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星期三)9時至17時1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曾銘宗 吳秉叡 賴士葆 林德福 沈發惠 林楚茵 

     李貴敏 郭國文 鍾佳濱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陳椒華 廖婉汝 邱顯智 莊競程 洪孟楷 何欣純 

     鄭天財 Sra Kacaw 伍麗華 Saidhai‧Tahovecahe 謝衣 

     張育美 楊瓊瓔 江永昌 費鴻泰 蔡易餘 

委員列席14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公務預算處        處長    張惟明

      基金預算處        處長    黃叔娟

      主計室          主任    許嘉琳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進雄

      統計處          處長    蔡美娜

      法制處          處長    胡坤明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副主任   謝棟梁

      臺北國稅局        副局長   翁培祐

      高雄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北區國稅局        局長    王綉忠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謝鳳珠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副處長   陳正輝

      內政部地政司        副司長   林家正

      營建署          科長    張瓊月

      交通部總務司        專門委員  陳玉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處長   陳棟梁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專門委員  連德宏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馮浩庭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官 張雅惠

                   行政執行官 王志強

主  席 郭召集委員國文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 處理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5案

(一)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提出改善國情統計通報系統書面報告案。

(四)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五)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以上5案均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 審查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第3目「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本院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其祿、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邱顯智、委員曾銘宗、蔡易餘、高嘉瑜、林楚茵、沈發惠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就預算解凍案提出報告、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及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曾銘宗、吳秉叡、林德福、賴士葆、沈發惠、林楚茵、李貴敏、蔡易餘、鍾佳濱、張其祿、郭國文、江永昌、陳椒華、楊瓊瓔、羅明才、高嘉瑜、費鴻泰、伍麗華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邱顯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本預算解凍案審查完竣,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二、 審查「稅捐稽徵法」9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 「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余天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分別擬具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併案審查結果:

1.照委員林楚茵等16人提案通過條文:第四十一條。

2.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條文:第三十條,將條文第四項中「二個月」均修正為「三十日」後,通過。

3.保留,送院會協商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

4.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郭召集委員國文補充說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1.為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同時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參考稅捐稽徵法第27條,各稅捐稽徵機關應於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時,及未如期繳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稅捐時,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應於繳款書載明或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說明若逾期未繳納應繳納稅捐時將移送強制執行等事由,且應註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時,其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三、 審查「土地稅法」6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 「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 「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併案審查結果:

1.維持現行條文:第二十條。

2.照委員林楚茵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一,將序文中「…,有 列情形之一者,…」修正為「…,有 列情形之一者,…」後,通過。

3.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郭召集委員國文補充說明。

四、 審查「房屋稅條例」2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繼續審查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 「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併案審查結果:

1.維持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2.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郭召集委員國文補充說明。

(三)通過附帶決議1項:

1.我國為推動居住正義,已跨部會推動不動產專案金檢、選擇性信用管制、房屋實價登錄、房地合一稅修法等手段,然根據財政部近期公布之資料,各地方政府房屋標準單價多有脫離實際造價之情形,顯見現行地方稅基早已無法實質反應建造成本,更甚有長年未調稅基的情況。為積極鼓勵地方調整稅基,以達政府推動居住正義之實,請財政部評估提供獎勵措施作為誘因,或與各地方政府協商調整稅基之可能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高嘉瑜 鍾佳濱

通過臨時提案8案: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1日表示,因應國內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為防範發生持續社區傳播,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並實施相關限制措施。為因應疫情可能之發展,及早進行防疫準備,爰要求財政部責成所屬事業機構,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編訂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針對疫情可能之發展,訂定具體之防疫措施及企業持續營運因應措施,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鍾佳濱 羅明才 

二、鑑於近日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爆發群聚感染事件,國內疫情逐漸升溫,影響範圍不斷擴大,110年5月11日新北市、宜蘭縣也傳出有不明感染源病例,對納稅義務人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等措施影響,而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逐漸增加,故有比照去(109)年延長報稅期限1個月之必要,滾動式延長其期限。請財政部研議全面延長1個月報稅期限及綜合所得稅提前退稅機制之可行性,並於1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延長報稅期限影響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林楚茵 張其祿 羅明才 

三、近日疫情升溫,應減少人流進出公共場所,雖現已提供多元報稅管道,但除個人報稅外,公司行號仍有由會計師核計查帳報稅之需要,因此無法避免人員流動。鑑於109年所得稅申報適逢疫情亦有延長報稅期限,請財政部研議延長報稅期限之可能性,並於1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張其祿 羅明才 

四、鑑於政府行政數位化及疫情升溫之考量,且現行實務上亦有針對線上報稅、線上填報人口普查等提供抽獎等誘因。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延長普查期間之可能性,及如何提升農林漁牧普查民眾線上填報之意願,並於1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張其祿 羅明才 

五、110年7月1日即將正式生效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6條授權財政部取得必要的電子支付機構之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財政部於110年4月29日預告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將實質交易款項的資料一律提供,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正版本,以達確實對跨國消費及地下經濟課稅之目的,排除與課稅目的無關之國內一般消費,避免對國民隱私權造成不當的過度侵害。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吳秉叡

六、請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6條第4項授權辦法之規定,針對營業人每半年收款金額達新台幣48萬元以上者,提供財政部作為稅捐稽徵查核之依據,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精神,不得任意提供與買受人個人資料相關之交易資料。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七、有鑑於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草案引發民眾對於政府機關索要民眾個資,侵犯隱私權的擔憂。爰此,請財政部就該草案為何針對付款方索要個資;半年內累計金額達48萬元以上須提供交易紀錄,48萬元的金額是如何評估訂定的;草案整體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慮;後續如何保障民眾個資不會外洩,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八、為了解房地合一稅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運用狀況及分配比例,本(110)年3月29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會議中曾提出附帶決議,當日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表示,其分配業務在於行政院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並將建請受配機關每年度於網站上公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運用情形。爰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此一研議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楚茵 高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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