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星期一)9時至14時30分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星期四)9時至11時1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林德福 賴士葆 蔡壁如 曾銘宗 林楚茵 郭國文 莊瑞雄 陳椒華 江永昌 費鴻泰 高嘉瑜 吳秉叡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劉世芳 吳斯懷 邱顯智 鍾佳濱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洪孟楷 楊瓊瓔 謝衣 廖婉汝 呂玉玲 陳明文 鄭麗文 莊競程 張育美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109年10月26日(星期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主任秘書 許雅玲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李奕君
公務預算處 處長 張惟明
基金預算處 處長 黃叔娟
會計決算處 處長 許碧蘭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蔡鈺泰
國勢普查處 處長 陳 憫
主計資訊處 處長 尹慧珍
人事處 處長 楊翠華
秘書室 主任 蘇文樹
政風室 主任 江北鑾
主計室 主任 周文玲
審計部 審計長 陳瑞敏
副審計長 李順保
主任秘書 朱韻雯
第一廳 廳長 林汝玲
第二廳 廳長 林建志
第三廳 廳長 周琼怡
第四廳 廳長 李錦常
第五廳 廳長 李奕勳
覆審室 主任 洪春熹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執行秘書 溫忠元
審計資訊委員會 執行秘書 邱團寶
總務處 處長 蕭瑞泳
人事室 主任 藍夏瑩
會計室 主任 陳梅英
政風室 主任 楊華興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李香美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葉盈池
臺北市審計處 處長 王挺龍
新北市審計處 處長 張志乾
桃園市審計處 處長 張漢卿
臺中市審計處 處長 吳錦祥
臺南市審計處 處長 陳三民
高雄市審計處 處長 陳正鏞
基隆市審計室 主任 楊一芳
宜蘭縣審計室 主任 陸冠聖
新竹縣審計室 主任 黃美蘭
新竹市審計室 主任 劉玉珠
苗栗縣審計室 主任 楊肇煌
彰化縣審計室 主任 謝淑芬
南投縣審計室 主任 楊美冠
雲林縣審計室 主任 王文助
嘉義縣審計室 主任 林勝賢
嘉義市審計室 主任 林建成
屏東縣審計室 主任 黃森裕
花蓮縣審計室 主任 林慶文
臺東縣審計室 主任 邱燦興
澎湖縣審計室 主任 張倍榮
金門縣審計室 主任 陳文清
109年10月29日(星期四)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會計處 處長 陳惠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高雄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北區國稅局 局長 王綉忠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副局長 李素蘭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歐興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林麗婈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江韶文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謝秀賢
行政院主計總處 專門委員 許嘉琳
主 席 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劉芳賢 科 員 高珮玲 科 員 沈克彬 辦事員 簡廷育
109年10月26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主計總處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部分。
(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 林德福、 賴士葆、蔡壁如、林楚茵、曾銘宗、郭國文、莊瑞雄、陳椒華、江永昌、費鴻泰、高嘉瑜、吳秉叡、羅明才、邱顯智、鄭天財、鍾佳濱、張其祿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以書面答復。)
決議: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2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6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主計總處7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6萬3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118萬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3萬5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93萬3千元,照列。
第69項 審計部71萬1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3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3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4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4億9,636萬1千元,減列第4目「會計及決算業務」1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100萬元、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100萬元,共計減列2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9,426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2項:
(1)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4,878萬9千元。根據預算法第62條之1,政府各機關及其高度掌控之相關單位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惟行政院主計總處竟於106年11月10日公布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架空法律規定自行創設「免予適用」之情形,公然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實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高嘉瑜 陳椒華 余 天
(2) 110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計畫編列376萬1千元,係為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核編,並控管預算執行以有效控制歲出規模。從109至110兩年度的總預算案可看出,我國財政狀況正在急遽惡化,債務快速累積導致債留子孫,政府資源未作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亦影響政府施政效能及資源分配效率,行政院主計總處卻未能加強督考,未重視支出增加、收入減少之狀況,未完善替代財源之籌措及債務清償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林德福
蔡壁如 陳椒華 羅明才
(3) 110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計畫編列 217萬2千元,係為辦理特種基金預算之籌編、編印與執行經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由於各部會幾乎都有特種基金可運用,造成部分部會浮濫使用,如農遊券動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農村再生基金」;動滋券動用教育部的「運動發展基金」;交通部近年所推出的國旅補助,主要則是來自「觀光發展基金」;就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科學人臉書美化美豬的廣告,經費亦來自「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特種基金成為部會小金庫,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嚴格進行管考,以免預算遭各部會浮濫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蔡壁如
陳椒華 林德福 羅明才 高嘉瑜
(4) 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可作為政府施政績效之參考,然而對照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指標,第十一、永續城市;第十二、責任消費與生產;第十三、氣候行動;第十四、海洋生態;第十五、陸域生態……等,我國之國情通報資料尚有不足之處。衍生行政單位消極因應城市綠地覆蓋度、瀕危物種困境、農地違章工廠等環境犯罪處置…等問題,爰針對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編列2,707萬6千元,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改善國情統計通報系統,接軌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蔡壁如 高嘉瑜 郭國文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曾銘宗
(5) 110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編列3億7,312萬元,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國富統計、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及生產力統計等。沒有統計就沒有統治,精確的國勢普查可以讓國家政策更有效率的推行,隨著數位技術發展迅速,大數據應用成為國際潮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研議如何改進普查方法與精進統計技術,運用數位科技輔助普查作業,以提升普查資料品質,也減輕受訪者的負擔,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林德福 羅明才
江永昌
(6) 110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編列1,682萬4千元,主計機關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主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羅明才 林德福
(7) 110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之分支計畫「人員維持」列有總人事維持782人,其中約聘僱人員高達248人,占比率31%;考量長期聘僱勞工退休與正式員工職工福利公平,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針對其內部組織人員編制運用合理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羅明才 林德福 費鴻泰
(8) 為利預算公開透明,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9年12月底前建置網站專區,按季公布各機關及國營事業廣告及行銷費用之相關資料(含機關名稱、計畫項目名稱、受委託廠商名稱、媒體類型、宣導期程、執行單位、編列金額及預期效益),俾利立法院監督行政機關預算執行情形。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9) 「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CGSS),於104年度起正式上線,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政。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1.CGSS係以案件名稱進行模糊比對查詢,無法確認民間團體有無以同一案件採相異名稱向不同機關申請補助;2.系統登載金額為案件總金額,尚乏申請、結報等經費明細,機關即使互知均有核撥補助款,仍無法確認有無以相同單據或項目向不同機關重複申請或超出所需經費;另審計部查核被審核機關105至107年度財務收支結果,亦發現部分民間團體以同一活動內容向2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惟未依規定列明各機關補(捐)助項目及金額,或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金額超逾規定上限等情事,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參考先進國家作法,建置自申請、審查、核定、撥款、提出報告、核銷結案等階段全生命週期管控補(捐)助案件流程之單一入口網站,以提供民間團體便捷之案件申請管道,後續亦可強化機關補(捐)助案件控管機制,增加行政效率,並管控補(捐)助資源,增進財務效益,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10) 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108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屬強制性無對價收入之罰金罰鍰案件處分及相關收入會計處理情形,核有: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等主管機關108年底前處分確定,義務人尚未繳納完竣之罰金罰鍰案件,合計541件、金額1億0,494萬餘元,惟未依權責基礎將應收未收款項認列為108年度決算歲入應收數;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等2個機關,108年底前處分尚未確定,惟義務人已繳納完竣之罰金罰鍰案件計4件、金額373萬餘元,108年度決算帳列歲入實現數,未列預收款;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等2個機關,108年底前處分尚未確定,且義務人未繳納完竣之罰金罰鍰案件計3件、金額283萬餘元,惟108年度決算已帳列歲入應收數;4.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於108年間經受處分人提起訴願確定撤銷原處分之罰金罰鍰案件計1件、金額100萬元,惟108年度決算仍帳列歲入應收數等未符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會計法及相關函示規定等情事,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持續督促相關機關確依政府會計公報、會計法、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相關函示等規定,妥為帳務處理,以適正表達財務報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11) 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108年度編列歲出資本門預算達3,000萬元以上且年底預算已實現比率達八成之機關中,第4季已實現比率較第3季陡升20個百分點以上者,計有12個機關,或因資本支出未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覈實分配,或辦理相關計畫未預先妥為規劃及完備相關前置作業,致前3季之執行進度未如預期,至第4季始積極趕辦等情形,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促有關機關妥適分配資本門預算,提前啟動案件之規劃整備工作,以強化預算執行,將實際執行狀況研酌納入以後年度核列預算之參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12) 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中央政府各機關108年度公務預算尚未發生預算法第72條規定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經行政院核定轉入109年度繼續執行之款項,合計9億2,123萬餘元,約占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出應付保留數413億6,725萬餘元之2.23%,顯示各機關108年度預算轉入109年度繼續執行之應付保留數係以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為大宗,惟相較107年度同條件保留之6億4,813萬餘元(約占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出應付保留數446億2,227萬餘元之1.45%),增加2億7,310萬餘元(0.77個百分點),且部分主管機關未發生債務(契約)保留數占108年度決算應付保留數之比率偏高等,顯示108年度未實際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保留情形有增加趨勢,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促相關機關針對問題癥結檢討強化相關預算之執行,避免尚未發生債務(契約)責任之預算保留,督促權責機關就各機關申請保留案件從嚴審核,以強化預算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13) 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106至108年度中央政府作業基金接受公庫增撥基金,以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或辦理其他專案計畫等,分別為164億3,959萬餘元、124億2,241萬餘元、143億4,485萬餘元,其中樂生療養院等14個基金接受公庫增撥基金之金額逐年增加。截至108年底止,各基金106至108年度接受公庫撥補款之執行數分別為148億9,962萬餘元、111億6,351萬餘元、100億2,532萬餘元,其中分別計有6個、9個、32個基金,截至108年底止執行率尚未及七成,以樂生療養院歷年執行率最低;另衛生福利部分別於107及108年度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增撥基隆醫院等12家、臺北醫院等6家作業基金3億7,062萬餘元、1億0,386萬餘元,辦理布建長照服務資源計畫,截至108年底止,執行數僅分別為5,115萬餘元、3,345萬餘元,執行率僅分別為13.80%、32.21%,各該基金執行率亦欠佳,允宜督促檢討因應,俾提升公庫撥補款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羅明才
賴士葆
(14)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包括經常門55億元(74.32%)及資本門19億元(25.68%),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是整個政府的預備資金,其數額視政府財政情況決定,運用於少見的特殊事故或緊急情況,比起第一預備金僅能在原編項目經費不敷時支用,第二預備金的預算額度與動支條件有較大的彈性,因此也被外界俗稱為救命錢。惟部分機關仍有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積極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編列之妥適性,並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改進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15)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舉債1,915億元,加計各特別預算編列舉債2,681億元,合計共舉債4,596億元,扣除債務還本後,債務淨增加數為3,746億元,預估110年底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達6兆1,337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值的32.6%,來到近5年高點,距離舉債上限(40.6%)空間僅剩1兆7,000億元。蔡英文政府上任之後,即頻繁動用特別預算,從106年到110年累計共達9,405億元,若再加上後續要執行的部分約為1.5兆元,比馬政府8年任內所編列特別預算總額度7,435億元還多一倍。政府舉債愈來愈多,就是上一代花錢享受建設,卻讓下一代還錢,不但所得成長緩慢,還要繳交更多的稅支應,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降低財政赤字、改善債務狀況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16)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其網站架設視覺化查詢專區,該專區內共分為應用類、資料類以及調查類3大類別,而「薪情平臺」係屬調查類,可供民眾就薪資資料與其他群體進行比較,並且提供相關薪資互動資訊。
此平臺架設視覺設計美觀且內容提供確實,透過將統計數據資料視覺化及互動呈現,可促進民眾多加認識相關議題,且也使得行政院主計總處之業務更加友善民眾。該平臺內所使用之相關資料,來自於每年相關綜合所得稅檔、勞工保險檔、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檔、全民健康保險檔等公務資料整合編製。然該薪情平臺所使用之數據為107年所調查之數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應隨時更新相關資料,以讓民眾獲得最新且及時的資訊。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17) 行政院主計總處預計於110年初公布我國生產者物價指數(PPI),然而原本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制類似的躉售物價指數(WPI)仍未有停編計畫,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是因WPI與多項法規連動,例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等,然而PPI更接近國內生產者交易事實,就政府施政參考而言,PPI是更好選擇,故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盤點所有與WPI連動的法規,改與PPI或更適合的物價指數聯繫,尤其是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18) 有鑑於109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使得許多原定於109年度執行之出國開會、考察、訪問等計畫均無法執行,或改以視訊或電話會議等方式為之。惟經查中央政府雖明訂於出國計畫執行後3個月內須繳交出國報告,然中央政府許多部會原定之出國會議於主辦單位視訊會議後,並自行決定無需繳交出國報告。會議改以視訊方式為之,未必無法替政府施政帶來助益,故原訂出國會議雖因疫情影響而改以視訊進行,按理應當仍有相關出國報告,以彰其有益於未來施政之項目,惟該報告之形式可做相應調整,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參與視訊會議之會議報告規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林楚茵 郭國文
(19) 人口及住宅普查為世界各國了解人口結構、人口分布、住戶居住狀況、住宅情形(是否為空屋)之主要資料來源,目前我國採取十年辦理一次普查之作法。然查世界各國,有每5年普查一次者(澳洲),亦有每十年辦理1次普查,每5年辦理一次簡易普查者(日本、韓國)。我國地狹人稠,人口結構、住戶居住情形正遭逢鉅大結構轉型,空屋率居高不下,然相關資料卻需等待十年一次之人口及住宅普查方能得知。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透過網路填答等方式,至少每5年運用大數據辦理一次推估統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研議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蔡壁如 高嘉瑜 邱顯智
(20) 物價指數中的房屋租金指數,為官方唯一之房屋租金變動指標,每月發布皆受到媒體及社會大眾關注。然而,房租指數過去40年(70年迄今)僅成長70%左右,近10年漲幅僅逼近8%,嚴重失真,已無法反映房屋租賃市況。
然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進行之家庭收支調查,若以家庭消費支出中之「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住宅服務中,設算租金占80%以上)推估房租指數,過去40年已成長300%以上,遠高於租金指數之70%,顯見兩者之調查方式、樣本數量應有重大差異。
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比對物價指數調查中之房租指數調查資料,與家庭收支調查「住宅服務水電瓦斯及其他燃料」中之實付租金與設算租金資料,針對兩者對房屋租金調查結果之重大差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蔡壁如 高嘉瑜 邱顯智
(21) 物價指數中的房屋租金指數,為官方唯一之房屋租金變動指標,每月發布皆受到媒體及社會大眾關注。然而,房租指數過去40年(70年迄今)僅成長七成,近10年漲幅僅逼近8%,嚴重失真,已無法反映房屋租賃之市況。
房租指數之調查至少有下列幾項問題:1.樣本過少,全國僅調查1,200個固定樣本;2.六都僅各調查120個樣本,合計720個樣本,僅占全體樣本60%,低於六都占全國人口比例;3.調查樣本未區分續租或新租,續租租約之租金調整具有滯後性,未如新簽訂租約反映市場行情;4.未區分房屋型態(套房、整層住家等)與坪數大小,不同型態之租賃市場各有其市況;5.未公布租金之平均數、變異數、中位數、眾數等租金分布資料,亦未提供五等分位之平均租金數。
為改善房租指數之真確性,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針對下列事項進行研議:1.增加調查樣本數;2.公布分區之房租指數;3.區分並公布續租或新租之房租指數;4.區分並公布不同房屋型態、坪數大小之房租指數;5.公布租金之平均數、變異數、中位數、眾數、五等分位之平均租金數等租金分布資料。
提案人:陳椒華 蔡壁如 高嘉瑜 邱顯智
(22) 108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等47個作業基金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經核准免予繳庫金額合計296億0,892萬餘元,占總賸餘592億4,895萬餘元之49.97%,有鑑金額及占比均甚鉅,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促強化各作業基金預算之覈實編列,適時派員調查預算執行情形,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使政府資源整合並發揮應有之效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 蔡壁如 高嘉瑜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0億9,467萬2千元,減列85萬元〔含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10萬元、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9,382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經查審計部提供101至108年度各級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審核意見項數表,對相關內部控制機制面提出項數,由101年度之1,830項增至108年度之1,973項,惟對於內部稽(審)核之實施提出意見項數及占比,除少數年度略有回升外,多較以往年度減少,如101年度之意見項數尚有319項(占比17.43%),108年度僅有96項(占比4.87%)。鑑於審計機關係政府財務課責機制之一環,應加強查核各單位對內部稽(審)核之辦理情形,俾提高審計成效。
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審計部允宜繼續加強查核工作,並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以發揮財務上之監督功能,爰針對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編列3,682萬7千元,凍結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蔡壁如 費鴻泰 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曾銘宗 高嘉瑜
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二)110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編列「審計訓練」277萬5千元,政府審計為政府財務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審計機關應強化查核工作,尤其部分機關內控制度確有加強之必要,審計部應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以發揮財務上之監督功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三)政府推動地方創生計畫,希望透過由下而上的社區行動,翻轉我國偏遠農漁村社區沒落之困境,然而政府各部會核銷機制不同,社區團體有限的行政人力,難以因應不同部會、不同承辦人員的各種核銷要求,社區團體不是專業顧問公司,甚至需要先去貸款支付專案人員之人事經費,才有辦法進行計畫,無法承受長期的補件、無法核銷的狀況。爰針對第3目「縣市地方審計」編列975萬5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廣邀社區事務實務工作者,針對社區團體面臨之核銷問題進行討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對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蔡壁如 高嘉瑜 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四)各部會幾乎都有特種基金可運用,造成部分部會浮濫使用,如109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部會相繼提出各式振興券,農遊券動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農村再生基金」;動滋券動用教育部的「運動發展基金」;交通部近年所推出的國民旅遊補助,主要則是來自「觀光發展基金」;就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科學人臉書美化美豬的廣告,經費亦來自「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特種基金成為部會小金庫,審計部應嚴格進行管考,以免預算遭各部會浮濫使用,爰要求審計部查核各部會運用特種基金,是否有隨意挪用、未按計畫支用、甚至預算未過即支用之違紀行為,並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五)為利預算經費執行符合預算法規定,並公開透明向全民負責,爰請審計部查核109年度各政府機關、基金、公營機構廣告、行銷費用執行上是否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如有違法請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費鴻泰 賴士葆
羅明才
(六)為提升人民汲取政府政策宣傳與效果,應將各部會106至108年度公務預算與基金預算中屬政策行銷部分,單獨詳列年度、單位、實現金額、得標單位等資訊上網公布於網站。爰要求審計部於2個月內闢一個網站專區,讓上述屬政策行銷決標案按表列項目內容於審計部網站公布。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七)108年度法務部變更收入認列原則,致中央政府總決算歲計
賸餘減少認列122億餘元。經查法務部近年應收犯罪所得
之收繳率甚低。據監察院109司調0048號調查報告載示:「新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實施後迄今(截至109年1月3日)經判決確定之應收犯罪所得379億5,524萬餘元,已收僅39億9,448萬8,393元(10.5%),未收金額達339億6,075萬7,608元。新制實施後,應收犯罪所得大幅增長,惟執行及收繳金額雖亦增長,幅度卻遠有未及。」
105年7月起實施没收新制,地方檢察署應收犯罪所得遽增,迄107年底應收犯罪所得達196億餘元,惟近年收繳率僅2.7%。建請審計部關注嗣後收繳情形並合理評估入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高嘉瑜
(八)為落實審計資料公開透明,除將各年度完成審核決算資料公告外,應強化建置資料查詢功能。爰要求審計部於2年內建置完成「全文檢索」系統,以落實開放政府資料(Open data),且利於全民一起參與監督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預算使用情況。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九)多年來各級政府屢有閒置資產情況出現,未能有效充分運用國家資源,公部門應積極主動活化,適當開發創造資產價值,以充裕政府財政收入,爰要求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近3年各地方政府閒置資產活化情況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十)近年審計機關就地抽查比率有下降之趨勢,尤其地方政府部分降幅更大。就地審計為審計機關最主要之審計方式,依據審計法第12條:「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及第41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之規定,審計機關透過就地審計得以實地瞭解及評核各機關有關財務收支及計畫之執行、以及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爰請審計部應審酌審計資源之配置、審計之有效性,督導各審計機關適度調整審計方式。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郭國文
(十一)審計部業務報告第8頁「強化資訊發布及利害關係人溝通」的工作項目中,審計部於105年建置「中華民國審計部」Youtube專屬頻道,截至109年8月底止,發布影片計43部。經查該頻道點閱率相當低,102年成立帳號迄今,訂閱者僅有332人,瀏覽量11萬4,039次,平均1天僅44人觀看,影片項目則包羅萬象,與審計主題沒有完全扣合,審計部頻道簡介空白,不見用心。審計部在評析政府單位網站建置時,常以點閱率、使用頻率等指標來看待該筆預算執行成效,可提醒其自家網站也有優化必要。另查109年度審計部單位預算,並未指明經營YouTube頻道出自那一筆預算,爰要求審計部研議如何提升頻道曝光度、建立有效率審計成果資訊發布並提升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資訊發布影音平臺管理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陳椒華
(十二)參酌INTOSAI最高審計機關國際準則(ISSAI)第20號「透明與課責原則」規範,審計機關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執行之審計結果。審計機關應掌握政府核心業務與重大施政計畫,關注環境情勢與法令變遷,善用適切審計技術方法,落實攸關人民權益、社會公義、財政及環境永續等議題之查核,衡平於總決算審核報告完整揭露重要審核意見。109年相關房價指數顯示,各縣市房價飆漲,審計部應注意相關部會執行狀況,並應於審核報告完整揭露重要審核意見,爰建請審計部就109年不動產稅制相關執行狀況於決算報告完整揭露重要審核意見,以利立法院編擬相關預算及制定相關政策。
提案人:高嘉瑜 郭國文 陳椒華
(十三)審計部依法掌理中央政府(含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事項,每年審編各級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及半年決算查核報告,以強化公共財務監督課責,促進政府良善治理,亦有效發揮監察功能。惟審核報告中僅列審計部重要審查意見,未詳列中央及地方政府對審計部審核意見之回應及後續改善作為,爰請審計部持續追蹤各級政府參採落實審計機關建議之情形,並將中央及地方政府回復之意見及後續改善作為,公開上網,供民眾監督,落實數位政府資訊公開,確保公共服務之永續並導正財政秩序。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賴士葆
(十四)忠孝東路舊大樓係審計部遷台後之辦公處所,新審計大樓於80年7月完工,陸續搬遷至新大樓辦公,忠孝東路舊大樓於85年間騰空。108年12月經審計部忠孝東路舊大樓改建工程籌建委員會會議決議,因時空環境變遷暫無改建需求,有關改建計畫停止辦理。
忠孝東路舊大樓前於105年1月經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該建物不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不指定古蹟,不登錄歷史建物;惟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05年7月修正公布,該法第15條明定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爰審計部再次報請臺北市文化局辦理評估,109年5月經評估結果為「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為保存文化資產並進行適度活化,建請審計部持續追蹤並提出具體保存活化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蔡壁如 高嘉瑜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6,988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0年度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75萬2千元,主要為掌理臺北市政府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開上網,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7,445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0年度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80萬元,主要為掌理新北市政府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開上網,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5,25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0年度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94萬元,主要為掌理桃園市政府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開上網,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二)110年度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編列4,976萬6千元,係用於法定編制人員之待遇、獎金、加班值班等費用。經查110年度所編列之預算較109年度所編列4,598萬6千元之預算,增加高達378萬元之人事費用。相比其他地方審計處,有較明顯之增加幅度,卻未於預算書說明增編預算之緣由與用途,且預算員額明細表中,110年度與109年度之人員數量相同,未有增加,爰請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人事費增加之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江永昌 郭國文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215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0年度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45萬2千元,主要為掌理臺中市政府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開上網,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123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0年度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60萬6千元,主要為掌理臺南市政府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開上網,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239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0年度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2目「審計業務」編列預算153萬8千元,主要為掌理高雄市政府地方審計事項。審計是以獨立客觀之立場,針對政府施政績效情形提出監督、洞察、前瞻之重要審核意見,以提供各機關參考審計所提之建議意見,執行改善措施。在開放政府的概念下,應向民眾報告政府施政之審計結果,並即時傳達審計執行情形;惟現行之各類決算審核報告,僅將報告內容公開上網,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應研議針對重要審計事項,善用視覺化效果呈現,透過畫面呈現審計查核成果,以促進市民參與審計之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賴士葆 曾銘宗
109年10月29日(星期四)
報告事項
處理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決議:
一、有關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凍結3,565萬9千元書面報告案。
二、有關財政部主管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5案:
(一)「公共關係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投資性不動產費用」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三)「金融保險成本」中「各項提存」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四)「其他營業費用」中「員工訓練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五)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員工訓練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以上6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暨融資財源調度。
決議:
審查結果:
一、有關財政部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3項:
(一)資訊不透明是造成跨國企業逃稅成功的原因之一,透過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能讓海外帳戶透明化,可評估企業避險風險,而目前我國已與33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由於依金融法規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對客戶資訊具有保密義務,因此在稅捐稽徵法增訂授權財政部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簽署協定,除全面性租稅協定及資訊交換簽訂之外,還要再簽訂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明定規範資訊交換方式、如何保密等,金融機構才能依此法律依據,在沒違法下有義務蒐集金融資訊,並申報給主管機關。但截至109年8月底止,已與我國簽署CAA之國家,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2個,國別報告自動交換3個,而已致函但尚未簽署之國家卻分別高達21、29個。財政部應研議如何加快主管機關協定簽署進度,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二)為使我國符合全球反洗錢、反避稅之風潮與規制,財政部業於106年6月17日修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作為與他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議之法源依據。為利後續運作,「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亦分別於106年11月16日及106年12月7日公布施行,透過與締約國簽署雙邊主管機關協定,據以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之自動交換作業。
依據CRS辦法規定,我國須於109年9月與達成自動交換合作共識之租稅協定國進行首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110年9月以後每年定期與締約他方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主管機關協定之件數尚不多,由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資訊可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惟主管機關協定簽署進展滯緩,將不利相關政策之推動,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三)五區國稅局在無法律依據及授權情況下,僅以較低位階之行政規則為據,編列稅務獎勵金預算,有違依法行政原則,長期為國人所詬病,並有損政府形象,不利財稅相關政策之推行,且依立法院審議 102 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所作決議第 3 項:「103 年度後不得再編列稅務獎勵金相關預算」,及 103 年度財政部主管預算所作決議第 6 項亦指出:「執行查緝逃漏稅為法定業務,查緝編列獎金無法律依據」。鑑此,爰請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五區國稅局稅務獎勵金核發情形及法制化作業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江永昌 林楚茵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54億2,181萬9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之「統一發票發售經費」100萬元、「一般事務費」200萬元,共計減列3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4億1,831萬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我國租屋市場結構以個人小房東為主,且房東們幾乎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長年習慣性逃漏稅未被政府納管。根據財政部賦稅署資料顯示,106及107年度納稅戶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之房東僅63萬戶,若不計算尚未被納管之租屋黑戶,亦與內政部106年度推估之租屋市場規模98萬5千戶差距甚大,顯見財政部賦稅署稽徵不力,爰針對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預算編列2,478萬4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江永昌 高嘉瑜 林楚茵
(二)面臨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對各國稅收之衝擊,各國紛紛針對數位經濟之課稅權逐步立法,法國、英國及韓國等國家陸續推動「數位經濟稅」(Digital Economic Tax)。我國境外電商每年報繳之營業稅及營所稅合計已逾50億元,為數位經濟稅制奠下良好基礎。惟面對2020年底可能將推出國際租稅新規則,恐將改變各國課稅權分配型態,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允宜密切關注國際數位經濟稅之發展趨勢,及早擬定因應策略,爰針對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預算編列394萬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研究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高嘉瑜 林楚茵
連署人:蔡壁如
(三)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編列「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173萬1千元,主要係為租稅教育、租稅宣導與風紀宣傳等。我國租稅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所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常導致民眾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產生許多疑義,財政部賦稅署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新的申報方式而導致申報錯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四)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編列「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427萬元,主要係為執行內地稅稅務事後稽核業務等。財政部賦稅署應研議如何強化稅務大數據分析技術及量能,並導入人工智慧進行稅務分析,以此提升選案查核的精準度,強化稅務行政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江永昌 郭國文 陳椒華
(五)110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編列「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1,300萬元,政府近年查獲逾2,000萬包之非法菸品,惟已有為數不少之非法菸品流入我國,連帶使國庫未能收取菸稅、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等相關稅捐,財政部賦稅署亦未對每年流入我國之非法菸品進行相關稅捐流失之估測及分析,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陳椒華
(六)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部賦稅署單位預算案編列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121億3,023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提供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財政部建構統一發票兌領獎自動化,新增網路兌獎服務(即APP兌獎系統),並可節省委託代發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經費,惟計畫實施初期仍以實體據點兌領為主。鑑於實體據點兌領之手續費較高,宜加強宣導自動化兌獎平台之推廣,以發揮其最大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陳椒華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德福 江永昌 林楚茵郭國文 高嘉瑜
連署人:蔡壁如
(七)109年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企業獲利衰退,累計109年度前8月稅收為1兆5,681億元,為近3年新低,較108年度同期衰退4.1%。預計109年度全年稅收將低於108年度表現,為自99年金融海嘯以來首次稅收負成長。由於我國109年度稅收難逃短徵命運,加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性,導致110年度稅收狀況亦存變數,爰建請財政部賦稅署預估109及110年度稅收最佳及最差狀況,以及稅收可能短徵數,於2個月內將書面報告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八)108年8月15日境外資金專法上路,施行期限僅2年,首年優惠稅率8%,次年稅率為10%。依財政部政策推估資金回台之效益,低推估1年平均可吸引1,333億元海外資金匯入,中推估1年可引資4,272億元匯入,高推估1年可引資8,907億元匯入。第2年以後匯回金額因稅率提高至10%,預期台商循專法途徑匯回資金之金額恐較第1年為低,財政部賦稅署應研議如何繼續宣導該項政策,以及如何落實查核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運用情形及流向,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九)財政部賦稅署於108年1月1日起推動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措施,新增網路兌獎服務(即APP兌獎系統),擴大代兌領獎服務據點,且較實體據點兌領之手續費低廉。然而據財政部賦稅署統計,108年統一發票兌獎利用兌獎APP或設定帳戶之件數未及一成,應加強宣導自動化兌獎平台之推廣,以利節省兌獎手續費,並落實發票無紙化之環保目的,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宣導自動化兌獎平台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連署人:余 天
(十)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交易商品類型及模式推陳出新,加密貨幣也成為部分投資人關注標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109年7月已發布虛擬貨幣稅務報告,除說明各式廣泛的加密資產性質外,也歸納了各國針對虛擬貨幣之各類課稅規範,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及財產稅等。目前各國監理規範不一,日本規範於挖礦取得時即應課徵所得稅、法國及英國至交易時才課稅;而我國則還未定調針對加密貨幣的稅收規範,財政部賦稅署應參考過往針對跨境電商稽核的模式,研議如何從資訊流、金流等方向著手,再擬定加密貨幣相關稅收框架,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財政部陸續釋出相關租稅措施,包括部分稅目報繳期限自動延長;因疫情影響致繳稅困難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員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願意給薪,營利事業得以支付薪資兩倍,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視營業情形調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等。惟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財政部賦稅署應研議滾動檢討稅捐紓困措施之成效,並適時調整稅務紓困措施,協助民眾渡過疫情危機。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5億5,652萬8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億5,642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1,431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我國租稅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所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常導致民眾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產生許多疑義,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新的申報方式而導致申報錯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二)110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5,870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財政部陸續釋出相關租稅措施,包括部分稅目報繳期限自動延長;因疫情影響致繳稅困難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員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願意給薪,營利事業得以支付薪資兩倍,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視營業情形調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等。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性,導致110年度稅收狀況亦存變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應研議109及110年度直接稅稅收最佳及最差狀況,以及稅收可能短徵數,以供財政部賦稅署參考,作為國家整體財政收支之參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陳椒華
(三)110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7,762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有效稽核跨境電商業者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四)110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2,070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遺贈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納稅者協助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五)110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3,624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世界經濟論壇2020年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造假與竊取」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六名、第七名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六)查110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其工作計畫「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1,101萬2千元,較109年度增加203萬7千元,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編列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7億4,734萬5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10萬元及「電子處理及運用」20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4,704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計畫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房屋建築養護費」編列762萬2千元,較109年度增加270萬3千元,增幅達55%,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陳椒華
(二)110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922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我國租稅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所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常導致民眾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產生許多疑義,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新的申報方式而導致申報錯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三)110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計畫下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4,503萬4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劃解、退稅、欠稅清理、移送執行等業務。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五區國稅局1,000萬元以上且超逾10年未徵起之欠稅仍高達398.48億元;未徵起原因主要為移送執行未結,計215.51億元(占54.08%)、已取得執行憑證惟尚未徵起者179.76億元(占45.11%)次之,由於超逾10年未徵起之欠稅多為大額,行政執行機關雖可藉由查封、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手段催收,惟對於早已計畫性脫產之欠稅大戶,成效有限,國稅局允宜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以強化徵收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陳椒華 賴士葆
(四)110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3,904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有效稽核跨境電商業者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五)110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702萬3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遺贈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高雄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納稅者協助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9億3,968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億3,948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863萬5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我國租稅稅制在近年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所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常導致民眾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產生許多疑義,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新的申報方式而導致申報錯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二)110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1億0,015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財政部陸續釋出相關租稅措施,包括部分稅目報繳期限自動延長;因疫情影響致繳稅困難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員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願意給薪,營利事業得以支付薪資兩倍,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視營業情形調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等。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性,導致110年度稅收狀況亦存變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應研議109及110年度直接稅稅收最佳及最差狀況,以及稅收可能短徵數,以供財政部賦稅署參考,作為國家整體財政收支之參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三)110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1億1,920萬6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徵收作業、稅款劃解繳庫作業、稅款退還作業、各項稅捐及罰鍰新舊欠稅清理作業、加強滯納、罰鍰案件移送及配合行政執行與鉅額欠稅追查作業等工作。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五區國稅局1,000萬元以上且超逾10年未徵起之欠稅仍高達398.48億元;未徵起原因主要為移送執行未結,計215.51億元(占54.08%)、已取得執行憑證惟尚未徵起者179.76億元(占45.11%)次之,由於超逾10年未徵起之欠稅多為大額,行政執行機關雖可藉由查封、拍賣、管收、限制出境等手段催收,惟對於早已計畫性脫產之欠稅大戶,成效有限,國稅局允宜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以強化徵收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陳椒華 賴士葆
(四)110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8,407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有效稽核跨境電商業者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五)110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1,996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遺贈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六)110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5,034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世界經濟論壇2020年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造假與竊取」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六名、第七名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2億9,276萬7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9,246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792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我國租稅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所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常導致民眾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產生許多疑義,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新的申報方式而導致申報錯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二)110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7,137萬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財政部陸續釋出相關租稅措施,包括部分稅目報繳期限自動延長;因疫情影響致繳稅困難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員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願意給薪,營利事業得以支付薪資兩倍,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視營業情形調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等。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性,導致110年度稅收狀況亦存變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應研議109及110年度直接稅稅收最佳及最差狀況,以及稅收可能短徵數,以供財政部賦稅署參考,作為國家整體財政收支之參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三)110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5,503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有效稽核跨境電商業者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四)110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1,132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遺贈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五)110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3,195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世界經濟論壇2020年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造假與竊取」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六名、第七名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7億4,980萬5千元,減列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4,960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納稅服務及規劃」660萬7千元,主要係辦理納稅服務、租稅宣導、華僑及外國人所得稅稽徵業務等。我國租稅稅制在近年來歷經幾次改變,尤其個人綜所稅有關股利所得的計算、房地合一稅上路,以及多項扣除額的增列,常導致民眾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產生許多疑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應加強宣導,減少民眾因新的申報方式而導致申報錯誤,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二)110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直接稅稽徵」5,009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工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財政部陸續釋出相關租稅措施,包括部分稅目報繳期限自動延長;因疫情影響致繳稅困難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員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願意給薪,營利事業得以支付薪資兩倍,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視營業情形調降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等。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仍有高度不確定性,導致110年度稅收狀況亦存變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應研議109及110年度直接稅稅收最佳及最差狀況,以及稅收可能短徵數,以供財政部賦稅署參考,作為國家整體財政收支之參考,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三)110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間接稅稽徵」4,229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貨物稅、菸酒稅、證交稅、期交稅、營業稅等之稽徵與各稅檢舉案件之查緝等工作。我國已開始課徵跨境電商營業稅,如何有效稽核跨境電商業者營業稅繳納狀況,成為重要查核重點,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四)110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法務案件處理」619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遺贈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雖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五)110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電子處理及運用」2,542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稅務應用系統及行政資訊服務平台維運及支援系統整體規劃。世界經濟論壇2020年全球風險調查報告,將「資料造假與竊取」和「網路攻擊」列入全球第六名、第七名最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中,顯示網路攻擊日漸頻繁,如何強化資訊安全及稅務資訊作業正常運作更形重要,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 60億6,009萬4千元,減列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100萬元及「查緝業務」200萬元,共計減列3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0億5,709萬4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鑑於保障國內2,300萬人食的安全與選擇權利,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兩週內應邀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討論新增CCC Code,將進口豬肉內臟比照牛肉內臟增列貨號加以區分,以便日後追蹤管理與民眾識別,並將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曾銘宗 林德福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第2目「關稅業務」工作計畫「關稅資料處理」項下「業務費」編列2億4,258萬1千元,並於資訊服務費說明中,以「建置網際網路英語化網站並加強服務內容及品質」為是項經費之目的之一。我國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多年,財政部關務署關稅資料處理,建置網際網路網站,規劃僅英語化對我國新南向政策推動略顯被動,尤其經貿為我國之重要產業,財政部關務署對推動我國經貿至為重要,此項目經費編列目的顯有改善空間;另外,「加強服務內容及品質」說明過於空泛,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請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網際網路網站建置對新南向政策助益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余 天 林楚茵 郭國文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林德福 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二)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編列「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5,049萬4千元,財政部關務署自109年初規劃推行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預計109年委外招標、110年公告產業規格、111年上線,112年將加入AI分析系統、減少海關人力成本,以提升通關效能。為讓物聯網計畫上路後更為完善,財政部關務署應舉辦公聽會、說明會等,以蒐集及彙整各界意見,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余 天林楚茵 郭國文 林德福
(三)針對109年8月隸屬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的台北港八里分關首次發生不明人為原因,造成50多個進口海運快遞近6萬件貨物,因電腦全部設定「C3(應審應驗)」鎖單,造成全部「未審未驗」放行之案件。善加利用關務資訊系統可大幅減少通關作業時間,但關員仍需熟捻各項系統定義及實務操作。又108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各自辦訓練之參加訓練人次及全年度參加訓練總人次均較前2年下降二成,應持續加強各類教育訓練,以避免再度發生109年8月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八里分關貨物無法正常通關情事,爰建請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增加覆核機制、設置監控機制,以及新增緊急通報機制等相關檢討及改進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連署人:余 天
(四)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為強化海域執法能量及維護查緝人員安全,行政院於106年2月23日核定辦理「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計畫經費8億7,619萬元,嗣因106年度未編列相關設計費用,汰換計畫須展延至107年度執行,且巡緝艇採購招標不順,於108年11月4日經行政院同意修訂計畫,計畫期程展延2年10個月至112年6月。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高雄關屢次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及財政部關務署指示確實辦理評估事宜,且前經行政院秘書長函請針對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研酌檢討,復未積極確實辦理,肇致計畫歷經4年10個月始獲核定,錯失適當建造時機,致因巡緝艇造價大幅上漲,相同計畫經費由原規劃籌建5艘巡緝艇縮減為4艘,計畫期程因而必須再延2年10個月;另財政部關務署已知所屬高雄關未依計畫編審要點規定確實分析評估,卻未本於權責積極確實督導改進,適時提供相關協助,復未就計畫內容欠周事項一次通知高雄關改正,並詳實列管行政院審核意見辦理期程及內容,致計畫核定期程延宕,並衍生相同計畫經費所獲巡緝艇建造數量減少及計畫期程必須展延等情事。綜上,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密切瞭解國內造船廠商特性及執行能量,並掌握本案進度,以如期如質完成巡緝艇汰舊換新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陳椒華 羅明才
(五)近日有民眾在網路上反應進口保齡球遭海關進行破壞性查驗乙事,經查該貨物於快遞進口專區進行通關時,海關關員依據儀檢X光影像判斷來貨可疑,隨即要求個案報關人員陪同進行破壞性查驗,確認來貨是否有異常之案件層出不窮,也無通知該如何請求賠償。類似的經驗,網路上討論的案例很多,幾乎都是自認倒楣,又如果貨品牽涉到的是高價的骨董、甚至是對民眾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該如何解決破壞的紛爭。
強制的破壞檢查往往是不得已的手段,倘若有更精密的X光檢查儀器的輔助,是不是能夠降低破壞貨品的頻率?財政部關務署目前正在執行「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計畫」,總經費達1億9,300萬元,在整體機器設備汰舊換新後,是否有統計破壞拆包件數?民眾申請補償程序為何?爰請財政部關務署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情事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統計數據及因應方案等相關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吳秉叡
連署人:余天
(六)有鑑於財政部關務署所轄台北、台中、高雄、基隆等4關區,偶有發生有業者走私調包與擅闖關區門禁等情事,近來又發生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失竊案,門禁管理未予落實,爰請財政部關務署檢討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中「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門禁管制措施」、「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等法條之規範,依照業者分級及法遵程度,延長監控錄影系統保存期限最長至90天,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費鴻泰 林德福
(七)當前區塊鏈發展甚速,目前已有國際間關務區塊鏈系統;財政部關務署亦於109年9月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已率先與新加坡、紐西蘭兩國打造首個跨國貿易通關區塊鏈服務。有鑑於數位轉型乃中央政府重要施政目標之一,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國際貿易通關區塊鏈系統之運用現況與未來發展」乙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郭國文 林楚茵
(八)財政部關務署自107年6月起,逐步推動實名認證,開發「EZ WAY易利委」APP,讓民眾能線上進行包裹委任通關,使用EZ WAY註冊時,首次必須完成身分認證,並提供姓名、手機號碼等個人資訊,有民眾反應目前僅能透過報關業者收取貨品,爰建請財政部關務署研議是否開放民眾個人委託報關,並於1個月內將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 24億0,169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40萬元及「國有財產管理處分」40萬元,共計減列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0,069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6年遭監察院糾正在92至101年十年間耗費公帑11億餘元,清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遭堆置廢棄物,不僅涉有管理違失,更嚴重損及國家財政與國產權益,核有重大失職。109年又發現雲林西螺東南段1-11地號和台南學甲興業段804-2地號遭填埋廢棄物,且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問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落實產籍管理與現場勘查、巡查工作,積極加強查究污染行為人,並予追償及要求負責清理,以懲治不法污染國土行為,而非一再用公帑善後。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總經費高達13億4,410萬9 千元,分6年辦理,罔顧監察院106年糾正案之意旨,且110年度預算較109年度增列2,668萬1千元,將耗費更多公帑用於清理廢棄物。爰針對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預算編列15億2,707萬7千元,凍結15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完成前開土地污染調查、5個月內完成清除廢棄物、6個月內追查行為人及追討不當利得作成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蔡壁如
(二)至109年8月止,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為21萬9,836公頃,其中保留土地面積達7萬5,383公頃,包含綠美化、促進環境保護以及文化資產認養維護等,實為我國面對氣候變遷、都市熱島,以及文化資產日益流失之際之重要保護標的。然在受保護樹木以及文化資產尚未完成調查盤點並提報列管之前,任何透過申請的承租、承購、接管或撥用,都將可能造成老樹綠地、文化資產之流失。
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國有非公用土地中保留土地上可能之受保護樹木以及文化資產,進行盤點調查,並完成提報,以確保未來進一步活化規劃,能在不損及老樹與文化資產前提下進行,以達到增進國有財產使用效益,亦保留極具公益價值之資產。爰針對110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預算案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預算編列321萬3千元,凍結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成盤點並開始進行提報程序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林楚茵 郭國文 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連署人:蔡壁如
(三)110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公用財產」編列270萬2千元,主要係辦理公用財產管理等業務。公務機關經管之公用房舍常有閒置未充分利用之情形,造成環境髒亂及治安死角等問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清查各公務機關閒置或低度利用宿舍留置之必要性,並針對提高國有宿舍使用效能及回收被占用宿舍改善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四)110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編列5,372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公部門經費應撙節使用,以緩減政府財政收支惡化危機,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費鴻泰 曾銘宗 賴士葆
(五)依行政院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1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第70條各款情事者,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惟動支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然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之執行,雖符合動支要件,卻已連續2年度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防治登革熱疫情相關環境清理業務、繳納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顯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過於依賴第二預備金,無視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相關計畫經費未能於年度預算妥適編列,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壁如 陳椒華 江永昌
(六)保護農地資源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為國家重要政策之一,近年農地違規使用問題備受各界關注,除私有農地違建設置工廠,亦不乏國有農(耕)地遭占建工廠、或承租人違反租約轉作農業以外用途使用等。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計173萬3,987筆(錄)、面積22萬0,467公頃,經審計部查對「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台」,計有9,861筆(錄)土地、面積339公頃,依法屬應供農作、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等之農業用地,惟地上遭闢建工廠,違反農業發展條例、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因長年疏於巡管,肇致已遭私人占建工廠使用而未察,或有部分案件列管占用多年迄未完成土地騰空返還,排除占用進度緩慢,又部分遭私人占用之國有農(耕)地,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監測結果,確認地上占建工廠為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有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持續辦理占用地排除及返還等相關程序,以確保國有財產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陳椒華
(七)保護農地資源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為國家重要政策之一,近年農地違規使用問題備受各界關注,除私有農地違建設置工廠,亦不乏國有農(耕)地遭占建工廠、或承租人違反租約轉作農業以外用途使用等。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落實追蹤已出租國有非公用農(耕)地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致部分土地未由承租人依約自任耕作,已轉作他用或興設大型工廠仍准予續租,且部分租案歷經數次續租換約迄今多年,地上違規使用及違章工廠面積一再擴張,除增加土地後續改正成本及收回困難度,亦間接助長民眾心存僥倖投機轉用心態,另或有部分案件雖於出租期間發現承租人非經同意獲准興建即擅設工廠,涉未自任耕作之事實,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持續逐筆勘查確認土地使用情形,並提升管理效率,以確保國有財產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陳椒華
(八)依據礦業法第5條規定,該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礦務局),礦業權者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須依礦業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礦業權及礦業用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始得依礦業法第45條規定提供使用。依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8月底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礦業用地出租案件33案,其中16案租約已屆期仍未辦竣續約事宜,部分案件或因價格評定方式改變,業者多次提出價格異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數度重新辦理估價遲無法達成共識,致審辦期程長達數年仍未辦竣,部分案件則因礦業權有效期限屆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礦業用地租案失所附麗,業者雖依礦業法規定申請礦業權展限,惟經濟部礦務局核辦需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耗時等待經濟部令釋或礦業權展限,長期未為准駁決定,致續租換約案件懸宕多時,任由業者於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明下,繼續使用國有土地;又現行俟租案審辦准駁結果,再回溯收取申租期間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之作法,不僅積累為數可觀之待收繳租金,增加債權收取風險,倘日後審辦結果註銷續租案,復衍生礦區土地善後處理及追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等問題,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檢討改善,以確保國有財產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費鴻泰 陳椒華
(九)臺灣沿海地區諸多魚塭因法令問題,自74年停止承租,原先在此的養殖漁民背負占用罵名,一直無法取得土地承租權,因而失去許多相關補助。為了解決漁民長久以來的困境,未來應透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協助,舉辦地方座談推核發使用時間證明,讓漁民陸續取得合法租約,爰建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加強辦理座談宣導。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吳秉叡 余天
(十)至109年全國有高達291處文化資產座落於國有地或地上物屬國有,近年頻因維護問題惹議。如107年曾發生「北投不動明王石窟」及「淡水木下靜涯舊居」兩處文化資產,因古蹟破舊損壞問題,無法有效管理,近年屢因維護不周惹議。台南市是全國古蹟、歷史建築、古厝、遺址密集度高,有歷史古都之稱,如何保存、管理與活化豐富的文化資產,又兼顧台灣歷史文化古都特色顯得非常重要。相較之下,鄰近日韓兩國的文化古蹟保存忠於原有形制的維護,再活化並加入動態的活動展演,或是注入新的時尚元素,讓人們得以與這些古蹟文物更加親近。
為提升管理效益,近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積極推廣文化資產認養與活化機制。但截至109年全國291處文化資產中,只有44處以出租、委託經營、認養等方式活化,台南市的三山國王廟就是其中一個案例,顯見文資活化的速度和社會期待有落差須檢討。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建立文化資產認養及標租機制、盤點全國各縣市文化資產管理狀況,媒合相關機關或遇窒礙難行之處等相關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吳秉叡 余天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850億元,另歲入歲出差短1,164億8,361萬4千元,合共尚需融資調度數2,014億8,361萬4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1,914億8,361萬4千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00億元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