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30分、下午2時30分至2時49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劉世芳 羅致政 葉毓蘭 黃世杰 吳斯懷 翁重鈞

鄭麗文 費鴻泰 許智傑 何志偉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洪孟楷 鍾佳濱 邱顯智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謝衣鳯 李德維 張其祿 廖婉汝 何欣純 邱臣遠

吳玉琴 蔡易餘 周春米 王婉諭

委員列席17人

請假委員:江永昌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 郭耀煌(秘書長請假)

司法院秘書長 林輝煌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黃惠琴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 諶立中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1、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2、 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法務行政」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3、 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第3目第2節項下「資訊設備」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六)第2目「法務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6、 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決議(一)第2目「廉政業務」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7、 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8、 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二)第2目「矯正業務」凍結36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9、 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決議(一)第2目「執行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 法務部函,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預算凍結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1、 法務部函,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業務支出」項下「保護費用」、「業務及管理費用」及「公共關係費用」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第二案至第十一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

一、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6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三)第6目「司法科技業務」凍結2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決議(十七)第2目項下「矯正訓練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4、 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六)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5、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及(五)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八條文草案」案。

13、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三)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審查委員陳椒華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椒華、劉世芳、羅致政、葉毓蘭、黃世杰、翁重鈞、

邱顯智、吳玉琴、何志偉、許智傑、王婉諭提出質詢;委員吳斯懷、鄭麗文、邱臣遠、費鴻泰、林宜瑾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1、 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均照案通過。

(三)第三十九條,修正如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日修正 條文及〇年〇月〇日修正之條文 ,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二百零七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立法說明第二點修正為「二、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等,於訴訟終結後,固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惟受救助人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定之兒童或少年,為貫徹對其權益之保障,倘因負擔訴訟費用之結果,致生計有重大影響,宜許其得向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之。但法院如綜合全部情節,客觀上認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有顯不適當之情形(例如本案之原因事實係因兒童或少年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等),應不予減免,爰設第一項。又准予訴訟救助時為兒童或少年,縱訴訟中或終結後其已滿十八歲,仍得依本項規定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法院審酌負擔訴訟費用對受救助人生計有否重大影響,係以裁定時為準,均附此敘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六、「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六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四條之六,除將第一項中「第十項」修正為「第十 項」外,餘照司法院提案通過;並將條次修正為「第四條之七」。

(三)第十二條,除增訂第十一項為「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維持現行條文。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七、「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百三十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增訂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一、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五、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八、「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百三十九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刪除。

(三)第二百四十五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

(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委員葉毓蘭當場聲明不同意。)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百四十八條,立法說明第一點修正為「一、提起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原判決,自須提出具體理由,第三百六十一條本此意旨,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項,明定上訴第二審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則上訴人就未提出具體理由聲明上訴部分,並無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之意,自無再擬制視為全部上訴之必要,爰配合修正,刪除第一項後段規定。 至上訴書狀若未聲明係對於判決之一部或全部提起上訴,原審或上訴審法院為確認上訴之範圍,並基於訴訟照料之義務,自應進行闡明,曉諭上訴人以言詞或書面就其上訴範圍為必要之陳述。又若上訴審法院未闡明或誤認上訴範圍,現行已有就漏未判決部分得請求法院補充判決,或就訴外裁判情形得提起上訴或非常上訴等處理機制可資救濟,均併予敘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八條文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七條之十八,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將條次修正為「第七條之十三」。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一、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六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 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五)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另定期繼續審查。

十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二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保安處分 執行處所,由法務部設置, 必要時法務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外,餘照案通過。

(三)第十五條,照案通過。

(四)第八十九條,除第二項修正為「 本法中華民國〇年〇月〇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餘照案通過。

(五)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六)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均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均照案通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四)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十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