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0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致政 江啟臣 呂玉玲 林昶佐 蔡適應 趙天麟 陳柏惟 溫玉霞 陳以信 何志偉 馬文君 王定宇(出席委員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鍾佳濱 洪孟楷 吳斯懷 鄭天財Sra Kacaw 陳椒華 鄭麗文 楊瓊瓔 廖婉汝 莊競程 林奕華 劉世芳 邱志偉 蔡易餘 羅明才 李德維 陳明文 張其祿(列席委員18人)

列席人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馮世寬及所屬人員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白捷隆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委員會組長邱萬金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第一科科長李璧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簡任視察楊明傳

內政部役政署權益組專門委員楊惟政

財政部國庫署專門委員邱美齊

教育部專門委員許慧卿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張家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副處長楊良彬

主 席:王召集委員定宇(上午9時至10時由趙天麟委員代理)

專門委員:張景舜

主任秘書:紀綉珠

紀 錄:簡任秘書 廖曼利

簡任編審 林桂美

科 長 黃姵瑜

專 員 王世義

報告事項

壹、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貳、處理院會交付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第1目「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預算凍結2,000萬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決定:本案報告完竣,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參、處理院會交付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等4案:

一、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200萬元案。

二、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預算凍結10萬元案。

三、安置基金-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其他業務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案。

四、安置基金-安置基金管理會-「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案。

決定:以上4案報告完竣,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壹、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貳、審查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參、審查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3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分別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及第3次會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委員林奕華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委員羅致政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馮世寬及綜合規劃處代理處長陳靜如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報告,委員羅致政、江啟臣、呂玉玲、林昶佐、蔡適應、趙天麟、陳柏惟、溫玉霞、馬文君、何志偉、吳斯懷、廖婉汝、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及劉世芳等16人質詢,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馮世寬、主任秘書吳志揚、綜合規劃處代理處長陳靜如、就養養護處處長厲以剛、就學就業處處長秦文臺、就醫保健處處長陳正榮、事業管理處處長張筱貞、退除給付處處長謝琦偉、會計處處長楊順成及法規會參事黃進興等即席答復。)

決議:

一、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二、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各委員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王定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審查結果(條次係依行政院提案條次):

(一)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保留部分:行政院提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及各該條修正動議等案,保留,送院會處理者有:

1.第五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 推介至各機關 (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 ;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退除役官兵之輔導 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應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溫玉霞 陳以信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廖婉汝

2.第五條之一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3.第十一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業,輔導會 應提供創業輔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溫玉霞 陳以信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廖婉汝

4.第十三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 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 (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溫玉霞 陳以信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廖婉汝

5.第十四條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6.第十六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 安置就養 之適用對象、申請、區分、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就養給付領受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溫玉霞 陳以信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廖婉汝

7.第十九條含修正動議如下:

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 ;其為中低(低)收入戶,應發給就學生活津貼;成績優異者,應予獎勵。

前項補助 、津貼與獎勵 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溫玉霞 陳以信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廖婉汝

8.第二十四條:

委員林奕華等19人提案:條次調整為「第二十七條之一」,併入該條次討論。

9.第二十七條之一含修正動議如下:

(1)委員呂玉玲等7人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人員,其子女教育所需費用,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提案人:呂玉玲 溫玉霞 江啟臣 陳以信馬文君 吳斯懷 廖婉汝

(2)委員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等8人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應予優待;其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提案人:呂玉玲 江啟臣 溫玉霞 陳以信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廖婉汝

五、以上3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委員致政作補充說明。

六、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處理。

肆、處理院會交付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案。

決議:本案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伍、處理院會交付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等2案:

一、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醫療成本」預算凍結3,000萬元案。

二、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機械及設備」中「資訊系統計畫」預算凍結200萬元案。

決議:以上2案處理完竣,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