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5月6日(星期四)9時7分至16時24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吳玉琴 蔣萬安 蘇巧慧 徐志榮 邱泰源 莊競程 賴香伶 陳玉珍 洪申翰 張育美 黃秀芳 陳 瑩 廖國棟 Sufin.Siluko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吳秉叡 陳椒華 林奕華 李貴敏 葉毓蘭 鍾佳濱 邱顯智 洪孟楷 陳秀寳 張其祿 鄭天財Sra Kacaw 王婉諭 林宜瑾 高嘉瑜 高金素梅 范 雲 羅明才 林淑芬 蔡易餘 林德福 林楚茵 (委員列席21人)
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陳時中 |
政務次長 |
薛瑞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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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司 |
司長 |
祝健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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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司 |
司長 |
廖崑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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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司 |
副司長 (上午) |
盧胤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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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長 (上午) |
商東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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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司長 |
楊錦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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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服務司 |
司長 |
張秀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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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司長 |
蔡淑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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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司長 |
諶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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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司 |
副司長 |
劉玉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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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司 |
司長 |
黃怡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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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張育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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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
處長 |
蔡壽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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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 |
處長 |
龐一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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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會 |
參事 |
陳信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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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
執行長 |
王必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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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組 |
技監 |
劉麗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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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發展組 |
技監 |
施養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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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 |
署長 (上午) |
周志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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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 (下午) |
羅一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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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 |
署長 |
吳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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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 |
署長 |
李伯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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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 |
署長 (下午) |
吳昭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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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 (上午) |
賈淑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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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署 |
副署長 |
李臨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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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 |
主任秘書 |
吳秀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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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
司長 |
白麗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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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
副局長 |
陳佩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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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
副司長 |
王明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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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專門委員 |
徐振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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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 |
副組長 |
陳錫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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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專門委員 |
孫旻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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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 |
副組長 |
林佳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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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署 |
副組長 |
員旭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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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署 |
專門委員 |
林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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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
參事 |
劉英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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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
專門委員 |
翁燕雪 |
主 席:陳召集委員瑩
專門委員:朱蔚菁
主任秘書:金允成
記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薦任科員 李懿如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 處理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52案。
(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公費生培育」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3目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二五)第6目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第6目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
(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8目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8目項下「辦理完善全人全醫療照護網絡與運用生醫科技強化醫療照護效能」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8目項下「公費醫師留任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心理及口腔健康行政管理」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0目「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合併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
(1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0目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0目項下「金門、連江、澎湖3離島地區航空器駐地備勤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及「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醫規劃及管理」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藥藥事規劃及中醫藥政策發展」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1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藥品質與產業提升」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1目項下「中醫優質發展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1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二八)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1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九)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二)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4目「衛生福利資訊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1目「科技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2目「一般行政」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2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愛滋防治第六期五年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2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一)「確保衛生安全環境整合型計畫」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二)辦理強化新興食品科技衍生產品之管理能力等業務之「委辦費」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2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六)「食品安全巨量資料應用」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八)「食品企劃綜合管理」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三)「藥粧管理工作」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九)「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一)第1目「科技業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3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二)第1目「科技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四)第1目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3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五)第1目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六)第1目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1目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3目項下「婦幼及青少年健康保健」預算凍結十二分之一書面報告。
(4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4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三)「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4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四)「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4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六)「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4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七)「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4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八)「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
(4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九)「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4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四)「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4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二)「推展家庭支持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4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三)「推展家庭支持服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5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四)「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業務費」凍結十二分之一書面報告。
(5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六)「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5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業務費」凍結十二分之一書面報告。
決定:除第18案、第19案及第28案保留,另擇期處理外,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經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後,主席裁示討論事項議程變更如下)
1、 處理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報告案76案。
(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醫療保健支出」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科技業務」凍結1,500萬元書面報告。
(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科技發展工作」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
(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項下「辦理1957福利諮詢專線」之「業務宣導」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中辦理社會工作師相關制度規劃等所需行政費用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
(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公益勸募管理」合併凍結30萬1千元書面報告。
(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5目項下「充實社工人力方案」合併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
(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7目「一般行政」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
(1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8目「醫政業務」合併凍結1,500萬元書面報告。
(1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8目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合併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
(1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8目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1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1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1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合併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九)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業務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1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二)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四)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五)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六)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七)第9目項下「國民心理健康第二期計畫」中「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2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凍結100萬元專案報告。
(2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優化加害人合併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服務」中「獎補助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
(2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9目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
(2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3目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2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
(3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5目「醫院營運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3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防疫業務」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
(3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3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強化邊境檢疫及境外防疫第一期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3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二期計畫」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
(3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我國因應流感大流行準備第三期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3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疾病管制署第3目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
(3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三)「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預算合併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
(3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四)「辦理分析人才培訓、完善數據品質、強化監測資訊分析及探勘等研究」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
(3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五)辦理防堵逾期之原物料及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合併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
(4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
(4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九)「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合併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
(4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凍結1,000萬元專案報告。
(4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二)「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合併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
(4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四)「藥粧管理工作」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4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五)「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
(4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六)「藥粧企劃及安全風險管理」凍結700萬元專案報告。
(4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七)「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合併凍結1,000萬元專案報告。
(4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十八)「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合併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
(4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三)第1目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5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七)第1目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
(5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八)第1目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5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九)第1目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5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十)第3目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5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決議(十一)第3目項下「推動醫審及藥材作業」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5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1目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政策研究」合併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
(5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1目項下「肥胖之整合性智慧醫療研究」凍結6萬3千元書面報告。
(5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第2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5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一)「辦公室空間規劃設計、施作及維持」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
(5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五)辦理附屬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教養服務等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6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獎補助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6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一)「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獎補助費」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6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二)辦理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鑑定等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
(6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6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五)「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6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六)「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業務費」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
(6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七)「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業務費」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
(67)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八)「辦理法規研擬修訂及綜合性法制工作」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68)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十九)「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與措施之研擬及推廣等」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
(69)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辦理機構評鑑、專業訓練及方案推廣等業務」凍結11萬3千元書面報告。
(70)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一)「捐助兒童及少年安置與教養機構辦理輔導工作等」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
(71)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五)「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72)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
(73)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二十八)「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74)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三十)「辦理0至未滿2歲育兒津貼」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75)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三十一)「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
(76) 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決議(三十二)「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
(本次會議報告與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經委員蔡易餘、吳玉琴、洪孟楷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報告後,委員賴惠員、蘇巧慧、蔣萬安、吳玉琴、徐志榮、邱泰源、莊競程、賴香伶、陳玉珍、黃秀芳、張育美、王婉瑜、陳瑩、楊曜、林奕華、陳秀寳、高金素梅、陳椒華、范雲、葉毓蘭、洪孟楷、洪申翰及邱顯智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陳明文、林德福、廖國棟 Sufin.Siluko及羅美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除第42案及第43案(含附帶決議1項)保留,另擇期處理外,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一)第43案附帶決議: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於110年度「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食品管理工作—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第43案預算凍結案報告(決議事項【十二】6.)第四點說明:「109年9月4日,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討論豬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一事,共17位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均未提出反對意見。」完全違反事實,陷與會專家學者於不義,應即刻修正符合事實之文字,方予解凍。
提案人:張育美 蔣萬安 徐志榮 陳玉珍
(二)另針對第9案、第39案及第57案通過附帶決議3項:
1.「藥害救濟法」第1條明定,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即時救濟,特制定本法。同法第13條第1項,則規定有數種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法情形。其中因「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只要藥害之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的副作用,即便為嚴重藥害亦不得申請藥害救濟,雖大法官第767號解釋認為常見可預期不予救濟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但也同時強調政府機關應審酌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藥害救濟不予救濟要件與範圍。基於保障民眾用藥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檢討藥害救濟申審議標準,針對藥害之發生率,應研議從寬採取對個案有利之文獻,並針對個案用藥係基於公衛需求(例如:配合傳染病防治之抗結核用藥)者,予以從寬救濟,以兼顧公共衛生利益及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精神。
提案人:吳玉琴 林淑芬
連署人:洪申翰 賴惠員
2.近年來食品業者或個人運用網路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直播方式,常以誇張或宣稱療效方式行銷販售食品或超出健康食品可以宣稱之效能,造成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層出不窮。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指出,2016年至2019年,全台每年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數年年超過4千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於2018年祭出四大處理作為,包括:提高罰鍰金額、再次違規得命業者停業或歇業、情節重大應命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至今違規現象卻未有改善,顯見有其檢討或釐清之必要。邱委員泰源於審查110年度單位預算因此提出相關凍結案,然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回覆之書面報告,卻未見改善時程。而報告中提到提高累犯罰鍰之措施,亦為107年公告。足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理上尚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基於民眾健康安全及財產權益,應提出積極和有效的精進方案及改善時程,或其他精進方式,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泰源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預防子宮頸癌,107年底開始對國一女生全面公費補助施打HPV疫苗,於110年度預算編列1億6,479萬1千元。然而,公費施打政策實施至今仍有不少問題尚待改善,包含疫苗諮詢專線委由疫苗藥廠協助,及地方衛生局未依不良反應標準作業流程執行,民眾未獲得及時協助。基於維護接種民眾的健康與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召開會議檢討HPV疫苗接種嚴重不良事件通報受害救濟處理流程,並研議自行辦理免費諮詢0800專線,強化通報與醫療關懷之角色。
提案人:吳玉琴 賴惠員 洪申翰 林淑芬
2、 審查
(1) 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以上3案及委員賴惠員等3人所提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修正動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3、 審查
(1) 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蘇巧慧等4人提出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修正動議、委員邱泰源等4人提出第二十二條修正動議、委員賴香伶等3人提出第二十二條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等3人提出第六十二條修正動議、委員徐志榮(葉毓蘭)等4人提出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范雲)等4人提出第二十二條修正動議、委員吳玉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二條條之二及第四十八條之一修正動議)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本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案通過(照行政院、委員吳玉琴16人提案及委員莊競程等18人提案通過):第六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
(二)修正通過:
1.第二十二條(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
(1)條文內容:
「第二十二條 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不適用之:
一、公立長照機構。
二、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及研究用途為限。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2)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已依第四項規定另制定長期照顧服機構法人條例規範,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 第二項分款規範,現行公立長照機構列為第一款。另為布建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資源,增列第二款規定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亦得為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設立主體,不適用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規定,且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及研究用途為限。
三、 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2.第三十二條之二(照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條文內容:
「第三十二條之二 長照特約單位應為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退休金。
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
(2)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本條新增。
二、 第一項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為其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
三、 為維護長照人員之勞動權益,爰於第二項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所屬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相關勞動法規。」
3.第四十七條之一(照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
(1)條文內容:
「第四十七條之一 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一、提供長照服務。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
三、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轉介或安置。
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對其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有前項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
(2)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本條新增。
二、 為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權益,第一項規定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除裁處罰鍰及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得按次處罰。
三、 考量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倘有對其服務對象為遺棄、虐待等侵害權益之情事,其受非難程度應高於合法設立許可之長照機構違反相同規定之情形,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違規態樣及較高之罰鍰金額。
四、 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而提供長照服務者,且因前項情事導致服務對象死亡者,於第三項明定加重罰則。」
4.第四十八條之一(照委員吳玉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1)條文內容:
「第四十八條之一 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者,依違反各該法律規定處罰,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
(2)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本條新增。
二、 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未為其所僱用之長照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未符其他有關勞動法律者,則依各該違反之法律予以處罰。
三、 另對於經處罰仍未依規定辦理之長照特約單位,為免影響長照人員之權益,並為維護服務對象之照護品質,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停止派案,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特約之規定。」
(三)另併予修正部分條文之立法說明:
1.第三十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係綜理長照業務且肩負督導責任,應熟稔長照相關業務,以利推展業務及管理機構,爰第二項明定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資格及其例外兼任職務情事之規定。」
2.第三十二條之一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本條新增。
二、 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及費用申報核銷之效率,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有關長照服務提供者簽訂特約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及違約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第五十八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符合特定條件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例外未經登錄即提供長照服務,爰將是類依其他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增列為第一款之處罰對象範圍。
二、 依第三條第四款長照人員之定義規定,酌修第二款文字,以符規範體系一致。」
(四)通過附帶決議5項:
1.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之規定,設有董事資格、自有財產等限制,惟修法後讓私校得以排除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之適用,對於長照機構品質之把關,是否得以維持,不無疑問。另考量教育政策與長照政策面向非相同,且私校之用地可能係租用國營事業之土地,若僅憑設立相關長照科系即可規避退場機制,將與教育政策有所衝突,故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研擬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的相關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張育美 洪申翰
2.鑑於長照特約單位若削價以招攬長照服務使用人,而該削價以招攬長照服務使用人受到相對低價之優惠,難以期待主動舉發,故主要仰賴主管機關自行檢查。另若確認長照特約單位有削價競爭行為以及追收未果之情狀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張育美 洪申翰
3.為完善長照服務體系,並保障長照人員之權益,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爰請衛生福利部於修法後6個月內會同勞動部及內政部研議修正現行長照服務契約書之規定,以使該等人員相關勞動權益獲得保障。
提案人:吳玉琴
連署人:賴惠員 邱泰源
4.我國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應為政府長期照顧服務之涵蓋對象,惟現行法規政策尚未納入外籍長照人員。爰此,長期照顧服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於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檢討我國長期照顧服務之政策評估,並提出政策目標落實之路徑與階段目標,以期降低我國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者對外籍看護工之依賴,並提升我國長期照顧服務能量。
提案人:洪申翰 蘇巧慧 吳玉琴
5.本法修正通過後,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屬專案輔導學校,應不予同意其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另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欲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經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應再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續請併同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提案人:吳玉琴 邱泰源 蘇巧慧 洪申翰 蔣萬安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