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7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吳玉琴 賴香伶 鍾佳濱 吳怡玎 鄭運鵬 劉世芳

鄭麗文 蔡易餘 周春米 林為洲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黃世杰 陳椒華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洪申翰 吳斯懷

高嘉瑜 孔文吉 莊競程 何欣純 廖婉汝 張育美 張其祿

溫玉霞 林奕華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司法院副秘書長 葉麗霞(秘書長請假)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 陳子和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議 趙惠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組長 林資芮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奕華等23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溫玉霞等24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二)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三)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二)委員周春米等24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三)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吳玉琴、賴香伶、劉世芳、吳怡玎、蔡易餘、周春米、洪孟楷、鍾佳濱、陳椒華、鄭麗文、洪申翰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范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二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及委員周春米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奕華等23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23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20人等提案通過。

(三)第十三條及第九百七十三條,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四)第九百八十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及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五)第九百八十一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及委員周春米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23人等提案,予以刪除。

(六)第九百九十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及委員周春米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等提案,予以刪除。

(七)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及委員鍾佳濱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等提案通過。

(八)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及委員鍾佳濱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等提案通過。

(十)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十一)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三條之一,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四條之二,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 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