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星期四)9時3分至12時4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曾銘宗 林德福 郭國文 

     林楚茵 李貴敏 鍾佳濱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邱顯智 洪孟楷 莊競程 張育美 費鴻泰 

     江永昌 翁重鈞 蔡易餘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進雄

      會計處          處長    陳惠美

      法制處          處長    胡坤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副署長   樓美鐘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公務預算處        處長    張惟明

      基金預算處        處長    黃叔娟

      會計決算處        處長    許碧蘭

      審計部           副審計長  李順保

      第一廳          廳長    林汝玲

      第三廳          廳長    周琼怡

      教育農林審計處      處長    李香美

      交通建設審計處      處長    葉盈池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組長    胡文中

      能源局          副組長   李小娟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專門委員  連德宏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 曾召集委員銘宗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財政紀律法」2案:

(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0人擬具 「財政紀律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 「財政紀律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委員曾銘宗、賴士葆、林德福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曾銘宗、林德福、郭國文、林楚茵、李貴敏、鍾佳濱、張其祿、高嘉瑜、陳椒華、羅明才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審計部副審計長李順保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財政紀律法」2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 「公共債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除第十二條第一項句中「百分之 」修正為「百分之 五至六」外,其餘均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曾召集委員銘宗補充說明。

三、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2人分別擬具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決議

(一)審查結果:照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修正通過:

1.第一項句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 及業務行銷,…」,修正為「…,編列預算 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 及業務宣導,…」。

2.第二項句首「前項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 行銷之預算,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句末「…,並 主計總處 彙整公布,…」,分別修正句首為「前項辦理政策 及業務宣導之預算, 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句末「…,並 主計總處 網站專區公布,…」。

3.原增列之第3項,不予採納。其餘照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曾召集委員銘宗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5案:

一、財政紀律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惟查各級政府機關公布情形不一,間接影響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爰此,主管機關應儘速盤點各機關公布情形,要求未依規定辦理之機關落實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吳秉叡 郭國文 

二、有鑑於政府目前大量採取網路及媒體等方式與社會大眾溝通,編列預算科目繁雜、金額龐大。為使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行銷之預算能公開透明,並使各行政機關有所遵循,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在111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前新增媒體「政策宣導」專屬預算科目及定義,並列表呈現。

          提案人:曾銘宗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李貴敏 

三、鑑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未及於修正前之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屆期日(110年1月7日)以前完成修法,行政院版本雖已考量110年1月7日以前購買新汽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出廠6年以上舊汽車,或於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出廠6年以上汽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購買新汽車者,得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惟仍有部分於前開屆期日後至本修正條文施行日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舊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無法適用本修正條文規定減徵新汽車貨物稅,基於本修正條文鼓勵民眾之汽機車汰舊換新及兼顧新舊法銜接之立法意旨,財政部應有適當之補救措施,准予該等案件比照本修正條文減徵貨物稅,以落實政策美意。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郭國文 

四、請財政部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八大公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達一定規模者(如:設立工會;員工人數等指標)設置勞工董事,俾經營效率提升,勞資溝通管道更暢通之評估結論,並就公股金融控股公司之規劃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貴敏

五、我國為支應核廢料處置及核能發電廠除役等事項,特設置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基金來源主要係來自核能發電廠繳交之後端營運費用。然由於過去電力供應屬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門業務,故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長期由經濟部主導管理,但實際上我國自44年時已設有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等事項。

鑑於現行我國處置核廢料及核能廠除役事項需大量且精準運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或應將其回歸掌握予核能專業領域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管理及運用,爰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評估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得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參與管理及運用的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