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3時7分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下午4時20分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2時5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林奕華 李德維 高虹安 黃國書 張廖萬堅

王婉諭 周春米 陳秀寳 鄭正鈐 林宜瑾 賴品妤

吳思瑤 范 雲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洪孟楷 鍾佳濱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廖國棟 林俊憲 吳玉琴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蘇巧慧 廖婉汝 張育美 葉毓蘭 陳椒華 劉世芳

孔文吉 呂玉玲 何欣純 莊競程 王美惠 林德福

高嘉瑜 邱志偉 蔡易餘 羅明才 楊瓊瓔 謝衣鳯

林楚茵 陳雪生 陳柏惟 蘇治芬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人員:(5月10日)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簡任技正 陳輝國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陳佩利

(5月12日)

教育部政務次長 蔡清華率同有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專門委員 陳淑華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簡任技正 呂孟穎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 王金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任技正 劉約瑟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胡仕賢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副處長 尤正才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經濟部能源局專門委員 陳景生

台灣電力公司業務處處長 蔡志孟

(5月13日)

文化部部長 李永得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 丁曉菁

主 席:林召集委員奕華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陳錫欽

紀 錄:簡任秘書 許靜江 簡任編審 蔡月秋 科長 蔡國治

薦任科員 李宗一

(5月10日)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我國技職教育推動產學合一現況及減少學用落差成效與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三、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1案。

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0年度預算「替代役補充兵優秀選手培訓」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討 論 事 項

處理或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4案。

1、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之「學前教育」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扶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國民中小學教育」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教育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國家體育建設」凍結1,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計畫」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綜合規劃行政及督導」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教育研究院「院務業務活動」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3、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培育宏觀視野國際人才」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4、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一般行政」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5、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推展一般教育及編印文教書刊」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6、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7、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辦理國際華語文教育」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8、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終身教育」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9、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各項教育推展」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0、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之「吸引國際學生來臺就學」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1、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高等教育」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2、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南向人才培育推動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3、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推動及改進大學招生制度」凍結1,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24、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一般行政」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25、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項下「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6、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人事行政管理與財務輔導」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27、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學務與輔導」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8、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2億3,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29、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0、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前教育」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1、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及學前教育」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2、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3、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體育教育推展」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4、 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青年發展工作」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萬美玲、林奕華、李德維、高虹安、張廖萬堅、周春米、黃國書、陳秀寳、王婉諭、鄭正鈐、林宜瑾、賴品妤、吳思瑤、范雲、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呂玉玲、洪孟楷、孔文吉、鍾佳濱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李貴敏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教育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5案,除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繼續凍結外,餘均審查完竣,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通過臨時提案6項:

一、鑑於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自107年起不斷攀升,到109年已達3,000人,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7歲以下兒少非自然死亡中運輸事故居高不下(0至17歲約41.7%), 107年12至17歲運輸事故死亡更超過6成(12至17歲約60.98%;0至12歲約17.6%)。102、107年交通事故各年齡層傷亡統計,運輸事故受傷及死亡的數量統計,24歲以下皆占大宗。而改善交通安全3E,分別是工程、執法、教育,對於交通安全解決的貢獻,分別是工程10%、執法20%、教育70%。顯見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各級學校之交通安全教育實施情形各有不同,現行交通安全教育課程多列為校訂課程,而各級學校校長、老師亦應對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及推行方法有正確認知,教育部則應該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每年辦理學校校長會議時,指定排入講解交通安全教育重要性及推行方法,讓各級學校校長了解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及如何推動,教育部亦應建立交通安全教育資源中心,供各級學校參考使用。另110年教育部編列執行交通安全教育的經費總計僅330萬元,顯見教育部對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忽視,教育部及所屬各司,應確實檢討完備交通安全教育計畫,並反應在以後年度預算編列。請於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回復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萬美玲 林奕華 高虹安 李德維

鄭正鈐 葉毓蘭 張育美

二、鑑於現行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之特教師生比嚴重失真,致生教學現場師生比高達1:30以上,又不計入疑似生或將二名疑似生等同一名正式生之情事,業已嚴重損害特教學生受教權益。惟依據2009年特殊教育法修法通過之附帶決議,前開決議揭示:「教育部於本法通過後應儘速修訂『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另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國中以上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應為24人,國小教育階段每班學生人數應為16人,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人數應為10人。」

爰建請教育部遵行前開附帶決議,規劃具體改善措施與中長程策進作為,包含人力需求推估、中央與地方經費分配及具體執行期程,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前開規劃應包含以下事項 :

(一)盤點現行各級學校特教教師編制員額人數與實際聘用人數,並補齊正式編制員額。

(二)盤點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之師生比,其師生比之計算應包含疑似生,並應研擬「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定每班學生人數上限,且據此提出各教育階段應逐年增加專任特教教師之進程。

提案人:王婉諭 高虹安 范 雲 林奕華

鄭正鈐 萬美玲 張廖萬堅

三、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條之規定,普通型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自有其核心差異;108課綱說明亦指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一般科目、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課程,協助學生培養專業實務技能、陶冶職業道德、提升務實致用等就業力,因此普通高中、技職高中在各方面都應有所區別。108課綱「高中建教合作班課程實施規範」亦闡明,專業科目與實習科目共應占校訂科目80%以上,其中60%以上應為實習課程,可以看出對於學生實作能力之著重。

惟111年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流程,學生需先報考統一入學測驗(統測),而統測考試科目為國、英、數、專業一、專業二等五科。一般科目占五分之三,專業科目僅占五分之二,恐有違108課綱精神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條之規定。爰建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狀況檢討釐清,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林奕華 鄭正鈐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王婉諭

四、高中學習歷程檔案跟隨著108課綱上路,惟學習歷程檔案上路至今問題多多,嚴重影響莘莘學子之權益。爰建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盤點學習歷程平台至今所發生之問題,包括:當機頻率和原因、未來補助學校頻寬不足方案、開設專區師生可回報紀錄平台使用狀況,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高虹安

連署人:陳秀寳 黃國書 林奕華 范 雲

鄭正鈐 王婉諭

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以技優甄審、技優保送或特殊選才進入技專校院後,卻多發生無法充分發揮技術專長,僅能配合大專校院偏向學術研究之課程設計,不僅降低學生學習興趣,亦恐造成學生退學或休學情況,不利技職人才培育。爰要求教育部1個月內提出針對技優甄審、技優保送學生如何銜接技專校院課程,發揮所長,以利技職人才培育。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秀寳 高虹安 鄭正鈐 王婉諭

六、技職教育為我國產業發展重要基礎,技職教育應與時俱進,對接產業人才需求。然對國內產業缺工等調查預測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之業務,對產業勞動權益則為勞動部之執掌。有鑑於教育部為技職教育主管機關,若無法精準掌握產業缺工與人才需求,不利技職人才培育。爰要求教育部,應每3個月與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勞動部等會商討論,提供高中職與技專校院產業缺工需求和媒合報告,以利學校修正人才培育與科系調整方向。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秀寳 高虹安 鄭正鈐 王婉諭

(5月12日)

討 論 事 項

1、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8案:

(1)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繼續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繼續審查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繼續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繼續審查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繼續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7) 審查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8) 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2、 「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案:

(1)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3)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李德維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3、 「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7案:

(1) 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6)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進行詢答)

(本日議程採綜合詢答,有委員林奕華、黃國書、張廖萬堅、萬美玲、范雲、陳秀寳、周春米、王婉諭、吳思瑤、賴品妤、高金素梅、高虹安、鄭正鈐、楊瓊瓔、林宜瑾、李德維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教育部政務次長蔡清華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修正草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奕華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四條及第十三條,照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提案通過。

(二)第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九條 為審議前條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業界代表、工會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青少年團體代表、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與運作、審議程序、建教合作機構評估之項目與基準、成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

(四)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

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建教生受訓期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之最低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建教合作辦理方式公告之;其中勞動權益課程最低時數,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後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該手冊之內容,應每年檢討修訂。

  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應於第一項第一款基礎或職前訓練,規劃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五)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前項僱用勞工總數六人以上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前二項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一款僱用之外國人。」

(六)第二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建教生訓練契約,提供良好之訓練環境,安排建教生至相關部門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並培養優良之工作態度、安全認知及職業道德。

二、前款訓練活動應與建教生所學職業科別相關,並注意建教生之身心健康。

三、於建教生受訓期間,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指派專人負責建教生之職業技能訓練及生活輔導。

四、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建教生到校上課或至建教合作機構以外場所進行觀摩受訓之權益。

五、應考量建教生之學習表現及年資,逐年增加生活津貼之金額。

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七、應置備建教生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建教生訓練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八、建教生於訓練活動期間從事之作業,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應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項目者,應準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為建教生施行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

建教合作機構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之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保險給付之計算與發給及其他有關保險事項,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建教合作機構就建教生因從事訓練活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係因建教生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七)第二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

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八)第二十三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三條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簽訂建教生訓練契約前,應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予學校,由學校專戶存儲,於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生活津貼或第二十四條第九項所定賠償金未獲給付時,由該保證金支付之。學校應於建教生訓練契約終止後,將賸餘之保證金發還建教合作機構。

前項保證金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九)第二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十)第二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四條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建教生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建教生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依該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休息。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其生活津貼,學校不得列入其學業成績評量之事項。

因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建教生訓練契約中與建教生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

一、建教生年滿十六歲。

二、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三、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依前項規定另行約定訓練時間者,仍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包括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或前項規定,應就違反規定之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換算之生活津貼數額二倍之金額,作為賠償金;違反規定之時數未滿一小時者,應以一小時計算。」

(十一)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二)第二十六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六條 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建教合作機構應與學校會商提供身心障礙建教生個別化協助措施。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因建教生依本法提出申訴或協調或依勞動事件法聲請調解、提起訴訟,而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第一項差別待遇之認定,準用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就業歧視認定之規定。」

(十三)第二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除前項考核外,勞工主管機關得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

(十四)第三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二條 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三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超收建教生或不符合每期最低輪調人數。

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行為。

三、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保障建教生權益之義務。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明細表、給付生活津貼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未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生活津貼、未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或預扣生活津貼。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繳納保證金。

六、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安排建教生之受訓及休息時間,或未依第九項規定,給予建教生賠償。

七、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給予建教生補償。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給予建教生不利之差別待遇,或未依第二項規定提供個別化協助措施。

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給予建教生差別待遇、未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項規定,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章規定處罰。但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未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有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事者,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處罰。」

(十五)通過附帶決議4項:

1.為強化培養建教生之勞動權益知能,並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11條之修正,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議修正相關行政規則,提高基礎及職前訓練之「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簡介課程」與「職業安全衛生課程」之授課時數。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林奕華 周春米

劉建國 吳玉琴

2.配合本次「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正第11條,增列有關「辦理建教僑生專班之學校,應於第1項第1款基礎或職前訓練,規劃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請建教僑生專班之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檢討就讀該專班僑生之資格,並強化學校針對就讀該專班僑生在學及在廠輔導、語言溝通輔導等事項,及須善盡僑生學習輔導與生活照顧之責(輔導時間應含例假日);另請教育部會同僑務委員會,研議於相關行政規則強化該專班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內容。

提案人:張廖萬堅 林奕華 黃國書 林宜瑾

陳秀寳 吳玉琴

3.配合本次「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正第23條第1項規定,擴大有關保證金之支付範圍,納入本次修正第24條第9項所定賠償金,且建教生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前開賠償金而未獲給付時,並增訂有罰則規定;另因應立法院110年4月23日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第6條第3項第2款明定建教生準用第1項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爰請各主管機關會同同級勞工主管機關落實督導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向建教合作機構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並就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機構承辦人員辦理增能研習。

提案人:陳秀寳 萬美玲 林宜瑾 張廖萬堅

林奕華 吳玉琴

4.為保障女性建教生之權益,並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之修正,請教育部積極加強宣導,於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而請假時,學校僅得於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作事實性記錄,不得為負面性質之陳述。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林奕華 張廖萬堅

吳玉琴

五、「學校衛生法」相關修正草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奕華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十四條,修正如下,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及電子煙等新興菸品及類菸品;並不得供售菸、電子煙等新興菸品及類菸品、酒、檳榔、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前項電子煙等新興菸品及類菸品認定標準由教育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二)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六、「國民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七、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修改。

(5月13日)

報 告 事 項

文化部部長李永得、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丁曉菁列席就「國內漫畫基地暨CCC數位平台營運管理檢討與未來我國漫畫產業扶植與推廣計畫」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議程有委員萬美玲、林奕華、張廖萬堅、黃國書、王婉諭、賴品妤、陳秀寳、楊瓊瓔、周春米、高虹安、林宜瑾、吳思瑤、鄭正鈐、范雲、洪孟楷、蘇治芬、李德維、張其祿、陳椒華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楚茵、陳柏惟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所提書面質詢或相關資料,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7項:

一、根據文化部之「文化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補助計畫行政調控處理原則」,該措施針對某些領域之補助團隊在計畫核銷上給予放寬,即便計畫無法執行完畢,也能按目前進度憑單據核銷,讓準備到一半的表演團體能暫時度過難關。

因應疫情,爰建請文化部研議與各行政法人進行行政協調,共同討論各單位轄下之補助案或委託製作案,是否也能提供前述政策類似之放寬彈性,讓合作之表演團體能先行憑開銷證明進行核銷,讓表演團體能暫時處理因應疫情突升溫所造成財務上之衝擊。

提案人:王婉諭 林奕華 張廖萬堅

二、根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7條:本院每年應舉行諮詢會議,邀請文化內容相關學者專家及產業、團體、法人與機構之代表,就本院發展與業務等相關事項,提供諮詢意見;「諮詢會議之過程應全程公開。」

然而,目前文策院除110年3月22日的創作者諮詢會之外,相關諮詢會並無全程公開錄音錄影,恐違反文化內容策進院第7條規範,嚴重影響漫畫產業界與文策院溝通成效,並引起許多爭議,為溝通不良之結果。

爰要求文策院,應依相關設置條例之規定,公開過去諮詢會會議內容以及未來相關諮詢會議內容,以達到公開透明的精神,並讓社會大眾更了解文化內容策進院政策形塑討論內容。

提案人:王婉諭 林奕華 張廖萬堅

三、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文化內容策進院專案報告上,有提及將與博物館群成立編輯委員會,參與《CCC創作集》的企劃開發及選題,培養漫畫編輯人才進入漫畫產業。

然而,依據專報上的資訊,僅有針對CCC創作集的企劃開發及選題為主,包括商轉、對接市場以及往海外市場發展的計畫而言,量能上仍必須加強。

同時,外部學者對此也多所提出建議,包含國立政治大學的李衣雲教授認為,「文策院應積極設立一個單位去進行產出、行銷以及媒合業界的工作,而且在人選上必須要有產業觀,能夠因應,依照目前編輯委員會僅有選題、決定稿費等原有CCC編輯部IP開發的權限。」;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的劉定綱教授也同樣表示,「面對漫畫家、出版社、實體及網路市場,應該有一個專責的組織來面對上述需求。」

爰建請文化內容策進院應研議擴大編輯委員會的規模,讓該單位針對現行優秀的台灣漫畫IP作品進行轉譯、對接市場媒合、轉出成動漫、實體商品,以創造台灣IP的產值,或能夠與海外談合作,比如與日本的動漫廠商談動漫製作企畫。

提案人:王婉諭 林奕華 張廖萬堅

四、製糖為我國現代經濟發展之基石,糖外銷所創外匯收入最高幾達我國外匯收入之8成。我國中南部地區交通水利設施之興修,亦多配合製糖工業之發展,甚至為農業地區現代金融奠定基礎。糖業亦形塑臺灣人文風貌,從語言到飲食皆受其影響甚深。隨產業結構轉型,糖業文化資產原應得到妥適保存,惟我國過往文化資產政策對於量體龐大之工業遺址缺乏策略,矧此種規模之歷史場域必須在整體空間政策脈絡下,配合原糖業地區的永續發展進行通盤規劃,此亦為政府「再造歷史現場」政策之目的。爰請文化部會同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等有關部會,參考如德國魯爾區埃姆歇公園國際建築展(Internationale Bauausstellung Emscher Park)等知名案例,在「再造歷史現場」與「文化路徑」等政策基礎上,以糖業鐵路為軸、糖廠為節點,評估推動「糖業文化廊帶整體規劃」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范 雲 張廖萬堅 蘇治芬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吳思瑤

五、雲林縣北港地區製糖歷史始於荷蘭時期,根據荷蘭東印度公司檔案北港為當時臺灣製糖之北界。日治時期先有企業家於1910年設立北港製糖株式會社,該社後併入大日本製糖株式會社並於1912年啟用現北港糖廠。今日的北港糖廠廠區既保有眾多日治時期建物,亦有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987年始啟用之新式煉糖工廠,可謂我國工業發展之縮影。惟2005年北港糖廠隨產業結構轉變而停產,導致廠區建物縱經文化資產指定亦缺乏妥善維護,遑論擬定具永續性之再利用計畫。文化部雖已補助修復規劃費用,然而實體工程經費仍待研商,尤其具文資身分建物之緊急搶修次序仍未定案。矧從政府「再造歷史現場」政策意旨與實務、國內外工業文化資產活化經驗、空間規劃之公民參與式設計(participatory design)趨勢評估,則文化部就北港糖廠修復再利用計畫宜加速檢討,並會同經濟部責成所屬管理單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落實文資法所定之修復再利用工作。爰請文化部於2個月內就北港糖廠歷史建物緊急搶修、再利用計畫導入公民參與式設計、以同步工程(concurrent engineering)模式進行修復期間之環境「文化保溫」進行研究,併同和經濟部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協調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范 雲 張廖萬堅 蘇治芬

連署人:陳秀寳 賴品妤 吳思瑤

六、有鑑於台灣動漫產業的創作量、出版量都需要政府加以扶持、協助。然,為協助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而成立之文化內容策進院,卻因與《CCC創作集》編輯群溝通上有所認知上差異,致使動漫創作者對政策失去信心,對我國未來漫畫的「內容開發」無疑是雪上加霜。爰要求文化內容策進院應秉於創立使命,於1個月內提出明確資源與方案,以協助台灣動漫產業之內容開發能量、留下台灣動漫創作人才,以利我國動漫產業能走向國際市場,並將相關規劃和執行成果以書面形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高虹安 陳秀寳 李德維

七、有鑑於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之使命為建構產業專業支持體系、以文化內容驅動產業創新發展升級及形塑國家品牌進行國際布局3大任務,顯然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係為替台灣文化藝術產業點火及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然,今卻發生文策院主管的台灣漫畫平台《CCC創作集》編輯集體辭職事件,甚至連《CCC創作集》官方臉書都宣告解散,雖文策院事後予以澄清,但已顯示文策院與《CCC創作集》之編輯群,雙方已有嫌隙,溝通也不順暢,與文策院所成立之目的相悖。爰要求文化內容策進院於1個月內再與《CCC創作集》編輯群溝通,協助《CCC創作集》原編輯群能續留原工作崗位,以展示國家對於漫畫產業之重視以及漫畫工作者之尊重,並將溝通結果以書面形式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林奕華 高虹安 陳秀寳 李德維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