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4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35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邱顯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文瑞 張宏陸 魯明哲 王美惠 管碧玲 莊瑞雄 林思銘 湯蕙禎 吳怡玎 吳琪銘 林為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曾銘宗 劉世芳 葉毓蘭 陳椒華 洪孟楷 林奕華 林德福 江啟臣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蔡壁如 謝衣鳯 陳以信 李貴敏 江永昌 張其祿 廖婉汝 蔡易餘 張育美 劉建國 吳玉琴 范 雲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蔡清標

海域安全處副處長

黃宣凱

海洋保育署署長

黃向文

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

邱永芳

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中心主任

楊文昌

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中心主任

張至維

外交部-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秘書長

郭仲熙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劉明忠

組長

吳國卿

國際貿易局副組長

吳嘯吟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鍾炳利

副總經理

簡福添

處長

許永輝

副處長

廖英辰

組長

廖瑞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張致盛

副署長

王正芳

研究員

鄭淑文

簡任技正

莊昇偉

水產試驗所所長

陳君如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文忠

處長

劉文熙

輻射偵測中心主任

徐明德

核能研究所組長

張淑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黃嘉祿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海洋保育署署長就「日本擬排放福島核廢污水對國家海域環境安全之影響」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外交部次長、經濟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備詢。

(本次會議經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清標、外交部-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秘書長郭仲熙、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劉明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張致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文忠報告;委員羅美玲、邱顯智、王美惠、吳怡玎、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魯明哲、湯蕙禎、林思銘、管碧玲、林文瑞、吳琪銘、林德福、林為洲、林奕華、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張其祿、陳椒華、李貴敏、蔡壁如、劉建國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清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黃嘉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文忠、外交部-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秘書長郭仲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張致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鍾炳利、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劉明忠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一、日本排放福島核災廢污水對於我國海域環境安全影響至鉅,相關監測、防治、保育等事宜,必須海洋保育、核能安全、漁產、外交等跨部會協同辦理,行政院尤應統整指揮。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條規定:「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本案後續日本作為與太平洋周邊國家反應,攸關我國權益,爰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應針對福島核災廢污水排放,持續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評估此事件對我國海洋環境及漁業產業之衝擊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

提案人:林思銘 吳怡玎 林文瑞

決議:除刪除第二段,及「福島核災廢污水」均改為「福島核災

廢水」外,餘照案通過。

二、針對110年4月18日在高雄西子灣發生泳客晨泳時遭不明油污沾染案件,事發多天海洋委員會仍未查出汙染源頭。爰要求海洋委員會加強海域監測,儘速回溯追查來源,以確認相關污染事證,請海洋委員會將調查報告於一週內提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湯蕙禎 莊瑞雄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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