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10時5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椒華 劉世芳 許智傑 吳斯懷 鄭麗文 黃世杰 葉毓蘭
費鴻泰 柯建銘 羅致政 何志偉 江永昌 翁重鈞
委員出席13人
主 席:黃召集委員世杰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
並處理相關事宜。
決議:
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通過如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
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
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立法院第十屆第二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二次會議針對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黨團協商結論所作決定成立之。
二、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行之。
三、本小組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
之。
四、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召集委員一人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
擔任會議主席;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委員推舉之。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
規定。
七、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
三十一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八、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
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
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
十、本小組調閱文件之對象為司法院及其所屬、法務部及其所屬、
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本小組調閱文件之範圍及相關事宜,須經本小組之決議。
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
關人員列席說明。
十二、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
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
十三、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
十四、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
十五、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點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二、推舉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召集人。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5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