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4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44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宏陸 羅美玲 林文瑞 邱顯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管碧玲 湯蕙禎 王美惠 莊瑞雄 林為洲 魯明哲 吳琪銘 林思銘 吳怡玎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李德維 王婉諭 溫玉霞 蔡易餘 林奕華 楊瓊瓔 孔文吉 李貴敏 鄭正鈐 陳椒華 呂玉玲 謝衣鳯 高虹安 劉世芳 洪申翰 邱志偉 洪孟楷 張其祿 陳雪生 張育美 何欣純 廖婉汝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營建署署長

吳欣修

中部辦公室副主任

李守仁

建築管理組組長

高文婷

工務組副組長

蘇建隆

交通部技監

夏明勝

臺灣鐵路管理局副局長

朱來順

鐵道局總工程司

溫代欣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顏久榮

企劃處副處長

胡培中

工程管理處副處長

黃順昌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連思藩

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理事長

簡文儀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黃昱瑞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部長、營建署署長就「工地主任管理機制」及「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等相關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交通部政務次長、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列席備詢。

(本次會議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交通部技監夏明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顏久榮報告;委員張宏陸、羅美玲、邱顯智、管碧玲、王美惠、莊瑞雄、湯蕙禎、林文瑞、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吳琪銘、林為洲、林思銘、林奕華、曾銘宗、楊瓊瓔、魯明哲、王婉諭、李貴敏、溫玉霞、吳怡玎、陳椒華、高虹安、洪申翰、張其祿等24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顏久榮、臺灣鐵路管理局副局長朱來順、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連思藩及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理事長簡文儀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呂玉玲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一、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大型工安意外事故,造成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此外,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占比最高。顯見強化工地安全管理,刻不容緩。

「工地主任」專任並負責管理工地人員、機具及材料,督導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其職責直接涉及工程、公共安全,但業界租牌、借牌的情形浮濫,形成嚴重的工安漏洞,但「營造業法」對此並無規範及罰則。

爰要求營建署應評估修正「營造業法」,明文禁止工地主任借牌、租牌,同時明訂罰則,杜絕不良風氣,確實保障工程及公共安全。

提案人:羅美玲 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決議:照案通過。

二、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大型公安意外事故,造成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其中多起案件,建築師涉嫌違法借牌、租牌,建築結構安全出現嚴重漏洞。

現行「建築師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條文規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但對於違法者,僅予以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爰要求營建署應評估修正「建築師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條文,對於違法借牌、租牌者,除了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應處以罰鍰等罰則,遏阻違法情節,確實保障公(工)安。

提案人:羅美玲 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決議:照案通過。

三、內政部於110年4月12日內政委員會報告指出:「為強化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主動勾稽功能,目前本部已著手開發營造業資訊系統與建築工程工地主任資料勾稽功能,由系統主動就負責人兼任工地主任或專任工程人員之情形提出示警,預計一個月內完成」。然造成太魯閣事故之「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其工程告示牌之工地主任李義祥,不僅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其所登記之手機更為他人所有,顯見公共工程之相關資訊查核勾稽,仍有待改善。爰請營建署協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強化資訊系統主動勾稽功能計畫,並納入「工程告示牌」所載相關人員之聯絡電話或其他資訊,以強化主動勾稽示警之需求,並於三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莊瑞雄 王美惠

決議:照案通過。

四、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408次由樹林開往臺東的太魯閣自強號列車110年4月2日上午行駛進入清水隧道前,在清水隧道北口前撞擊已經滑落在軌道上的工程車,造成列車出軌,49死、218人受傷,係臺鐵60年來死傷最慘重的事故。

據勞動部於案發當天派員到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初步判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將作業之車輛機械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

然太魯閣事件非單一意外,如109年11月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工人電焊時,發生爆炸意外造成1死1重傷;110年3月,高雄市美術館工地工安意外致1死4傷;4月,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意外造成工人遭400公斤電箱重壓不治…等意外頻傳。100年至109年公共工程意外造成死亡人數統計高達407人。

查第20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發之公共工程金質獎獲獎營造公司名單,高達百分之七十曾違反勞動法令,總計違法次數高達587次;獲選前三名的五家廠商亦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裁罰超過百次;營建署評選之優良營建業中,更高達百分之八十都曾違反勞動法令,計違法210次。

然這些屢屢違法,罔顧公共安全之單位,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質獎、營建署評鑑為優良營建業之單位,卻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爰此,要求營建署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不得將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公司評選為優良營建業及公共工程金質獎,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莊瑞雄 王美惠

決議:照案通過。

五、依照監察院108內調0064調查報告指出:「內政部作為營造業法中央主管機關,長期以來未能針對營造業法中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規定『應』辦事項督導查核,相關查核機制付之闕如,另營建署業管營造業法人力僅5人,組織編制人力欠缺有待調整,殊值澈底檢討改進。」爰要求營建署於二個月內提出營造業法管理人力調整措施,強化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規定應辦事項之督導查核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莊瑞雄 王美惠

決議:照案通過。

六、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太魯閣出軌案肇事主因乃營造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工程之工程車滑落邊坡導致,也突顯我國營造業工地安全管理問題。肇事之李義祥身為義祥工業社及義程營造負責人,卻違法兼任東新營造工地主任,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報告指出營建署之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就工地主任查詢資料未發現此情,顯然系統之勾稽上出現漏洞。雖內政部已迅速於110年4月8日啟動「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與「公共工程與標案登錄系統」二者之勾稽制度,供工程主辦單位及民眾查詢,並提供主動示警功能,預計一個月內完成,殊值肯定。然而營建署作為營造業之主管機關,對於工地安全管理責無旁貸,亦應有更積極主動之作為,不應只是被動由工程主辦單位透過系統勾稽查詢,即使系統主動示警功能,然而若工程單位蓄意包庇,勾稽系統也無從揭露。爰要求營建署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三個月內與上述勾稽制度同時建立主動防範機制,如登錄人已為營造業負責人,則限制其再登錄為工地主任之方式,主動由系統面強化管理及防堵違法兼任行為,以維護公共工程之安全,避免相類似憾事再度發生。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林為洲 林文瑞

決議:照案通過。

七、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太魯閣出軌案肇事主因乃營造鐵路邊坡工程,因人為疏失導致工程車滑落邊坡,突顯我國營造業法針對工地主任管理過於鬆散問題。肇事之李義祥不僅違法兼任東新營造工地主任,且有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工地主任應負責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責任,然而違反效果依同法第六十二條按照情節輕重最重僅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且要停止執業期間累計滿三年者才會廢止工地主任執業證,廢止五年後,其工地主任即得再重新申請執業證。若今日僅造成1~2名民眾受傷身亡或工人發生職災,未引起大規模輿論關注,違法失職之工地主任是否仍能繼續執業?就現行營造業法針對工地主任管理,法條上似有檢討之空間,爰要求內政部應會同相關部會於四個月內盤點有關工地安全及工地管理之法規並提出評估修法方向之書面報告,提供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強化工地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避免相類似憾事再度發生。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林為洲 林文瑞

決議:照案通過。

八、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太魯閣號出軌事件造成臺灣史上最慘重的傷亡事故,近日也層層披露臺鐵內部管理問題,包括劣質廠商如曾違反政府採購法遭判刑6個月之義程營造及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經統計取得臺鐵標案總金額達2,733萬1千元;違法轉包工程之東新營造取得臺鐵標案總金額達4億4,041萬7千元等。臺鐵內部是否包庇特定廠商,尚非無疑。為求鐵道公共安全以及鐵道及週邊工程施工品質,爰要求臺鐵應徹底盤點內部現有標案中有無此等劣質廠商取得,並且應杜絕違法轉包工程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以正本清源,還給臺灣人民一條乾淨安全的鐵道。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林為洲 林文瑞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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