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 12時 13分、下午2時至4時40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玉琴 李貴敏 劉世芳 鄭運鵬 鍾佳濱 賴香伶 吳怡玎

鄭麗文 周春米 蔡易餘 柯建銘 林為洲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葉毓蘭 吳斯懷 邱顯智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廖婉汝 陳以信 張其祿 高嘉瑜 管碧玲 洪孟楷

范 雲 楊瓊瓔 羅明才 王婉諭 陳亭妃 江啟臣

    委員列席19 人

列席官員: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翠

副主任委員 葉虹靈

司法院副秘書長 葉麗霞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林錦村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孫斌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副局長 陳美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許嘉琳

主 席:蔡召集委員易餘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討論事項之決議二、 (二)歲出部分第6款監察院主管第1項,將本項提案「12案」修改為「13案」,並增列『(五)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中「一般事務費」編列6,481萬元,凍結1,29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李貴敏 林為洲 吳怡玎 鄭麗文』等文字,其餘案次依序遞移;另修正本項通過決議(三)文字為『110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97萬4千元,凍結1,239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鄭麗文 李貴敏 吳玉琴 吳怡玎 劉世芳 鄭運鵬 林為洲 李德維』後,確定。

二、邀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就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論事項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吳玉琴、李貴敏、劉世芳、賴香伶、范雲、吳怡玎、葉毓蘭、周春米、鍾佳濱、邱顯智、陳椒華、江啟臣、鄭天財、蔡易餘、張其祿、高嘉瑜、王婉諭提出質詢;委員鄭運鵬、林為洲、鄭麗文、陳以信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3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5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1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6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6,423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393萬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0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促進轉型正義業務」編列2,726萬9千元,凍結272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蔡易餘

林為洲 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賴香伶 葉毓蘭 鄭天財Sra Kacaw

本項通過決議19項:

(1) 行政院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以109年4月22日院臺綜字第1090011656號函同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延長任期至110年5月30日。促轉會除了繼續推動既有業務之外,也應著手規劃於任務結束後相關業務與常設部會銜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與相關部會進行研議上揭業務銜接規劃工作,並於110年3月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2) 經查,「促進轉型正義業務」之「資訊服務費」,係辦理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與威權象徵及記憶空間地理資訊系統之用,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迄今仍未將上述資料庫上架,顯有逃避監督之虞!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說明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林為洲

(3) 不義財產的返還,為落實轉型正義之重要機制。許多推行轉型正義的國家如波蘭、匈牙利、捷克、德國等均有不義財產返還的相關立法。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2項雖然指出平復司法不法的方式包含回復並賠償受害者的權利損害,但如何回復權利、返還財產的相關法律卻尚未制定,使得不義財產返還難以實踐。

時間是轉型正義的最大敵人,許多受難者年歲已高,經不起法制延宕。為保障受難者財產權益,督促行政部門儘速落實轉型正義工作,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不義財產返回法制作業時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劉世芳

(4) 勞工遭不法侵害事件頻傳,為保障勞動權益,促進友善職場之建立,要求自110年開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捐)補助申請案,不得(捐)補助近3年內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團體。

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修改(捐)補助申請條件如上,並將相關資料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5) 成千上萬的家庭曾因政治迫害遭受不可逆的巨大創傷,現今許多受害者或倖存者已經年邁,109年10月21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召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推動政治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服務方案」記者會,宣布與民間社福團體合作,成立台北、台中、高雄3處服務據點,提供政治受難家庭長照與家照服務。然於110年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算案中,未見詳細計畫內容、經費、預期服務成效等,難以了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如何提供受難者長期照顧與家庭服務。

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提出受難家庭照顧支持方案完整規劃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6)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於110年度至南非約翰尼斯堡暴力與和解研究中心(CSVR),考察該中心政治暴力創傷療癒之推動與執行情形。查107年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即對外表示欲參考法國經驗規劃籌設「政治創傷療癒中心」,然至今仍未見相關計畫內容、執行期程。

成千上萬的家庭曾因政治迫害遭受不可逆的巨大創傷。雖現今許多受害者或倖存者已經年邁、甚且凋零,但二二八和白色恐怖的暴力創傷,至今仍是現在進行式。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執行的政治受難家庭身心需求訪查發現,部分受難者及家屬直至今日仍受精神或情緒症狀困擾,突顯創傷療癒必須是台灣轉型正義的主要工作之一。

綜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將政治創傷療癒推動計畫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賴香伶 李貴敏 吳怡玎

(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0年度編列平復司法不法業務費548萬元,其中有177萬7千元為「社會及校園宣講等公眾對話活動」。

經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09年度該科目預算僅編列52萬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該說明為何經過1年,該工作項目需要編列超過3倍以上之預算。

然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並無於工作報告中說明為何需要編列如此大筆預算之需求,蔡委員易餘認為此等預算之編列有浮濫編列之嫌疑。爰此,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蔡易餘 吳玉琴 鍾佳濱

(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所持有之政治檔案,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現有歸類之政治檔案不同,其中包含有民眾被監聽、監視等紀錄。民眾若要調閱相關資料,需以書面申請,但民眾在申請前無從得知是否有自己或親屬的相關紀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雖然預計110年5月底將功成身退,但在此前應先針對已數位建檔之政治檔案,建立線上人名索引,讓民眾在申請前即可查詢是否有自己的監聽、監視紀錄,既可方便民眾調閱資料,亦可加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作業時間,未來資料移交檔案局後,也可增加相關系統建置的效率。

據此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政治檔案的線上人名索引查詢系統建置進行研議,並將相關資料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網站的相關連結,上面表列之外部網站連結,例如「振興三倍券怎麼領」、「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障礙空間服務網」或是「洗錢防制宣導影片」等,沒有一個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本身業務相關,令人震驚的是,連國家人權博物館、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不義遺址資料庫等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直接相關的政府機關連結都沒有。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改善其網站之呈現,使之更便於民眾查詢業務相關資訊,並將相關改善作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10)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全台不義遺址之清查與認定,至今尚在第一階段審認,且「不義遺址」之性質與主管機關,也未有明確決定。不義遺址涉及威權歷史的重建與詮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於110年5月底功成身退,應當在此前確立其法制。

據此要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邀集有關機關研擬不義遺址之相關法制,包含其性質、保存、運用等,建議主管機關,並將相關資料書面送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吳玉琴 鍾佳濱

(11) 過去因為補償的字眼,許多受難者拒絕接受補償金,因為賠償才有政府承認錯誤的意涵,補償賠償的轉換,其實牽涉到受難者的尊嚴問題。

目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正在進行相關規劃並計畫提出草案。相關內容需要跟立法部門及行政部門充分溝通,才能有完整周延、具可行性的方案。目前草案仍停留在內部討論階段,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進行社會溝通,並於110年底前提出賠償草案方向,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12) 我們面對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的錯誤,如果承認是國家應負的責任,政府機關應該是反省的主體。所以針對公務體系部分,應該有轉型正義相關的教育訓練課程,反省在行使國家公權力的過程,應避免侵害人民的權利。

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跟行政部門相關部會協商討論,提出具體規劃及執行方式。

針對司法部門,也應該有相關課程及訓練,包括法務部對新進司法人員訓練的司法官學院,及司法院的法官學院(對於法官的在職訓練),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跟這些部會討論並協助規劃相關課程。

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13) 面對受難者的快速凋零,對於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庭的關懷及照顧工作,應該儘早開始。目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北中南各委託相關基金會或協會,從事示範性的聯絡及照顧工作。未來相關工作可能需要擴大,增加服務的據點。

在特種基金尚未到位的情況下,未來相關工作如何延續,相關預算是否需要透過公務預算編列?未來專責組織,是單獨成立基金會,還是將專責工作放在目前現有的組織下,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0年3月底前提出完整規劃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1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目前定位是任務型機構,在相關工作規劃完成並提出相關立法計畫後,預定2021年5月完成結案報告。

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相關工作的延續及承接機構的規劃,於2021年3月底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吳玉琴 鍾佳濱 劉世芳

(15)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第1項明白揭示,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不過,過往囿於國民黨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行政官司仍在進行,部分官司聲請釋憲,導致實際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金額不多,主計單位憂心財源不夠穩定,故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暫緩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以免管理成本過高。

日前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宣示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不當黨產相關行政訴訟將繼續進行,不當黨產收歸國有之速度有望加快,且推動轉型正義的部分工作有時效性,如平復司法不法、保存不義遺址等工作,都可能因隨時間移轉,司法不法的加害者、受難者逐漸凋零、不義遺址建物遭受自然力的侵蝕而逐漸損壞,甚至遭人為改建而造成不可回復的影響。

爰此,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加速促轉基金之設立,並評估先以政府預算挹注促進轉型正義基金,待逐步追回687億元之不當黨產後,再行回補於基金中之方式,以加速推動轉型正義之相關工作事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蔡易餘 劉世芳

(16)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期,原依法至109年5月,惟因轉型正義所需之資料龐雜,故其以提報行政院,將延長運作1年,並已獲行政院之同意,確定將至少運作至110年5月。

惟,以109年度為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預算編列,係以其原訂時程為依據,其數額僅編列供其支應至109年度之5月份,其餘部分則由行政院於確定其延長運作後,以第二預備金編列之。

對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延長運作,以深入調查並落實我國之轉型正義,周委員春米深表贊同。然預算以第二預備金做編列,立法院僅能為事後之檢視,無法依通常預算程序為事前審查,雖乃因法規之桎梏,然仍宜以其他適當之方式,使立法院得以通盤了解促轉會之未來運作方向。

綜上,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未來業務提出相應之時程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利本委員會就未來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算為適當之審查監督。

提案人:周春米 蔡易餘 劉世芳

(17) 經內政部地政司統計,我國有196條中正路,19條介壽路,10條經國路;又威權象徵之去除,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統計,總統府有4處威權象徵;立法院有1處威權象徵;考試院有5處,僅處理1處;內政部14處,已處理11處;經濟部23處,已處置18處;交通部有6處威權象徵,已處置3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處,已處置5處。

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設有「威權象徵處理組」,主責「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之任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因此倘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威權象徵處理組」之權責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前述所提及「196條中正路,19條介壽路,10條經國路及行政機關內剩餘威權象徵」自為清除威權象徵之客體無疑。

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清除威權象徵之銅像及路名之期程規劃」,供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考。

提案人:蔡易餘 周春米 鍾佳濱

(18) 我國目前最大的威權遺址中正紀念堂,其設立係為紀念威權,為威權時期重要之象徵。

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設有「威權象徵處理組」,主責「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之任務。《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

惟中正紀念堂之存廢除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業務外,同時涉及文化部管轄之法源《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係為一跨部會之決策。然中正紀念堂之存廢實有轉型正義之重要性,具重要公益性質,為我國落實民主國原則重要之指標。

爰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需和文化部溝通,協調中正紀念堂改名事宜,於1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說明是否可將中正紀念堂改名為「獨裁者時代公園」,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蔡易餘 鍾佳濱 周春米

(19) 有鑑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自107年5月31日正式掛牌運作後,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規定,該會應於成立起2年內(至109年5月底止)向行政院院長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經行政院同意予以展延1年(至110年5月底止)。爰建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妥適掌握工作進程,儘速於期限內完成法定任務,並妥善規劃機關解散後之業務交接事宜,於110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規劃報告,以利後續解散。

提案人:吳怡玎 李貴敏 林為洲

(三)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 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