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致政 葉毓蘭 陳椒華 劉世芳 吳斯懷 鄭麗文 江永昌

許智傑 黃世杰 費鴻泰 何志偉 柯建銘 翁重鈞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邱顯智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張其祿 林奕華

楊瓊瓔 李貴敏 鍾佳濱 何欣純 高嘉瑜 陳歐珀 吳玉琴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考選部部長 許舒翔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郝培芝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李怡慧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副司長 陳黃榮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王崇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副處長 楊良彬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張家瑜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考選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5款第2項決議(一)「假日及超時加班說明」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考選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5款第2項決議(二)預算凍結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暨培訓」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暨培訓」之「保障業務」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之「一般行政」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凍結332萬2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 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 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一)「一般行政」凍結19萬2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2、 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二)「施政業務及督導」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案至第十二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國民黨黨團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葉毓蘭、羅致政、陳椒華、吳斯懷、江永昌、許智

傑、鄭麗文、劉世芳、黃世杰、高嘉瑜、何志偉、鄭天財Sra Kacaw

提出質詢;委員費鴻泰、翁重鈞、楊瓊瓔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五條、第十五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四十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條、第四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九條、第十二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

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鑑於我國律師考試制度在民國107年以前,參加第二試之考生,

成績排名在應試考生前33%者即可通過律師考試,100年到106年的錄取人數及錄取率無太大變動,維持在9%到10%之間。107年之後,律師考試第二試除了須符合成績排名前33%外,考選部「無預警」新增四大核心領域科目的「400分門檻」,欠缺完整評估的門檻產生許多不合理之處,抹煞考生努力,甚而扼殺了選試專業科目表現優異的人才。考選部於過去兩年,皆有提出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以供大眾檢視400分門檻實施後之影響,報告中並多次指出:「以400分為決斷分數的制度宜再檢討改進」等語,惟考試院及考選部卻以近期正在研擬「法律專業人員資格條例草案」為由,從今年起,拒絕提供草案上路前的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嚴重侵害草案施行前之過渡期考生權益。茲請考試院及考選部評估目前400分門檻之缺漏,於400分門檻正式廢除之前,逐年提出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

提案人:何志偉 高嘉瑜

連署人:陳椒華 江永昌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