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2時26分、下午2時4分至2時 4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劉世芳 鍾佳濱 李貴敏 鄭運鵬 鄭麗文 賴香伶

     蔡易餘 吳怡玎 林為洲 周春米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邱顯智 陳椒華 溫玉霞 林德福 吳斯懷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莊競程 廖婉汝 羅明才 張其祿張育美 何欣純 楊瓊瓔 何志偉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陳明堂(部長請假)

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陳美延(秘書長請假)

銓敘部政務次長 朱楠賢(部長請假)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 趙彥清(上午)

副參事回部辦事 丁洪偉(下午)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蔡書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組長 陳俐君(上午)

副組長 洪美貞(下午)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蔡易餘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玉琴、劉世芳、鍾佳濱、李貴敏、陳椒華、賴香伶、蔡易餘、邱顯智、周春米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林為洲、鄭麗文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總說明及第二百四十條立法說明第一項,均照行政院、司法院修正文字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第七條及第二十條,均照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四十四條及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2.增訂第二百十一條之一,除新增第二項文字為「 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原提案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將句首「 項情形」修正為「 第一 項情形」;另將原提案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依序遞移為第四項及第五項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3.第二百七十二條,除第一項中段文字「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二百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 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四條之一、增訂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國民為實現民事實體法上之權利或受有侵害行使救濟為目的,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此為人權之體現。為避免司法院此次修法新增對濫訴者裁罰之美意遭外界誤解侵害訴訟權,司法院應就當事人濫用起訴之主觀要件,即「惡意」、「不當目的」及「重大過失」等之不確定法律概念部分,於不牽涉司法審判權獨立原則下,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增訂相關規範,供各級法院依循辦理。

提案人:賴香伶 蔡易餘 鍾佳濱 陳椒華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有鑑於法務部近年推行打造「科技化的法務部」,其中矯正署提出「智慧監獄建置計畫」,構築「智慧身分辨識系統」、「智慧安全監控系統」、「行動接見系統」、「智慧健康照護系統」、「智慧管理系統」及「智慧自營作業管理系統」共六大面向,作為未來智慧監獄之建置藍圖。11月30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首座智慧監獄落成啟用,然而智慧監獄之人臉辨識、移動偵測等方式監控受刑人,是否有法律授權使用?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侵害個人隱私?而整體智慧監獄系統,是否提出資安防護計畫及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之相關規範?上開疑義皆有待釐清。爰此,建請法務部於2週內,就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智慧監獄之智慧監控,相關適法性、資安疑慮等疑義,提出書面報告,以昭公信。

提案人:劉世芳 鍾佳濱 蔡易餘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