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4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奕華 高虹安 李德維 陳秀寳 黃國書 張廖萬堅
王婉諭 萬美玲 范 雲 賴品妤 林宜瑾 周春米
吳思瑤 鄭正鈐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貴敏 洪孟楷 鍾佳濱 邱顯智 楊瓊瓔
呂玉玲 廖婉汝 謝衣鳯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莊競程 邱志偉 高嘉瑜 何欣純 葉毓蘭 羅明才
賴香伶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人員:教育部常務次長 林騰蛟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林召集委員奕華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2、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2020東京奧運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備戰作業整備及新興體育項目列為未來奧運競賽項目之選手培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議程有委員高虹安、林奕華、李德維、陳秀寳、黃國書、張廖萬堅、王婉諭、高金素梅、范雲、賴品妤、吳思瑤、周春米、林宜瑾、萬美玲、楊瓊瓔、邱顯智、鄭正鈐、洪孟楷、李貴敏、陳椒華、何欣純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8項:
一、為避免台中7歲男童遭未具資格之柔道教練摔傷憾事重演,教育部應對各級學校、社團或坊間體能訓練教室等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等技擊類型教練或指導老師之聘用條件訂出具體規範,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全面調查檢討各級學校、社團、坊間體能訓練教室等,目前技擊類指導教練之人數與資格,並訂定聘用需具備單項協會核發之教練證等相關標準,把關指導教練之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提案人:林奕華 高虹安 王婉諭
連署人:李德維 鄭正鈐
二、有鑑於運動具有提高國家聲譽及增進國民健康福祉等外部效益,故教育部體育署對我國選手於國際賽事表現優良者,皆給予獎金以資鼓勵。如今我國體育選手,若於國際賽事如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8名,體育署將頒發90萬元至2,000萬元不等之國光獎金。而績優身心障礙體育選手,雖亦有相同類型之賽事與獎勵制度,然其國際賽事獲獎後之獎金,卻約莫僅有一般體育選手的五分之一,略顯不足。為鼓勵並扶助績優身心障礙體育選手參與國際賽事,建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提高績優身心障礙體育選手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獲獎獎金,以激勵績優身心障礙體育選手參與國際賽事表現。
提案人:林奕華 王婉諭
連署人:李德維 高虹安
三、鑑於110年4月21日台中發生男童至柔道館上課遭教練重摔,導致男童頭部重創昏迷緊急送醫,引起社會熱議與質疑,包括教練不具備教練證、教學不當等,恐怕並非單一個案,然經查目前教育部對於各式競技類道館之設置標準管理並無統一之規範,為避免憾事再次發生,造成學生與家長恐慌,不知如何選擇合適之專業道館,爰要求教育部針對各項競技類運動道館設置標準及教練資格等訂定相關規範,並於1個月內提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萬美玲 高虹安 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王婉諭
四、鑑於近日台中柔道教練發生訓練過當導致男童嚴重傷害一事,除該涉案教練應受究責外,該名依照教練指示動作之小四男童,及其餘目睹摔傷事件之學童,均可能因為目睹案件經過而受到心理上的創傷。
爰要求教育部,立即協同學校啟動相關心輔機制,確實保障該名男童及其餘目睹兒童能獲得適當協助。
提案人:王婉諭 范 雲 林奕華 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五、鑑於近日台中發生柔道教練訓練過當導致男童嚴重傷害一事,且該教練竟不具備合格教練證,顯見兒童運動訓練班教練師資良莠不齊。目前兒童運動風潮興盛,教育部體育署作為主管機關,卻無提供相關機制供家長檢驗該訓練班教練是否具備足夠之專業檢定資格,實不利兒童安全之保障。
為使家長能以公開資訊作為選擇教練之依據,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建制各單項運動協會之教練證查詢平台,以達資訊公開揭露之宗旨。
提案人:王婉諭 范 雲 林奕華 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六、鑑於近日台中發生柔道教練訓練過當,導致男童嚴重傷害一事,該案例凸顯兒童運動訓練班教練師資參差不齊及欠缺幼兒運動教學專業;又現行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中,運動教練證之發給僅要求學科及術科測驗成績檢定合格,並不以受檢定者需接受相關幼兒運動訓練課程為要件,導致運動教練在欠缺兒童運動專業背景情況授課,實為置學童於重大風險中。
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評估是否將幼兒運動專業訓練課程以及指導原則納入各項運動教練資格檢定項目中,並於1個月內提交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范 雲 林奕華 陳秀寳
吳思瑤 張廖萬堅
七、鑑於技擊類運動易產生運動傷害,尤其幼童更需高度保護之前提下,技擊類運動教練更需有正確之教育觀念及素養,為精進教練職能,汰除不適任教練及運動場館,政府應推動安心道館供民眾選擇,教育部體育署應就以下事項於1個月內進行研議及推動,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一)技擊類運動應建立認證安心道館制度並予以公開。其負責人必須持有之合格教練證,並定期接受場館經營及教學專業教育之課程。場館必須為特定體育團體之團體會員,若發生重大違紀事件,負責人及場館須受到停權或除會等懲處。
(二)盤點、檢視各縣市政府道館、學校運動代表隊及社團、民間運動社團之教練是否具合格教練證,加強宣導合格證照之重要性並推動授證。
(三)教育部體育署為運動場館業、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不良教練及場館,應提出管理精進辦法。
(四)參照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教育部體育署應建立「不適任裁判教練」通報及查詢系統或納入現有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作為裁判教練授證、道館認證審核之參考依據。
提案人:黃國書 陳秀寳 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奕華 吳思瑤 王婉諭
八、鑑於110年4月21日台中市發生男童於柔道館上課,遭受不當訓練導致頭部重創昏迷緊急送醫之情事,引起社會關注。且該名柔道教練並不具教練證資格,恐有教學不當之虞。經查,該名教練在不具教練資格下於全中運帶隊參賽,是為教育部監督之疏失。此一情形恐非單一個案,爰建請教育部針對前述現況盤點各層級運動項目之教練資格,並檢討前況疏失,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個月內交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林奕華 王婉諭
連署人:范 雲 賴品妤 吳思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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