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星期三)9時至12時4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曾銘宗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林德福 郭國文
林楚茵 李貴敏 鍾佳濱 高嘉瑜 張其祿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鄭正鈐 李德維 洪孟楷 邱顯智 蔡壁如
鄭天財 Sra Kacaw 謝衣鳯 管碧玲 莊競程 江永昌
邱臣遠 費鴻泰 翁重鈞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綜合規劃處 處長 林志憲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吳自心
總經理 黃炳鈞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董事長 張心悌
總經理 呂淑玲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董事長 林志潔
總經理 洪令家
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陳志民
服務業競爭處 處長 林慶堂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 曾召集委員銘宗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強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功能及其配套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委員林楚茵、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回應委員提案及提出專題報告後,計有委員曾銘宗、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林德福、郭國文、林楚茵、李貴敏、鍾佳濱、高嘉瑜、陳椒華、羅明才、費鴻泰、張其祿、江永昌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志民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蔡壁如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
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及委員林楚茵等21人分別擬具「會計師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決議:審查結果:
1.修正通過,通過條文如下:
「第十條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 參考會計師承辦案件收取酬金標準並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前項 酬金標準、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 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2.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曾召集委員銘宗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4案:
一、為利金融市場永續發展,強化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強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功能及其配套方案(包含研議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3項「一定額度」之標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 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積極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除擴大金融科技應用,並落實「開放銀行」政策,為此金管會於108年7月30日宣布開放3家純網銀,期許創造「鯰魚效應」,裨益我國金融產業之發展,獲許可之3家團隊亦組成公司,其中2家業者已獲得營業執照,並陸續於110年1月19日及110年4月下旬開始營運,純網銀之資訊安全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民眾關注焦點,純網銀啟動營業後之監理,仍有待金管會持續努力。
惟查,儘管3家團隊都陸續已向經濟部登記成立公司,但至110年4月仍未依據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第2項第1款之規定補辦公開發行,且於金管會銀行局之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均未公告3家公司之資訊,且針對資安及申訴機制,監理之相關標準尚難為消費者所了解。
爰要求金管會應就純網銀之監理業務,包括有關純網銀之消費糾紛、申訴事件,金管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宜未雨綢繆,完善純網銀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適度揭露資訊,同時加強信用及風險控管之監理,於金檢業務除比照一般銀行,應研議依其金融消費生態圈特性增加指標辦理,並滾動檢討相關法規、適度補充、函釋,以落實公司治理,並於3家純網銀陸續營業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郭國文 林楚茵
三、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作為金融消費爭議機構,應建立更為透明、有效率的處理機制。爰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研議下列事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案件進入評議程序,民眾可能需等待長達5個月才能得知評議結果,評議程序不將進度公開透明,難免會讓民眾覺得評議中心效率低落,評議中心應可開放官網查詢案件受理進度。
2.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8條第4項,當事人請求到場陳述意見,評議委員會認有正當理由,應給予親自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多數民眾不熟稔相關辦法,不知可以主動請求到場陳述意見。評議中心應研擬在申請書上增列同意/不同意到評議委員會陳述意見之選項,讓當事人主動表達是否到場之意願。
3.金融消費爭議複雜,用客服專線或電子書信恐難陳述事情始末,尤其對高齡長者不適合上述申訴管道。目前評議中心固定到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4個市政府駐點,每個月1次。評議中心應研議增加駐點的縣市及服務時間,俾擴大服務範圍、保障更多金融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四、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惟對於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及一定額度以上之一般評議案件,業者得不受拘束,對消費者的保障不足、評議效果也引發疑慮,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卻從未將個別案件不成立之原因強制註記,致使消費者無法知悉業者不接受評議結果之比例有多少,為強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功能,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估檢討目前公告之資訊揭露,將上開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及一定額度以上之一般評議案件及其金額納入其資訊揭露中之統計資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郭國文 鍾佳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