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43分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分
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陳歐珀 李昆澤 邱臣遠 陳明文 林俊憲
鄭天財Sra Kacaw 趙正宇 蘇震清 陳素月
劉櫂豪 許淑華 陳雪生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李德維 林德福 李貴敏 葉毓蘭 劉世芳 林楚茵 溫玉霞 邱顯智 謝衣鳯 鍾佳濱 廖婉汝 楊瓊瓔 何欣純 莊競程 江啟臣 羅明才 邱志偉 張育美 張其祿 賴瑞隆 林為洲 蔡易餘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高嘉瑜 鄭正鈐 周春米
陳玉珍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5月5日(星期三)
交通部 |
部長 |
王國材(12:00前) |
政務次長 |
陳彥伯(12:00後) |
|
會計處 |
處長 |
張信一 |
統計處 |
處長 |
劉瑞文 |
政風處 |
處長 |
游國鑌 |
管理資訊中心 |
主任 |
王穆衡 |
科技顧問室 |
主任 |
王穆衡 |
總務司 |
司長 |
黃定環 |
航政司 |
司長 |
何淑萍 |
路政司 |
司長 |
陳文瑞(12:30後) |
副司長 |
張舜清(12:30前) |
|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
組長 |
徐台生 |
法規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邱銘堂 |
航港局 |
局長 |
葉協隆 |
公路總局 |
局長 |
許鉦漳 |
民用航空局 |
局長 |
林國顯 |
鐵道局 |
代理局長 |
伍勝園 |
觀光局 |
副局長 |
周廷彰 |
臺灣鐵路管理局 |
局長 |
杜 微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副總經理 |
王派峰 |
高速公路局 |
局長 |
趙興華 |
運輸研究所 |
副所長 |
陳天賜 |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
經理 |
謝昇蓉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羅莉婷 |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調辦事法官 |
馮浩庭 |
法務部 |
參事 |
林豐文 |
內政部警政署 |
科長 |
楊肇元 |
營建署 |
分隊長 |
鄭惠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副局長 |
王麗惠 |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簡任技正 |
陳青梅 |
醫事司 |
簡任技正 |
呂念慈 |
長期照顧司 |
簡任技正 |
吳希文 |
社會及家庭署 |
組長 |
尤詒君 |
5月6日(星期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主任委員 |
陳耀祥 |
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蔡炳煌 |
平臺事業管理處 |
處長 |
王德威 |
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 |
處長 |
鄭明宗 |
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
處長 |
陳春木 |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處長 |
黃文哲 |
法律事務處 |
處長 |
石博仁 |
北區監理處 |
處長 |
溫俊瑜 |
南區監理處 |
處長 |
劉豐章 |
中區監理處 |
簡任技正 |
韓鎮華 |
秘書室 |
主任 |
陳仲山 |
人事室 |
主任 |
林文益 |
主計室 |
主任 |
黃秀容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簡信惠 |
主 席:陳召集委員素月、邱召集委員臣遠(5月5日討論事項二)
專門委員:蘇純淑
主任秘書:黃輝嘉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淑玫 簡任編審 黃彩鳳 科 長 江建逸
專 員 楊蕙如 薦任科員 林立偉
5月5日(星期三)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21案:
(1)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業務費」項下「資訊服務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2)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郵電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道路交通安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4)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5)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其餘建設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6)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7)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三)「偏遠地區交通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8)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9)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一)「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0)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局決議(一)「氣象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11)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局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2)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局決議(三)「氣象測報」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3)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局決議(十六)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
(14)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5)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二)「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6)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三)「運輸研究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7)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一)「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8)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三)「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9)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一)「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0)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1) 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四)「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第(一)案至第(二十一)案,均予以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交通部主管預算凍結案計11案:
(1)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般行政」及「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之勞務承攬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交通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4)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航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5) 處理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5目第1節「路政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案。
(6)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5目第2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7)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一)「勞務承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8)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三)第2目「觀光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9)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十九)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0)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二)「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11) 審查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三)「國家鐵道建設與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本日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會計處處長張信一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陳歐珀、邱臣遠、李昆澤、陳明文、鄭天財 Sra Kacaw、林俊憲、趙正宇、蘇震清、陳素月、劉櫂豪、許淑華、鍾佳濱、陳椒華及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王國材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均同意備查,提報院會。
二、(一)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繼續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繼續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7)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8)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9) 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討論事項二之第(一)至(三)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討論事項二之第(四)至(九)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與本院109年12月30日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之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均由邱召集委員臣遠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第十條條文:照委員萬美玲等23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
(二)第二十九條條文:依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修正第一項序文為:「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一)第六十九條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為:「(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第六十九之一條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雪生等22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俊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二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已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三)增訂第六十九條之二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修正為:
「第六十九條之二 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註銷牌照或換發牌照前,應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四)第七十一條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修正為:
「第七十一條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五)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修正為:
「第七十一條之一 微型電動二輪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之牌照。
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四、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五、牌照業經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六、牌照遺失不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微型電動二輪車屬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者,當場移置保管;前項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者,沒入之;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扣繳之。
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牌照或未懸掛牌照於道路停車者,依前二項規定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本條例○年○月○日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
(六)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二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修正為:
「第七十一條之二 微型電動二輪車損毀或變造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牌照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
(七)第七十二條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為: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八)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為:
「第七十二條之一 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九)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修正為:
「第七十二條之二 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微型電動二輪車租賃業者未於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或未確認其年齡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十)第七十三條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為: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十一)第七十四條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一項序文為:「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十二)增訂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為:
「第七十七條之一 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有第二章或本章違規行為,得依第七條之二方式,逕行舉發。」
(十三)第七十八條條文:依委員洪孟楷等20人提案修正:
1.第一項序文為:「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2.第二項為:「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3.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十四)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修正為:
「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 、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十五)第九十二條條文:依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修正:
1.第一項為:「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2.第三項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收取費用;其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3.第五項為:「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4.增列第九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其資格、申請、設備與人員、收費方式、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5.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通過臨時提案3項:
一、華航諾富特案累積26病例,染疫諾富特員工及其家人陸續確診,可確認感染期有社區活動史,目前台灣疫情離社區感染已經十分接近,如何圍堵諾富特案疫情將是防疫關鍵。綜觀目前大眾運輸,機場、火車站、捷運站、轉運站均在進出站時有明確體溫檢測機制。但停靠路邊站牌上下乘客的市區公車以及部份國道客運路線,並無明確檢測體溫機制。
為有效阻絕疫情擴散,建請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儘速檢討相關大眾運輸工具體溫量測機制。尤其是無法安排站務人員可量測體溫之處,應於該交通工具上建立隨車量測體溫機制,以落實防疫,杜絕疫情擴散之可能。
提案人:林俊憲 陳素月 邱臣遠
二、有鑑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在5月2日未經完整預告作業下,便架設了位在新北市關渡大橋上的黃色雙主柱護欄,雖意在防止用路人跨越,但卻造成啟用2天已有8起車禍之多的結果產生。雖然,目前公路總局將雙主柱護欄改為拆除,但卻仍無法有效化解用路人在意的「騎士安全第一」,以及車道分流降低重大事故發生等雙贏目標可落實之疑慮。爰此,要求交通部限期於2個月內,完成「關渡大橋雙向橋面車流之最適性道路管理」評估作業,並完整採集在地駕駛之用路經驗,以求程序周全,保障騎士及用路人的道交安全,俟後並將結果提供公路總局參考之,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陳素月 邱臣遠
三、有鑑於國5臺北往返宜蘭、每逢假日嚴重塞車,尤其連續假日更是寸步難行,用路人怨聲載道,尤以109年端午連假破天荒連塞32小時惡夢,嚴重影響宜蘭之觀光發展。雖中秋節交通部實施國道各項疏導措施,如暫停收費時段、封閉入口匝道、國道客運優惠專案等等,但效果有限,並非長期解決之道。對於國5長期塞車問題,日前呼籲政府應儘速規劃台62線新北瑞濱至宜蘭頭城之快速道路,沿著北宜高鐵路廊,可避開翡翠水庫保護區,作為國5之替代道路;該提案獲得交通部之允諾,公路總局亦已於110年4月發包台62線快速道路延伸之可行性評估工作。惟為減少重覆用地徵收及辦理環評時間,爰建請交通部督促公路總局針對台62線與高鐵路線重疊部分,未來設計階段採共構建造並納入可行性評估工作內,俾減省公帑及施工時效。
提案人:陳歐珀 劉櫂豪 陳素月 邱臣遠
5月6日(星期四)
報告事項
一、處理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3案: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數位匯流物聯網資安防護」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無障礙檢測服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一般行政」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決定:第(一)案至第(三)案,均予以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獎補助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二、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三、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數位經濟匯流政策法制革新」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本日會議討論事項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陳歐珀、陳明文、邱臣遠、鄭天財Sra Kacaw、林俊憲、趙正宇、蘇震清、陳素月、許淑華、林楚茵、鄭正鈐、葉毓蘭、劉櫂豪及高嘉瑜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王美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議: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均同意備查,提報院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