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5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1時36分、下午2時1分至2時57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邱議瑩 蔡壁如 呂玉玲 謝衣鳯 楊瓊瓔 孔文吉 何欣純 邱志偉 陳超明 陳亭妃 賴瑞隆 蘇治芬 蔡易餘 鄭運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李德維 溫玉霞 鍾佳濱 葉毓蘭 劉世芳 陳椒華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王婉諭 江啟臣 林德福 邱臣遠 莊競程 李貴敏 廖婉汝 高金素梅 張其祿 高嘉瑜 林思銘 劉建國 林為洲 高虹安 張育美 翁重鈞 賴香伶
委員列席28人
列席人員: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副署長陳衍源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鄭惠月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副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科長黎揚輝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張意欣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劉孟翰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孔召集委員文吉(上午)
陳召集委員亭妃(下午)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首長針對:
(1) 排除企業投資五缺障礙、投資台灣三大方案之執行成效及後續精進作為。
(2) 偏遠地區、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推動及地方執行概況。
(3) 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計畫提報與各執行成果。
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合併詢答。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及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蔡壁如、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陳超明、何欣純、邱志偉、孔文吉、賴瑞隆、陳亭妃、高金素梅、蘇治芬、陳椒華、曾銘宗、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廖婉汝、李貴敏、王婉諭、高嘉瑜、蔡易餘、張其祿及高虹安等25人提出質詢,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及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1)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2) 委員陳明文、鄭運鵬及謝衣鳯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3)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序文罰鍰金額下限「五十萬元」,修正為:「二十五萬元」,另增列第二項:「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意圖營利,有前項第六款、第七款情形之一,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得加重其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一千萬元。」,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九十二條之三條文,序文罰鍰金額下限「三十萬元」,修正為:「十五萬元」,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 第九十二條之五條文,序文罰鍰金額下限「二十五萬元」,修正為:「十二萬五千元」,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第九十三條之二條文,序文罰鍰金額下限「五萬元」,修正為:「二萬五千元」,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 第九十三條之三條文,序文罰鍰金額下限「五千元」,修正為:「二千五百元」,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6) 第九十三條之四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句末罰鍰金額上限「十萬元」,均修正為:「二十萬元」,另增列第三項:「前二項之行為人、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屆期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命令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並命其繳納代履行之費用。」,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7) 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裁罰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修正為:「三千元」,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8) 第九十五條之二條文,序文罰鍰金額下限「五千元」,修正為:「二千五百元」,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9) 第九十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0)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