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2分、10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1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李貴敏 鄭運鵬 鄭麗文 鍾佳濱 賴香伶 劉世芳

周春米 吳怡玎 林為洲 蔡易餘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謝衣鳯 呂玉玲 孔文吉 邱顯智 溫玉霞 吳斯懷

陳椒華 林德福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玉珍 楊瓊瓔 高嘉瑜 羅明才 張其祿 莊競程 江啟臣

張育美 李昆澤 陳明文 陳亭妃 廖婉汝 何欣純 邱志偉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院長 城忠志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莉惠(10月5日)

許嘉琳(10月7日)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

1、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2、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吳玉琴、李貴敏、鄭運鵬、鄭麗文、鍾佳濱、賴香伶、劉世芳、周春米、邱顯智、陳椒華、吳怡玎、葉毓蘭、洪孟楷、蔡易餘、張其祿提出質詢;委員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31萬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3,938萬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項 人事行政總處20萬3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69萬8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2億4,972萬7千元,減列第4目「第一屆資深中央民代自願退職給付」項下「第一屆資深立法委員自願退職給付」79萬9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4,892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10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2億2,954萬3千元,凍結3,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鍾佳濱 劉世芳

林為洲 鄭麗文 周春米 鄭運鵬

吳玉琴 蔡易餘

連署人:吳怡玎

(二)行政院107年宣示,設定2年內逐步減少勞動派遣,並自110年起派遣歸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110年度預計進用18名勞務承攬,使派遣人力轉為承攬型態,勞工權益反而更不受保障。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釐清該等非典型人員辦理業務性質與常任人員之區別、說明用人類型與擇定標準,承攬人員勞動條件之督導計畫,以落實政府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之目標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三)109年度預算審查,鄭委員運鵬提案刪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要求保留預算,並研擬將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名錄電子書事宜。惟經過1年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名錄電子書仍無下文,為符合電子化、少紙化的潮流,請於3個月內提供「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名錄及行政院正副首長名冊」線上查詢服務。

提案人:鄭運鵬 蔡易餘 劉世芳 鍾佳濱

周春米

(四)鑑於107年我國國民死亡數為 17 萬 2,859 人,其中 3,865 人自殺,占比為 2.2%;同年公務人員自殺人數,占在職亡故人數的 6.73%,約為一般國民占比(2.2%)的 3 倍,且中央機關自殺人數有漸增之趨勢。

為積極促進公務人員之心理健康,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自110年起提出公務人員心理健康調查報告,公告於網站;2.每3年提出公務人員自殺分析及防治策略報告,其中納入自殺原因、工作年資、性別等變項,及死亡趨勢、現況分析作為實證研究,以建立有效自殺防治機制,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第2項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吳玉琴 李貴敏

(五)因應日趨複雜的公共治理需求,倘政府機關不能透由國家考試用人取才,如何有效吸引任務型專家?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跨國比較,重新檢視聘約人員人事條例相關法規設計(如薪資待遇、保障、權利義務等),於第10屆第3會期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非公務人員遴選方式與制度國際比較與聘約人員人事條例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鄭運鵬 周春米

(六)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業已於 108 年 11 月 29 日公布,解釋意旨略以,現行法制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

   可見,公務人員之健康權甚或合理勞動條件,現已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人事行政總處作為行政院之人事主管機關,包括諸如「加班費、補休結算機制」、「警、消等特殊勤務超勤補償」等勞動條件改進,應有積極之改進作為。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目前已有進行的規劃報告,並會同相關機關研商,提出公務人員差勤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之重要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劉世芳

(七)資訊服務費的預計使用標的,包含各項資訊系統、資訊整合平台與管理系統的維護(1,062萬5千元)及開發(1,703萬4千元),與「智慧創新人事服務」有重疊之處(公務生涯智慧化之系統開發費:1,592萬5千元),行政院既已另編列5年計畫預算辦理,則此部分之預算使用,應盡可能與之作出區別,例如著重資安系統之研發等,以期發揮預算最大效益。

綜上所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尤其是針對資安業務方面確保人事服務之相關數據資訊安全。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八)「擴大地方政府差勤作業電子化計畫」業務推動直轄市、各地方縣市政府差勤電子化,並補助導入學校線上差勤系統,惟此補助未考量各地方政府本身的財政能力,如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等地方政府,其都市發展程度較高、經濟與就業狀況相對穩定,財政能力也相對穩健,其政府差勤電子化之需求雖有急迫性,但也相對無須中央政府補助。目前雖有根據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之分級補助標準,但部分縣市亦不必然需要達到其補助比率上限之補助。

綜上所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擴大地方政府差勤作業電子化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擴大地方政府差勤作業電子化計畫」計畫內容不明確,俾免計畫審核通過並核撥補助款項後,因財政因素、各地方政府使用習慣考量,而影響計畫之推動。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地方政府擬定實施計畫內容、需自籌經費及期程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十)行政院109年7月3日核定「擴大地方政府差勤作業電子化」計畫,全面推動地方政府差勤電子化、減少紙張耗用及提升人事差勤管理效率等業務,總經費2,144萬5千元,其中補助直轄市1,050萬元,補助縣市政府1,094萬5千元。

本計畫補助依照地方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最高補助500萬元,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的臺北市補助比率上限為50%;第二級新北市、桃園市為60%;第三級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70%;第四級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基隆市80%,第五級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連江縣90%。然其並無詳細說明執行方式,如何避免比例分配不均等問題。人事行政總處應完善訂定實施計畫、補充說明,並與各地方政府溝通補助內容、需自籌經費及應納入年度預算與配合編列配合款,避免地方政府因財政因素影響計畫推動。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鄭麗文 賴香伶 李貴敏

(十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度預計進用18名勞務承攬,應定期檢討該等非典型人員辦理業務性質與常任人員之區別,並據以擇定適切用人類型,以落實政府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之目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務承攬相關之檢討與說明,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十二)近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執行多項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建置或功能提升計畫,110年度將再開始執行「全國性共用人事業務資訊系統功能提升及維運計畫(110-114年)」的5年期計畫,有關人事業務資訊系統之資安,除經常性維運外,其資安技術之提升,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詳加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十三)適用《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中央政府機關於110年度編列預算員額雖較109年度減少,惟司法及長照等業務領域尚有增加人力之需求,尤其是檢察官人力需求,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有關機關研議,規劃員額之增補或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蔡易餘

(十四)目前全國已有29個機關學校設置托育設施,並有9個機關學校經評估規劃將設置,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協助該等機關提出後續具體可行之執行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蔡易餘

(十五)「智慧創新人事服務計畫」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子計畫,涉及跨機關諸多系統開發及資料轉檔與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事先協調各資料來源機關依時程辦理,並將相關時程之資料與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蔡易餘

(十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09年1月3日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各機關員工子女托育及設置托育設施之需求情形,希望將子女受托在機關內部(含附近)所設置托育設施之整體需求比率為40.3%,其中托嬰服務及托兒服務需求比率分別為41.04%及39.9%,顯示托育服務措施有其必要性。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落實行政院推動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包括推動各機關定期調查設置托育設施之需求、針對各機關業務屬性、員工人數、子女年齡等面向,擇定機關評估設置托育設施,以協助公部門員工就近獲取育兒資源,逐步建立友善職場托育環境,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鄭麗文 林為洲

(十七)有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代表國家服務於人民,不因上班日與例假日而有所不同,然現行並無規範公務員上班、加班時數上限,以及例假日原則不得出勤之規定,致使公務員之勞動權益受到損傷。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研商,提出公務人員差勤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之重要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鄭麗文 林為洲

(十八)110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列喪葬補助預算5億7,053萬2千元,生育補助1,270萬元,在少子化的國安危機下,生育補助金額只有喪葬補助金額的五十分之一,顯然與鼓勵生育政策背道而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擬比照子女教育補助採定額方式,喪葬補助不分高官基層,均以定額支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真正的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蔡易餘 劉世芳 鍾佳濱

(十九)地方公務人員是推動地方發展之重要人才。但是,長期以來,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編制及職務列等基準,往往偏重該區人口數量,使得非直轄市政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遜於直轄市之公務員。然而部分縣(市)的人口數量雖然較少,其行政區面積卻遠大於直轄市。以屏東縣為例,面積即為桃園市的兩倍,非直轄市地方公務員服務範圍及業務重要性並不亞於直轄市。長期同工不同酬,非但打擊非直轄市公務員的服務士氣,也使得該地方政府難以留才,加劇城鄉差距。

107年考試院雖通過非直轄市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調整案,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的副首長調升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二級主管(科長)調升為薦任第八職等到第九職等,然而相較直轄市之一級單位的副首長為簡任十一職等;二級主管(科長)列為薦任第九職等,仍有一段差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統籌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及地方機關之人事行政,掌理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項。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員職務列等應如何調整、升遷管道如何規劃,方能協助非都會區地方政府留才,平衡城鄉發展一事,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吳玉琴 劉世芳

(二十)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基於保護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就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警察、消防等機關,其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事項,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訂定框架性規範;此外,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相關機關亦應於3年內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已邀集相關主管機關交換意見,並蒐集相關輪班輪值機關之服勤時數與超時服勤補償資料,及參酌我國勞工相關差勤法規與國外差勤制度,除就相關領域增加必要人力、減少加班時數外,也刻正研擬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考量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係於108年11月29日公布,亦即相關機關最遲應於111年11月28日前,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惟此些規範係關乎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實有及早完成之必要。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相關機關研商,提出公務人員差勤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之重要方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一)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於108年修正時,考量醫事人員屬特殊專業人力,無法由其他機關節餘超額人力調整支應,總量控管將不利公立醫院健全有效運作,爰將公立醫院職員排除計入第一類員額;另為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期待,爰將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增加1,100人,以利司法院推行各項司法新政、改革業務及合理充實所需人力。惟此次修法亦分別調降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限12,100人及1,100人;總員額數計調降12,100人。

   蓋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期待,除審判業務之革新,亦包含法務部轄下之偵查及矯正業務改革,惟前次修法僅增加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員額最高限,並調降包括法務機關在內之第一類、第二類人員員額,致使法務機關推動之改革新政,恐因人員增補困難而影響新政推行效力,亦難提升機關用人效能。

   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立法之目的,係為管理中央政府機關員額,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故人力之合理配置,自當秉持「當增則增,應減則減」之原則,配合政府重大施政推動,透過員額評鑑等員額管理措施,使機關合理運用員額。

   鑑於政府多項重大施政皆有人力增補之需求(譬如矯正新政及長照等業務),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除應協助各機關提升人力合理配置及多元運用外,亦應針對《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一類、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限是否應增加之問題,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二)查106年行政院「研商法務部提獄政革新專案報告會議」結論:「有關心理師、社工師人力,請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研提是否可採聘用,或結合外部醫療、社福團體、地方政府採支援或輪調方式辦理之可行性」;惟法務部矯正署於108至110年規劃之專業人力增補計畫,均係以勞務承攬之方式進用。

   依據「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務派遣實施計畫」載明:非必要,應盡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然而,法務部矯正署自108年度起分3年逐步聘任之心理及社工人員,截至109年共進用66名心理、47名社工人員,其中亦有包括以自然人身分承攬之勞務關係者。惟查,根據勞動部所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明定:「應明確勞務承攬與勞動派遣之分際,不得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僅得就履約成果或品質要求承攬人符合契約規範」;矯正機關以勞務承攬進用之各種人員,亦應遵守該原則。然而,監察院對此事於109年7月對法務部矯正署提出之糾正案指出:「108年度起辦理之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員進用案,原契約或規劃案中,部分條款涉及『假承攬真僱傭』情事」。此糾正案凸顯心理師與社工師於矯正機關之工作內涵未必毋須接受指揮監督,以該2項專業而言,「與受服務之人建立之關係」亦為該項專業能否落實之關鍵要素,然勞務承攬之進用模式恐難使社工師及心理師久任,亦不符合矯正機關所需之專業需求。

   為保障勞工權益暨提升機關用人效益,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勞務承攬之方式進用」一案,研議替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劉世芳 蔡易餘

(二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7月18日公布實施「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人力計畫」,宣示2年內完成「派遣歸零」政策。經查,迄109年6月底止,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僅剩2部會使用派遣人力204人,預計109年底可達成歸零目標,110年前政府單位將不會再有派遣人員。

惟民間勞權團體仍對於派遣歸零政策執行之內涵有所質疑,且政府使用「非典型人力」之現況亦持續存在,如部分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將派遣人員大量改為承攬,於彈性用人之需求外,亦應加強對於弱勢臨時勞工之權益保障,然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各機關(構)之承攬及臨時人員使用人數及權益保障並未進行定期且一致性之調查。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派遣歸零」之政策執行成效,含各機關(構)派遣人員改採考試任用或自僱,以及改為承攬之比例;2.研議設置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力變動之定期調查機制,或彙報平台之可行性,以切實保障臨時人員之勞動權益。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周春米 沈發惠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億4,232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國內公部門將場地委外經營已有多數成功案例且非常普遍,透過委外運營來活化機關空間利用率,不僅助於民間單位場地借用,也增加機關場地租借的收入來源。查機關仍編列委託辦理民間參與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設施營運可行性評估計需200萬元,似有未合;惟考量該學院營運移轉案將屆期,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範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二)國內公部門將場地委外經營已有多數成功案例且非常普遍,透過委外運營來活化機關空間利用率,不僅助於民間單位場地借用,也增加機關場地租借的收入來源。查機關編列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規劃設施委外經營相關業務之考察,借鏡賓州大學與飯店業者之合作模式,其必要性並非充分。惟洽查考察項目,尚含該校知名之遠端線上教學系統之運用,爰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三)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四、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46萬6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20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126萬2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貴敏出席說明。

五、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