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5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25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陳亭妃 邱議瑩 蔡壁如 鄭運鵬 何欣純 謝衣鳯 楊瓊瓔 呂玉玲 陳超明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賴瑞隆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曾銘宗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貴敏 陳玉珍 陳椒華 葉毓蘭 邱顯智 吳秉叡 莊競程 廖婉汝 鍾佳濱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蘇巧慧 翁重鈞 林德福 羅致政 劉世芳 蔣萬安 周春米 張育美 林思銘 高嘉瑜 陳明文 陳雪生 高虹安 張其祿 羅明才 楊 曜 林為洲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人員: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鄭惠月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前教育組專門委員蔡宜靜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游適銘暨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彭美珍暨相關人員

交通部參事室專門委員陳昭妏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羅莉婷

法務部參事 林豐文

主  席:陳召集委員亭妃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

(1)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陳玉珍、羅致政、洪孟楷、蘇巧慧及陳亭妃說明提案要旨,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陳亭妃、蔡壁如、鄭運鵬、何欣純、謝衣鳯、楊瓊瓔、呂玉玲、陳超明、蘇治芬、邱志偉、曾銘宗、陳玉珍、陳椒華、賴瑞隆、 陳雪生及蔡易餘等18人提出質詢,均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鄭惠月及財政部關務署稽核業務組副組長許志仁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2)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3)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4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5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7)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0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11)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決議:第一案至第十二案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2、 審查:

(1) 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十一條條文,修正為:「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

(2) 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為:「獸醫師、獸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證書或執業執照。」。

(3) 第三十條條文,第一項罰鍰金額「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修正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同項但書規定修正為:「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畢業生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認證合格之動物醫事助理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另增列第二項:「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認證,應訂定認證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及第三項:「第一項動物醫事助理之資格條件、協助獸醫師執行業務項目、前項認證實施計畫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4) 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為:「非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使用獸醫師、獸醫佐名稱或類似之名稱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 第一案至第六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亭妃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6) 通過附帶決議1項:

1. 「實驗動物」的生命品質,與「動物實驗研究」的品質與結果息息相關,須有「實驗動物獸醫師」為實驗動物之福利把關。我國現有約200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亟須建立「實驗動物獸醫師」的養成、實習訓練、證照及聘用制度,爰建請設置「實驗動物獸醫師」專案推動小組,研議推動期程與階段目標,以提升實驗動物照護品質。

提案人:陳亭妃 賴瑞隆 蘇治芬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