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1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正鈐 李德維 賴品妤 萬美玲 陳秀寳 張廖萬堅
黃國書 林宜瑾 林奕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高虹安 吳思瑤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邱臣遠 蘇巧慧 鍾佳濱 陳椒華 陳柏惟 邱顯智
洪孟楷 王婉諭 吳斯懷 孔文吉 魯明哲 呂玉玲
劉世芳 林德福 廖婉汝 莊競程 李昆澤 謝衣鳯
李貴敏 張育美 張其祿 管碧玲 羅明才 賴香伶
高嘉瑜 鄭麗文 吳秉叡 蔡易餘 王美惠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萬召集委員美玲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落實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選手三級培訓之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議程有委員鄭正鈐、李德維、賴品妤、萬美玲、張廖萬堅、陳秀寳、黃國書、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奕華、范雲、高虹安、吳思瑤、高金素梅、王婉諭、劉世芳、鍾佳濱、邱顯智、孔文吉、陳椒華、李昆澤、陳柏惟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魯明哲、廖婉汝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鑑於現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6條規定,公立幼兒園之幼教人員甲等考績人數不得逾受考核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此限制造成多數公立幼兒園之優秀幼教人員被迫只能拿乙等考績,不僅使其蒙受家長誤會,更無法獲得其應有之薪資。為改正前述不公之情形,爰要求教育部於110年2月底前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將甲等考績人數,不得逾各類契約進用人員受考核總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之規定刪除。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鄭正鈐 李德維 林奕華
二、鑑於國中體育班畢業選手選擇跨區情況頻仍發展,或有部分選手因表現優異而遭其他縣市挖角,影響各縣市體育班之均衡發展,亟待體育署盤整3級體育班發展,增進區域體育運動人才培育體系,爰此建請教育部體育署參考日本高等學校野球聯盟(棒球)規定各校最多僅能有5位公費生之規定,或比照(棒球)國中聯賽防挖角條款,研擬相關規範,使各縣市之3級棒球能均衡、健康發展。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萬美玲 黃國書 高金素梅
劉世芳
三、有鑑於高中職以下體育班學生之運動訓練、外出競賽時間長,影響其課業正常學習,致使體育班學生之學業表現普遍落後,國中會考成績亦較不理想。為增加體育班學生基礎學科知能,爰要求教育部至少每學期進行全國體育班學生成績比對分析,以具體了解體育班學生平均學業表現與會考成績,並應編列全國體育班之學業輔導經費,協助提升各級體育班學生學科成績表現。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高金素梅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