建商與投資客違法逃稅買賣預售屋紅單之效果,爰建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未來一年間(110年) 預售屋稽查專案計畫,其中應包含:1.主動搜尋建案廣告及業配狀況。2.相關網路社群違法交易建案資訊。3.與內政部預售屋紅單專案查緝之配合與勾稽。並於財政部網站建立民眾檢舉「預售屋紅單(購屋預約單)專區」,以達到嚇阻預售屋違法逃漏稅交易、增加民眾檢舉意願、平穩房市之效果。(財43)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蔡壁如 邱顯智 

(七)104年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不良債權市場日益萎縮,放寬銀行旗下資產管理公司(AMC)承作業務範圍,修正「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使得銀行可將閒置不動產移轉至旗下AMC加值後出售,若未出售前也可辦理出租,同時,以往禁止AMC購入法拍屋的禁令也解除。雖當時於AMC營運原則修正方向,曾論及AMC得開放購買法拍屋、但不得囤積炒房,卻未在AMC營運原則中明文規範AMC購入法拍屋後之持有年限,且因長期低利衝擊,銀行旗下AMC近年紛紛搶進法拍市場購入資產,108年間AMC於北北桃法拍市場取得資產件數便高達51件,其中不乏公股行庫旗下AMC。

近來房價高漲議題引發國人關注,各部會皆於業管範圍中亟思相關抑制房價措施,建請財政部國庫署責成各公股行庫旗下資產管理公司,盤點自104年起所購入、持有之法拍屋,並督導公股行庫AMC訂定出售計畫,以避免公股行庫有涉入囤房、炒房,使房價高漲趨勢惡化之虞。(財44)

提案人:高嘉瑜 江永昌  

連署人:郭國文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7項 財政部 22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財政部持股或投資之國營及民營事業機構繁多,各該事業機構之法令遵循情況,除涉及內部之公司治理及事業之社會責任外,更涉及股東即中央政府之權益。事業機構有無違反行政或刑事法律而遭受罰鍰或罰金之情況,實有彙整表列以作為公司治理及行使股東權益參考資料之必要。

爰請財政部應分別就其持股或投資之各國營及民營事業機構(範圍依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於會計年度內有無違反行政或刑事法律而遭受罰鍰或罰金之情況彙整表列(包括行為時間、裁罰時間、違反法令條款、處罰金額、有無救濟及其結果、繳納時間等),並於各事業機構會計年度終止後1個月內,將當年度資料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查。(45)

提案人:陳椒華 蔡壁如 江永昌 邱顯智 

第78項 國庫署 19萬9千元,照列。

第79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80項 臺北國稅局15億4,609萬8千元,照列。

第81項 高雄國稅局 5億0,527萬1千元,照列。

第82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16億3,994萬3千元,照列。

第83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10億4,863萬7千元,照列。

第84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5億0,393萬4千元,照列。

第85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3億5,660萬7千元,增列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6,160萬7千元。

第86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87項 財政資訊中心 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6項 財政部 20萬元,照列。

第67項 國庫署 5,608萬4千元,照列。

第68項 賦稅署 81萬5千元,照列。

第69項 臺北國稅局 1億8,650萬4千元,照列。

第70項 高雄國稅局 4,000萬6千元,照列。

第71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7,138萬5千元,照列。

第72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4,589萬2千元,照列。

第73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2,341萬2千元,照列。

第74項 關務署及所屬 2億8,054萬4千元,照列。

第7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6項 財政資訊中心 2,688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90項 財政部3,900萬1千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 1萬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 21萬6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 174萬9千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 107萬4千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453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189萬5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84萬7千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 219萬8千元,照列。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270億3,412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閒置國有公用財產,包括被稱為蚊子館之歷年不當投資建設,長期被民眾所詬病,並有民間持續進行調查的行動藝術計畫,督促政府積極處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要求各公用財產管理機關加速清查活化,善盡管理之責,並增加國庫收入。惟資產活化之計畫,仍應重視生態保育、社會衝擊之評估。

國有非公用土地,至109年8月統計之總面積21.98萬公頃,雖自105年以來減少2萬餘公頃,主因重分類為「保留土地」。其中,以認養方式提供民間綠美化、環境保護、文化資產保存…等用途,雖無大筆租金收入,但有助於提升公共利益,建請評估其效益,列入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綠色國民所得帳計算可行性。(財37)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江永昌

(二)財政部105年9月22日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將地租全部隨公告地價調整,修正為部分地租隨公告地價調整、部分地租不隨公告地價調整。主要係考量地上權案地租係以土地公告地價為計收依據,爰易受地方政府每2年核定土地公告地價而波動,甚因土地公告地價大幅調升,致該地上權人飽受地租調漲之苦。考量近年來地上權審議小組皆評定1%隨公告地價調整,餘為不隨公告地價調整,爰請財政部基於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地租計收之一致性,針對105年9月22日以前簽約地上權案(含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辦理案件),研議陳報行政院同意修改地租1%隨公告地價調整,其餘固定按行政院核定當年度公告地價計收。(46-1)

提案人:吳秉叡 余 天 林楚茵 

(三)審計部於109年1月21日發函予財政部,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農(耕)地遭占用闢建工廠及農(耕)地租約管理,經調查存在效能過低情事。截至107年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計169萬6,368筆(錄),經審計部調查,計有9,861筆(錄)國有土地,面積339.76公頃,依法應供農作、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等之法定農業用地,惟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地查核或輔據內政部國土利用調查資料盤查結果,該9,861筆土地地上涉供工廠或供工業相關使用,違反農業發展條例、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

又經審計部調查部分占建工廠經確認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來源,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疏於巡查,排除占用作業亦欠積極,未落實追蹤已出租國有非公用農(耕)地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該9,861筆土地清單以及處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47)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江永昌 蔡壁如   

(四)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棄置案件管理系統中,列管場址中土地管理機關包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案件共有27件,顯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土地管理疏失不當,嚴重危害環境污染。

有關上開27件列管場址,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積極找出污染行為人,並說明偕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要求污染行為人依法清除管理進度。建請將27件廢棄物棄置案件是否找到污染行為人、處理與追蹤進度、預計清除期程,並於3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48)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江永昌 蔡壁如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 84萬6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4項 財政部原列154億1,618萬6千元,除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2億元,改列為156億1,618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有鑑於110年度財政部預算案內,歲入部分之投資股息紅利項目增列6億7,726萬7千元;其中公股行庫歲入增列數額高達6億3,688萬元。經查,歲入編列時財政部所投資之公股行庫均已調降109年度獲利目標,顯然於110年度增列股息紅利收入屬預算編列時之重大失誤。爰建請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未來年度編列歲入預算時,需核實編列,不得以增列公股行庫之股息紅利歲入預算作為整體預算編列時之調控工具。(50)

提案人: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二)為維護公股權益,公股之持股不得支持非公股代表之對象,不包括公股提名或推薦之自然人專業董事及獨立董事。

立法院92年5月30日決議:「為確保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國營事業民營化後公股股權權益,並兼顧該事業能永續經營,避免產生利益輸送情事,要求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國營事業民營化後公股所佔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少於公股佔該事業股權比例。此外,應規定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時,公股股權代表不得支持非公股代表。」

因應法規修正,95年1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2獨立董事及107年10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設置自然人專業董事等規定,財政部就所投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於董事改選時,均依規辦理獨立董事及自然人專業董事之人選提名,俾符法制及落實公司治理之原則下,維護公股權益。

考量公股事業辦理董事改選時,受上開92年決議拘束,公股股權不得支持非公股,致配票策略僵化,競爭民股極易得悉公股投票限制予以破解,甚而以較低股權實力全力配票搶攻獨立董事及自然人專業董事,致不利公股提名人選當選席次,影響對公股事業經營主導之量能。

鑑於公股事業董事改選提名作業均依法辦理,自然人專業董事及獨立董事雖非代表公股,惟係認同政府主導公股事業之經營理念,於董事會中與公股代表共同維護公股經營主導權,爰請放寬公股不得支持非公股之限制,就公股提名或推薦人選(含法人代表、自然人專業董事及獨立董事)均得以公股持有股權支持,以增加配票規劃彈性,爭取最大可能席次。(46)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陳椒華 蔡壁如    

第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5億0,894萬5千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 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9項 財政部4億2,745萬9千元,照列。

第90項 國庫署 30億0,761萬3千元,照列。

第91項 賦稅署 1,613萬9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北國稅局 2億1,418萬2千元,照列。

第93項 高雄國稅局 4,572萬2千元,照列。

第94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4,669萬5千元,照列。

第95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1,328萬4千元,照列。

第96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3,832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關務署及所屬 2,445萬4千元,照列。

第98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 3億8,461萬5千元,照列。

第99項 財政資訊中心 8千元,照列。

貳、本會負責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公務預算部分,均已審查完竣,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並擬具審查報告,併入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現行進口人從電商平台進口貨物,貨物來台後須完成報關作業,民眾方能取得貨物。惟現行報關作業需仰賴報關行,而報關行大多由電商平台選任或是由快遞業者兼任,民眾不能自行選任報關行,若報關行怠惰或疏失時所造成的個案長期拖延,民眾對報關行竟無計可施,顯見現行法律要件難以對報關行懲處,使法律的嚇阻作用極其有限。

經查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報關業不得有故意延遲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及提領等手續,須證明報關業者有故意之情形,並於同辦法第38條專責報關人員規定,違反第20條第3項、第4項規定或當月份執行第20條第1項、第2項簽證業務發生錯單6次以上且其錯單率達百分之一者,方有相關懲處;然實務上並不常見相關情事,被懲罰到的報關業者寥寥可數,致使此條所定之懲處形同具文。

然發生貨物長期延宕時,往往被怪罪的是政府行政效率差或是政府要求太多,造成政府的聲譽受損。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落實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4項之通知程序及督導,報關行未切實辦理者,自110年起加強訓練並研議訂定裁罰基準,依規定處罰之。

提案人: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