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星期三)9時至12時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賴士葆 陳椒華 曾銘宗 林德福 蔡壁如 林楚茵 郭國文 莊瑞雄 高嘉瑜 江永昌 費鴻泰 余 天 吳秉叡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劉世芳 邱顯智 廖婉汝 洪孟楷 李貴敏 鄭天財 Sra Kacaw 莊競程 吳斯懷 楊瓊瓔 張其祿 鄭麗文 邱志偉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王儷娟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副司長  李嘉珍

      中央銀行           副總裁  嚴宗大

      內政部民政司         科長   唐根深

      營建署           副組長  陳淑娟

      經濟部商業司         專門委員 莊文玲

      交通部郵電司         簡任技正 鄭傑元

      中華郵政公司資金運用處   副處長  呂文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婦女福利及企劃組 

                    代理組長 陳智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簡任技正 宋以仁

      法務部             檢察官  蔡麗清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劉芳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保險法」:

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說明並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賴士葆、陳椒華、曾銘宗、林德福、林楚茵、郭國文、莊瑞雄、蔡壁如、高嘉瑜、費鴻泰、江永昌、吳秉叡、羅明才、邱顯智、李德維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中央銀行副總裁嚴宗大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併案審查結果:

(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保留,送院會協商。

(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參酌委員吳秉叡等22人提案之意旨,將第一項第四款條文中「…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修正為「…所發行之公司債 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 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後,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內容通過。

(三)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秉叡補充說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