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0月7日(星期三)9時至16時27分

109年10月8日(星期四)9時至13時34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洪申翰 王婉諭 張育美 廖婉汝 吳斯懷 蔣萬安 邱泰源 莊競程 黃秀芳 陳 瑩 林淑芬 劉建國 楊 曜 徐志榮(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黃國書 邱臣遠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范 雲 李昆澤 吳玉琴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高虹安 楊瓊瓔 呂玉玲 陳椒華 羅美玲 林楚茵 賴惠員 高嘉瑜 林俊憲 李德維 李貴敏 鄭麗文 陳亭妃 賴品妤 蔡壁如 何欣純 何志偉 張其祿 羅明才 謝衣鳯 鄭運鵬 邱志偉 孔文吉 賴瑞隆 劉世芳(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10月7日)

衛生福利部

常務次長

石崇良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中醫藥司

司長

黃怡超

保護服務司

司長

張秀鴛

長期照顧司

司長

祝健芳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組長

鄭維智

疾病管制署

簡任技正

王任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署長

彭富源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前教育組

代理組長

王慧秋

(10月8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張子敬

主任秘書

葉俊宏

綜合計畫處

處長

劉宗勇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局長

謝燕儒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處長

蔡孟裕

環境檢驗所

所長

顏春蘭

水質保護處

處長

吳盛忠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所長

蕭慧娟

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賴瑩瑩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李健育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處長

蔡玲儀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長

馬念和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

處長

張順欽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

參事兼執行秘書

顏旭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委員會

參事兼執行秘書

簡慧貞

永續發展室

技監兼執行秘書

陳世偉

法規會

參事兼副主任委員

林 芬

人事室

主任

張翠娟

會計室

主任

許一娟

秘書室

主任

梁婉玲

政風室

主任

廖常新

統計室

主任

謝仁弘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許嘉琳

基金預算處

科長

戴群芳

主  席:陳召集委員瑩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薦任科員 李懿如

(10月7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就「中醫照護及中藥產業參與長期照顧服務之具體規畫及執行狀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如何有效防範家外照顧之托嬰與幼兒園虐童事件發生,及超收稽查成效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兩項議程採綜合詢答,由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石崇良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報告後,委員蘇巧慧、吳斯懷、王婉諭、張育美、廖婉汝、蔣萬安、莊競程、邱泰源、黃秀芳、陳瑩、黃國書、楊曜、邱顯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高虹安、賴惠員、吳玉琴、高嘉瑜、陳椒華、范雲、林淑芬及劉建國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及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石崇良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羅美玲、林楚茵、洪申翰、賴品妤、呂玉玲、邱臣遠及何志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7項:

一、為確保學齡前未滿2歲嬰幼兒在公私立托嬰中心之食品安全與飲食安心,應避免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做為學齡前幼兒之主食、副食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

1.公私立托嬰中心應採用優質國產豬、牛肉,並應注意肉品原產地之標示。

2.訂定相關督導管理規範,並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莊競程 王婉諭 蘇巧慧 陳 瑩 邱泰源 劉建國 楊 曜 黃秀芳 洪申翰

二、今年2月6日政府實施口罩實名制,為保護國人健康免受新冠肺炎之威脅,第一線健保藥局(藥師、藥劑生)不眠不休扛起防疫重責大任,除耗費時間分裝口罩,還得應付民眾不耐之情緒,以及擔負防疫衛教之責任,最終使民眾都能順利領到口罩,提升防護力免受病毒之威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亦於7月16日公告針對配合口罩實名制販售之藥局發放最多3萬元之獎勵金,申請期間至7月31日為止。惟截至目前為止,該獎勵金仍未全數發放至各縣市藥局、藥師及藥劑生,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週內,加速行政流程,儘速將獎勵金發放符合資格之藥局、藥師及藥劑生,以體恤及慰勉藥局、藥師們辛勞。

提案人:蔣萬安 張育美 廖婉汝

三、有鑑於「藥事法」第103條中藥販賣業務規定不明,導致中藥產業日漸凋零,衛生福利部於108年8月30日頒布解釋,於解釋令生效前,具2年以上從業經驗及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則可依規定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繼續經營「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之中藥販賣業務。

依照87年「藥事法」第103條修正規定,政府長達20年未再核發中藥商執照,部分中藥商於未換照期間,仍持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者,可依前段所述內容申請換照。反觀,有部分中藥商同於未換照期間,為求符合當下法令而尋求有效執照者合夥經營,卻遭以「辦理『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申請中藥事實證明書之處理原則說明彙編」內容,認定為同址多張執照而否決其換照資格。

業者以合夥經營模式繼續販賣中藥,循規蹈矩卻未獲鼓勵,有違政府鼓勵遵守公共秩序之原則,同址僅可換發1張執照之規定,亦逾越函釋之內容。爰此,為維護合夥經營者之個別換照權益,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完成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 瑩 莊競程 蘇巧慧 楊 曜 黃秀芳 張宏陸

四、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7條、第108條規定,托育機構須受停辦處分才得以公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相對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顯較無法達成落實違法托育機構資訊公開之目的。為此,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7條、第108條規定相關修正草案之規畫。

提案人:王婉諭 莊競程 蘇巧慧

五、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迭以一事不二罰為由未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公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之人員姓名,致民眾無從掌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人員資訊,損害有托嬰需求之家長權益甚鉅,擬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改善違法人員及機構資訊公告之措施,並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針對規劃改善內容提出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莊競程 蘇巧慧

六、針對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紀錄查詢應改善之處,例如,教育部應確實補足教保人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紀錄、應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違法資訊平台簡述違法事實、應以單一名稱跨域搜尋及應參考違反「勞動基準法」網站之開放下載表單功能,擬請教育部積極規劃改善,並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規劃改善內容提出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蘇巧慧 邱泰源

七、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迭有未積極將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之調查結果告知家長之情事,致家長無從掌握資訊;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之調查,未有應踐行程序及應調查事項之規範,致調查過程迭有未約談疑似受虐或受不當對待孩童家長之重大疏失。

為利家長掌握資訊,並使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幼兒園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有所準據,爰建請教育部,建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其中應包含建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將調查結果告知家長之義務,及建立應踐行程序及應調查事項之規範。所謂「應踐行程序」應包含明定當事人及家長於調查過程中的陳述權,例如發現有重要證據時,應請家長對此表示意見;所謂「應調查事項」應包含,教育局應主動取得疑似受虐或受不當對待孩童家長對於事件的陳述,以及應同時調查幼兒園對於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的園所責任。

提案人:王婉諭 蘇巧慧 邱泰源

另有臨時提案1項,有在場委員表示異議,經主席裁示舉手表決,表決未通過:

0到2歲嬰幼兒時期,肌肉、骨骼、內臟器官與內分泌系統都尚未完成發展,對於有害化學物質承受力薄弱,家長十分擔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嬰幼兒食用到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與相關肉類製品。醫學專家更表示嬰幼兒是高風險族群,萊克多巴胺之毒性對於幼兒精神行為、情緒及神經發展之危害更大。雖政府目前已要求各級學校、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牛肉,然0到2歲嬰幼兒托育之公、私立托嬰中心與居家式托育場所,不在現行法令規範中。爰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二週內提出具體措施或修法計畫,禁止含萊克多巴胺之肉品進入0到2歲嬰幼兒托育之公、私立托嬰中心與居家式托育場所,以保護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並使家長安心。

提案人:蔣萬安 王婉諭 張育美 廖婉汝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不含主席);贊成者4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予通過。

(10月8日)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業務報告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報告及說明後,委員洪申翰、蘇巧慧、王婉諭、吳斯懷、廖婉汝、蔣萬安、邱泰源、黃秀芳、莊競程、張育美、徐志榮、吳玉琴、高嘉瑜、陳瑩、陳椒華、劉建國、洪孟楷、林淑芬、蔡壁如及張其祿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張子敬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謝衣鳯、賴香伶、楊曜及劉世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

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預算詢答)。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及基金)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