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10年4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35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邱顯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文瑞 張宏陸 魯明哲 王美惠 管碧玲 莊瑞雄 林思銘 湯蕙禎 吳怡玎 吳琪銘 林為洲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曾銘宗 劉世芳 葉毓蘭 陳椒華 洪孟楷 林奕華 林德福 江啟臣 鍾佳濱 鄭天財Sra Kacaw 蔡壁如 謝衣鳯 陳以信 李貴敏 江永昌 張其祿 廖婉汝 蔡易餘 張育美 劉建國 吳玉琴 范 雲
委員列席23人
列席官員: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蔡清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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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安全處副處長 |
黃宣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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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署署長 |
黃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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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 |
邱永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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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中心主任 |
楊文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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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中心主任 |
張至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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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秘書長 |
郭仲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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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 |
劉明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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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吳國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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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局副組長 |
吳嘯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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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鍾炳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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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經理 |
簡福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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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
許永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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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廖英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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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廖瑞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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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 |
張致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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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 |
王正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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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 |
鄭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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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技正 |
莊昇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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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試驗所所長 |
陳君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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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劉文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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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
劉文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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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偵測中心主任 |
徐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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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研究所組長 |
張淑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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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黃嘉祿 |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辦 事 員 鄧瑋宜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海洋研究院院長、海洋保育署署長就「日本擬排放福島核廢污水對國家海域環境安全之影響」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外交部次長、經濟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備詢。
(本次會議經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清標、外交部-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秘書長郭仲熙、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劉明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張致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文忠報告;委員羅美玲、邱顯智、王美惠、吳怡玎、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魯明哲、湯蕙禎、林思銘、管碧玲、林文瑞、吳琪銘、林德福、林為洲、林奕華、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張其祿、陳椒華、李貴敏、蔡壁如、劉建國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清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黃嘉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文忠、外交部-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秘書長郭仲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署長張致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鍾炳利、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劉明忠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一、日本排放福島核災廢污水對於我國海域環境安全影響至鉅,相關監測、防治、保育等事宜,必須海洋保育、核能安全、漁產、外交等跨部會協同辦理,行政院尤應統整指揮。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0條規定:「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本案後續日本作為與太平洋周邊國家反應,攸關我國權益,爰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應針對福島核災廢污水排放,持續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評估此事件對我國海洋環境及漁業產業之衝擊影響,並提出因應對策。
提案人:林思銘 吳怡玎 林文瑞
決議:除刪除第二段,及「福島核災廢污水」均改為「福島核災
廢水」外,餘照案通過。
二、針對110年4月18日在高雄西子灣發生泳客晨泳時遭不明油污沾染案件,事發多天海洋委員會仍未查出汙染源頭。爰要求海洋委員會加強海域監測,儘速回溯追查來源,以確認相關污染事證,請海洋委員會將調查報告於一週內提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湯蕙禎 莊瑞雄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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