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2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致政 許智傑 陳椒華 葉毓蘭 劉世芳 鄭麗文 費鴻泰
翁重鈞 江永昌 吳斯懷 黃世杰 何志偉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王婉諭 鍾佳濱 李德維 邱顯智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湯蕙禎 林俊憲 李貴敏 楊瓊瓔 羅明才 孔文吉 呂玉玲
廖婉汝 何欣純 高嘉瑜 周春米 張其祿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
考選部部長 許舒翔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周志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郝培芝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羅致政、許智傑、葉毓蘭、陳椒華、劉世芳、鄭麗文、費鴻泰、吳斯懷、江永昌、黃世杰、何志偉、邱顯智、湯蕙禎、王婉諭提出質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翁重鈞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提 案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67條相關規定,規範銓敘部應依平均餘命統計數據,定期檢討年金給付相關事宜。又該部所掌握、處理之統計資料,僅能含括業已死亡公務人員之年齡,未納入在職、健在之公務人員,故該部僅能作成公務人員平均死亡年齡之統計,卻無法作成公務人員平均餘命統計,亦無從與國人平均壽命作比較。
為使政府相關統計數據更趨完善,並使銓敘部具備更完整統計,據以執行相關退休撫卹法規,且能提供完整資料供學術界研究及國人瞭解,掌握警消人員職務危險性、辛勞性,爰請該部完整規劃公務人員平均餘命之統計作業(應至少區分一般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人員)。綜此,請銓敘部就上揭問題研處,並於1個月內以書面報告答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鄭麗文 費鴻泰 陳椒華
決議:照案通過。
二、長期以來,公務人員考績制度長期被詬病流於形式,考評作業不透明,公務員收到考績評定結果後,不知道評定的理由,也不知道自己具體有哪些地方需要改進,以致於到處流傳「考績潛規則」,例如輪流、看關係等傳言。考績若要發揮正常功能,正確評價並優化公務員工作表現,則必須先讓公務員可以知道自己的考績評定理由。
在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已將公務人員考績認定為行政處分;再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行政處分結果需詳細記載處分事實和理由。然而現行的考績通知書上僅記載考績結果,已有違反大法官解釋和《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序之疑慮。
主管機關儘速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並在考績法修正完成前,透過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在考績通知書上能記明理由,合乎正當法律程序、發揮考績制度應有的效果。
建請銓敘部:(一)於6月底前提出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版本,並須記明理由且明確入法。(二)於修法完成前,應研擬以行政令函規範各機關能記明理由,始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三)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研擬修法過程中,召開公聽會廣納基層公務員意見。
提案人:陳椒華 葉毓蘭 江永昌 邱顯智
決議:照案通過。
三、近年司法院、考試院對於考績之理解,逐步擴大救濟範圍,朝向公務人員逐步享有合理訴訟保障方向邁進。
具體而言,考績丙等之當事人以往並不能進行復審。而自104年起,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意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考績(成)考列丙等之結果屬對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爰以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
又保訓會109年辦理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因警消人員集體請求救濟,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於109年10月5日變更復審救濟範圍。自此考績為甲乙丙丁皆可進行復審、行政訴訟。
如果要進一步保障公務員權益,與其讓公務員在考績做成之後進行救濟,更應進一步在考績做出階段,就先予以充分之陳述意見機會。
目前,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丁等考績當事人可進行意見陳述與申辯,對於其他等第之當事人則沒有明確規範是否有陳述、申辯機會。機關雖然可以裁量是否要讓當事人陳述,但在法規並不明確前提下,機關不一定會給予當事人機會。
為保障當事人權利,落實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促進考績之妥當性,有賴程序之事前及事中保障。於機關內部考績程序及早發現並處理程序與實體法律問題,避免增加保障事件及行政訴訟負擔。建請考試院研議讓當事人於處分前有陳述及申辯與受專業人士協助之機會。
提案人:陳椒華 葉毓蘭 江永昌 邱顯智
決議:照案通過。
四、茲就立法院各黨派對於權力分立制度有從現行五權分立朝向三權分立調整之修憲共識,各黨亦陸續提出相關修憲提案,有鑑於2012年監察院出版之「世界監察制度手冊」,當中亦有部分章節對各國有關三權分立監察制度進行比較,為加速權力分立轉型,並及早因應可能之修憲結果,爰要求考試院應比照監察院進行實行三權分立之各國相關制度比較,建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葉毓蘭 江永昌 邱顯智
決議:照案通過。
五、近年來,資訊安全意識抬頭,各國政府及民間紛紛祭出優渥條件吸引資安人才,以保障機密資訊。我國亦以推動「資訊化政府」為目標,並相繼開出公部門資安人員缺額。然而,法務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日前徵用高級資安分析師,不但要求擁有博士學位、需制式化配合公務員上下班時間,工作項目更是橫跨9大項,結果月薪僅5萬8千元。日本金融廳徵用IT人才時不惜祭出約13萬元台幣的月薪、周休更是高達4天,顯現出日本政府與民間企業「搶人才」的決心,而我國公部門對資安的保障似乎望塵莫及,難以吸引高端人才投入,重則可能引發國安危機。爰此,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一併檢討特殊性質政府人員之聘用與薪俸,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部門資安人才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費鴻泰 吳斯懷 陳椒華
葉毓蘭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