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星期四)9時至13時2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蔡壁如 林楚茵 郭國文 陳椒華 羅明才 莊瑞雄 江永昌 費鴻泰 余 天 高嘉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邱顯智 謝衣鳯 李貴敏 李德維 鍾佳濱 鄭麗文 王婉諭 邱臣遠 高虹安 邱志偉  張其祿 吳斯懷 楊瓊瓔 蔡易餘 廖婉汝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中央銀行           副總裁  嚴宗大

 外匯局           副局長  賀培真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國良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呂桔誠

               總經理  許志文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伯川

               總經理  謝娟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兆順

               總經理  蔡永義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邱月琴

               總經理  鄭美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雲鵬

               總經理  張振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雷仲達

               總經理  陳世卿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凌忠嫄

               總經理  黃瑞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博怡

               總經理  張志堅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劉佩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資訊服務處         處長   蔡福隆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主任委員 龔明鑫

               副主任委員高仙桂

 產業發展處         處長   詹方冠

主  席 林召集委員德福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 邀請中央銀行楊總裁金龍、財政部蘇部長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及國家發展委員會龔主任委員明鑫就「國內行動支付普及率遲未達標,各金融機構亦屢傳系統出包與資安事件(如支付、匯款、貸款、信託等)之相關因應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經中央銀行副總裁嚴宗大、財政部部長蘇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提出專題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林德福、曾銘宗、蔡壁如、林楚茵、郭國文、 陳椒華、莊瑞雄、高嘉瑜、 江永昌、費鴻泰 、羅明才、 邱顯智、 謝衣鳯、 鄭麗文、 蔡易餘、王婉諭 、高虹安 、 邱志偉 、 張其祿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銀行副總裁嚴宗大、財政部部長蘇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李貴敏 、邱臣遠 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彙總整理提出「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

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草案」提報院會案。

決議:

(一)照草案內容通過,提報院會討論。

(二)有關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預算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預算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審查報告,俟該等委員會送達本委員會後,請議事人員彙總整理並逕行提報院會併案討論。

   通過臨時提案1案:

有鑑於國內各型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惟目前使用ATM轉帳作業與行動支付時,使用者未獲得確實通知,以確認和提醒,實顯消費者權益與安心仍有未臻之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會同要求銀行公會於2個月內擬定各金融機構客戶使用ATM轉帳單筆交易達1萬元(含)以上與行動支付單筆交易達5千元(含)以上金額時,能以簡訊、APP推播或email等方式確認通知,並於擬定後2個月內實施。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羅明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