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9分
下午12時50分至14時59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李昆澤 邱顯智 林俊憲 趙正宇 陳素月 魯明哲 許淑華 許智傑 劉櫂豪 陳雪生 陳歐珀 何欣純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羅明才 葉毓蘭 李德維 江啟臣 陳椒華 鍾佳濱 林德福 吳斯懷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李貴敏 張廖萬堅 陳明文 廖婉汝 莊競程 呂玉玲 高嘉瑜 賴香伶 張其祿 蔡易餘 張育美 費鴻泰 沈發惠 楊瓊瓔 陳亭妃
委員列席25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 政 務 次 長 陳彥伯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邱銘堂 |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
組長 |
謝銘鴻 |
公路總局 |
局長 |
許鉦漳 |
高速公路局 |
局長 |
趙興華 |
臺灣鐵路管理局 |
副局長 |
馮輝昇 |
副處長 |
古時彥 |
|
副處長 |
古正育 |
|
運輸研究所 |
所長 |
林繼國 |
法務部 |
參事 |
林豐文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專門委員 |
王金蓉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專門委員 |
黃鳳茹 |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
組長 |
邱萬金 |
標準檢驗局 |
科長 |
陳秋國 |
科長 |
蘇宏修 |
|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
組長 |
楊鴻正 |
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
科長 |
葉信宏 |
主 席:劉召集委員櫂豪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
(一)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費鴻泰等24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許淑華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委員張廖萬堅、沈發惠、費鴻泰、林俊憲及邱顯智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再由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及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邱顯智、李昆澤、林俊憲、趙正宇、陳素月、許淑華、魯明哲、許智傑、劉櫂豪、陳雪生、李德維、鍾佳濱、張廖萬堅、鄭天財、孔文吉、陳椒華、高嘉瑜、張其祿、賴香伶及蔡易餘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何欣純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委員費鴻泰等24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委員許淑華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四、院會討論時,均由劉召集委員櫂豪補充說明。
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審查結果:
一、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條文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二、委員費鴻泰等24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六十五條條文:依委員費鴻泰等24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提案,並經修正:
1.第三項修正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日起一年後適用之。」。
2.增訂第四項:「小客車租賃業除租賃期一年以上之車輛外,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七十二條條文:依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並經修正:
1.增訂第三項至第七項: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特殊需求之範圍由交通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管線機構定之。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或經主管機關巡查發現,設置範圍內路面回復不確實或有致人體損傷之虞,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原第三項遞移為第八項。
3.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三)委員林俊憲等17人提案第七十二條條文之說明欄,依委員林俊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增加第三項說明(四)、(五):
「(四)中油公司所設置人手孔均有搶險防災等屬具救災及特殊需求,如天然氣管線人手孔均屬天然氣事業法之防災設備,作為緊急遮斷用途。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挖掘公路作業程序手冊」第三條第(六)項第2款亦有免除地下化相關規定,中油公司人手孔蓋建請納入排除下地。
(五)以上說明欄內提供各管線單位人手孔屬具救災及特殊需求之防災設備,可免除下地,以此為基準,並提供交通部邀集各單位協商時,併案討論。」。
三、委員許淑華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依委員許淑華等20人提案及委員何欣純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為: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就TOYOTA豐田汽車近期接連爆發車輛瑕疵案,台灣總代理和泰汽車卻未積極處理,請交通部要求和泰汽車儘速提出改善方案,以維護車主權益及交通道路安全。
(一)民眾反映TOYOTA油電車型出現煞車總泵故障致煞車失靈案,和泰汽車於109年11月12日行文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稱將提供忠誠顧客比照日本國內之服務活動,惟迄今皆未見和泰汽車對外公布相關訊息。請交通部要求和泰汽車於14天內公告服務活動辦理方式,並依公平待客原則,不得限定車主資格,應對所有受影響車主提供免費檢修、更換故障零件之服務。
(二)民眾反映RAV4 19.20.21年式車型皆出現漏水現象,和泰汽車以「問題車輛為零星個案」且「未涉行車安全」為由,公告將不會舉辦安全性召回改正,惟目前已知至少數百名車主出現車輛漏水問題,亦有車輛內部零件、配線、安全氣囊因此受潮或生鏽者,恐致危害車輛行車安全,請交通部積極介入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要求和泰汽車依規定實施安全性召回改正,提供車主免費檢修、更換故障零件之服務。
提案人:許智傑 林俊憲 陳歐珀 高嘉瑜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