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32分;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李貴敏 鍾佳濱 鄭麗文 吳怡玎 鄭運鵬 賴香伶

劉世芳 蔡易餘 周春米 林為洲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葉毓蘭 邱顯智 呂玉玲 陳椒華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蘇治芬 孔文吉 廖婉汝

吳斯懷 何欣純 張其祿 邱志偉 馬文君 高嘉瑜 洪孟楷

羅明才 陳亭妃 張育美 莊競程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考試院副院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弘憲(10月12日)

秘書長 劉建忻

考選部部長 許舒翔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郝培芝

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 許秀春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韋亭旭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高誓男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嘉琳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三、考試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議事業務」凍結60萬元之說明,請查照案。

四、銓敘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人事法制及銓敘」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銓敘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一)「基金收支及保管之規劃」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三案至第五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吳玉琴、李貴敏、鄭麗文、吳怡玎、劉世芳、賴香伶、鍾佳濱、鄭運鵬、蔡易餘、周春米、邱顯智、葉毓蘭、孔文吉、陳椒華、鄭天財、張其祿、高嘉瑜提出質詢;委員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5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6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57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8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0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4項 考試院2,532萬5千元,照列。

第5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1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7萬5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434萬5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2項 考試院22萬元,照列。

第63項 考選部原列619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 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9萬6千元。

第64項 銓敘部原列4萬4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1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4萬4千元。

第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8千元,照列。

第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1萬6千元,照列。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4,862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一)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3,377萬8千元,凍結58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劉世芳 林為洲 李貴敏

周春米

連署人:吳玉琴 吳怡玎

(二)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204萬7千元,凍結52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李貴敏 鄭運鵬 蔡易餘

周春米 鄭麗文 吳怡玎 鍾佳濱

連署人:吳玉琴

(三)110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1,069萬7千元,凍結51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劉世芳 李貴敏

周春米 鄭麗文 吳怡玎

連署人:吳玉琴

(四)110年度考試院「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係資訊設備相關費用。

經查考試院較109年度減列員額26人,且年度預算亦有所減列;然資訊系統維護費、資安維護費、電腦硬體維護費、共構機房維護費、耗品費、軟體費等均較109年度高,顯有浮濫之嫌!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考試院及所屬機關朝資訊資源向上集中及共用共享政策整合資料中心。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五)110年度資訊業務費較109年度增加1,408萬1千元,增幅120.29%,其中「資安聯防建置」增列450萬元,另編列721萬元的資安維護經費。

  據了解,「資安聯防建置」是由於108年6月22日所屬銓敘部發生其管理之59萬筆文官個資外洩,遭國外網站揭露之重大資安事件,引起總統高度重視。然而資安除硬體建置外,更重要的是軟體(系統管理、程式、資安人員進用、教育訓練…等)的運用。

  綜上,爰建議考試院應積極強化資安防護措施與人才培育訓練。

提案人:劉世芳 周春米

連署人:吳玉琴

(六)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度評估報告指出,考試院為提升整體資安防護能力,110年度資訊預算大幅擴增1倍以上。資安防護除有好的設備外,更應強化資安人力培育及教育訓練。爰建議考試院應持續精進資安作為與人才教育訓練。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李貴敏 吳怡玎

(七)考試院資訊業務費109年度預算數為1,170萬6千元,110年度較109年度增加1,408萬1千元。經檢視考試院資訊業務費項目內容,主要為資訊/資安系統或硬體設備維護費738萬6千元、考試院資安聯防建置450萬元及公文系統改版建置400萬元等,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國家考試及全國公務人力任免等重要檔案,爰建議考試院應積極強化資安防護措施與人才培育訓練。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八)日前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小編因過勞猝死,引發社會討論公部門之聘用、約僱人員權益保障問題。以現行該等人員工資、工時、休假等基本勞動條件與權益救濟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其相關人事管理法制亦未臻健全。為確保其工作權益,請考試院檢討該等人員勞動條件相關保障機制,並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鄭麗文

連署人:李貴敏 吳怡玎

(九)為保障勞動權益,110年開始之考試院獎補助申請案,應明訂獎補助申請單位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事,不得申請考試院之獎補助,並簽署切結書。綜上,爰請考試院將獎補助申請條件修改如上,並將相關資料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李貴敏

(十)鑑於106年考試院委託中華國家競爭力研究學會辦理計畫,惟該學會之榮譽理事長詹中原同時為考試院考試委員,該學會理事黃錦堂為考試院考試委員;106年考試院補(捐)助台灣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系所聯合會,該會之學術交流委員會召集人詹中原同時為考試院考試委員;107年考試院補(捐)助中國政治學會,該會之監事高永光同時為考試院副院長;107年考試院補(捐)助中華民國訓練協會,該會之顧問詹中原同時為考試院考試委員。

歷年考試院委辦計畫、獎補助之團體與考試委員任職單位有重疊情事,恐有利益輸送之嫌,爰請考試院及其所屬單位將110年開始之獎補助申請案明訂獎補助申請單位有利害關係者須主動揭露、迴避,並簽署切結書,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請考試院及其所屬單位之獎補助申請條件修改如上,並將相關資料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李貴敏

(十一)朝野討論多年之廢除考試院以整合人事任用與考選二權於行政權之主張,雖三權分立之利益良善,惟涉及修憲程序耗費時日。

    幸蔡總統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提及:將要求考試院新團隊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檢討過去的思維,轉型成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培育現代政府所需的治理人才,新團隊若經立法院通過後,會成為整合的團隊,朝此方向努力。後黃榮村院長於9月1日上任,該轉型政見之落實,避免修憲前國家人才教、考、訓、用體制陷入爭議,自為考試院之責。

    日前,新任黃院長指出:新團隊將從現代化及具國際視野的新框架,提出完整可行的改革方案,並會與行政院及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成為國家的策略夥伴。並考試院負責的除了公務人員之外,也牽涉到各行業的專業證照及退撫事務,會一併推動。

    該等宣示實值得國民引領期盼,惟應以具體提出初步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為宜。

    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請提出「考試院第十三屆施政綱領」初步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並請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蔡易餘 周春米

(十二)查「辦理早期證書存根卡與登記卡之掃描與建檔工作」為108年度新增業務,於109及110年度賡續辦理。此計畫主要係基於早期證書存根卡及登記卡為證書管理電腦化前所留存,以紙卡方式管理;為妥善保存重要資料並提升內部作業及管理效率,惟把早期證書紙卡進行掃描與建檔,並匯入之證書管理資訊系統內,以利日後查詢並提升行政效率。

    此計畫預計以4年期程(自108年起至111年止),完成約123萬張之早期證書存根卡與登記卡掃描與建檔,總經費550萬元;據查辦理情形,至108年底委託廠商已完成35萬餘張建檔工作,占全體之28.46%,惟此建檔作業計畫為政府辦理製發證書及相關重要檔案建檔作業,應依所訂分年目標值如期如質完成,俾妥善保存歷年重要檔案資料及提升內部行政效率。

爰請考試院就「辦理早期證書存根卡及登記卡之掃描及建檔工作」期程及進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怡玎 李貴敏

(十三)在109年3月,考試院前來立法院報告,針對監試法存廢,當時的考試院主張「宜修不宜廢」。

惟監察委員不具直接民意、監試非監察委員之法定職權,現已有錄影功能可以直接確保監試的公平性。監試法之存續之目的令人質疑。

請考試院檢討現行監試制度,研議由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之必要性,另擬可行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劉世芳

(十四)考試院單位預算「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銓研究發展」編列135萬4千元,該計畫係為辦理公務人員考選制度、銓敘制度等研究發展,考試院近年委託研究專題包括公務人力高齡化的人力資源管理及培訓、專技人員人力資源管理等,為了解其他國家公務人力類型、進用管道、培訓、保障及不適任人員的淘汰機制,做為精進台灣考銓業務之參考,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力進用管道、培訓、保障之跨國比較(至少三個國家)」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劉世芳 吳玉琴

(十五)面對社會對於修憲、廢除考監的期待,考試院黃榮村院長提出希望將考試院轉型為「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並提出四大改革方向:強化公務員外語能力、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成立工作小組、鼓勵民間專技人才轉任、訓練內容貼近用人機關需求。

然而面對未來廢考監趨勢,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如何整合?未來考試院是否會只剩考選業務?還是銓敘業務也會另外獨立?成立人事總處的對等機關或是下屬機關?

為求使修憲過程能有完整且全面的考慮,考試院應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議因應方案,並於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就相關議案審議時,向立法院說明。

提案人:劉世芳 周春米

連署人:吳玉琴

(十六)考試院組織法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考試委員由19人降為7至9人。考試院單位預算中公務車輛明細表列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共21輛,於一般行政之人員維持費編列駕駛20人,前述21輛公務車相關油料費、養護費及其他共編列173萬4千元,因應考試委員人數調降,在不影響公務員權益及財產有效利用之下,請考試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使用情形及因應考試委員縮減之調整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十七)經檢視考試院近5年出國考察主題及報告,日本為每年必訪國家,且隔2年便為同考察目的(如文官制度)造訪,為特定人才議題出國考察者少(108年為食安管理人才考察)。為確保政府財政資源能有效運用,倘國際COVID-19疫情趨緩,考試院出國考察之目的需與實務待解決議題、相關制度無法透過官網取得、有實體交流合作者為優先,並強化出國報告中,對未來推動政策面實質建議,請考試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近5年出國考察議題及未來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十八)109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考試院暨所屬相關出國考察行程皆暫停,考量國際上COVID-19疫情持續延燒,建議考試院出國考察、視察或訪問,以視訊等其他方式取代,考試院暨所屬國外旅費應俟國際疫情趨緩或解除,再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十九)考試院109年度編列購車預算汰換副院長專用車1輛及委員公務車3輛,因當時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已在委員會審查,配合考試委員人數縮減,鄭委員運鵬建議刪除委員公務車3輛392萬元購車預算,惟未能通過。在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後,確定考試委員由19人精簡為9人,考試院仍於109年4月執行購車,以致考試院在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9位委員共13人,擁有21輛首長專用車的不合理現象,爰要求考試院於2個月內,將多餘之首長專用車移撥或上網公開公務車輛資訊,俾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使用。

提案人:鄭運鵬 蔡易餘 鍾佳濱

第2項 考選部原列3億3,871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行政維持」中「業務費」之 「一般事務費」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866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0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1,516萬8千元,凍結10 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周春米

(二)110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276萬元,凍結116萬6 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賴香伶 林為洲 吳玉琴

劉世芳 蔡易餘 李貴敏 周春米

吳怡玎

(三)朝野討論多年之廢除考試院以整合人事任用與考選二權於行政權之主張,雖三權分立之利益良善,惟涉及修憲程序耗費時日。

    幸蔡總統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就職演說中宣示:宣示考試院轉型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而後,考選部表示,將借鏡於新加坡文官體制的運作,跨部會並會同大學合作規劃成立「預備文官團」。其初步規劃方案為,作為高階文官的預備隊,招攬對於公共事務與公共服務有優秀表現的大學校院有志青年,協助其進行公職生涯規劃;作為具有議題導向的地方發展先鋒,協同地方政府培育文官團參與地方發展議題的方案,實地關懷在地治理。並也可作為培育弱勢子弟,或及早招納與培育國家發展所需的特定種類專業人才。

    該等宣示實為國民引領期盼,惟原定民國109年8月要召開之研討會因故延期,未能即時進行政策擬制,本案尚以具體提出初步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為宜。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預備文官團」初步政策架構與規劃期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玉琴 周春米

連署人:蔡易餘

(四)《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4年修訂第6條,明訂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等及格人員於服務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綜觀其立法理由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等考試)為中央與地方機關進用人力重要管道,現行限制轉調年限1年之規定,造成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尚未具備嫻熟之行政經驗,於任職滿1年即可轉調其他機關,各機關須不斷培訓初任人員,浪費行政資源,對政府效能極為不利,難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顯見其將轉調年限提高至3年的原因,係為機關之人才培訓考量。

   惟,自《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條文施行後,公務員遷調之狀況不減,並未達成修法所預期之成效,其限制反造成公務人員士氣低落,反彈聲浪不斷。而縣(市)政府亦身受其害,形成攬才之推力,新進公務員因年限之故對縣(市)政府望而卻步。可見單以法規限制,並無法達到培訓、留才之效益,反受其害。

   綜上,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轉調限制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吳玉琴 劉世芳

(五)興建國家考試園區計畫已多次變更,且處理被占用土地問題迄今近10年仍未能妥善排除,每年處理土地占用問題已耗費相當人力物力,目前尚委請律師針對占用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提出法律意見,顯見短期內難以有效排除占用。

過去考選部也曾一度考慮取消此計畫,惟遭到當時考試院與考試委員諸公反對而只能續行;然而物換星移、時過境遷,考選部現在應當重新考量是否有興建國家考試園區之必要:將新式科技導入多元化考試是否非得要興建國考園區?與提升國家考試安全性與公信力的目標是否有必然相關性?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考選部應就此進行通盤考量,與考試院溝通,並將相關資料與結論於1個月內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周春米

連署人:吳玉琴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於102年1月8日修正公布前,原取得專技普考證照者,經任有關職務一定期間後,得以普考證照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但102年修法時,為因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屬性及專業性,取消得以普考證照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之規定,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考生報考權益,爰訂定6年之緩衝期間。亦即至108年後,不得再以普考證照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

此6年落日條款是否足以保障考生之信賴保護及工作權益,值得商榷。以獸醫人員考試為例,獸醫普考(獸醫佐)最後一次考試為97年,當年農業學校畢業之學生,迄今也不過30餘歲。未來不得再以普考證照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恐影響其就業謀生。

爰此請考選部就102年1月8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取得專技普考證照卻不得應考專技人員高等考試之影響層面、如何保障其信賴原則與工作權益,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吳玉琴 劉世芳

第3項 銓敘部264億2,447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1) 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2,286萬8千元,凍結167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李貴敏 鍾佳濱

吳怡玎 鄭麗文 周春米

連署人:蔡易餘

(2) 110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660萬8千元,凍結332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春米 林為洲 賴香伶 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李貴敏

連署人:吳怡玎 蔡易餘

(三)110年度銓敘部預算較109年度編列增加810萬餘元,就編列內容係以提升資安防護能力、資安監控措施及資訊設備硬體功能為主,確保銓敘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能持續有效運作,銓敘部應持續提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配合行政院資通安全處進行資安防護工作、持續落實資訊安全工作,以健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降低潛在資安風險,並即時監控各項資安事件之發生及防護處理。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四)從銓敘部所提供近10年法官、檢察官獲懲戒情形統計,對照司法院所提供之法官違法送職務法庭、人事評議之情形可以發現,自《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官法》立法後,剝奪、減少退休金的處分情形至今仍未發生,這意味著有法官違反司法倫理,卻可照領收退休、退養金。是否《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官法》仍有不足?抑或是剝奪、減少退休金的處分條件過於限縮,以至於其設立形同虛設?

銓敘部應研議此議題,並將相關說明於1個月內書面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連署人:吳玉琴 周春米

(五)鑑於縣市政府薦任第9職等職務配置較少,易使科長級人員陞遷遇到瓶頸,致使優秀公務員為求公務職涯發展,請調至臨近直轄市或職務列等或具升遷機會之中央機關,不利縣市政府攬才及留才,阻礙縣政的推動與發展,請銓敘部檢討縣市政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偏低及編制員額缺乏彈性問題,研議修正「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縣市政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偏低及編制員額之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52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0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2,131萬1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林為洲 賴香伶 吳玉琴

周春米 劉世芳 李貴敏

連署人:吳怡玎 蔡易餘

(二)依勞動部103年9月26日勞職授字第1030201348號公告,其附表A類備註第1款範圍外之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事業或工作場所之人員,如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02條所定人員,目前仍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造成上2範圍事業或工作場所中,分別有適用職安法(如工友及臨時人員)與不適用職安法之差別待遇,尚非合理。

    惟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確保人人有享受公平及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不因身分別而有不同,且職安法對各業工作者之安全衛生防護規範較完整、周密,除警察、消防、海巡、調查、關務或其他涉及國家社會安全職務之公職人員,抽象規範上可能需為部分差異規定外,其他職類之公務人員即不應因身分別而對健康檢查、職安衛專責人員、退避權、職安法第5條及第6條防護義務、受勞動檢查監督等而有異。

    爰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勞動部應針對公務人員回歸適用職安法之法規調適,包含何種人員有僅適用部分條文或另為規範之需要?應排除何條文或如何另外規範?因應適用職安法需設置若干人員?儘速詳為研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林為洲 李貴敏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8,66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0年度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0,776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二)國家文官學院職國家文官培訓業務,訓練型態以實體課程與線上學習為主。本案關注文官e學苑之線上課程領域恐有廣度不足,以及未探詢公務受訓人員學習意向逕自規劃線上課程之缺失。

    就網站資訊觀之,一般行政、財務管理、資通安全、專案管理、管理訓練等,公務人員基礎能力素養之訓練課程,多不在熱門課程之列;反觀法制教育、行政中立、廉政與服務倫理等,確保合法免受處分之課程;氣候變遷、環境與資源管理、多元族群文化、公民參與等,社會、還境、公民性議題之課程;生涯管理、人事行政等,與自身生涯、職涯相關之課程,更為熱門。學習者之學習意向,為學習之根本。業經調查了解公務受訓人員之需求與興趣,以進行規劃之課程,則更能提升公務受訓人員之學習意願,尤其擴展課程視野廣度。

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且為避免有限資源過度耗損,同時顧及問卷之回收率,請國家文官學院針對所屬受訓人員進行線上調查,進行意願瞭解,以作為預算年度後續建置線上課程之參考。

提案人:吳玉琴 周春米

連署人:蔡易餘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693萬1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6,10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97年金融海嘯後,國外許多退休撫卹基金轉投資有長期且穩定報酬的基礎建設,台灣亦有退休基金透過委託機構投資英國地鐵。新加坡淡馬錫基金亦投資許多國內外基礎建設,例如:航空、地鐵、航運、電信、電力、製藥公司等。基礎建設興建初期資金風險較大,可由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挹注,一旦開始營運且有穩定報酬,例如:台灣高鐵或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適合以尋長期且穩定報酬為目標的退休基金投資。面對後疫情時代的諸多不確定因素,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國內營運中且有固定收入之公共建設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劉世芳

(三)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0,60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5億9,316萬1千元,減列「勞務成本」項下「試務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9,286萬1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291萬9千元,增列30萬元,改列為1,321萬9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077萬7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52億1,819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12億7,861萬6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239億3,957萬6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召集委員易餘出席說明。

五、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