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36分、下午1時32分至2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葉毓蘭 翁重鈞 劉世芳 羅致政 吳斯懷 許智傑

江永昌 鄭麗文 何志偉 費鴻泰 黃世杰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黃國書 鍾佳濱 廖婉汝 鄭天財Sra Kacaw 邱顯智 洪孟楷

莊競程 李貴敏 廖國棟 王婉諭 周春米 楊瓊瓔 何欣純

謝衣鳯 張育美 陳明文 高嘉瑜 高虹安 張其祿 蔡易餘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上午)

政務次長 陳明堂(下午)

司法院副秘書長 葉麗霞(上午)

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交通部郵電司簡任技正 鄭傑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組長 劉萬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李文秀

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 高聰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林淵城

財政部國庫署財務規劃組副組長 張麗惠

教育部體育署綜合規劃組組長 劉姿君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處長 簡宏偉

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併案審查

(1)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案。

(3) 委員蔡易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四十八條條文草案」案。

(5) 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繼續併案審查

(1)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案。

(4)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繼續併案審查

(1)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2)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椒華、葉毓蘭、劉世芳、羅致政、翁重鈞、吳斯懷、

許智傑、江永昌、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何志偉、黃國書、陳明文、李貴敏、邱顯智、黃世杰、高嘉瑜、王婉諭、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費鴻泰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四十七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刪除。

(四)第六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三、「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七十八條,除第二項修正為「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外,餘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四)第七十九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五)增訂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六)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八)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七條之三,不予增訂。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鑑於近年來,酒駕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持續對酒駕加重刑責,酒駕案件數確實降低不少,然去年疫情爆發時,酒駕致死之數量卻不減反增。再者,每當酒駕致死事件發生時,法官對於酒駕案件之判決結果,總是無法達到民眾的期望,經查,去年我國酒駕判決最重案例,也僅判處有期徒刑8年8個月。

酒駕猶如不定時炸彈,對社會大眾危害甚鉅,為提高防制酒駕效能,建請司法院從法官量刑、法務部從可否修法(含保安處分執行法)及檢察官對肇事後飲酒規避之舉證等面向,研提相關作為,並於1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