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9 日(星期一)上午9時11分至11時 49分、下午 1時38分至2時31分;11月11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下午 4時4分

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李貴敏 吳玉琴 鍾佳濱 賴香伶 鄭運鵬 鄭麗文 劉世芳

周春米 林為洲 吳怡玎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邱顯智 洪孟楷 陳椒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天財Sra Kacaw王婉諭 吳斯懷 呂玉玲 林德福 廖婉汝 莊競程 劉建國 高嘉瑜 張育美 趙天麟 張其祿 高金素梅 陳玉珍 羅明才 楊瓊瓔 何欣純 莊瑞雄

委員列席23 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最高法院院長 吳燦(11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藍獻林

懲戒法院院長 李伯道(11月9日)

法官學院院長 周占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劉鑫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許金釵(11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 沈應南(11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陳駿璧(1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李彥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代理院長 江德千(1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 葉居正(1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莊秋桃(1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 洪曉能(11月9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院長 陳真真(11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黃國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 蘇素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長 陳賢慧(11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邱瑞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長 劉嶽承(11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長 陳雅玲(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長 江錫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 黃俊明(11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邱志平(11月9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 李淑惠(1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長 胡文傑(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董武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院長 簡色嬌(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陳中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長 吳進寶(11月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長 劉長宜(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院長 許仕楓(1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長 林春長(11月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長 李麗玲(11月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院長 張靜琪(11月9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 鍾宗霖(11月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院長 莊深淵(11月9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院長 王邁揚(11月9日)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范光群

執行長 周漢威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嘉琳(11月9日)

科長 黃子菡(11月11日)

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2、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吳玉琴、鍾佳濱、劉世芳、鄭運鵬、鄭麗文、賴香伶、周春米、邱顯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吳怡玎、王婉諭、陳玉珍、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2項 司法院,無列數。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司法院110年之一般賠償收入無編列數,經查其108年決算數為405千元、107年決算數為639千元、106年決算數為231千元,故建議110年增列為400千元。

提案人:鄭運鵬 鍾佳濱 劉世芳

第23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7項 智慧財產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249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3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320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794萬7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418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653萬7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2萬7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472萬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0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53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1萬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57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70萬9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6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43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4萬2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20萬2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37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萬4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6萬1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6項 司法院113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司法院司法周刊於民國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號迄今,每周五出刊,全年51期,經上年度質詢,原周刊電子報僅提供1、4版免費,改為1、2、3、4版均免費提供。惟節省成本考量,紙本印越多賠越多,今司法院網站另有司法院電子報免費提供訂閱,建議兩者合併,自110年度起停止印發司法周刊紙本,配合刪除通訊費用555千元及一般事務費2,000千元,司法周刊收入623千元一併刪除。

提案人:鄭運鵬 鍾佳濱 劉世芳

第17項 最高法院1,805萬元,照列。

第18項 最高行政法院65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508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91萬1千元,照列。

第21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22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3項 法官學院18萬元,照列。

第24項 智慧財產法院7,061萬1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8,700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6,498萬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095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996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17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5億4,091萬9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351萬6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1,645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4億7,822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億9,140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7,430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6,856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508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4,143萬8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467萬5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58萬9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億8,529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511萬3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2,006萬8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1,868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459萬8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493萬8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705萬2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99萬7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5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951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4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861萬9千元,照列。

第53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1,392萬元,照列。

第24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行政法院5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萬2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萬元,照列。

第29項 懲戒法院5千元,照列。

第30項 法官學院121萬元,照列。

第31項 智慧財產法院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150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4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9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2萬3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4萬4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萬7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萬4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3萬6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萬7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2萬6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0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萬1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5項 司法院202萬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法院88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最高行政法院12萬5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4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3萬元,照列。

第31項 懲戒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58萬6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8萬3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22萬9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萬3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7萬2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2,809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555萬9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369萬7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792萬2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594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27萬4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582萬5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83萬3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2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05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01萬7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382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82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3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71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7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7萬2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519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1萬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9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6萬7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39億2,237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億3,211萬4千元,凍結6,605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司法院於110年度編列之國外旅費為9,795千元,惟自2014年至2018年之出國考察經費執行率平均僅63.83%,預算執行率不彰,有例行匡列與消化預算之嫌,為避免浪費公帑,達成考察實質效益,爰對司法院110年度歲出預算「一般行政」計畫編列之新台幣1,413,161千元,提案刪減2,939千元。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應盡量避免不必要之出國行程,以免增加染疫風險,造成行政及醫療體系之負擔。

又中國政府對台灣文攻武嚇,頻頻動輒以軍事威脅、放話、國際打壓等方式,侵害我國尊嚴、主權及人民安全,除此之外更以各種方式滲透我國,試圖以各種方式分化我國內部之團結。且中國政府時常羅織罪名任意逮捕我國公民,對我國公民之人身安全產生重大影響,並無任何理由需要前往中國,且為司法院公務人員之人身安全亦不應派遣公務員出訪中國。

爰提案刪除,赴大陸地區經費271千元,以維我國尊嚴及公務人員人身安全;並凍結出國經費7,000千元,俟疫情緩和後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四)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項下「一般行政」中之「51.派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旅費等計畫經費」預算數編列1,006萬6千元,提案全數凍結。

說明:有鑑於今年因新冠狀病毒 Covid-19 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全數預算,俟疫情趨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五)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大陸地區旅費271千元,係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參加兩岸智慧財產訴訟法律論壇經費,惟新冠肺炎疫情仍未趨緩,能否順利成行,仍有疑慮,爰提案減列271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六)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業務」—2075「大陸地區旅費」,減列271千元,保留1元。

說明:因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影響,目前世界疫情未見反轉跡象,考量此節與未來預算編列,故減列大陸地區旅費271千元,保留1元。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七)司法院110年度預算「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預算27萬1千元,其中11萬3千元係「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之費用,工作內容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架構下之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

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點規定,合作事項係於民、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一)共同打擊犯罪;(二)送達文書;(三)調查取證;(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五)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協助;協議第二點並有業務交流之規範。

查司法互助應屬行政權之執掌,且協議所訂合作事項亦屬法務部之權責,至司法院派員業務交流之規劃並無急迫性。爰此,凍結「派員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之旅費70%,俟司法院依業務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八)司法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03辦理司法行政-2075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萬1千元,用於辦理司法院派員赴大陸地區考察。其計畫內容包含赴大陸地區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談,以及參加兩岸智慧財產權訴訟法律論壇等業務。

惟目前全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仍有隔離、檢疫等相關政策,應審慎考量出國之必要性,且蔡政府執政下兩岸關係越趨緊張。

爰此,提案刪減司法院於110年度「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項下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10萬元,並凍結70%,待疫情緩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九)110年「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共編列271千元,其計畫與108、109年之計畫除擬派人數與預計天數外,內容完全一致,然而預算書中「前三年內有無赴同一單位拜會」皆為無,亦即每年都有編列相關預算,但沒有按計畫出訪。

武漢肺炎疫情下,前往中國的安全性仍須審慎評估。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全數凍結,俟國際疫情趨緩後,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業務所需之大陸地區旅費。

該計畫科目109年度列20萬8千元,然110年度卻增加30.29%,且因新型肺炎疫情影響,110年度執行率堪慮!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一般行政-03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大陸地區旅費」凍結2萬元,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十一)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9,795千元,主要係派員赴加拿大、英國、日本、歐洲等國考察司法制度等相關法制業務,出國高達97人次,尤其赴日本考察司法改革推動及相關刑事司法制度人數10人、考察裁判員制度施行情形等計有3團,每次每團出國人數均達13至14人,人數甚多,是否有其緊迫性及必要性,有待商榷,鑑於新冠肺炎國外疫情仍未緩和,能否順利出國進行各項考察活動,存有疑慮,爰提案減列9,795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十二)司法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國外旅費」編列979萬5千元,辦理司法院職員赴國外考察之業務。計畫內容包含正副院長率員考察國外司法制度改革、制度施行情形,以及大法官赴國外考察違憲審查相關法制之業務。

惟目前全球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國仍有隔離、檢疫相關政策,疫情尚不明朗,應審慎考量出國之必要性。爰此,提案減列司法院於110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國外旅費」預算減列50萬,並凍結80%,待疫情緩解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三)110年「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國外旅費」共編列9,795千元、預計13計畫,109年度則編列7,408千元、10計畫,110年增長2,387千元,計畫數增加3。

司法院所預計前往之日、韓、英、德、北美等國家或地區之武漢肺炎疫情目前尚未趨緩,而何時才會緩和亦為未知之數。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國外旅費」凍結40%,俟國際疫情趨緩後,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四)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132,114千元,其中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宣導經費為26,148千元,鑒於行政院於100年1月13日以院臺聞字第1000090931號函訂定「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略以,要求政府機關應妥適規劃重大施政議題,透過記者會或安排專訪、舉辦活動等免費或成本較低廉之宣導方式,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政府政策。惟司法院106至108年度宣導經費預算執行率預算分別為65.55%、86.36%及75.85%,最高僅8成多,執行情形多欠佳,主要係業務主管單位估算未如預期等所致。故應請司法院應審慎核實編列預算,以免浪費預算,爰提案減列1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十五)110年「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共編列132,114千元,其中26,148千元屬於「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經費」,該經費109年編列20,148千元。

該項目所列為發言人室工作內容,今年司法院新設發言人室,經詢問發言人室,公關處新聞科人員全數挪至該室,而在功能上尚無明顯差異。

各項重大司法政策之宣導,皆另編計畫經費處理,而工作內容與舊新聞科差別亦小,看不出預算增加的正當性。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減列6,000千元。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六)司法院於「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下「一般事務費」編列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宣導經費共26,148千元,惟綜觀司法院官方臉書,貼文下方留言仍以不理解法律闡明的回應為大宗,並無達到預期的法普教育及社會溝通效果。故此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司法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一般事務費」132,114千元,針對宣傳經費凍結100千元,待司法院提出如何使法律知識更貼近民眾理解之說明、以及下年度將如何宣傳等具體方針,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七)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102,906千元,其中辦理「司法統計資訊作業系統建置增修整合及推廣」經費2,000千元及「司法統計資訊作業系統再造計畫」8,091千元,合計10,091千元,主要係辦理系統功能擴增或調整,及蒐集各項司法業務統計資料等工作所需,依本院審議108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案曾作有決議略以,建立完整之研究發展資訊公開平台,登錄各項研究發展計畫之基本資料、研究報告摘要及全文,並定期更新。惟目前司法院統計處及所屬統計單位人員所撰寫各類統計專題研究報告僅擇取少數佳作摘要及出版說明刊登於該院網站外,其餘多數報告摘要及全文,均以「僅提供司法業務精進參考,屬內參性質 」為由,未對外公開,不利各界參考使用。鑒於司法院未能依前述決議於其網站上公開相關研究內容,為利學術單位及傳播媒體等外界單位能參考使用,應請司法院研議參採行政院所屬機關公開資訊之作法,提出統計專題研究報告公布之精進方案,爰提案減列2,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十八)司法院於「司法統計資訊作業系統再造計畫」編列總經費2,166萬元,分3年辦理,108年度至109年度已編列1,356萬9千元,110年度編列最後一年經費809萬1千元,辦理各項司法業務之革新及發展事項。

本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歲出部分曾作有決議,司法院應建立完整的研究發展資訊公開平台,並主動對外完整公布專題研究報告摘要及全文等相關研究成果,以利本院檢視相關預算編列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然司法院統計處雖已撰擬各類統計專題研究報告,歷年專題研究報告卻僅擇取少數佳作摘要及出版說明刊登於該院網站,其餘多數報告摘要及全文內容,均以「僅提供司法業務精進參考,屬內參性質」為由,未對外公開,除不利各界參考使用,更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及本院決議意旨不符。

司法院於「審判行政」工作計畫,每年編列多筆研修及推廣費用,然本院能檢視的研究成果及運用情形卻相當有限,有違政府資訊應儘量公開、透明之原則,請司法院應盡速檢討補正,以利本院檢視相關預算編列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爰此,故提案凍結司法院110年度「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400萬,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九)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81,311千元,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第三代審判系統開發及推廣建置計畫經費80,055千元,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原規畫總經費200,000千元,預計自105年度至108年底完成,惟主要內容變更頻仍,致執行進度較原計畫落後,完成期程不斷延後,加上該系統因採分散式架構設計,作業時間較長,此期間第二代系統仍有新增功能之經費需求,以致總經費增加至294,616千元,增幅達47.31%,又依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年度至108年度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預算執行率介於29.80%至99.93%之間,差距頗大,其中預算執行率未達6成者,計有105年度及108年度等2個年度,其中108年度執行率僅為29.80%,109年度可用券預算數60,162千元,截至109年8月底執行率25.04%,預算執行欠佳,有待提升預算執行率,爰提案減列3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鑑於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於110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31,648千元,其中宣傳費用即高達120,000千元,佔36%。按司法院之預算規劃,預計2000萬用來開發電影、影音、動畫、遊戲等;2000萬為網紅及網路節目合作;900萬打造國民法官識別系統、找代言人、IP人物以及舉辦活動記者會;編列3900萬在電視媒體做廣告託播、合作電視節目、做電視電影紀錄片;500萬在各大廣播電台播出或是Podcast播放;出版物宣導品與大數據預計使用700萬;戶外廣告預計花2000萬。應規劃納入地方政府民政系統之宣導平台。

綜上,爰對司法院110年度歲出預算「審判行政」計畫編列之新台幣517,107千元,提案凍結20,000千元,以樽節開支。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司法院明年宣導經費爆增3倍,主要新增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億3,164萬8千元,其中宣導經費花費1億2,000萬元,約占整體經費4成。但台灣近來每年約20萬件刑事案件,適用《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由國民法官審判案件每年至多約600件,比例不到千分之五。司法院用4成經費,宣傳千分之五的制度,如此作法有無合乎比例性及必要性,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更應審慎思量。爰此,110年歲出預算「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471,432千元,減列100,000千元。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二)司法院110年度預算編列3億3,164萬8千元用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其中宣傳經費達1億2千萬元;惟查,國民法官制度正式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是否有必要於110年度預算編列1億2千萬元之宣導經費,不無疑義。

次查,司法院於106年度至108年度編列之宣導經費分別為4,536萬9千元、7,161萬元及6,758萬1千元,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5.55%、86.36%及75.85%,執行情形未臻理想,且110年度國民法官制度宣導方式之規劃,包括:整合行銷、素材製作、網路媒體採購、電視媒體採購、廣播廣告、家外廣告等,實質效益難以評估;爰凍結國民法官制度宣傳經費6百萬元,俟司法院明定出國民法官制度宣導之「關鍵績效指標(KPI)」,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宣導效益評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二十三)110年「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原列471,432千元,其中331,648千元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一般事務費中有120,000千元屬於宣導經費。

在109年度的預算編列中,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僅編列45,564千元,110年度預算增編286,084千元,增幅約628%,而若僅看宣導經費(109年度編列11,800千元),增幅則到達917%。

宣導經費用途如下表:

用途

內容

預算額

整合行銷

整合行銷規劃、打造國民法官識別系統、代言人、IP人物、活動、記者會

900萬

素材

電影、影音、動畫、遊戲(手遊、APP、桌遊、實境遊戲、AR、VR)、漫畫、平面設計、懶人包、折頁、海報

2000萬

網路

與網紅合作、與網路節目/平台合作、直播節目、影音廣告Banner廣告、關鍵字

2000萬

電視

廣告託播、與電視台合作節目、電視電影、紀錄片

3900萬

廣播

全年度各大廣播電台播出、PODCAST

500萬

家外

全台各地車站巨型廣告、捷運燈箱、高鐵、公車、超商、建築物外牆、戶外廣告

2000萬

其他

平面廣告、雜誌廣告、宣導品、大數據分析、效益評估

700萬

經詢問司法院,此運用規劃由發言人室初擬,其中包含AR(擴充實境)、VR(虛擬實境)、PODCAST(網路廣播)等外界有所疑慮的部分,並非全數都會付諸實行,僅是將已知常見宣導途徑羅列,實際執行項目將依「整合行銷」規劃決定。然而此說明有「先匡列預算再決定用途」的疑慮,特別是預算規模達上億時,應有更謹慎的規劃。

司法院也以日本2004~2009年裁判員制度宣導期作比較,日本當時年均宣導預算約台幣3億~3.9億元,台灣僅三分之一。然而當年智慧型手機普及率尚不如今天,以電視為主的宣導上架費用遠高於網路,且日本物價指數本就高於台灣,司法院的說明無法釐清宣導費用大幅增漲之必要性。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減列10%,凍結5千萬元,俟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後,方可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二十四)110年度司法院單位預算項下「審判行政」中「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中「1.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其中宣導經費為120,000千元)」預算數編列1億2,000萬元,提案減列30%、凍結30%。

說明:人民參與審判之政策議題,為人民對司法不信任,而期望透過參與作為司法權之內部制衡,主要有陪審制、參審制等制度典型。國民法官法將於民國112年施行,過去司法院為宣傳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推出「國民法官初體驗」、「國民法官再體驗」網頁遊戲,107年1月30日司法院辦理模擬法院,知名youtuber拍成影片放在自己頻道上宣導,多有刻意設計複雜情結之刑案,讓參與審判之人民瞭解司法裁判不易、體會法官苦衷之內容,與人民參與審判政策議題之問題意識恰巧相反。自司法國是會議以來,民間團體優勢意見為陪審、參審並行,而國民法官法偏向參審制,因此至今政策妥當性民間仍無共識。在司法院宣導意圖扭曲、民間對政策仍無共識之背景下,驟然編列鉅額宣導預算,對提升人民對政策之瞭解,乃至順利推行國民法官政策,恐無太大助益。爰減列並凍結部分預算,俟司法院就如何與民間真誠溝通人民參審政策歧見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二十五)司法院110年度於「審判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下編列4億7143萬2千元,辦理刑事廳等相關單位處理刑事審判行政之業務。

其計畫內容中,有關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的部分,編列了3億3164萬8千元,其中包含委託研究400萬元、一般事務費1億4880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萬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萬8千元,以及雜項設備費5945萬8千元(其中宣導經費為1億2000萬元)。

惟就國民法官,其制度的建立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落實審判之透明以及增進民眾的信賴,就國民法官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卻編列了1億多預算為房屋建築養護費、硬體設備費及雜項設備費,未見有其必要性,司法院應更詳盡說明。

此外,106年度至110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宣導經費之增幅已高達298.46%,然預算執行率最高僅8成餘,可謂不甚理想,且司法院辦理新制宣導活動,多透過媒體廣告,花費龐大卻未見有明顯實質效益,故有關司法機關的政策宣導經費,司法院應加強相關預算管控,提升整體效益。

爰此,提案減列司法院於110年度「審判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預算200萬元,並凍結35%,待司法院檢討後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六)司法院編列1億2000萬為國民法官宣傳推廣宣傳,根據其預算分配,其中2000萬會用來開發電影、影音、動畫、遊戲(手遊、App、桌遊、實境遊戲、AR、VR)、漫畫、平面設計、懶人包、摺頁、海報。2000萬用來與網紅及網路節目合作、影音廣告、關鍵字。司法院也預計用900萬打造國民法官識別系統、找代言人、IP人物以及舉辦活動記者會;廣告部分,司法院預計以3900萬在電視媒體做廣告託播、合作電視節目、做電視電影紀錄片;廣播則預計以500萬在各大廣播電台播出或是Podcast播放;出版物宣導品與大數據預計使用700萬;戶外廣告也預計打2000萬。

司法院應提出相關效益評估分析、並評估是否將國民法官之宣傳比照外國,與影視產業結合,以達預算效益最大化之結果。

爰此,提案凍結司法院預算,60,000千元,待司法院完成評估。俟司法院完成評估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此預算。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二十七)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其中宣導經費為120,000千元,鑑於行政院於100年1月13日以院臺聞字第1000090931號函訂定「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略以,要求政府機關應妥適規劃重大施政議題,透過記者會或安排專訪、舉辦活動等免費或成本較低廉之宣導方式,讓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政府政策。惟司法院提出新制政策宣導方式,主要仍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及電視媒體廣告,不僅要價不菲,公益性宣導效果亦待觀察,且110年度距112年1月1日施行國民法官法,整整有2年期間,投入大額宣導經費能否達到宣導效果,有待商榷,應請司法院本撙節原則評估宣導活動之成本效益性,善加利用社會資源,如選擇以刊載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站供民眾免費瀏覽、舉行記者會等方式,辦理新制宣導活動,爰提案減列100,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八)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02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該科目預算係辦理刑事審判業務相關經費。

經查,其中辦理推動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導經費110年度列1億2000萬元,而109年度針對推動國民法官宣導費僅列1060萬元、增加幅度達1132.08%,有浮濫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審判行政-02辦理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刪減1億。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二十九) 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審判行政-01辦理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民事審判業務相關經費。

經查,其中宣導經費110年度列109萬3千元,佔一般事務費38.03%,而109年度僅列13萬6千元、增加幅度達803.68%,有浮濫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審判行政-01辦理民事審判行政-一般事務費」凍結50萬元,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經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三十)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其中委託研究4,000千元,鑒於「國民法官法」業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按理司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法」通過條文,完備相關子法規及準備實務運作等工作,110年度委請專家學者辦理實證研究,發揮成效有限,爰提案減列4,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三十一)110年「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房屋建築養護費」共編列52,542千元,此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所需之房屋建築修繕。

經詢問,未來國民法官制所需之空間,並非新購、新建房舍,而是以法院現有空間重新裝潢改建,如此是否需要用到5200萬元?且僅為因應國民法官制,法庭需要重新裝潢改建之規模是否如此之大?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刑事審判行政-房屋建築養護費」凍結20%,俟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二)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鑒於「國民法官法」甫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110年度建置全國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科技資訊設備編列66,848千元,惟110年度正建構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選任室、個人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等空間中,即投入大筆經費建置科技資訊設備,如建置科技資訊設備與建構空間不相融合,就有浪費預算之疑?爰提案減列66,848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三十三)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分支計畫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331,648千元(包括委託研究4,000千元、一般事務費148,800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硬體設備費66,848千元、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鑒於「國民法官法」甫於109年7月22日經本院三讀通過,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110年度建構32套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選任室、個人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等空間,編列房屋建築養護費52,542千元及雜項設備費59,458千元,共計112,000千元,鑑於建構國民法官法庭及國民法官選任室、個人詢問室、休息室、評議室等空間,新的國民法官法庭等空間,從建築構想、設計、招標、實作、完工及驗收有一定時程,一年時間即要完成所有32套空間,能否如期完成,可能有極大的挑戰,又完工驗收付款可能落在111年度,為維持建構的品質及節省110年度預算,爰提案減列雜項設備費80%,計47,56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三十四)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3,536萬元,凍結22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林為洲 鍾佳濱 劉世芳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五)依照現行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

然而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不乏高獲利之重罪,如販賣毒品、經濟犯罪、人口販運等等,一律不審查資力,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設立宗旨,扶助弱勢民眾不符,也排擠弱勢民眾資源。因此各界不乏呼籲,應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無須審查資力之政策重新檢討。第九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多次督促,但迄今未見司法院提出相關修法,爰此刪除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預算1,000千元,以示警惕。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三十六)司法改革是近年我國司法制度革新最重要的工作,依據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每半年要提出1次半年報,查上一次司改進度半年報於3月16日提出,本應於9月提出第6次半年報,至今8個月過去,未見任何進展第6次司改進度半年報告。爰此,110年歲出預算「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35,360千元,減列3000千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司法改革業務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林為洲

(三十七)110年「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共編列35,360千元,較109年增編22,292千元,其中21,332千元為110年新編之「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

由於各單位皆有編列宣導經費,其中綜合性的司法政策宣導亦已編列於「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此處疑有重複編列,司法院應予以說明。

綜上所述,爰此提案「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凍結30%,俟司法院依實際需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八)司法院於110年「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分支計畫,編列499萬元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經費。

為建立健全的法官制度,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身分,建立法官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經查,法官評鑑委員會自101年成立以來,至109年 6月底共收案 70 件,已結案 70件,實質審議比例為82.9%,其中有具體職務監督以上處分者為60%。惟10年來案件僅70件,處分率僅60%,效率不甚理想,對於外界對司法信任度的提升有限。

爰此,提案凍結110年「司法業務規劃研考」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分支計畫預算200萬,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九)司法院110年度於「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業務計畫項下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支計畫下編列15億5182萬1千元,包含捐助法律扶助基金以及其業務運作,辦理依據法律扶助法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業務。

於司法院109度預算書中,捐助法扶經費為13億5627萬7千元,其中捐助基金2000萬,業務運作經費13億3627萬7千元,捐助基金額度與110年度預算相同,惟就業務運作經費卻逐年增長。並未有效配置運用政府資源,顯見法扶基金會的日常業務運作經費過度仰賴政府捐助,恐有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之虞,司法院應積極督促該財團法人提升自籌財源比率,並全面檢討法扶基金會資力審查機制,以逐漸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的依賴程度。

爰此,提案凍結司法院於110年度「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業務計畫項下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凍結10%,待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四十)司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項下「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1,551,821千元,較上年度增加195,544千元,增幅14.42%。鑒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係辦理例行性法律扶助等業務,惟司法院編列預算優先挹注該基金會日常運作經費不足數,而行政院主計總處業於『104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各該財團法人提升自籌財源比率,以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之依賴程度。且財團法人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之權力,故應請該基金會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爰提案減列195,544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四十一)司法院於102年間建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內含智慧財產行政、稅務行政、民事等訴訟之線上起訴系統、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審理系統、民事強制執行線上聲請系統等,其目的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司法透明度,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分四大方向進行,包括:「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持續推動科技法庭(E-court)政策,以營造起訴或聲請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

然而,電子服務認證系統之部分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比率偏低,據統計,截至109年8月底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計1萬1,592個,其中以律師申請帳號8,361個最多,其次依序為MOICA自然人憑證使用者申請帳號2,278個及當事人申請帳號568個等,其餘各類別使用者申請帳號數皆低於百個,仍待持續加強推廣,且部分電子訴訟系統或線上聲請系統運用成效欠佳,例如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09年8月使用率均未及1成,僅分別為0.29%、9.32%及0.89%,整體使用率仍待提升。

爰此,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本項通過決議51項:

(一)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316萬1千元,凍結60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大法官釋憲業務」編列612萬8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劉世芳

(三)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5億1,710萬7千元,凍結5,502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鄭麗文 吳玉琴

李貴敏 吳怡玎 蔡易餘 鍾佳濱

(四)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3,720萬4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五)查司法院2015至2019年度主管之刑事及少年精神鑑定經費執行率分別為70.87%、66.92%、77.15%、70.25%、71.5%,平均執行率僅71.34%。司法院主管之機關於2021年編列之刑事及少年精神鑑定預算不減反增56%。司法院應使各法院妥適運用鑑定預算支應,並深化鑑定成效及發揮防衛社會安全之功能。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六)司法院司法周刊於70年4月1日發行創刊號迄今,每周五出刊,全年51期,經108年度質詢,周刊已於108年12月10日全面上網,供各界閱覽。惟目前紙本發行量仍達7,837份,成本考量,紙本印越多成本越高,應逐年檢討紙本發行量,核實贈閱對象之需求,避免浪費。

提案人:鄭運鵬 劉世芳 鍾佳濱

(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於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之性別比例,有高達19所法院之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請司法院確實督導所屬法院落實性別平等,並於3個月內就前開19所法院有何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之事由以致未能落實民事調解女性委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及改進時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八) 110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該科目預算係辦理業務所需之出席費、講座終點費等相關費用。

該計畫科目109年度編列2,800萬9千元,然110年度卻增加65.22%,卻未說明交代。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由司法院於6個月內就增加義務辯護酬金及鑑定費用部分之估算方式,及強制辯護制度之研議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九)司法院已說明物品編列預算情形及落實無紙化之各項措施,本項經費同意不予減列。惟為達成建立無紙化政府之目標及落實節紙減碳,仍請司法院撙節用紙,避免浪費。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司法院110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分支計畫下編列5億3,368萬5千元,辦理司法院電腦資訊作業相關業務。其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第三代審判系統開發及推廣建置計畫總經費2億9,461萬6千元,分7年辦理,105至109年度已編列2億1,162萬1千元,110年度續編列第6年經費8,005萬5千元。

惟此計畫主要內容數度變更,致完成日期不斷延後,且各階段之系統開發與推廣建置期程較長,導致為因應政策需求,而使第二代系統仍有經費需求,造成額外經費負擔。此外,105至108年度期間,預算執行率則介於29.80%至99.93%之間,差距甚大,執行率不甚理想。

爰此,由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一)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出之報告,司法院自105年度編列預算辦理第三代審判系統建置計畫,原預計108年底完成,惟自實施以來便已提報5次修正計畫,更將計畫規模及內容大幅變更,增加近1億元之經費;又每年度同一計畫之預算執行率相差甚大,難以評估效益。故由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二)110年司法院歲出預算「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共編列5億3,368萬5千元,其中包含各機關電腦資訊軟體及系統維護。

司法院網站英文版之首頁,至今仍用108年7月許院長對新修正《法官法》的公開信置頂,理當最新、最重要、最需宣傳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卻極不顯眼。且英文版網頁不易尋找近期司法院的新聞稿、重大事件澄清與說明。另就駭客攻擊需有具體作為,且相關資安廠商不得具中資背景,以維國家安全。

由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資訊安全相關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十三)查司法院業已同意就威權統治時期9份大法官審理案件檔案移轉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惟司法院於同意移轉檔案之餘亦指出:「移轉後之公開利用,請檔案局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

評議秘密為司法權固有之核心領域事項,惟憲法解釋之結果,係維護法治國原則及人權保障之根本,故大法官解釋及其相關檔案所具備之公益性,自然與一般的司法審判案件有所不同,其評議秘密法益衡平自然也應不同,而有適時、適度公開之必要。是以,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之管理,自應在參酌評議秘密法益衡平及政府資訊公開等原則下,妥適訂定實施辦法,並明定檔卷的解密期限,於解密期限屆至後,准予公眾閱覽。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十四)《憲法訴訟法》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依第7章「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之規定,屆時憲法法庭將受理地方立法是否牴觸中央法令之案件。惟《地方制度法》施行以來,重大之地方立法權與中央法規範之衝突,諸如地方政府禁設電子遊戲業、地方禁用生煤火力發電、地方規定萊豬零檢出等,均引發重大爭議,始終缺乏明確可資遵循之法治標準,而屢生中央侵犯地方自治權之控訴,人云亦云爭論不休。司法院應於辦理釋憲研討會業務時,重視地方自治及保障之相關議題,提供簡明易懂之判斷標準,以協助地方自治權順暢發展,杜絕無謂之政治爭議,助長法治國家之鞏固。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十五) 2020年7月22日三讀通過之《國民法官法》,預計於2023年1月1日施行。鑑於國民法官採取職業法官與素人法官合審合判之審判模式,共同決定犯罪事實與量刑。

近年發生之王景玉案、鄭再由案、梁崇銘案等,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精神議題之熱烈討論,顯見其不可忽視之重要性。司法院應增進法官之司法精神醫療素養,深化精神疾病之瞭解與認知,避免歧視與污名影響判決之公平性,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意旨,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十六)109年司法院提出《公證法》修正案送立法院,日常人民生活中,除了房屋租約外,遺囑公證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亦是本次《公證法》修正案重大要點。

《公證法》修正案第98條節錄:「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10日內,將遺囑種類、遺囑人之人別、公證人姓名、作成公證書之字號及年、月、日等相關資訊,以電子傳送方式通知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改用電子系統上傳卻僅規定傳送相關資訊,不再傳送遺囑內容,人民無法在同一地點查詢、調閱遺囑內容。

在查詢出涉己遺囑所在地後,還要親自前往當地才可調閱,且修正案中也未對於當事人可否於當地各公證人分會請求交付繕本、影本或節本,甚至是電磁記錄提出相關法規範。

88年修正《公證法》至今,因為成立全國聯合會等現實因素,導致法規無法完全施行,本次既已提出修正案,還望跟上網路時代技術,以符便民、利民之旨。

建請司法院研議改進,並於2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鄭運鵬

(十七)查有參與審理中轉介修復之被害人反映,法院於審理中轉介被害人進行修復前,並未說明轉介修復之任意性質,特別在被告聲請法院為轉介之情形,未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亦未促使有關機關或團體於轉介修復前,先向被害人提供內容諮詢。

為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使被害人同意進入修復過程前,必須提供被害人充分、完整且無任何偏頗之資訊,以維護其參與修復過程之基本權益。以此標準對照我國目前司法實務落實情形,對被害人之保障誠有待加強。

為完善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之程序,避免被害人遭遇反覆傷害,司法院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王婉諭

(十八)查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業已於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查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者反映,協助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之過程,承審法官當庭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聲請,並告知被害人如欲表達意見,舉手發言即可云云,造成被害人權益受影響。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法院對於訴訟參與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是法官應依法審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間的關係、以及訴訟進行之程度,裁定准駁,如於審理中口頭要求被害人自行撤回則為不當之法庭活動,造成被害人於刑事司法程序的二次傷害。

為保障被害人訟訴參與之基本權益,司法院應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修正後《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施行之具體落實情形及作為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王婉諭

(十九)現行對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的懲戒法院,已經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惟懲戒司法官的職務法庭,仍未採公開審理之原則。為落實司法改革、淘汰不適任司法官,在「職務法庭」審理不適任司法官時,應比照公務人員懲戒審理原則,採公開審理之方式進行,以讓更多陽光照進司法體系。爰此,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司法官職務法庭公開審理規劃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為保障勞工勞動權益,110年開始之司法院捐(補)助申請案,應明訂捐(補)助申請單位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事,不得申請司法院之捐(補)助,並簽署切結書。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一)為達訴訟e化之目標,司法院自101年起陸續推動各項數位化措施,其中有關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部分,司法院已於107年7月31日提出未來5年之數位政策計畫,並配合年度計畫逐步推動,期營造電子化及無紙化之訴訟環境。依司法院統計,104至109年8月各項線上電子訴訟或聲請系統使用情形,其中除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案件線上聲請比率,迄至109年8月已達91.99%、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使用線上起訴比率逾七成外,其餘民事訴訟、稅務行政訴訟及民事強制執行等3項系統,109年8月使用率均未及一成,僅分別為0.29%、9.32%及0.89%,顯示部分電子訴訟系統或線上聲請系統整體運用效能仍欠佳,爰請司法院檢討改善整體使用率精進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二)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實施後,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108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已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逾六成,其中不乏具相當資力者亦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政府有限資源恐未合理運用,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加重政府財政負擔,鑑於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雖立意良善,為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應請司法院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三)110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新增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計畫,總經費達3億3,164萬8千元,其中各地方法院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所需經費計1億9,564萬8千元,占總經費之58.99%,比重高達近六成,均統籌編列於司法院。有關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新增或改修建所需空間整修費、硬體及資訊設備費及經常性所需一般事務費,鑑於司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均屬編列單位預算之機關,按理係各地方法院就國民法官法庭設置需求,由各地方法院編列預算俾利執行,以達預算控管目標,惟統籌編列於司法院,除不利立法院審查該項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效益性外,亦有違《預算法》第62條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之規定。爰請司法院應檢討推動國民法官相關經費自111年度起移撥各地方法院編列預算。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十四)我國於104年間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期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立意良善。惟於實施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經統計,108年度無須審查資力的扶助案件,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約六成,在實務運作上,亦有部分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等情事,造成政府有限資源恐未合理運用,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的效應,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司法院應審慎全面檢討及研議修正相關規範,落實濟弱扶傾的立法精神。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五)依據司法院108年10月公布的「108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民眾對法官表示信任比率44.6%,雖是近年(104至108年度)最高,惟仍低於不信任比率的50.2%,其間差距達5.6個百分點,與104年度調查結果相較,民眾對法官信任度雖有增加,但僅增加0.6個百分點,對比不信任比率卻增加1.7個百分點,司法公信力持續低落。

另外,依據司法院108年11月公布的「108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報告」,律師對法官辦案品質表示滿意比率占44.9%(非常滿意4.5%,還算滿意40.3%),42.5%覺得普通,另有12.6%表示不滿意(非常不滿意2.7%,不太滿意9.9%)。

請司法院應正視及檢討上述關鍵因素所在,並持續滾動檢討法官法相關規範的推動成效,落實執行、健全法官制度、精進法官辦案品質,並研議如何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關議題,重建人民信賴及體現司法為民之精神。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六)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但因考試進用法官的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等因素,常與社會及人民期待有所落差,迭遭外界物議,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避免法官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法官法》第5條規範法官以多元方式進用。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的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的51.95%,但108年度又降至35%,且109年度1至8月多元進用的比率僅29.82%。而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有1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尚有許多差距,顯示法官多元進用的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應更積極辦理。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七)近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新增辦公廳舍需求持續擴增,整併成效卻欠佳,導致仍有部分機關如:智慧財產法院、新北、桃園、高雄地院等,長期向外租賃,每年均需支付高額租金,實不經濟,恐將造成國家財政沉重負擔。鑑於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所需經費多頗為龐大,在政府資源有限情況下,應依總統揭示之「整建優先」、「新建嚴審」等原則,評估廳舍興建的必要性,另規劃時應以容積最大化為目標,整併所屬機關需求,經濟有效運用辦公室空間,且未來建築物的內部空間,亦應朝多目標使用規劃,評估納入未涉及公權力及司法專業等其他具有收益自償性質的空間,審度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俾利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能及撙節政府財政支出。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八)《國民法官法》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2日經總統公布,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為了讓國民法官制度在期程內順利啟動,司法院著手開展一系列的推動措施,並於109年9月10日舉辦「國民法官法施行籌備會議」第1次會議。

而國民法官制度的核心在於廣大國民的參與,涉及層面甚廣,司法院應更加公開透明、開放參與、公正評估以及建制相關配套,並研議藉由《國民法官法》發揮帶動司法改革的功能,全面改造司法制度接軌人民參與審判的變革。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十九)自《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施行以來,中央機關預算員額呈現顯著精簡幅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預算員額屬總員額法第三類員額,其員額高限為1萬5,000人,復依總員額法第5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及所屬配置的預算員額數,是由司法院於前開高限內設定,司法院如提出增員需求,行政院須尊重並配合編列。近6年(105至110年)司法院為因應司法改革需要,增加727人,增加率5.44%,兩相比較,同期間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員額呈現成長趨勢。110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員額1萬4,087人,較109年度之1萬3,900人增加187人(增幅1.35%)。司法院允宜依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議,考量政府整體財政狀況,依業務需求核實檢討所需預算員額,本撙節原則妥為控管配置機關人力規模,俾期充分運用有限員額以獲致最大施政績效,提升人員運用效率。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立法院審議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司法院部分曾作有決議,司法院應檢討現行各法院聘任各類型訴訟調解委員時的性別比例,督責各法院於遴聘各類訴訟調解委員時,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依據司法院統計,截至109年5月19日止,只有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高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其餘19所法院之女性委員比例皆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然而部分法院勞動調解女性委員,未達明文規範勞動事件遴聘勞動調解委員的性別比例,其女性委員比例仍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有鑑於考量民事調解委員係協助處理民事財產事件的糾紛處理,類型多樣,且財產糾紛與性別雖不具有直接關連性,但女性廣泛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分布不同專業領域等社會趨勢,請司法院應促請各法院注意聘任調解委員的男女性別平衡,並積極改善。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一)《法律扶助法》的立法意旨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的精神,爰由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無資力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獲得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及保護其權益,責任重大,依《法律扶助法》第6條規定,該基金會之基金額度為100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又第8條第4項規定,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及其他收入等3項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基金。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8年底基金餘額僅37億7,000萬元,預計110年底約可達38億1,000萬元,但尚未及於法定目標值100億元的四成,恐不利達成設立之目的,其主管機關司法院應督促檢討改善,並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對外募集資金以提升自籌財源比率。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十二)有鑑於司法院院本部下轄5廳、8處、2室及各種任務型委員會,然其年度公務預算書歲出之工作計畫只有4項(扣除一般建築及設備、預備金、對法扶之捐助、退養給付),相較於行政院年度預算書之工作計畫則有11項,司法院預算書明顯過於簡陋,爰請司法院於111年度公務預算工作計畫之編列應與組織架構相結合,以利立法院預算審查。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三十三)司法院於109年首次設立發言人室,其職責包括「新聞聯繫、發布;輿情蒐研、回應;機關新聞規劃、督導;政策宣導;其他新聞相關事項」,然而司法院各單位皆有政策宣導計畫,顯見相關計畫並未統合,有違發言人室「迅速回應、有效澄清」的成立宗旨。

司法院發言人室應統合各單位宣導功能,整合相關宣導資源,包含宣導計畫提出、預算編列支用與效益評估,皆以發言人室為業務主管,司法院應將相關改善計畫於6個月內提出,並將書面送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四)現行司法院英文版網站,與中文版有許多差異,包含新聞、澄清訊息、立法資訊等等,在英文版的首頁中皆未顯示,這不僅不利司法研究接軌國際,更使得我國司法政策的進步性無法展示予國際。

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完成英文版網站的改進,使之更便於傳達即時資訊予英文語系使用者。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五)司法改革中,極為重要的一環是讓判決書「白話文化」,用字遣詞貼近民眾,但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文與判決書至今仍時有艱澀用語或文白交雜,以致民眾只能從新聞媒體或是名嘴的「再解釋」來認識釋憲。

司法院應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書面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三十六)近年有多起刑事犯罪案件,因加害人喪失心神而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判決無罪,但法院卻未針對該案嫌疑人施以保安處分,又或者是現行家庭、社區照護系統無法因應,使「病犯」無法獲得合宜之治療養護,以致引發社會疑慮。

爰此請司法院應就行政院成立「司法精神醫院」之政策,於1個月內,將相關建議書面報告提出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周春米

(三十七)司法院現行辦理法官遴選作業,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 。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惟108年度復又降至35.00%,然根據《法官法》100年制定時,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仍有45個百分點之差距,司法院尚待賡續積極辦理,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劉世芳 鍾佳濱

(三十八)司法改革的成果除文字宣傳外,需要有實證、量化的研究成果輔助。建請司法院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研議設立司法政策研究機構之可能性,俾長期蒐集、研究相關司法制度與重要司法議題。讓司法改革的成果,定期以量化及質化的方式揭露。

或可參考《人體研究法》保障個人隱私與權益之機制,研擬、制定「司法研究法草案」案,儘量釋出司法相關資料,讓官方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專家學者能依此發掘、研究司法機關長期以來的問題(如法官過勞等),找到真正的解決機制。

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三十九)我單一法律修正之後,並無自動盤點、連動修正機制,故仍須待行政機關、立法委員連署提案,經完成立法程序後方能修正。

以司法院相關法規為例:有權限提起非常上訴之檢察總長,在第11任顏大和總長任內,「最高法院檢察署」改名「最高檢察署」,顏大和檢察總長亦成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但《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中:「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仍使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一詞。

建請司法院與相關部會合作,提出優化流程,建立自動盤點、修正法律名詞機制,可從《中央法規基準法》著手或研擬其他更佳方式。

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四十)1983年就推出「刑事訴訟文書格式及其製作方法」,要求法官避免使用艱深晦澀、模稜含糊之語句,使當事人易於了解。

2018年,司法院各廳近期亦有召開司法文書通俗化小組會議,將白話文判決例稿列為重點工作。

2018年5月,司法院推出白話文系統整理出「矧」(ㄕㄣˇ) 、「以實其說」、「失所附麗」等艱澀用語,及「尚非難謂無」等多重否定用法,一共列出293個字詞。

自此,只要系統識別到法官打字又出現「天書」,就會自動變成藍底白字,並顯示更白話的替代語詞,讓法官用字遣詞更貼近社會。

裁判書親民化實為司法與人民互動時的重要橋樑,在肯定司法院努力之餘,亦建請司法院就推行至今成效提出量化指標評估,並對判決相關之當事人影響進行判決書白話文之量化、質化相關研究,作為日後政策評估、修正之基礎。

建請司法院研議改進,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四十一)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然因考試進用的法官有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之短。針對當前許多法律條文之適用,甚至是部分行之有年之判例,實務界與學者界多有不同見解,故司法院在法官多元進用仍須精進,以期司法見解多元化。

我國法官向來給一般民眾不近民情,或者是一群「只會讀書」而活在象牙塔中的法律人的印象。隨著司法改革的呼聲日漸增高,法官在判決時除須考量現今國際潮流之見解,同時也應了解現在的社會案件牽涉到許多過去法律系鮮少訓練的議題,如犯罪手法多元化、科技進步所產生之法律漏洞,以及新型態文明病與精神疾病尚未有法律解釋可參考等因素。若司法院未來在法官任用上,能優先採用具社會經驗者,方能使法官思考更為多元且更符合進步社會之期待。

司法院108年度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僅35.00%,距司法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相差甚鉅。又其來源仍以檢察官和資遣律師為主,尚乏資深律師及學者轉任,難以匯集多元觀點。司法院除應形式上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更應積極提供誘因吸引學者或資深律師轉任,並應考量未來在任用通過考試的年輕法官時,是否也應納入社會經歷作為任用條件。爰此,請司法院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檢討法官多元進用進度及現況。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四十二)據立法院110年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自106至108年度第一、二審各法院逾 5 年未結民、刑事訴訟案件呈逐年增加趨勢。尤以,現在仍有多起重大刑事案件纏訟中,司法院應妥速審理終結,還不論被害者,或者可能為冤案無辜者公道。又部分法院逾 2 年未結案件仍居高不下,其更以各地方法院積案情形最為明顯。司法院應當敦促下屬法院減少積案,維護裁判進展。

我國法律制度中一、二審多為事實審,惟此一制度無疑加重了地方司法人員的負擔,除了要釐清事實、調閱證據,更需直接面對當事人密集開庭審理。司法院在人力的配置上,應當重新檢討,為何一、二審法院的司法人員往往不足,甚至有過勞以及經驗不足的情形,為人詬病。而司法院也應考慮,未來在司法官考試中,究竟任用新的司法官是「遇缺才補」,還是應當增加司法官員額,以減輕我國司法負擔,進而提升裁判品質?

司法院應增加司法審判人員之數量或檢討人力配置,以減少現任司法人員負擔,以期判決效率及品質的提升。法官案件負荷量過重,嚴重影響法官的審判品質,更使國民盼不到判決結果。爰此,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檢討司法審判人員之數量或檢討人力配置。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四十三)查司法院109年度立法計畫報告,司法院為型塑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刻正研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包括:法官人數以最高法院法官(含院長)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院長)7人為原則……。

爰建請司法院應適時就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下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員額配置,邀集學者專家進行專案會議,並將會議結論暨金字塔型訴訟新制施行後之各級法院法官員額配置草案,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四十四)查《法官法》於108年修正通過後,明定懲戒法院自109年7月17日起,於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由參審員2人與職業法官3人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之,以廣納多元觀點,提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之公信力。

鑑於《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國民法官得以順利迅速融入訴訟程序,實有必要先就國民法官可能遭遇之問題進行研析,並擬定解決方案。是故,由參審員及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之法官懲戒案件,顯有必要蒐集參審員於審理過程中所遇問題,以資作為未來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時的應對方針。

爰此,司法院應積極調查懲戒法庭參審員於審理過程中所遭遇之問題,並就該項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同時彙整國民法官可能遭遇之問題暨解決方案,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四十五)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此為強制辯護之法源依據。

另依司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義務辯護律師為單一被告擔任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時,第一審於1萬8千元至2萬8千元額度內,第二審於1萬3千元至2萬3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義務辯護律師如認案情複雜,得提出申請,經審判長許可,得酌量增給酬金1千元至1萬元。

律師承接義務辯護案件具有公益性,然適切反映律師承辦案件成本,亦有助於鼓勵律師積極投入義務辯護工作。查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針對律師部分,民事、刑事相關訴訟,每一程序之收入標準,在直轄市為4萬元,在縣市則為3萬5千元;然「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所定報酬卻遠低於稽徵機關公告之收入標準,甚至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訂酬金數額,這是否有助於鼓勵律師積極投入義務辯護工作,不無疑義。且義務辯護酬金係由審判長決定給付數額,是否影響律師執行義務辯護工作之投入,亦未可知。

緣《法律扶助法》於立法之前,即有義務辯護制度,法扶法歷經多次修法,扶助範圍已與《刑事訴訟法》所定範圍一致;且《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亦有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司法院應研議使強制辯護之律師指派、管考及酬金待遇可趨於一同,落實88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四十六)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之施行,建請司法院強化家事事件法官、調解委員、志工…等有關參與法院之工作人員教育訓練。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四十七)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規定同性2人結合,準用《民法》規範當中「姻親」之部分,致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時有漏洞,司法院應建請相關機關修訂相關法律。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葉毓蘭

(四十八)隨科技日新月異之進步,各式通訊軟體因應而起,傳統法規上針對通訊監察之法制,亦顯捉襟見肘。是以科技偵查之相關法規立法之呼籲,廣受各界之關注。

法務部因偵查所需,於109年提出相關科技偵查之立法,惟由於缺乏與各界之溝通討論,致使提案未臻周全,而使提案胎死腹中。惟司法院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主管機關,且偵查程序實為刑事訴訟之一環,司法院應有相關之立法研究甚或法案之研擬,然卻未見司法院有相關之立法倡議。

綜上,敬請司法院提出科技偵查法制建議之相關書面報告,供立法院作為立法之參考。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四十九)《國民法官法》已於109年7月通過,並依法訂於112年實施上路,其身負增進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使人民能夠直接參與司法合審合判,拉近司法與人民之距離之重責大任。

《國民法官法》預留3年之準備期,即是冀望司法院針對該刑事制度之重大變革做萬全之準備,切勿因匆促上路而使立法與執行產生落差,而使立法成為徒然。司法院110年度之預算亦編列3億3,164萬8千元,可見對於相關法制之重視。

為利於後續之宣傳與推行之追蹤,敬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各年度對於國民法官制度之宣傳計畫,與過去年度之宣傳、推廣等成果,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監督。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五十)司法院於「一般事務費」下「人員維持」費中之「加班值班費」編列4,535萬9千元,其中包括「超時加班費」2,148萬4千元,「不休假加班費」2,387萬5千元。

查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之人員,因受限於「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及各類人員加班費預算編列額度折算之時數,而無法依據實際加班時數支給加班費。惟縱使囿於國家財政資源,而須限額控管加班費及可申報加班之時數,仍應就公務人員之工作時間據實統計紀錄,俾作為機關預算編列、人力資源管理及業務分配之參考。

請司法院研議統計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司法事務官、紀錄書記官(依「民事(含民事執行)、「刑事」、「少年及家事」之事務類型)之實際加班時數,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賴香伶 吳怡玎 林為洲 邱顯智

(五十一)司法院於「一般事務費」下「人員維持」費中之「加班值班費」編列4,535萬9千元,其中包括「超時加班費」2,148萬4千元,「不休假加班費」2,387萬5千元。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已於108年1月29日召開「有關公務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處理方式」之會議,並決議:公務人員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由各機關衡酌是否合併計算,如經合併,再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經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並請各機關依規定覈實審認加班事實。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為使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為國家所付出之辛勞得有相應之回報,爰請司法院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處理方式,檢討修正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加班之相關規定,使所屬公務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以合併計算。

提案人:賴香伶 吳怡玎 林為洲 邱顯智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0,456萬6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5,365萬9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億1,437萬3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3,965萬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億6,175萬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0,663萬6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6,842萬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研習業務」項下「辦理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666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二)110年度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研習業務」項下「辦理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2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第9項 智慧財產法院3億1,402萬4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17億2,746萬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108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國外旅費1,083千元,係赴德國考察司法制度等相關業務計畫所需經費,人數高達7人,鑑於新冠肺炎國外疫情仍未趨緩,能否順利出國訪問或參加相關會議,存有疑慮,爰提案減列1,083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鄭麗文 吳怡玎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億1,588萬1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億5,673萬5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億5,461萬9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億7,883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8億0,647萬3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億3,658萬4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4億5,678萬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億7,905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 2020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名女法官向檢方控告,遭同辦公室的另1名男法官窺探個人電腦,並竊錄非公開的網路談話。另桃園地院法官也有法官被控押人取供、擔任配偶訴訟代理人,有違「法官倫理規範」。可見桃園地方法院內控機制出現問題,始導致法官行為荒腔走板。

蔡委員易餘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該全面檢討內控機制,清查有無其他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

請桃園地方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劉世芳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5億7,965萬4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億5,967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5億4,810萬9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億4,450萬3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6億8,644萬3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億6,159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5億3,473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億7,449萬9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5億7,079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億6,744萬3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5億7,017萬5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億5,300萬7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3億1,345萬6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2,352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3億6,810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2,226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億9,993萬2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3,387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91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191萬3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 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7億0,785萬1千元,照列。

2.總支出:17億0,785萬1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2,342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4項:

1.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支出」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之「法律扶助成本」編列11億7,345萬8千元,凍結3,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2.110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入明細表業務收入科目-捐贈補助收入-民間捐贈收入110年度預算數30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600萬元,減少300萬元,減幅50%,基金會法定經費來源,包含律師公會、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且該基金會及其各分會辦理之事項包含募集法律扶助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6年(103至108年度)民間捐贈收入均未達預算目標,預算達成率最高僅六成多,鑑於基金會主要收入均來自政府補助款,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持續進行民間勸募,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110年度預算於「扶助律師酬金」項共編列11億1,502萬8千元,細項包括:「一般案件准予扶助酬金」10億7,856萬6千元,「法律諮詢酬金」2,291萬3千元,「檢警第一次偵訊酬金」1,354萬9千元;其中,「一般案件准予扶助酬金」較109年度預算編列增加1億7,851萬4千元,係110年度應支付之結案酬金較上年度增加1億1,991萬5千元所致,另「檢警第一次偵訊酬金」因平均估列成本下修,較109年度減少350萬4千元,「法律諮詢酬金」之預算編列則與上年度同。

查稽徵機關核算10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針對律師部分,民事、刑事相關訴訟,每一程序之收入標準,在直轄市為4萬元,在縣市則為3萬5千元;代撰書狀者,每件之收入標準,在直轄市為1萬元,在縣市則為9千元。惟查,法扶110年度預算估列之成本,於訴訟代理案平均每件為1萬8,830元,於撰狀案件平均每件為4,700元,皆遠低於收入標準。

律師辦理扶助案件具有公益性,然適切反映律師承辦案件成本,有助於鼓勵律師積極投入扶助工作;且法扶已鑑於專科案件之酬金計付標準與一般扶助案件相同,規劃逐步修正調整專科案件之酬金標準,並經董事會通過「取消複雜扶助案件酌增酬金之上限」及「調升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律師酬金上限」等案;就扶助案件酬金之提升,法扶亦應著手研議規劃可行辦法。

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應提升扶助案件酬金之規劃,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並就酬金提升之預算估列,提交相關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4.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擬於110年度整合法律諮詢資源,以落實法律扶助之服務多元化及便民性;未來,法扶「電話法律諮詢中心」除弱勢議題電話諮詢、身心障礙者電話諮詢及社工專線諮詢服務外,更將與各地法院、偏遠地區及民間機構合作,於各地駐點提供視訊諮詢服務,建立視訊網絡的服務模式,以提供帶狀、即時的視訊法律諮詢服務。

次查,法扶110年度預算於「法律諮詢酬金」部分共編列2,291萬3千元,同109年度預算;於預算未有增加下,「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維持498個諮詢時段,且每時段增加2位律師服務,預估可增加6,972服務人次,惟「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減少3,708個諮詢時段,預估服務案件量減少1萬8,540件。

為落實法律扶助之服務多元化及便民性,法扶規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整合為多元化服務中心之計畫,值得讚許;惟因預算未有增加,致使實際服務案件量減少之情狀,應予檢討,並妥適評估是否於下年度增加「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或「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時段。

另,我國係多元社會,法扶自107年度起,亦提供通譯服務並製作多國語言版之各類申請書、通知書等表單;就法律諮詢之服務,亦應挹注適足的通譯資源,以期真正達到跨越語言及障礙,協助弱勢族群申請法律扶助之目標。

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就「完備法律諮詢服務」提出評估暨規劃報告,並將報告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蔡易餘 鍾佳濱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四、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