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1時50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李昆澤 陳歐珀 趙正宇 邱顯智 陳素月 魯明哲 許淑華 許智傑 何欣純 林俊憲 陳雪生 劉櫂豪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李德維 羅明才 葉毓蘭 陳椒華 李貴敏 鍾佳濱 孔文吉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斯懷 邱志偉 楊瓊瓔 呂玉玲 林德福 張其祿 莊競程 高嘉瑜 林昶佐 陳亭妃 劉世芳 蔡易餘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交通部 政 務 次 長 王國材
航政司 |
司長 |
何淑萍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邱銘堂 |
航港局 |
局長 |
葉協隆 |
公路總局 |
副局長 |
黃運貴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業務副總經理 |
鍾英鳳 |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技術長 |
何永順 |
司法院民事廳 |
法官 |
廖慧如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執行長 |
張文環 |
法務部 |
參事 |
林豐文 |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
專門委員 |
吳品霏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組長 |
尤詒君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科長 |
賴純青 |
主 席:陳召集委員歐珀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薦任科員 林立偉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
(1)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 審查:
(1) 委員林昶佐等22人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船員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航港局局長葉協隆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陳歐珀、趙正宇、邱顯智、陳素月、許淑華、許智傑、魯明哲、何欣純、林俊憲、陳椒華及劉櫂豪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委員林昶佐等22人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船員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均由陳召集委員歐珀補充說明。
四、本會期最後1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
審查結果:
一、 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一)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為:
「第七十二條 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修復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損害事故之證物保全,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二、 委員林昶佐等22人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櫂豪等19人擬具「船員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為:
「第四十四條 船員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雖已痊癒而成失能或逾二年仍未痊癒者,經符合規定條件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用人應按其平均薪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失能補償給付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船員之遺存障害等級,經指定醫師評定為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且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失能等級第七級以上或第十一級以上,並證明永久不適任船上任何職位者,應按最高等級給與失能補助金。」
(二)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三)第五十一條條文除第二項第三款修正為:「三、依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失能等級,達到永久不適任船上任何職位。」外,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四)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為:
「第八十七條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傷害、失能及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倘僱用人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通過臨時提案1項:
一、台灣各類汽車駕照依序設有小型車、大貨車、大客車及聯結車等四個層級,且設有必須逐級並隔年才能報考之經歷年限。例如欲取得聯結車駕照,必須先經歷小型車一年、大貨車一年、大客車一年,如此最快也要三年後才能報考聯結車駕照。鑑於目前貨櫃航運大爆發,貨櫃車駕駛缺工嚴重,此依序逐級、隔年報考之經歷年限已造成缺工瓶頸;再者歐美日各國皆無此相關規定,實有務實修正之必要。爰建請交通部於2個月內督促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討各類汽車駕照必須逐級隔年報考之規定,以符合實務需求。
提案人:陳歐珀 許智傑 趙正宇 邱顯智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