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12分至下午5時3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德維 陳秀寳 高虹安 賴品妤 鄭正鈐 高金素梅
林奕華 林宜瑾 黃國書 范 雲 吳思瑤 萬美玲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溫玉霞 葉毓蘭 洪孟楷 賴香伶 賴士葆
鍾佳濱 陳玉珍 江啟臣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李貴敏 陳椒華 孔文吉 張其祿 吳斯懷 吳怡玎
林德福 莊競程 陳以信 蔡易餘 楊瓊瓔 翁重鈞
林為洲 林文瑞 費鴻泰 廖婉汝 鄭運鵬 蔡壁如
王婉諭 張育美 魯明哲 謝衣鳯 邱顯智
委員列席34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 邱文隆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上午)專門委員 劉玉菁
(下午)簡任技正 呂念慈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副司長 蔡誾誾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企劃組專門委員 張育綾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簡任技正 周珮如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組簡任技正 呂孟穎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社區健康組研究員 林真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長 胡忠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簡任技正 陳中興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雙邊貿易二組組長 管焙埼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多邊組經濟秘書 許博翔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 許 輔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嘉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簡任技正鄭春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劉慧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王佳玉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主 席:萬召集委員美玲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 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
(1) 委員謝衣鳯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7) 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張育美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委員溫玉霞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委員林奕華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委員鄭正鈐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1)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經各黨團出具不復議同意書,併入本次會議審查。
(二)「學校衛生法」相關修正草案,除第二十三條之一,暫不處理,另定期繼續審查外,其餘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1.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第二十三條,綜合各提案後決議,保留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送院會處理。
3.第二十三條之三,經林奕華等6位委員提議採點名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3人(不含主席);贊成者5人(李德維、高虹安、高金素梅、鄭正鈐及林奕華);反對者8人(陳秀寳、賴品妤、林宜瑾、黃國書、范雲、吳思瑤、張廖萬堅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贊成者少數,本案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