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3時2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吳玉琴 鍾佳濱 李貴敏 鄭運鵬 賴香伶 劉世芳 鄭麗文
周春米 蔡易餘 吳怡玎 林為洲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陳椒華 洪孟楷 莊競程 李德維 何欣純 葉毓蘭
高嘉瑜 張育美 范 雲 廖婉汝 楊瓊瓔 吳斯懷 黃國書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外交部政務次長 田中光(部長請假)
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部長請假)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李昭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產險監理組副組長 洪美貞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黃嘉祿
財政部國庫署財務規劃組組長 呂姿慧
教育部體育署副署長 林哲宏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及外交部部長列席就「有關判決送達國外之送達方法」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
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
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
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
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葉
毓蘭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
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
四十一條條文草案」及(六)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
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
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鄭運鵬、吳玉琴、鍾佳濱、賴香伶、吳怡玎、劉世芳、鄭麗文、周春米、范雲、邱顯智、陳椒華、洪孟楷、楊瓊瓔、蔡易餘、高嘉瑜、李貴敏等提出質詢;委員黃國書、林為洲、李貴敏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2、 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均已宣讀完畢)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法務部矯正署係受法務部委任辦理撤銷假釋業務,但由於矯正署非保護管束業務之主管機關,對執行保護管束之觀護人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並無監督權,亦無相關專業背景得就具體個案違反保護管束規定之「得撤銷」事由進行審查,並進而裁量應否撤銷假釋,故實務上並非由矯正署直接對觀護人之簽報內容進行審查,而係由矯正署將案件資料會辦法務部保護司,嗣保護司提供會辦意見後,再由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假釋審查科」依據會辦意見,辦理是否撤銷假釋之後續作業。
有別於「假釋」案件及「撤銷假釋處分之『復審』」案件之審查程序皆於監獄行刑法設有明文規定,對於「撤銷假釋處分」之審查程序,監獄行刑法卻未作任何規定,和辦理假釋相比可謂相對陽春。按撤銷假釋與否,關係受刑人是否應重新返回監獄繼續執行殘刑,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影響受刑人之權益甚鉅,在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修正後要求矯正署審核是否撤銷假釋之決定必然增加數倍,而現況下如此陽春之審查機制,應重新檢討並修正。
爰此,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應比照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復審」相關規定,將「撤銷假釋」之審查程序、要件、標準等事項明確化,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吳玉琴 鄭運鵬
決議:照案通過。
二、近年我國與捷克共和國(下稱「捷克」)出於對於民主、自由等制度價值的認同,以及對抗威權體制的歷史相似,兩國關係越趨友好,109年9月更邀請捷克參議院議長韋德齊參訪我國立法院並發表演說,足見兩國關係之升溫。
有鑑於台捷關係的提升,為擴展我國國際司法互助,減少罪嫌潛逃、打擊犯罪,台捷司法互助協定的簽署似有其必要,請法務部、外交部針對與捷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進行研議並展開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相關進度。
提案人:劉世芳 周春米 蔡易餘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