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11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下午2時59分

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6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管碧玲 莊瑞雄 邱顯智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吳琪銘 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林為洲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陳椒華 江啟臣 鄭天財Sra Kacaw 楊瓊瓔

謝衣鳯 劉世芳 呂玉玲 孔文吉 何欣純 莊競程

賴惠員 廖婉汝 張育美 蔡易餘 劉建國 廖國棟

李貴敏 賴香伶 陳以信 張其祿 蔡易餘

委員列席22人

請假委員:吳怡玎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11月10日

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曾驛勝

11月11日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簡信惠

主 席:吳召集委員琪銘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薦任科員 黃昱瑞

11月10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1、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

(經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報告,委員羅美玲、莊瑞雄、王美惠、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宏陸、邱顯智、林文瑞、管碧玲、吳琪銘、林德福、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陳椒華、江啟臣、林思銘、劉建國、林為洲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議:

壹、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貳、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一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參、111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審查結果: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4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項 行政院315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項 行政院120萬6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2億5,604萬3千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國外旅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5,554萬3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 交通事故每年帶走近3,000個生命,造成近50萬人受傷,製造無數家庭悲劇與超過新臺幣6,000億的社會成本損失。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除交通部設置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外,行政院亦每4年頒布跨中央部會及各級政府的道安整合實施策略性計畫行動方案——「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迄今已有13期。然每年交通事故傷亡數字未見改善甚至更加惡化,顯見上述機制成效有限。究其根本,每月召開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僅由交通部長擔任主任委員,層級不足,難以指揮、協調各部會落實院頒方案,實施整合性作為。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成立院級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由行政院長擔任主委,各部會首長擔任委員,除每月召開會議外,亦應每週公布交通事故死傷人數、事故成因、改善作為,透過強力作為降低交通事故死傷人數,挽救無辜生命於道路。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2、 鑒於去(109)年行政院新聞小編,在立法院製作梗圖攻擊在野黨立委,而引發在野黨不滿,抨擊行政院,違反行政中立,用國家機器做政治梗圖攻擊在野黨;為避免行政院新聞小編,使用國家公帑僅為一黨服務,有行政不中立之虞,爰要求行政院爾後所做政策宣導圖片,應註明出處及提供連結,並公布於網上,以供社會大眾公評。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林為洲

本項通過決議54項:

1、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國外旅費)」編列443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

111年度行政院「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共計編列443萬8千元,預計派員前往美國、歐洲、日本等國參加會議,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2)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443萬8千元,係為考察外國施政、法制、災害防救等業務,並參加定期國際會議以深化我國國際交流與合作。

鑒於11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出國預算執行率低,而目前國際間疫情雖然趨緩,我國疫苗接種涵蓋率也逐漸提升,然完整接種疫苗仍有遭到突破性感染之疑慮,各國的入境疫苗接種規定與認證疫苗也不盡相同,可見111年度是否得照計畫如期出國仍屬未知。

又疫情期間因公出國計畫,多改以參與視訊會議方式辦理,為強化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及國際會議,提升國際交流及國際能見度,行政院應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研議出席相關視訊會議報告之規定,以利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遵循辦理,並公開供民眾及各界查詢,有助於將所獲相關國際資訊有效流通共享。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3)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計畫」22項預算合計443萬8千元,其中包含考察計畫2項36萬元、訪問計畫2項56萬2千元、會議計畫18項351萬6千元,然因新冠肺炎疫情仍尚未趨於穩定,為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避免國內疫情有感染擴散之虞,政府各項出國計畫應以視訊方式參與國際活動或會議為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林為洲

(4)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443萬8千元,計有考察計畫2項、訪問計畫2項及參與國際會議計畫18項。

雖國內新冠肺炎疫情看似逐步趨緩,但許多國家之確診數卻仍持續攀升,突破性感染問題日益嚴重,目前國境尚未完全解封,為避免我國再度爆發之風險,應審慎考量疫情期間國外訪視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且疫情期間因公出國計畫已多改以參與視訊會議方式辦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5)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443萬8千元,計有2項考察計畫、2項訪問計畫、18項參與國際會議計畫。包括:派員參加南島民族論壇工作小組會議暨原住民族女性意見領袖交流、出席2022年影響評估國際年會暨研討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或亞洲稅務行政及研究組織SGATAR等相關國際財政稅務會議、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7次締約國會議及考察外國人事政策與法制等等。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出國人員必須於返國後3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公開於網路。

但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因公出國計畫,已大多改以「視訊會議」方式辦理,因此,111年是否仍有必要繼續編列高額之出國考察費用,不無疑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6)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國外旅費」共編列443萬8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以致相關國際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跨國會議目前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基此,為撙節開支、避免浮編,故應審慎評估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7)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15萬6千元,其中「派員出國計畫」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70萬9千元,辦理派員出國,南島民族論壇工作小組會議暨原住民族女性意見領袖交流、出席2022年影響評估國際年會暨研討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或亞洲稅務行政及研究組織SGATAR等相關國際財政稅務會議、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7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17次締約國會議及考察外國人事政策與法制。

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8)

為國家重大政策及施政作為,審議法規及研提法制意見,行政院長期派員出國參與國際會議及考察,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111年度國際疫情恐仍蔓延,應適量減少赴外現地考察、會議等業務,改以線上方式替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9)

為持續精進科技發展,行政院派員出國訪問推動相關發展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111年度國際疫情恐仍蔓延,應適量減少赴外現地考察、會議等業務,改以線上方式替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0)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國外旅費」編列3,780萬元,其中「科技發展企劃及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43萬2千元,派員出國訪問推動科技發展計畫。

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11)

為強化行政院與國安體系之合作,以及深化國內外國土安全與反恐之對話,行政院長期參與國際國安會議,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111年度國際疫情恐仍蔓延,應適量減少赴外現地考察、會議等業務,改以線上方式替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2)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其中「國土安全規劃」編列「國外旅費」63萬1千元、「資通安全業務」編列「國外旅費」53萬7千元,辦理參加臺美安全對話會議、國土安全合作會議及APEC反恐工作小組會議、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電信暨資訊工作小組(TEL)會議、關鍵資訊基礎建設防護議題會議(MERIDIAN)、臺美安全對話會議、國際資訊安全(DEFCON)及黑帽駭客(BLACK HAT)等會議。

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13)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國土安全辦公室」之「國外旅費」編列63萬1千元,為派員參加臺美安全對話會議、臺歐盟國土安全合作會議及APEC反恐工作小組會議等國外旅費。

經查,國土安全辦公室於預算表中僅揭露擬前往之國家與會議議題談判重點,並未能具體化參加此等會議之成效與目標。為撙節預算且收與他國交流之最大效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14)

為強化中央與地方防救災之效能,行政院派員出國了解相關救災業務與新興科技考察,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111年度國際疫情恐仍蔓延,應適量減少赴外現地考察、會議等業務,改以線上方式替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5)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其中「全國災害防救業務推展」編列「國外旅費」50萬元,辦理參加日本災害防救交流會議與演習、臺歐盟災害防救業務交流合作相關會議及赴美考察新興科技應用於災害防救業務。

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16)

為踐行消弭對婦女之歧視及強化性別平等運作,行政院派員參與各項國際性別平等會議,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111年度國際疫情恐仍蔓延,應適量減少赴外現地考察、會議等業務,改以線上方式替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7)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040萬3千元,其中「性別平等推廣及發展工作」編列「國外旅費」59萬元,辦理參加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相關會議、臺歐盟人權諮商會議及其他性別平權會議。

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18)

為保護消費者及嚴守食品安全政策,行政院推動國際消費者合作及交流,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111年度國際疫情恐仍蔓延,應適量減少赴外現地考察、會議等業務,改以線上方式替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9)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92萬3千元,其中「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業務」編列「國外旅費」65萬1千元及「食品安全業務」編列「國外旅費」25萬8千元,辦理參加國際消費者保護執行網絡、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及其他消費者保護相關國際或雙邊會議、歐洲或美國食品安全相關科學研討會。

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20)

行政院為加強相關輿情通報機制及增進民眾對於政策之了解,長期派員出訪參與國際新聞相關活動,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111年度國際疫情恐仍蔓延,應適量減少赴外現地考察、會議等業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廿一)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446萬9千元,其中「新聞聯繫與發布」編列「國外旅費」13萬元,辦理配合府院相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等出訪及參與國際活動新聞聯繫工作。

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行政院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二、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1,937萬2千元、「房屋建築養護費」289萬5千元,計畫包含機關宿舍的管理費81萬、養護及修繕240萬5千元。

然綜觀行政院近5年養護費決算數逐年攀升,由106年度54萬6千元增至109年度99萬9千元,110年截至8月底止已支出40萬9千元,均為超支,與原先編列15萬8千元至16萬8千元的預算頗有落差。養護經費不足則由「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同「辦公房屋與職務宿舍屋頂局部大修、改善漏水、國定古蹟管理維護及其他一次性整修工程等經費280萬元」支應。鑒於屋齡老舊實有修繕之必要,然適時補修仍需秉持撙節公帑之原則。

爰此,凍結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有關「一般事務費」及「房屋建築養護費」預算共1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房屋修繕經費運用之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三、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1,215萬6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政業務」編列1,215萬6千元,係為國家重大政策及施政作為,經由各項會議完成研討,透過議決,強化施政目標之達成及政令推展,並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促使民眾瞭解政府施政作為。經查:110年5月疫情爆發,行政院緊急核定通過過紓困4.0方案,惟紓困條件數變,申辦條件複雜,執行成果有待檢視,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2)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新臺幣1,215萬6千元。為改善國人交通安全,應參酌國際交通安全改革經驗,我國109年交通死亡人數超過3,000人,更造成超過48萬人的受傷,估計社會成本超過新臺幣5千億元,如此嚴峻之問題我國卻欠缺交通安全通盤檢討之制度。參考OECD的國際運輸論壇道路安全年度報告(International Transport Forum Road Safety Annual Report 2019)研究,我國名次與大多數發達國家仍有相當差距,交通的每十萬人死亡率我國高達11.79人,相較韓國僅約8.1人,日本更只有3.5人,顯示我國仍有相當大改善的空間,我國亟需推動交通安全制度全面改革,以挽救國人的生命。參考日本交通改革經驗顯示,日本於1970年交通死傷人數逼近1萬6千人以上,超過甲午戰爭時日軍戰死人數1萬3千人,所以被稱為「交通戰爭」。面對這樣的衝擊,日本政府痛定思痛,提出法律和制度面改革並提升至中央層級主導,在1970年提出「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明定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則。而近年日本警視廳所公布的2018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2,839人,創下1948年起開始統計以來,最低死亡人數紀錄,更遠低於我國3,000人。顯見日本改革有相當成效與我國的不足,也說明日本法制改革成效與我國亟需訂立的「交通安全基本法」。

是故,為保障國人生命安全,行政院應積極提出整體交通安全立法,整合跨部會資源,參酌日本立法經驗,凝聚社會共識,並提出具體立法草案,並為促進整合交通安全與肇事相關資料,亦應串聯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與內政部警政署之資料,促進各式車禍事故數據應更為公開透明,有利於公眾檢視和相關研究單位推展,以釐清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事由與肇因,以提升交通安全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葉毓蘭

(3)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新臺幣1,215萬6千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政府於111年11月29日前針對警消人員等輪班制機關之超勤(加班)補償,完成框架性規範之修法。據瞭解,110年初時政府修法規劃方向,為刪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超勤補償中「獎勵」之規定,修正為超勤補償必須給予補休假或發給加班費。惟最終送出考試院之版本,又在若干條件下回復獎勵之規定。於相關修法研商過程,行政院所屬機關未積極盤點修法需增加之員額、經費,具體盤點方案積極爭取,僅是反映若單純修法刪除「獎勵」之補償方式,可能導致各機關預算無從支應(例如110年3月19日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召開之會議)。行政院未積極統籌辦理因應釋字785號修法衝擊後,資源(員額、經費)不足之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具體盤點所屬機關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所涉及之員額及經費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葉毓蘭

(4)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編列新臺幣1,215萬6千元。司法精神病院為政府重要政策,政府規劃因精神障礙依刑法施以監護處分,應有專門場所施以治療教化;大法官釋字799號解釋宣告性侵害加害人之刑後治療,應與刑罰明顯區隔。此二類人員均有「病犯」之特質,收容應考量治療效果,設備、覓址極為重要。然而,行政院未盡督導列管之責,該由何機關負責治療場所覓址,至今未能確定。經查行政院秘書長函110年8月16日院臺法長字第11000025210號函說明,109年12月1日及15日由法務部召集之會議結論,刑後強制治療覓址由法務部主責,後續由林萬億政務委員主持109年12月25日相關會議,則僅對前述釋憲各種可能結果做規劃;惟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0594240號函竟自行記載前述林政務委員主持之會議結論,為分別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覓址,一場會議各自表述。行政院怠忽職責,放任下級機關自行解讀對政務委員主持之會議結論,亦不嚴加追蹤列管會議結論執行情形,放任刑後治療收容人覓址之事項毫無進度。除零星實地考察外,也仍未見覓址之積極作為,倘若大法官釋字799號解釋諭知期限屆期,行政院能承擔縱放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之後果否?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葉毓蘭

(5)

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略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內政部警政署未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以下簡稱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人,分發至警察大學訓練,因而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巡官資格),致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內政部107年4月24日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除大法官釋字760號之聲請人17名之外,另包含99年以前警察三等特考而未受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訓練,內政部調查有受訓意願者高達4,623人,然而並未規劃掌握相應職缺供分發巡官職務,惟按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警佐四類自107年至目前為止,已完成分發者僅有99人,已完成受訓尚未獲分發巡官職務者尚有3,344人。完訓人員分發遙遙無期,影響正常陞遷管道及士氣,對維護社會治安任務不無影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增加巡官職缺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葉毓蘭

(6)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編列經費共92萬8千元,係辦理各部會之政策及法案研審。

經查行政院通過「海洋政策白皮書」以推動向海致敬政策,惟海洋委員會自107年4月成立迄今,攸關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之海洋4法,仍在行政院審議尚未完成法制作業。

為要求行政院盡速完成法制作業以利海洋政策推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備海洋4法具體規劃與時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四、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行政院為加強國內治安機關反恐技能訓練,斥資5.5億元籌設警政署反恐訓練中心,審計部109年總決算審查報告指出,反恐訓練中心108年3月21日啟用以來至109年11月底,在營運總日數960日中,有關反恐聯合演習、訓練的使用日數僅38日,僅占3.96%,顯示該中心用於反恐演訓日數偏低;另外,啟用3年半來,有關反恐聯合演習只有執行4場次,未盡符合反恐訓練設施建置目的。

防恐工作事關國土安全,需整合內政、外交、國防、情報、資訊等部門,加強合作功能,宜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積極協調各部門,提升內政部警政署反恐訓練中心使用率,時值國際情勢緊張,行政院蘇院長於110年9月28日赴立法院施政報告,亦稱「臺灣是地球上最危險的地方」,益顯防恐工作之重要性及急迫性,更需提高至行政院層級負責。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反恐訓練中心使用率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葉毓蘭

(2)

鑒於我國政府因應全球數位化發展之趨勢,自民國87年即開始規劃數位化政府相關計畫,然現今政府數位化作業系統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其中資安風險管理及資通專職人力充足與否更是重要,經查,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109年針對政府各級公務機關進行執行資安治理成熟度自評作業並做成報告,該自評報告顯示,各級機關有資通安全專職人力不足及檢核項目未落實等問題;為因應資通訊科技發展及資安威脅趨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魯明哲

(3)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工作項目:跨機關資通安全業務與聯防之規劃、聯繫、協調推動及管考,加強資通安全跨機關溝通協調與運作。

但是,依據行政院公布之「109年度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共有15個機關(包括僑務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大陸委員會等等)分季辦理稽核作業,調查各機關資安管理輔導及驗證廠商。實地稽核稽核結果,總分平均為68.8分,其中成績75分以上者只有3個機關,其餘12個機關成績未達75分,甚至有3個機關低於60分,成績不佳。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強化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4)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經費共781萬9千元,計畫內容包含跨機關資通安全業務與聯防之規劃、聯繫、協調推動及管考,以期加強資通安全政策與實務之跨機關溝通協調與運作。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規定,行政院應公布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經查「109年度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擇定15個受稽機關分季辦理稽核作業,實地稽核結果,總分平均為68.8分,其中成績75分以上者有3個機關,其餘12個機關成績未達75分,有3個機關低於60分。顯然受稽機關對機關核心資通系統分級、機關內資通系統盤點完整性及風險評估處理、資安事件通報應變程序等仍未落實及妥善處置。

為要求行政院協助受稽機關針對違失尚待改進之部分盡速改善,以降低資安風險,並促導各級公務機關據實檢討精進資安防護作為,以維護國家整體資通安全發展環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精進資安防護檢討與具體作法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5)

資通安全管理法業於108年正式施行,明定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行政院爰依前述規定辦理109年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惟該院109年度資安稽核結果,實地稽核15個公務機關稽核結果總分平均為68.8分,其中12個機關成績未達75分,有3個機關低於60分;受稽機關對機關核心資通系統分級、機關內資通系統盤點完整性及風險評估處理、資安事件通報應變程序仍未落實及妥善處置。

建請行政院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對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加強稽核,以維護國家整體資通安全發展環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6)

資通安全管理法自108年實施,109年有14個A級機關未達成熟度3級以上。原因多為專業證照與職能評量證書數量未達標準、資通安全專職人力不足、相關檢核項目尚未有標準作業程序並落實執行等。

為強化政府機關資通安全專職人力並落實檢核,確保資通安全的策略面、管理面、技術面各項資安防護到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7)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資通安全業務」編列331萬元,工作項目包括舉辦國家資安政策相關會議、檢討修正資通安全管理法、協調推動重大資安計畫、持續推動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修訂資通安全相關規範、精進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作業等。為因應資通訊科技發展及資安威脅趨勢,先進國家已將「資安管理」提升至「資安治理」層次,資安風險為機關重要風險之一,資安目標亦為機關重要目標之一。行政院應強化政府機關資通安全專職人力、訂定並落實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俾降低資安風險。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訂定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8)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資通安全業務」編列331萬元,工作項目包括:舉辦國家資安政策相關會議、檢討修正資通安全管理法、協調推動資安計畫、推動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修訂資通安全規範、精進資安治理成熟度等。

行政院已於107年公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4條規定: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A級」:凡業務涉及國家機密、外交、國防或國土安全事項、全國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全國性民眾個人資料檔案等等。

依據「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06-109年)績效指標:A級公務機關應落實成熟度達第3級以上,但是44個A級機關中,109年僅有32個機關達成熟度第3級,仍有12個機關未達到成熟度第3級。究其原因:專業證照、職能評量證書數量未達標準、資通安全專職人力不足、檢核項目還沒有完成標準作業程序,故無法達到要求。

但是,根據資安業者公布之「FortiGuard Labs臺灣最新資安威脅趨勢」報告,僅2021年第一季,臺灣地區就遭受到超過200萬次資安攻擊,其中以中國駭客對臺灣物聯網、殭屍網路攻擊,竊取機敏資訊為主。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強化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9)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資通安全業務」編列331萬元。據行政院所公布之「109年度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所示,受實地稽核之15個機關平均總分為68.8分,且75分以上者僅有3個機關,其餘12個機關皆未達75分,甚至有3個機關低於60分,足見政府對於資訊安全系統仍待加強;此外,據審計部所公布之109年決算報告當中亦指出,我國資訊安全之防治普遍存在預算及人力不足之問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擬定提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與具體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10)

近年我國資安案件頻傳,尤其我國政經情勢特殊,除了面對國際上的資訊發展與變革,還需面對較於其他國家更為嚴峻的資通安全威脅,而資通安全處身為我國資安第一道防線,責無旁貸。

據統計,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居高不下,不法集團利用盜取個人資料進行詐騙與身分盜用案件層出不窮,而110年9月上旬以前共發生11件重大資安事件中,有9件乃人為疏失導致個資外洩,資通安全處身為權責機關難辭其咎。為促使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檢討相關機制,減少人為疏失案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擬定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11)

為防資安風險,行政院109年公告公務機關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中國廠牌,惟教育部109年公告之「臺灣學術網路(TANet)系統優化」採購標案,驗收時查出得標廠商違約採用中國製零組件,雖認定「驗收不合格」,仍依約「減價收受」,產生資安疑慮。

為有效提升我國政府機關資通安全,應貫徹上述禁令並具體落實於政府機關相關資通設備採購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精進相關招標採購程序確實達成相關資安要求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12)

為協助各機關強化資通安全防護工作之完整性及有效性,透過持續改善提升資安防護水準,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自90年起每年選定重要機關辦理資安外部稽核。又根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明定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資通安全處爰依前述規定辦理公務機關資安稽核,並提交稽核概況報告。

經查,近兩年受稽核之機關分數普遍偏低,滿分為100的稽核項目中,平均皆不滿70分,且109年分數甚至較108年為低。為促使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檢討相關督導作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擬定具體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五、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編列1,02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鑒於全球氣候變遷急劇,災害威脅更甚以往,國人對於防災雖已有強烈共識,但政府從事災害防救工作除秉持「防災重於救災、離災優於防災」策略外,更應全面檢視中央及地方政府各項防災整備成效;然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每年僅率中央部會相關機關辦理地方政府災防業務訪評工作,卻未見實際檢視中央及地方政府各項防災設備質量及因應氣候變遷等各項緊急應變作為;為保障民眾身家安全,要求行政院應重新檢視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措施及設備,並視氣候變遷所帶來之重大災害,予以調整緊急應變作為或增購相關災害預防設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因應氣候變遷災害防救執行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魯明哲

(2)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項下「全國災害防救業務推展」編列842萬3千元,我國109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即高達3,000人,儼然已成為國安問題,目前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負責督導全國交通安全改善業務,協調整合功能不彰,交通事故死亡逐年增加,110年1至7月就已經高達1,709人死亡,問題持續惡化。

行政院政務委員吳澤成分別於110年1月5日、1月29日、2月22日、4月12日四度召開「強化改善交通安全改善策略與作法會議」,蘇院長亦曾在110年7月30日及9月10日兩次行政院治安會報中討論改善交通安全議題,顯見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有提高至行政院層級,定期召開會報或成立交通安全辦公室,持續研議對策並督導全國齊力改善交通安全問題,並應明定各權責部會交通安全改善課責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針對道路交通委員會提高至行政院層級,或在行政院成立交通安全辦公室,並明定課責機制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葉毓蘭

六、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04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之計畫內容為「性別平等政策、法案、計畫、方案之研擬及審議」、「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等。然行政院為檢視109年度性別預算執行金額、執行率及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以瞭解各部會109年度性別預算執行情形,以及投入資源規劃辦理之性別平等工作執行情形,於110年辦理「性別預算執行情形追蹤作業」並完成「109年度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性別預算執行情形整體說明」報告,該報告指出,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性別平等預算執行率雖均超過9成,但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則均未達8成,預期成果達成率未盡理想,而預期成果達成率不理想之原因雖受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長完工等因素影響,但行政院仍應重新檢視預期成果達成率之衡量指標,或擬訂可具體衡量達成情形及效益之質化指標。為提升性別平等預算預期成果達成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魯明哲

(二)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共編列2,040萬3千元。經查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平均介於73.37%至78.32%之間,均未達8成,恐與原計畫之預期效益所差甚遠,此況實不利於我國性別平等之推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成果達成率,以及擬定具體可衡量效益之質化、量化指標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三)

行政院111年度預算於性別平等業務工作計畫項目下之「推展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工作」編列136萬7千元,用於推動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性別主流化工作,及辦理相關活動及會議。

行政院110年度首次辦理性別預算執行情形追蹤作業,透過檢視109年度性別預算執行金額、執行率及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來評估性別平等工作執行情形。然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介於73.37%至78.32%間,均未達8成,預期成果達成率不盡理想。鑑於績效指標區分為「投入型」、「過程型」、「產出型」及「成果型」等 4 個類型,其中以「成果型」最能展現機關施政之執行效益,行政院在性平業務績效指標上應以此為評估指標,才能衡量實際工作效益。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性平工作執行效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七、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92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91萬3千元,係為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相關事項以及強化商品及食品安全之查核檢驗。經查:臺灣反核食公投兩年效期已於109年11月底到期,為保障民眾身體健康,政府除有責任向民眾說明目前管制措施與未來政策方向之外,萊豬、核食、非洲豬瘟等問題亦不容小覷,惟各機關稽查人力情形與成效,有媒體報導指出嘉義市共9名人力,要稽查近三千家業者,平均工時超過12小時,每天加班已是常態,雙北也面臨稽查人力不足的情形,情況頗不樂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述三議題各機關稽查人力與成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二)

鑒於網路平臺上「一頁式廣告」詐騙案件頻傳,近幾年「一頁式廣告」詐騙業者遍及臉書、入口網站或社群媒體等,造成民眾無預期之損失,且案件有日益增多之趨勢。然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工作項目之一為: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資(警)訊之研擬、協調處理重大消費事件等,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行政院應研擬、修訂消費者保護計畫及檢討其執行成果,以及審議各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要求行政院除應將「落實防制消費詐騙機制」等事項納入各相關機關111年度消保業務續效考核重點項目外,亦應投入人力及資源建立主動查緝機制,以有效遏止網路平臺「一頁式廣告」詐騙案件之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魯明哲

(三)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消費者保護督導業務」編列276萬3千元。近年來各類詐騙案件頻傳,其詐騙型態與方向亦趨多變,如利用國際社群平臺所投放之一頁式廣告,其商品常與廣告內容相左,致國人蒙受損失且求償困難,此況實有違消費者保護之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消費者權益、擬定具體可行之防詐騙計畫(如與各跨國社群建立管道),以利即時下架詐騙廣告及消費者相關求償保護機制等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四)

新冠疫情警戒期間,民眾居家時間增長,促使網路購物服務需求明顯增長,亦產生為數不少網路消費爭議或詐騙之案例,損及民眾消費權益及財產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允宜整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持續檢討相關法令及管理方式,並強化消費爭議協處機制,保障民眾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食品安全業務」編列200萬元。自我國開放進口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以來,食品安全辦公室未積極協調督導相關食品安全規範與標示,如未推動各類高危、高敏族群對於乙型受體素之安全攝取量,及其相關規範與標示,此現況實不利國人之健康保健。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針對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之標示與安全攝取劑量,擬定具體政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八、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0目「資訊管理」編列5,164萬1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編列預算2,525萬3千元,然為因應資訊科技的快速變化及政府角色職能的調整,政府機關常透過委外方式導入資訊技術,為有效監督政府資訊技術項目及提升政府資訊服務效能,爰凍結「資訊管理」預算50萬元,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資訊服務委外項目明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林為洲

九、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編列4,446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共編列4,446萬9千元,其中一項業務為經營「中華民國行政院」臉書粉絲頁,然新聞傳播處公器私用,長期進用多名臨時人員與勞務服務人員,跨足經營「蘇貞昌」個人粉絲頁;「中華民國行政院」臉書內容貧乏、點閱率寥寥可數,「蘇貞昌」臉書卻大量使用公務拍攝之影音、照片,交由機要、臨時人員製作圖文,創造高點閱率,為個人宣傳,公私不分,殊為不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二)

111年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預算4,446萬9千元,其中「法令政策溝通」預算1,527萬6千元,該項下編列「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計有1,344萬4千元,惟該項計畫經費與各部會宣導業務有重疊相關之嫌,為節省公帑,善用民眾每一分納稅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運用規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林為洲

(三)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項下「法令政策溝通」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394萬6千元,計畫內容為針對國家總體施政計畫及政策宣導,並增進民眾對自身權益及相關法令瞭解之媒體宣導。

辦理法令政策溝通之立意良善,惟外界批評此為執政黨之「大內宣」計畫,尤其年底將舉辦公民投票,若只基於同一觀點或立場進行宣導,不免有打擊異己之虞。為維持政府行政中立,且均衡意見自由市場之資源,保障國民知的權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政令宣導使用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四)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項下「輿情蒐報與研析」之「業務費」有關「權利使用費、一般事務費」共編列548萬7千元,用於媒體輿情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媒體權利使用費。

立法院在2021年5月18日三讀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政府編列預算於網路媒體等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然行政單位是否用其他名目包裝網路行銷,以網軍手段打擊與政府相左之立場,令人存有疑慮。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輿情業務內容細節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十、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編列4,192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鑒於行政院所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雖已於110年5月5日委員會審查完峻,但至今仍尚未完成三讀程序。然查,行政院先於今(110)年以行政命令核准成立「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並於第二預備金動支預算2,768萬4千元,111年編列「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預算4,192萬5千元;惟依預算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得提出追加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而數位發展部係為整合現有部會業務,為何於組織法尚未通過前,連續二年編列高額預算?為使國家預算依法使用並受監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林為洲

(二)

111年度行政院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項下「委辦費」編列2,104萬1千元,其內容包括辦理8項研究計畫1,600萬元及籌備工作小組維運504萬1千元。經查: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尚未通過,相關部會仍持續運作籌備計畫,惟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政府108至110年舉債高達1兆5,394萬元,截至110年9月,平均每位國人負擔25萬元,政府財務顯已吃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三)

開拓數位國土,推進數位創新經濟等,攸關我國長遠發展,行政院積極籌備數位發展部,研議相關業務規劃及政策目標等項目,惟相關預算編列近半為委辦費,行政院允宜說明此等委辦業務之必要性及其效益,提升委辦業務績效,並據此說明如何督促數位發展部如期設立並達政務效能。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一、

行政院110年度「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說明,行政院經管之首長宿舍14 戶、單房間職務宿舍 23 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多間宿舍因屋齡老舊問題,導致養護宿舍支出費用逐年增加,106 年度 54 萬 6 千元增至 109 年度 99 萬 9 千元,110 年截至 8 月底止已支出 40 萬 9 千元。

建請行政院檢視宿舍情形,針對老舊宿舍修繕審核查實經費需求,以改善預算超支問題。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十二、

行政院 110 年度「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說明,行政院經管之首長宿舍14 戶、單房間職務宿舍 23 間及多房間職務宿舍1棟;首長宿舍110 年 8 月底止為 4 戶(閒置比率 28.57%),單房間職務宿舍,110 年 8 月底止 23 戶中未入住戶數仍為 9 戶(閒置比率 39.13%),宿舍閒置狀況仍有改善空間,建請行政院檢視宿舍閒置情形,提升宿舍有效使用空間。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管碧玲

十三、

目前行政院有16個依法律規定、27個依業務需要而設立的任務編組,去年以來任務編組未依規定定期召開會議之情事層出不窮。例如: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每3個月應召開會議1次,自2019年6月21日召開會議後,卻遲至2020年12月8日方再次召開會議;行政院文化會報每6個月應召開會議1次,自2018年9月3日召開會議後,卻遲至2年後的2020年11月12日方再次召開會議。究竟是任務編組已成雞肋無存續必要,還是行政院不願透過任務編組處理政務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爰要求行政院應盤點各任務編組之開會情形、存續必要、是否與其他政策協調機制有疊床架屋之情事,裁撤不必要之任務編組,提升行政效能。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十四、

鑒於行政院因法律規定及業務需要設立各項「任務編組」,經查「依法律規定設立」之任務編組有16個、「依業務需要設立」之任務編組有27個;然行政院所設立任務編組為數眾多,其運作效能是否符合原先設立目的及需求,實有檢討之必要,尤其是「依業務需要設立」之任務編組更是多達27個,以「行政院治安會報」為例,林全任院長期間召開11次(105.5.20-106.9.8;任期召開比例69%)、賴清德任院長期間召開8次(106.9.8-108.1.14;任期召開比例50%)、蘇貞昌任院長至今(9/30)召開次7次(108.1.14-110.9.30;任期召開比例21%),惟以院長任期來觀諸,任期越長,召開治安會報次數卻反而減少,顯然有失設立的目的。為提升行政院施政效率,保障人民福祉,爰要求行政院於1個月內,全面盤點該院「依業務需要設立」之任務編組,就原本設立原因、目的及運作效能進行全面檢討,業務該回歸部會就回歸(還權於部),避免與部會間業務重疊,而降低施政效能,失去原本設立旨意。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林為洲

十五、

按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次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及第55條已明定:「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惟法務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將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有鑑於前開事項涉及跨部會之權限分配問題,為促使有關機關依法行政,爰建請行政院依法協調前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事物管轄分配,並監督所屬機關辦理法律修正事宜。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十六、

行政院於2021年10月將體育運動發展委員會(體發會)解編,然原本為一級部會的體委會於2013年併到教育部,降為三級機關體育署,從行政組織角度而言是為教育部處理體育相關之專門性及技術性之業務而設置,惟體育署的業務涉及運動產業發展和賽事的制度與建設,須具備跨部會溝通協調之能力及角色,現行編制將有行政效率及執行成效不彰之虞。

為維持體育署的業務運作,並強化及優化體育政策的發展,避免於因體育署編制層級而致相關政策及任務礙難執行,爰請行政院建立體育署之跨部會協調機制,並研議體育署升為二級機關之可行性。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十七、

111年度行政院「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共計編列443萬8千元,計有考察計畫2項、訪問計畫2項及參加國際會議計畫18項。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之第六點所定: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然,2020年全球爆發新冠疫情以來,各項會議多以視訊方式舉行,許多參與視訊會議的部會機關已有上網公開國際視訊會議的紀錄,惟院內尚未有公開上網之會議資訊,建請行政院應訂定出席視訊會議報告規定,公開供民眾各界查詢,俾符公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八、

疫情期間因公出國計畫與國際會議等多改以視訊方式辦理,為強化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及國際會議,提升國際交流及國際能見度,請行政院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於1個月內研訂出席視訊會議報告規定,俾利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遵循辦理,公開供民眾各界查詢,裨益所獲相關國際資訊得以流通共享。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十九、

經查,行政院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六點: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第七點: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辦理。

基於政府資訊公開理念,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的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返國後提出的報告,應公開供民眾各界查詢,俾使出國所獲相關資訊得以流通共享。

爰此,請行政院之出國人員返國後,請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相關規定,於返國後3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上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利公眾查閱。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二十、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經查,狩獵是原住民族人傳統文化,而目前族人都是持自製獵槍進行狩獵。為符合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2020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把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明文入法,但後續「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仍未完成修正,對於如何讓族人可以取得安全的自製獵槍也沒有具體可行的方案。爰此,行政院應督促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完成「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並責成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就如何讓原住民族人取得安全的自製獵槍研議具體可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一、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經查,國內現有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及全民運動等由政府挹注或補助經費辦理之全國大型運動會,不但全國大型原住民族運動會付之闕如,並將原住民族運動視為一般休閒活動,不利於原住民族傳統運動項目的發展。爰此,行政院應責成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原住民族運動會,以促進原住民族運動人才的培育與運動發展,並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二、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4條第1項明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並得編列預算酌予補助」。惟經查,截至去(109)年年底全國原住民專班計有26班,但其中有10位以上專任教師者只有10班,其餘原住民專班並未配有足夠的專任教師,也沒有獨立的學系支撐,以致就讀原住民專班的原住民籍學生無法獲得適足的教學資源。爰此,行政院應責成教育部研議鬆綁大專校院師資的條件與員額以充實原住民專班所需之專任教師,積極輔導大學設置多元之原住民專班,拓展各領域原住民族研究量能以培養不同專業之原住民高教人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三、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經查,全臺灣原住民地區學校共449間,學生數共計有6萬6,024人,根據調查在新冠疫情停課期間,仍有8,413位學生(占所有原住民學生13%)無法使用線上平臺方式學習,究其原因除原住民族家庭資訊知能不足外,主要在於網路連線不佳致使原住民學生線上學習不佳,甚或無法使用線上學習平臺。爰此,行政院應督促教育部挹注經費充實原鄉地區學校行動載具等相關線上教學所需軟硬體設備,輔導教師具備線上教學知能,最後責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加強布建原鄉網路通訊基礎設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四、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經查,原鄉地區囿於地理條件關係,運動場地與設備器材往往不足,不利於原住民族運動人才的培養與發展。爰此,行政院應責成教育部就原住民族運動發展及人才培育提出具體方案,同時挹注適足經費於原住民族運動人才的培育及運動場地器材設備的設置,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五、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經查,教育部109年所公布資料顯示,107 學年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學年間申辦休學率、退學率分別為8.6%、12.8%,皆高於整體平均數及一般生休學、退學的比例。爰此,行政院應責成教育部建立原住民籍學生就學扶助及輔導機制,以確保原住民學生就學權利,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六、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原鄉地區客運及貨運能量不足,不敷族人日常交通運輸之需求,而交通部刻正推動「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其所屬公路總局則推動「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但交通部「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110-113 年)」110年度編列6億2,805萬元,截至110年7月執行數8,546萬8千元,約占累計分配數1億5,545萬6千元之54.98%,顯見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有嚴重落差。鑑於前述兩項計畫對於原鄉交通運輸能量的提升非常重要,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交通部檢討其預算執行情形,研議擴大計施行範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七、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臺灣前因新冠疫情升級為三級警戒時,部分地方政府放寬計程車僅得載客之法規限制,讓計程車得以在疫情期間可以載運貨物或餐點以增加其營收,並緩解疫情期間爆量的貨運需求。惟該項暫時性的「客貨混載」機制再次說明原(偏)鄉長期以來交通運輸的困境。目前原鄉客運、貨運能量不敷族人日常交通需求,而政府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各項原鄉交通補助計畫又缺乏整合機制。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交通部及相關部會建立各項原鄉交通補助計畫整合平臺,並要求交通部研議鬆綁相關法令,擇地辦理「客貨混載」監理沙盒示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八、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交通部刻正推動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以提供原(偏)鄉公共運輸服務推廣。惟,為提供原(偏)交通運輸服務,交通部及所屬公路總局編列原(偏)鄉交通接送補貼,其中定班定線補助方案仍維持原有公車經營思維,要求地方政府與業者先行公告營業路線、發車時間、上下車站牌、到站時間及票價等,且行經路線無法有太多的彈性,致使原(偏)鄉交通接送成效仍然倍受質疑,仍然無法滿足原(偏)鄉民眾公共運輸的需求。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交通部考量「需求導向」的預約接送模式,推動更多到宅接送的有感服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廿九、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茲按,近年來臺灣國人熱衷於野外露營活動,原鄉地區露營地特別受到旅客的青睞,但關於露營場地應該如何設置與管理及其安全性應該如何確保,卻沒有統一的主管機關與法令。目前交通部及其所屬觀光局應與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部會刻正進行研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面積1公頃以下露營區由交通部納管,但至今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及「露營場管理要點」之修正,特別是其中衛生設施及管理室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固定基礎設施面之10%仍未達成具體結論,嚴重影響多數原鄉小型露營場的經營及其是否得以納入政府的合法管理。爰此,建請行政院責成交通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慮原鄉小型露營場經營現況,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其附表一與「露營場管理要點」提出合理修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三十、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據調查2019年原住民族人平均壽命為73.10歲、低於全體國民平均壽命的80.86歲;另外,2013年原住民族男性健康餘命56.29歲、女性62.84歲,也低於全國平圴值,而且原住民族人要以不健康的身體狀況活著將近10年的時間,因此亟需一部「原住民族健康法」以為整體性的資源規劃、健康監測、醫事人員育及文化安全訓練,並達成原住民族族人的健康促進與維護,但「原住民族健康法」立法的進度緩慢,而政府也未提出相對應的版本。爰此,要求行政院應責成並督促衛生福利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完成「原住民族健康法」的立法,並在該法完成立法院之前,先前提出原住民族健康促進相關規劃與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一、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編列1,215萬6千元,辦理重大政策及法案之研審。據調查2019年原住民族人平均壽命為73.10歲、低於全體國民平均壽命的80.86歲;另外,2013年原住民族男性健康餘命56.29歲、女性62.84歲,也低於全國平圴值,而且原住民族人要以不健康的身體狀況活著將近10年的時間,因此原住民族長者需要適足的長期照顧服務。惟現行的「長期照顧法」係一般性的長期照顧規範,衛生福利部所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也是針對一般國人長者所設計,未能顧及原住民族長者文化上的需求及原鄉特殊的地理環境。爰此,行政院應責成衛生福利部就原住民族長者對於長期照顧的特殊需求,提出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的規劃與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二、

早自立法院第三屆第一會期,行政院即有函送立法院亟需於立法院延會期間優先審議通過法案表之例。而自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迄第九屆第七會期,行政院幾近每一會期均向立法院提出亟需立法院於該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之優先審議法案清單。惟自立法院第十屆第一會期迄今,行政院未再函送立法院優先審議法案清單。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優先審議法案清單」之慣例,對於立法院衡酌行政院所提法案之輕重緩急頗有助益,亦可適時回應國民之期待。爰建請行政院於立法院每一會期開議時,函送立法院亟需於該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之優先審議法案清單,並將清單公告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三、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項下編列「雲嘉南區聯合服務業務」628萬6千元,包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各項與民眾溝通活動、重大政策說明會、協調會、座談會與業務活動經費及公務印刷費共135萬元。經查歷年宣導成效不彰,且施政計畫中卻沒有明列相關政策說明之內容與方向,為要求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應適時支援或配合行政院有關政府政策之宣傳活動,建請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卅四、

雲嘉南區聯合服務業務係提供單一窗口服務、處理民眾陳情案。考量因護照簽證、出入境許可服務、就業諮詢服務等與民眾息息相關,為節省雲嘉南地區民眾往返奔波的時間與金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與移民署及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合署辦公業務提供單一窗口服務,以達到便民服務之目的。經查108年度共計服務32萬3,100餘件,109年度共計服務4萬5,500餘件,雖然因為受到疫情影響,導致整體服務案件量下降。惟為了兼顧對雲嘉南地區民眾之照顧,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應積極主動關心民眾,針對民眾之實際需求提供協處。請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就提升民眾服務量能提出檢討與做法,並就補助各縣市經費失衡不均問題提出檢討,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卅五、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781萬9千元,計畫內容包含:跨機關資通安全業務與聯防之規劃、聯繫、協調推動及監督;協助各單位強化資訊安全防護工作的完整性,並持續檢討改善資安防護水準。

根據行政院公布的「109年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中指出,實地稽核15個公務機關稽核結果總分平均為68.8分,其中還有3個單位成績低於60分。各單位在「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資訊及資通系統盤點及風險評估」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情資評估因應」等項目成績較低,亟待檢討。

爰此,基於維護國家資訊安全原則,請行政院針對各單位稽核結果不盡理想之項目進行檢討改善,在技術層面精進資安防護作為,研擬增加配置資安專職人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卅六、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92萬3千元,計畫內容包含:1.消費者保護政策之研擬及修訂;2.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執行之督導、協調等;3.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業務推動…等工作。行政院對於中央及地方消保業務之權責機關負有監督責任,然近幾年「一頁式詐騙廣告」透過誇大廣告吸引注目,但民眾收貨付款卻發現商品與實際不符,卻求助無門。「簡訊詐騙」則透過駭入電商資料庫竊取消費者姓名、電話、消費等資料,運用話術及不實消息騙取民眾信任,此種新興詐騙手段皆導致民眾財產嚴重損失。

爰請行政院嚴格落實防制消費詐騙機制,並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單位共同合作推動防制消費詐騙工作,加強消費詐騙查緝工作及建立具體消費爭議協處機制,以維護民眾消費權益。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卅七、

我國行政機關多依賴社群軟體進行政策推廣,並透過購買廣告服務加強效益。但境外公司如臉書則依其不透明審查機制進行審查,刪除對特定勢力不利之言論。以大陸委員會為例,109年第4季至110年第3季共花費50餘萬元於臉書公司及其相關社群平臺,形成政府花費給外國公司對我國進行言論審查,甚為諷刺。

爰請行政院各部會檢討政策宣導辦理事宜,慎選社群平臺進行業務推廣,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邱顯智 羅美玲 林楚茵

卅八、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新增「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經費共4,192萬5千元,係為規劃推動數位發展部成立事宜,辦理業務移撥與新增業務規劃,以及完成「數位發展先期推動計畫」。經查該計畫所編列預算中,委辦費高達2,104萬1千元,其中又高達1,600萬元是委託研究費用。鑒於籌備期間雖然有邀集各界專家學者以蒐集意見之必要,然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惟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故為避免數位發展部淪為委辦發展部,行政院應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將相關委託研究事項依法規公告之。此外,行政院規劃新設數位發展部預計明年第2季掛牌,成為我國第一個數位專責機關。不過立法院尚未三讀通過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因此應盡快完善配套法制作業以利後續作業可以順利推動。為加速國家數位轉型、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確保國家資通安全,行政院亦應針對數位發展部的運作進行深入的政策研議和施政方向規劃,也要跨部會與地方政府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爰此,建請行政院針對數位發展先期推動計畫之委託事項落實資訊公開、以及未來數位發展部具體執行及期程規劃提出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卅九、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編列4,192萬5千元,規劃推動「數位發展部」的成立,辦理「數位發展先期推動畫」並草擬數位發展白皮書。經查,國家的數位發展立基於相關數位通訊基礎建設的設置,而國內原鄉的數位通訊與網路基礎建設仍然不足,造成原鄉極大的數位落差,也影響其他諸如教育、醫療、經濟等領域的發展。爰此,建請行政院督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加速設置在原鄉之數位通訊與網路基礎建設,並責成交通部、經濟部等部會配合完成所需之道路及水、電等設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

111年度行政院於臨時人員酬金編列1,228萬3千元,包含「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臨時人員酬金370萬3千元,及「新聞傳播業務」項下「輿情蒐集與研析」、「新聞影音圖像資料及攝製」、「中英文國情施政資料編譯」之臨時人員酬金858萬元。預計進用退休照護人員1人、行政助理7人、臨時人員8人共16人,相關業務包含外文編譯、文字處理、美術編輯、照片攝影、輿情蒐報等工作,平均1人月薪約6萬4千元,已高於公務人員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薪俸5萬6,930元。

文字處理、美術編輯、照片攝影及輿情蒐報等業務,平時已有新聞傳播處、公共關係處、秘書處等常設單位可處理,卻又額外編列臨時人員酬金,並不合常理,應將常設業務回歸正職人員,行政院更應以身作則遵守政府撙節財源支出原則。行政院就臨時人員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魯明哲 林文瑞

四十一、

行政院為維修職務宿舍,改善漏水、鋪設屋頂、水管電路等問題,近年相關決算數超支,不足之養護經費另由其他項目預算支應,屋齡老舊而致修繕及養護成本提高雖非無據,惟部分首長宿舍及職務宿舍仍有閒置情形,行政院允宜提升修繕及空間利用效能。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二、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有關「特別費」編列476萬8千元,本經費依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用於行政院長因公務需要且支出合乎規定之公關費用。

過去相關支用曾遭質疑,雖然其日後澄清並未使用個人特支費或其他公務預算,但已致使外界對於行政首長特別費之運用抱持疑慮。爰此,行政院對經費支用應依規範嚴謹處理。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魯明哲

四十三、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職務官舍10戶管理費66萬6千元、承德官舍2戶管理費14萬4千元與機關宿舍養護費15萬3千元,另外「聯合服務業務」項下「南部聯合服務業務」編列機關宿舍養護費1萬元,共計編列機關宿舍管理費81萬元、養護費16萬3千元。

但是,事實上不僅如此,各年度實際負擔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均超過百萬元,其中「養護費」決算數逐年攀升,由106年度54萬6千元增至109年度99萬9千元,110年截至8月底已支出40萬9千元。

究其原因,此類宿舍屋齡為32年至68年間,屋齡老舊導致修繕及養護成本高,行政院養護經費不足者改由「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等項目支應。

105-110年度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之公共管理費與養護費之預、決算情形表

年度

公共管理費

養護費

合計(單位:千元)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106

810

729

158

546

968

1,275

107

810

746

168

979

978

1,725

108

810

603

168

989

978

1,592

109

810

743

163

999

973

1,742

110

810

567

163

409

973

976

111

810

--

163

--

973

--

說 明:110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之執行數。

109年及110年8月底行政院經管(含借用)宿舍使用情形表(單位:戶)

類別

首長宿舍(院本部)

單房間職務宿舍

院本部

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109年底

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

14

17

6

已使用戶數

11

12

1

未入住戶數

3

5

5

110年8月底

經管(含借用)宿舍戶數

14

17

6

已使用戶數

10

13

1

未入住戶數

4

4

5

行政院近年經管(含借用)宿舍使用情形,其中首長宿舍14戶部分,109年底止未入住戶數3戶(閒置比率21.43%),110年8月底止為4戶(閒置比率28.57%);另外單房間職務宿舍部分,109年底止23戶中未入住戶數10戶(閒置比率43.48%),109年8月底止23戶中未入住戶數仍為9戶(閒置比率39.13%),建請提升宿舍使用效率。

行政院老舊宿舍,應考慮堪用情形,實際編列養護費用。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十四、

有鑑於我國高齡者福祉與長期照顧之發展欠缺統合性立法整合,致使多頭馬車問題嚴峻,是故亟需整合「長照服務法」(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法」(老福機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人員法」(護理之家)、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榮民之家)。惟自104年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暨106年施行之後就應該做的整合,惟遲遲未見進度,造成政策與實務上的障礙。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推估,我國於114年將面對超高齡社會之衝擊,高齡人口高達20.1%,超過470萬人,並趨勢持續增速,如以長照需求依比例推估,其服務需求量更是驚人,如行政院未能提出具體改善措施與相關整合立法,將嚴重衝擊國人福祉,影響社會經濟之正常發展。

是故,為因應國人高齡化趨勢,行政院應積極整合跨部會資源,參酌日本、歐洲等國際發達經驗,廣納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之意見,並積極針對現行各類已設立之照顧機構於法令整合與轉型困難之處,提供具體協助與充分溝通,及必要財政措施獎勵與支持,並於法規面給予必要協助,確保現行長期照護服務量能維持與轉型順利,以此促使法令整合之初衷得有效凝聚全國共識,針對「長照服務法」(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法」(老福機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人員法」(護理之家)、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榮民之家)之制度與法令,積極研議或開放相關供給措施,以促進整合各種長照政策統合發展,並應整合不同部會資源與需求,針對長照服務機制、機構與高齡住宿需求等,促進民間與市場資源投入,提升高齡者福祉。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葉毓蘭

四十五、

鑒於近期由於國際原油價格上漲、全球供應鏈瓶頸等因素,帶動各界對全球通膨升溫的疑慮。然行政院雖稱我國受疫情影響低,經濟表現佳,但近期發現民生物資陸續出現大幅上漲之趨勢,造成民眾生活經濟壓力日益加重;惟行政院雖加開會議,落實「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運作機制,並提出強化穩定物價等二大重要措施:1.政府推動民生物資價格穩定措施,請消費者安心;2.嚴查嚴辦壟斷、囤積、哄抬,但仍流於紙上談兵,民生物資依然呈現大幅上漲趨勢。為平穩民眾生活,降低生活經濟壓力,要求行政院督促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相關部會落實民生物資查價作業,以平抑民生物資並嚴加查辦哄抬漲價等行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穩定物價執行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魯明哲

四十六、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3目「施政推展聯繫」項下「施政推展聯繫-事務費-機要費」編列615萬,本經費主要用於行政院長行使職權之相關支出,包含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請確依該項業務費用之用途及目的,確實發揮效益。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四十七、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警察局負責國道之執法任務;鐵路警察負責鐵路之執法任務,所屬員警維持國道交通秩序、取締違規、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排除意外及障礙,任務及工作極為危險艱鉅。

國道警察、鐵路警察與航空警察、港務警察及警政署保安第二、第三、第七總隊同屬專業警察,相關人員、廳舍、裝備預算宜應由派駐或守護單位負擔,例航空警察局部分預算由交通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編列;保二、保三、保七總隊部分預算亦由派駐單位負擔,國道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應比照辦理,行政院應督導協助協調相關機關辦理,爰此,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葉毓蘭

四十八、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040萬3千元,工作項目:研擬性別平等政策法案、計畫、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落實消除歧視、促進婦女參與國際暨推動地方性別平等培力工作等。預算並已較前一年度(110)增加637萬5千元。

但是,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發布之「109年度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性別預算執行情形整體說明報告」: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介於73.37%至78.32%間,未能達到8成。

但因COVID-19疫情影響:許多國內外會議、活動取消或縮減規模,各機關無法辦理例行性之性別平等意識培力課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或性別平等專家諮詢會議、國外會議,無法達到參與人數、參訓率、辦理場次之目標。

鑑於行政院已於民國100年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內容涵蓋7大領域政策願景、255項具體行動措施,可見「性別平等」是政府重要施政目標。

但是109年度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性別預算之年度預期成果已未達目標,行政院111年度性別平等業務卻又提高預算,建請行政院提出強化措施,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十九、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92萬3千元。消保及食安業務係屬辦理消費者保護政策研擬與修訂、消保政策督導與考核、國際消費者事務合作及交流之推動等。然近年「一頁式廣告」詐騙業者騙及臉書與各大社群媒體,根據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統計,自109年疫情爆發以來,警方接獲一頁式詐騙廣告的諮詢案件,比108年增加一成,平均每月約有一千件,顯見一頁式廣告詐騙之猖獗。爰此,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合中央、地方權責機關,加強一頁式廣告詐騙案件主動查緝與管理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楊瓊瓔

五十、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92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減少39萬元(2.93%),工作項目為:消費者保護政策、研擬計畫資(警)訊、協調處理重大消費事件等。

但是,近幾年網路詐騙遍及臉書、入口網站、社群媒體等,猖獗且防不勝防,尤其網路平臺包括:臉書社團、LINE,充滿一頁式詐騙廣告,層出不窮,不少民眾受騙上當,而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乃責無旁貸。(「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行政院應研擬、修訂消費者保護計畫及檢討其執行成果,以及審議各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方案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根據警政署統計,近兩年,每年都有超過600件以上網路詐騙案發生。不少人雖因網路詐騙買到山寨假貨,退貨無門,卻因消費金額不大,自認倒霉了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不應繼續消極以對。

爰建請行政院持續落實推動有效減少網路詐騙措施。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五十一、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消費者保護法制業務」編列90萬2千元,計畫內容為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規訂定、修正與函釋等。

近年網路詐騙案層出不窮,尤其臉書上的一頁式詐騙廣告,廣告內容圖文精美,並附上行政機關背書,幾可亂真。然而消費者最後收到的商品卻為山寨假貨或是劣質品,許多民眾深受其害,不僅無法退貨且投訴無門。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民眾受騙上當,並建立救濟管道,遏止購物詐騙案件發生,爰此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就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五十二、

111年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0目「資訊管理」項下「資訊服務費」,為辦理全球資訊網、院長電子信箱、珍貴史料網站、多媒體導覽、員工入口網、電子公文檔案管理、電子識別證、電子會議、行政事務、國有公用財產管理、質詢案件管理、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災害防救緊急簡訊發送管理、任務編組資訊管理、性別平等資料庫、資訊檢索及分析應用、施政文件協作、訴願案件管理等相關系統維護所需編列預算941萬元。

行政院在「立法委員質詢答覆系統」既有基礎上,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建置行政院「質詢管理系統」(https://www.ey.gov.tw/Page/7BC9A716B398281A),然查該公開網頁系統不時故障顯示:「您所查詢的網頁不存在。」,再查該系統中資料付之闕如,針對立法委員口頭質詢部分皆未有相關案件列管及公開回復。

「質詢管理系統」功能應完整且公開透明,行政院及各部會於立法院備詢未及答覆部分及備詢時口頭承諾部分,除機密資料外,皆應公開列管供全民查詢檢視,提高施政透明度,並應確實進行系統維護俾利民眾查詢。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五十三、

為響應行政院所提五倍振興券計畫,許多部會自行開發行動應用軟體(App),惟國家發展委員會曾於2016年6月召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效能提升研商會議」,決議將此前未達績效的政府App下架;審計部亦曾指明政府開發App應避免與民眾重複並注重效能等問題。

數位五倍券及加碼券已達政策目標,其所使用之app亦累積相當使用量,建請行政院督促國家發展委員會邀集相關部會研議後續如何沿用以達更多政策效果,讓民眾持續享受服務型數位政府之便利。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十四、

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項下編列4,192萬5千元,計畫內容為推動數位發展部成立,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以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加速國家數位轉型。

數位發展部為目前行政院組織改造第一優先方針,且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已送進立法院審議。惟數位發展部綜整的業務範圍十分龐大,每一次開會討論的結果都將造成整體規劃有不同細節上的更動,預計成立之期程一延再延,社會大眾對此難不抱有存疑之心。

為促使數位發展部盡速落成,公開現行相關專家學者研究成果,且讓民眾得以知情預計成立之期程,待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擬定具體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肆、111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案關於行政院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二、審查行政院「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2案。

(一) 審查行政院函送該院109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

(二) 審查行政院函送109年第4季政策宣導之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議:以上各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11月11日

討論事項

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報告後,委員湯蕙禎、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林文瑞、張宏陸、王美惠、林思銘、邱顯智、管碧玲、魯明哲、吳琪銘、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賴惠員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即席答復說明。)

決議:

壹、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貳、委員陳以信、邱志偉、林為洲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參、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一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審查結果:

歲入部分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3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2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無列數。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5,110萬8千元,減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獎補助費」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080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一、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國外旅費」編列42萬6千元,凍結百分之二十,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國外旅費」編列42萬6千元,係為辦理前往歐洲考察各國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議題之相關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之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惟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且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出國考察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法定職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2)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業務費」有關「國外旅費」編列42萬6千元,派員至歐洲考察各國針對黨產問題之處理方式,以及轉型正義相關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法規設計與執行經驗。惟我國不當黨產問題有其特殊性及歷史因素,歐洲轉型經驗或可作為借鏡,但絕不能一概而論,同時鑒於歐洲新冠肺炎疫情反覆肆虐,在國家衛生安全及追討黨產過程中,不應顧彼失己。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魯明哲

(3)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42萬6千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成立至今,已多次派員考察歐洲國家,且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評估派員出席實體考察之必要性及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再次考察歐洲國家之必要性與前幾年考察之差異性」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林文瑞 林思銘

(4)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派員出國計畫」編列42萬6千元,為考察歐洲各國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相關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之法制與執行。

鑒於11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出國預算執行率低,而目前國際間疫情雖然趨緩,我國疫苗接種涵蓋率也逐漸提升,然完整接種疫苗仍有遭到突破性感染之疑慮,各國的入境疫苗接種規定與認證疫苗也不盡相同,可見111年度是否得照計畫如期出國仍屬未知。

為撙節預算避免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有落差,並保留我國進行國際交流參訪之能量,以借鏡歐洲各國之民主化過程及黨產處理模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5)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國外旅費」,派員出國考察歐洲各國處理黨產問題、轉型正義議題之相關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之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惟新冠疫情仍未見消散,相關訪外考察允宜改為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6)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共編列703萬6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2萬6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7)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編列42萬6千元,用以出國考察旅費。

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10年度亦針對出國考察編列預算,並具體於預算書46頁說明出國考察之地點、考察必要性;然對比前後兩年度,111年度僅指出考察地點為歐洲各國,其餘部分說明皆未臻完備。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林思銘 林為洲

二、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817萬8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5,110萬8千元,其中「一般行政」編列3,817萬8千元、「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253萬元;經查107年聘用人員為15人、108年聘用人員為21人(增列6人)、109年聘用人員21人、110年聘用人員21人、111年聘用人員為21人,而該會「黨產處理業務」預算自107年後有逐年減少之趨勢,可見該會黨產業務處理量已逐年趨於穩定,然而該會111年聘用人員仍維持21人,為避免國家公帑因人設事,未能善加運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林為洲

(2)

1l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817萬8千元,作為行政管理相關作業程序費用,用於該單位日常運作。

經查,109年同一項目編列3,817萬4千元,執行結果決算數為3,265萬7,181元,執行率僅85.55%,顯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在行政作業及調查業務效率上有待檢討改進。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魯明哲

(3)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編列4,62萬4千元,用以採購勞務服務。

然110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亦針對同樣勞務採購內容編列預算,該預算數額為339萬7千元。對比前後兩年度,其勞務服務內容相同,聘用人數都為7人,預算調整幅度亦超過基本薪資調漲幅度。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為何調整預算額度未有任何說明。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林思銘 林為洲

(4)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之「特別費」編列15萬8千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林峯正主任委員於109年10月26日(立法院公報第109卷第5期委員會紀錄)內政委員會審查110年度預算時回覆:「特別費主要使用在同仁身上」,顯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並無對外部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需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秉持撙節開支原則,妥適編列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三、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253萬元,凍結百分之十,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財產查核業務」之「委辦費」編列180萬元,係為委託辦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資訊公開之法制及應用問題研究、不當黨產調查資料之延伸轉譯等相關事務。經查,不當黨產調查資料之延伸轉譯委託之辦理內容為,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所得資料轉譯為文學、藝術等型式之作品。惟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法定工作在於「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將調查資料另作他用並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法定職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2)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財產查核業務」之「委辦費」編列180萬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僅在108年度編列87萬3千元、110及111年度皆編列180萬元,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多具備法律專業,是否需要委外辦理調查資訊公開之法制及應用問題研究尚有討論空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秉持樽節開支原則,妥適編列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及111年委辦費執行成效與後續執行計畫之必要性及預估成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3)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49萬9千元,係為辦理調查業務資料蒐整、舉辦調查專案聽證會、調查推展研討會、業務執行及記者會等相關活動、辦理黨產處理業務宣導與系列活動經費。經查: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法定工作在於「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調查推展研討會、辦理黨產處理業務宣導與系列活動,均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法定職權,相關職權之行使、程序,均已規定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中,其法定職權與工作為蒐集資料、調查、處理,無須再另作研討及出國考察,亦無政策制定問題及政令宣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4)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50萬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其業務細項包括:1.辦理黨產業務宣導,針對該會執掌業務之執行、成果,增進民眾對相關法令之認識,策製文宣素材30萬元。2.對於該會整體施政之概念、理念與構想之介紹,規劃多媒體傳播素材100萬元。3.辦理緊急事件、重大政策之宣導,促進民眾及時了解政府政策20萬元。

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未依政策宣導項目,分別列示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預算科目、金額及預計執行內容,以致外界無法清楚知悉預算編列情況。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政策宣導經費預算編列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魯明哲

(5)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編列703萬6千元,其中辦理「黨產處理業務宣導與系列活動」經費150萬元(政策宣導經費);然該項經費係為110年新增預算案,該會依立法院110年預算審查決議「該筆經費如何運用及使用規劃期程未有詳細說明,爰請該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惟查該會於今(110)年4月向立法院送交之書面報告,表示「將以官方網站、政黨不當黨產查詢系統、臉書等網路平臺提供民眾相關資訊…等」,但以網路平臺提供相關資訊,為該會已在進行之事項,顯示該筆經費僅只是為編而編,而非秉持當用則用原則,故為節省國家公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林為洲

(6)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一般事務費」有關「政策宣導經費」編列150萬元。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任務型組職,是否跟一般常設政府組織有經常性業務宣導與系列活動需求,仍有待商榷。再者,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未依據立法院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二):「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之內容僅為辦理各項業務宣導之預算數,未依政策宣導項目列明媒體類型及金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0年政策宣導經費之媒體類型、表達政策宣導內涵及預算編列之詳細揭露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7)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獎補助費」有關「獎勵及慰問」編列105萬,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第1項:「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每年依法編列舉發獎金。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8至110年度,皆編列105萬元預算用於檢舉獎金發放,然各年度決算數均為0元,110年預算截至8月底,實際執行數亦為0元。同時,以各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來看,108至110年8月底止,有效資訊件數僅4件。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魯明哲

(8)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獎補助費」編列105萬元,經查,不黨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06至108年,年年編列該項預算,惟從106年度截至110年8月底止決算數及實際執行數皆為0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9)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獎補助費」編列105萬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自105年度8月底成立自今,皆尚無發出檢舉獎勵金且其檢舉案件量與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呈現逐年遞減現象。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即將邁向第7年之際,應思索獎勵檢舉制度在實質上是否有調整的空間,以避免預算排擠與檢視陳情舉發資訊是否有效之人力浪費。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編列檢舉獎勵金之實質調整規劃及法源修正評估」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年度別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1-10月

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

263

194

110

35

41

21

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

14

26

1

1

2

1

提案人:魯明哲 林文瑞 林思銘

4、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253萬,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相關規定,辦理調查與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等不當取得財產之相關業務。茲按,依2020年8月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就黨產條例有關黨產會組織、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適用黨產條例之「政黨」及「附隨組織」之定義等爭議宣告合憲,爰此黨產會應對不當黨產加強追查與處理,以提升黨產會的執行效率與公信力。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5、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建置之全球資訊網,將涉及該會處分之相關訴訟進程完整揭示,對於民眾瞭解不當黨產之追回追徵進度,頗有助益。

為便利民眾檢索相關訴訟之裁判資料,爰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相關訴訟」中各案件之網頁,提供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各該已公開裁判之分享連結。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6、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5,110萬8千元,其中「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253萬元;經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所列符合清查的政黨對象依時間序有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及附隨組織等,而截至今(110)年6月底,該會已依條例規定就清查主要政黨及政黨附隨組織,陸續完成相關申報作業。故該會自107年後該項預算編列數已逐年減少,顯現該會黨產業務處理量已逐年趨於穩定;為充分監督該會黨產處理業務,爰要求該會將下列資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以落實本院為民監督之責:

1.近3年「黨產處理業務」預算項下,已完成清查政黨及政黨附隨組織之對象,所獲致之清查成果及成效;

2.未來1年(111年)尚須清查政黨及政黨附隨組織對象。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林為洲

7、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案件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後,得就調查結果命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等將其不當取得之財產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無法返還時,追徵其價額。截至110年9月底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調查情形作成行政處分金額合計約783億餘元,惟部分案件因被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於訴訟終結前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目前追回除了土地舉建物以外,取回金額大約10億2,589萬餘元,較109年有顯著成長。然鑒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表示希望在第2個任期屆滿、也就是再3年的時間,能夠將所有不當黨產的案件終結掉,也「消滅」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追繳應返回國家之不當黨產追回率目前仍過低,多數處分仍在行政訴訟繫屬中,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仍應遵循「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依法行政繼續推動調查與處分不當黨產,盡速推進相關業務之進展,以落實主任委員所宣示之目標,維護國家債權實現之權利,並建立政黨公平競爭之環境。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未來3年內追討黨產提出具體作為及時程規劃,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8、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編列經費1,253萬元,辦理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財產申報之相關業務等工作。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雖然曾因「政黨及其附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違憲爭議導致業務進度暫緩,但司法院已於110年8月28日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宣示該條例的多項爭議條文均不違憲,不僅認證了過去威權體制的存在,也肯定國家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不當過往必須重新評價及匡正。

司法院作出合憲解釋後,未來承審法官應受其拘束,繼續進行相關訴訟程序並依解釋意旨裁判。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積極加速推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所定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業務,回復應有之財產秩序,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落實轉型正義。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管碧玲

9、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國外旅費」編列42萬6千元,考察歐洲各國處理黨產問題及轉型正義議題之相關政府機構、及民間組織之法制設計與執行經驗。

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不穩定,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得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待疫情趨緩後再行進行跨國相關黨產追討與轉型正義議題之研考。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管碧玲

10、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預算編列150萬元,包括:

(1)辦理黨產業務宣導,針對該會執掌業務之執行、成果,增進民眾對相關法令之認識,策製文宣素材30萬元。

(2)對於該會整體施政之概念、理念與構想之介紹,規劃多媒體傳播素材100萬元。

(3)辦理緊急事件、重大政策之宣導,促進民眾及時了解政府政策20萬元。

但是,依據立法院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二)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關及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爰請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決議(三)為公開透明,並利立法院監督預算執行情形,政府各機關編列廣告費用及宣傳費用,須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按季將辦理方式、政策效益及執行情形函送立法院備查,俾利政府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之內容為辦理各項業務宣導之預算數,並未依政策宣導項目列明「媒體類型」及「金額」。

因此,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貫徹立法院決議,於彙計表中明白列示於平面、網路、廣播、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實際執行內容等,清楚揭露政策宣導經費預算編列情形。並做成書面報告,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11、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編列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150萬元,其中100萬元預計用於規劃「多媒體傳播素材」,介紹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概念、理念及構想。

但Youtube頻道經營至今成效仍不佳,截至110年10月28日,已將近11個月未曾新增影片,訂閱數也僅增加40名,總觀看次數增加5,000餘次。

Ipsos於2019年10月發布「臺灣人首選的影音平臺是什麼?」報告,引用Google與Ipsos共同執行之「YouTube使用行為大調查」及YouTube內部數據,指出不分年齡層,Youtube已經是臺灣民眾接收資訊的重要管道,且影響力極大。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既有意向公眾推廣、說明或釐清相關議題資訊,應善用平臺的影響力,積極調整Youtube頻道的宣傳與影片製作方針,並進行跨平臺流量引導(如:將臉書粉專的粉絲引導到YT頻道),設法改善影片點閱及頻道訂閱的成效。並研擬設置、加強經營臉書以外的宣傳管道(IG、Dcard或Podcast),以觸及以往較不了解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議題的年輕族群。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管碧玲

12、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253萬元,其中「調查追徵業務」之「獎補助費」編列105萬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設立獎補助金機制,係為獎勵不當黨產舉發人,以提升調查效率,惟查該項補助金自107年度起至今實際核發數均為0,未達預算有效利用,允宜衡酌舉發資訊有效性及案件處理進度,覆實編列預算需求,爰此,建請不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檢舉獎金編列及執行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13、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稱黨產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黨產處理業務宣導與系列活動經費」編列150萬元。經查,依據立法院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二)「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關及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爰請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惟黨產會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之內容為辦理各項業務宣導之預算數,未依政策宣導項目列明媒體類型及金額。爰此,建請黨產會應定期公告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之實際執行內容等,以清楚揭露政策宣導經費預算編列情形,達到落實政策宣導預算執行公開透明的目的。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14、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08年度辦理各類政黨政治與民主深化之業務研討會及座談會等共5場,109年則辦理2場研討會。110年度預算亦編列辦理調查業務資料蒐整、舉辦調查專案聽證會、調查推展研討會、業務執行及記者會等相關活動所需場地費、餐費及雜支等經費125萬1千元,惟因疫情嚴峻迄110年6月底尚未辦理相關業務研討及座談。為了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運用蒐集之相關史料,可以有效藉由各類研討會或座談會及相關業務之推展活動,使民眾更深入了解政黨政治公平競爭之民主概念,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研議於疫情趨緩後盡速規劃相關活動。此外,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11年度預算中編列辦理黨產處理業務宣導與系列活動之政策宣導經費共150萬元,經查立法院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於單位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利外界監督。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彙計表之内容為辦理各項業務宣導之預算數,未依政策宣導項目列明媒體類型及實際金額,根據不同之政策宣導內涵,應於專表中明列使用之媒體及露出之方式,清楚揭露政策宣導經費預算編列情形。爰此,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111年辦理研討及座談之具體規劃提出說明,並就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之編列情形提出檢討以落實資訊公開,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253萬元,其中獎補助費105萬元,為「舉發獎勵金」。

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3條第1項:「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舉發獎勵金各年度之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預算數

3,000

1,500

1,050

1,050

1,050

1,050

決算數

0

0

0

0

0

-

近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

年度別

107

108

109

110(1-8月)

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

110

35

41

17

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

1

1

2

1

查各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106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107年度150萬元;108、109年度各105萬元,但是各年度決算數均為0元,110年度預算編列105萬元,截至8月底止之實際執行數亦為0元。該會說明因相關案件處分對象皆提出訴訟,在訴訟結果確定進而追回不當取得財產前,尚未符合核發要件。如以各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觀之,接獲陳情舉發件數逐年下降,107、108、109年度及110年(1至8月)各為110件、35件、41件及17件;其中屬於有效資訊件數更少,107、108年度各僅有1件。

因舉發陳情件數逐年遞減,建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檢討:是否經檢視為檢舉有效資訊件數時,能先酌發一定成數獎勵金,以資鼓勵,其餘俟判決結果再行發放。積極提供誘因,鼓勵民眾舉發,並將相關措施做成書面報告,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15、

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編列1,253萬元,其中獎補助費105萬元,與110年度預算數同,為舉發獎勵金。

參據該會提供各年度舉發獎勵金之預、決算情形,106年度編列預算300萬元;107年度150萬元;108至109年度各105萬元,但各年度決算數均為0元,且110年度預算編列105萬元,截至8月底止之實際執行數亦為0元。

該會說明因相關案件處分對象皆提出訴訟,在訴訟結果確定進而追回不當取得財產前,尚未符合核發要件。若以各年度接獲陳情舉發資訊情形觀之,接獲陳情舉發資訊件數呈下降趨勢,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及110年(1至8月)各為110件、35件、41件及17件;且其中屬於有效資訊件數更為偏少,107年度及108年度各僅有1件。

綜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每年編列舉發獎勵金,希望透過實施獎勵措施,以獲取各項可供調查之可靠資訊,提升調查能量。但截至110年8月底為止,實際核發案件數均為0,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應衡酌案件處理進度及訴訟所需時程,妥適編列舉發獎勵金之預算需求。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管碧玲

伍、111年度中央政府單位預算案關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分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