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10年4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下午1時1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邱顯智 張宏陸 管碧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莊瑞雄
林思銘 林文瑞 魯明哲 林為洲 吳怡玎 吳琪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陳椒華 賴惠員 鍾佳濱 林俊憲 李昆澤 洪孟楷 陳明文 邱臣遠 張其祿 林奕華 楊瓊瓔 劉世芳 李貴敏 蘇震清 陳歐珀 何欣純 高嘉瑜 邱志偉 賴士葆 陳以信 許淑華 陳雪生 羅明才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
徐國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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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署長 |
陳家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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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局局長 |
黃嘉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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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參事 |
張春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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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顧正德 |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內政部就「當前全國治安狀況、警察執法設備與警察勤務裝備機具強化情形」提出專題報告。
(本次會議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報告;委員羅美玲、邱顯智、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湯蕙禎、王美惠、管碧玲、莊瑞雄、林思銘、林文瑞、魯明哲、林為洲、葉毓蘭、賴惠員、李貴敏、吳琪銘、陳椒華、林奕華、高嘉瑜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吳怡玎、楊瓊瓔、陳明文等3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
第三十二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通過。 |
2、 |
第五十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3、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臨時提案
一、根據103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派員赴美國紐約市警察局參加實習訓練報告」指出,「第一線員警如有足夠的休息及合理的勤務編排,應可保持體力及健康心理狀態,提升執法效能,值得我方參酌。」
為了解我國警察人員勞動情形,爰請內政部警政署於二週內提交107年至109年各警察機關服勤時數、人數、每人平均時數及超勤加班情形換算補休或加班費之統計資料。。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莊瑞雄
決議:照案通過。
二、內政部警政署109年9月會同交通部辦理「路口安全大執法」,稱:「……平均每日取締5,948件,較108年取締每日平均增加2,164件,……路口發生交通事故日平均數死亡1.80人、受傷558人,……日平均數減少1.32人、受傷減少156人,死亡減少 42.3%、受傷減少21.84%,路口死傷平均數趨緩,有效降低路口車禍發生率,意義重大。」
惟根據交通部道安統計查詢網顯示,我國109年9月道路事故30日內死傷人數並未下降,且行人及高齡者路口事故死傷人數仍在增加,顯與警政署數據不符。又,多數縣市基層交通警察出勤次數長年增加,而「路口交通大執法」期間,部分縣市交通警察出勤次數增幅超過25%,甚至暴增至284%,顯見基層交通員警之辛勞。為遏止警政單位盲目追求檢舉數量及出勤次數,內政部警政署應:
(一)檢討道路交通事故死傷統計分類方式,並比照交通部所推行之30日內死傷做為統計依據,而非繼續以A1、24小時內死亡為篩選依據。
(二)不再辦理無效之交通大執法,並務實檢討其他類似大型執法項目。
前項檢討,最遲應於兩個月內完成。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就前述事項之檢討及辦理進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莊瑞雄
決議:除(一)句中,「比照」修改為「參考比照」外,餘照案通過。
三、針對臺北市松山分局員警因酒後與民眾發生爭執,導致民眾追進警察局甚至動手砸毀派出所設備之情事,雖然該員警予以記過、調職處分,而民眾對於毀損一事也給予賠償之承諾。然考量警員行為脫序不但敗壞警察風氣,且民眾任意跑進警察局破壞公物有藐視法律之虞,警政署應針對該起事件重新調查、依法嚴辦,並於一週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莊瑞雄 林文瑞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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