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7分至11時59分、下午2時35分至4時4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鍾佳濱 李貴敏 劉世芳 吳玉琴 吳怡玎 賴香伶 鄭麗文
周春米 林為洲 蔡易餘 鄭運鵬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陳椒華 洪孟楷 邱顯智 吳斯懷 廖婉汝 孔文吉
莊競程 陳玉珍 楊瓊瓔 何欣純 張其祿 林思銘 何志偉
張育美 沈發惠 王婉諭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江惠民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呂文忠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鄭銘謙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林慶宗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蔡碧玉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代理所長 陳宏達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邢泰釗(10時前請假)
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陳文琪(9時至10時)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 邢泰釗(10時前請假)
主任檢察官 陳文琪(9時至10時)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周章欽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朱家崎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王文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曉雯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徐錫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葉淑文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執行長 王金聰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執行長 曾俊哲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嘉琳
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儷倩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法務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法務行政」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法務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一)「矯正業務」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案及第三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5項 法務部345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司法官學院1萬8千元,照列。
第97項 法醫研究所5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廉政署2,262萬4千元,照列。
第99項 矯正署及所屬666萬5千元,照列。
第10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6萬6千元,照列。
第101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9萬1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3萬9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6萬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42萬2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2萬3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億2,678萬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0,811萬9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億5,030萬3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億6,685萬1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0,871萬6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7,687萬3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0,133萬5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億9,594萬5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5,402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5,007萬9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5,012萬1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4,794萬6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2,207萬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1,758萬5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7,544萬6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3,134萬8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8,009萬9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810萬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965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191萬4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千元,照列。
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930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757萬4千元,照列。
第130項 調查局105萬9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3項 法務部73萬6千元,照列。
第84項 司法官學院2千元,照列。
第85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86項 矯正署及所屬3萬元,照列。
第87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7千元,照列。
第88項 最高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萬3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5萬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3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萬7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04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5項 調查局252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29萬6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7萬5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16萬9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2萬6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567萬9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99萬3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8萬2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2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9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55萬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7萬4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4萬7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6萬9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7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5萬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74萬4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0萬5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5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萬9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8萬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7萬8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7萬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4萬7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4萬9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3萬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7萬9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4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233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8項 法務部68萬4千元,照列。
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10項 廉政署23萬9千元,照列。
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6,449萬2千元,照列。
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73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最高檢察署34萬9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1萬2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3萬4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8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4萬2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4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651萬9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31萬2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67萬1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842萬7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69萬4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萬5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970萬2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萬7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350萬3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59萬9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56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93萬5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7萬6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2,194萬4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80萬9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4萬3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57萬4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9萬4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54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3萬9千元,照列。
第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4萬9千元,照列。
第142項 調查局85萬2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7億0,270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508萬9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劉世芳 蔡易餘
吳怡玎 賴香伶 吳玉琴 鍾佳濱
鄭運鵬
(二)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40萬3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吳玉琴 鄭麗文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5,570萬5千元,凍結6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劉世芳 李貴敏 吳怡玎
吳玉琴 周春米 林為洲 沈發惠
(二)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5,824萬3千元,凍結79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賴香伶 李貴敏 鄭麗文
林為洲 吳玉琴 劉世芳 鄭運鵬
吳怡玎 蔡易餘
(三)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編列1億1,820萬9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賴香伶
(四)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惟修正進度未盡理想,謹說明如下:
1.依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按兩公約係國際上至為重要之人權公約,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然為提升我國之國際人權地位及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立法院98年3月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於98年4月公布,並自98年12月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
2.截至109年8月底,仍有22案未完成修正為落實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法務部自98年度起,統籌辦理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業務,共計列冊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檢討案例。惟依法務部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09年8月31日止,上開263案中,已辦理完成者計241案(占91.63%),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22案(占8.37%),其中法律案18案(涉及6項法令) 、命令案3案(涉及1項法規命令) 及行政措施案1案;以上各案刻正由各主管機關研議中。按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逾10年,依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改進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惟逾前開改進期限已近9年,仍有22案未完成檢討修正事宜,進度未盡理想。
有鑑於此,法務部應報請行政院請各主管機關加速推動修法作業,積極研議辦理完成。
提案人:蔡易餘 吳玉琴 鄭運鵬
(五)法務部110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各項法規問題研究」分支計畫編列「一般事務費」210萬9千元,其中辦理人權業務及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並辦理國際審查會議後續追蹤管考事項等經費182萬1千元,兩公約施行法自98年12月施行,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於施行後2年內(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惟迄109年8月底,各主管機關尚未完成修正者仍有22案,逾前開改進期限已近9年,完成修正進度欠佳,法務部辦理推動兩公約後續追蹤管考事項,仍有待加強精進措施。其中非法務部主管法令有21案,法務部應報請行政院責令該主管機關加速推動修法作業;另1項行政措施,法務部應於2個月內完成改進措施,並以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六)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實施以來,應收犯罪所得已收比率偏低,允宜持續加強追討,俾維護公義
法務部主管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歲入98億7,616萬7千元,較108年度決算數之138億2,423萬5千元減少39億4,806萬8千元(減幅28.56%);其中各地方檢察署於「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歲入科目編列25億20萬3千元,係沒入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緩刑判決金等收入。惟近年各地方檢察署執行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之已收比率偏低,致待收回金額累積龐鉅。經查:
1.108年11月修正應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原則,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認列之應收數大幅降低
法務部主管108年度歲入預算數98億7,353萬5千元,實際執行結果,決算數138億2,423萬5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9億5,070萬元,歲入預算達成率為140.01%,預、決算數差異原因主要係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歲入決算認列應收犯罪所得高達27億691萬9千元所致。按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及追討範圍從被告本人擴大至第三人以及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大幅提高,爰各地方檢察署認列之應收犯罪所得自105年度之13億4,162萬元激增為107年度之89億3,469萬6千元,增加75億9,307萬6千元(增幅565.96%),惟108年度又驟降至27億691萬9千元,減少62億2,777萬7千元(減幅69.70%)。概係法務部108年11月27日訂頒「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及註銷作業處理原則」,各級檢察署對判決確定應沒收及追徵等犯罪所得,對於查有財產者,除有須發(返)還特定權利人或被害人等款項,因係屬代收性質,應帳列應付代收款外,其餘按法院判決確定沒收金額扣除已收繳金額後認列應收帳款;至於查無財產者,為充分揭露政府債權資訊,由各級檢察署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準此,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決算數遽降,係因沒收犯罪所得認列應收帳款之處理原則改變所致,對於查無財產者,不再認列為應收帳款,僅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
2.沒收新制施行以來,各年度應沒收犯罪所得金額逐年上升,已收比率未盡理想
揆102至109年8月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其中102至104年度已收比率分別為52.97%、76.34%及61.05%,均超逾5成;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沒收新制後,應收犯罪所得金額漸增,108年度達高峰165億2,553萬8千元,惟105至109年度(截至8月底)已收比率分別僅為28.21%、12.54%、9.94%、11.16%及2.94%。刑法沒收新制除擴大沒收犯罪所得之對象、範圍,且對第三人因惡意或因他人違法行為取得利益時,酌予沒收,以防止脫法及填補制裁漏洞。為因應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各地方檢察署自105年度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等,惟被告在偵查及審理中,常有將犯罪所得資產移轉或隱匿之情事,導致最終無財產或極少財產可供執行,故近年已收比率明顯偏低,成效仍待提升。
有鑑於97年至109年8月底累計應收犯罪所得高達622億餘元,尚餘532億餘元待收回,俾提升執行成效,以維護公義,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策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吳玉琴 鄭運鵬
(七)國民法官制度預計於112年1月1日施行,全新的審判模式,將使檢察官面臨新的挑戰,包括對於國民法官之選任、採取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與對辯護人或被告開示證據等,都賦予檢察官在國民法官審判時新的職掌及責任。
惟現行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各司其職之機制,恐增加公訴檢察官於國民法官法庭上的負擔;為落實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積極角色並展現公益代表人的正面價值,法務部應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審判預算經費,強化教育訓練及相關設施,並研議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合作之機制,評估是否有成立專組以負責國民法官法庭之必要。
爰請法務部就國民法官法庭採「偵訴合一」之可能,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八)為延續監護處分執行成效,執行檢察官應於監護處分執行期滿前,召集治療院所當地或受監護人戶籍地之法務、社福、心理衛生、教育、就業及警政等有關部門合作建立轉銜機制,提供個案更生保護、持續治療、社區治安與關懷、就學及就業服務等;另考量行政協調及執行準備所需時間,轉銜會議應於監護處分執行期滿前3個月召開較為妥適。
為確保社會安定並維護人民權益,監護處分執行期滿前之轉銜機制,實有以法律定之之必要,爰請法務部就轉銜會議之相關規範,於3個月內提出修法評估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九)我國於2020年通過《國民法官法》,將於2023年、2026年分別施行,但關於檢察官相關訓練,卻僅見「考察國民參審制度經費25萬元」,未見其他訓練計畫。
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司法院合作計畫、未來訓練計畫。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鄭麗文
(十)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該科目預算係法務部檢察司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業務費用。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規定,一般事務費凡公務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如押金、印刷、獎牌製作、廣告、環境佈置、清潔、保全、接待外賓、訴訟、制服、駐外人員裝費、員工(含民意代表)健康檢查、雜支及辦理藝文、康樂活動、部隊犒賞、加菜與對團體慰勞、獎勵等屬之。形同機關單位的「小水庫」。
且該110年度編列3,328萬6千元,而109年度編列2,631萬5千元,增加26.49%,顯有浮濫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要求應將其中《國民法官法》相關經費用於教育訓練,杜絕浪費。
提案人:吳怡玎 鄭麗文 林為洲
(十一)涉嫌在台殺害女友的香港男子陳同佳,日前委由牧師再度向我駐港辦事處申請入台投案,卻遭拒絕。因香港「屬地主義」原則,港方並無司法管轄權,因此無法就殺人罪將他繩之以法。該案延宕2年多不僅無法讓被害人家屬的司法正義能被彰顯,更凸顯台港司法互助合作與交流成效令國人痛心。爰此,要求法務部應於1個月內去函相關機關如大陸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等,就陳某入境事宜妥處,以利國內進行偵查審判。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二)針對中國抽、運砂船大規模進入我國水域內從事盜採海砂之行為,除了造成海床地貌之改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外,也導致我國海岸線後退與恐影響國家安全之憂慮。對此,海巡人員除大規模驅離越界抽、運砂船外,必要時,亦會取締違法,將違法越界抽、運砂船之船長、船員帶回偵辦。
惟,面對中國抽、運砂船大規模越界,現階段取締、查扣、罰金與拍賣皆無法有效遏止此一情形再次發生。
考量打擊違法抽、運砂船業務尚未完全法務部主政,尚包括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函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儘快協調與對岸研擬合作打擊違法抽、運砂船之機制。
提案人:周春米 劉世芳 鄭運鵬
(十三)中國政府對台灣文攻武嚇,頻頻動輒以軍事威脅、放話、國際打壓等方式,侵害我國尊嚴、主權及人民安全,除此之外更以各種方式滲透我國,試圖以各種方式分化我國內部之團結,此外中國並非法治國家,中國政府以各種人治的手段打壓中國國內的異議份子,任意侵害人權,和民主法治的台灣不同,因此蔡委員易餘認為台灣的司法人員在公務上本來就應減少和中國交流。除了毫無學習之必要,更應該協力其他機關確保台灣國家的主權尊嚴與主體性。
根據法務部回覆蔡委員易餘辦公室之資料,「自2016年後迄今,我方完成接返在中臺籍受刑人人數為0人」,因此可知中國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只要台灣人民不追求統一,就會在中國政府單方的操弄下毫無成效。
有鑑於此,蔡委員易餘認為法務部之司法人員應該視業務之必要性審酌和中國之交流,除了維護我國國格外,更可以減少政府部門之支出。
提案人:蔡易餘 吳玉琴 鄭運鵬
(十四)110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科技計畫設備」係「法務服務智慧轉型」(110至114年)5年計畫之第1年,全計畫總經費為7億7,537萬8千元,110年度工作計畫編列7,771萬6千元,係為辦理優化法制作業整合與個人化服務、推動檢察與矯正及行政執行業務之數位化服務、建構智能司法偵辦環境暨資安防護系統,促進數位服務個人化及推動廉能政府,執行系統開發及購置軟硬體。
雖政府數位轉型乃一必要趨勢,然在數位轉型過程中,相關之系統開發、軟硬體購置、資料儲存、資料界接等,亦可能出現資安風險。然於預算書中,皆無相關執行項目之說明。
爰此,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執行項目、資安防護等,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十五)《財團法人法》係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所制定,其中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度監督,強化管理規定,以杜絕弊端。自108年2月1日施行,施行至今已逾1年8個月,惟截至109年4月底止,查部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尚未完備《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例如訂定內部制度及稽核制度、投資之項目及額度、董事人數超逾15人或監察人未達2人等相關規範,其中法務部主管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台灣更生保護會未如期完成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鑑於《財團法人法》賦予主管機關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之權力,爰應請法務部加強督促各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儘速完成相關規範之訂定,以及將財團法人內部制度之推動落實、投資之管控、轉型或退場評估列為查核項目,並研謀提升整體監督深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十六)法務部調查局掌理洗錢防制事項,該局洗錢防制處為我國金融情報中心,依亞太洗錢防制組織108年公布第三輪洗錢防制相互評鑑成果報告,我國達最佳之「一般追蹤」等級,該處所涉效能評鑑項目,其中第29項建議部分,因有輕微缺失故獲「大部分遵循」之評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略以,104至108年度調查局處理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分別為1萬1件、1萬3,755件、2萬3,224件、3萬5,573件及2萬7,316件,其中結案存參件數各為8,529件(占85.28%)、1萬1,809件(占85.85%)、1萬9,939件(占85.86%)、3萬1,497件(占88.54%)及2萬4,294件(占88.94%),報告移送該局辦案單位、警政及其他機關處理者未及2成。且評鑑團認為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能依法執行受理有關疑似洗錢、資恐及相關特定犯罪等金融情資,並加值產製金融情報分送權責機關參處,落實第29項建議之核心功能,惟亦指出部分輕微缺失:目前沒有明定分送旅客申報攜帶洗錢管制物品資料(ICTRs)和現金交易報告(CTRs)之規定,但這些資訊都包括在分送之分析報告當中。鑑於我國雖於第三輪洗錢防制相互評鑑成果獲得國際肯定,惟仍須持續落實辦理各項洗錢防制作為;爰請法務部參採該評鑑結果之建議,明定分送旅客申報攜帶洗錢管制物品資料(ICTRs)和現金交易報告(CTRs)之規定,並積極與相關單位研議提升金融情資運用效能,藉由機關間協力合作以發揮綜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十七)《中華民國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及追討範圍從被告本人擴大至第三人以及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大幅提高並逐年上升,108年度達高峰165億2,553萬8千元,惟105至109年度(截至8月底)已收比率分別僅為28.21%、12.54%、9.94%、11.16%及2.94%。已收比率明顯偏低,執行成效欠佳,且97年至109年8月底累計應收犯罪所得高達622億8,032萬4千元,尚有532億5,656萬9千元待收回,為提升執行成效,維護公義,爰請法務部督促各地方檢察署應積極落實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等措施,並運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十八)106年7月行政院核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預計於109年底屆期,以104至107年度各類毒品查獲量分別為為4,840.2公斤、6,767.1公斤、6,449.9公斤及6,122.7公斤,至108年度遽增為9,476.5公斤,較107年度增加3,353.8公斤,增幅54.78%,為近年新高;以新興毒品死亡件數109年度累計至第2季計98件即已超逾108年度總數84件,顯示近年新興毒品危害亦趨嚴重,鑑於自110年度起接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110至113年)」,包含緝毒、驗毒、戒毒、識毒及綜合規劃等五大重點項目,而毒品查緝須仰賴相關部會通力合作,法務部應持續注意毒品犯罪情勢之發展,並儘速研議建置「整合國內、外重大毒品案件情資及協調處理機制」,集中查緝能量,解決第三、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查獲量增加及各類毒品走私問題,斷根溯源,俾有效遏止新興毒品之危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十九)犯罪被害人保護之法源依據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犯保法),然現行犯保法之性質,多為賠償金的審核與發放,且保護範圍只限於死亡、重傷和性侵害的被害人,其他醫療、社政單位之社會安全網、司法保護等機制,則有待加強。
109年3月2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辦理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公聽會,會中法務部報告指出,已成立修法專案小組、提升強化保護機構服務能量、健全補償審議程序,擴大犯罪被害補償範圍。
惟至今已逾半年,法務部並無相關法案送至立法院審查,爰此,建請法務部於提送修法版本至立法院審議前,先行就如何完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之社會安全網建構、司法保護作為等,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二十)近年來涉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犯罪案件頻傳,有關監護制度、保安處分及社會安全網部分,法務部擬設置所謂「司法精神病院」加以改善。而「司法精神病院」之設置,係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權責分工,包括病房環境、硬體設施、人力配置、安全管理、醫療處置跟費用執行等問題。
惟「司法精神醫院」一詞,恐有標籤化之嫌,而就目前狀況,無論設置地點、分工方式,皆尚無確定,爰此,建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司法精神醫院」之名稱、設置地點、權責分工等事項,提出書面規劃進度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二十一)有鑑於法務部近年來協助職棒防賭機制,卓有成效,應擴大至國內各項運動聯賽球隊,如籃球、足球、棒球、排球等,針對球員、教練、裁判進行法治教育,維持體育運動之正當風氣。爰此,除建議可持續相關法治教育宣導外,另可就賽事狀況,參酌中華職棒之檢察官進場審視情況之模式,以防止弊端,促進正當體育賽事。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鍾佳濱 蔡易餘
(二十二)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係依據《更生保護法》成立之法人,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董事長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就組織架構而言,除董事會及設置總會執行長外,更設有各地分會,各地分會之主任委員,係由各分會委員推選。
根據「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8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25人,均為無給職,由法務部聘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各分會主任委員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擔任之,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
為加強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之職能,董事會及各分會成員,在學經歷與專業背景,除法律專業外,應廣納社會福利或社會工作專業人士、熱心公益之社團或宗教團體,以期在執行面上,提供受保護人早於適應社會生活之協助,以符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成立之美意。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鄭運鵬 吳玉琴
(二十三)民眾若於案件中欲聲請相關程序之請求,其可向各級檢察署進行詢問,而為完備民眾相關聲請事項及程序,以保障其權益,各級檢察署可於電話中告知其後續應如何具狀並遞交至署或其他應行之手續。惟目前各檢察署作法不一,且電話中未完全告知民眾後續所應行之事項及程序、告知機制過於鬆散,恐致民眾之聲請程序不完備,對於其訴訟權益無法充分獲得保障,亦生後續不必要之程序進行,除司法資源無法有效運用外,亦有礙民眾對於司法信任度之提升。
綜上,為確保人民訴訟進行之相關權益,並促進司法改革之推動,爰請法務部1.就各級檢察署辦理民眾聲請事項及程序機制之流程進行通盤檢討,如民眾欲聲請相關程序之請求時,各級檢察署於電話中應詳細告知民眾應具狀遞交至署等攸關其權益之重要事項,並使其所聲請相關程序得以完備;2.研擬就其所屬之各級檢察署,於當事人可於電話中進行相關聲請作業時進行錄音,以杜絕爭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林宜瑾
連署人:吳玉琴 蔡易餘
(二十四)我單一法律修正之後,並無自動盤點、連動修正機制,故仍須待行政機關、立法委員連署提案,經立法程序後方能修正。
以法務部相關法規為例:有權限提起非常上訴之檢察總長,在第11任顏大和總長任內,「最高法院檢察署」改名「最高檢察署」,顏大和檢察總長亦成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但《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中:「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仍使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一詞。
建請法務部先自行盤點主管法規並函知相關部會,提出優化流程,建立自動盤點、滾動修正法律名詞機制,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鄭運鵬 劉世芳 吳玉琴
(二十五)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8年11月收到海關6.5公斤安非他命,詹姓調查官查不到收件人、貨主等嫌疑人,委由鄭姓調查官協助送交法務部鑑識科學處確認毒品成分,卻造成毒品失蹤。要求法務部:
1.修正「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納入安非他命及K他命,兩大毒品大宗。
2.請法務部主政,非屬「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獲案其他毒品,制定統一的流程管制。
3.即使因人力關係,第3、4級毒品必須由查獲機關自行處理,也應該納入法務部「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監督會」的監督範圍,1年至少2次外部稽核。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周春米 蔡易餘
(二十六)犯罪手段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惟犯罪偵查卻囿於法律規範不足,而落後於科技發展腳步,致生法律爭議或實施障礙。為兼顧偵查機關實施調查合法性及堅守人權保障,法務部刻正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賦予科技偵查作為法律授權。
為瞭解先進國家採取之科技偵查方法及其限制,爰要求法務部應就德國等相關國家之科技偵查法規立法例提出說明,並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七)《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明定:「行為不罰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又,同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故,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實有必要就行為時可能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委託予專業醫師進行精神鑑定,以確認是否為不起訴處分。
惟實務統計上,精神鑑定之委託,有超過9成係來自審判過程,於偵查階段則低於1成,其原因為何?實有探究之必要。
為落實檢察官負有客觀性義務之公益代表人的正面價值,爰要求法務部應釐清偵查中未能委託精神鑑定之緣由,並就偵查中委託精神鑑定之評估原則及如何改進方案,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八)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純質淨重」之規定並無法定基準,且不同鑑定單位之鑑定基準又有「鹽酸鹽」或「自由鹼」之別,兩者對「純質淨重」之鑑定結果數字亦不相同;換言之,「純質淨重」究竟應以「鹽酸鹽」或「自由鹼」作為基準,並不明確。
次查,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覆桃園地方法院之內容指出:「毒品檢品為鹽酸鹽時,檢出值需回乘比值1.24換算」、「毒品純度鑑驗時係無法分辨屬何種鹽類,故統一採用自由鹼為宜,以上為化學檢驗基礎概念無文獻或紀錄可供參考」等語(參桃園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29號判決)。
鑑於不同鑑定基準鑑定出之「純質淨重」並不相同,其相關基準、結論之差別,除導致法律適用之疑慮,致使法律可預見性、安定性形成負面效應外;也相當程度虛耗當事人程序權益與訴訟資源。再者,類似的檢驗報告依據、結果不同,極易使偵查、追訴、審判程序產生重大的誤解風險,遑論事後非常救濟疑慮。
爰要求法務部應就毒品檢驗相關問題,邀集學者專家研商鑑定基準,並就是否修法或訂定行政規則,送交書面評估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明定「保安處分處所,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惟同法第46條規定「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致使監護處分處所之權責機關,明顯與第2條之規定有別。
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須結合相關部會資源,引入專業醫療及保護監督,因涉及跨部會權責,由行政院依各部會職掌統籌規劃,法務部應就司法精神醫院之設置有關問題,積極促成並評估所需人力及經費,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三十)刑事訴訟實務上,偵查是最接近犯罪時間、過程的階段,也是被告記憶最清楚、人證事證減損和汙染最少的階段。由於接近案發時點,此一階段檢察官也最清楚被告犯罪當時的精神情狀是否有異,由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儘快送交精神鑑定,有利於鑑定報告的正確度與可信度。
然而根據實務統計資料顯示,現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於偵查中委託精神鑑定僅占1成,於審判中由法官委託精神鑑定則高達9成。顯見檢察官多未於偵查階段就善用鑑定程序與資源,恐不利辨明事實真相,正確審判。
爰此,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現行檢察官未能於偵查階段即善用鑑定程序、資源之原因與改善措施,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周春米 吳玉琴 蔡易餘
(三十一)各年度應沒收犯罪所得金額逐年上升,102至109年8月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累積高達622億餘元,其中102至104年度已收比率分別為52.97%、76.34%及61.05%,均超逾5成;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沒收新制後,應收犯罪所得金額漸增,108年度達165億2,553萬8千元,惟105至109年度已收比率分別僅為28.21%、12.54%、9.94%、11.16%及2.94%。
為因應沒收制度的重大變革,各地方檢察署自105年度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辦理犯罪所得的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等,惟被告在偵查及審理中,常有將犯罪所得資產移轉或隱匿之情事,導致近年已收比率明顯偏低,成效不彰。
雖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認列的應收數已大幅降低,然累計應收犯罪所得仍相當龐鉅;至109年8月底累計應收犯罪所得仍高達622億餘元,且尚有532億餘元待收回,爰此,請法務部及其所屬應積極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及沒收等措施,持續加強追討提升執行成效。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二)立法院於98年3月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於98年4月公布,並自98年12月施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故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
截至109年8月31日止,已辦理完成者計241案(占91.63%),未如期完成檢討者尚有22案(占8.37%),其中法律案18案(涉及6項法令)、命令案3案(涉及1項法規命令) 及行政措施案1案;依規定應於100年12月10日前改進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惟逾前開改進期限已近9年,仍有22案未完成檢討修正事宜,進度未盡理想,法務部應請各主管機關加速推動修法作業,積極研議辦理完成。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發生「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等情形,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檢視104至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件終結情形,經檢察官撤銷原處分者分別為1,202人、1,288人、1,614人、2,953人及3,223人,概呈逐年遞增,而撤銷比率分別為48.47%、54.03%、57.79%、59.83%及46.4%,平均撤銷比率逾5成。
另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4至109年8月第一、二級毒品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人數共2萬8,482人,其中再犯施用毒品案件者為1萬543人,再犯比率高達37.02%,且再犯經過時間又以1年以下者為多。
我國對於毒品施用者以病犯身分視之,強調「治療勝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依據行政院106年度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綱領」肆、四、(四)「替代治療便利性改善方案」,法務部規劃逐步提升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比率,然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對施用毒品罪被告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比率僅17.74%,與該年度預期目標18.5%仍有差距。
法務部應於兼顧毒癮者戒癮治療需求及治安維護考量下,儘速與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協調研議多元處遇方案,使戒癮資源能有效運用,提升施用毒品罪被告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比率,有效降低施用毒品罪再犯率。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三十四)2019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評比,我國名次雖略有提升,據「108年廉政民意調查」有關對政府清廉程度看法,受訪者對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政府清廉表現之負面評價皆略高於正面評價;並對於政府廉政工作之整體表現,調查結果顯示對政府廉政工作整體表現之負面評價(43.5%)略高於正面評價(41.7%),顯示國內民眾對政府廉政工作整體表現仍認有未盡理想。此外,受訪者認為政府有效打擊貪污之最優先作為是「調查起訴貪污」(33.0%),其次是「教育宣導不要貪污」(31.2%),第三是「制定法規防止貪污」(28.4%),與反貪及防貪相較,顯見多數民眾較期待政府積極強化肅貪作為。與鄰近之日本及新加坡相較,尚有精進空間,民眾仍期待強化肅貪、反貪、防貪作為,法務部及其所屬單位應持續落實及推展各項廉政政策,以提升民眾對政府清廉與誠信的信任度。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9,385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0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6萬7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110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6萬8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是我國培訓司法人員最重要的基地,完訓學員將被分發至法院或檢察署擔任法官、檢察官,擔負斷人是非、定人生死的重責大任,品行要求本應更為嚴格。然,據週刊接獲爆料,司法官學院年初竟有學員偷拍事件,更把照片傳到群組一事。顯見司法官學院在學員管理與督導工作上確有不周。爰此,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深切檢討對學員品德考核機制,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5,891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0年度法醫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法醫業務」項下「血清證物鑑定」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3萬8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110年度法醫研究所歲出預算第5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毒物化學鑑識研究計畫」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5萬6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第4項 廉政署4億6,931萬7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33萬6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110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偵訊效能提升及偵謊輔助系統開發計畫」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2萬8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0年度法務部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5,362萬2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月前台中市市長盧秀燕與法務部廉政署對於新任政風處長人事案引發爭議,過去在主計、人事、警察首長的人事派任上,中央仍會充分尊重地方首長並做好溝通,於接任人選有共識後才進行派任。爰此,請法務部廉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法務部廉政會報每半年應該召開1次,然查自108年10月後廉政會報就沒再召開過,法務部也無法回答為何沒有再召開之原因,顯見法務部廉政署未能落實廉政業務推動之責。爰此,請法務部廉政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42億0,095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2萬2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劉世芳 吳怡玎 林為洲
吳玉琴 鍾佳濱
(二)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2萬7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賴香伶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8,386萬8千元,凍結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二)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31億7,673萬8千元,凍結36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鄭麗文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三)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6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2,500萬元,凍結2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四)按2020年7月15日公布施行之《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同條第3項,監督機關應建立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作為遴選擔任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參考。
為使外部視察小組組成具備多元性,並落實《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透明化原則,保障收容人權益之意旨,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將各矯正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專業領域人數、所占比例及各矯正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由人才庫挑選人數、所占比例之書面報告及跨機關重複擔任委員之人數、比例公告於網站,並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五)鑑於台灣獄政工會2019年公布之「台灣監所職業災害與身心健康調查」報告指出,參與調查之女性監所工作者中86%生理期異常,高達98%有申請生理假之需求,然實際使用過生理假者僅占1.7%。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明揭女性公務人員申請生理假之權利。
然女性監所工作者申請生理假需求與實際使用情形顯有落差,是否起因於矯正機關夜勤人員每班工時25小時,造成每月8小時之生理假不敷使用等因素,須請法務部矯正署進行女性監所工作者生理假需求調查,以瞭解原因,維護女性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爰請法務部矯正署將上開調查結果公告於網路,依調查結果研議評估調整,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通函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機關加強宣導生理假之申請規定。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六)鑑於監所管理員與法警、警消人員均為第一線執勤人員,勤務性質相近,然四等監所管理員之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考試皆嚴於上述職務,如男監所管理員身高標準為165公分、女監所管理員為160公分,男法警身高門檻僅155公分、女法警為150公分;監所管理員握力測驗為35公斤,警消人員握力僅需30公斤;男監所管理員跑走標準為1,600公尺466秒、女監所管理員為800公尺253秒,男警消人員1,600公尺卻有494秒、女警消人員800公尺280秒。此嚴苛體格檢查限制及體能測驗標準之合理性實有疑義。
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視矯正機關實際勤務需求,重新評估訂立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門檻及體能測驗標準,向考選部提出修正建議,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七)查法務部矯正署設有6間男性外役監,1間女性外役監。2016至2018年同期,一般監獄實際收容之男性受刑人人數相較,男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男性收容人數比率維持約3%。然則,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占一般監獄女性收容人數比率,自2016與2017年的2%,降至2018年的1.9%,造成女性至外役監機會減少。近年甚至發生女性外役監超收情形,此為男性外役監所無情事。
法務部及矯正署未能合理調整女性外役監收容人名額,造成收容人至外役監機會發生性別差異,洵有未當。綜上,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2個月內提出增設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之具體詳細計畫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八)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矯正機關的律師接見業務,涉及被告、收容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但據法務部矯正署資料顯示,歷來並未將律師接見業務納為平時或專案視察所屬矯正機關的項目,可見被告或收容人與辯護人未能充分自由溝通,其訴訟權利未受重視與維護。法務部矯正署7月29日函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律師接見應注意事項,卻未事先對各矯正機關辦理律師接見業務承辦人進行講習或說明,造成承辦人員不解羈押法第65條所指「律師」與「辯護人」之區別。請法務部矯正署於1個月內就改善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九)108年10月高雄監獄1名陳姓受刑人遭2名獄方管理人員、4名服務員帶至監視器死角,施以私刑凌虐致死。鍾委員佳濱於109年4月1日要求矯正署全面檢視全台各監所監視器死角,並改善監獄管理疏失。按法務部矯正署回函,目前已全面清查全台監獄監視器死角,並標明於平面地圖,供獄方管教人員與督導參酌。惟當管教員欲與收容人有不法交易或不當管教時,目前僅依靠督導人員以人工方式查察,難免有所疏漏而無法完全禁止。
查110年矯正署預算欲持續建置「智慧監獄」系統,其中「智慧監控整合系統」將以單一管理平台介面以及數據資料分析整合功能,將機關現有之監控影像系統連線於該機關之監控中心,使戒護人員可於該處進行機關場域的監控、管理及運作。據法務部提供之計畫說明,該系統目前尚未與前項監視器死角平面地圖進行整合,而無法於前段不法情事發生時,運用智慧運算辨識、提供警報。
爰此,為提升監所安全維護效能,請法務部矯正署擬定智慧監視系統與監視器死角整合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十)矯正機關智慧監獄建置計畫仍在試辦階段,對於使用人臉影像辨識等監控方式是否有侵犯隱私或產生倫理問題,尚有爭議。又受刑人家屬以手機軟體進行遠距接見之模式,因為尚在開發階段,難以評估其效率及必要性。待提出具體計畫說明及未來施行效率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一)《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定「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因此加強監獄受刑人教誨教化工作,使其回到社會後改過向善,減少再犯,是矯正機關相當重要的工作範疇。
據法務部矯正署2015至2019年的平均數字顯示,監獄受刑人、受保安處分者及押候執行者每年平均約5萬7,354人,但2019年底教誨師卻僅195人,換算下來,每個人得應付約294人。
按各監所教化科之業務範圍,教誨師除辦理各項教誨業務外,尚須受理受刑人之「累進處遇審查事項」與「假釋及撤銷假釋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事項」,文書業務繁重不言可喻,如何還有心力著重於受刑人之教誨業務?據報載,一名教誨師表示:「我很喜歡輔導同學,但平常工作忙得跟打仗沒兩樣,就算有心也很難深入輔導!」
以2019年為例,品德教誨達253萬7,617人次,平均每年每人約44次,近5年每人每年平均也約為43.5次,為數不少,但各場次之品質則有提升之空間。又查法務部統計年報,2013至2017年出獄後一年再犯比率約為25.5%、25%、25.1%、26.4%、26.8%,逐年提高。
教誨人力短缺非一朝一夕之問題,1996年前立法委員韓國瑜即提出教誨師員額不足之質詢,然而24年過去,問題仍然存在。爰此,為提升監獄矯治處遇之目的,請法務部矯正署全面盤點教誨師人力缺口,訂定人力逐年充實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十二)查法務部矯正署為落實《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個別處遇計畫,業已規劃:以受刑人需要及其個別狀況為中心進行調查,透過跨科室評估會議擬定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除針對受刑人個別需求提供一般性處遇(技能訓練、自主監外作業、家庭支持、高齡受刑人處遇、身心障礙受刑人處遇等)外,另結合心理、社工人力及醫事人員提供適於受刑人之專業處遇(例如性侵犯處遇、家暴犯處遇等),並透過在監複查檢視處遇情形及辦理出監調查,以協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
惟一般性處遇與專業處遇所需之心理、社工人力究竟為何?若無科學實證,恐難達成預期效果。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就心理、社工人力之規劃,擇定示範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進行實證研究,以確認適當之人力編排,並於3個月內送交示範計畫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十三)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管道分為銷售予矯正機關與檢察機關等「內部供銷」,及銷售予外界機關與民眾等「外部供銷」2類。惟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提升該基金自營作業產品的外部銷售,改善銷售狀況,以利提升矯正機關形象及發揮矯正效果。
查103至108年度決算自營作業產品銷售概況,銷貨收入自5億97萬6千元增為5億1,576萬5千元 (增幅2.95%);其中內部供銷金額自3億5,214萬3千元增為3億6,173萬1千元(增幅2.72%),占銷售收入約66.77%至70.29%之間,可見內部供銷是自營作業產品之主要銷售管道。
然109年度截至8月底,自營作業產品仍以內部供銷為主,金額為2億2,754萬9千元(69.67%),其中銷售予矯正機關為大宗(95.37%),銷售予檢察機關、行政執行機關、調查機關等之占比相當低。
該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以內部供銷近70%為主,其中矯正機關自購占比更是超過90%,此現象恐不利外界瞭解自營作業之教化成效。又矯正機關雖非營利導向,惟適當宣傳自營作業產品,可以增加基金財源,亦有助於收容人建立自立更生的能力。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十四)各矯正機關販售產品之所得,扣除成本等費用後,作為收容人勞作金,協助培養自新更生的一技之長。另部分提撥作為收容人飲食及衛生醫療補助,更有部分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彌補造成之傷害。
查矯正機關自營商城至109年8月底止,會員人數為2萬8,807人,其中102至106年度每年會員人數成長率約介於20.82%至33.45%之間,107及108年度為15.5%及14.8%,可見新增會員速度趨緩。
而矯正機關自營商城之有效訂單自106年度達3,014筆,平均每筆訂單金額僅1千餘元,然107年度起有效訂單漸減,分別為2,590筆(降幅14.07%)及1,966筆(降幅24.09%),平均每筆訂單金額分別提高至3千餘元及4千餘元,107年度銷售金額達歷年最高807萬7千元。
104至109年8月底自營商城有效訂單金額為749萬1千元、554萬5千元、503萬6千元、807萬7千元、793萬2千元及544萬8千元,占外部供銷金額比率為4.56%、3.19%、2.95%、5.06%、5.15%及5.50%,自107年度雖有成長,惟成長幅度不大。
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會員人數雖逐年增加,但有效訂單筆數及銷售金額成長有限,相關單位應積極加強行銷以發揮最大效益。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十五)收容人之人權亦須獲得保障,故為提升收容人之人權,就部分建築年代久遠之矯正機關,其原有設備已不堪用或難符現代社會生活所需之部分,近年度各監所開始逐步汰換並辦理相關工程,用以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為使各監所相關設施可符合現行環境保護法規,並達成維護收容人人權及基本生活需求之目標,法務部矯正署規劃分年辦理各項工程,應就各項工程進度仍應做好監督及控管,使其如期如質完成。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賴香伶
(十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6年度決算收支尚有賸餘,卻自107年度起入不敷出,主因近年業務賸餘有限,而業務外費用高所導致,業務外費用主要為支應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及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費等。
然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應力求賸餘無非短絀,惟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自107年度起即出現短絀,應積極籌劃提高收入,且妥善控制、降低各類支出,以達成改善財務狀況,維護基金財務健全。查107及108年度收支短絀為2,772萬3千元及1,082萬6千元,109及110年度收支短絀預計為3,290萬4千元及1億2,140萬8千元,大幅擴增。
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2,964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0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執行業務」編列4,179萬7千元,凍結118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賴香伶
(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108年度訂頒「列管滯欠大戶未結案件執行精進計畫」,但近年度滯欠大戶徵起金額有逐年下降趨勢,105年度為28.24億元(占全年徵起金額之15.69%),嗣後呈逐年遞減,108年度僅14.28億元(減幅50.13%),占全年徵起金額之7.16%(下降8.53%),徵起金額及其占比均為近年度最低,顯見徵起成效仍待提升。爰此,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提升執行成效。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有關分期的規定,目前原則上是最高以72期為限,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72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惟,該要點提出之時空背景,我國之行政罰鍰較高額者,多半規範對象為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法人等,較少有針對單一自然人有高額罰鍰之法規。惟我國行政罰相關法規,多有偏向強化社會秩序之趨勢,以致偶有針對單一自然人有高額罰鍰案例,而上開要點之分期繳納規定,如一自然人遭受數百萬元之罰鍰,即便分為72期,亦極可能超過其可承受之限度。
綜上,期行政執行署儘快提出考量行為人資力之要點,因應法制之趨勢變動。
提案人:周春米 劉世芳 鄭運鵬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5,026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依據監察院統計,2018年監察院函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有8件,結果提出0件;2019年監院函轉非常上訴10件,檢察總長提出3件,最高法院同意1件、審理中1件、駁回1件;2020年至6月底,監察院提出4件,檢察總長目前尚未同意任一案件。
有鑑於監察院函請提起非常上訴之案件,係立基於監察委員依職權所作之調查報告,而據報載,有監察委員係認法務部採納監察院之提請而提出非常上訴之比例偏低,希請法務部尊重之。
查近3年非常上訴之受理件數、提出件數之相關比例,並未有明顯差距,故請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就監察院監察委員所提事項,及近5年非常上訴提請狀況,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1億8,057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80萬8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有鑑於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司法院贓證物品管理系統未能有效發揮功能,部分贓證物品置放庫房多年未妥適處理;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未落實執行扣押物没收物控管作業」等缺失,爰建議法務部應考量贓證物庫業務需要與性質,導入現代物流技術(集裝單元裝卸搬運技術、散料裝卸搬運技術、自動倉儲系統技術、物流訊息技術、條碼技術、地理資訊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射頻識別等),以建立完整可追溯性,加強對贓證物之計劃性、組織性、協調性之控制與監督管理,使贓證物管理符合實際作業需求;並建議由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可作為所轄地方檢察署贓證物處分之整合平台,並向行政院爭取預算,於2年內加速規劃完成贓證物管理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鄭麗文 林為洲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8,406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2,986萬3千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6,613萬2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533萬5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4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0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4萬8千元,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億3,967萬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0,148萬7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億6,336萬9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7億2,053萬5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3,262萬5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2,435萬9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億5,096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1,523萬5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6億2,464萬6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3,439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072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5億9,044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3億7,525萬6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7,215萬3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2,181萬4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4,298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0,983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億9,674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1,247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9,026萬9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256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5,914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689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57億1,329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出國參加會議及訓練」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86萬7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劉世芳 吳怡玎
賴香伶 吳玉琴 鍾佳濱
(二)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中263萬6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三)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222萬9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0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87萬1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二)我國毒品犯罪防制工作出現重大瑕疵,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去年偵獲一起安毒案件時,竟「遺失」6kg安毒近1年,引起社會高度關注。這是調查局首度發生大量毒品證物遺失事件,迄今仍未尋獲。由於毒品物證滅失非同小可,航業處還原本打算私下盡速找回物證,沒想到經過近1年時間,毒品去向仍是一團迷霧,直到事情掩蓋不住,督察處展開約談,才讓這起離譜事件曝光。請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儘速研修相關扣案毒品送驗流程及扣押管理要點,將毒品證物保管、清點、稽核、送驗等流程確實規範,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三)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08年11月破獲安非他命運毒案,然而卻爆發6.5公斤證物毒品遺失的重大失誤,從證物遺失到事件公開疑被隱匿長達1年。
「毒品犯罪防制-一般事務費」中,編列1,081萬5千元作為「偵辦案件履勘、證物扣押、證物箱、毒品證物袋、四聯單、條碼紙、封緘用紙、餐飲及執行毒品犯罪案件蒐情查證資料等經費」。
考慮到毒品犯罪偵蒐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不宜輕易刪減;然而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的重大失誤引發民眾對於調查局扣押毒品的管理疑慮,請法務部調查局修訂「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案件扣押物管理要點」,強化毒品證物調借返還清點、送驗等流程,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四)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指出,法務部調查局處理疑似洗錢交易報告8成以上均為結案存參,報告移送該局辦案單位、警政及其他機關處理者未及2成,顯見調查局與執法機關合作仍有強化空間,以提升洗錢防制成效。請法務部調查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精進洗錢交易報告移送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五)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負責受理、分析、處理及運用之資料範圍相當廣泛,包含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資料、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資料及海關通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大額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入出國境資料等,應妥善運用相關資訊,與執法機關相互配合,進一步確立執法機關在實務運作上之需要,以提升洗錢防制之成效。
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六)毒品查緝工作為法務部調查局重要業務項目之一,因毒品戕害國民身心健康至鉅,故為有效遏止毒品氾濫情勢,行政院於87年10月30日修正調查局職掌,明定毒品防制工作為調查局法定職掌。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於108年3月偵獲一起安毒案件時,於同年11月承辦之詹姓調查官交代鄭姓調查官將6.5公斤安毒送回調查局本部鑑識科學處鑑定,因遲未收到報告,經調查後才發現竟搞丟將近6.5公斤之安非他命毒品,且已遺失近1年,調查局高層近日才知悉此事,迄今尚未尋獲,屬調查局重大疏失,為避免有類似情事再度發生,調查局應明訂查獲毒品證物保管及送驗流程,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儘速對此提出相關規定之修正。
提案人:林為洲 賴香伶 吳怡玎
(三)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2億7,251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2億7,251萬6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35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3項:
1.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0年度預算「支出」項下「業務支出」編列2億7,251萬6千元,凍結6,457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林為洲
2.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設立之目的為保護出獄人及依《更生保護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其再犯,以維社會安寧。然更生保護會主要以榮譽無給職性質人員為多數,全台20個更生保護會分會僅52位專職人員,平均每分會2.6位人員,以2019年37,126位出監更生人計算,服務人力比為1:1000。其中,社工人員僅13位,心理人員人數更為0,75%更生保護會專職人員不具備心理諮商、社會福利專業,難以提供出監更生人專業心理支持、社福轉銜及職業輔導,以達到有效復歸社會之功能。
爰要求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將輔導人力改善需求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3.查2019年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提供間接保護成功媒合就業人數為1,498人,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占15%。進一步檢視成功媒合就業者之職業種類,發現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工、服務銷售人員、技藝機械操作人員等勞務工作為大宗,占96%;媒合就業之薪資未達當年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者竟高達99.9%。從事體力勞務性質之工作,面臨低薪、低保障、高工時、高風險等惡劣勞動條件,難以長期穩定就業,形成失業循環與生存困境,易落入社會安全網之下。
為落實《更生保護法》第1條「保護出獄人及依本法應受保護之人,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間接保護,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洽商勞動部研議提出更生人就業支持方案書面報告,並每年提出檢討評估報告,以促進更生人復歸社會,達到有效預防再犯。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吳怡玎
三、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76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76萬1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6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0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億9,313萬8千元,增列「業務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9,413萬8千元。
2.業務總支出:1億9,313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100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42萬9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0年度預算「支出」項下「業務支出」編列1億9,313萬8千元,凍結1,160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賴香伶 吳怡玎 林為洲
王婉諭
五、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六、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