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10分至11時39分;10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3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5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 吳玉琴 鍾佳濱 李貴敏 鄭運鵬 吳怡玎 鄭麗文 賴香伶
劉世芳 周春米 柯建銘 林為洲 蔡易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謝衣鳯 葉毓蘭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陳椒華 吳斯懷 陳亭妃 林奕華 楊瓊瓔 洪孟楷
孔文吉 何欣純 翁重鈞 廖婉汝 高嘉瑜 張其祿 羅明才
邱志偉 何志偉 江啟臣 呂玉玲 陳明文 莊競程 張育美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朱富美
副秘書長 劉文仕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嘉琳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3、 監察院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
屬)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吳玉琴、李貴敏、賴香伶、鄭運鵬、吳怡玎、鄭麗文、鍾佳濱、劉世芳、周春米、邱顯智、李德維、陳椒華提出質詢;委員李貴敏、蔡易餘、林為洲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1項 監察院2,97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131萬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21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9億5,716萬3千元,除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1,382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563萬元。
(二)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30萬元。
(三)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53萬元。
以上共計暫減列646萬元,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9億
5,070萬3千元。
本項提案1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編列1,382萬元,減列300萬元。
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鄭麗文
(二)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1萬4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鄭麗文 林為洲 劉世芳
李貴敏 吳玉琴 鄭運鵬
(三)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活動」編列260萬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林為洲
葉毓蘭
(四)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53萬5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鄭運鵬 林為洲 劉世芳
李貴敏 鄭麗文 吳玉琴 葉毓蘭
(五)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6,481萬元,凍結1,29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鄭麗文
(六)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528萬8千元,凍結7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鄭麗文
(七)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編列1,725萬6千元,凍結345萬1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吳怡玎
(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聲請迴避事件新聞稿中明文提及「遍查黨產條例及其立法理由,就此概念內涵全然未置一詞,但卻規範可採取非常態性的手段,干預政黨、法人、團體或機構的財產權,則法官基於法律確信,認為黨產條例違憲而聲請釋憲,以期藉由「憲法守護者」即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予以釐清相關爭議,並使目前繫屬法院審理中為數不少的類似案件,能有明確的憲法解釋判準,不致因當事人就該條例合憲性爭執不休而延宕案件審理,避免司法資源無謂浪費,自難認系爭釋憲聲請案並無提出必要。至於聲請人主張陳心弘法官於聲請釋憲補充理由書所陳內容,顯示其有捍衛「前政權」的偏頗傾向,顯係聲請人無法接受法官本於法律確信所提釋憲的理由,而執為聲請法官迴避的論據,其不足採,至為灼然。」。
雖本案經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惟從本聲明足以發現,我國司法系統中,有些法官對轉型正義之概念及理念,不屑一顧,甚至不將轉型正義視為具有「正當性基礎的立法理由」。拒絕適用經立法機關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具制定性、正當性之有效法律。此舉是在質疑國會立法正當性不足,這種司法權對立法形成的指責,有違反憲法上權力分立架構之嫌疑。
因此蔡委員易餘認為監察院及監察院附屬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實有必要對於我國司法體系中,我國司法人員對於轉型正義概念認知進行調查,理解轉型正義概念存續於司法機關,在司法官心中的圖像究竟為何?並應就司法人員推廣轉型正義之理念,落實轉型正義在司法機構中的存在。爰請監察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蔡易餘 劉世芳 吳玉琴
(九)根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條之1規定:「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1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然,總統蔡英文於109年8月28日以一紙行政命令欲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美牛進口,行政院卻已逾1年未召開政院層級食品安全會報,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顯示,最後一次的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是於108年6月3日召開,之後就沒有任何記錄,針對萊克多巴胺豬牛進口一事,政府未完善進行跨部會風險評估、管理措施以及稽核機制的討論,食品安全把關機制顯有闕漏,顯見有失職之疑,爰請監察院主動調查相關失職官員,督導政府確實依法做好食安工作,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報告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十)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監試權及審計權,惟在現行之憲政體制下,缺乏制衡監察院的完善制度,監察院的辦事成效無法有效被檢視和評估,且監委屬提名制,由總統府負責提名,亦淪為政治酬庸之工具,失去其公正性,無法超脫黨派。
如今,廢除監察院已成朝野共識,新任監察院院長陳菊亦提及,會在修憲程序完成前,依憲法妥善行使監察院院長職權,並期許能扮演最後一任監察院院長角色,轉為「末代監察院」,故監察院應儘速並妥善規劃因應之措施與計畫,以及完成轉型或轉軌的工程。
爰此,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對此提出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一)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監察院於108年6月11日第5屆第62次會議討論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法案,並於108年6月19日送請立法院審議,1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9年1月8日制定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並經監察院定自109年5月1日施行,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於109年8月1日起正式掛牌運作。
然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內部單位僅規劃:1.研究企劃組、2.訪查作業組、3.教育交流組,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未有人事、主計、政風等幕僚單位設置,恐難完善落實其成立目的,亦難彰顯其重要性與獨立性。
爰此,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對此提出改善之專案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李貴敏 吳怡玎
(十二)監察院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調查及糾正等職權,惟近期社會關注多起重大事件,包括萊豬進口、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逾年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召開食安會報等,涉有官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均未見監察院戮力查察以釋民眾之疑慮,顯違背民眾對監察院期待與監察院的職權,基於維護國家憲政體制及促進政府善治,應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就調查上述案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十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109年1月8日總統公布、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後,正式展開運作。
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所涵攝範圍不僅包含各級公務機關,甚至連一般私人團體、機構,都是可能涉及人權侵犯的場域,具體而言,從勞資爭議、醫病關係、師生霸凌,到私人養護機構中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互動,都發生涉及工作權、健康權、受教權等人權的侵害事件。
前述事件發生時,行政院各主管機關多已擬訂相關權益調解處理機制,如勞資爭議調解、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等。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對該事件相關當事機關、當事人行使職權進行建議時,應先了解目前各機關法規與運作實況。爰此,請監察院於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相關職權行使法規通過前,先行盤點國內可能涉及人權侵犯的場域、行政院主管機關以及各機關的人權相關權益調解機制之成效評估。
提案人:鍾佳濱 吳玉琴 賴香伶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907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二)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942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李貴敏 賴香伶 鍾佳濱
吳怡玎 鄭麗文 吳玉琴 李貴敏
葉毓蘭
(三)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97萬4千元,凍結1,239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玉琴 吳怡玎
劉世芳 鄭運鵬 林為洲 李德維
(四)有鑑於近期社會關注多起重大事件,包括萊豬進口、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逾年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召開食安會報等,涉有官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均未見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戮力查察以釋民眾之疑慮,顯違背民眾對監察院期待與監察院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調查及糾正等職權,為維護國家憲政體制及促進政府善治,爰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研議處理方式及程序以書面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林為洲
(五)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0年評估報告,「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推動迄今已10年餘,網路申報使用率目前約8成,仍有近2成未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監察院應就仍未使用網路申報者,了解其原因並持續加強宣導,提升電子申報作業流程效率。爰此,請監察院就提升財產申報網路申報率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林為洲 吳怡玎 李貴敏
(六)監察院為我國五權憲政之特殊設計,但監察權的設計並無監督機制,案件進入監察院後,未見立案程序的公開,遞案後能不能到結案、中間有沒有篩選淘汰機制,都可能存在道德風險,會不會有案子受關說、賄賂及吃案的可能,或是將調查程序作為一種政治籌碼,外界相當憂心也無從得知,使外界對於監察院公正性產生存疑,對監察院亦不公平。隨著科技發展及社會意識提升,公民監督的力量得以照進政府部門。監察院應儘速建立相關陽光機制,使整體運作更能受到監督檢視,確保監察權之威信。爰此,監察院應於3個月內研議相關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怡玎 李貴敏
(七)為確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能符合(經1992年3月3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1992/54號,及1993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第48/134號決議核可之)巴黎原則的規範,爰請監察院比照我國所曾進行之「兩公約國家報告」,規劃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舉辦國際人權研討會,就人權委員會之獨立性及有效性進行巴黎原則檢視。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吳玉琴 鄭麗文
(八)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於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該公約第33條有關「保護檢舉人」條文中規定:「各締約國均應考慮在其國家法律制度中納入適當措施,以利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之事證向主管機關檢舉涉及本公約所定犯罪事實之任何人,提供保護,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近年來亦持續關注各會員國的吹哨者保護法律架構,其體認到「鼓勵員工吹哨並保護之,是防貪的重要內涵,公私部門皆然。」。我國於2013年5月20日由總統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2013年12月9日施行,其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又除《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外,部分法律亦有針對揭弊者保護之相關規定。然而因揭弊者保護規定之於各法律以原則性規定者眾,對象、程序、保護作業、免責等規範闕如,尤其缺乏統一性辦法,因而有公益揭弊者保護專法訂立之迫切需求。
惟法律制定曠日廢時,而公民社會之公益揭弊不可待立法而後保護,應有立法前之先行措施。於公益揭弊者保護的過程中,監察院為受理公、私部門揭弊機關之一,並本有收受人民書狀,輪派委員調查,適時巡察中央及地方行政疏失,以依法提出糾正、糾舉、彈劾,以維護民眾權益、紓解民怨之職權。而該職權行使,本應避免公、私部門,以公益為由之揭弊者遭受傷害,鑑於揭弊者因公益揭弊而遭受非法解僱、不當對待、人身傷害等案件層出不窮,爰請監察院於專法立法前,先行研議公益揭弊者之相關具體保護措施。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鄭運鵬
(九)110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案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原列1,872萬8千元,惟其中「資訊設備」之「陽光四法資訊系統設備更新」290萬元,及「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管理系統整合建置案」450萬元,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改善政治獻金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符合政黨、擬參選人之使用需求。
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林為洲 李德維
(十)110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案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訪視、調查與合作」、「教育、推廣與交流」中分別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790萬元、1,150萬元、120萬元。過去,監察院為間接選舉之民意機關,握有彈劾及調查大權,在既有歲費及公費的薪資外,另有許多名目之收入,糾舉、糾正及調查都有按件計資的酬金,監試也有監試費,過去在立法院審查預算時都曾被提出批評。91年度後,監察院在調查巡察業務中編有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讓監察委員以通案性調查之名領取的費用,扣除正、副院長,每位監察委員每年平均領取24萬元。根據段宜康委員108年質詢資料,105年包宗和、江綺雯、江明蒼、高鳳仙等4位監察委員調查「政府推動人道外交之成效與檢討」每人報了24萬元;106 年王美玉、尹祚芊、仉桂美、蔡培村4位「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所衍生之相關權益探討」報告,每位領了24萬元;107年仉桂美、高鳳仙、張武修3位研究「大學及研究機構之生醫科技成效、技轉與利益衝突迴避探討」,每位領了24萬元等等。爰此要求「調查巡察業務」計畫項下之「通案性案件調查經費」,監察委員不得支領「監察委員研究費」。
提案人:鄭運鵬 吳玉琴 劉世芳
(十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8款規定:「對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告,得撰提本會獨立之評估意見。」
110年兩公約將要進行國家報告第3次審查外,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也將進行第2次國際審查。
因應前述時程,行政院預計在109年12月1日發布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發布前國家報告要先經過國內審查會議,包括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身心障礙者社群意見蒐集及回應。惟部分政府部門未積極參與以達朝野對話之效。
鑑於上述法律規定,並呼應監察委員109年9月29日針對此議題召開記者會之宣示。
建請監察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行政院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之後6個月內提出獨立之評估意見,並送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劉世芳 鄭運鵬
(十二)監察院目前現有公務輛共37輛,包括首長專用車28輛、副首長專用1輛、5人座小客車1輛、21人座大客車2輛、15人座大客車1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2輛,其中「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亦為首長及副首長座車。若扣除大客車3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後,尚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2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之29人,形同每位監察委員1輛配車。而109年8月駕駛人數29人,形成「1監委、1駕駛、至少1配車之情況」。
據「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3點敘明車輛用途:「1.公務需求、安全考量或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賓客。3.參加院外各項會議。4.經報准參加之各項活動及事項。5.支援婚喪喜慶(以直系親屬、配偶為限)。6.其他使用。」故造成相關車輛購置、汰換、油料、保養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
依立法院109年度決議,監察委員不得有專屬配車,且監察院公務車輛應採統籌調度。有鑑於監察院專用車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且部分車輛車齡老舊,不符成本效益,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公務車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鄭運鵬
(三)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