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星期四)9時2分至13時3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曾銘宗 林德福 郭國文 

     林楚茵 李貴敏 鍾佳濱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李德維 邱顯智 洪孟楷 楊瓊瓔 王婉諭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婉汝 謝衣 黃世杰 江永昌 

     邱志偉 莊競程 何欣純 劉世芳 賴惠員 費鴻泰 

     蔡壁如 柯建銘 吳怡玎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進雄

      統計處          處長    蔡美娜

      法制處          處長    胡坤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北區國稅局        副局長   陳思元

      內政部地政司        副司長   林家正

      營建署土地組       科長    連偉耀

      經濟部工業局        副局長   楊志清

        能源局        組長    高淑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署長   沈志修

      交通部路政司        專門委員  李昭賢

        公路總局       科長    梁春泉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 曾召集委員銘宗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上次會議議事錄暫不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房屋稅條例」8案:

(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三)本院民眾黨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貨物稅條例」21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暨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及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暨本院委員許淑華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 「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曾銘宗等22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三、審查經濟部函送「汽機車汰舊換新展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公聽會會議紀錄」案。

(經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椒華、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其祿、委員郭國文、李貴敏、楊瓊瓔、沈發惠、賴士葆、高嘉瑜、賴惠員、曾銘宗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說明行政院提案內容並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林德福、曾銘宗、郭國文、林楚茵、李貴敏、鍾佳濱、張其祿、高嘉瑜、羅明才、楊瓊瓔、邱顯智、江永昌、陳椒華、王婉諭、吳怡玎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沈志修、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楊志清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等8案、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等21案、經濟部函送「汽機車汰舊換新展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公聽會會議紀錄」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6案:

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房屋稅係屬地方稅。另依房屋稅條例及地方稅法通則,房屋稅稅基之評定及徵收率之訂定,均屬地方政府權責。為了解各地方政府稅基(房屋標準價格)重新評定和調整情形、房屋標準價格及徵收率,請財政部蒐集各地方政府資料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各地方政府房屋標準價格重新評定情形及徵收率」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二、鑑於房屋稅係屬地方稅,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檔資料統計,1戶占72%,且房屋稅為地方稅收前三大來源之一。針對於房屋稅條例修法提案,調降1戶自住用房屋稅率,將衝擊地方財政及建設發展,請財政部洽各地方政府提供房屋稅率的變動對其地方財政之影響,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房屋稅率調整對地方財政之影響」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三、針對於房屋稅條例修法提案,調降1戶自住用房屋稅率,可能影響地方稅收,請財政部針對地方政府因房屋稅稅損造成之預算收支短差,評估其補助或協助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因房屋稅率調整所生地方政府預算收支短差之補助或協助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四、行政院所提「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擬將可減徵貨物稅之車輛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然前次貨物稅條例之減徵業於本(110)年1月7日結束,從1月8日至本次修正後施行期間,如有民眾基於政府已宣告將延長減徵之信賴,而汰換介於6至10年之車輛,為保障民眾對政府信賴而於前述期間汰換車輛之權益,請財政部加強宣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沈發惠 

五、鑑於台灣於85年所公布實施信託法,制定公益信託專章,到109年止,許可設立公益信託已逾260件,信託資產規模高達新台幣727億元。惟近年來,媒體報導有些知名企業家捐助成立之公益信託,存有信託資產規模龐大,持有多家投資公司,市值高達230億元,但成立7年來,投入公益的比率不到2.8‰,且捐贈款項除了流入宗教團體,多流入母集團相關公益信託或基金會中,讓人質疑其無心公益,只把公益信託作為免稅之控股公司。然而,信託法中有關公益信託的規定,從85年迄今未曾進行修正,而近日行政院會通過信託法草案,為杜絕「假公益,真避稅」現象。而本次修法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成立或捐贈之公益信託,其每年公益事務支出,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財產總額2%、年度收入總額60%,且新增相關公益支出,須達到股票財產總額2%以上之規定。基於公益信託具有實現社會公共利益之功能,也是民間參與公益事務的重要途徑,且草案若通過,將對公益信託之慈善支出占比有何程度之影響,實屬疑問,故有公開透明十大公益信託之慈善支出占比之必要。爰請財政部洽請公益信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我國十大公益信託近3年之慈善支出占比,且就上述資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林楚茵 

六、因貨物稅涵蓋範圍有限,與矯正外部性連結度較低。為確實針對外部成本課稅、費,並以之做為更有效的節能減碳之獎勵措施,請財政部洽相關部會研擬處理外部成本之租稅及非租稅工具,並將非稅收入專款專用之可行性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達到下架貨物稅,解決課稅不公平、標準不一及矯正外部性之目的。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張其祿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