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星期四)9時至12時4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曾銘宗 林德福 林楚茵 

     郭國文 李貴敏 鍾佳濱 高嘉瑜 張其祿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陳椒華 劉世芳 楊瓊瓔 邱顯智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婉汝 莊競程 謝衣鳯 江永昌 

     費鴻泰 高虹安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林志憲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許璋瑤

                    總經理  簡立忠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自心

                    總經理  黃炳鈞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林修銘

                    總經理  朱漢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董事長  陳永誠

                    總經理  李愛玲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張心悌

                    總經理  呂淑玲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林志潔

                    總經理  洪令家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法制處           處長   胡坤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法務部法制司         調部辦事檢察官

                         蔡麗清

主  席 曾召集委員銘宗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率所屬相關周邊單位就「如何強化投資人保護及配套措施(含投保中心功能及其配套)」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委員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回應委員提案,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出專題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曾銘宗、林德福、林楚茵、郭國文、李貴敏、陳椒華、費鴻泰、張其祿、鍾佳濱、楊瓊瓔、高嘉瑜、鄭天財、劉世芳、江永昌、羅明才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

審查菸酒管理法2案:

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5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為利資本市場永續發展,保障投資人權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強化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功能及其配套方案」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鑑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均有調處機制,且兩個中心的業務領域有部分重疊之處;立場相似,均需保護在經濟能力、專業知識上居於弱勢之一方;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委員會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的調處委員會在人員組成上頗為類似,均由法律、金融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雙方於成立使命、業務、條件配置方面皆有相似之處,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應評估設置共同窗口之可行性,避免政府資源的浪費,且有利於民眾獲得正確、充分的金融消費保護之資訊及資源。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郭國文 曾銘宗 高虹安 

三、有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金融單位為推動金融創新,發動「資料共享」政策,並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立非原始資料之「第二資料庫」開放給未來符合資格之金融科技業(FinTech)利用。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單位仍應審慎評估開放業者使用徵信資料之需求、必要性及未來發展性,避免只要外界有需求,政府就開放信用資料,造成民眾資安上的疑慮,且應儘速提出相關資安、法律適用上之配套措施,包含稽查人力的增加,以利消弭外界疑慮。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郭國文 曾銘宗 高虹安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