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9年10月28日(星期三)9時7分至13時50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洪申翰 楊 曜 吳斯懷 王婉諭 徐志榮 邱泰源 廖婉汝 莊競程 蔣萬安 張育美 陳 瑩 黃秀芳 林淑芬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邱臣遠 李德維 林楚茵 葉毓蘭 吳玉琴 范 雲 邱顯智 李貴敏 林奕華 高虹安 羅致政 江啟臣 陳椒華 陳柏惟 李昆澤 林俊憲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洪孟楷 賴香伶 呂玉玲 何欣純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劉世芳 高嘉瑜 謝衣鳯 鄭運鵬 陳亭妃 羅明才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
勞動部 |
部長 |
許銘春 |
勞動力發展署 |
署長 |
施貞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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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
局長 |
鄧明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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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署 |
署長 |
鄒子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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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金運用局 |
局長 |
蔡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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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司 |
司長 |
王厚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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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司 |
司長 |
白麗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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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福祉退休司 |
司長 |
孫碧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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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司長 |
謝倩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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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務司 |
司長 |
傅慧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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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
司長 |
商東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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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 |
處長 |
陳嘉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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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人事處 |
處長 |
陳榮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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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局 |
專門委員 |
曹素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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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處 |
科長 |
李重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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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司 |
科長 |
翁靜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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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委員會 |
科長 |
古美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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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事處 |
專門委員 |
陳慧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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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 |
簡任視察 |
陳建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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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考用處 |
專門委員 |
蕭欣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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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劉成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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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
專門委員 |
陳桂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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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專門委員 |
林詩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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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 |
處長 |
陳俊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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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翁燕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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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林秀燕 |
主 席:蔣召集委員萬安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李懿如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勞動部部長針對「為讓勞工老年生活享有基礎生活保障,勞動部面對勞保年金財務危機之具體改善措施(含修法期程)及因應對策」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審查
(一) 委員費鴻泰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委員鄭運鵬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 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一)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
(一)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報告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經委員洪孟楷、江啟臣、鄭運鵬、廖婉汝、王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蔣萬安、邱臣遠及賴香伶【代表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由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報告後,委員蘇巧慧、莊競程、楊曜、吳斯懷、廖婉汝、徐志榮、邱泰源、王婉諭、洪申翰、蔣萬安、黃秀芳、陳瑩、張育美、林淑芬、邱臣遠、吳玉琴、范雲、邱顯智、陳椒華、李昆澤、鄭天財Sra Kacaw、陳柏惟、劉建國及賴香伶等24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楊瓊瓔及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及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