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星期一)9時1分至13時3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賴士葆 沈發惠 曾銘宗 林德福 李貴敏 

     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羅明才 張其祿 余 天 

     高嘉瑜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邱顯智 陳椒華 洪孟楷 劉世芳 楊瓊瓔 

     蔡壁如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婉汝 林俊憲 管碧玲 

     吳斯懷 張育美 陳明文 莊競程 江永昌 何欣純 

     蔡易餘 費鴻泰 邱志偉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進雄

      統計處           處長   蔡美娜

      法制處           處長   胡坤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高雄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北區國稅局         局長   王綉忠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內政部地政司         副司長  林家正

        營建署         副組長  陳淑娟

      法務部            參事   劉成焜

主  席 曾召集委員銘宗

專門委員 謝淑津

主任秘書 趙弘靜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副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謝禎鴻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所得稅法」6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7人、委員李貴敏等16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以上3案業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在案)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民眾黨黨團代表蔡壁如、委員賴士葆、曾銘宗、張其祿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蘇建榮說明行政院提案內容並回應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曾銘宗、林德福、郭國文、李貴敏、林楚茵、鍾佳濱、張其祿、高嘉瑜、陳椒華、羅明才、陳明文、邱顯智、費鴻泰、江永昌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林家正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財政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高嘉瑜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四)併案審查「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1.審查結果:

(1)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及第十四條之六: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第二十四條之五:參酌委員吳秉叡等7人修正動議,將行政院提案第二項第一款增列第四及第五目:

「(四)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3)第一百二十六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2.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第一百二十六條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曾召集委員銘宗補充說明。

3.通過附帶決議1項:

根據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規定,「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中亦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然就現行公開資料並未能清楚知悉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之運用狀況及分配比例,爰此,建請行政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更為妥善運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進行社會福利政策的調配,另每年度應於網站上公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運用情形。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曾銘宗 高嘉瑜

二、審查人民請願案有關「所得稅法」3案:

(一)劉守恩君為建議國民年滿82歲以上,年度所得(含台銀優惠定存息)新台幣99萬元以下(排富),且已扣繳綜合所得稅14年以上者,免扣繳綜所稅等修法請願文書案。

(二)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檢討所得稅法對於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以利企業長期發展請願文書案。

(三)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為建請修訂所得稅法,導入間接稅額抵扣制度,以維護租稅中立,鼓勵企業對外投資,提昇國際競爭力請願文書案。

決議:請願案等3案均不成為議案,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