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經濟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3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5時17分 110年3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3時56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邱議瑩 蔡壁如 楊瓊瓔 陳亭妃 鄭運鵬 謝衣鳯 邱志偉 何欣純 孔文吉 呂玉玲 陳超明 蘇治芬 賴瑞隆 蔡易餘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曾銘宗 林德福 劉世芳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貴敏 鍾佳濱 陳椒華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鄭天財Sra Kacaw 江啟臣 邱顯智 張其祿 賴惠員 葉毓蘭 賴香伶 吳斯懷 蘇震清 莊競程 翁重鈞 陳明文 王美惠 廖婉汝 張育美 洪孟楷 羅明才 高嘉瑜 高金素梅 陳雪生 劉建國 溫玉霞 陳以信 林奕華 林俊憲 陳柏惟 洪申翰 王婉諭 陳歐珀 林文瑞 高虹安 萬美玲 吳怡玎 鄭正鈐
委員列席44人
列席人員: 110年3月22日(星期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經濟發展處處長宋麗茹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副署長吳龍靜
法務部檢察官蔡麗清
110年3月24日(星期三)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暨相關人員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清標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沈志修暨相關人員
主 席:孔召集委員文吉
專門委員:鄭雪梅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110年3月22日(星期一)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就「農業水資源調度及利用效率問題、中南部灌溉用水『供四停四』問題檢討」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孔文吉及陳亭妃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及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蔡壁如、楊瓊瓔、陳亭妃、鄭運鵬、謝衣鳯、何欣純、邱志偉、蘇治芬、陳超明、呂玉玲、翁重鈞、賴瑞隆、鍾佳濱、廖婉汝、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天財Sra Kacaw、蔡易餘、李德維、洪孟楷、邱顯智、賴香伶、陳明文、陳椒華、張其祿、蘇震清、高金素梅、李貴敏及湯蕙禎等30人提出質詢,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及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三、邀請經濟部部長就「中南部水庫乾涸以及水源調度問題、耗水費分產業別開徵、再生水廠供水量檢討」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
(1)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2) 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1、 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四條條文,第二項句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每年更新一次。」,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定期檢討。」,其餘照案通過。
(2) 第六條條文,句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年更新一次。」,修正為:「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提出臺灣地區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族群數量變動趨勢及分布區域報告。」,其餘照案通過。
(3)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孔召集委員文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2、 審查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
(1) 保留,送院會處理。
(2)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孔召集委員文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3、 審查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2)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孔召集委員文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4、 審查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1) 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2) 第十九條條文,序文增列但書規定,修正為「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但原住民族使用傳統獵具者,不在此限:」、同項第六款修正為:「使用陷阱、鋼製吊索、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其餘照案通過。
(3)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照案通過。
(4)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孔召集委員文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110年3月24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邀請經濟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海洋委員會首長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首長就「保護大潭藻礁生態系統、中油公司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應停止執行、研提新址及國內電廠燃氣機組、天然氣接收站之規劃與建置問題檢討」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及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清標報告後,委員邱議瑩、楊瓊瓔、林岱樺、謝衣鳯、蔡壁如、陳亭妃、呂玉玲、孔文吉、鄭運鵬、蘇治芬、蔡易餘、何欣純、陳超明、賴瑞隆、邱志偉、林奕華、林德福、邱顯智、陳椒華、林俊憲、陳以信、洪孟楷、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洪申翰、王婉諭、翁重鈞、高嘉瑜及高虹安等29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部長王美花、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蔡清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金城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沈志修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1)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2) 委員陳明文、陳以信及劉建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3)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