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5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下午2時39分

110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5分

地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星期三)、紅樓202會議室(星期四)

出席委員:羅美玲 邱顯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魯明哲 王美惠 莊瑞雄 湯蕙禎 林思銘 吳怡玎 吳琪銘 管碧玲 張宏陸 林為洲 林文瑞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奕華 李貴敏 陳椒華 洪孟楷 曾銘宗 葉毓蘭 吳玉琴 鍾佳濱 林德福 蔡壁如 邱議瑩 劉世芳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李德維 王婉諭 何欣純 莊競程 羅明才 邱志偉 張育美 高金素梅 賴品妤 張其祿 江永昌 高虹安 吳思瑤 蔡易餘 鄭運鵬 周春米 陳歐珀 高嘉瑜 鄭正鈐 陳雪生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5月5日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會計處處長

林順裕

民政司司長

林清淇

戶政司司長

張琬宜

地政司司長

王成機

人事處處長

林妙貞

政風處處長

于建國

統計處處長

饒志堅

資訊中心簡任技正

李孝怡

國土測繪中心主任

劉正倫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陳佳容

秘書室主任

王銘正

營建署署長

吳欣修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許亞儒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鍾銘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曾偉宏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游登良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張維銓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鄭瑞昌

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謝偉松

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處長

陳貞蓉

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

陳興隆

警政署署長

陳家欽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陳檡文

消防署署長

陳文龍

役政署署長

龔昶仁

移民署署長

鐘景琨

建築研究所所長

王榮進

空中勤務總隊總隊長

井延淵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楊振隆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副院長

徐力平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

周光宙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理董事長

花敬群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長鎮

政務副主任委員

鍾孔炤

主任秘書

廖育珮

綜合規劃處處長

吳克能

語言發展處處長

孫于卿

產業經濟處副處長

陳瑞榮

藝文傳播處處長

廖美玲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主任

何金樑

主計室主任

曾煥棟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

陳邦畛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邱垂正

港澳處處長

杜嘉芬

法政處專門委員

洪志清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

詹志宏

主任秘書兼綜合處處長

彭顯鈞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代理董事長

邱垂正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峯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廖玉琳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李怡慧

法務部法制司專門委員

王乃芳

經濟部能源局副組長

羅蕙琪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

蘇昭如

社會及家庭署組長

杜慈容

保護服務司科長

陳怡如

長期照顧司科長

余依靜

疾病管制署副組長

詹珮君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副處長

呂登元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科長

楊少瑜

稅捐稽徵處副處長

林秀鳳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總工程司

鄭健志

5月6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

花敬群

地政司副司長

林家正

戶政司科長

潘靜微

營建署署長

吳欣修

國民住宅組組長

歐正興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李怡慧

法務部法制司專門委員

王乃芳

經濟部能源局專門委員

陳景生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

蘇昭如

社會及家庭署組長

杜慈容

保護服務司科長

陳怡如

長期照顧司科長

余依靜

疾病管制署副組長

詹珮君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副處長

呂登元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正工程司

蔡昆達

社會局科長

陳佩琪

稅捐稽徵處副處長

林秀鳳

建築管理工程處正工程司

李秋林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副總工程司

鄭健志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張禮棟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薦任科員 黃昱瑞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處理客家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講客電臺節目製播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處理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7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處理內政部函,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處理內政部函,為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處理內政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處理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8案。

(1) 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綜合規劃發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之「對外捐助」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業務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藝文傳播推展」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藝文傳播推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5目項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之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8案。

(1) 內政部,計18案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殯葬管理」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地政業務」凍結121萬7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第2節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業務費」凍結7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第2節之「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土地測量」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3.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土地測量」凍結87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4.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2期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5.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6.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7.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8.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健全人民團體組織及推行改善社會風氣」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營建署,計10案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凍結450萬8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目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目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之「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2目第3節項下「保育研究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4目「一般行政」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營建業務」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6目項下「國家重要濕地復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凍結486萬2,000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警政署,計10案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2目「警政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2目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之「業務費」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3目「警務管理」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7目項下「基本行政及教務工作維持」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中央警察大學,計1案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消防署,計4案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第2目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役政署,計8案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役政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項下「徵兵處理」之「獎補助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項下「役政人員培訓計畫-業務費」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項下「軍人權益與其家屬之優待扶助及特別災害救助」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項下「兵役宣導工作」凍結14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凍結1億4,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役政署第2目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資訊服務費」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移民署,計12案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提升國境安全資訊建置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及「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第2目項下「執行國境管理及查驗許可」之「業務費」凍結7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建築研究所,計1案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空中勤務總隊,計4案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第2目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第2目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第2目項下「飛機及救災救護裝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等經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第2目項下「勤務指揮工作」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項至第九項,共82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1、 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案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處理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凍結4,500萬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3、 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案。

(1)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處理、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書面報告案計7案。

(1) 內政部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密】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第1目項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等所需經費」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說明:內政部以110年5月4日台內政風字第1100340769號函:「經檢討已無保密之必要,請惠予註銷。」爰經主席裁示改列非機密件。

3.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3目「戶政業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營建署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0目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0目項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警政署

1. 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第2目「警政業務」預算凍結百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5、 「住宅法」:

(1)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審查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4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9)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邱議瑩、委員江永昌、委員吳玉琴、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邱顯智、委員湯蕙禎、民眾黨黨團委員張其祿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代理董事長邱垂正、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長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報告;委員羅美玲、林思銘、邱顯智、吳琪銘、湯蕙禎、吳怡玎、王美惠、林為洲、管碧玲、魯明哲、莊瑞雄、張宏陸、吳玉琴、蔡壁如、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鍾佳濱、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江永昌、葉毓蘭、張其祿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文瑞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共11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二、「住宅法」修正草案等19案:

(1) 第三條,照委員莊瑞雄等10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2) 第四條,照委員管碧玲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如下:(委員邱顯智及吳怡玎當場聲明不同意)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 第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4) 第十六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6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5) 第二十二條,照委員江永昌等20人提案通過。

(6) 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除刪除第三項末句「,並以一次為限」等文字外,餘照案通過。

(7) 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五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8) 第二十五條,照委員莊瑞雄等11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9) 第四十條,照委員莊瑞雄等10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0) 第四十一條,照委員管碧玲等10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1) 委員葉毓蘭等17人提案第四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第三十四條及委員邱議瑩等16人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一,均不予採納。

(12) 通過附帶決議6項:

1. 包租代管單位成本遠高於租金補貼,但比較包租代管(一、二期)與租金補貼(108年、109年)數據後,在物件平均價格及弱勢協助比例,包租代管相對於租金補貼並未有顯著之成效。包租代管單位成本遠高於租補,其正當性與必要性應建立在:面對租屋市場歧視,更能協助「租不起且租不到」的弱勢者獲得安居租所。

目前包租代管多是一年一簽,但是在租屋市場易受歧視群體,如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仍時常面臨不合理待遇,例如弱勢房客承租未滿一年甚至半年,即有房東要求終止租約,理由僅是要收回自用或出售,雖然會依約給予賠償,但弱勢房客遭遇突然終止租約,後續找屋搬家較一般房客困難且成本高。

目前包租代管第三期的弱勢比例雖已達50%,但業者在弱勢中,仍以選擇有家人老人,或有家人的身心障礙者為主,對於最弱勢者的租屋處境。

爰要求營建署應進一步提高包租代管弱勢比例,並優先保障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

提案人:王美惠 吳玉琴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顯智 管碧玲 莊瑞雄 魯明哲 吳怡玎 江永昌 張其祿 葉毓蘭

2. 自住宅法民國九十九年立法迄今,無任何民間以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及購買建築物等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之案例。而民間難以興辦之癥結,在於難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住宅法第二十四條雖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新建、購買、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社會住宅資金融通之必要,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中長期資金。」惟所謂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中長期資金,現階段僅有「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臺方案」,由該平臺居中媒合本國銀行及地方政府,協助取得較低利率之中期融資。然而,民間欠缺財務擔保,以致於雖有媒合服務,仍難以向金融機構取得興辦社會住宅所必要之融資。

為促進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爰請內政部於指定期間內完成下列事項,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一、於本法通過一年內,盤點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所遭遇之障礙,同時蒐集、比較我國現有各類資金補助方式(例如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房屋貸款或建築貸款方案)。

二、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針對社會住宅資金融通可得採行之協助方式,進行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邱顯智 吳怡玎 莊瑞雄 林為洲 魯明哲 王美惠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管碧玲 葉毓蘭 吳玉琴 江永昌 張其祿

3.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住宅分級收費原則,以直接興建社會住宅為範圍,不涉及包租代管社會住宅。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魯明哲 羅美玲 管碧玲 林為洲 吳怡玎 吳玉琴 張其祿 葉毓蘭

4. 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雖明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惟各縣市社會住宅之租金計價方式除均有差異,且多有未適當斟酌可負擔精神,以致有所得分位較低者,租金負擔率反而較高之狀況。為避免各縣市所定標準未妥善考量社會住宅承租人之特性與需求,以致偏離本法立法意旨。爰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依據下列意旨解釋、執行本法之規定:

一、依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興辦之社會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明定分級收費基準之制定原則,各級主管機關並應於制定分級收費基準時,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不同地區市場行情訂定,並應定期檢討之。

二、依據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興辦社會住宅,應訂定租金分級補助標準。

提案人:邱顯智 管碧玲 羅美玲 魯明哲 王美惠 吳怡玎 江永昌 張其祿 葉毓蘭

5. 目前社會住宅租金計價方式各縣市各有不同,產生一國多制亂象,租金負擔亦呈現明顯的垂直不公,即所得分位較低之弱勢,租金負擔率越高,不符合可負擔精神,以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為例,最低生活費1.5至3.5倍之一般戶租金所得比僅21.6%,然而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之一般戶租金所得比竟高達50.8%,造成社會住宅理應優先照顧的社會經濟底層卻「看得到,租不起」。為符合可負擔精神及避免一國多制,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時應考量優先戶之租金所得比等因素,並訂定全國一致之租金定價基準,以符合興辦社會住宅之精神。惟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優先戶亦應研議訂定細緻之分層收費基準,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收入上限,否則社會住宅精神將蕩然無存。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莊瑞雄 張其祿

6. 立法院吳玉琴委員等16人、江永昌委員等24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47條,新增市場規模、社會經濟弱勢居住狀況、住宅補貼情形、買賣及租賃市場相關資訊與不符基本居住水準狀況等住宅資訊蒐集項目,由於內政部已按同條第4項訂定「住宅相關資訊蒐集及獎勵辦法」第3條第1項,與地方政府相關資料提供機關研定「住宅相關資訊項目表」,以明確蒐集項目,請內政部進一步研究或委外,待有具體意見及可行方案,修正「住宅相關資訊項目表」,以了解市場動能、交易熱絡程度、社會弱勢居住狀況等情形,提供住宅計畫、政策之基礎資訊。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葉毓蘭 張其祿 吳玉琴 江永昌

(13)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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