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10年4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6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管碧玲 張宏陸 魯明哲 邱顯智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莊瑞雄 林思銘 林文瑞 吳琪銘 林為洲 吳怡玎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德維 劉世芳 李貴敏 葉毓蘭 洪孟楷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王婉諭 賴惠員 鍾佳濱 莊競程 高嘉瑜 張其祿 邱臣遠 張育美 何志偉
委員列席17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花敬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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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署長 |
吳欣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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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組副組長 |
廖建順 |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黃昱瑞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王美惠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報告;委員羅美玲、邱顯智、湯蕙禎、王美惠、林思銘、張宏陸、魯明哲、管碧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林文瑞、吳琪銘、鄭天財Sra Kacaw、鍾佳濱、林為洲、吳怡玎、陳椒華、王婉諭、賴惠員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六條,均照案通過。
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臨時提案
一、鑒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成立最大任務係推動社會住宅興建,住都中心規劃於嘉義市西區2處基地興辦342戶社會住宅。經查期程規劃於110年10月才上網公告,預定115年1月會營運。然109年開始已有縣市開始辦理上網公告事宜,嘉義市10月才要上網公告,顯然快落後其它縣市將近一年。又嘉義市人口密度高,有興辦社會住宅提供居住需求之必要。爰此,建請住都中心針對嘉義市興辦社會住宅之規劃期程要提前,另就嘉義市東區興辦社會住宅之必要進行評估規劃,並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湯蕙禎 莊瑞雄
決議:照案通過。
二、宮廟申請合法立案者應予鼓勵,未立案之宮廟仍應強化管理:
(1) 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宮廟合法登記條件必須符合「獨棟」、「獨立使用」、「具宗教外觀」3要件,但合法立案之宮廟相對仍為少數,宮廟建築安全原則上應以消防法、建築法為基礎,內政部對於其空間使用上,應針對各種不同宗教的差異性為考量並檢討。
(2) 根據現行「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住宅區並未禁止「宗教使用」成為法令管理上的灰色地帶。另外,北北基加桃園市,都會區人口約近一千萬人,且臺灣都會人口逐年增加,神壇卻大多設立在住宅區,影響居民安寧生活,內政部應有因應對策,並與宗教團體對話,雙方討論出一個自律管理機制,不應放任現狀自由發展,讓居民生活受到干擾。
爰請內政部於兩個月之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莊瑞雄 王美惠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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