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11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 8分至12時21分

110年11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1時40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顯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吳琪銘 林思銘 魯明哲 湯蕙禎 羅美玲 張宏陸 管碧玲

林為洲 莊瑞雄 林文瑞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吳怡玎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鍾佳濱 廖婉汝 孔文吉 楊瓊瓔 呂玉玲 張育美 謝衣鳯 劉世芳 李德維 葉毓蘭 高嘉瑜 張其祿 何欣純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李昆澤 林俊憲 陳歐珀 邱臣遠 趙正宇 林德福 蘇震清 謝衣鳯 莊競程 羅明才

委員列席27人

列席官員:

11月17日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暨相關人員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參事黃韋仁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專門委員康世宗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組長李佩儒

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高家富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副處長柯清長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長吳宜姍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陳添丁

11月18日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暨相關人員

銓敘部部長周志宏暨相關人員

考選部部長許舒翔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懷敍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暨相關人員

考試院第一組首席參事兼組長呂理正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郝培芝暨相關人員

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11月17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一)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25580號)。

(四)委員翁重鈞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26799號)。

(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十)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十一)委員林為洲等21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十二)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十三)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二)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委員魯明哲說明提案要旨。]

決議:

1、 討論事項一第(一)至(八)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附帶決議提案1案已宣讀完畢)

二、「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及「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等9案:

(一)法案名稱、行政院提案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含委員湯蕙禎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含委員吳怡玎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條文對照表對應上開條文之其他提案條文(含通訊投票、提早投票及特設投票所之條文除外),保留;暨委員林為洲等21人提案第十六條,均予保留。

(二)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有關(一)含通訊投票、提早投票及特設投票所之條文,均不予採納如下:(依條文對照表順序)

1、委員溫玉霞等18人提案第四條。

2、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第六條及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第六條。

3、委員溫玉霞等18人提案第九條、委員林為洲等21人提案第九條及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第十條。

4、委員林為洲等21人提案第十條及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第十一條。

(四)委員溫玉霞等18人提案第五條、委員林為洲等21人提案第四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條、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第四條、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第五條及第六條、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第四條、委員葉毓蘭等16人提案第六條、委員林為洲等21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林為洲等21人提案第十二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九條、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第十三條、委員林為洲等21人提案第十三條、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第十四條、委員溫玉霞等18人提案第十條、委員林為洲等21人提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第十五條、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第十一條、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第十六條、委員溫玉霞等18人提案第十一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委員林思銘等16人提案第十二條、委員鄭麗文等16人提案第十七條及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第十二條,均不予採納。

(五)附帶決議:

[不通過1項]

民主國家,係奠基於主權在民之原則,由人民自主選擇產生首長,賦予政權統治之合法性與民意代表性。然,我國現行制度對因法律規範服兵役義務、工作、服刑、遭羈押、醫療需求等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之人民,阻礙其行使投票之權利,違背憲法平等參政之意旨。

不在籍投票制度之實施,已為普遍性國際趨勢。綜觀世界各國對於因工作、服刑、服兵役等不得不離開原戶籍地投票所之人民,多採取於醫療院所、長期照顧機構、軍營、監獄及看守所等處所特設投票所作為解決方式。

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針對1、在營服役之軍人;2、執行必要勤務之公務人員;3、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行動受限制者;4、在監服刑者;5、因案受羈押者。應在上述特定對象之工作或生活場域設置投票所,使人民充分行使創制與複決公民投票等公民權,以積極符合我國《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基本權利之保障。有關特設投票所設置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羅美玲 張其祿

[保留1項]

不在籍投票制度,係為解決我國憲法制度性保障公民權利的困難,行政、立法機關不應以「選務繁雜」為藉口阻擋,更不能因為行政機關準備作業冗長,而讓人民承擔原本不需負擔之行使權利的成本。爰提案,自本法通過施行後,嗣後歷次公民投票(包括本年),應許由國人檢具證明,由政府補貼一定成數的往返戶籍地、工作(就學)地之交通費用。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通過1項]

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民投票電子連署系統已於民國107年12月建置完成,但至今仍遲未上路,為落實公民投票權行使,並增進公民對公共事務之參與,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不在籍投票法」立法公布施行後,積極推動實施電子連署系統。

提案人: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吳怡玎 魯明哲 張其祿

(六)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為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七)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之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11月18日

報告事項

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銓敘部部長、考選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法務部次長、法務部廉政署、考試院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全國性公民投票籌備情形及公務人員在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與國家考試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銓敘部部長周志宏及考選部部長許舒翔報告;委員羅美玲、王美惠、張宏陸、莊瑞雄、邱顯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管碧玲、湯蕙禎、魯明哲、林為洲、吳琪銘、林文瑞、葉毓蘭、林思銘、陳椒華、林奕華、高嘉瑜、何欣純、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張其祿及楊瓊瓔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銓敘部部長周志宏、考選部部長許舒翔、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懷敍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李貴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一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1案: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另依據銓敘部在民國109年2月通函各主管機關明釋,公務人員除應遵守行政中立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包含公投之提案、連署及投票),然例如國營事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直營加油站張貼四項反公投宣傳海報,實為不當。因此,行政官員赴各地民進黨舉辦之公投說明會,不得核銷交通費、住宿費,並利用公帑報銷各類開支等,爰此,為確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要求相關部會於一周內清查有無上開報支交通、住宿、加班費情形,請銓敘部於二周內提出更明確之適用標準供全體公務人員依循,並均提報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魯明哲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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