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間:110年12月27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2時16分

下午1時34分至5時26分

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8分至12時50分

下午1時33分至5時20分

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5分

下午12時41分至2時17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邱顯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為洲 王美惠 湯蕙禎 吳怡玎 管碧玲 魯明哲

莊瑞雄 林思銘 張宏陸 林文瑞 吳琪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葉毓蘭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李德維 孔文吉 楊瓊瓔 張其祿 呂玉玲 林德福

陳明文 蔡易餘 劉世芳 廖國棟 鄭正鈐 高嘉瑜

陳 瑩 羅明才 廖婉汝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

12月27日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長鎮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陳淑萍

12月29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營建署署長吳欣修、建築研究所所長王榮進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

12月30日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警政署署長陳家欽、中央警察大學校長陳檡文、消防署署長蕭煥章、役政署署長龔昶仁、移民署署長鐘景琨、空中勤務總隊總隊長井延淵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張家瑜

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12月27日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長鎮報告;委員羅美玲、林為洲、王美惠、湯蕙禎、邱顯智、吳怡玎、管碧玲、莊瑞雄、張宏陸、林文瑞、魯明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林思銘、曾銘宗、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陳椒華、張其祿及吳琪銘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長鎮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楊瓊瓔、呂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一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決議: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3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50萬元,照列。

第14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513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9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58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548萬8千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5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164萬8千元,照列。

第16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33萬1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0項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33億4,706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171萬元,凍結百分之二十,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國外旅費」合計編列171萬元。惟國際間皆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實施相關防疫管制且國際會議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為因應國際會議參與方式之變革,加上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影響情況不明,應評估派員出國考察、參訪、參與實體性會議之必要性及相關費用支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就因應國際新冠疫情影響,重新評估派員出國考察、參訪、參與實體性會議之必要性及相關經費應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二)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33億4,706萬6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71萬元,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國際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4項考察預算171萬元,然因新冠肺炎疫情仍尚未趨於穩定,為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避免國內疫情有感染擴散之虞,政府各項出國計畫應以線上視訊方式參與國際活動為優先考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新冠疫情趨於穩定或客家委員會評估有其出國之必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四)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之「國外旅費」編列80萬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五)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共編列1億0,228萬1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80萬元,預計111年度前往國外考察推廣客家文化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變種病毒再起,對於111年度疫情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考察,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安排考察「國際少數族群權利保障暨語言政策」預計前往國家為英國、法國。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又起,尤其歐洲國家蔓延的情況非常嚴重,為免出國人員健康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視疫情減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七)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3萬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八)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6,120萬3千元,其中「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33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待國際疫情趨緩,俟客家委員會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九)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共編列8億4,220萬3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3萬元,預計111年度前往國外考察推廣客家文化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變種病毒再起,對於111年度疫情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考察,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安排考察暨邀請模里西斯參加世界客家博覽會。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又起,客家委員會各項活動計畫於110年度活動或延期或取消,或以縮小規模舉辦;為免人員移動增加健康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視疫情減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一)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辦理「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0萬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十二)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5億元,其中「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40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待國際疫情趨緩後,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十三)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5億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0萬元,預計111年度前往國外考察推廣客家文化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變種病毒再起,對於111年度疫情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考察,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四)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規劃考察芬蘭雙語教育及少數語言保存計畫,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又起,尤其歐洲國家蔓延的情況非常嚴重,為免出國人員健康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視疫情減緩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五)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8萬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十六)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5,120萬元,其中「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之「業務費」,編列「國外旅費」18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待國際疫情趨緩後,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十七)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編列2億8,001萬4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8萬元,預計111年度前往國外考察推廣客家文化交流,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變種病毒再起,對於111年度疫情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考察,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0,228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發展規劃」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新臺幣1億0,228萬1千元。目前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校園執行客語教學之主力,但其待遇自102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明定為國中每節新臺幣360元後,迄今並未調升。緣110年「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四大議題政策建議,國家語言學習力議題提出「增加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授課鐘點費」之建議,客家委員會自應積極辦理提升支援人員鐘點費、交通費及其他待遇,並且與文化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協調。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提升支援人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葉毓蘭

(二)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0,228萬1千元,查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其中全球客家主流化部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近兩年預算執行達成率皆低於2成,惟新冠肺炎疫情已逐漸常態化,客家委員會應視疫情狀況納入風險管理機制,檢討未來年度之目標值並秉撙節預算之原則,編列年度相關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因應全球疫情影響調整計畫之改善措施及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葉毓蘭

(三)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0,228萬1千元。經查,該計畫涵蓋多項海外交流業務,惟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無法前往海外進行交流活動,致預算執行未盡理想。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對相關海外交流計畫影響評估及改善之具體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四)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0,228萬1千元,其中編列「推動客家研究成為『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建置客庄社會經濟資料庫,完善客家研究基礎,補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並建立相關督導考核及成果交流機制」2,625萬元及「維繫臺灣具備『全球客家學術研究領導地位』,推動客家研究國際合作交流相關計畫」300萬元等,合計2,925萬元(獎補助費2,400萬元及業務費525萬元)。

經查,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其中推動客家研究相關計畫獎補助經費逾數千萬元,卻有部分未遵守補助規範或執行進度欠佳的計畫,客家委員會應落實督查機制,以評估客家研究相關補助案的成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五)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0,228萬1千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係為落實「國家客家發展計畫」執行與管考,推動客家族群在地主流化,促進客家事務單位跨域合作等。

首期「國家客家發展計畫」揭示四大目標,其中之一「以客語為國家語言、推動客語為通行語」。105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符合「客家基本法」中對於客家人的定義:「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全國約有453.7萬人,占全國人口的19.3%,是臺灣第二大主要族群。惟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初步統計結果,國人使用語言情形,主要或次要使用國語者占96.8%,閩南語者占86%,客語者占5.5%,而且居住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的客家民眾,客語聽說能力明顯較佳。可見客語目前仍屬於弱勢且少數的族群語言,且大部分客家民眾沒有以客語為使用語言的意願。

鑒於「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以「族群主流化」為核心理念,目的讓弱勢族群從邊陲地位回歸主流,首要就是語言的通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我國客家人口與使用客語者比例懸殊提出檢討與改善作法,並研議營造自然且普及的講客環境以提升客語使用比例,落實客語主流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六)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0,228萬1千元,其中「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之「海內外客家文化交流及推廣活動」編列1,650萬元,為跨域合作推廣,促進臺灣與海外客家多元發展,達成「客家知識主流化」、「客家政策主流化」、「全球客家主流化」等政策,客家委員會辦理相關主流化發展計畫。惟有關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之合作活動,與其他部會推動政策方向應屬相符。爰凍結該項預算,建請客家委員會結合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文化部整合發展平臺,且針對促進客家文化發展,鼓勵國際學術、文藝交流之目標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七)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其中獎補助費編列3,758萬1千元。經查:該項補助費用龐大,內容皆涉及客家國際會議、出國補助與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惟疫情期間,難以顯見其實效益,預算書中內容過於簡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其實際效益及成果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三、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6,120萬3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8億4,220萬3千元。經查,「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執行兩年,投入近15億,預算書中得知其成果為,110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庄傳統聚落保存、自然人文風貌營造及閒置空間再利用等工作,共核定70項計畫,補助金額計6億1,891 萬元;已完成客庄資源調查研究暨規劃整合23件及客庄環境改造工程11件。惟該計畫創造了多少位客家青年回鄉?地方上創造多少就業機會?客庄旅遊產值增加多少?預算書中皆未提及,難以顯見其實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其實際效益及成果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二)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8億4,220萬3千元。其中,「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主要為鼓勵青年於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提出2年期實踐客庄地方創生計畫,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以每年補助50萬元為原則,2年總額上限為100萬元,藉以作為帶動地方創生之種籽。惟109年度及110年8月底止,青年移居返鄉累計申請案件數共計295案,累計通過案件數僅30案,通過比率偏低,客家委員會應持續鼓勵、輔導,並探索通過案件數偏低原因,以提高青年移居返鄉比率,藉此帶動客庄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發展,以達客庄地方創生目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提高青年移居返鄉誘因及相關客庄地方創生計畫輔導措施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三)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8億4,220萬3千元,其中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客庄創生聚落的保存、環境營造及設施設備等相關計畫,計列獎補助費6億1,875萬1千元。

然,據資料顯示,110年度各縣市提報計畫爭取客家設施設備相關經費之修復再利用工程計畫,9月申請至今仍未取得經費補助,部分客家指定古蹟,損害狀況嚴重亦未得到修繕款項,補助款項延宕恐造成客家設施設備延後修繕時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四)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6,120萬3千元,其中「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8億4,220萬3千元,包含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業務費2,642萬7千元。

「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主要係為鼓勵青年於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提出2年期實踐客庄地方創生計畫,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以每年補助50萬元為原則,2年總額上限為100萬元,藉以作為帶動地方創生之種籽。

經查該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未如預期,109年至110年8月底止,青年移居返鄉累計申請案件數共295案,累計通過案件數僅30案,占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可補助之總案件數(140案)比率僅約21%,未達3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有效提升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申請數規劃具體作法;並就持續鼓勵青年移居以帶動客庄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發展,達成客庄地方創生目標,提出檢討及改進之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五)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6,120萬3千元,其中「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8億4,220萬3千元,為整合跨界資源推動客庄產業創生,塑造客庄產業聚落,整合客庄文化資產及開發客庄文化旅遊,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鼓勵青年投入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帶動地方創生。惟109年度及110年度8月為止,通過件數為30案,未遍及半數以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仍有相當政策推展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鼓勵青年投入並提升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8億4,220萬3千元。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110年度截至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低於3成,且未針對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年度績效評比作業,亟待研謀改進;客庄地方創生優惠貸款計畫平均核貸率約5成,宜加強計畫宣導民眾申貸。近2年補助地方政府工程經費逾10億元,109年度共35件案件逾期,尚待改善。建請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庄創生推廣計畫,應積極辦理並對受補助單位加強訪查與督導,以落實計畫成效。另加強客庄地方創生優惠貸款計畫宣導俾利民眾申貸。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七) 為鼓勵青年返鄉及移居客庄地區,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該計畫係鼓勵青年於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提出2年期實踐客庄地方創生計畫,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以每年補助50萬元、2年總額上限為100萬元,藉以作為帶動地方創生之種籽。然查,109年至110年8月底止青年移居返鄉累計申請案件共計295案,累計通過案件為30案,占可補助之總案件數(140案)比率僅21.43%,尚未達3成。為鼓勵及提高青年移居返鄉比率,帶動客庄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發展,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針對有申請意願之青年,提出輔導及推廣措施,以達客庄地方創生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魯明哲

(八)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編列2,642萬7千元。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109年度及110年1月至8月,青年移居返鄉累計申請案件數計295案,累計通過案件數計30案,占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可補助之總案件數(140案)比率僅21.43%,客家委員會應持續鼓勵並提高青年移居返鄉比率,帶動客庄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發展,以達客庄地方創生目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葉毓蘭

(九)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捐助「客庄地方創生優惠貸款計畫」,計畫於110年1月至6月30日止,共補貼貸款利息199萬41元;客家委員會並未於111年度預算書中對於上一年度執行需要增列預算說明,為資源有效利用,並監督預算之確實執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湯蕙禎 王美惠

(十)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編列2億7,900萬元。經查,該計畫於108年起陸續進行各項工程先期規劃設計、招標及建置拆除等作業,因涉及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等相關單位配合工項頗多,客家委員會應加強橫向聯繫及工程進度控管,並改善部分工程因招標作業延遲及廠商設計成果不符等落後因素。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改善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工程進度落後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吳怡玎

(十一)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預算數編列2億7,900萬元。客家委員會辦理「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該計畫因招標作業延遲及廠商設計成果不符都市計畫法規等問題,無法依計畫於111年3月15日前,完成辦公室及倉庫新建工程及火車頭園區內設施搬遷。客家委員會應儘速辦理並加強橫向聯繫及工程進度控管,使該計畫如期如質完工。爰此,凍結部分預算數,俟客家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葉毓蘭

(十二)客家委員會為觀光旅遊門戶及亮點,帶動在地經濟發展,重新建構產業鏈,促進小農、導覽、休閒旅遊,111年度單位預算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項下續編列4,000萬元(110年4,250萬元)。然查,該項預算110年預算數4,250萬元,迄至8月底止執行數450萬3千元,預算達成率10.60%,且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暫無法推動,推動績效為0。為提升客庄商家數位應用能力及智慧科技互動技術,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加速辦理該項業務,積極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以利促進客家產業轉型,並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率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魯明哲

(十三)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編列4,000萬元。惟受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以致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暫無法推動,造成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現象。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持續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客家產業轉型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十四)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編列4,000萬元。客家委員會辦理「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110年1月至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低於2成,且所訂績效指標達成值為「0」,究其原因雖係受疫情影響所致,惟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已呈常態化趨勢,客家委員會應妥適因應疫情之發展,並另謀相關改善辦法加速辦理相關業務,積極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俾促進客家產業轉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葉毓蘭

(十五)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編列4,000萬元,辦理包括1.建立產業及經濟雲端資料庫。2.社區產業輔導及數位發展。3.客庄智慧觀光串聯行銷等3項工作。期望建立客家產業製程履歷區塊鏈,提升客庄商店數位應用能力及智慧科技觀光互動技術,匯聚客庄在地知識青年、學者專家及特色產業代表等知能,協助在地產業人才培育,提升在地產業團隊自我數位學習能力,補足地方產業數位人才缺口,達到在地關鍵人才發展的目標。

惟根據客家委員會提供的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預算執行情形,110年度預算數4,250萬元,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450萬3千元,預算達成率僅10.6%,由該計畫所訂的量化績效目標達成值均為0。雖受新冠疫情因素影響,但數位轉型為各商家因應疫情的宣傳管道,故應於疫情趨緩時加速辦理,積極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供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現況成效與預期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四、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5億元,凍結2,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5億元。期望落實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結合地方政府、家庭、學校、社區、公共領域及網路環境,全面提升客語使用率,打造校園客語學習環境,發展學校在地特色校本課程,並營造母語社區環境,從民間加強,讓社區成為客語重要復興基地。

客家委員會自92年起推動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106年至110學年度核定補助經費合計3億0,243萬元。為使客語從語言教學逐步發展為教學語言,106年客家委員會與教育部合辦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近5年核定補助金額合計1億0,288萬元。惟依客家委員會所列之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仍有34所學校未申請,客家委員會應加強輔導及鼓勵地方縣市積極辦理,並督促各校審慎評估規劃落實執行計畫,以達促進客語永續傳承目的。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供針對客家語言深植計畫各項目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二)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5億元。係辦理「客家語言深植計畫」,包含辦理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業務費2,280萬元、推動客語師資培育與聘用業務及相關獎勵措施計畫業務費1,500萬元等。

客家委員會為落實客語向下扎根,進一步於學校中營造自然使用客語溝通及教學環境,於106年8月與教育部推辦「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截至110年8月已有414所學校辦理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並有2,460所學校推動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

經查仍有部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學校未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或客語生活學校補助,其中109學年度,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有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及臺東縣等4縣市完全未申請,而新竹縣及花蓮縣未申請比率亦超過6成,全臺11縣市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未申請比率達48.57%。

為了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順利推動客語成為通行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加強輔導及鼓勵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學校參與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提出具體改善作法,以擴大推廣範圍;並督導各學校審慎評估規劃及落實計畫之執行,以達成促進客語永續傳承目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三)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業務費」編列新臺幣2億8,377萬元。自108年1月「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後,第10條第1項規定本土語言教師專職化,但迄今相關單位仍未盤點因應該規定,全國將增加多少專職職位,對政策推行、語言傳承造成障礙。客家委員會應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5年委請東華大學執行「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多元聘任制度試辦計畫」之評估,預估出具體專職職缺數以及相關老師培訓配套;進行具體之專職化政策評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全國客語老師專職化政策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思銘 葉毓蘭

(四)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業務費」編列新臺幣2億8,377萬元。客家委員會為落實客語向下扎根,保存傳統文化,創造友善客語使用及學習環境,使客語成為通行語言。111年度預算案「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辦理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然仍有部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學校,未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或客語生活學校補助等計畫。

其中,109學年度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尚有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及臺東縣等4縣市完全未申請,且新竹縣及花蓮縣2縣市未申請比率亦逾6成。

建請客家委員會加強輔導及鼓勵地方政府與學校參與,督導各校審慎落實計畫之執行,以促進客語永續傳承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五)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編列2,280萬元。為結合家庭、社區及學校資源推動客家語言學校生活,營造沉浸式學習環境並發展在地客家特色,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惟國內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未申請是項計畫比率達五成,甚有多個縣市完全未申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輔導與鼓勵地方政府申辦是項計畫及持續優化計畫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獎補助費」編列2億1,123萬元。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語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通行語言,使客語普及客庄地區,111年度預算案於「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項下編列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獎勵8,700萬元(含業務費2,300萬元,獎補助費6,400萬元)。

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未臻理想,截至109年12月底止,共有9縣市的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度比率低於2成,亟待提升。

建請客家委員會加強輔導及鼓勵地方政府,督導各校審慎落實計畫之執行,以促進客語永續傳承目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七)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之「獎補助費」編列2億1,123萬元。本計畫係客家委員會第4期中長程計畫「客家語言深植計畫」,辦理客語推廣相關競賽、活動及數位學習;其中有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及推廣。

查110年度客語能力初級認證全國報名人數有1萬1,744人;多梯次認證(一)至(五)業分別於1至5月辦理完竣,共有731人報考,369人合格,110年度因疫情影響(六)至(十一)期尚待辦理。

從上述資料顯示,報名認證的人數與參加認證的人數有很大的落差,並且通過的人員更僅占5成上下,顯見客語的推廣還需要更多的方法與努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五、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0億6,334萬9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0億6,334萬9千元,係辦理「客家藝文發展計畫」3億1,072萬1千元,以及「客家傳播行銷計畫」7億5,262萬8千元。

經查客家藝文發展計畫110年度截至8月底,因受疫情影響預算執行率僅43.35%;且部分量化績效指標未如預期,110年推動客家藝文售票展演觀賞人次成長率目標值8,160人,實際值僅2,280人;鼓勵「表演藝術科系所」,參與客家文化題展演總人次目標值263人,實際值為0。可見客家委員會有積極辦理加以改善之空間。

又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期程109至114年,總經費高達46億9,300萬元,旨為補助各種電視節目以推廣客家文化、客語等。經查109至110年度,補助電視節目包含談話性節目「醫師好辣」、選秀綜藝節目「聲林之王」、益智綜藝節目「全民星攻略」,甚至是臺語八點檔「黃金歲月」,上述節目顯與行銷客語之計畫意旨不符,恐有浮編浪費公帑之虞。

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藝文傳播推展下各計畫進行通盤檢討,以提升藝文發展成效;以及就客家傳播行銷計畫檢討其補助節目內容與質量是否與客家文化有關,節目客語使用占比與客語推廣是否有一定成效,並提出檢討報告與改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二)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0億6,334萬9千元。

經查客家委員會與民間劇團致力於讓客家文化走入家庭、讓家庭走入劇場,因此聯合製作客家親子音樂劇,透過大舞臺呈現,用活潑有趣、包含教育意義的故事,讓大家可以認識更多的現代客家精神,2021年已於臺北、高雄順利展演完畢,2022年預計於都會區臺中進行展演。

為避免客家資源過度集中都市地區及客家重點發展區,造成縣市客家文化發展不均,又考量演出一場動輒耗費1千萬餘元之成本,且需要腹地較大之空間作為舞臺,請客家委員會研議與地方政府進行合作,讓客家委員會相關劇團展演不侷限以客家重點發展區為演出地點,且有機會巡迴至更多縣市,讓民眾都可以感受並親近客家文化;此外由於報名踴躍,請客家委員會研議未來演出可以結合更多元的社群媒體,透過更多管道讓無法到場的民眾也可以同步欣賞。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客家藝文傳播推展,應結合各地方政府規劃演出以達到雨露均霑,並研議多元之轉播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進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三)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編列3億1,072萬1千元。客家委員會為提升藝文創作展演質量、培訓國家級客家藝文團隊、兼蓄傳統與現代元素,厚植客家藝文續航力、凝聚客家文化認同,打造客家節慶品牌等政策目標,111年度預算於「藝文傳播推展-客家藝文發展計畫」項下編列3億1,072萬1千元。然查,該項計畫110年預算3億1,072萬1千元,至8月底執行數1億3,470萬9千元,預算執行率43.35%,未達5成,顯見績效有待加強。為使該計畫績效如期達成、提升客家藝文發展,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針對計畫推動績效落後原因,逐項檢討及加強辦理,以期績效如期達成,並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績效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魯明哲

(四)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編列3億1,072萬1千元,以辦理「推展客家文化藝術活動」、「客家藝文團隊輔導及推動客家表演藝術永續發展計畫」、「跨域型客家文化活動計畫」、「輔導地方客家節慶活動計畫」、「在地客家藝文深耕及推動客家藝術創新推廣」等5項工作項目,惟受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以致預算執行率偏低之現象。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辦理客家藝文發展相關計畫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五)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編列新臺幣3億1,072萬1千元。客家委員會編列預算遭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僅列示整筆第一、第二級科目金額,而未於相關金額後揭露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第三級科目),編列方式應作如上改善,始符預算法第62條之1,以及立法院審查預算時,101年度通案決議第4項、102年通案決議第3項、103年通案決議第10項等之規範意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未來編列預算表達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思銘 葉毓蘭

(六)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編列7億5,262萬8千元,為辦理「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計畫期程109至114年,總經費46億9,300萬元,111年度編列7億5,262萬8千元,用於1.委託辦理客家電視頻道提供、節目製播等維運工作;2.捐助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客家公共傳播行銷;3.客家躍進主流文化多元內容產業合作推廣;4.辦理電子媒體及多元視頻媒體通路整合行銷;5.辦理平面媒體通路刊登;6.辦理海內外族群傳播之事件行銷、網路、戶外、新傳播科技媒體等通路整合行銷傳播等,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及聲望;7.辦理客家語言聲望族群行銷社會議題實驗,擴大語言復振公共參與;8.辦理影音匯流傳播,跨域進行臺灣客家國際交流;9.辦理國內外新聞媒體聯繫與發佈等事宜。

惟客家傳播行銷計畫補助明細共10案中,竟有6案補助與客家文化相對無關聯之醫師好辣、全民星攻略、黃金歲月、聲林之王3、今晚開讚吧、藝饗年代等節目,恐有審查不公、濫用經費之疑慮。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提供所有客家傳播行銷計畫之補助節目內容及其標準與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七)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0億6,334萬9千元,其中「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編列7億5,262萬8千元,為提升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領域客家文化能見度,豐富傳播媒體之多元文化內涵,並使大眾認識客家文化,促進多元族群間之交流與和諧,客家委員會辦理傳播行銷、推動電子媒體及影視通路整合。惟客家傳播行銷計畫中如「辦理電子媒體及多元視頻媒體通路整合行銷提升客語聲望」,每年申請件數較少,且具體成效似難說明對客家文化產業、語言保存等貢獻,爰凍結該項預算,建請客家委員會研議「客家傳播行銷」之監測指標,務實評估行銷成果,並據以優化相關行銷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5,120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編列「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預算2億8,001萬4千元,此計畫期程為109至114年,總經費18億0,300萬元,109至110年度已編列5億7,693萬1千元;然查109年法定預算3億0,961萬7千元,決算數3億0,961萬7千元,執行率100%,110年法定預算2億7,001萬4千元,截至110年8月執行數1億4,206萬1千元,執行率僅為52.6%,惟該項計畫係與國際接軌來宣揚客家文化,現因新冠疫情關係而導致執行率嚴重落後,並進而影響到下(111)年度第3期預算執行成效,為使第3期計畫如期進行並秉持撙節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改善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二)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8,001萬4千元。經查,立法院審查客家委員會110年度預算之相關解凍報告,該會指出六堆文化園區之定位為「生態博物館」。惟六堆具有相當有在地特色之客家文化,亦有許多基金會、學會等民間文史工作者在採集、彙編語言、歷史、文化資料方面,有相當之成就與累積,客家委員會宜將文史方面之傳承,納入六堆文化園區之經營規劃,並考量透過補助、辦理展覽、協助出版文史工作成果……等等方式,共創政府、學界、民眾三贏。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六堆文化園區強化文史工作團體之連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思銘 葉毓蘭

(三)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8,001萬4千元。惟受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以致部分工作計畫預算執行率進度落後現象,且為防疫政策,南北園區採取人流管制,致導覽人次與在地連結合作次數減少。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就「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如何強化導覽人次與在地連結合作次數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為洲 林思銘

(四)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8,001萬4千元。本計畫預計成果之一:透過各項藝文展演活動及主题展示之辦理,傳承與體現客家文化多樣性之目標;然,根據客家委員會所提之今(110)年上半年南北園區1至6月展示累計參觀人次35萬2,069人,顯與預算支出所收效益難稱相符。

查全國客家人口超過453萬人,由參觀人次觀之,不僅未能吸引不同族群到訪,甚至客家鄉親親臨的意願都不足,應檢討計畫內容改進之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湯蕙禎 王美惠

(五)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項下「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8,001萬4千元。為強化服務推廣及文化加值,建立客家博物館品牌;拓展館際與專業組織交流合作及策盟協作;厚植族群生態博物館文資蒐整、典藏、研究與運用,客家委員會辦理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之計畫。惟相關業務預算執行率進度落後,且客家文化景點、園區導覽服務人次受疫情影響大幅減少。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客家委員會針對文化推廣及在地觀光連結,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策進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七、依客家委員會相關獎勵補助計畫制督導要點,皆有評核及管制考核規定,除規範受獎勵補助者應依確實控管案件執行進度外,也訂有案件進行中之訪查、督導及查核機制。因此,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研究相關計畫獎補助經費逾數千萬元且案件數不少,客家委員會應落實督查機制以評估客家研究相關補助案之成效。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就「落實獎勵補助管考機制及計畫成效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八、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歲出33億4,706萬6千元中,短程車資共編列265萬9千元、國內旅費共編列953萬8千元,與其他部會相較,國內交通費用占比明顯較高。又於107至108年間,曾發生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不實浮報交通費用之情事,並於109年11月間經屏東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

為避免交通費用浮濫編列報支,並督促費用報支符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爰請客家委員會應於本預算案通過後2個月內,就短程車資、國內旅費編列偏多之緣由、具體撙節措施,以及落實審核之策略等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九、客家委員會為達成客家族群「客家知識主流化」、「客家政策主流化」及「全球客家主流化」等政策目標,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將其中績效量化指標訂為三項,包含「客家知識主流化-輔導研究成果刊登重要國際學術期刊數量」、「客家政策主流化¬-各級政府參與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總數」、「全球客家主流化-青年參與海外客家活動成長率」。

經查,109及110年度「客家知識主流化-輔導客家研究於國際學術期刊發表件數」的目標值與實際值均為2件,111年所訂的績效指標亦為2件,似有偏低。

鑒於我國客家研究國際學術引用不足,為鼓勵、獎助客家多樣性研究,加強跨領域、跨學科、在地性及性別主流意識等相關研究議題,同時經由合作、交流將客家研究擴展應用至其他領域及國際,以展現客家研究對文化產業應用的價值,並達成國家知識體系發展整體衍生效益,客家委員會應檢討111年度的客家知識主流化與以後年度的衡量標準,以求進步。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十、客家委員會為達成客家族群「客家知識主流化」、「客家政策主流化」、「全球客家主流化」等政策目標,111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發展-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項下編列1億0,228萬1千元。

(一)計畫內容:

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總經費6億7,900萬元,計畫期程109-114年,其中「全球客家主流化-跨域合作推廣,促進臺灣與全球客家多元發展」:

(1)促進與全球客家多元發展,辦理海外客家青年美食音樂文化活動。(2)辦理「全球客家文化會議暨非洲客家懇親大會」參加國際多元交流活動。(3)辦理海內外社團推展臺灣客家與全球客家公共參與暨客庄南向國際交流活動。(4)遴派相關藝文團體,推展海外客家交流活動等。

計畫重點:

<1>補助對象:國內部分為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國外部分為海外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社團。

<2>補助範圍:國內團體、學校部分-(1)以參訪海外客家地區及社團為主要目的之活動。(2)赴海外進行客家藝文展演及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3)弘揚客家文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之各項活動。海外團體部分-(1)具歷史傳承意義之區域性年會。(2)促進客家與海外多元文化交流之各項活動。(3)配合客家委員會重點施政辦理之相關交流活動。

<3>補助標準:辦理客家文化相關活動,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

客家委員會結合外交部、僑務委員會、文化部資源,秉持資源不重複原則,兼顧不同族群文化需求,協助發展客家議題外交,並擴散客庄國際交流效益,推動締結姐妹市(街),建立互動關係,增加臺灣客家國際能見度。

但查客家委員會過去兩年(109、110年度)辦理上述全球客家主流化工作項目之補助預算數分別為5,470萬8千元(1萬3,300人)及3,556萬6千元(1萬0,400人),109年度及110年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各為776萬6千元(4,780人)及352萬8千元(4,637人),預算執行率卻僅14.20%、13.04%。

「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之全球客家主流化發展計畫」工作項目預算編列及

執行成效表 單位:千元

工作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說明2

法定預算

審定決算數

法定預算

迄 8月底實際數

預算案編列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金額

人數

跨域合作推廣,促進與全球客家多元發展,及海外客家青年美食音樂文化活動

10,966

2,400

2,420

0

10,213

2,100

2,750

807

-

-

「全球客家文化會議暨非洲客家懇親大 會」,參加國際多元交流活動

14,661

1,300

380

0

5,580

500

0

0

-

-

海內外社團推展臺灣客家與全球客家公共參與暨客庄南向國際交流活動

20,000

9,000

2,206

3,480

15,723

7,500

778

3,830

-

-

遴派相關藝文團體推展海外客家交流活動

9,081

600

2,760

1,300

4,050

300

0

0

-

-

合 計

54,708

13,300

7,766

4,780

35,566

10,400

3,528

4,637

40,381

10,800

說 明:1.109年度為決算數;110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數;111年度為預算案數。

2.為促進臺灣與全球客家鏈結及發展,該會配合實際業務進行檢討整併,爰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共計4,038萬1千元(人數:1萬800人),計畫內容:

(1)跨域合作推廣,促進臺灣與海外客家多元發展,辦理海內外客家文化交流及推廣活動,計2,100萬元(人數:5,200人)。

(2)推展臺灣客家連結全球網絡,辦理客家南向交流活動、全球客家文化會議,計1,400萬元(人數:4,500人)。

(3)致力全球多元文化,辦理或參與國際少數族群語言權利及文化多樣性等會議、交流活動,計538萬1千元(人數:1,100人)。

綜上,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109、110年因受COVID-19疫情嚴峻影響,各國實施邊境管制措施封鎖邊境,導致預算執行率不佳,過去預算或有結餘。爰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如何強化推動臺灣客家族群國際能見度。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一、客家委員會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編列1億0,228萬1千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等工作。經查,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家研究成為「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辦理有「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獎助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計畫」及「知識體系管理計畫」等3項工作,主要係以「每年輔導客家研究於國際學術期刊發表件數」每年2件為績效標準,似有偏低。爰此,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經由合作、交流將客家研究擴展應用至其他領域及國際,以展現客家研究對文化產業應用之價值,並達成國家知識體系發展整體衍生效益,並修正客家群族主流化發展計畫之績效指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吳琪銘

十二、客家委員會為達成客家族群「客家知識主流化」、「客家政策主流化」及「全球客家主流化」等政策目標,111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發展-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項下編列1億0,228萬1千元,同110年度預算數。其工作內容包括:1.跨域合作推廣,促進與全球客家多元發展。2.辦理「全球客家文化會議暨非洲客家懇親大會」。3.辦理海內外社團推展臺灣客家與全球客家公共參與暨客庄南向國際交流活動。4.遴派相關藝文團體推展海外客家交流活動等。

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影響,各國紛紛實施邊境管制措施,無法前往海外進行交流活動,致預算執行未盡理想。爰此,客家委員會應視疫情狀況適時調整並納入風險管理機制檢討未來年度之目標值,請客家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文瑞 林思銘 魯明哲

十三、客家委員會為了推動「國家客家發展計畫」,發展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111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發展-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項目編列「推動客家研究成為『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建置客庄社會經濟資料庫,完善客家研究基礎,補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並建立相關督導考核及成果交流機制」2,625萬元、「維繫臺灣具備『全球客家學術研究領導地位』,推動客家研究國際合作交流相關計畫」300萬元等,合計2,925萬元。

「推動客家研究成為『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

(一)計畫內容:

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總經費6億7,900萬元,計畫期程109至114年,其下:客家知識主流化之「推動客家研究成為『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工作項目包括:1.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2.獎助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計畫。3.知識體系管理計畫等。

重點如下:

<1>補助對象: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系所、國內民間學術團體,及從事客家相關研究之學者、專家、文史工作者。

<2>補助範圍:(1)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之推動。(2)客家課程之開設。(3)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交流。(4)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獎助。

<3>補助標準:辦理(1)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之推動各項費用編列由客家委員會訂之。(2)客家課程之開設各項獎勵補助經費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支給。(3)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交流,每一申請案最高獎勵補助新臺幣50至200萬元。(4)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每名每月獎助學金獎助2至4萬元。

參考客家委員會提供之109至111年度推動客家研究成為「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辦理「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獎助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計畫」及「知識體系管理計畫」等3項工作,111年度預算案編列2,925萬元、76件,且109及110年度預算數各為3,650萬元及121件、2,435萬元及66件,3年度合計9,010萬元及263件(其中獎補助金額及件數為7,405萬元及260件),獎補助金額及件數不少。又109年度及110年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3,616萬6千元及2,166萬3千元,分占預算數比率為99.08%、88.97%,預算執行率皆超過8成。

另外,依客家委員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管制督導要點」督導評核及管制考核規定,除了規範受獎勵補助者應依確實控管案件執行進度外,訂有案件進行中之訪查、督導及查核機制。所以,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研究相關計畫獎補助經費逾數千萬元而且件數不少,也應落實督查機制以評估客家研究相關補助案之成效。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研究成為「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相關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項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法 定 預 算

審定決算數

法 定 預 算

迄8月底實際數

預算案編列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金額

件數

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

24,000

40

22,074

41

16,050

30

16,848

41

21,000

40

獎助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計畫

7,000

80

說明18,542

98

3,000

35

2,590

18

3,000

35

小計

31,000

120

30,616

139

19,050

65

19,438

59

24,000

75

知識體系管理計畫

5,500

1

5,550

1

5,300

1

2,225

1

5,250

1

合 計

36,500

121

36,166

140

24,350

66

21,663

60

29,250

76

說 明:1.主要係年度申請「獎助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計畫」經學術審查通過補助案件數較多致決算數超支,不足經費由「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之經費勻支。

2.表列109年度為決算數;110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數;111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因此,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多年來「推動客家研究成為『國家級客家知識體系』」具體成效及研擬建立更具體之督查機制可行性。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四、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項下編列2,642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639萬6千元增加3萬1千元(0.12%),係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等業務。「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主要係為鼓勵青年於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提出2年期實踐客庄地方創生計畫,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以每年補助50萬元為原則,2年總額上限為100萬元,藉以作為帶動地方創生之種籽。

然110年度預算數810萬元,迄至110年8月底止執行數為163萬6千元,執行率僅20%,其預算執行情形未如預期。另109年度及110年8月底止青年移居返鄉累計申請案件數共計295案,累計通過案件數共計30案,占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可補助之總案件數(140案)比率僅21.43%。

爰此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持續鼓勵並提高青年移居返鄉比率,俾帶動客庄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發展,以達客庄地方創生目標。請客家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上開疑義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文瑞 林思銘 魯明哲

十五、客家八音屬於傳統藝術類的無形文化資產,為我國客家人生活禮俗與歲時祭儀中不可缺的一環,呈現文化保留與傳統音樂結合的客家特色風貌。而依據106年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遺產化過程中美濃客家八音與地方常民生活關係之研究」,可見隨著時代變遷,客家人婚喪喜慶活動改以電子式音樂、西樂或國樂播放,致使客家八音傳承面臨重大危機,且於市場逐漸萎縮的狀態下,學徒將面臨無出路的狀態,故若無法回歸地方日常生活,將逐漸演變為純表演的民間傳統藝術,此將使客家文化保存更艱困。

爰此,客家委員會應研議結合地方創生、社區再造、青年返鄉等地方經營計畫,將客家八音融入其中,創造沉浸生活環境,以利客家八音的延續與保存。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十六、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2,642萬7千元,乃是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等業務。

(一)計畫內容、相關規定:

「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主要係為鼓勵青年於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提出2年期實踐客庄地方創生計畫,以每年補助50萬元為原則,2年總額上限為100萬元,藉以作為帶動地方創生之種籽。依「客家委員會補助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1>補助對象:

(1)認同客家且具客語溝通能力者,有意願返鄉,而且具移居客庄地區相關準備及能力之青年(2)未獲其他部會類似補助者(3)計畫實施地點須位於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並以行政院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為優先。

<2>補助標準:每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同區)以補助2案為原則;每案補助額度以每年補助50萬元為原則,2年補助總額以上限為100萬元。

(二)執行情形:

參考客家委員會提供之109至111年度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執行情形,109及110年度預算數分別為450萬元、810萬元,迄至110年8月底止執行數各為450萬元、163萬6千元,執行率100%、20%,。

客家委員會應持續推動本計畫並鼓勵提高青年移居返鄉比率,爰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檢討「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上困難何在?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七、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因受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影響,致客庄觀光旅遊人數累計成長率未如預期,客家委員會應研謀改善方針。另外,近2年補助地方政府工程經費逾10億元,惟部分案件執行進度延宕尚待改善,客家委員會應積極辦理並妥善前置規劃作業及加強監督管考機制,以利資源能有效運用。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就「提升客庄觀光旅遊人數及落實補助地方政府工程管考機制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十八、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該計畫目標之一「客庄觀光旅遊人數累計成長率」因受疫情影響,110年之目標值為15%,實際值為負44.87%,惟新冠肺炎已呈現常態化之趨勢,客家委員會應儘速調整計畫目標值,並另謀相關改善之配套措施。爰此,請客家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以有效達成計畫之目標。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思銘 葉毓蘭

十九、客家委員會111年度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項下編列2億7,9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8,683萬9千元增加1億9,216萬1千元,增幅2.2倍。

惟查,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迄至110年8月底,部分工程因招標作業延遲及廠商設計成果不符等因素,導致進度落後,客家委員會應積極辦理,並加強橫向聯繫及工程進度控管,務求如期如質完工。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二十、客家委員會為結合既有珍貴鐵道車輛及臺鐵舊建築,以遊憩導向建置火車頭園區,111年度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編列2億7,900萬元,已較110年度預算數8,683萬9千元增加1億9,216萬1千元,增幅高達2.2倍。

「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

(一)計畫內容、執行情形

<1>計畫內容:客家委員會辦理「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109-113年)」,總經費9億9,038萬2千元,係結合既有珍貴鐵道車輛及臺鐵舊建築,以遊憩導向建置火車頭園區,期望結合舊山線旅遊,成為苗栗地區觀光旅遊門戶及亮點,帶動在地經濟發展,重新建構產業鏈,促進休閒旅遊、文化創意、藝術等相關人才就業機會。包括:

(1)火車頭園區新建工程。(2)臺鐵苗栗號誌分駐所辦公室及倉庫遷建工程等。

<2>預算編列、執行情形:111年度編列設備及投資2億7,900萬元,預計:(1)「火車頭園區新建工程」新建展示館設計及既有建築物修復作業。(2)「臺鐵苗栗號誌分駐所辦公室及倉庫遷建工程」施工、新設軌道與轉車盤規劃設置、工作股道電車線拆除及展示車輛移置作業等。由該會提供之「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觀之,110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數1億1,544萬3千元,迄8月底止累計執行數7,630萬1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66.09%:

苗栗「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迄至110年8月底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千元

計畫名稱(期程/年)

計畫總經費

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計畫進度(%)

迄110年度累計預算編列數(1)

迄110年8月累計執行數(2)

迄110年8月累計預算執行率(2)/(1)

預計

實際

(1)火車頭園區新建工程

878,040

78,614

43,601

55.46%

4.97

4.97

(2)臺鐵苗栗號誌分駐所辦公室及倉庫遷建工程

112,342

36,829

32,700

88.79%

29.11

29.11

合 計

990,382

115,443

76,301

66.09%

6.99

6.98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二)計畫迄至110年8月底部分工程因招標作業延遲、廠商設計成果不符等因素致進度稍微落後:

該計畫「火車頭園區統包工程」部分,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因招標作業延遲、廠商設計成果不符都市計畫法規等問題,無法依計畫於111年3月15日前完成辦公室及倉庫新建工程並完成火車頭園區內設施搬遷,客家委員會於110年4月請該局研議替代方案,臺灣鐵路管理局因此承諾於110年12月底前將園區內待拆除倉庫內資材遷出,排除對工程之影響。另「臺鐵苗栗號誌分駐所辦公室及倉庫遷建工程」部分,因火車頭園區統包廠商新建轉車盤大廳,仍須配合臺灣鐵路管理局建置之轉車盤進行建築設計,營建署於109年8月請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10年2月底前完成轉車盤設計,但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10年4月20日始完成轉車盤及軌道鋪設工程規劃設計招標作業,客家委員會已請營建署及臺灣鐵路管理局就工程問題加強橫向聯繫,以利廠商按照原計畫預定進度,期限內完成細設作業。

鑑於該計畫於108年起陸續進行各項工程先期規劃設計、招標、建置拆除等作業,涉及相關單位眾多(營建署、臺灣鐵路管理局),爰請客家委員會持續加強橫向聯繫及工程進度控管,務求工程如期完工。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一、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編列11億6,120萬3千元,辦理客家委員會第四期「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等工作。經查,客家委員會辦理「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109-113年)」 ,計畫期程109至113年,總經費9億9,038萬2千元,是項計畫係結合既有鐵道車輛及臺鐵舊建築,以遊憩導向建置火車頭園區,以期結合舊山線旅遊成為苗栗地區觀光旅遊門戶及亮點,並且帶動在地經濟發展。但是110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數1億1,544萬3千元,迄8月底止累計執行數7,630萬1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為66.09%。為期「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能夠順利推動,客家委員會應檢討工程進度落後原因,積極辦理並加強橫向聯繫及工程進度控管,以達到如期如質完工的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吳琪銘

廿二、111年度客家委員會為觀光旅遊門戶及亮點,帶動在地經濟發展,重新建構產業鏈,促進小農、導覽、休閒旅遊,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項目續編列4,000萬元。

(一)計畫內容:

客家委員會為建立客家產業製程履歷區塊鏈,提升客庄商店數位應用能力、智慧科技觀光互動技術,匯聚客庄在地知識青年、學者專家、特色產業代表等知能,協助在地產業人才培育,提升在地團隊數位學習能力,達到在地關鍵人才發展之目標,打造高品質旅遊環境與智慧創新服務,辦理「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111年預計辦理:

111年度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預算編列及辦理內容表

單位:千元

項目

經費需求

內容摘要

(1)建立產業及經濟雲端資料庫

7,041

串聯既有客庄調查數據資料,以建立完整客庄資料庫。

(2)社區產業輔導及數位發展

20,064

輔導客庄代表性產業,運用數位工具提升產業生產力。

(3)客庄智慧觀光串聯行銷

12,895

以樟之細路為示範點,運用數位工具串聯沿線資訊,建立客庄旅遊地圖及產業鏈。

合計

40,000

-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

參考客家委員會提供之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10年度預算數4,250萬元,迄至8月底止執行數450萬3千元,預算達成率僅10.60%:

110至111年度客家委員會辦理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千元

計畫別

110年度

111年度

法定預算

迄8月底實際數

預算案編列數

金額

家(人)數

金額

家(人)數

金額

家(人)數

(1)建立產業及經濟雲端資料庫

8,032

904

1,450

0

7,041

-

(2)社區產業輔導及數位發展

19,392

2,861

20,064

(3)客庄智慧觀光串聯行銷計畫

15,076

192

12,895

合 計

42,500

904

4,503

0

40,000

-

說 明:110年度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11年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提供

另外,由該計畫所訂之量化績效目標達成情形觀之,其中「新增數位轉型輔導支援平臺會員」、「使用數位轉型工具達輔導家數」、「新增雲服務使用家數」及、「輔導小微企業使用數位支付家數」等4項績效目標,110年度目標值分別為200人、20家、284家及400家,合計904家(人),迄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結果均為0家(人)。

客家委員會辦理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110年度迄至8月底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111年度目標值比較表

單位:億元;家;人

量化績效目標

110年度

111年度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新增數位轉型輔導支援平臺會員

200

0

200

-

使用數位轉型工具達輔導家數

20

0

20

-

新增雲服務使用家數

284

0

284

-

輔導小微企業使用數位支付家數

400

0

400

-

新增營業額說明2

-

-

-

-

說 明:1.110年度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11年為預算案數。

2.該項績效目標經該會研議,考量小微企業因規模不高,難以透過數位工具增加明顯之營業額,爰予以刪除。

爰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執行上有何困難?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三、107年「客家基本法」修正後,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成為國家兼容多元文化核心價值的重要里程碑,同時新增多項強化復振客語推動方針,如客語為通行語、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認證比率、以客語為教學語言等;且該法第3條第3項規定,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故客家委員會參考各國推動少數族群語言之立法例或措施,並諮詢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意見,著手擬具「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客家族群的客語能力每年約有1.1%的自然流失率,故客家委員會應儘速完成「客家語言發展法」相關法制作業程序,藉法制來保障使用客語的權利,促進客語文化永續發展。請客家委員會針對制定「客家語言發展法」具體規劃及期程,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廿四、臺灣族群語言持續流失,為挽救急速消失的語言,108年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 ,於111年正式施行,部分條文須至114年實施。惟依據客家委員會105年的調查,64.3%的客家人能聽懂客語,較102年調查下降1.2%;有24.3%能說兩種腔調的客語,「四縣腔」(58.4%)和「海陸腔」(44.8%)比例較高。30歲以下各年齡層都剩不到40%。能說流利客語的比例也有同樣趨勢,但降幅更驚人,40到49歲102年時還有66.5%,105年調查只剩50%,19到29歲只剩15.5%,13到18歲的青少年從14.0%對半跌到僅剩7.2%,客家民眾客語能力每年約有 1.1%的自然流失率。 40 年後,客語使用的人口恐怕剩0%。另,文化部於 109 年辦理「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調查」,數據顯示臺灣客語降了7成,有明顯傳承危機。而客家委員會辦理推動客語通行語及獎勵的預算執行成效低於6成,其中包括客家重點發展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低於2成。

爰此,客家委員會應積極研議提高客語通行的策略,建立客語生活圈,提供使用環境,以延續客語使用率。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廿五、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語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通行語言,使客語普及客庄地區,111年度預算案於「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獎勵8,700萬元(含業務費2,300萬元,獎補助費6,400萬元)。

按照「客家基本法」第4條:「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第9條:「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應由各級政府予以獎勵。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又依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3條:「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由本會定期公告新增名單。」、第13條:「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8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應給予獎勵…。」等規定,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實施辦法施行後8年內(115年11月25日前),客語能力認證應符合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截至109年12月底止,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度比率低於2成者,共計9縣市位於客家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不理想:

公務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度比率低於2成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

一覽表

市縣別

通過客語能力認證

客家人口比率%(b)

符合度=(a)/(b)x100%

人數

比率%(a)

桃園市

大溪區

32

5.69%

29.65%

19.20%

新竹縣

橫山鄉

31

15.27%

94.24%

16.20%

湖口鄉

49

14.20%

80.81%

17.58%

臺中市

和平區

10

3.66%

46.67%

7.85%

豐原區

67

3.33%

25.88%

12.87%

南投縣

水里鄉

1

0.76%

31.25%

2.44%

雲林縣

崙背鄉

5

5.56%

36.62%

15.17%

高雄市

六龜區

9

3.53%

45.99%

7.67%

甲仙區

0

0.00%

45.36%

0.00%

屏東縣

新埤鄉

5

8.33%

59.30%

14.05%

花蓮縣

鳳林鎮

23

8.36%

57.92%

14.44%

富里鄉

7

8.33%

53.51%

15.57%

玉里鎮

11

3.48%

45.33%

7.68%

瑞穗鄉

5

6.10%

44.18%

13.80%

壽豐鄉

8

7.84%

41.22%

19.03%

吉安鄉

28

6.81%

37.88%

17.98%

花蓮市

99

4.13%

28.14%

14.67%

臺東縣

關山鎮

14

4.95%

46.19%

10.71%

鹿野鄉

2

3.13%

45.17%

6.92%

合 計

406

-

-

-

說 明:因該會110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尚在舉辦中,爰本表數據為截至109年12月底資料。

因此,請客家委員會研議提升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六、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語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通行語言,使客語普及客庄地區,111年度預算案於「文化教育推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項下編列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獎勵8,700萬元(含業務費2,300萬元,獎補助費6,4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6,700萬元增加2,000萬元(29.85%)。其工作項目係辦理「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客語口譯人才培訓」、「辦理客語友善環境服務相關計畫」及「獎勵績優單位」等。

然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截至109 年12月底止,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度比率低於2成者分別為桃園市1個、新竹縣2個、臺中市2個、南投縣1個、雲林縣1個、高雄市2個、屏東縣1個、花蓮縣7個及臺東縣2個,共計9縣市位於客家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未臻理想,亟待提升。

爰此,請客家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文瑞 林思銘 魯明哲

廿七、兒童時期是語言學習的黃金階段,故客語之推動發展應重視幼兒園之客語教學。客家基本法第12條規定:「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前與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參酌當地使用國家語言情形,因地制宜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計畫;並獎勵非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與各大專校院推動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6條亦明訂:「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其甄選、介聘客家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應優先進用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

惟目前客家重點發展區及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地區,其幼兒園客語教保服務人員師資極度缺乏,爰請客家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客語教保服務人員師資改善計畫與未來各年度之階段性人力充實規劃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廿八、客家委員會為結合家庭、社區資源,推動客語為學校生活語言,營造生活化客語學習環境並發展在地客家特色之校訂課程,111年度預算案「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辦理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1億2,013萬元(包括獎補助費9,533萬元,設備及投資200萬元及業務費2,280萬元),已較110年度預算數8,817萬元,增加3,196萬元(36%)。經查:

(一)近5年度辦理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核定補助經費逾4千萬元:

客家委員會為了營造客語學習環境,自92年起推動「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5年度核定補助金額合計3億243萬元。又為進一步將語言與教學內容結合,定期辦理師資培訓課程,加強客語教師專業知能,106年8月10日與教育部會銜推辦「客語沉浸式教學試辦專案計畫」(下稱「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106至110學年度,共5年度核定補助金額合計1億0,288萬元:

近年客家委員會辦理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執行情形

單位:萬元

學年度

推動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

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

客語結合12年國教校訂課程計畫

合計

金額

校(園)

金額

校(園)

金額

校(園)

金額

校(園)

106

5,186

567

1,353

77

-

-

6,539

644

107

6,454

519

1,845

81

1,521

52

9,820

652

108

6,398

466

2,404

89

1,864

65

10,666

620

109

6,235

463

2,659

93

1,501

53

10,395

609

110

5,970

445

2,027

74

1,355

45

9,352

564

合 計

30,243

2,460

10,288

414

6,241

215

46,772

3,089

說明:1.「推動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客語沉浸式教學推動試辦專案計畫」及「客語結合12年國教校訂課程計畫」以學年制為申請單位,故表列資料表示以學年為單位。

2.金額資料為核定補助金額;其中110年度為截至8月底止之資料。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提供。

另外,客家委員會為開拓延伸客語學習,自107學年起推辦「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計畫」,以在地化、校本特色及需求導向整合成主題式課程,展現客語學習新樣貌及文化拓展影響力,107至110學年度核定補助分別為52校、65校、53校及45校,4年度核定補助金額合計6,241萬元。以上可知,該會近5年度辦理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核定補助經費逾4千萬元,金額不少。

(二)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之學校仍有4縣市未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109學年度「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有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及臺東縣等4縣市完全未申請,而新竹縣、花蓮縣2縣市未申請比率亦逾6成。

109學年度縣市政府轄內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

計畫情形 單位:鄉(鎮、市、區)

縣市

已申請(A)

未申請(B)

小計(C)

未申請比率% (B/C)

桃園市

7

1

8

12.50%

新竹縣

4

7

11

63.64%

新竹市

0

2

2

100.00%

苗栗縣

11

7

18

38.89%

臺中市

4

1

5

20.00%

南投縣

0

2

2

100.00%

雲林縣

0

1

1

100.00%

高雄市

3

1

4

25.00%

屏東縣

5

3

8

37.50%

花蓮縣

2

6

8

75.00%

臺東縣

0

3

3

100.00%

合計

36

34

70

48.57%

說明:本表為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截至109年12月底止之申請情形。

因此,請客家委員會調查部分縣市為何未積極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原因,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九、客家委員會及所屬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編列5億元,辦理客家委員會第四期「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等工作。茲按,客家委員會為落實客語向下扎根、創造師生以客語互動之機會,並營造客語學習環境,自92年起推動友善客語生活學校計畫,並進一步在學校中營造自然使用客語溝通及教學環境,將語言與教學內容結合,並定期辦理師資培訓課程,加強客語教師專業知能,使客語教學從「語言教學」逐步發展為「教學語言」。鑑於客家委員會所公布如新竹關西、苗栗南庄、泰安、獅潭及臺中和平區等部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也屬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布之原住民族地區,係屬於多元文化流匯的地方,客家委員會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等部會,研議在這些地區設置原客雙語學校,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吳琪銘

三十、語言的流失顯見其文化傳承的衰退,當青少年不再學習自身族群語言,以及一個語言缺少使用人口,不再成為社區日常生活溝通工具,並經歷語言的變遷時,該語言將瀕臨死亡。依據客家委員會105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研究報告可見,歷年調查結果整體客家民眾客語能力明顯流失,且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域內的流失更為嚴重。

而我國本土語言課程自90學年度納入正式課程,依照國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須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三種本土語言任選其一修習,106年起推動沉浸式教學計畫,挽救瀕危客語,惟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仍有四縣市未申請沉浸式教學計畫,客家委員會應積極督促客語沉浸式教學課程辦理,尤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最為發展重點。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卅一、客家文化復甦多年,認同度顯見提高,惟客語能力持續下降,尤以非客庄地區呈跌落式下滑,多項研究顯示,要有效提高幼兒童、青少年客語能力,除學校母語課程、沉浸式課程教學外,家庭教育尤為重要。

相較於102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調查研究報告調查結果,105年時客家民眾認為在日常生活中聽到客語、說客語的機會都呈現下降的現象;在家庭中與配偶、子女使用客語的比重也逐年下降。60歲以下有子女的客家家庭,與子女講客語的比重不到一成,顯示其居住環境缺少使用客語的機會,造成客家家庭內少用客語溝通的現象,從而影響下一代客家民眾的客家語言之聽、說能力。

爰此,客家委員會應加強家庭講客語培養計畫,規劃辦理除親子客語課程、活動外,針對有意願學習之年輕父母提供獎助,鼓勵年輕客家家庭營造客語家庭環境。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卅二、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公用事業、政府特許行業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以強化公共服務資源,並營造友善使用環境。惟目前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認證達標率有待積極提升,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卅三、依據客家委員會「105年度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客家人口約453.7萬人,佔人口總數19.3%,惟比較自 96 年以來的調查結果發現,長期來看客家民眾的客語聽說能力為呈現下降的趨勢,尤以非客庄地區逐年下跌。

爰請客家委員會以多元方式於非客庄地區推行客家文化,吸引非客庄地區民眾對客家文化之了解,提高客語流通應用,以利客家文化之保存。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卅四、客語流行歌曲目前於國內仍處相對弱勢狀態,為利於客語形像的主流化、年輕化、流行化,以及各族群間相互的文化欣賞,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客家流行歌曲主流化推動方案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卅五、表演藝術主要由「觀眾」與「演員」組成,而今臺灣客家戲劇、戲曲面臨嚴重式微的狀況,因客家族群為本土文化之相對少數族群,普遍懂客語者佔少數,故觀眾群限縮固定族群,同時連帶影響供給缺稀。

110年公共電視出品首部以客語海陸腔為主體語言,背景設定於1950年之新竹北埔茶產業外銷推廣時代電視劇「茶金」,為近年最具話題的客家戲劇創作,從中帶動客家文化受討論與能見度,其中傳統音樂客家八音也因此為人所知,可見透過戲劇、戲曲的呈現方式推廣,能使客家文化不限縮於地域和族群性。

培育新一代觀眾、創造具話題性的尋根劇本,應為客家戲劇、戲曲未來宣傳重點。爰請客家委員會加強訓練專業表演及研究人才,針對民間優秀劇團提供補助,且鼓勵表演型態生活化,以利延續客家戲劇、戲曲的發展,傳承客家文化。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卅六、隨著擴增實境、人工智能、雲端計算、高速網路、區塊鏈技術等日益蓬勃發展,尤其自Facebook宣布將公司更名為Meta,打造元宇宙願景後,元宇宙為現最熱門之話題。而臉書創辦人祖克柏也稱,Meta 的目標,是在未來十年內,讓元宇宙有10億名用戶,並有數千億美元的商務規模,以及數百萬份工作機會,故可見AR、VR等進入元宇宙的裝置將會蓬勃發展。

而今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也嘗試以虛擬實境技術結合六堆攝影家劉安明的攝影作品、美濃畫家曾文忠的油畫作品,以及客家文化發展中以VR環景展示空間呈現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與臺灣客家文化館,實屬開創性的一步。

為使客家文化得以多元方式留存與傳播,客家委員會應積極研議採行元宇宙概念之客家文化推廣方式,並培育相關專業人才,以新科技保留傳統文化。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卅七、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客家-文化傳薪‧接軌國際亮點計畫」原列2億8,001萬4千元,較110年度增加1,000萬元,約增加3.7%,主要辦理配合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南北兩園區建築物生命週期,增加場域設施汰換及更新與強化等經費。

經查南北園區近2年入園人數統計,雖受疫情及全國三級警戒影響大幅下降,110年截至12月中兩園區入園人數共86萬7,860人,109年卻高達148萬9,627人,110年反而較109年減少超過58%。此外,110年10月疫情趨緩後國旅大爆發,11月又適逢六堆300年系列活動,但兩園區入園人數卻遠低於去年同期,11月時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入園人數更減少超過71%,可見南北客家園區都沒有搭上這波旅遊熱潮。

考量疫情後觀光旅遊逐漸復甦,請客家委員會針對提升兩園區入園人數提出改進作法,以較110年度之人數成長10%作為111年之目標;並研議加強宣傳推廣客家園區之具體規劃,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4億9,946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10萬元、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00萬元,共計減列1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836萬7千元。

本項提案3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總預算案編列「派員出國計畫」7項,預算合計162萬1千元,其中包含考察計畫1項68萬6千元、會議計畫2項90萬1千元、進修計畫1項3萬4千元,然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趨於穩定之際,又出現新冠變異株Omicron,增加防疫之困難度。為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避免國內疫情有感染擴散之虞,政府各項出國計畫仍應以視訊方式參與國際活動或會議為宜,爰提案凍結「派員出國計畫」預算64萬元,俟疫情趨於穩定或評估有其出國之必要,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魯明哲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國外旅費」共編列158萬7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以致相關國際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跨國會議目前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基此,為撙節開支、避免浮編,故應審慎評估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爰此,建議並凍結10%,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就明年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仍須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做出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年度辦理「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其中「國外差旅費」編列135萬9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予全數刪除,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於選舉業務-選務策進-國外旅費編列135萬9千元,惟因全球新冠疫情尚未緩解,應審慎考量疫情期間國外訪視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且疫情期間因公出國計畫已多改以參與視訊會議方式辦理。

爰此,提案減列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於選舉業務-02選務策進-國外旅費預算50萬元,並凍結50萬元,待我國疫苗第二劑覆蓋率達8成,且世界各國國境解封、出入境防疫措施放寬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年度辦理「選舉業務」項下「法政業務工作」其中「國外差旅費」編列22萬8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予全數刪除,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六、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於選舉業務-法政業務工作-國外旅費編列22萬8千元,惟因全球新冠疫情尚未緩解,應審慎考量疫情期間國外訪視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且疫情期間因公出國計畫已多改以參與視訊會議方式辦理。

爰此,提案減列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於選舉業務-法政業務工作-國外旅費預算10萬元,並凍結10萬元,待我國疫苗第二劑覆蓋率達8成,且世界各國國境解封、出入境防疫措施放寬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七、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於選舉業務項下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174萬7千元,包含辦理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資訊軟硬體及選務相關應用系統維護;資訊安全監控、系統安全弱點檢測;滲透測試及資安健檢、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對外資訊系統之政府雲端資料中心租賃費等。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連署與徵求提議,以及公民投票法亦明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之提案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惟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6、107年度動用第二預備金建置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完成,總花費約645萬元,且委託專業第三方資安檢測費用、雲端租金等,截至110年8月累計投入共近845萬,卻至今仍未上線。

爰此,提案刪減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於選舉業務-「01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畫」預算5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電子系統建置說明與上線規劃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八、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174萬7千元,其中主要計畫內容為辦理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經查,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已於109年4月10日公布,惟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僅進行預告作業,且公民投票及罷免電子連署系統兩者皆未上線,爰此,予以凍結3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九、中選會111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5,130萬3千元,其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原列2,174萬7千元,包含辦理資訊安全監控、系統安全弱點檢測、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費用421萬9千元,較110年度增加300萬元,係納入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與資安相關部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公民投票法亦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

經查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業於107年度建置完成,至110年8月底尚未啟用。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為避免連署人資料遭洩漏、竄改及確保系統資安無虞,行政院資通安全處進行實地稽核作業,共提出25項待改善事項,截至110年6月執行完成23項,另2項已符資安法規定。惟因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之建議涉大量資訊人力及預算,超過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法遵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每年持續追蹤評估,並於確認資安無虞後,儘速辦理系統上線事宜。

爰此,提案凍結本項業務費用2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資安部分盡速與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溝通協調以早日完備相關程序,辦理系統上線事宜,並提出具體時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十、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5,130萬3千元,其中「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原列2,174萬7千元,為增進選務行政效率及提升資安,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系統安全弱點檢測、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等計畫,允應符合資安法規並持續精進,以完成行政院稽核團隊所提改善事項。爰凍結50萬元,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提升資安相關工作計畫之效益與策進行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一、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然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6年、107年動支第二預備金建置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並分別於107年6月及12月建置完成,惟截至110年8月底尚未啟用。為使罷免案、公投案電子線上系統盡快上線使用,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與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就資安檢測未完善之處,儘速完成改善及完備相關程序,以利系統上線事宜,並提案凍結「資訊服務費」預算500萬元,俟該電子連署系統上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魯明哲

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資訊服務費-辦理本會資訊安全監控、系統安全弱點檢測、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費用」共編列421萬9千元。雖線上連署與提案等線上系統業於107年度建置完成,但至今卻仍因資安問題尚未啟用,惟內政部之自然人憑證系統、健保卡系統,以及民間線上金融系統等皆已行之有年,反觀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線上業務卻停滯不前,實有怠惰之嫌。爰此,建議並凍結20%,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線上資安業務進度及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辦理「選舉業務」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891萬8千元其中「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護費用」編列98萬5千元。經查:2017年公投法修法,明定「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該系統早已建置完畢兩年餘,李主任委員亦承諾過將於110年6月上線,惟中央選舉委員會刻意用資安問題迴避上線時間,導致罷免與公投電子連署系統至今未能使用,每年仍編列昂貴維護經費,浪費人民公帑。為避免預算資源過於浪費,爰于全數凍結,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十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111年總預算案,於選舉業務下資訊業務費,為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98萬5千元。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6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款:「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查中央選舉委員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自107年12月應已建置完成,兩系統編列645萬元建置,又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至今建置及維護此二系統已投入 844萬9千元,惟至今已逾36個月餘系統仍未上線,實損人民法定電子提案與連署之權益。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盡速辦理系統上線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系統資安維護辦法及系統啟用期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項下編列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809萬元;然查,該會108至110年8月度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執行數分別是141萬9千元、8萬6千元及352萬2千元,惟111年度預算卻編列809萬元,顯有高估之虞。為避免浮編預算,浪費公帑,爰提案刪減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預算400萬元,以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魯明哲

十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一般事務費-公投案辦理聽證會之錄影(含直播)」共編列91萬8千元。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聽證程序委外直播經費執行數分別為108年度42萬餘元、109年度58萬餘元、110年1至8月0元,顯見預算容有調整空間。爰此,為撙節開支,建議刪除10%。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十七、綜觀古今中外,不在籍投票乃民主國家之一貫潮流,無論民主先進,如歐美,亦或相較於我國後進之部分東南亞民主國家,皆已行之有年。我國民主發展雖享譽國際,更素有亞洲民主燈塔之美名,但我國對於不在籍投票之推行卻躊躇蹣跚。不在籍投票制度為我國選舉制度之一大變革,亦為我國民主發展之重要里程碑,為確保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順利推行與落實,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與各單位溝通協調相關事宜,並盡速完成法制化作業,利用更彈性、便捷之投票方式,提高國人參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意願,藉此擴大參與,並落實直接民主、主權在民之精神。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十八、鑒於每次總統或副總統選舉、全國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時,因現行選票、公投票圈蓋方式,易造成民眾圈選蓋錯且無法修改,且時有發生民眾因蓋錯選票而撕毀選票之情事。為避免民眾投票蓋錯選票而無法修改,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針對現行圈蓋方式,研議採用國家考試答案卡或彩券劃卡方式,以利於民眾圈選及修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魯明哲

十九、鑒於每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因公投案數多,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每案印製一張公投選票,本次公投案有4案,就印製4張公投票,另,2018年9合一大選時,公投案10案,公投票就有10張之多,造成民眾除不易拿取外,也容易蓋錯選票。為提高民眾投票效率及減少蓋錯選票,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參考國外公投選票樣式,研議將所有公投案列印一張選票之可行性,以利於民眾不用一次拿取多張選票及易於圈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魯明哲

二十、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並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均得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4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惟前開規範並未區分行為人係政黨、候選人或一般人民而差異罰鍰級距,亦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以新臺幣50萬元為最低罰鍰金額,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致有違反責罰相當原則之虞。

為避免行政罰對人民產生過苛之效果,俾符責罰相當原則,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相關規範得否區別行為人類型及行為程度分別規定罰鍰級距或降低最低罰鍰金額等事項進行研究,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廿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中央選舉委員會依上開規定建置相關「電子系統及訂定連署查對作業規範」,於109年4月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施行日期由該會訂之;110年2月公布「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其中與電子連署相關部分,施行日期由該會訂之。但是經查,上開辦法與電子連署相關之部分,截至110年8月迄未施行。

中央選舉委員會106、107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建置「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下稱「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下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12月建置完成,建置經費各為398萬元及247萬元;系統於108年度委託專業第三方資安檢測費用各47萬元;108至110年8月雲端租金各53萬元及52萬9千元。以上,截至110年8月累計投入之經費各為498萬元及346萬9千元,共844萬9千元:

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建置等相關經費概況表

單位:千元

項目

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

(107年6月建置完成)

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

(107年12月建置完成)

建置

檢測

雲端

租金

建置

檢測

雲端

租金

106年度決算

3,636

107年度決算

344

2,470

108年度決算

470

305

470

305

109年度決算

210

209

110年1-8月執行數

15

15

小計

3,980

470

530

2,470

470

529

合計

4,980

3,469

總計

8,449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為避免連署人資料遭洩漏、竄改及確保系統資安無虞,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8年4月完成系統資安檢測、修正、複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同年進行4次系統資安檢測修正。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109年10月至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實地稽核作業之後,共提出25項待改善事項,截至110年6月執行完成23項,但是行政院之建議涉及大量資訊人力及預算,超過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希望於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確認資安無虞後,儘速辦理系統上線事宜。顯示行政院對於前述系統之資安要求度極高,恐難於短期內改善。

為了解「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107年度建置完成後迄今仍無法啟用,因此爰提案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資安問題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廿二、中央選舉委員會作為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選務、確保流程完善、提高投票率。而公投法之立法,是為了落實主權在民的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惟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率僅約41%,恐因投票方式不夠便民、公投脫鉤大選等原因造成。為使全國公民充分參與,提高民主正當性,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廣宣公投與選舉相關資訊,並設法提高投票率至少達6成,以確保我國之公民參政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廿三、不在籍投票制度為我國選舉制度的一大變革,為配合推動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將需建置電子系統辦理,而系統建置後需符合資安規範才可上線,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存有建置多年仍未上線情形,未來相關電子系統的建置,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審慎規劃辦理,以免影響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推動。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廿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經查,上開辦法與電子連署相關的部分,截至110年8月迄未施行。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於107年度建置完成,108年間委託第三方廠商完成系統資安檢測並予修正。惟行政院稽核團隊於109年提出25項待改善事項,存有超過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法遵要求的情形,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持續與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溝通協調並加強改善,早日完備相關程序,辦理系統上線事宜。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廿五、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設有專區公開歷年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執行情形,公開內容包括宣導類型、宣導計畫(主要內容)、刊登及播出時間、刊登及播出次數、托播對象及金額等。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109年12月的公開格式未按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2月2日函知各主管機關按季揭露的表件格式揭露,需表達「宣導項目標題及內容」、「媒體類型」、「宣導期程」、「執行單位」、「預算來源」、「預算科目」、「執行金額」、「受委託廠商名稱」、「預期效益」、「刊登或託播對象」並備註其為政業或業務宣導。

為期使外界瞭解政府政策或業務宣導經費執行的概況,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確實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並公開該會相關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執行情形。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廿六、按釋字第331號解釋,不分區立委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現行法律沒有不分區立委的罷免規定,造成人民對於不適任的中央民意代表,無法行使憲法保障的罷免權利,當民意代表的表現背離民意時,人民卻無法有效監督。針對不分區立委,也是透過人民所投的政黨得票率來計算,跟其他民意代表一樣,都是人民的選票來被賦予政治權利,應該也要有相同的退場機制,否則無法對人民負責。雖中央選舉委員會曾表示,此與現行選罷法之選制不符,即便修法涉及層面廣,故可行性低。惟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中央最高的選務機關,應該針對法律規定研議或評估相關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廿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皆有規定:「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30公尺標準應如何界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與警政署尚未達成協議,中央選舉委員會曾做出函釋認為,上開規定所稱四週30公尺內之起算基準,應係指投票所四周的邊緣起算至30公尺處以內之範圍而言,但因設置地點之地形、地貌、屏障地物各異,是否以拉線、劃線等適當方式區隔或逕以目測測距即可,當由警衛人員視個別情況予以處理。考量該條文是構成刑罰之要件,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做出明文解釋,以利現場人員執法時有所依循,避免侵害人民權益,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30公尺內之起算基準提出具體說明,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廿八、我國新冠肺炎整體疫情趨緩,惟鑒於疫情變化存在不確定性,籌備選務允宜審慎。111年度預定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110年度公民投票選務防疫措施,精進選務工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廿九、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120萬元,係按每月倉儲費用10萬元估算全年之數。

(一)公投案連署人名冊保管情形:

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3項:「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投案連署人名冊係屬檔案性質,自歸檔日起算保存年限為1年,如涉訴願或行政訴訟者,其保存年限自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日起算,檔案保存屆期後依程序函報檔案管理局核准後辦理銷毀。截至110年8月計有15案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尚在保管中,共計15萬餘冊,其中10案訴訟中,其保存年限須自訴願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日起算,因此,保存期限未定;另外5案已屆保管期限,其中1案於109年10月28日屆期,4案於110年2月25日屆期,連署人數共278萬餘人計5萬餘冊連署人名冊尚待銷毀:

110年8月底公投案連署人名冊保管情形概況表

項目

案數

連署人數

冊數

訴訟中,保存期限未定

10

4,899,511

98,638

保管期限屆期

109.10.28屆期

1

338,845

6,448

110.02.25屆期

4

2,441,595

48,780

小計

5

2,780,440

55,228

合計

15

7,679,951

153,866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近年度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執行情形

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1項:「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60日內完成查對。」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公投案連署人名冊郵寄至全國各相關戶政事務所查對之工作具時效性,且後續仍須辦理連署人名冊回寄及入倉管理保存作業,考量各階段之連署人名冊郵寄及保管安全性,該會承租「中華郵政-深坑物流中心」,做為連署人名冊保存倉庫,入倉保管費分別為108年度94萬餘元、109年度95萬餘元及110年1至8月69萬餘元,111年度預算案數120萬元可能有調降空間。

因此,爰提案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訴訟中的10案訴訟進度為何?及保管期限屆至之5案何時銷毀?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三十、公民投票法第10條規定,公投案經主管機關審核如有該法第3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其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的補正。為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聽證進行程序有所遵循,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點」憑辦,該要第15點規定,聽證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編列公投案辦理聽證會之作業經費91萬8千元,惟查,108至110年8月止,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公民投票提案各15案、6案及0案,共21案;辦理聽證程序者各9案、12案及0案,共21案;聽證程序委外直播經費執行數分別為108年度42萬餘元、109年度58萬餘元、110年1至8月0元。為使預算覆實編列,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每次公投成案後均辦理聽證會。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卅一、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項下編列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809萬元及公投案辦理聽證會之錄影(含直播)作業經費91萬8千元。

(一)公投案聽證會直播作業經費執行情形:

「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案經主管機關審核如有該法第10條第3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為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聽證進行程序,有所遵循,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聽證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108至110年8月止,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公民投票提案各15案、6案及0案,共21案;辦理聽證程序者各9案、12案及0案,共21案;聽證程序委外直播經費執行數分別為108年度42萬餘元、109年度58萬餘元、110年1至8月0元。是以,由近年度執行數觀之,111年度公投案聽證會之錄影(含直播)預算91萬餘元,應有調整空間。

(二)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執行情形:

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分別於15日內、60內完成查對,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前開名冊,如有該法第10條第6項及第1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提案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係每查對1人發給2元,查明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有偽造情事予以刪除者,除前項查對費外,每查明1人加發3元;倘戶政事務所認為申請金額過低,不符行政作業成本,亦得放棄請領。

111年度提案人名冊查對費以15案及每案3,000人預估,編列9萬元;連署人名冊以10案及每案40萬人預估,編列800萬元,合共809萬元。但是,108至110年8月度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執行數分別為141萬餘元、8萬餘元及352萬餘元,各年度查對案數兩者合計最多為5案:

108至110年8月止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執行數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提案人名冊查對費

連署人名冊查對費

合計

案數

金額

案數

金額

案數

金額

108年度

3

23

2

1,396

5

1,419

109年度

3

86

0

0

3

86

110年1-8月

0

0

3

3,522

3

3,522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因此,111年度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估算基礎應有調降空間。因此,爰提案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適度減列「公投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809萬元及公投案辦理聽證會之錄影(含直播)作業經費91萬8千元」預算可能性,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卅二、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項下編列520萬4千元,係辦理該會資訊安全監控、罷免案、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經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並訂定作業辦法,公投電子連署及查對辦法已於109年4月10日公布,惟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尚未完成,導致相關系統於107年建置完成後,均無法上線之結果,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儘速檢討補正,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卅三、中二選區立委補選,按中央選舉委員會10月28日決議,每個投開票所需有2位監察員,此次補選設置258所投開票所,共需516位監察員,以候選人5位平均推薦,每位候選人可指派104位。其中,有9個投開票所監察員重疊超額,已由各政黨代表抽籤,未抽中者改派其他投開票所;另不足額213名監察員部分,由臺中市選委會函請各區公所選務作業中心自行遴派。

對於這次監察員員額之爭議,每位候選人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投開票所無法自行指派監察員而由區公所指派,導致候選人無法即時監控投開票之情形,顯然有失公平中立。參考2013年臺中立委補選,候選人可在所有投開票所都指派監察員進駐,顯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監察員2人之規定並非上限,應可視情況滾動調整。

監察員監票保障的不只是候選人公平競爭的權利,更是選民所投的每一票能被公平公正對待,應讓每位候選人在每個投開票所皆有設置監察員之權利,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釐清這次監察員設置員額之爭議,並就相關條文解釋作出清楚之規範避免未來徒增爭議,以確保選舉之公正性,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卅四、「公民投票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的新住民專區,以及目前已發布的宣導影片,僅針對選制提供外語文宣,並未針對該次選舉或公投本身,提供多語言公報。

關於公投部分,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有提供「公投投票流程及注意事項」的多語言手冊,包含英文、緬文、越文、印文、柬文及泰文,至於已公布的2018年公投公報(包含各案詳細內文),則僅有中文版本。

爰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比照投票流程文宣,製作六種多語言版本的「公報」,並於依法發送公報的日期,公告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以供新住民族群觀覽,避免資訊落差,保障新住民行使其公民權;同時也可使在臺外國籍人士深入了解臺灣民主政體。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為委託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委辦費76萬8千元。選務幹部人員講習109年到訓231人,110年到訓77人,111年度選務幹部人員講習委辦費編列與111年度20萬餘選務工作人員訓練講習費編列82萬1千元相近,然兩者參與人數差異懸殊,費用編列顯有失衡。又每年參與選務之全體工作人員有20萬餘人,參與選務幹部人員之人數卻是不到千分之一,辦理成效顯有疑慮。

爰凍結「委辦費」1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選務幹部人員講習訓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二、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350萬7千元,凍結3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9,350萬7千元。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職司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與公投事務的全國最高機關,其雖為應「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之獨立機關,卻不受國人所信任,近日傳出臺南投開票所計票錯置事件,將使信任度不足的問題愈發嚴重,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徹底檢討執行缺失,擬定相關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二) 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989萬4千元,較110年度增列35萬2千元,用於國內視察督導旅費等,卻未詳細說明用途規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三、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編列120萬元,凍結百分之十,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989萬4千元,其中編列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120萬元,是按照每月倉儲費用10萬元估算全年的經費。

經查,截至110年8月,計有15案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尚在保管中,共計15萬餘冊,其中10案訴訟中,其保存年限須自訴願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日起算,故保存期限未定。另5案已屆保管期限,其中1案於109年10月28日屆期,4案於110年2月25日屆期,連署人數共278萬餘人計5萬餘冊連署人名冊尚待銷毀,鑒於連署人名冊含連署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個資,並為撙節保管費用,屆保管期限的公投案連署人名冊,應儘速辦理銷毀。且中央選舉委員會承租中華郵政深坑物流中心的倉儲場地,做為連署人名冊之保存地點,入倉保管費分別為108年度94萬餘元、109年度95萬餘元及110年1至8月69萬餘元,111年卻編列120萬元,尚有調整空間。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二)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共編列120萬元。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120萬元,乃按每月倉儲費用10萬元,藉此估算全年之數。目前仍計15案公投連署人名冊尚在保管期限當中,惟其中5案已於屆期,計5萬餘冊尚待銷毀。此外,查108與109年度之倉儲保管費,分別為94萬及95萬餘元,顯見111年度之倉儲預算容有調整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連署人名冊銷毀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四、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2,955萬6千元(全目編列5,130萬3千元扣除「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2,174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5,130萬3千元,用於施政計畫擬定、管制及考核;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研究發展相關業務;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電腦化作業;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資料庫規劃及建置;編輯選舉罷免叢書、選舉簡報及選舉概況;辦理選務工作人員講習研修選舉法規、審理訴願案件;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

其中,研修選舉法規,是為使選舉法制更臻健全,惟「不在籍投票法」研修多年未果,多次國會議員提出立法,行政院卻拖延至110年才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中央選舉委員會作為選務之主管機關,應以他國行之有年之案例佐證提出建議與法規設立方針,不可使我國不在籍投票法成為全球唯一限縮於公民投票的半套法規。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不在籍投票法各國案例研析、我國規劃方針立場說明與其不可行之處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二)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5,130萬3千元,用於施政計畫擬定、管制及考核;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研究發展相關業務;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電腦化作業;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資料庫規劃及建置;編輯選舉罷免叢書、選舉簡報及選舉概況;辦理選務工作人員講習研修選舉法規、審理訴願案件;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

經查,選舉業務項下之「選務策進」、「法政業務工作」、「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等不同項目竟編藏相同「督導選務旅費」分別60萬元、20萬元、31萬元,共111萬元,而又於「一般行政」計畫中編列56萬元的「國內視察督導旅費」。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各項目間督導差旅費差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三)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5,130萬3千元,辦理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相關業務。有鑑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20案,為加強對新住民宣導以增進其政治參與,於製作宣導短片及宣導摺頁時,皆翻譯為新住民歸化為國人之6大原屬國母語,包括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緬甸語及柬埔寨語等,並透過多元宣導通路及結合新媒體,擴大宣導效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相關選舉公報及宣導文宣應以漢語及原住民族語言並列方式登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吳琪銘

(四)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編列5,130萬3千元,辦理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相關業務。有鑑於憲法第129條規定,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然現因原住民民意代表之選舉,其選舉人以具原住民族身分為選舉人,導致許多移居都會區原住民,每逢公職人員選舉,經常發生1投票所內僅有1至3位原住民選舉人之情形,產生雖選票為無記名,但其投票選擇之對象完全暴露,形同記名投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就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提出解決方案,並就相關法制進行研修,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吳琪銘

(五)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編列5,130萬3千元,包含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研究發展相關業務;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電腦化作業等內容。

經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完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初審,並針對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方式辦理達成共識。其中,該草案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投票權人申請不在籍投票,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相關辦法;草案亦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投票資格及投票所地點查詢系統,提供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查詢。

未來配合推動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勢必將需建置電子系統,而系統建置後需符合資安規範始可上線。惟考量中央選舉委員會目前之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存有建置多年仍未上線情形,是以,未來不在籍投票相關電子系統之建置,應超前部署審慎做好規劃,以免影響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推動時程。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建置電子系統辦理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申請及查詢事宜提出具體規劃與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五、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預算758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關於110年12月18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電腦計票工作,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資料,本次全國性公民投票設置1萬7,479所投開票所,368個選務作業中心(即區公所),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此次公投電腦計票是絕對安全透明、迅速正確,且可接受全民的檢驗與信賴。然查,中央選舉委員會電腦計票作業流程中,各投開票所計票完成後,仍須填具報票單,再派專人將報票單送至選務作業中心(即區公所)進行登錄,之後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計票資訊系統提供給各界及民眾查詢,惟各投開票所「報票單」進行登錄後即留存而未提供各界及民眾查詢參考。為使電腦計票系統達到安全透明、迅速正確及選舉公正,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於選後2週內將各投開票所「報票單」掃描上傳計票系統,以供各界及民眾查詢,使選務更為公正、公開、透明;並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魯明哲

(二)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編列758萬9千元,其中包含派員出國考察等旅費。根據預算書之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派員參加2022年亞洲選舉官署協會執行委員會議、會員大會及派員出國考察澳洲國會議員選舉,為撙節預算並督促參加人員能為我國的選舉制度帶來截長補短、擇善而從之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相關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六、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預算1,878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編列1,878萬3千元,用以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所需人事費用;業務費。其中宣導費670萬元,包含電視媒體、短片、網路、報紙等各式媒體宣導、宣導品等。

惟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率僅4成,顯示其宣導參與公民投票作為不足,或宣導內容無法切中需求,整體公民投票宣傳熱度不足,尤其電視媒體宣傳頻次低落,效用不彰。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針對110年公投之宣導費、宣導品花費細目與成效檢討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二) 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編列1,878萬3千元,以期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能順利完成。

全國性公民投票方於110年12月18日告一段落,於23日時臺南即傳出投開票所出包,將同意票與不同意票的票數錯置事件,而經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清查後,發現確實有兩件人為疏失案件。

為促使中央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未來選舉時能將此類人為疏失案件降至為零,使選舉皆能完美達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相關作為,擬定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三)查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110年度公民投票選務,提出講習場次調整、疫苗施打及投開票所管理等防疫措施,惟相關規定中載明選務人員須請民眾脫下口罩以核對身分證件上之照片,以及開放發燒有染病疑慮之民眾進入投票所投票,以上措施使選務工作人員及參與投票之民眾皆暴露於感染風險之中。又雖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進入投開票所之人員皆應保持1.5公尺以上之安全社交距離,發燒民眾應使用防疫遮屏圈票,惟許多投開票所空間不足,以上措施於投票現場並未依規定實行。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疫情期間應提供選務工作人員完善之防疫裝備,如口罩、面罩,防疫酒精,並應確保全臺所有投開票所內之動線可使選務人員以及民眾之間皆保持1.5公尺之安全社交距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1年度選務防疫規劃及施行辦法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四)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業務費」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650萬元,包括電視媒體宣導228萬元、網路宣導227萬元、廣播宣導65萬元及刊登報紙等130萬元。

經查,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開之前2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顯示,103年度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執行數為349萬元;107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合併辦理,排除宣導公民投票年齡經費後的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執行數為379萬6千元,分別為111年度預算案650萬元的53.69%及58.4%,皆遠低於111年度預算數,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檢討經費支出並覆實編列。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五)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訓練講習及監察人員業務講習講師費82萬1千元。 依據110年度公民投票日,全臺共設有1萬7,479個投開票所,共動員26萬3,104位選務工作人員,惟本次公民投票中多個選區之選務人員皆有詢問民眾欲領票數等不當行為,選務工作人員之訓練講習成效顯有疑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選務工作人員訓練講習之內容、出席率,檢測成效方式…等各面向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六) 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編列1,878萬3千元,其中宣導費編列650萬元,係為辦理電視媒體宣傳(含製作宣導短片、插播卡及購買電視時段)、網路宣導、廣播宣導及刊登報紙等費用。經查:預算書中無法看出分配辦理之細項,恐有獨厚特定媒體之情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宣導費用近5年分配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七、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2,287萬2千元,其中包含健全監察業務等目標。公民投票甫過,即傳出臺南兩處投開票所計票錯置事件,儘管每一投開票所皆設有兩名監察人員,監督唱票與計票,卻仍舊發生錯置情形,其監督制度明顯有不足之處。

為促使中央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未來選舉時能落實監督制度,爰凍結1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相關作為,擬定改進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文瑞

連署人:林思銘 魯明哲

八、「公民投票法」第26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第 28 條規定,自治條例內容應包括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等事項。

經查,臺東縣與雲林縣至今尚未制定地方公投自治條例,而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基隆市等8個直轄縣(市)則尚未配合2018 年 1 月 3 日公民投票法修正進行修正,大幅影響公民參與地方決策之權利。

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加強輔導、督促各地方政府訂定、修正地方性公投自治條例,以保障地方居民行使公投的權利,深化並落實民主政治。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0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規定,只要所圈位置可以識別為哪一組/政黨/人,即便沒有圈選在圈選欄內仍可算有效。雖可避免因為失誤等原因不小心造成廢票,亦造成有心人士可以用投票位置識別投票人的身分,有違秘密投票原則,危害我國民主。

為落實秘密投票原則,排除可能影響選舉意向之因素,確保選舉人之選票乃出於個人自由意志,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研擬對策,並評估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落實憲法第129條之精神,深化民主政治。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於「選舉業務」項下「法政業務工作」編列318萬4千元,用以辦理選務、公投聽證會等超時加班費;郵寄通訊費、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兼職費;辦理聽證會速記員、學者專家出席、鑑定報告書、主持人費;配合選舉法規修正即業務需求,購置參考書籍即;一般事務費;業務督導及公投業務旅費;參加2022年亞洲自由選舉網絡論壇國外旅費等。

110年四大公投投票前,中央選舉委員會拒絕公投領銜人所提出舉辦聽證會之立場,堅持以意見發表會形式辦理,且依據公投法每2年辦理一次之規定,自110年至111年並無任何聽證會之辦理可能,卻見法政業務工作預算項目說明,該項用以公投聽證會超時加班費、辦理聽證會按日案件計資酬金、辦理聽證會誤餐費與雜支等項目,爰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吳怡玎

12月29日上午9時至12時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決議: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1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5萬元,照列。

第12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5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2,730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624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26萬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3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3,015萬元,照列。

第14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6萬9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列87億5,093萬元,減列「國外旅費」29萬7千元、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50萬元,共計減列79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7億5,013萬3千元。

本項提案10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有鑑於中國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亦明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及承諾,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106年2月)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會夷將主委亦於105年在立法院做相同之承諾。非常非常遺憾,蔡總統、行政院及夷將主委於105年宣示及承諾,迄今已5年多,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推拖,讓蔡總統成為第一個未於4年任期內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至立法院的總統。原住民族委員會甚至於109年11月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土海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書面資料,竟以原住民族土地議題難以凝聚共識等作為藉口。

惟回顧原住民族正名歷程,執政黨與在野黨間、政黨內部、社會各界甚至原住民族群間,對於原住民族正名之意見多元且分歧,分別有主張以臺灣族、臺灣人、先住民、早住民、山地人、原住民或維持使用山胞等稱之。李登輝前總統並未因朝野、社會未有共識而推拖原住民正名,李前總統多次聽取立法委員、國大代表及各界就原住民正名之修憲意見,並於83年4月11日在屏東原住民族文化會議致詞時便首度稱呼原住民;李前總統也於同年7月1日與當時原住民族運動領袖見面,上述李前總統的推動意志對83年7月28日的國民大會修憲會議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原住民正名條文時,朝野政黨各有不同版本條文,當年國民黨國大代表雖佔絕對多數,第一次表決時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之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亦未通過,在重行表決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之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時,雖遭遇在野黨國大代表以搶奪麥克風或議事槌、包圍主席臺等方式強烈阻撓重行表決,但在部分國民黨國大代表貫徹李前總統修憲正名原住民的決心下,最終以一票之差表決通過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促成83年8月1日修憲公布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反觀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並明確承諾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審議,迄今已經5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卻以尚未凝聚共識為由,遲遲未將土海法草案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查,顯然違反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的宣示及承諾。故為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執行蔡總統及行政院之原住民族政策承諾,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一般行政費用五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提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二、

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蔡總統之原住民族政策亦主張:三、承認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決權利,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承認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原住民族和國家是準國與國的主權新夥伴關係。政府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尊重原住民族之自治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蔡總統並於105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文中宣示: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非常遺憾,蔡總統於105年宣示承諾迄今已5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提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甚至於109年11月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之書面資料,竟以原住民族自治朝野難有共識及原民社會意見分歧等作為藉口。

惟回顧原住民族正名歷程,執政黨與在野黨間、政黨內部、社會各界甚至原住民族群間,對於原住民族正名之意見多元且分歧,分別有主張以臺灣族、臺灣人、先住民、早住民、山地人、原住民或維持使用山胞等稱之。李登輝前總統並未以朝野、社會未有共識而推拖原住民族正名,李前總統多次聽取立法委員、國大代表及各界就原住民正名之修憲意見,並於83年4月11日在屏東原住民族文化會議致詞時首度稱呼原住民;李前總統亦於同年7月1日與當時原住民族運動領袖見面,前述李前總統對原住民正名之推動意志對83年7月28日的國民大會修憲會議影響深遠。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原住民正名條文時,朝野政黨各有不同版本條文,當年國民黨國大代表雖佔絕對多數,首次表決時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亦未通過。在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之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重行表決時,部分國民黨國大代表為貫徹李前總統修憲正名原住民的決心,雖遭遇在野黨國大代表以搶奪麥克風或議事槌、包圍主席臺等方式強烈阻撓重行表決,最終以一票之差表決通過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促成83年8月1日修憲公布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反觀原住民族委員會卻以共識尚未凝聚為由,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顯然違反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的宣示及承諾。

故為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並確實執行蔡總統之原住民族政策承諾,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一般行政經費預算五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三、

有鑑於中國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亦明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及承諾,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106年2月)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夷將主委亦於105年在立法院做相同之承諾。

然而至今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至立法院,甚至於109年11月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土海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書面資料,表示將以分流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形同毀棄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族道歉時的承諾及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承諾。

查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共5,483筆,其中基隆市Kihaw奇浩部落,係於民國80年,在未有憲法原住民條款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時,行政院郝柏村院長仍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興建海濱國宅,以保障都市原住民土地及居住權益。

是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既欲分流立法而不推動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則現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亦應保障都市原住民土地權益。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一般行政費用十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都市原住民聚落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相關規定予以增訂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四、

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亦明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並承諾,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9年11月4日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之書面資料,竟稱我國多項制度如:保障中央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之原住民席次及山地鄉(區)長限由山地原住民擔任等制度,已包含原住民族自治精神而逐步實質落實民族自治。

查山地鄉(區)長限由山地原住民擔任制度,係國民政府於民國41年訂定「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區縣轄市長選舉罷免規程」即開始辦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於民國61年就以「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施行;縣(市)議員之原住民族保障席次,民國39年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即訂定;鄉(鎮、市)代表保障原住民的席次,始在民國56年於「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明定;直轄市議員則於民國83年行政院修正「臺北市議會組織規程」及「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增訂原住民議員名額。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上開國民政府時期即施行之制度稱已逐步實質落實原住民族自治,事實上並無任何具體推動,顯有怠惰。

既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國民政府時期即推行之山地鄉鄉長係實質落實原住民族自治,則平地原住民鄉鎮也應落實民族自治,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一般行政經費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人口過半之平地原住民鄉鎮,其鄉鎮長限由平地原住民擔任,協調內政部提出修法草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五、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應包含實踐總統原住民族之政見,盱衡蔡總統105年原住民族「法案」政見,這6年來的原住民族權利法案的執行進度,僅原住民族教育法、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業已完成立(修)法,達成率僅23%,合先敘明。

上開原住民族重要法案未能儘速三讀施行,導致原住民族權利體系無法架構完成,對於全體原住民族之影響甚鉅。爰提案減列5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整,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委員會權責範圍內之上開法案規劃期程之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廖國棟

六、

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億7,212萬1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原列2,132萬1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編列租賃影印機及事務機具經費132萬1千元,為109年度兩倍之多,且前三年度此經費皆未達80萬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租賃經費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七、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於96年4月25日修正後,該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移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保留地之地政業務,悉數由內政部地政司移撥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辦理,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編制內之從業人員,卻無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所列加給,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工作明顯為「同工不同酬」。

爰此,「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一般事務費」,原列1,151萬8千元,內含「媒體整合行銷」30萬元,凍結該科目15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專業加給改為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陳瑩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八、

有鑑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案件屢見爭取之情形,許多案例為族人接受資訊不完整,對於程序與規定不熟悉。爰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參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之推擴模式,成立「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資訊網」,提供諮商同意之程序、表單及案例供族人參考,並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為例,成立專案辦公室,供諮詢及陪伴,協助族人、協助業者,讓大家可以在適當時間點與合理條件下,進行諮商同意,確保同意程序之完整。

爰此,提案要求「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一般事務費」,原列1,151萬8千元,內含「電話交換機、廣播系統等維修養護經費」5萬3千元,凍結該科目3萬元。俟網站架設完成並成立專案辦公室,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陳瑩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九、

有鑑於原住民族土地政策仍有諸多缺失,有待政策調整以利「還我土地」完整推動,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惟立法院110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所提決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辦理「研議原住民族土地專責機關」、「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增劃編案件應研議另以其他原住民保留地補償」、「放寬都市原住民族聚落得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等三項,原住民族委員會至今未有明顯進度。

爰此,「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設備及投資」科目,「(1)辦公室、宿舍及中部辦公室改善裝修費」編列229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研議原住民族土地專責機關」、「水利法第83條規定不得增劃編案件應有補償」、「放寬都市原住民族聚落得辦理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等三項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呈報行政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陳瑩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十、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150萬9千元,其中「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下編列「推動臺灣原住民族與大陸地區少數民族交流事務費」3萬元。

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歷年108至110年皆有編列該項經費,經查近來中共積極對臺統戰,以金援、物資捐贈等方式對臺灣原住民族進行操弄,甚至捐贈寫著「兩岸一家親」標語的巴士給原鄉,並利用文化活動邀請我國原住民族赴對岸進行交流,並將原鄉的特定團體吸收淪為中共代理人,導致原鄉也有赤化危機。去年9月更發生阿美族人楊品驊配合中共進行外宣的行為,將我國原住民族自我矮化為中共的少數民族。

臺灣原住民族屬南島語族,是我國珍貴的存在,更不同於中共的少數民族,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宣導並強化原住民族的自我認同,此外,考量兩岸關係陷入僵局,兩岸官方交流也中斷多年,現行要推動與對岸進行交流之相關活動恐窒礙難行,且為避免原住民族淪為中共統戰工具而有被滲透之危機,爰此,全數刪減本項業務費用3萬元,並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近5年該項業務費之執行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本項通過決議61項: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87億5,093萬元,辦理原住民族相關政策、制度及法令規研究、規劃與推動等工作。經查,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要職掌在於國家級原住民族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惟相較於文化部所屬三級機關,同樣進行傳統藝術之典藏、保存、展演、教育、推廣的國立傳統藝術文化中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現有原住民族舞團在場域、人員及經費都遠遠不及。爰此,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歲出預算5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國家級原住民族舞團與國立原住民族兒童合唱之設置方向、人員進用配置及經費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二、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297萬2千元,凍結百分之二十,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派員出國計畫」總經費編列297萬2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以色列、日本等國已先後陸續鎖國,短期內疫情似無趨跡象,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共計編列297萬2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國外旅費」合計編列297萬2千元。惟國際間皆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實施相關防疫管制且國際會議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為因應國際會議參與方式之變革,加上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影響情況不明,應評估派員出國考察、參訪、參與實體性會議之必要性及相關費用支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因應國際新冠疫情影響,重新評估派員出國考察、參訪、參與實體性會議之必要性及相關經費應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87億5,093萬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297萬2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各項主管業務,安排派員出國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國外旅費」辦理地方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經費、參加「第8屆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第19章原住民族合作專章協調會議、考察荷蘭永續觀光暨觀光發展戰略推動、日本地方創生戰略推動情、日本友善農業推動、原住民族文創商品於日本拓展通路、南島民族有關教育及傳統競技交流及南島民族文化交流、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相關工作及文化健康站策進作為出國考察觀摩、南島民族交流─原住民族女性意見領袖論壇交流,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待國際疫情趨緩後,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共計297萬2千元,為考察其他國家原住民族自治經驗,原住民族長照、永續觀光與農業推動,訪問南島民族國家進行文化交流活動,以及參加定期會議擴大國際間合作交流。

鑒於11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出國預算執行率低,而目前國際間疫情雖然趨緩,我國疫苗接種涵蓋率也逐漸提升,然完整接種疫苗仍有遭到突破性感染之疑慮,且各國的入境疫苗接種規定與認證疫苗也不盡相同;加上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新一波的傳染威脅已讓全球再度升高邊境管制,可見111年度是否得照計畫如期出國仍屬未知。

為撙節預算避免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有落差,並保留我國進行國際交流參訪之能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審慎評估出國之必要性,並視疫情狀況滾動檢討出國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111年確定之出國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七)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案編列「派員出國計畫」17項預算合計297萬2千元,其中包含考察計畫6項116萬6千元、訪問計畫6項64萬2千元、開會計畫6項116萬4千元,然因新冠肺炎疫情仍尚未趨於穩定,110年11月26日又發現新冠病毒最新南非變異株「Omicorn」,此變異株是目前突變程度最高的變異株;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避免國內疫情有感染擴散之虞,政府各項出國計畫應仍以視訊方式參與國際活動或會議為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待疫情趨於穩定或評估有其出國之必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八)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60萬6千元,用於辦理地方原住民族行政人員出國考察以及國際事務人才培訓、南島民族論壇工作會議和執行委員會議等經費。惟部分出國考察計畫,尚無具體行程規劃,同時鑒於各國疫情及疫苗施打覆蓋率情況不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現階段赴他國考察及交流應以我國防疫風險為考量。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九)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輔導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47萬6千元,規劃用於至荷蘭考察永續觀光暨觀光發展策略推動情形,與到日本考察地方創生、友善農業推動、文創商品通路拓展等出國經費。

惟近日疫情再起,變種病毒Omicron已於全球擴散,各國謹慎面對,我國截至110年12月27日已有34名入境乘客感染Omicron。而日本為避免新型變種病毒在境內造成大流行,已宣布全面禁止所有外國旅客入境日本。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新冠疫情趨緩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十)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6萬6千元,開拓原住民國際文化教育交流。經查,111年度出國考察計畫分為三個部分,分別為南島民族青年交流、參加世界原住民高等教育聯盟、南島民族語言文化交流。然新冠疫情變化莫測,為避免染疫風險,現階段人員出國應思考其迫切性與必要性。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我國新冠疫苗第二劑覆蓋率達八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十一)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36萬5千元,辦理南島民族文化交流,目前擬規劃出訪紐西蘭,增進與當地毛利部落彼此認識和連結。

惟目前新冠肺炎Omicron變種病毒席捲全球,各國嚴正以待,紐西蘭為世界上邊境管制最嚴格的國家之一,未來視疫情發展,可能持續延長國境管制。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紐西蘭國境確定解封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十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項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第4年計畫」之「國外旅費」編列25萬9千元,預計參加2022年泛太平洋醫學年會及2年為期一次的太平洋重要原住民醫療衛生會議。

惟目前國際疫情尚不明朗,許多國家之確診數仍持續攀升,突破性感染問題日益嚴重,為避免我國再度爆發之風險,應審慎考量疫情期間國外訪視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且疫情期間因公出國計畫已多改以參與視訊會議方式辦理。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全球疫情穩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三、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事務經費」編列528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由熟稔部落歷史文化之民眾製作部落概況訪查表,據此公告並徵詢民眾之意見,進而完成部落核定。惟上開要點規範部落概況訪查表應載明「共同生活區域範圍」及「部落範圍之相關圖文」,從未曾從部落核定資料知悉上開文件,並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辦法僅要求舉辦說明會,未見與相關利害關係部落之徵詢同意機制或同意核定部落之比率,導致屢生爭議。

又因上開部落核定作業略顯鬆散,惟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予以改善或積極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溝通。如: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部落有3個8人以下之部落,至少者僅5人;又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花蓮縣之部落數為183個,而花蓮縣自行核定之部落數為206個,其中13鄉鎮市之部落數高達9個,部落數與中央核定數不一;又內政部主管之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導致部落名稱之羅馬拼音與地名呈現之發音不一致等狀況。

綜上,部落為原住民族主體之基礎,且為原住民族自治之基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規劃健全部落核定與通盤檢討之機制並建構以部落為單位之資訊整合系統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廖國棟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規劃原住民族政策事務經費」編列528萬7千元,其中包含加強都市原住民及原住民族地區間的連結,並補助各縣市政府舉辦相關活動,宣導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然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資料,目前我國原住民人口數約為57萬9千多人,近34萬人設籍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若加上設籍在原鄉但在外工作的人口,原民部落人口外流問題嚴峻,而在都市發展之原住民朋友也因環境催化,逐漸出現身分認同問題。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經費」編列6,622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機關屬性為政策統合機關,與同屬行政院二級機關應就涉及原住民族各類業務應有橫向連結與合作,合先敘明。又查目前各部會各類型之數據資料庫,未有以原住民族為條件之蒐尋模式,導致無法針對各地區之原住民族族人最作為妥適之施政方針。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前未有原住民農民基礎數據、勞動部未有原住民勞工基礎數據、衛生福利部未有原民醫護人數分布數據等狀況。

綜上,政府稱目前為大數據時代,應妥善規劃相關數據之利用,為確實提升對原住民的需求之妥善施政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與各部會建構原民各類型基礎資料庫之規劃內容方案及其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廖國棟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150萬9千元,其中「推動原住民族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經費」之「業務費」編列5,899萬4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中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的死因只提供到106年;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系統資料常年缺漏不全、品質欠佳,且未建置完善之自動警示或橫向連結機制,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督導該會網站應每年更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552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552萬5千元,經查,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然原住民族自治法延宕21年,原住民族委員會每年提出書面報告、卻絲毫不見該法立法進展,行政不作為,未盡統籌規劃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之責,爰凍結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552萬5千元,用於健全原住民相關法規推動及整合,維護民族自治的基礎精神。

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自行政院2000年研擬至今21年,總統蔡英文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協助原住民恢復權益,惟查,除了民族正名相關權益獲得實質成果外,土地權卻毫無進展,自治權等同宣告停擺。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三)

查蔡總統105年原住民族法案政見包含原住民族自治法的提出,其內容包含:「各民族自治團體及部落具公法人地位;劃定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自治區政府享有完整自主和自治權限及可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自治發展基金,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籌備及發展;自治區行政區域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依相關法律移由自治區政府管理。」依上開內容,政府應提出有實質內容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近6年未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且近兩年亦無召開實質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之相關研商會議,而目前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業有相關版本等待院版草案併同審查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相關配套法案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版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廖國棟

(四)

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規定:「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依上揭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有其義務儘速擬訂部落公法人之相關規範並核定公法人,以維護原住民族各部落之權益,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該條104年增訂至今,尚未訂定相關規範與部落公法人之核定,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各部落之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又稱將於原住民族自治法內納入部落公法人之相關規範,惟近6年未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且近2年亦無召開實質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之相關研商會議,而目前立法院朝野立法委員業有相關版本等待行政院版草案併同審查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提出部落公法人之配套草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廖國棟

(五)

查目前原住民族第15族與第16族從鄒族獨立時,其標準作業流程包含徵詢各地鄒族族人之意見,並讓鄒族族人理解拉阿魯哇族與卡那卡那富族語言與文化之差異性,並贊同與祝福之獨立,以共創族群間的共存共榮之關係。

又查除法定原住民族外,目前亦有其他目前非法定原住民族之群族爭取原住民族之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參採拉阿魯哇族與卡那卡那富族獨立之標準作業流程,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市)至少各辦理3場次之相關座談會,讓法定原住民族瞭解非法定原住民族族群納入之必要性與影響評估並徵詢其意見,以達到族群間互相理解與支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規劃相關辦理期程並辦理完竣,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廖國棟

(六)

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機制其立法用意在於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並達到族群間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又查一般民眾因法律用語難以理解,對於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機制有所誤解,導致原漢之間產生莫須有之衝突,進而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維護,亦影響原住民族地區土地之利用。

綜上,為讓非原住民瞭解原住民族與土地關係之緊密性,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間之關聯性,進而瞭解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機制之必要性。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原住民族地區各鄉鎮應積極辦理相關座談會,讓國人清楚知悉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之必要性並可徵詢民眾改善意見,以達到族群間互相理解與支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規劃相關辦理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廖國棟

(七)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2,150萬9千元,其中「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編列1,552萬5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相關預算以研訂相關原住民族法制,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雖於96年12月26日制定公布,惟有關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相關法制尚待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健全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法制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推展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編列3,447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查因新冠肺炎疫情之因素,110年度各部會間國際交流之會議皆取消辦理或以線上開會以做因應,且我國國產之高端疫苗世界各國多數都不認同其資格,甚至業有國人因施打高端疫苗未符入境轉機導致遭受遣返,合先敘明。

又查,目前學界有利說稱我國為南島民族之發源地,具其重要之地位,應積極參與各類型之南島民族相關會議。惟為避免因疫情或者疫苗之因素,導致相關會議無法實地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規劃111年度原則以線上會議之可行性,將相關差旅費用移轉至國際原住民事務之研究等相關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上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廖國棟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原住民族國際事務經費」之「推動原住民族國際交流經費」暴增為546萬9千元,究其原因:其下新增1項「原住民族地區行政人員出國考察費」,預算高達333萬7千元。值此國際疫情嚴重流行之際,不解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出國考察費用不減反增,為何有編列高額「出國考察費用」必要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敘明原因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七、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8,630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上開條文乃於107年5月29日修正並施行,修正原因在於保障以海為生的阿美族人及達悟族人在進行傳統海祭免於國家機關之驅離或者取締並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海洋漁撈文化,合先敘明。

惟修法至今近3年,「公告之海域」迄今尚未核定,將嚴重影響原住民族之權利,導致每年海祭等文化活動皆在國家驅離之恐懼中進行,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有其義務儘速完成「公告之海域」之核定。

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及研議公告之期程並開始相關行政流程之作業,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前開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8,630萬8千元。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為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政策,與「臺灣Pay」合作推出「i原券」。惟「i原券」民眾領取狀況不如預期,且必須搭配「臺灣Pay」才能直接領取,若民眾原本綁定在信用卡等其他方式,則需要在110年11月20日前補登才能使用。基此,「i原券」僅能綁訂單一支付平臺,加上綁訂流程與補登方式繁瑣,大幅降低民眾領取意願,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深加檢討,重新擬定原住民族商家之振興措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i原券領取不如預期之檢討措施及後續原住民族商家振興方案、鼓勵民眾前往原鄉部落地區消費之具體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三)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106萬2千元,期望透過善用原住民產業特色,為原住民企業注入創新思維,提供原住民企業再造發展動能。

惟該計畫以產業提升為重點,卻未依實際狀況訂定預估目標值,109年指標實際值已高於111年度目標值,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以數據為證滾動檢討最新實況,以展現施政積極性,為計畫提供精進及修正方向,提升政策效益,並增訂原住民族相關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等相關績效指標,俾利計畫之成效控管。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計畫績效指標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擬定新增辦理「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106萬2千元,其中分年度績效指標關於「原住民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基期值為3萬0,056元,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公告的「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109年度該指標值已達3萬0,538元,與基準值顯有差距,況且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定的目標值在4年後才達3萬0,800元,難謂有實際助益。

次查,106年度臺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數字,原住民族家庭收入有高達91.72%來自受僱人員報酬及產業主所得,遠高於本國全體家庭所得比率的65.96%,顯見薪資所得的提升影響其整體家庭的收入有莫大的助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擬更具體有效執行書面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湯蕙禎

(五)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106萬2千元,查該計畫為111至114年度,為期4年之新興計畫,且該計畫係延續「原住民族經濟發展4年計畫(107-110年度)」之基礎,持續創造原住民族企業經濟發展之動能。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說明此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以利計畫之成效控管。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建立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之相關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等相關績效指標與管考制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六)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編列1億8,630萬8千元,其中「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106萬2千元,「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係延續「原住民族經濟發展4年計畫(107-110年度)」之新計畫,且新計畫多為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原有施政基礎上,應積極提高原住民族經濟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等績效指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據此擘劃相關子計畫政策目標及預期達成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七)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獎補助費編列7,260萬元,其中「影視音樂媒合串聯」編列1,200萬元。經查,預算書中未詳述具體補助內容與相關規劃,使用情形不明,恐造成經費浮濫編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經費補助發放原則及其分配方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八)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獎補助費編列7,260萬元,其中「促進部落觀光」編列3,000萬元。經查,各縣市原住民族部落多寡不一,該項目係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補助,然預算書中未詳述具體補助內容與相關規劃,使用情形不明,恐造成原住民族部落間經費分配不均,爰予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經費補助發放原則及其分配方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八、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9,282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

鑒於總統業於105年8月1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業明示儘速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原住民族權利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政府應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儘速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劃設及規劃等工作。

執政至今業超過6年,卻未見相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等相關之配套法案。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立法院審查。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前開法案送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並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二)

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中,需經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最大宗為「土地開發」類型之案件。如飯店之開發、太陽能之設置與礦場之展延等皆屬於土地開發類型之案件,合先敘明。

又查如亞泥礦場展延案,其中涉及之爭議包含同意權機制之始點以及同意權機制的標準作業流程。惟目前為止,就「土地開發」之各類型之開發案件未為其定型之標準作業流程,導致屢屢產生不必要之爭議,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

綜上,為維護並推展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土地開發」類型之同意權案件,研議其同意權機制啟動之始點及定型之標準作業流程,確實規劃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俾利其政策推行盡善盡美。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前開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三)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9,282億6千元,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整體政策及相關法令之規劃、協調、審議及推動等工作。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處理土地管理業務上,面臨人力極度不足及組織不健全的情況下,部份業務需要授權地方辦理,但在事權未能統一、專業能力不足、績效不彰、檔案不健全等情形,於原住民族土地業務推動上難獲進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之組織架構、人力配置進行檢討、調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

總統業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申明「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業明示儘速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原住民族權利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合先敘明。

而後行政院院長曾以107年10月4日院會決議改採短期目標「開發管理辦法提升法律位階」並且1年內推動辦理。惟迄今未見相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等相關之配套法案。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提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法制化之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爰凍結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前開法案送至立法院並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五)

查歷年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業務執行狀況,以臺東縣成功鎮與花蓮縣豐濱鄉為例,原住民鄉親實際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案件數分別為91件及64件,即僅占全部該鄉總案件量之1.8%及1.3%。以目前之績效推估,將嚴重影響原住民的土地權益,亟需儘速檢討與改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乃原住民族委員會自行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應定期通盤並修正上開法規。從歷年年終檢討會議觀之,歷年皆有基層工作人員表示人力不足與程序緩慢之問題,惟迄今未能有效改善。

綜上,若公所人力不足導致近9成案件卡在公所階段,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考量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設立專管中心處置或以代管形式處置。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改善前開問題之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依前開建議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六)

查「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規定凡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繼續使用其袓先遺留之土地,迄申請當時仍使用者,皆可向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後,即可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為保障原住民權益,立法委員廖國棟103年要求行政院應增劃編常態辦理,行政院復以104年2月5日院臺建字第1040005405號函核定刪除受理期限之,合先敘明。

又查歷年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業務執行狀況,以臺東縣成功鎮與花蓮縣豐濱鄉為例,原住民鄉親實際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案件數分別為91件及64件,即僅占全部該鄉總案件量之1.8%及1.3%。以目前之績效推估,將嚴重影響原住民的土地權益,亟需儘速檢討與改善。

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通盤檢討並提出改善績效之可行性方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七)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委員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9,282萬6千元,其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經費」編列792萬9千元,為尊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獨特關係,保存傳統生物與自然環境知識,並維護原住民族環境生態,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研訂相關法律之業務。經查,自107年度起,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辦理研訂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等相關業務,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說明相關立法進度及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八)

查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實施計畫由行政院107年核定完成,預計112年完成,分5年辦理,總經費約為2億9,000萬元整,合先敘明。

又查因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因擬定上之缺失,未能於公告前先行向利害關係人清楚說明劃設之用意並徵詢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導致利害關係人對於本計畫有所疑義,且誤會加深,故後續作業因素停滯。

綜上,本計畫將於112年到期,惟相關計畫未能依原訂計畫分批公告以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恐不利於未來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研議改善前開問題之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依前開建議修正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九)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委員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編列9,282萬6千元,其中「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實施計畫經費」編列4,351萬9千元,係包括推動辦理原住民族土地調查作業及劃設實施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暨複丈分割工作計畫經費、辦理土地管理資訊系統管理維護更新等經費。

經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管理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各項業務,建置原住民族土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惟系統資料常年缺漏不全、品質欠佳,且未建置完善之自動警示或橫向連結機制,以強化業務承辦人員審查作業,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未能有效運用系統資料庫控管查核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導致系統未能發揮其建置目的及效益,允宜研謀改善。

考量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實施計畫(108至112年)期程已執行屆半,針對審計部提出之相關闕失,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導、協調地方政府落實登錄系統資料,以確實掌握各項業務辦理狀態;盡速檢討建立相關警示或橫向連結機制,以利承辦人員有效運用系統強化審查、減輕審核作業負擔及避免人工疏失;運用系統資料庫妥為控管地方政府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以達到提升管理效率之建置目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改進計畫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九、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0億1,622萬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0億1,622萬8千元,其中「原住民族住宅業務經費」編列1億3,252萬4千元,係為續編原住民族住宅4年2期(110至113年)計畫第2年度經費。

該計畫實施內容包含整合原住民族住宅資源、維護原住民族居住文化、強化都市原住民族多元居住協助等。經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原住民族住宅4年(106至109年)計畫,尚未依住宅法規定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影響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另部分縣市政府未依住宅法規定訂定保障原住民入住社會住宅比率,允宜協調住宅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

根據住宅法第2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故為增進原住民居住品質,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提高原住民入住社會住宅機會,會同相關單位興辦原住民族社會住宅,減輕都市原住民族人購屋或租屋負擔,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0億1,622萬8千元,其中「原住民族住宅業務經費」之「業務費」編列1,225萬5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原住民族住宅四年(106至109年)計畫,尚未依住宅法規定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影響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部分市縣政府未依住宅法規定訂定保障原住民入住社會住宅比率。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督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三)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編列6億4,830萬4千元,該計畫係為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部落特色道路橋梁、擋土、排水設施等項目。經查: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自103年度開辦以來,每年投入數億元經費改善部落聯外道路及橋梁,惟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10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執行績效考核評分表中顯示,若干縣市政府施工進度及品質參差不齊,且於施作過程中,經常出現同一路段分段施工之情形,原鄉道路路幅狹小,恐造成用路人之通勤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四)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6億4,830萬4千元,用於改善原住民地區特色道路橋樑、檔土、排水設施等。惟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及10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執行績效考核評分表,部分縣市存有完工件數過低或施工品質欠佳等情形,且審計部提出審核意見表示,時常有同一條道路以拆分施作工項或工區等方式分期提報計畫情形,衍生諸多不利影響,分期施作恐延長用路人交通黑暗期及養護風險,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協助了解施工進度及品質欠佳原因,督導改善,並妥適訂定目標、切實掌控修建品質,妥擬特色道路計畫核定及補助模式。

通暢原住民部落交通,提升產業經濟發展為本計畫初衷,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切實掌握部落道路之品質及修建需求,並依需求數妥訂年度修建目標,俾利於控管原鄉道路修建成效及實際養護情形。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與未來成效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五)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編列6億4,830萬4千元,查該計畫為自103年度起開始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至106年)及(107至110年)」兩期計畫之續編計畫。惟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之108及10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執行績效考核評分表,顯示若干縣市政府存有完工件數過低或施工品質欠佳等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了解相關縣市政府施工進度及品質欠佳原因,並督導及協助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提升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施工進度及完工品質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六)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0億1,622萬8千元,其中「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6億4,830萬4千元,包括新增辦理「加強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11年至114年)」計畫,編列第一年經費6億2,500萬元,主要係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部落特色道路橋梁、擋土、排水設施等。

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3年度開始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至106年)及(107至110年)」兩期計畫,經查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之推動,契合原住民族部落基本通行、通學及就醫需求,且有助提升原鄉地區產業發展,惟跨機關協作機制未及時建立、計畫圖資未妥適更新運用,暨部分提案、審議及效益考評方式未能切合計畫目標或影響執行效能等,允宜研謀改善。又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及10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執行績效考核評分表,有部分縣市政府完工件數過低或施工品質欠佳等情形。

考量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自103年度開辦,每年投入數億元經費改善部落聯外道路及橋梁,111年至114年接續之計畫總經費更高達31億元,故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前述已執行計畫闕失部分應盡速改進,除了與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完備計畫圖資建置及更新維護,並適度開放系統予地方政府參考運用,此外針對相關縣市政府施工進度及品質欠佳應積極督導及協助改善,以提升原鄉道路之改善品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改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七)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編列10億1,622萬8千元,其中「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經費」編列6億4,830萬4千元,為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部落特色道路及橋樑,增進居住品質與環境安全,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改善計畫,工作指標之一為改善孤島部落數目,惟108及109年度均未達目標。為確保用路平安,增加觀光旅遊經濟效益及農產品運輸暢通,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確實掌握部落之修建需求及提高改善效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八)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計畫項下新增編列「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11至114年四年計畫,總經費31億元)」其中111年度為計畫之第一年,經費6億2,500萬元。

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3年度開始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至106年)、(107至110年)」兩期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特色道路,通暢部落產業交通命脈,以提升原鄉道路品質。但是,107至109年度孤島改善數量之年目標值均為19處,實際上改善數量分別為21處、10處、2處,呈現逐年下滑情形,且108及109年度實際孤島改善數均未達目標:

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7-110年)截至109年底達成情形

工作指標

分年量化指標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實際值

目標值

改善道路長度(公里)

150

165

150

200

150

169

150

改善橋梁數(座)

-

6

5

5

7

9

8

改善孤島部落數(處)

19

21

19

10

19

2

19

達成農產品運輸及觀光旅遊經濟效益(億元)

43,000

80,728

43,000

53,572

43,000

42,695

43,000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另外,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之108及10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執行績效考核評分表,許多縣市政府存有完工件數過低或施工品質欠佳等情形,例如:108年度桃園市核定件數3項,完工件數0項;又108年度臺東縣施工品質平均查核考評56分,109年度雖有改善,臺東縣施工品質考核分數仍居於所有縣市之末。

「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執行績效考核評分

縣市別

108年度

109年度

核定件數

完工件數

施工品質考核評分

核定件數

完工件數

施工品質考核評分

桃園市

3

0

72.6

3

3

98.0

新竹縣

9

4

72.6

15

2

83.5

苗栗縣

10

7

74.7

15

9

73.0

臺中市

1

1

72.6

2

2

86.5

南投縣

13

11

66.5

13

6

91.5

嘉義縣

3

2

72.6

6

2

93.0

高雄市

10

4

92.7

9

4

96.0

屏東縣

24

9

75.8

27

16

91.2

宜蘭縣

6

2

72.6

3

2

80.0

花蓮縣

8

5

60.0

7

4

86.5

臺東縣

18

12

56.0

16

9

72.3

加上審計部108年度提出審核意見:「經抽核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臺東縣等4個縣政府轄下11個鄉公所近5年度(103年9月起至108年8月底)提報案件結果,有20案具同一條道路以拆分施作工項或工區等方式分期提報計畫情形,衍生諸多不利影響,舉如:…分區段實施路面整修將增加銜接界面,不利道路日常管養維護,又重型機具於同一路段分次進出,增加道路老化及損壞風險;原鄉道路路幅狹小,且部分係部落族人通勤、通學、醫療救護等賴以聯外之唯一道路,分期施作恐延長用路人交通黑暗期」。

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不僅計畫執行率欠佳,且事前規劃方式不當,同一道路拆分施工情形,更大幅提高部落交通黑暗期及道路養護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九)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新增編列「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11至114年)」第1年經費6億2,500萬元,該計畫總經費31億元,主要係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部落特色道路橋梁、擋土、排水設施等。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每年針對農路部分亦會編列一筆預算進行相關整修工程,經查詢,該會所屬水保局表示該項農路整修工程,確有部分路段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所編改善部落聯外道路有重疊之可能。為秉持國家公帑撙節原則,各項經費理應核實編列使用,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聯外道路與農路重疊路段勾稽比對,避免重複編列預算,浪費國家公帑,並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十)

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度「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有多個縣市政府完工件數過低或施工品質欠佳等情形,臺東縣108年施工品質平均查核考評僅56分,109年度雖有改善,仍是縣市之末。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了解相關縣市政府施工進度及品質欠佳原因,並督導及協助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宜居部落建設計畫」(期程111至114年),四年計畫總經費14億元。111年度為第一年,於「公共建設業務」業務計畫新編列「宜居部落建設計畫」2億元。目標:全面性盤點部落環境基本資料、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強化防(減)災機能,整體性完成部落文化及地景營造。

原住民族委員會其他計畫與「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之關聯表

名稱

時程

與「宜居部落建設計畫」關聯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原住民族部落營造

106-114年

1.「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範圍則以整體部落為主體。

2.本計畫「部落永續建設藍圖規劃」可含納左列事項一併規劃。

3.本計畫「部落永續建設藍圖規劃」成果涉及左列可補助事項,則回歸該計畫執行,不列入工程改善經費內。

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

年度計畫

1.該計畫自111年度起無編列經費。

2.惟該計畫歷年皆用於部落或聚落內道路、排水、景觀文化等基礎公共設施,與族人居住感受具高度正關聯性,且需求量大,故本計畫將該計畫轉型,引導地方政府與部落或聚落先進行全盤規劃、意見交流後,再進行實質工程建設。

原住民族住宅四年二期計畫

110-113年

1.該計畫以部落族人及其住居建築為實施主體,本計畫則以部落範圍內之各項公共基礎設施改善為對象。

2.透過本計畫可整合住宅推動之過往成果,通盤檢視原住民族聚落住宅周遭之公共建設需求。

但是原住民族委員會許多計畫案,內容似乎多有重複。例如:

(1)「宜居部落建設計畫」是否是承接「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而來?

(2)「宜居部落建設計畫」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原住民族部落營造計畫」、「原住民族住宅四年二期計畫」等先前計畫,有何不同?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說明本計畫不同之處及必要性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公共建設業務-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編列2億元,查該計畫為111年度至114年度,為期4年之新興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說明此計畫與現行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原住民族部落營造-部落之心示範點建置」之相關性與差異處、預期目標及效益,並增訂相關績效指標與管考制度,以利計畫之成效控管。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特色及建立相關績效指標、管考制度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十三)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業務計畫新增編列辦理「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經費2億元。該計畫辦理內容及目標,係全面性盤點部落環境基本資料,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強化防(減)災機能,並整體性完成部落文化及地景營造,以提升部落居住品質。然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刻正推動之「原住民族部落營造」等計畫係與「宜居部落建設計畫」相關,其中審計部「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108年度至109年度)」指出,與該計畫相關之「部落之心示範點建置計畫」因未落實計畫審查,進而影響後續執行期程及成效。為避免「宜居部落建設計畫」重蹈「部落之心示範點建置」執行之缺失,俾利如期達成計畫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計畫審查機制」改善書面報告後,俾利如期達成計畫成效,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十、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編列22億1,203萬4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與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該法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

有鑑於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與相關部會共同規劃相關數據資料庫,俾利從原住民族學生之受教權與原住民族老師之工作權中取得衡平。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二)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與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族語老師專職化之制度,乃是以教授學子原住民族語言為主要目的。因此,為鼓勵住民族族語老師精進其教學知能,應以獎勵加強族語能力相關技能為主,俾利有效整體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水平。

綜上,原住民族教育乃是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共同之職責,惟目前薪資加給制度並非以為依據。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與相關部會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三)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17億9,121萬5千元,其中編列5億1,649萬元用於振興原住民語言。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我國原住民語言嚴重流失,已有16族語言瀕臨滅絕,即便90年政府已把本土語言納入國小的必修課程,但象徵性意義大於實質效果。政府106年又公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協助保存瀕危的原住民族語言,然108年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國中一年級及高中一年級學生,學習族語之意願低落,不願意者分別占13.17%及10.62%,顯示原住民語言振興策略須研擬改善計畫。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語言振興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2億1,203萬4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編列17億9,121萬5千元,為提高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與語言推廣效能,且深化民族教育內涵、培育各類人才,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部大力推動下,各大專院校普遍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提供原住民族學生生活輔導、就學資源、民族教育,並營造多元友善的校園環境。惟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專任助理,流動率偏高,工時長、薪資低,且業務量龐大,根據統計年資不滿1年離職者超過半數,各校執行狀況有極大落差,導致校園內更缺乏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之理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針對整合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2億1,203萬4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之「業務費」編列2億0,384萬7千元,依據原住民族教育調查表顯示,國中一年級及高中一年級原住民學生,不願意學習族語比例佔13.17%及10.62%,在族語歌頌、聽力、口說、閱讀及書寫能力也有降低的趨勢。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共同瞭解學生學習族語意願低下原因,並積極研擬改善策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其中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6億元,以辦理原住民族語研究及推廣。

但是,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12月出版之「108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原住民族語言使用能力及學習成效統計對於108學年度國中一年級及高中一年級學生學習族語意願之調查結果,不願意者分別占13.17%及10.62%,顯示國中學生不願意學習原住民族語之比率較高中多;其中表示非常不願意者,國中學生為4.34%,高中學生為3.46%。

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教學政策上,仍無法激發部分學童學習族語興趣。

108學年度國中一年級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原住民學生學習族語意願

項目

性別

非常願意

有些願意

普通

不願意

未回答

總計(%)

有些不願意

非常不願意

小計

國中一年級

總計

39.54

19.95

25.50

8.83

4.34

13.17

1.83

100

男性

37.23

20.06

24.96

9.57

5.58

15.15

2.60

100

女性

41.94

20.15

26.07

7.81

2.91

10.72

1.12

100

未回答性別

40.57

14.15

25.47

13.21

6.60

19.81

0.00

100

高中一年級

總計

36.74

21.34

29.46

7.16

3.46

10.62

1.84

100

男性

31.97

21.57

31.91

8.04

4.21

12.25

2.30

100

女性

41.75

21.12

27.12

6.05

2.59

8.64

1.36

100

未回答性別

32.12

21.17

29.20

10.22

5.11

15.33

2.19

100

來源:108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

加上近年來國中一年級族語能力比較結果,自107學年之族語歌謠歌頌、聽力、口說、閱讀及書寫能力均開始下降,108學年雖略微提升,但是歌謠歌頌、聽力、閱讀及書寫能力仍無法回復到106學年水準;至高中一年級部分,107、108學年之族語歌謠歌頌、聽力、閱讀及書寫能力亦均不及106學年,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難辭其咎。

國中一年級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原住民學生族語能力歷年比較表             

級別

族語能力

104學年

105學年

106學年

107學年

108學年

國中一年級

族語歌謠歌頌較佳

53.80

53.86

55.76

50.88

50.95

族語聽力較佳(含普通)

43.15

40.11

40.08

37.04

38.72

族語口說較佳(含普通)

54.49

36.08

43.79

41.78

44.45

族語閱讀較佳(含普通)

-

-

53.48

51.16

53.09

族語書寫較佳(含普通)

-

-

40.83

36.97

38.90

高中一年級

族語歌謠歌頌較佳

48.90

51.19

52.20

50.44

49.35

族語聽力較佳(含普通)

38.10

39.15

39.22

35.92

35.69

族語口說較佳(含普通)

42.19

28.35

32.30

35.67

35.37

族語閱讀較佳(含普通)

-

-

48.64

45.27

45.78

族語書寫較佳(含普通)

-

-

33.49

27.42

29.61

說明:本表「-」表示尚未統計該面向之族語能力。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七)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編列22億1,203萬4千元,其中「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下編列「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二期(110年至113年)計畫」,111年度經費1億3,636萬4千元。

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截至109年12月已完成17座轉播站,其涵蓋率為全國人口89.02%,而原住民族地區人口僅63.78%、原住民族地區部落47.46%,可見在原鄉地區之涵蓋率仍有提升空間。經查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設置第一期(105至108年)計畫,有助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之保障,惟執行過程間有未審慎編擬個案計畫、未積極辦理營運計畫變更作業,及未及時建立計畫執行管控機制妥適控管作業時程等情事,導致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原定藉由廣播電臺設置,保障原住民族媒體近用權,及建構原住民族教育、傳播、資訊、服務平臺等目標未能如期達成;又原住民族委員會對該計畫之執行過程,未即時建立計畫執行管控機制,無法有效掌控轉播站設置進度,導致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為了接續第二期計畫可以如期達成目標,預計站點設置22站、部落人口覆蓋率達82%,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計畫之闕失提出檢討報告及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十一、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2,796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2,287萬6千元,該項計畫係推動各項衛生保健及長照等改善計畫,包括:部落營造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部落文化健康站及社會福利據點友善空間整建、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費等;然查,原住民文化健康站之建置係原住民長照資源部建重點,且以不與其他社區關懷等據點重複設置為原則,惟部分部落文化健康站設置地點與社區關懷據點重複或相近,而以109年底全國原住民族部落共736個,惟其中建置文化健康站之部落數僅347個,餘389個部落並未建置文化健康站,顯見各部落長照資源分布不均,造成長照服務推動計畫未能落實。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且滿足長照等需求,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切實盤點原住民族地區各項長照供需等資訊,同時協調整合各項長期照護資源,並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項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4年計畫」8,786萬6千元,係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社會福利權、保障上萬工作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經查,根據110年第1季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書(110.3),原住民族失業者最希望從事的工作內容以「餐飲旅遊運動」比率最高,占25.56%,其次是「營建職類」,占20.97%,再其次為「行政經營」、「醫藥美容」及「電腦硬體」,比率分別占12.52%、11.28%及8.02%。原住民族失業者有60.37%在找尋工作過程中沒有遇到工作機會,進一步分析找尋工作過程中主要遭遇困難為「就業資訊不足」(31.08%),其次是「本身技術不合」(22.67%)、「教育程度限制」(15.08%)。相關職訓課程之開設,顯與原住民族期待未相符,且資訊未流通,導致半數以上原住民族失業者找尋工作未能遇到適合之工作機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三)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2,287萬6千元,連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111年度經費1億6,600萬元,政府就編列高達28億8,887萬6千元,以推動原住民族衛生保健及長照等改善計畫:部落營造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部落文化健康站、社會福利據點友善空間整建、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費等等,可見政府用心照顧原住民族健康。

110年、111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之醫療長照及社會福利經費比較 單位:新臺幣千元

編列預算主體

計畫名稱

辦理事項

110年度預算

111年度預算

單位預算

社會服務推展

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國民年金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等。

2,671,828

2,722,876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

原民部落營造-文化建康站

原民部落營造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部落文化健康站及社會福利據點友善空間整建等。

166,000

166,000

合計

2,837,828

2,888,876

其中,「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4年計畫(110-113年)」最為重要,111年度為第2年,編列經費共8千786萬6千元。計畫目標:以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14、24條,並落實原住民族長照規範,並希望原住民族委員會和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合作,納入部落觀點,維護原住民族長照權益。

但是,審計部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時卻發現:「新北烏來部落等133個(占30.72%)文化健康站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地址相距僅僅不到1,500公尺,其中新北市烏來信賢部落等24個文化健康站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地址相同,其中甚至有8個民間團體於同一地點同時承接文化健康站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有資源重複浪費之嫌。

已經違反了「109年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布建原則:「一、本計畫之推動,以補助偏遠地區、福利資源缺乏且不易取得照顧服務之部落(社區)為優先補助對象,惟該服務範圍已設置或申請單位已承接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C級巷弄站』者,本計畫不予重複補助。」以免資源重複投入。

另外,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度計畫實施成果:為落實「長期照顧10年計畫2.0」,至109年底實際已補助15個地方政府設置433站文化健康站,培植1,176名在地族人擔任照顧服務員,服務原住民族長者1萬3,853人。上開已設置文化健康站數量433站已超越原設置目標380站,設置地點包括:原住民族地區368站及都會區65站;但是查109年底全國原住民族部落一共有736個,尚有389個部落並未建置文化健康站。

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設置情形 單位:站數;部落數

年度

106

107

108

109

全國文化健康站數

原住民族地區

159

21616

276

368

都會區

9

32

38

65

合計

168

248

314

433

部落數

建置文化健康站之部落數

-

347

未建置文化健康站之部落數

-

389

合計

-

736

辦理原住民族地區衛生保健長照促進計畫目的,是為滿足原住民族長照等需求,但是部分部落文化健康站地點與社區關懷據點重複或相近。加上未建置文化健康站之389個部落,雖有其他資源提供長照服務,但分別屬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縣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委員會未積極出面統整政府各項醫療資源。

加上,原住民族委員會部分文化健康站設置地點先前遭審計部認為:違反「109年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布建原則」,有資源重複補助之嫌。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四)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編列27億2,796萬元,其中「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編列8,786萬6千元,為促進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照護,惟過半數部落未建置文化健康站,以致長照服務及資源遍布或仍不均,難以滿足不同部落照護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文化健康站設置地點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據點分布評估及擴大照顧效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各項衛生保健長照促進計畫之主要目的,為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並滿足長照等需求,但根據109年底統計,半數部落未建置文化健康站,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各項長照,以減少資源不均衡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

查110年10月大法官釋字810解釋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違憲,並且提到「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合先敘明。

又查早於103年大法官釋字719號業已表明「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惟業超過7年時間,原住民族委員會未能儘速通盤檢討改善,導致前開法律之違憲,將影響原住民之工作權益。

綜上,爰凍結該項預算,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提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之修法版本」送立法院審查。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前開法案送至立法院後並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十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1目「促進原住民族就業」項下「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編列4億2,194萬4千元,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辦理原住民族就業輔導,提升原住民就業率,穩定原住民家庭經濟收入。

惟根據110年第1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原住民失業率雖從98年的8.85%逐年下降,然而截至110年3月,原住民族失業率3.87%,仍高於同期全體民眾的3.67%失業率。

爰此,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該預算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加強輔導原住民就業,提出具體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十三、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之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依上揭規定,國家應保障扶助原住民族並促進原住民族之發展。惟原住民族之扶助或發展,需建立相關基礎數據資料,得以對症下藥。爰請建構原住民族智慧治理中長程計畫之執行外,亦得於日常業務間儘速與各部會作好橫向聯繫,先行建置相關原住民族施政背景相關數據基礎資料庫,俾利確實有效針對原住民的需求提出妥善之施政方案。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十四、

依據103年1月14日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併同通過附帶決議第一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設6個業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195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4年度預算員額為195人,110及111年度預算員額均為197人。

比較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104至110年執行之機關預算經費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經費,成長率高達49%,預算大幅成長。且於104年6月3日公布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法」、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務大幅成長。

惟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職員預算員額民國104至111年,僅增加2人,成長率僅1%,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依立法院前述附帶決議,提出增加職員預算員額送請人事行政總處核報行政院核定。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十五、

原住民族已經在臺灣存在至少6千年以上,原住民族無庸置疑的是臺灣的瑰寶。而原住民族部落原其為事實之存在,乃因政府施政之便利性,開始進行部落核定之行政作業,未來亦有將其公法人化之規劃。惟部落核定之作業,應優先重視部落歷史層面存在之事實,以此為基礎作整體規劃,不應有中央核定與地方核定部落之差異性,亦不應有5人部落之可能性。據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並與地方政府橫向聯繫部落核定之標準,避免其反為分裂原住民族的原因。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十六、

原住民族已經在臺灣存在至少6千年以上,原住民族無庸置疑的是臺灣的瑰寶。原住民族部落之名稱代表該部落之部落主題性,身為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應有其義務,予以維護。惟事實上,原住民族委員會部落核定之名稱與路牌上之名稱因通用拼音或者漢語拼音之因素,導致呈現之名稱有所不同,讓當地原住民以及非原住民皆無法理解其同一性。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權責機關研議改善上開爭議之方案,俾利外界能清楚理解原住民族部落之名稱。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十七、

依溫泉法第11條:「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因此,111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1,030萬元。

溫泉取用費統計表 單位:元

縣市政府

提撥至綜合發展基金

未提撥至基金餘額

說明

新北市

7,070,783

尚無確切金額

尚未繳納109年度溫泉取用費

桃園市

199,867

0

已完成提撥

新竹縣

3,025,129

0

已完成提撥

苗栗縣

7,923,877

0

已完成提撥

臺中市

5,213,243

尚無確切金額

尚未繳納109年度溫泉取用費

南投縣

5,080,178

0

已完成提撥

高雄市

27,369

0

已完成提撥

屏東縣

2,600,444

0

已完成提撥

宜蘭縣

775,171

0

已完成提撥

花蓮縣

5,524,324

0

已完成提撥

臺東縣

13,722,965

0

已完成提撥

合計

51,163,350

-

 

說明:統計至110年7月。

依「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應於次年3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多數縣市已提繳溫泉取用費並納入該基金,但是109年度溫泉取用費截至110年7月底尚有新北市、臺中市政府未繳納,已連續2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迄110年7月仍未完成109年度應繳納金額,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督促兩縣市政府依法定時程提報繳交。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八、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於「經濟發展業務」新增編列「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總經費12億元,期程111至114年度)第一年計畫經費1億2,106萬2千元。查該計畫包括4項子計畫為:(1)以政策建構永續生態(2)以金融穩固產業基礎(3)以新創推升經濟動能(4)以拔尖推動亮點產業4項子計畫。

該計畫之目標,包括:啟動經濟產業調查工作,落實數據統計分析以提供產業發展建言;深化並穩固原住民族優質企業,善用原住民族特色產業優勢,並使原住民族本質文化內容附著於產品服務,以創造漣漪型經濟動能。至該計畫績效指標,包括:原住民族公司家數、原住民族地區旅遊人次及原住民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

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之分年績效指標

衡量指標

比較

基準

年度預估目標

合計

111

112

113

114

原住民族公司家數(家)

3,088

3,148

3,168

3,188

3,208

3,208

(累計值)

原住民族地區旅遊人次(萬人)

897

906

916

926

936

3,684

原住民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元)

30,056

30,500

30,600

30,700

30,800

30,800

(持續提高)

來源: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

鑑於該計畫是延續「原住民族經濟發展4年計畫(107-110年度)」基礎,持續創造原住民族企業經濟發展之動能,其中「創造產值」是4年計畫重要績效指標之一,卻欠缺績效指標評鑑依據。因此,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延續之前計畫精神,增訂原住民族相關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績效指標,以利未來計畫之成效控管。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九、

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依法收回或尚未分配之原住民保留地,得擬具分配計畫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後,受理申請分配,並按下列順序辦理分配與轄區內之原住民…一、…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依上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分配得其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之辦理。惟「傳統淵源關係」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若鄉(鎮、市、區)公所於適用上有所錯誤,將影響該部落以及關係部落與公部門間之爭議與誤會,而喪去原住民保留地之分配之美意。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原住民保留地之分配之標準作業流程,並研議適時給予鄉(鎮、市、區)公所適宜行政指導之機制,以避免影響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二十、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就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應作通盤之瞭解與檢討,並建構相關基礎資料庫,以規劃最符合實際情形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方案。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原住民族相關住宅政策之基礎資料庫,內容應該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自行或共同建置之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以及建設之始末與目前實務現況,俾利確實有效針對原住民的需求提出妥善之施政方案。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廿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於公共建設業務工作計畫項目下之「原住民族部落安全作業經費-業務費、獎補助費-委辦費、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新增編列2億元辦理「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以提升部落居住品質,強化防災機能。

然該計畫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原住民族部落營造-部落之心示範點建置」類似,依據108年至109年「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部落之心示範點之建置,在用地尚未完成變更前即核定補助,後續工程無法依預計時間完成,導致整體計畫延宕。為加速工程進度,讓部落整體建設藍圖儘早驗證成效,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落實計畫審查機制,以利後續執行與成效如期如質完工。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廿二、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7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基於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經查108學年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於學年間申辦休學率及退學率分別為8.8%及13.3%,較一般生之6.3%及7.4%高,且原住民學生申辦休學率及退學率自103學年至108學年是逐年提升。

根據教育部調查統計之107學年度原住民學生休退學原因顯示,「工作需求」(24.6%)、「志趣不合」(13.8%)及「經濟困難」(9.2%)為申請休學主因;退學原因則以「休學逾期未復學」(30.8%)最多、「逾期未註冊」(26.4%)次之,「志趣不合」(17.4%)居第3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雖投入經費以提升原住民族教育水準,且109學年高等教育原住民學生粗在學率亦創歷年新高57.6%,惟與一般生89%尚有差距;且108學年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之申辦休學率與退學率均較一般生高,且比率逐年上升,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學生休退學之原因研議改善作法,以及研擬對學生之關懷輔導措施以降低休退學率,以利原住民族教育之推行,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廿三、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組織性質,應屬於中央原住民族政策統合機關,故與教育部與及其所屬之國教署辦理各項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合先敘明。

  又查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與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實際成果難以有效之呈現,僅能以設立相關機關(構)數之量化分析,未能呈現受教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果之質化分析,是否確能幫助原住民族學生,難以有效判斷與區分。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共同盤點現行實驗教育下原住民族生各項學力指標是否達成,並就有問題之部分進行檢討改善,同時規劃合理之績效與追蹤學生後續學習成效之教育方式,維護原住民族學生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廿四、

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依上開規定,若無相關背景數據,如:目前原住民族老師各級或各科別之人數、要符合該法應補之原住民教師人數等數據資料,將嚴重導致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修法之美意與社會脈絡相背離,嚴重損及憲法第21條與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受教權與原住民族發展權。

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規劃相關部會共同規劃相關數據資料庫,研議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方案,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廿五、

根據憲法增修文第10條之規定,政府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培育原住民族所需人才,以利原住民族發展;然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教育發展計畫」歷年預算編列分別為108年1億8,810萬6千元、109年18億8,444萬9千元·110年22億2,630萬6千元、111年為22億1,203萬4千元,該計畫內容以原住民族教育、原住民人才培育、原住民社會教育、終身學習、原住民文化教育、原住民文化保存、原住民媒體環境及原住民文化基金會永久會址建計畫、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等預算為大宗;而對原住民學生教育的預算卻是嚴重不足,經查歷年編列「原住民學生課後扶植計畫」「加強原住民學生課業及生活輔導」等預算合計,108年2,188萬6千元、109年1,888萬6千元、110年2,188萬6千元、111年3,040萬元,分別僅估該計畫預算比率為108年1.2%、109年1%、110年0.98%、111年1.4%。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受教權,訂定「原住民族教育法」,然從歷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原住民學生教育關懷的預算來看明顯偏低;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學生及提升原住民生活條件,實應對原住民的學習教育往下扎根,爰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原住民中小學生之課後輔導開班數應逐年增加,以利協助其一般學科之學習成就。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廿六、

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依「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自93年度起,每年皆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補助預算,110年度預算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經費7,201萬元,較109年度增加1,022萬元。

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0年3月26日,以「其他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已有同性質補助」為由,自110年8月起停止補助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經費,且未編列111年度預算,顯然違背上開補助辦法規定,嚴重影響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權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就111年度研提因應辦法,並應於112年度恢復編列原住民幼兒學前教育補助預算。

提案人:林為洲 魯明哲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廿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2015年),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全部都是屬於「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之語言。自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6年在朝野努力下三讀通過並施行,希冀扭轉原住民族語言流失之窘境。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妥善規劃拯救原住民族語言脫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指稱「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之中長程計畫,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廿八、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辦理「原文會暨原語會永久會址計畫」、「國際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計畫」,除督導該工程如期如質完工外,應結合周邊景點研擬整體行銷策略並考量周遭停車空間(含大型遊覽車、中型巴士、小型巴士、電動汽車)需求,提供工作人員、民眾友善停車空間。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就上述計畫之「整體行銷策略、停車空間需求調查及空間規劃之相關測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廿九、

為提升原住民族電視臺持續製播優質節目,宣揚我國原住民族故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全力支持財團法人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資金及人才來源,避免原住民文化事業基金會因受資金及人力員額限制,而無法持續製播原住民族優質節目及完成新媒體轉型任務。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盤點現階段原住民族電視臺之製作資金及人力員額是否充足並提出相關應對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三十、

為改善原鄉與全國其他地區長期存在的健康不平等現象,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編列「社會服務推展」計畫27億2,287萬6千元,連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111年度經費1億6,600萬元,合計28億8,887萬6千元,推動各項衛生保健及長照等改善計畫,包括:部落營造之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部落文化健康站及社會福利據點友善空間整建、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計畫、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費等,希望照顧原住民族健康權,並滿足長照等需求。

惟查,部分部落文化健康站設置地點與社區關懷據點重複或相近,另未建置文化健康站的389個部落,雖尚有其他資源提供長照服務,但分屬各單位管轄,各區數量及照顧供需資料的掌握及分配恐缺乏整合。

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切實盤點原住民族地區各項長照供需資訊,並調查協調整合各項長期照護資源,以避免資源不均衡造成重複投入或不足的兩極化狀況,俾滿足各部落長照需求。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卅一、

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之解釋文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第12條第3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其實質正義,尤其計算所應繳納之代金金額超過採購金額,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致有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之不當後果,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相當性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宣告有關機關應至遲於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完成修正前,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該號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

有鑑於前開事項涉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職權,為促使有關機關依法行政,爰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依據憲法解釋意旨,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修正前,針對顯然過苛之個案為適當處置之機制。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二、

原住民族家庭中心係提供弱勢原住民族家庭支持服務之重要組織,能夠給予支持服務,協助提升生活品質,整合社福服務輸送,且具備原住民文化敏感度,近年更配合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政策執行。惟近年資料顯示,許多承接原住民族家庭中心之民間團體陸續有新年度不續約,合約終止導致服務中斷幾個月的狀況,其中有很大比例的合約終止是因為民間團體的內部薪資條件與原住民族家庭計畫所訂定的薪資不一致,以致於民間團體主動退出計畫。

為達到社福服務不中斷,持續穩定服務弱勢家庭,完整社會安全網,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發揮行政指導責任,與地方政府積極溝通,並事先預估規劃年度銜接作業,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未來應如何提早評估並因應可能的合約終止情形,研擬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管碧玲 羅美玲 莊瑞雄

卅三、

為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及社會福利政策,原住民族委員會跨部會合作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業務,落實長期照顧10年計畫2.0。截至109年底,實際補助15個地方政府設置433站文化健康站,培植1,176名在地族人擔任照顧服務員,服務原住民族長者1萬3,853人。目前已設置文化健康站數量433站已超越原設置目標380站,設置地點包括原住民族地區368站及都會區65站。經查109年底全國原住民族部落共736個,惟其中建置文化健康站之部落數僅347個,其餘部落並未建置文化健康站。

對此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未設置之部落中尚有其他資源提供長照服務,例如縣市政府設置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長照巷弄站等,均有提供原住民族長者照顧服務。考量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各項衛生保健長照促進計畫之主要目的,係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並滿足長者需求,惟部分部落文化健康站設置地點與社區關懷據點重複或相近,而未建置文化健康站之部落,雖尚有其他資源提供服務,但是據點分屬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縣市政府補助或管轄,各區數量及照顧供需資料之掌握及分配恐缺乏整合。

為避免資源重複投入或不足之兩極化現象,以滿足各地區部落長者之長照需求,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盤點原住民族地區各項長照供需資訊,並調查協調整合各項長期照護資源,以避免資源不均衡狀況,滿足各部落長照需求,並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卅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各項衛生保健長照促進計畫之主要目的,係實現原住民族健康權,並滿足長照等需求,惟部分部落文化健康站設置地點與社區關懷據點重複或相近,另未建置文化健康站之389個部落,雖尚有其他資源提供長照服務,惟分屬該會、衛生福利部及縣市政府補助或管轄。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宜切實盤點原住民族地區各項長照供需,並協調整合各項長期照護資源,避免資源不均衡狀況;此外,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考量族人生活習慣及宗教需求,提供合適之長照據點,以滿足各部落長照需求。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2個月內,盤點原住民族地區各項長照供需(含族人生活習慣及宗教信仰)並與相關部會建立協調整合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卅五、

「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年報」自100年起,分年每年統計原住民族人口概況、死因統計、醫療統計、身心障礙…等資訊,僅對當下全體健康狀況進行數據統計,未做深入分析研究。

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死亡率偏高等是長年趨勢,為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健康問題,應針對統計資料背後之各項影響因素進行研究分析,瞭解居住環境、生活型態、經濟狀況等,確定導致原住民不健康之原因。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立即進行相關研究,以利瞭解問題,進而推動原住民族健康政策。

提案人:張宏陸 陳瑩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卅六、

查人口指標觀之,截至108年底止原住民族人口之老化指數為41.64%,相較105年度35.69%,增加近6個百分點,雖遠低於總人口之119.82%;再依106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指出,原住民族扶老比為10.2%,雖低於非原住民族 19.2%,惟在扶幼比上原住民族為27%,高於非原住民族17.7%,原住民族人口扶老比與扶幼比與非原住民族相較,扶幼影響較為當前須正視議題,但不論扶老比或扶幼比,二者仍均呈現逐年上升趨勢,未來將直接衝擊原住民族家庭照顧負擔。

又查原住民族家庭支持及長期照顧需求,也因都會區社會排除與原住民 族地區長照資源不均等,致原住民族運用社會福利普及性及使用長照資源可近性不足。雖109年設置10處就業服務辦公室、設置原家中心63站(原鄉型53家、都會型10家)、設置文化健康站433站(原鄉368站、都會65站),但設置地點普遍於原鄉地區。

綜上,文化健康站未來恐因人口外移及減少,需進一步考量移居都會區族人需求以及部落人口減少之問題。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文化健康站之議題,確實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或相關形式之會議,研議改善前開問題之改善方案,俾利有效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卅七、

查原住民健康保險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業務,其涉及之補助原住民權民健康保險保險業務或依據國民年金法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業務,有以申請人自行申請的條件,惟原住民偏鄉因交通與相關資源較匱乏,恐因資訊較不流通,導致有資格之原住民耆老無法自行申請而喪失之權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並研議改善方案,並定期盤點符合相關資格之原住民耆老,應以主動協助申請之方案或改給直接給付之方案,俾利減少黃牛掮客並有效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卅八、

原住民委員會為保障原住民口腔健康及減輕醫療負擔,提出「原住民族長者装置假牙實施計畫」,每名服務對象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3萬元;最多補助3年,且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不得提出申請,然此規定造成許多原住民民長者之困擾,如病情嚴重者,治療費用超過3萬元,即有可能產生不得不的分期分年裝假牙的現象,不僅增加原住民長者經濟負擔,也非此計畫辦理之初衷。綜上所述,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若以補助總經費不變動的前提下,彈性放寬當年補助上限,並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卅九、

921地震導致臺中市和平區的三叉坑部落45戶全倒,政府以地易地架構,讓居民拋棄原本部落土地,集體遷村到50公尺外設立部落集體遷村計畫,至今已過22年,卻因過程未完成土地移轉和未取得重建屋所有權,導致110年有4戶土地被法拍,部落族人面臨無家可歸的困境。雖非原住民族委員會之過,惟受災居民皆為原住民,為維護原民居住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介入協調,協助族人完成重建,並協調相關單位調查行政疏失,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四十、

原鄉公所財政不佳,很多想要有所作為的公所,可能苦無地方配合款。建議作為鄉公所提報中央計畫型補助之地方配合款,換取更多補助經費,同時讓公所可以知道中央各部會的政策補助項目。

開放山林政策,遊客湧入部落,造成部落居民生活品質惡化,建議可以補助公所聘用人員作部落環境維護。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吳怡玎

高金素梅

四十一、

Ano litosen konika malo’ no misayuncuminay itini i Taiwan haw i, ma ta^elif toko ^enem refot no mihcaan, saka awaay ko ka hinapecan o tadamanay dafong ko misayuncuminay a tamdaw.

I 2015 a mihcaan i, ilato a masadak ko tilid no Lian-ho-ko (聯合國)a masowal:caciyaw no misayuncuminay i Taiwan haw i, o mamalasawad a mapereng,o awa a ma’osaw i I wawawawa.

Talacuwa 2016 a mihcaan ilato masadak malalicay ko citodongay to samaanen a palatamdaw to caciyaw no misayuncuminay a rikec(原語發法),ma^edeng samatiyaen to kalocaciyaw no finacadan i Taiwan ko caciyaw no misayuncuminay ,malayap a mapa’orip i kasaniyaro ,

Ta mapatored ko Yian-min-hoy(原住民族委員會)ami rayray tono aniniay ‘orip ato kakaya’ay dmak ami pa’orip to caciyaw no misayuncuminay, caay ka tahalifa toya sowal no Lian-ho-ko; o mamalasawad a mapreng a lasawad to ko caciyaw no misayuncuminay sanay a sowal, Ta mapasifana’ to ko sitodongay to niniya dmak, ta manga’ay a mapa’orip to ko lihadayay a ‘orip no

misayuncuminay a tamdaw.

【原住民族已經在臺灣存在至少六千年以上,原住民族無庸置疑的是臺灣的瑰寶。惟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2015年),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全部都是屬於「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之語言。雖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6年在朝野努力下三讀通過並施行,仍因雙語國家等相關語言政策排擠原住民族語言之發展。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妥善規劃拯救原住民族語言脫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調查報告「極度危險」、「嚴重危險」跟「脆弱」之中長程計畫,並公告周知,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廖國棟Sufin‧Siluko

四十二、

行政院已於10月27日核定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不僅如此,除了公職人員,行政院院長蘇貞昌也指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要從寬認定,包含在公家公家機關服務的助理、約聘僱人員等,也將一併調薪。因此,目前如學校代課老師,由政府補助人事費之聘僱助理、約聘僱人員等,都要納入調薪範圍。同樣的精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事業,都應該有相應的措施,像是目前地方政府針對公共托育中心的主任、行政、托育、護理、廚工及清潔人員,也推出調薪方案。基於整體政策方向,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按這樣的政策目標,重新檢視轄下所屬的事業單位人事費基準,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合理的薪資調整方案。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2019年推行文化健康站量能服務,為輕度失能之原住民族失能長者及獨居長者,提供簡易居家、陪同外出或就醫等服務。原住民族委員會卻以都會區長照資源豐富為由,無預警、無配套之情況下,取消都會區文化健康站量能服務。

文化健康站納入長照2.0政策,由具文化敏感度照服員照顧原住民長者,為都會區布建文化健康站之初衷,豈能因都會區其它長照資源豐富為由,取消都會區文化健康站量能服務。以此謬論,難保他日論及都會區文化健康站存廢,此舉明顯違反照顧原住民長者之基本精神。

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文化健康站都會區量能提升業務費檢討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陳瑩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四十四、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編列1億8,630萬8千元,辦理所新增推動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計畫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111年至114年)」,係以「以政策建構永續生態」、「以金融穩固產業基礎」、「以新創推升經濟動能」等三項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議題,藉由「以拔尖推動亮點產業」的方式推升「部落旅遊」、「特色溫泉」、「生活工藝」與「影視音樂」等過去「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等計畫重點扶持之產業。惟,「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111年至114年)」係以「原住民族公司家數」、「原住民族地區旅遊人次」及「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等三項為主要績效指標,忽視了是項計畫所能創造之就業機會與產值。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111年至114年)計畫」所能維持或創造就業機會與產值進行評估納入績效指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五、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編列1億8,630萬8千元,辦理所新增推動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計畫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111年至114年)計畫」,係藉由「以拔尖推動亮點產業」的方式推升「部落旅遊」、「特色溫泉」、「生活工藝」與「影視音樂」等過去「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4年計畫」等計畫重點扶持之產業。其中「特色溫泉」部分規劃辦理「溫泉資源管理應用發展」、「獎勵族人經營開發事業」與「特色溫泉產業行銷推動」等進行「特色泉資源利用」業務。惟,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各市縣政府徵收溫泉取用費及應提撥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程序、應徵收及提撥之查核方式、應繳未繳金額之課責及後續追繳機制等,未建立相關可行方案,肇生部分市縣政府有短(漏)提撥情事,致使「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近年來之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平均僅約500萬左右,不利綜合基金收入穩定與相關工作推展。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前述現象提出健全原住民族地區溫泉取用費提撥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六、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編列1億8,630萬8千元,辦理所新增推動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計畫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111年至114年)計畫」計畫總經費需求12億元,分由社會發展預算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支應,其中辦理「以金融穩固產業基礎」,除提供原住民族企業貸款外另委託辦理金融投資創新方案之研究計畫。惟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現有辦理之原住民族事及新創事業貸款業務、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業務之外,原住民族人難以從一般金融機構獲得所需貸款。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會商土地銀行等公股銀行,就原住民族人以原住民保留地為擔保提出貸款專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七、

查104年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而制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其立意良善,近年原住民族各族亦有許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認定,合先敘明。

又查目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認定多數偏向原住民族文化之保存面向,惟其智慧創作財產權之利用與其附隨而生之利益規劃較少,也難以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推廣給國人知悉,不利於原住民族文化發展。

綜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規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有效利用與外銷之方案,並制定相關績效指標與逐年滾動檢討與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四十八、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公共建設業務」項下編列10億1,622億8千元,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等業務。其中,新增「加強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原住民族部落道路改善計畫(111年至1114年)」,總經費31億元,規劃中央公務預算支付28億元、地方配合款3億元。經查,「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至106年、107至110年階段性已經改善1,234公里道路、39座橋梁,但原住民族地區道路興建與改善的需求持續增加,加上因應計畫逐年提高地方配合款,且改善後移交地方政府維管,使地方執行機關無法負擔,勢必減少改善工程規劃或數量。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就取得原住民族地區聯外道路以汽車燃料使用費維護、管理及養護之穩定財源,與交通部等相關部會研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九、

查目前相關調查數據觀之,原住民族在都會地區設籍的人口數,已高達將近全體原住民人口之49%,且近20年每年平均約已7‰之速度增加。另依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 公所的推估,設籍原住民族地區之族人大約1成到3成實際居住都市地區,故實際上居住在都市的原住民族人口數約為全體原住民人口數之65%,因此 原住民族人口分布結構,實際上已有多數人口遷居都會地區,合先敘明。

又查若目前政策上無法有效提出將離鄉或者出生於都會區之原民人口回歸原鄉之拉力方案,應就原鄉以及都會原住民皆提供相對應的原住民族住宅政策。

次查以都會區為例,目前都會區房價只升不降,不僅弱勢原住民無法購置住宅外,連一般原住民亦難以購置住宅,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座談會中亦有地方原民單位建議調整政策方案。

綜上,就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經濟原住民購置住宅之政策是否因應情勢不同而調整,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研議改善前開問題之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依前開建議修正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五十、

查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之立意在於各原住民族地區皆具有豐富之自然及人文等觀光資源,而部落周邊各項產業、資源與特色景點之流通、運輸或接駁等,甚或部落居民通勤、通學及就醫,皆仰賴道路建設的支持與穿針引線,合先敘明。

又查花東地區交通與醫療資源不足的窘境難以改善,且以歷年臺灣歷年颱風中心登陸的機率、颱風可能引起災害的大小和其發生的機率皆以花東地區發生機率與侵害程度最為嚴重。

綜上,為達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之目的,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因應花東地區之特殊性優先匡列部分額度給予花東地區,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提出依前開可行性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五十一、

查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之立意在於推動宜居部落建設,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建構部落安居環境,打造結合文化、美學及景觀之生活空間,發揮整體建設效益,其立意良好,合先敘明。

又查歷年臺灣歷年颱風中心登陸的機率、颱風可能引起災害的大小和其發生的機率皆以花東地區發生機率與侵害程度最為嚴重,將難以達到移居部落建設計畫所謂規劃部落永續建設藍圖及建構部落安居環境之目的,應針對花東地區之特殊性給予適當之處置,才能達到實質平等以及宜居部落建設計畫之美意。

綜上,為達宜居部落建設計畫計畫之目的,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因應花東地區之特殊性優先匡列部分額度給予花東地區,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提出依前開可行性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五十二、

經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立法,主要係為保障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及發展,透過族語推廣、傳習、保存與研究等4大面向推動族語復振,「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9條明文規定「政府每年應寬列預算推動本法所定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措施」。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諸如沉浸式族語教學幼兒園、原住民族語保母獎助計畫、原住民族語言推動組織及族語推動人員等相關計畫之年度經費編列應不低於前一年度之預算水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五十三、

經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原住民學生高等教育人才需求領域調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調查結果鼓勵大專校院專案調高原住民學生外加名額比率或開設專班」。但原住民高等教育人才的培育及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專班之設置,應以原住民族的整體發展來考量,因此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原住民學生高等教育人才需求領域之調查及分析就至關重要。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公布原住民學生高等教育人才需求領域調查及培育建議方向,以期明確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專班之定位,提供教育部鼓勵大專校院設置專班之基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五十四、

查原住民族文化保存推廣計畫其目的包含「凝聚族群文化意識,營造民族文化環境」及「推動族群文史研究,構築原住民族史觀」,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各族發祥地多數有聖山之傳說,如:阿美族的吉拉雅山、排灣族的大武山、泰雅族的大霸尖山、魯凱族的大武山等,皆是構築原住民族史觀與凝聚族群文化意識的重要關鍵據點。

綜上,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應將前開聖山研議納入文化資產或妥為規劃為當地民族文化環境,並與地方政府或當地原住民族共同合作。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前開各族發祥地認定與權責機關共同維護機制,並提送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五十五、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案「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經費」編列4,200萬元,查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為111至116年度,為期6年之新興計畫,目前此計畫處於籌備階段。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說明此計畫,預期規劃之工程及軟硬體設備內容、園區土地撥用之相關進程與管理維護模式、預期目標及效益,並提供詳盡之管考及時程等相關資訊,涉及國外合作也應一併敘明相關合作內容及執行分工,以利計畫之成效管控。爰此,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興建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五十六、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項下編列27億2,796萬元,辦理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團體意外保險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團體意外保險」之目的在於增進經濟弱勢原住民(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16-65歲且無軍公教人員保險等勞動人口)之基本保險保障,但保障範圍僅限於意外事故與意外失能,且是由受益人於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失能時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公所申請。為期弱勢原住民族人能夠獲得更為健全的基本保險保障,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加強宣導相關保險訊息,督促地方政府主動協助族人申請理賠。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五十七、

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項下編列27億2,796萬元,辦理推動設置部落文化健康站以推動健康部落工作等業務。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至109年底實際已補助15個地方政府設置433站文化健康站,培植1,176名在地族人擔任照顧服務員,服務原住民族長者1萬3,853人,提供原住民族部落及族人部分長照服務。惟,一方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審計部抽查發現部分文化健康站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相近時,指出文化健康站與與社區照顧據點係由不同民間團體承接,服務人員及所服務之長者也不相同;另外一方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全國共計有736個原住民族部落中有389個尚未設立文化健康站時,指出部落中還有其他資源提供長照服務。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補助設立之文化健康站所服務的項目與對象,與社區服務照顧關懷據點等其他長照服務機構尚有不同,爰此,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尚未設有文化健康站之地區優先布建,並定期公告文化健康站服務人數及涵蓋率等資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五十八、

「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4年計畫」111年度係編列第2年預算,推動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服務等工作,惟實際辦理結果截至109年底,原住民族人從事非典型工作者仍占原住民族就業者之20.92%,高於一般國人平均數之6.97%。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如何降低原住民族人從事非典型工作之比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五十九、

查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應包含實踐總統原住民族之政見,盱衡蔡總統105年原住民族「法案」政見,其中與原住民族工作權有關之內容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若以用未來基本工資2萬5,250元乘上1萬人的工作機會計算,每月全體原住民族至少會增加2.52億之收入,總計每年會增加30.24億元之收入,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要達上開目的須以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作為手段,惟105年至今前開法案未能儘速修正通過並施行,導致原住民族權利體系無法架構完成,對於全體原住民族之工作權與財產權影響甚鉅。

綜上,近6年之時間,未能及時修法,若以一年30.24億元推估,全體原住民族總損失近180億元整,且其損失尚未停損。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六十、

查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4年計畫其目的包含「保障原住民族社福權利,建立跨體系家庭支持網絡服務體系」、「提升原住民族衛生保健,建構文化內涵之健康環境」及「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服務,創造原住民族就業永續動能」,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達到上開目的,需先行建置相關原住民族施政背景相關數據基礎資料庫,才能夠確實有效完成計畫之願景。惟相關基礎數據需與權責機關互相聯繫合作,如勞動部勞工基礎數據、衛生福利部醫護人數分布數據。據此,才能夠清楚知悉各族常見之疾病或地區性常見疾病,以為因應。

綜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與各部會建構基礎資料庫之方案並開始辦理相關作業,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林文瑞

廖國棟

六十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多元化的傳統醫療保健活動方案」是結合文化健康站,將推廣傳統醫療保健活動,列入文化健康站工作項目,以增進長者健康。109年3月10日衛生福利與環境委員會考察中藥材標本館及原住民族藥用植物展館時,原住民族委員會簡報中指出已結合429個文化健康站推廣傳統醫療保健活動,但詢問429站推廣情形,原住民族委員會卻無法具體回應。110年11月原住民族委員會回覆推動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知識復振計畫之執行情況的報告中,表示已結合314個文化健康站,惟截至目前共有429個文化健康站,所以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績效變差?還是只要有納入文化健康站工作項目的就視為已推動? 顯見原住民族委員會並無真正了解各個文化健康站的推廣情形,且有美化其執行績效之情形,實有待檢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推動多元化的傳統醫療保健活動方案」之實際執行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陳瑩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3億5,017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1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90萬9千元,凍結百分之二十,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辦理「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90萬9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以色列、日本等國已先後陸續鎖國,短期內疫情似無趨跡象,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魯明哲 林文瑞

(二)

111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單位預算第2目「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項下「國外旅費」編列59萬1千元。惟國際間皆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實施相關防疫管制,加上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影響情況不明,應評估派員出國考察、參訪之必要性及相關費用支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就因應國際新冠疫情影響,重新評估派員出國考察、參訪之必要性及相關經費應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三)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辦理南島六年論壇、南島民族博物館交流。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四)

111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編列3億5,017萬1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90萬9千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為向世界展現原住民文化,安排派員出國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五)

111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編列90萬9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六)

111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單位預算於「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項下「藝術展演業務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64萬7千元,用於與日本與美國進行藝術交流,增加原住民藝文能見度,提供原住民藝術工作者發展空間。

然日本面對新冠肺炎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威脅,已宣布從110年11月30日起,全面加強邊境管理政策,停止開放外國人入境,因應疫情變化。美國雖未採取封鎖手段,但也將提升防疫措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我國新冠疫苗第二劑覆蓋率達8成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七)

111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單位預算於「藝術展演及文化推廣業務」項下「文化推展業務經費」之「國外旅費」編列26萬2千元,計畫出訪紐西蘭,與當地博物館人員進行交流考察,透過人才培訓、文化資產保存知識學習,提升我國原住民博物館從業人員專業素質。

惟紐西蘭因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肆虐全球,將延後放寬邊境措施之計畫,並加強入境隔離時間以應對疫情變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各國疫情穩定,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位於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乃是三地門鄉、瑪家鄉、霧臺鄉3個原住民族鄉對外交通之樞紐地帶,為排灣族、魯凱族群聚村落,園區面積82.65公頃,地形崎嶇,自然景觀特殊,具有原住民族觀光特色。且文化園區場館營運事項由「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負責。

但是入園人數,由106年的49萬餘人次,107年起減至39萬餘人次,108年度略增為40萬餘人次,109年度又因疫情影響慘跌至19萬餘人次,無法再回到之前盛況:

103至109年度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參觀人數表

單位:人

年度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參觀人數

326,572

363,665

371,890

495,455

390,563

405,131

191,311

文化發展中心是以「規費收入」為歲入主要項目,包括:資料使用費、門票、停車場等收入,105至108年度預算數均編列2,730萬2千元,109年度預算數2,730萬3千元,實際執行結果,105至109年度決算數分別為2,909萬2千元、2,042萬3千元、1,565萬3千元、1,355萬2千元、1,124萬8千元,預算達成率分別為106.56%、74.80%、57.33%、49.64%、41.20%,預算達成率逐年減低。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05年度「規費收入」尚有2,909萬2千元,其後逐年下降,到了109年度規費收入決算後僅1,124萬8千元,預算達成率更低,僅41.20%。

105-109年度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規費收入預決算數明細表

單位:千元;%

年度

科目

預算數

決算數

差異數

達成率

105

合計

27,302

29,092

1,790

106.56

資料使用費

30

120

90

園區門票

24,150

24,156

6

停車場收入

3,000

4,755

1,755

場地收入

122

61

-61

106

合計

27,302

20,423

-6,879

74.80

資料使用費

30

66

36

園區門票

24,150

16,494

-7,656

停車場收入

3,000

3,740

740

場地收入

122

123

1

107

合計

27,302

15,653

-11,649

57.33

資料使用費

30

85

55

園區門票

24,150

13,140

-11,010

停車場收入

3,000

2,385

-615

場地收入

122

43

-79

108

合計

27,302

13,552

-13,750

49.64

資料使用費

30

75

45

園區門票

24,150

11,432

-12,718

停車場收入

3,000

1,972

-1,028

場地收入

122

73

-49

109

合計

27,303

11,248

-16,055

41.20

資料使用費

31

56

25

園區門票

24,150

9,250

-14,900

停車場收入

3,000

1,894

-1,106

場地收入

122

48

-74

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研擬行銷策略,檢討「規費收入」逐年下降問題,提出增加觀光人次方案,以提高「規費收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三、

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05至109年規費(含資料使用費、園區門票、停車場收入、場地收入)收入預決算數顯示,僅105年達成率達106.56%後,自106起至109年,其達成率分別為74.8%、57.33%、49.64%、41.2%,呈現逐年下滑之趨勢。此外,近兩年雖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遊園意願降低,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從中思索如何在國內疫情穩定的情況,結合相關振興計畫及國旅政策,擬定相關行銷推廣策略以吸引國人前往觀光旅遊。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於2個月內,就「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如何結合相關振興計畫及國旅政策增加遊客誘因與加強開發年輕客群之整體行銷推廣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四、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責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之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等事項,並自106年度起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至111年度)中長程計畫」,計畫總經費8億6,430萬元,預計以現代科技修復園區傳統建築、建置友善觀光設施及重現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風貌等,以期改善園區整體環境。

惟自103至106年度,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參觀人數由32萬餘人次增加至49萬餘人次,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主要原因係106年度該園區辦理30週年慶,1個月免費參觀入園以致人數增加。惟107年度減至39萬餘人次,109年度更因疫情影響大幅減少為19萬餘人次,今年截至11月30日止也僅有13萬7千餘人次。此外由於人口結構邁入高齡化社會,園區65歲以上免費長青旅遊團增多,導致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規費收入逐年下降。

基於該園區係具原住民族特色之觀光遊憩據點,且近年投入經費改善園區軟、硬體設施,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研議如何提高年輕族群觀光人次,並妥擬行銷推廣策略以吸引民眾出遊之意願,俾利增裕收入並拓展原住民族特色觀光,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較109年參觀人數成長5%作為111年度之目標,提出檢討及具體改進作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羅美玲 湯蕙禎

五、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區具原住民族特色,重現傳統建築與部落風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中心自106年度起辦理6年計畫,改善園區整體環境,惟門票收入達成率由106年度逐年遞減,又109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民眾減少出遊意願。爰建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研議策進作為及活動推廣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六、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之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等事項由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負責,該中心自106年度起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之中長期計畫,總經費為15億元,用以改善園區整體環境。

該園區參觀人次從103至106年度由32萬餘人次成長至49萬餘人次,目前資料顯示參觀人數有下降趨勢,影響園區規費收入。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規費收入預決算之執行率從105年度的106.56%逐年下降至109年度41.20%,考量到臺灣邁入老齡化社會,65歲以上免費旅遊團增多。有鑑於該園區深具原住民族特色,優質之觀光遊憩景點值得讓更多國人同胞參觀,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盤點並檢討現有行銷推廣策略,研擬提高年輕族群參觀人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七、

臺灣原住民文化園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負責相關營運管理及遊客服務等事宜,資料使用費、園區門票、停車場收入及場地收入為其規費,亦是歲入主要來源。惟109年起受新冠疫情影響,民眾出遊意願降低,入園人數大幅縮減至19萬人次,同時鑒於臺灣邁入高齡化社會,參觀園區者以免費長青團為多,導致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編列規費收入2,730萬3千元,但實際規費收入僅1,124萬8千元,明顯入不敷出。

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文化發展中心重新擬定行銷觀光策略,積極宣傳原民特色觀光,並加強青年族群參觀園區的意願,以增加園區規費收入。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八、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至111年度)中長程計畫」,惟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恐導致相關工程施工進度落後,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加強計畫監督控管機制,俾利計畫目標之達成。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於2個月內,重新盤點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至111年度)中長程計畫相關工程進度,並擬定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導致工程延宕之後續因應與配套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九、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11年度於「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編列2億7,982萬2千元,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中長程計畫(106-111年度)」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106-111年度辦理「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中長程計畫」預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千元)

子計畫

計畫經費

106-110年度

111年度

預算數

累計預算數

累計執行數

1.重(整)建部落傳統建築與文化語彙計畫

83,000

88,571

77,562

2,638

2.娜麓灣區餐飲中心服務設施改善計畫

45,000

23,752

30,946

15,725

3.園區遊客載運設備提升計畫

60,000

58,000

42,952

0

4.樂舞展演館改善計畫

277,500

6,278

6,280

155,758

5.文物館整體展示空間改善計畫

158,400

108,088

31,123

30,002

6.原住民族生活型態展示館展示設施空間升級計畫

136,700

28,205

12,464

32,428

7.園區整體鋪面環境改善計畫

39,000

25,130

30,689

0

8.辦理文化園區服務設備環境改善計畫

17,500

31,789

33,444

0

9.園區戶外民族劇場空間建置計畫

47,200

142,898

89,907

29,155

10.計畫執行行政庶務費

0 

71,767

49,692

14,116

合計

864,300

584,478

405,058

279,822

說明:累計執行數係統計至110年8月31日止。

但是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娜麓灣餐廳(即娜麓灣區餐飲中心)兩者皆早在民國76年即開始啟用,包括:文物陳列館、八角樓藝術展示館、樂舞劇場等各項展示館舍均已老舊破損,其中娜麓灣餐廳後來更完全閒置了超過5年時間(自100年7月至105年11月止),國有財產運用效能低落,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也未能善盡保管責任,導致硬體設施損壞嚴重,遭審計部於106年度提出審核意見要求改善。

後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將娜麓灣餐廳委外營運,期間自107年4月至112年4月止(為期5年),已於108年6月起正式營運;另辦理餐飲中心建築物安全設備改善(含結構安全、消防設備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親子廁所等相關設施,原預計於110年6月委由廠商施工,但因疫情影響施工進度,截至110年8月施工進度僅有21.47%。

因為「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中長程計畫」乃是行政院105年3月即核定之6年計畫,總經費高達8億6,430萬元,111年將會是最後一年期程,過程中風波不斷,政府不斷投入高額預算,並煞費苦心,克服種種困難。爰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總結過去問題並加以檢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十、

臺灣為多元民族國家,為復興及推廣原住民文化,保護有形及無形資產,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於76年開園,然隨時間推移,園內設施漸趨老舊毀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從106年至111年推動「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中長程計畫」,補修園區傳統建築,並加強觀光設施之設置。惟園區內餐飲中心自76年啟用至今,從100年7月至105年11月,已閒置5年,未達原先提供遊客休閒餐飲的功能,相關設施亦損毀嚴重。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已於107年4月依據國有財產法將娜麓灣區餐飲中心委外營運,為達成原先規劃園區之目的,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應積極開發客源,使園區設施有效利用。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12月29日中午12時至下午5時30分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3項 內政部170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3,111萬1千元,照列。

第70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6項 內政部5,337萬9千元,照列。

第57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2,204萬7千元,照列。

第62項 建築研究所2,881萬5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6項 內政部2,080萬元,照列。

第77項 營建署及所屬1億3,907萬6千元,照列。

第83項 建築研究所13萬5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6項 內政部1億0,095萬8千元,照列。

第77項 營建署及所屬4億0,253萬9千元,照列。

第83項 建築研究所15萬3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 內政部39億6,331萬元,照列。

本項提案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

有鑑於中研院法律研究所提出政策建議書「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與身分識別建議書」指出在現行條件下,目前國內尚未完善身分證晶片化與數位化,國內各界也對數位身分證存有資安與各資外洩之疑慮,且無專法進行規範恐有侵害人權之虞。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全數刪除,待內政部訂立專法並取得社會共識後,始得重新編列。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內政部 111年度辦理「戶政業務」其中「數位識別身分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1億4,200萬元。經查:數位身分證換發等相關事宜,因多方仍有疑慮,行政院業於110年1月21日,決定暫緩實施,待立法院制定專法後,再依法辦理。惟該項目已暫緩推動,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費用甚至高達280萬元,令人無法理解。爰于減列二分之一,其餘凍結,俟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三、

111年度內政部於戶政業務項下之「數位身分識別證」編列1億4,200萬元,用於持續辦理相關系統管理與資安監控、印製設備維護保養及宣導等事宜。

惟行政院110年院會決議暫緩數位身分證識別證換發,須待制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再依法辦理。而專法未過,社會對數位身分識別證仍存有資安等疑慮,卻先行推動數位身分識別政宣導實屬本末倒置,明顯護航未經社會共識之政策,應待取得社會共識,消弭各界疑慮,並完成專法制定後,方再規畫施行宣傳事項,俾利確保於資訊安全下推動。

爰此,提案刪除111年度內政部於戶政業務-「數位身分證-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宣導經費」預算4,000萬元,並凍結5,000萬元,待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億4,822萬4千元,其中「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續編第3年經費1億4,200萬元。

為周延推動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政策,目前已由行政院副院長召集成立New eID專案小組,就政策面、資安面、應用面及法制面進行分工研議,持續蒐集分析相關資料。此外有關換發新式身分證,內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指示須專法制定後,再依專法辦理,暫緩期間會與中央印製廠協調將已採購的印製設備做最好的處理,並依與中央印製廠簽訂的契約規定,支付必要的維護費用。

經查111年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印製設備維護相關經費高達1億3,800萬元;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宣導經費331萬4千元,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280萬元,較110年宣導經費200萬元增列131萬4千元。鑒於暫緩期間編列上億元之維運費用恐有浪費公帑之虞,且數位身分識別證所引發資安疑慮尚未取得社會大眾之共識,換發計畫也尚未拍板,內政部戶政司所建置之New eID資訊公開專區也大多停留在舊有的資訊內容,可見顯無增列宣導經費之必要。

為撙節預算,爰此,提案凍結本項業務費用3,000萬元、酌刪「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宣導經費」50萬元,俟內政部檢討維護之需求審慎編列暫緩期間必要的維運費用,並在凝具社會共識、釐清資安疑慮後,視換發計畫推動時程調整宣導經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五、

111年度內政部預算案「戶政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共編列1億4,200萬元。內政部所欲推行之新一代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於多元使用情境及環節恐潛藏資通安全、個資洩漏及隱私權侵害之相關風險,且各機關部會對於個資法之解釋容有歧異且無專責機關,如鐵道局曾於豐原站推動試辦智慧影像監控系統,所涉之侵犯隱私權爭議即屬一例。爰此,為保障國人應有之權利,建議凍結50%,俟內政部針對設立個資法專責機關、建立多元化隱私權紛爭解決機制、特殊隱私議題以特別法規範,以及數位化識別對於隱私權衝擊分析等四種面向,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使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六、

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億4,822萬4千元,其中「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1億4,200萬元,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原定於109年10月1日起全面換發,惟受疫情影響及資訊安全疑慮,行政院於110年1月21日會議決定暫緩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俟制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消弭各界疑慮後再依法重啟辦理。鑒於數位身分證資安至關重要,應持續完善資訊安全保護機制並研議訂定專法,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數位身分證專法推動、資安機制及社會溝通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七、

108年6月間經行政院規劃,將國民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結合,取代目前使用之紙本國民身分證,成為智慧政府藍圖所稱之數位身分識別證。但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因受疫情影響修正延後作業時程,且外界對於資安及隱私保護方面多有建言。有鑒於數位身份證引發資安疑慮,建請內政部釐清資安疑慮,俾於確保資訊安全下推動。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並經同意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八、

新一代國民身分證,自104年開始規劃換證工作,並辦理多場研討會、座談會等溝通活動,然民間對於個人資料、資訊安全之擔憂,仍對eID是否換發仍有疑慮。

110年1月21日,行政院決議暫停換發數位身分證,並將在制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後再推動換發。

查111年度內政部之預算,仍有辦理數位身分證宣導經費等業務項目331萬4千元,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80萬元。爰凍結該筆預算之全額,俟數位身分證專法推動後,請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本項通過決議58項:

一、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110萬1千元,凍結2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編列39億6,331萬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10萬1千元,內政部為辦理各項主管業務,安排派員出國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二)

111年度內政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共計編列110萬1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國外旅費」共編列110萬1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以致相關國際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跨國會議目前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基此,為撙節開支、避免浮編,故應審慎評估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111年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仍須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做出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四)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8億4,402萬9千元,其中「地方制度與自治督導」之「國外旅費」8萬9千元及「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之「國外旅費」5萬元,辦理考察區域治理機制與實務出國考察及赴韓國考察韓國宗教行政管理法制與信仰概況。

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內政部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五)

時值新冠肺炎大流行之際,韓國近2週確診人數快速上升,疫情以首都圈教會及相關集會活動為中心,擴散至職場、餐飲店、托兒所、養護機構等場域,病例分布亦向全國發散,該國當局研判疫情未達高峰,且有全國大流行風險。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際疫情緩和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六)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測量及方域」其中「國外旅費」編列61萬8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以撙節開支,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七)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編列編列4億1,783萬2千元,其中編列各項計畫共計61萬8千元,辦理參加「2022年亞太地區電子化航行研討會」、「國際航標協會第20屆會議」、「2022年國際測量師聯合(FIG)大會」、「2022國際測繪地理資訊展(IN TERGEO 2022)」及「第28屆世界智慧運輸大會」。

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內政部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八)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項下「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之「國外旅費」編列12萬1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以撙節開支,,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九)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之「國外旅費」編列9萬8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以撙節開支,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二、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84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警察機關歷來之「關老師」或「身心健康諮詢服務」,由於求助或轉介需透過服務機關,有需求之同仁有被標籤化乃至影響發展陞遷等疑慮。警消外勤同仁因為勤務的特性,面對救災現場、警匪槍戰或其他重大事件,造成心理創傷需要療癒,情況較一般文官頻繁。承上,警消心理健康照顧業務,應改由不透過服務機關轉介,使同仁沒有疑慮求助之方式辦理。內政部應與衛生福利部積極協調聯繫,提供警消同仁上開方式之心理健康照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警消人員心理健康資源不透過服務機關轉介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政府於111年11月29日前針對警察消防移民等人員等輪班制機關之超勤(加班)補償,完成框架性規範之修法。據瞭解,110年初時政府修法規劃方向,為刪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超勤補償中「獎勵」之規定,修正為超勤補償必須要給予補休假或發給加班費。惟最終送出考試院之版本,又在若干條件下回復獎勵之規定。於相關修法研商過程,內政部未積極盤點修法需增加之員額、經費,具體盤點方案積極爭取,僅是反映若單純修法刪除「獎勵」之補償方式,可能導致各機關預算無從支應(例如110年3月19日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召開之會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具體盤點所屬機關為因應釋字785號解釋,所涉及之員額及經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三)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蔡英文總統於107年6月15日警察節宣示警察之照顧應比照國軍,內政部為落實總統宣示,訂定「警察消防海巡空勤醫療照護方案」。惟查該方案,仍非完全比照國軍,導致蔡總統之承諾落空。例如現職國軍有在非全民健保給付項目減免上,超過健保合理天數之醫療費用之給付;然而警察、消防、海巡、空勤等適用對象,於前揭方案就未如國軍比照給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前揭醫療方案,是否完全比照國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移民署人員終於在110年11月納入比照國軍之醫療照護,加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該方案適用對象之規定:「上開(一)及(二)退休人員須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任職滿10年以上」,稽其文字意指,在上述警消海移空等機關綜合累計滿10年服務年資者,亦應有其適用,然而移民署實務認定上卻框限在移民機關服務之年資,因移民署經歷過改制,有相當人員係由警察機關移撥而來,因此對移民人員適用本方案特別不公平,宜予檢討改善,納入所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之年資。內政部應督導所屬各署機關,整合年資計算之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前揭醫療方案,是否完全比照國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三、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禮制及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事務」編列5,062萬元,其中編列80萬元辦理言論自由日紀念活動等事宜所需業務費。

惟針對非國定假日之法定節日編列經費專款專項辦理紀念活動,須說明其辦理形式,若為單日宣講活動,將因非國定假日而造成國人無法參加,且未有該經費運用之詳細說明,恐易造成公帑浪費。

爰此,凍結10萬元,俟內政部提出言論自由日紀念活動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辦理人口政策及戶政研習」編列292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辦理人口政策及戶政研習」編列292萬3千元,用於加強推動人口政策、辦理單身聯誼活動、舉辦全國戶政日活動、戶政業務績效評鑑計畫、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活動績效評核、辦理國籍法規與實務、人口統計、戶政為民服務研習會及督導們盤編定等業務費。

惟我國出生率與死亡率之死亡交叉已然出現,1年出生人數不及死亡人數,至114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顯見現行人口政策措施不見其效,需相關部會重新檢核。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該部因應人口問題相關作為,研議我國人口快速老化之新人口政策,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1億4,822萬4千元,其中「辦理人口政策及戶政研習」編列292萬3千元,鑒於內政部統計我國於107年度成為高齡社會、109年度出生人數低於死亡人數,人口首度負成長,經推估114年度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美國中情局發表全球綜合生育率預測報告,顯示臺灣2021年預測生育率為1.07,全球排名倒數第一。我國人口結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趨勢,成為國安隱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策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五、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編列733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編列733萬9千元,用於辦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工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

近年時有所聞黑心房仲聯合投資客坑殺消費者事件,雖現行實價登錄2.0針對揭露資訊邁進一大步,卻忽略交易細節,僅單純呈現大樓或透天等建物型態,可能會造成價格的差異資訊,應要求房仲業者提供詳細資訊供消費者參考。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針對防範房仲業者以不當投資串利手法坑殺消費者之方案及更詳細資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847萬1千元,其中「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編列733萬9千元,係辦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工作、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等所需經費。

雖然內政部表示將密切觀察預售屋建案銷售情形,如有蓄意哄抬或重大違規亦將迅查嚴處,並呼籲業者務必依法按實申報。為遏止投資客揪團炒房、利用換約轉售哄抬獲利、利用不實實價登錄墊高交易價格等新型態炒作行為,內政部已研議修法限制換約轉售、禁止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機制等。

內政部應視實務執行情形滾動檢討房市政策俾使實價登錄制度更為完備,以嚴懲預售屋市場炒作哄抬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之情形。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遏阻炒房歪風提出檢討及具體作為,並盡速完備相關法制之修正及研議配套措施,適時督導啟動強化稽查作業,以維持不動產市場穩健發展、維護消費者購屋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三)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意即現行法令規定對於不動產出租之案件,僅要求經仲介業者居間承租者須辦理租金申報登錄,屋主自行租賃案件仍未納入申報範圍,尚無法完整呈現租賃市場成交之實際樣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編列辦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工作所需經費615萬3千元,係包含辦理不動產交易及租賃住宅市場之輔導管理工作與法令修正,以及修訂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為使市場行情能夠透明化,同時藉此建立「房屋租金指數」,以提供出租及承租者參考,提升租屋市場的公平與效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研議將租屋市場出租之租金納入實價登錄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四)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之「辦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編列118萬6千元。內政部所推動之實價登錄2.0新制甫施行數月,然於系統當中之預售屋合約解約,原登錄價格不用撤銷,此況恐淪為不肖業者哄抬房價之用。爰此,為健全我國房市發展,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實價登錄系統做通盤性之檢討及改善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六、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6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600萬元。經查,實價登錄2.0之地政三法於110年7月1日實施,實施後即有媒體報導新制規定存有漏洞疏失,請內政部儘速研議精進作法,以維登錄資訊之正確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600萬元,用於辦理實價登錄資料庫相關應用、影響不動產估價因素調整率研究、訂定與不動產估價相關因子係數、地價等位建立及查估、實價登錄查詢系統功能增修等。

110年實價登錄2.0之地政三法7月1日實施後,內政部不定時聯合地方政府進行突襲稽查,惟該檢查應持續作為長期規劃,用以導正預售屋市場亂象,落實查核登錄資訊正確性。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針對實價登錄短中長期監督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三)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600萬元。

內政部為抑制預售屋買賣違失亂象,多次進行「預售屋銷售聯合稽查」,發現各類違法情事,簡述如下:

(1)109年10月31日:

內政部會同行政院消保處、各縣市政府消保局、地政局、建管處,針對6個縣市23個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查核發現銷售中心或樣品屋不符合規定10件、建案買賣契約條款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16件等違規行為。

(2)109年11月26日:

內政部及各單位同步就7個縣市、21個建案進行大規模聯合稽查作業,共有17個建案使用紅單(購屋預約單)交易,並發現1個建案未取得建造執照即銷售紅單,16個建案使用買賣契約書有不符合規定情形、12個建案不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等違規情事 。

(3)110年3月26日:

內政部於3月29日檔期前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財政部各國稅局及地方政府,同步在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等9個縣市共26個預售屋建案展開聯合稽查,稽查發現買賣契約不符合規定16案、代銷業收取預約金或定金單據未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2案、廣告看板未註明代銷業名稱3案、要求先繳納預約金始提供契約審閱1案、銷售時未揭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資訊1案、樣品屋或銷售中心未取得建築許可或核准使用13案 。

(4)110年9月16日:

內政部聯合19個縣市政府(不含離島)全面稽查,共稽查56個預售屋建案,其中共有36個建案違規,違規比率竟然高達64%。

隨後,110年10月1日媒體報導「臺中百人搶房,2房2小時完銷」事件,內政部又立即會同臺中市政府、中區國稅局,對該件預售屋建案突擊聯合稽查,發現業者有違反預售屋新制紅單買賣規定情事。顯示雖然110年7月1日起實價登錄2.0之地政三法已上路,仍有業者違規情事。

綜上,內政部屢次實施聯合稽查,違規比例雖已逐漸下降,惟仍有精進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847萬1千元,其中「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600萬元。內政部為抑制預售屋買賣衍生之問題,110年會同相關部會聯合稽查,惟實施稽查後違規比例不可謂少,顯示應加強落實查核登錄資訊正確性、促使交易資訊更公開透明,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提出強化稽查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完善實價登錄機制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五)

查「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查詢申報登錄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整理後對外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惟實價登錄機制施行至今,內政部雖已訂定揭露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的篩選標準相關資訊,惟仍有異常交易資訊對外揭露。又109年6月21日訂定預售屋聯合稽查實施計畫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計畫,於9月16日全面稽查56個預售屋建案,其中有36個建案違規,比率達64%,違規率雖已逐步降低,惟仍有精進空間。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編列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1,600萬元,其中為維護不動產估價資料庫、實價登錄登錄及查詢系統、區段地價估價作業系統等,編列所需業務費380萬元。

為使房屋市場透明化、提升市場之公平與效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研議揭露異常交易的篩選標準及態樣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七、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編列1,133萬3千元,凍結3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為: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意即規定地價的程序由地方政府主導,而「土地買賣價格」、「收益價格」為訂定公告地價的重要依據。

惟內政部民國88年8月24日發布臺(88)內地字第8885163號函,表示地方政府的地價評議委員會可參考當年土地現值表、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辦理評定,致有部分評定原則較不具體明確之虞。

111年度內政部總預算案編列「實施平均地權」所需經費130萬9千元,係包含研修平均地權相關子法、土地估價相關法令、辦理地價法令講習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價業務等工作所需業務費15萬9千元。

為維護財政紀律及提高有效稅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檢討88年8月24日臺(88)內地字第8885163號函的適法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二)

111年度內政部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土地利用」編列215萬2千元,用以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審核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辦理教育訓練;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

我國多數遭徵收之地為預計發展該地大型建設,恐推動房價高漲,而近年更見政府標售多起土地徵收地,如大高雄第4季開發土地標售標脫率100%,亦或是臺南市和順寮農場區段徵收土地開標,以高出底價2倍、以總價高達16億1209萬元,超出底價達8.1億元,溢價率高達102%搶標成功,也使隔鄰建設標得之商業地價行情增加至少18億元,恐有造成房價上漲之虞。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全國區段徵收使用情形與溢出土地盤點及說明土地炒作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三)

111年度內政部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土地利用」編列215萬2千元,用於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審核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辦理教育訓練;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

土地徵收問題長年存在,應落實協議價購程序,惟協議價購價格缺乏彈性,應該明確規範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出的價格供參考,並授予行政機關對於價格有相當的裁量空間,並強化協議價格的救濟機制,精進協議價購各項機制。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土地徵收協議價購盤點與調整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

查自辦市地重劃業務中,重劃會幹部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詐欺、背信、侵占等情事屢見不鮮,截至110年3月2日,全臺有32個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會有涉及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偽造文書、背信或詐欺之情事。

內政部亦於110年9月2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目前已召開3次修法會議,將儘速辦理修法作業,增訂排黑條款,禁止曾因辦理重劃涉組織犯罪、貪污、詐欺等判刑確定者擔任重劃會理監事。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編列「土地重劃業務」所需經費45萬7千元,係包含研修土地重劃相關法令,印製土地重劃相關法令彙編及作業手冊;辦理土地重劃法令講習;督導地方政府辦理重劃業務;邀請專家學者以合議制方式審議地方政府重劃計畫書;參加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會議等業務。

為強化自辦重劃監督管理規定,保障民眾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檢討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八、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2期計畫」編列2億1,49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2期計畫」編列2億1,497萬9千元,用於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亟待辦理重測地區之重測工作。

我國地籍圖主要為日據時期繪製,歷經多次民國45年、65年、78年、95年等幾次修正測量,近年為104年起辦理地籍重測後續第1期、第2期計畫,主要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惟見各年度地方政府執行重測之筆數均超過補助筆數10%~15%不等,且待重測尚有計92萬5,621筆,顯示地籍圖重測項目應檢討且加速完成。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提出地籍圖重測現況與後續清查期程加速辦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林思銘 吳怡玎

(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2期計畫」(簡稱第2期計畫)編列該計畫第4年度所需經費2億1,497萬9千元。

查臺灣於日據時期測繪之「地籍圖」,仍有部分繼續沿用於地籍管理,精確度已不符合現今需求,為了釐整地籍,政府自民國45年度起辦理地籍圖修正測量計畫、62年度起試辦地籍圖重測計畫、65年度先後實施臺灣地區地籍圖重測3期13年計畫、臺灣省地籍圖重測78年度計畫、臺灣省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79-94年)、地籍圖重測計畫(95-103年,分2期辦理,第1期4年,第2期5年)等。近年則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分2期辦理,第1期由104至107年度(以下簡稱第1期計畫),第2期由108至111年度(以下簡稱第2期計畫)。

精確之地籍圖資為政府進行國土規劃、公共建設之核心基礎資料,近年來內政部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1期、第2期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而且各年度地方政府實際執行地籍圖重測之筆數均超過補助之目標。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執行情形表

項目

目標筆數

實際筆數

104

102,847

119,167

105

94,409

107,625

106

96,338

110,134

107

97,390

107,574

108

98,429

111,005

109

96,043

108,026

為避免類似情形持續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九、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6目「土地開發」編列800萬元,用於辦理全國性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業務之工程測量、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藉由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手段達到提高土地利用,以促進都市建設及農村再生。

土地徵收為政府因公共建設需徵收人民土地的最後手段,故應盡可能減少徵收範圍,根本解決之道為規劃設計即須做土地面積最小化、效用最大化之規劃,也可避免公共建物落成後,過多餘裕徵收土地再拍賣。

爰此,凍結20萬元,俟內政部提出土地重劃、區段徵收規畫設計效益影響評估與產生之成效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十、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編列4,127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4億8,330萬8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續編第2年經費4,127萬7千元,辦理工作包含推動自然人憑證識別行動化跨域應用及智慧自動化客服、強化身分認證服務等。

經查自然人憑證實施迄今已10餘年,截至110年7月底自然人憑證之應用系統共755項,包括公務應用及民眾使用之服務項目應用系統各有403項及352項。其中自109年度以來,民眾使用之應用系統項目雖增加至319項,惟使用人次反而從108年的7,726萬餘人次下降為5,828萬餘人次;110年7月底應用系統數量增加為352項,使用人次卻僅剩2,616萬餘人次,顯示自109年度以來雖增加民眾可運用之服務項目,惟民眾使用次數尚無明顯提升。

根據調查民眾對自然人憑證使用不滿意之原因,以「要使用讀卡機」為最多,若欲增加申辦意願,最多民眾認為必須「一卡多用,結合其他卡片(如身分證、健保卡、悠遊卡)功能」,並以結合「健保卡」最獲民眾認同;此外,大多數民眾同意「將自然人憑證網路服務與手機結合」。故內政部為因應現今行動化趨勢,擬推動行動自然人憑證,提供民眾以行動裝置使用自然人憑證識別服務,預計於110年12月底前實施小規模試辦。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於資安保護前提下研議自然人憑證「一卡多用,結合其他卡片」之可行性並提出具體規劃及作法,以提高民眾使用意願及發揮計畫成效,以及就行動自然人憑證之試辦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4億8,330萬8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編列4,127萬7千元。

行政院109年8月3日核定有關推動自然人憑證識別行動化跨域應用、智慧自動化客服及強化身分認證服務等相關工作計畫。民眾使用應用系統由99年度163項提高至253項,惟民眾使用次數卻無明顯提升,顯示服務項目及宣導成效似仍有限,建請內政部提出提高民眾使用意願及增加應用服務管道計畫之書面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三)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4億8,330萬8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編列「業務費」3,802萬8千元。

政府推廣自然人憑證目的,是為了提升民眾透過網路申辦各項業務,然而自然人憑證非公務用應用系統之使用次數較低,且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逾半數已失效停用,不利提升電子化政府服務使用率;因應自然人憑證實體卡使用限制,導入行動載具應用情境及身分識別機制,各應用系統管轄機關介接意願不一,影響民眾使用意願及建置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十一、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4,840萬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有鑑於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提出政策建議書「數位時代下的國民身分證與身分識別建議書」指出在現行條件下,目前國內尚未完善身分證晶片化與數位化,國內各界也對數位身分證存有資安與各資外洩之疑慮,且無專法進行規範恐有侵害人權之虞。

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訂立專法並取得社會共識,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二)

111年度內政部預算案「內政資訊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4,840萬元。

新一代國民身分證,自104年開始規劃換證工作,並辦理多場研討會、座談會等溝通活動,然民間對於個人資料、資訊安全之擔憂,仍對eID是否換發仍有疑慮。

110年1月21日,行政院決議暫停換發數位身分證,並將在制定專法、取得社會共識後再推動換發。

查111年度內政部之預算,仍有辦理數位身分證客服中心等經費3,456萬元。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十二、

過去因應經濟起飛需要大量製造業與營造業勞力,為此原鄉族人移居至都會地區,截至110年11月底為止,原住民族人移居至都會區之人數達28萬2,581人,占原住民族人之48.66%;但過去歷史所生成可能占用公有地所建造之房子,諸如三鶯、溪州等部落都面臨被迫拆遷問題。爰此,請內政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財政部調查原住民移居都會地區而占用公有地興建房子之現況,並在其需要搬遷而有承租社會住宅之需求時,請內政部就其弱勢條件提供社會住宅租金上的優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湯蕙禎 陳素月

十三、

鑒於近年臺灣降雨稀少,加上109年夏季無颱風,遭逢56年來最大乾旱;當時臺灣水情日益吃緊,中部地區部份地區缺水情況嚴重,期間更實施供5停2之分區限水措施;然當國內水資源短缺情況因氣候變遷而漸形惡化之際,我國污水處理廠再生水之利用更顯其重要性。

為確保水資源妥善運用,同時加強使用再生水,來改善臺灣缺水狀況,爰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協同經濟部依照「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4條,訂定臺灣用水大戶再生水使用比例辦法,及制定再生水交易/交換機制,以期妥為善用有限之水資源。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十四、

鑒於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不僅燒出公安問題,同時也突顯我國弱勢族群入住社會住宅資格及租金偏高問題;然查,政府社會住宅對於弱勢族群設定有「40% 弱勢入住比例保障」,惟承租社會住宅仍有租金偏高問題,政府社會住宅租金是由估價師估算而來,是以市場租金的7- 85折出租,雖低於市場行情,但對社經能力相對弱勢的群族來說,仍然十分昂貴。相較之下,我鄰近日本、韓國、香港的社會住宅租金,多半是以「收入能力」來估算租金,計算後約為鄰近地區租金的3-4折。為落實政府社會住宅對弱勢族群的照顧,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社會住宅弱勢族群租金估算方式,邀集地方政府研商,同時依社會住宅「40%弱勢入住比例保障」之規定落實照顧各縣市弱勢民眾居住需求。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十五、

鑒於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因大火奪去46人寶貴生命,同時也燒出各縣市老舊大樓的公安問題;惟內政部雖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法之修法,但為強化老舊建物安全,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全面清查各縣市老舊危險複合用途建築物及大樓,並邀集地方政府就建物管理、消防安全在未完成修法前,依現行法制訂緊急處理措施,以避免再發生死亡憾事。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十六、

各種國際公約中,「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推動已有數年歷史。2013年於「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報告書表示,「政府應落實其依『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負義務」。

2016年「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審查 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審查委員建議「應配置充足的人力和預算資源以利此一行動計畫的落實執行」。

然依照法務部人權字第10902509340號函修正「我國各核心人權公約撰提國家人權報告及辦理國際審查共通性作業規範」,發現各國際公約之國家報告審查及辦理,多由二級以上之主管機關負責(詳見下表),僅「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由移民署一三級機關負責。

公約名稱

國家報告撰寫機關

兩公約

法務部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兒童權利公約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內政部移民署

爰要求內政部加強給與移民署撰寫報告之相關資源,並請移民署針對撰寫首次國家報告、辦理國際審查及後續每4年提出1次報告事等之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十七、

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109年10月止,共有5萬4,275名失聯移工在臺流動,其中生理女性有3萬1,992人。

多年來內政部仍無法掌握黑戶寶寶確切人數,移民署於2020年曾公布,目前掌握之黑戶寶寶人數約941人,然臺北市長柯文哲則推估黑戶寶寶人數約1萬人。監察委員王美玉則曾在2017年表示:「依據內政部移民署的統計資料,自民國96年至100年,接獲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人數3,003人,至105年8月31日止已達6,681人,4年多增加3千餘人,平均每年增加7百餘人,若再加上外勞自行生產,而未經醫療院所出生通報的黑數,實際人數遠遠超過官方的數據。」

雖目前已有相關配套措施,使無國籍之黑戶寶寶得以取得國籍,然仍有大量的黑戶寶寶係因失聯移工害怕雇主將其解職,卻仍想於臺灣工作並且同時養育小孩產生。

移工權益如何保障?如何減少失聯移工及避免黑戶寶寶之產生,爰要求內政部於下次召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時,將失聯移工及黑戶寶寶議題提至該會報與其他部會討論,並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管碧玲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十八、

鑑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所轄88年12月31日以前設計建造之公有建築物、地震發生後必須繼續維持機能之重要公有建築物及公眾使用之公有建築物,加速執行耐震能力評估(初評、詳評)、補強(含增、改、修建)或拆除重建工作。又鄉(鎮、市、區)公所辦公廳舍多屬早期建築,建物老舊窳陋已達35年以上,早期建築技術不完備致耐震能力無法因應災害發生。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除提供基層多元公共服務功能外,並應配合災害防救之需求,其規劃設計應符合防震、防颱等需求,確保災害發生時能發揮多元使用之效能。爰請內政部於1個月內提供北高雄八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岡山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申請公所辦公廳舍、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建築補強重建補助情形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邱志偉

十九、

我國警政同仁勤務職責特別且重要,不僅是政府的支柱、人民的保母,也是國家與社會運作不可或缺的力量。而這些警察同仁在疫情期間支援防疫勤務同時,依然不讓治安打烊,在原有勤務均保持良好成績,為讓盡忠職守的警政同仁能夠安心工作、專心打拚,提供安全良好的辦公廳舍遂為警政署重要推動工作,故應立即檢討興建已久之廳舍,鑑定有無安全疑慮、員工辦公面積不敷使用等情形。爰請內政部針對北高雄八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岡山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於六個月內提出「北高雄警政機關廳舍建築補強」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邱志偉

二十、

為因應未來北高雄都市發展所需,強化保障轄區內鄰里的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強化廳舍耐震效能,避免地震時倒塌,影響第一時間救災,並使消防同仁能有安全舒適的服勤環境,將消防救災救護能量提升,且深植北高雄行政區各鄰里,提供健全整體災害防救體系。因此,檢討興建已久之辦公廳舍、結構安全、耐震補強等,鑑定其有無安全疑慮及配置空間不敷使用等情況,乃消防署重要推動工作之一。爰請內政部針對北高雄八區(茄萣區、湖內區、路竹區、永安區、岡山區、彌陀區、梓官區、橋頭區)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吳琪銘 羅美玲

邱志偉

廿一、 111年度內政部預算案「民政業務-殯葬管理」編列「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7,600萬元(資本支出),為獎補助費。

因內政部已於110年1月4日將「殯葬設施能提升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1年度編列7,600萬元之資本支出預算,據111年度內政部施政計畫(草案),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主要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

(1)火化場爐具設施增設及汰換工作。

(2)殯儀館空間、設施及設備設置及改善工作。

(3)推動環保葬園區增設工作。

(4)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改善工作。

該計畫屬公共建設,且該計畫預計期程為111-114年度,屬於跨年期計畫,但目前尚在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審查階段,但截至110年10月20日止,尚未經行政院審查核定。

另外,內政部為解決墓地需求並加強引導原住民葬俗革新,自107年度起改推動「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7-110年),補助對象僅僅包括山地原住民鄉(區)及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及花東離島地區公墓改善,限縮補助範圍,使其他縣市政府殯葬設施反而受限無法補助,計畫美意大打折扣。

但查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公墓改善部分之執行結果大多根本未達績效目標:107年度申請案件數量為1件尚符合原訂目標外,其餘指標均未達成;108、109年度均無案件提出申請,實施成效有待加強,內政部應檢討前期計畫執行結果研議改善,並提高補助金額及範圍,以求提升計畫成效。

前期計畫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公墓改善績效情形表

衝量指標

107年度目標值

107年度

實際值

108年度

目標值

108年度

實際值

109年度目標值

109年度實際值

處(案)

1

1

1

無申請案件

2

無申請案件

改善公墓土地利用方式之面積(平方公尺)

10,000

2,500

10,000

20,000

環保自然葬增加綠地面積(平方公尺)

1,000

250

1,000

2,000

固碳量(公斤)

500

125

500

1,000

說明:110年度多數案件尚辦理中,尚無法填列績效達成情形。

資料來源:內政部

為保持往生者及家屬尊嚴,「殯葬設施」為各地方政府經費上最為窘迫之處,也是易遭忽略之處,但長年以來,地方政府卻不容易向中央政府爭取補助。爰請內政部向中央加速爭取推動「殯葬設施能提升計畫草案」儘速通過,並檢討前期計畫施政不足之處,同時提高補助金額及範圍。

提案人: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 王美惠

廿二、

嘉義縣水上鄉的嘉義市殯葬園區,每逢重要節日殯葬車隊及民眾車輛湧入,往往造成交通阻塞嚴重;此外嘉義市殯葬園區服務量能造福整個雲嘉南地區,以108年為例,園區火化場使用率嘉義市占23%、嘉義縣56%、其它縣市21%;殯殮數量也是六都以外的縣市中最高的(108年高達5,860具),可見使用率很高。針對嘉義市殯葬園區聯外道路的交通壅塞問題,目前已成功爭取納入交通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但由於園區內設施屬於地方自治範疇,因為嘉義市殯葬園區使用人數這麼多,若全由嘉義市政府自籌經費來改善設施顯然有失公平。

111年度內政部新增「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編列7,600萬元,係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火化場爐具設施增設及汰換工作,辦理殯儀館空間、設施及設備設置及改善工作,推動環保葬園區增設工作,以及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改善工作等業務。

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期程111至114年度屬跨年期計畫,惟預算書並未揭露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經查該計畫目前已函報行政院審查中,為要求內政部盡速完備新增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之核定程序,方可據以訂定補助辦法續以執行各項補助,並於預算書揭露相關資料,爰此,請內政部完備計畫核定程序後提出具體計畫內容及補助項目,並考量嘉義市殯葬園區之服務量能,研議納入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優先協助嘉義市殯葬園區設施及空間之更新及汰換,以優化民眾服務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廿三、

鑒於近2年因疫情影響,國人海外歸國不便,導致許多國人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遭強制遷出戶籍。我國戶籍制度牽涉國人權利義務甚廣,然內政部雖表示因疫情強制遷出戶籍的國人若出國後4年內在臺保有戶籍,回國立即可參加健保,另如勞保、租稅優惠等權益,相關主管機關也會有因應配套措施,不會讓國人權益受到影響。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為保障海外國人行使投票之公民權益,爰要求內政部參考國民健康保險恢復之方案,於1個月內研議就疫情期間國人若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者,回國後仍享有投票權之可行性。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魯明哲

廿四、

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4目規定:「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無法提出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且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雙方當事人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經戶政機關查明雙方當事人育有親生子女者,得免予提出結婚證明文件。」惟如特定國家人士因該國未承認同性婚姻,致無法提出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此一情況似難謂可歸責於當事人。

為避免不當限制我國國民與特定國家國民締結同性婚姻之權利,爰請內政部針對因原屬國未承認同性婚姻,致無法提出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之情況,是否屬「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依職權進行解釋,並於111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後4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廿五、

近年來,有數例涉及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之外籍人士同性結婚登記爭議之行政訴訟,並已有確定之行政法院判決,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肯認國人與該類國家之外籍人士亦在我國可成立私法上之法律關係,甚至命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作成准予結婚登記之行政處分者。

為避免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之外籍人士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之決定與既有之司法裁判或婚姻登記前例不合,致相同之事物為不相同之處理,而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爰請內政部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範,使國人與已有裁判或婚姻登記先例之未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人民申請登記結婚時,戶政事務所得比照前例受理登記,並於111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後4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廿六、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人口推估,我國出生率與死亡率曲線於2020年交叉後,死亡率將大於出生率,總人口數於2019年底達最高峰2,360萬人,未來人口減少速度將日益增快,2070年人口數將降為1,449至1,716萬人,約為2020年的6至7成。另我國老年人口年齡結構快速高齡化,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我國人口結構持續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的趨勢。

人口結構及趨勢影響經濟發展及勞動力至鉅,內政部近年來配合人口政策推動相關措施,惟我國人口結構持續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請內政部就該部因應人口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廿七、

我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計畫原訂於109年啟動全面換發作業,惟由於各界輿論對其仍有資安及法制面完備性之疑慮,行政院爰於110年1月21日決定暫緩數位身分識別證之發行計畫,俟制定專法完善法制後,依法辦理以消除外界疑慮。經查監察院110年3月「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及人臉辨識應用涉及侵害隱私權案」調查報告,提出內政部規劃New eID過程規避既有法制授權不足,且難以適配虛擬數位環境等問題,執意推動換發,縱然本案由行政院宣布俟法制完備後始賡續推動,但已付出互信基礎不足等重大社會成本;內政部在規劃及換發過程在社會溝通方面,態度避重就輕,以致於遲遲無法有效溝通,社會疑慮不減反增;內政部或國家發展委員會對於New eID多元使用情境及環節所潛藏之資通安全、個資洩漏及隱私權侵害相關風險,欠缺從使用者角度進行完整評估及說明,我國資通安全及隱私權保護環境亦尚待加強等意見。

行政院針對數位身分識別證之專法,目前由副院長召集政務委員、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資訊安全處,以專案小組方式進行,刻正研議中。請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就研議New eID專法內容,應與外界充分溝通並取得社會共識,擴大公民參與以提升民眾信任基礎;且為符合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意旨,New eID專法內容宜參考外國法制,強化隱私權及資通安全保障,以徹底保障人權;又考量目前換發計畫暫緩卻仍需要編列高額之維運費用,因此就專法制定及計畫推動應有具體時程規劃,以避免徒增印製設備維護費之支出,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廿八、

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攸關民眾之戶籍、國籍及役政相關申辦查詢等業務,為規劃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111年度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編列4,840萬元。

有鑒於數位身分證將串連政府所有服務,為避免外界對於數位身分證在應用上存有資安及隱私保護疑慮,爰請內政部提出說明及改進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廿九、

109年11月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內政部將就金融、價格、交易量、建照、使用執照等項目,整合一份房市健康診斷分析,試辦階段先供政府內部參考,伺機對外公布」。

惟直至110年10月19日,內政部仍表示該指標「係為呈現當前房市現況及發展動向並進行問題診斷,作為行政機關推行相關政策之輔助工具。本部刻正會同相關機關合作規劃,並持續適時調整指標項目中,目前僅供相關部會內部參考使用,暫無對外發布時程及方式」。

為提供民眾整合房地產住宅市場代表性指標資訊,爰請內政部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景氣指標及臺北市政府之房市指標溫度計,於3個月內說明不動產市場指標之分析面向,以及所參考之數據來源,並說明未公開之原因。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三十、

許多縣市政府自都市計畫法實施以來,都未曾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的合理性,造成許多浮編的問題,102年時監察院已糾正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數十年未徵收使用的數量很多,已經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累積民怨已深,並指出行政機關有嚴重失職。以嘉義市為例,自1949年發布主要都市計畫以來,60多年來首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依據高齡、少子化的社會發展需求,針對包含學校、公園、市場用地進行變更都市計畫。根據統計資料,目前嘉義市待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共267公頃,預估取得經費約500億元,而已無公設使用需求的部分將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解編還地於民,估計變更面積共34.89公頃,預計在111年發布實施。

按照都市計畫法規定,超過25年未使用開發應限期檢討。而政府的規劃不夠周全、也沒有順應時勢去滾動檢討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導致許多實際用不到也沒有保留必要的土地,地方政府財政更無力負擔,卻沒有歸還於民,可見地方政府置之不理確實有嚴重怠失的地方,更造成土地的所有權人幾十年來蒙受損失。請內政部確實要求地方政府儘速就全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限期進行通盤檢討,加速解編還地予人民,並將相關時程規劃以及各地方政府實際辦理情形,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卅一、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63號解釋文,解釋文中明確提及徵收人民土地乃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徵收後如未依核准計畫或期限使用,徵收即喪失正當性。然監察院於民國100年曾對內政部提出糾正案,糾正理由主要為截至民國100年12月底,政府所徵收之土地計137萬平方公尺閒置未用,且於107年6月仍有65.4萬平方公尺土地持續列管,僅半數獲得改善。目前我國公設保留地尚有2萬4千公頃尚未徵收(截至110年7月),惟土地被劃為公設保留地後即失去其經濟價值,然依大法官釋字第736號解釋文旨意,政府向人民徵收後之土地,若未依原計畫目的或期限使用,即失去正當性,原地主或其繼承人有權購回,然被劃為公設保留地卻未徵收之國人,其土地不但失去經濟價值,甚未獲政府補償,此況所生之侵害無疑較釋字736號解釋文所指更為嚴重。內政部應對於重要並且可即刻啟動計畫之公設保留地加速徵收,另針對必要性不足,亦或短時間內無法啟動計畫之公設保留地盡速變更地,以利國土活化並保障國民權益。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卅二、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2項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即抵價地原則為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若情況特殊才能低於50%,且最低不得少於40%。經查桃園機場捷運區段徵收案共三案,分別為104年A7站、107年A10站以及109年A20站,其區段徵收的抵價地通通是40%,此況無疑將法規之原則當例外、例外當原則,顯有違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2項之意旨。請內政部研議抵價地原則性50%之規定合宜性,及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2項所稱特殊情況,保障民眾權益。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卅三、

內政部為妥善規劃國土資源,落實防救災圖資運用,於109至112年辦理智能測繪科研發展計畫,推動發展智慧室內外製圖技術、研發三維地形製圖自動化萃取技術、研發自動化快速產製數值地形模型技術及精進我國測繪基準系統架構,以積極發展前瞻測繪基礎科研,並精進圖資產製技術。該計畫除進行前開技術研發精進外,內政部原擬配合新南向政策,籌組空間資訊及災防產官學研顧問團隊,協助產業轉型技術服務輸出,開創南向供應鏈戰略地位。請內政部積極整合產官學研的資源及研究成果,發展前瞻測繪基礎科研,逐步進行產業轉型技術服務輸出。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卅四、

為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運作管理、跨機關資訊流通、強化資通安全機制、提升系統效能及運作維護等業務,內政部近年均辦理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計畫。依據110年2月5日國家安全會議「戶役政系統資安事件及改進作為」會議,針對戶役政系統之資料加密及後續維管,行政院秘書長裁示事項:「建議加速進行機敏個資之加密作業」,為此,111年度內政部進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庫加密保護作業(含硬體面及軟體面)機制,使用遮罩、代碼化來保護資料庫中的機密資料,

請內政部應併同考量近年執行各項戶役政系統計畫的資安需求,俾利保障國民戶役政資訊與資料庫的安全性。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卅五、

為迎向智慧政府時代,內政部原本規劃推動「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數位身分證換發計畫原訂由109年10月1日開始,以2年6個月時間進行全面換發數位身份證工作。

New eID未來將有:健康保險與社會福利、育兒津貼、通信傳播、貿易與產業、國民年金、生前契約、車駕籍資料、交通監理、護照簽證、公投連署、防災資料、工商登記、不動產交易、稅務通關、勞保資訊等各項服務功能。

但因為社會大眾對於New eID在應用上仍有資安疑慮風險,因此,110年1月21日行政院院會決議:「俟專法制定後再依法辦理」。隨後,內政部通知中央印製廠自110年1月21日起暫停「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印製案」契約,但根據中央印製廠預估:暫緩1年採最低運量維護印製設備之必要費用約1億3,800萬元,並且依合約規定:「內政部必須負擔暫緩期間之費用。」明細如下:

(1)中央印製廠:材料費(墨水、噴頭及設備修護零件等)4,200萬元、用人費用3,000萬元、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費4,600萬元,共1億1,800萬元。

(2)東元電機公司:人工成本約1,100萬元、設備及eID卡備料利息費用900萬元,共2,000萬元。

另外,除了暫緩期間必要成本之外,內政部「戶政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還編列:

(1)New eID宣導經費331萬4千元。

(2)「內政資訊業務-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4,840萬元(網路通訊費384萬元、資安稽核及監控費1,000萬元、數位身份證客服中心人力3,456萬元)。

但New eID換發計畫,必須待專法制定後再依法辦理,故請內政部研議:是否能適度調降以上宣導費等預算經費,以節省國庫支出。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卅六、

內政部辦理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時,雖已完成多項系統及服務項目,但107至109年度均有待改善狀況,導致進度延遲,無法於該年底順利完成,鑑於內政部將接續延伸辦理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除影響內政業務整體服務水準,亦攸關服務型智慧政府2.0是否能全面順利推動,請內政部應強化進度及品質控管,扣合及完善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俾利提高內政服務之品質。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卅七、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執勤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半)失能者應給與「終身照護」,然而因子法法規制定不當,有許多終身照護項目多有缺漏。雖然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於109年10月23日修正,然而,相關之必要交通費、伙食費未納入,若失能者實際有需求超過一名照顧服務員,依該辦法也未能核銷費用。請內政部就前揭醫療方案,完全達成母法「終身照護」之意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卅八、

鑒於城中城大樓火災致民眾不幸罹難,凸顯老舊大樓自治管理之問題,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針對民國84年以前完工之大樓,並未規定強制設立管理委員會。經查,經營建署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迄今成立報備率約66%,惟全國仍約有8,000棟未設立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允應研謀具體改善方案,爰建請內政部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進度及具體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卅九、

鑑於我國高齡化問題嚴峻,至2025年我國將會有470萬,高達20.1%的高齡人口,並因高齡化因素,致使近貧人口陷入貧窮。根據統計,國內低收及中低收入人數58.3萬人,其中近一成屬65歲以上老人,更恐逐年增加。然此類民眾因其經濟負擔有限,容易選擇安全條件極其惡劣之老舊住商混合大樓以及老舊集合式公寓為居所,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在2021年第二季的最新統計,臺灣30年以上老屋,已約450萬戶、超過全臺房屋比例的一半(50.44%)。臺灣「50+」的50年以上老屋,也已達69萬5,000戶。顯見伴隨高齡化與房屋老化問題,類似城中城大火之議題只會日益嚴峻。

是故,為保障高齡者之居住安全,內政部應正視高齡者之居住安全需求,以及我國極為低效率之都市更新作業,針對舊住商混合大樓以及老舊集合式公寓積極研擬優化都市更新以及危老重建之方案並具提出具體制度措施,另鑑於既有老人居住政策受社會住宅所涵蓋,然既有社會住宅負擔過多政策目標,且興建緩慢數量稀少,是故內政部應協同衛生福利部應一併檢討既有社會住宅含括老人居住需求之弊病,積極針對高齡者之趨勢與差異需求,研議透過相關政策與法令,額外提供老人公寓與住宅之類型,以避免既有社會住宅興建遲緩而影響高齡者居住需求之滿足。並需保留一定之額度提供給參與都市更新之高齡者,以提供相關誘因與安置處所,協助高齡者參與都市更新之相關作業。爰請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十、

鑑於我國道路建設主管分歧,致使交通權責破碎化,諸如交通部、內政部、科技部等均有其所轄之道路建設,相關法規標準更涉及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設計規範、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等內容,於地方政府更屢見各縣市相關規範歧異,於都市建設層面,更出現工務局、都發局、警察局、交通局的轄管分歧,致使我國至今道路建設品質良莠不均,無法確保國人安全且功能及美觀欠佳。

探究其因,因我國都市計畫之路權劃分、道路規劃設計之道路功能分類及橫斷面設計明顯不足,欠缺上位指導,致使各單位各行其是,為此應解決都市計畫與道路橫斷面設計關係斷裂問題,以及我國道路缺乏適當層級分類及安全性設計,與道路設計思維停留於工程,缺乏多元專業參與等諸多弊病。然參酌國際,相關研究與經驗成熟,國內亦有相當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提倡,諸如道路安全景觀品質提升方案等方案可供參考。

是故,交通部應協同內政部等相關部會,並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於制度面,對道路層級分類及功能定位,斷面配置,進行檢討。於法規面,訂定全國道路斷面設計規範,並將路側設計法制標準化,落實道路斷面設計及安全設計檢核並引進相關軟體或必要措施,以建立建設人行道完善停車空間。於機制面,應落實道路工程設計培訓,以提升工程執行品質,並訂定滾動回饋調整之辦法,定期邀集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對於不良設計之公路訂定檢討及改善計畫,必要時應訂定相關罰則加以杜絕。爰請內政部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十一、

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略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內政部警政署未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以下簡稱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之人,分發至警察大學訓練,因而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巡官資格),致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內政部107年4月24日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除釋字760之聲請人17名之外,另包含99年以前警察三等特考而未受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訓練,內政部調查有受訓意願者高達4,623人,然而並未規劃掌握相應職缺供分發巡官職務,惟按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警佐四類自107年至目前為止,已完成分發者僅有99人,已完成受訓尚未獲分發巡官職務者尚有3,344人。完訓人員分發遙遙無期,影響正常陞遷管道及士氣。爰請內政部提出具體增加巡官職缺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十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編列8億4,402萬9千元,辦理檢討地方制度相關法規定等業務。經查,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係由人民選出,在議會或代表會等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惟現行地方制度法僅針對平地原住民在縣(市)議員、鄉(鎮、市)代表有制度性的保障,未規範山地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權。爰請內政部參照直轄市議員總額之立法例,研議在選區內有一定人數之山地原住民亦得選出縣(市)議員及鄉(鎮、市)代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三、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編列8億4,402萬9千元,辦理檢討地方制度相關法規定等業務。經查,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因係民意匯集、整合與立法監督之功能,與永業化的公務人員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在現行法律體系上因公死亡後其遺屬無法支領撫卹金;但與同為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選出之公職人員相比,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等地方政府首長,卻明文規定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而現行規定將地方民意代表排除撫卹金之適用甚不公平。爰請內政部研修地方制度法,就對於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因公死亡之保障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四、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編列8億4,402萬9千元,辦理健全殯葬法制等業務。經查,內政部原「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預算業已編竣,111年度新增「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①火化場爐具設施增設及汰換工作;②殯儀館空間、設施及設備設置及改善工作;③推動環保葬園區增設工作;④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改善工作,但未匡定用於原住民族地區公墓改善工作經費比例,不利原鄉地區公墓之改善工作。爰此,內政部就「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之內容、經費規劃情形,並後續用於原鄉地區公墓改善工作之經費應不低於107年至110年合計預算水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五、

有鑒於地狹人稠的臺灣,土地是最昂貴的產品也是最珍貴的資源,多年來缺乏完整的土地規劃與管制,為妥善規劃國土使用區分,立法院於105年完成「國土計畫法」之制定,且多年來經數次修正條文,目前雖已完成全國國土計畫及縣市國土計畫,但接下來亦需就各縣市功能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制定相關管理規範。為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爰請內政部針對地方制度國內外案例、我國地方制度法現況與整體國土規劃等進行蒐集研議。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林為洲

四十六、

政府為配合環境永續發展,規範殯葬設施,但全國公墓9成土地未經規劃,景觀雜亂無章,且可實施環保自然葬公墓數量仍少;部分殯葬設施位處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水庫集水區,應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對位處地質敏感地區公墓申請開發前之安全性評估作業。建請內政部擬定政策執行方向,並引導地方政府妥為規劃執行。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四十七、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其中「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編列3,750萬元。經查,預算書中內容過於簡略,無法得知其辦理情形,包括受領補助對象、經費概算,是否有經公開招標程序等相關問題。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上述問題及其實際效益、成果。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四十八、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編列1億4,822萬4千元,辦理人口政策及戶政研習業務等工作。經查,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我國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曲線於2020年交叉後,粗死亡率將大於粗出生率,總人口數於2019年底達最高峰2,360萬人, 2070年人口數將降為1,449至1,716萬人,約為2020年之6至7成;加上臺灣老年人口年齡結構快速高齡化,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我國人口結構持續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趨勢。爰此,請內政部就該部因應人口問題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九、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編列1億4,822萬4千元,辦理改進戶籍行政等工作。經查,姓名之正確表示實為姓名權、人格權之核心內涵,而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與中文讀音殊異,為保留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並期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原住民使用傳統姓名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應不限於取用中文姓名、使用中文文字,得選擇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即羅馬拼音)。爰此,請內政部研議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即羅馬拼音)登記,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五十、

目前原住民姓名登記方式可採「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傳統名字」、「傳統名字並列羅馬拼音」等四種。

對於姓名僅以羅馬拼音記載之規劃,內政部於110年預算解凍報告中表示,為尊重原住民文化之表現,允宜朝原住民傳統姓名僅以羅馬拼音記載之方向努力,惟姓名除具個人人格權外,亦具社會大眾溝通識別之公益目的,羅馬拼音尚非各界所熟悉,爰須逐步漸進。

為顧及原住民族文化與溝通識別之目的,建請內政部與原住民委員會共同研議原住民族得以「羅馬拼音(中文)」記載姓名之可行性,既有羅馬拼音為主、中文僅為輔助之意涵,亦可減低相關衝擊。

爰請內政部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五十一、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編列4億9,159萬,辦理全國測繪方案及全國性地籍測量等工作。經查,臺灣於日據時期測繪之地籍圖,仍有部分繼續沿用於地籍管理,其精確度已不符合現今應用需求,為釐整地籍,政府自45年度起辦理地籍圖修正測量計畫,自62年度起試辦地籍圖重測計畫,近年則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惟原住民部落存有許多界址爭議問題,並引起族人之間之法律爭訟。爰此,請內政部就原鄉界址爭議問題,研議具體解決原則方案與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五十二、

內政部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之居住政策,其中8萬戶以包租代管取得房源,惟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中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執行情形之相關統計數據以「累計媒合戶數」而非「同時服務戶數」作為網站呈現之統計依據,致有相關資訊有不符合實際辦理情形之虞。

為使政策執行成效透明化,以利外界監督檢視,建請內政部研議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同時間可提供之服務量能呈現政策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五十三、 為維護戶役政資訊連結運用管理,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編列1億4,213萬5千元,其下「加強戶役政系統機敏資料加密防護作業」3,600萬元,

據110年2月5日國家安全會議「戶役政系統資安事件及改進作為」:針對戶役政系統之資料加密及後續維管,行政院秘書長裁示事項:「建議加速進行機敏個資之加密作業」,因此,111年度內政部進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庫加密保護作業(含硬體面及軟體面)機制,使用遮罩、代碼化來保護資料庫中之機密資料,俾強化戶役政系統資料庫安全。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近期執行之各項戶役政系統計畫表(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計畫別

計畫內容簡述

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列於內政部單位預算

(106年至108年)

建置多項創新便民服務應用軟體,使民眾可24小時透過網路或行動裝置申辦各項戶籍登記案件,並提供民眾更便捷服務。另採集中式架構建置機房,以達資源集中共享並強化資安管理。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汰換戶役政及地政之基層資訊設備-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

(107年至109年)

鑒於地方政府經費有限,資訊系統難以更新,致部分電腦或作業系統已無原廠維護或更新,潛藏資安防護風險,爰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下提報「強化政府基層機關資安防護及區域聯防計畫」,配合辦理汰換各地方政府戶政、役政超過年限之資訊設備。

內政部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列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

(107年至109年)

建構符合環保效能之綠能雲端資料中心,規劃建置臺中備援資料中心、擴充臺北資料中心伺服主機儲存系統等相關設備。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十四、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資訊公開處理原則」,現行查詢山坡地住宅社區資訊之作業程序,須由民眾通過電話向各地方政府申請相關資料。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編列內政地理資訊3D化推動計畫所需經費2,912萬元,其中為辦理內政地理資訊整合服務應用推廣計畫編列所需業務費534萬元。

為使山坡地住宅社區資訊透明化、提升行政效率,爰請內政部研議要求地方政府建置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資訊申辦系統,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五十五、111年度內政部預算案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編列1億1,400萬元。

鑑於內政部先前辦理「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107-109年度每年均發生進度落後狀況,計畫無法於該年底順利完成,顯見內政部內部控管不嚴,鑑於「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乃接續「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而來,攸關服務型智慧政府2.0是否未來能順利推動,內政部應借鑑過去經驗並強化品質控管,以免再度發生同樣問題,影響政府施政效率及民眾權益。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已完成及待改善狀況表

年度

已完成事項

當年度待改善狀況

107

完成共用型行政資訊系統(公文、人事、差勤、表單、雲端管理平臺)、線上申辦共用平臺及社會團體線上申辦系統建置。

辦理內政雲端線上申辦系統、內政雲端共用服務管理平臺、內政部暨所屬機關(構)人事服務平臺及表單簽核等系統時,因尚有人事服務平臺及表單簽核系統使用功能需強化等待改善事項,以致來不及於年底辦理驗收。

108

1.完成內政申辦服務一站式入口平臺,並介接「我的E政府」提供逾400項業務資訊。

2.配合智慧政府行動方案,整合內政部及所屬業務申辦服務於線上申辦共用平臺,提供民眾一站式服務內政一站式申辦服務入口。

3.建立機關資料庫清洗、匯入之運作模式與標準作業流程,推動大數據連結應用及分析進行等各項功能。

辦理內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表單簽核平臺擴充暨維護案時,因功能增修不合格者以致進度延後。

109

1.完成行動支付繳費模組並推動多項線上申辦服務,包含推動建築師證書之核發、補(換)發、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上網登錄等、地理資訊圖資雲介接服務線上申辦等。

2.完成內政部與所屬機關共享之全球資訊網網站系統,預計分年整併內政部及所屬機關網站,109年度整併完成內政部7個單位及所屬6個機關網站。

辦理電信信令資料處理委外服務等案,為配合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調查作業因疫情遞延,故更改電信信令資料收集期間,並推延後續資料及統計工作,以致發包作業時程延後,無法於該年度完成驗收付款作業。

資料來源:內政部說明及109年度單位決算書。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十六、

行政院為加強國內治安機關反恐技能訓練,斥資5.5億元籌設警政署反恐訓練中心,審計部109年總決算審查報告指出,反恐訓練中心2017年3月21日啟用以來至109年11月底,在營運總日數960日中,有關反恐聯合演習、訓練的使用日數僅38日,僅占3.96%,顯示該中心用於反恐演訓日數偏低;另外,啟用3年半來,有關反恐聯合演習只有執行4場次,未盡符合反恐訓練設施建置目的。

防恐工作事關國土安全,需整合內政、外交、國防、情報、資訊等部門,加強合作功能,宜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政,不宜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時值國際情勢緊張,行政院蘇院長於110年9月28日赴立法院施政報告,亦稱「臺灣是地球上最危險的地方」,益顯防恐工作之重要性及急迫性,原有反恐訓練中心之設備與預算規格,是否足以因應現況,允宜妥善規劃,更需提高至行政院層級負責。爰此,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升防恐工作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五十七、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行政業務」其中「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編列1,000萬元。經查:該計畫係奉行政院110年5月21日院臺內字第11 00015522號函備查,辦理合作事業推廣、共構合作學院機制、育成輔導合作社、協助資金融通(利息補貼)、國內外經驗交流等5項工作。該項目獎補助費編列626萬元,地方創生的獎補助政策,其補助款發放最大目的在於民間團體的「自立性」,也就是說,受補助團體未來可培養出「自立性」而非僅靠政府補助,就能自立生存,惟不見內政部有做相關評估報告,爰請內政部針對試辦計畫實施期程、具體措施及預期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五十八、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行政業務」編列3,825萬9千元,其中新增「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試辦計畫」,分2年辦理,111年編列第1年經費1,000萬元。

該計畫係針對後疫情時代,資本主義及全球化的發展勢必有所改變,高度集中單一化的大規模經濟體,已出現發展困境,面對不可控的環境變遷與衝擊,互助合作更顯重要,具有在地扎根、互助共存、自給自足特性並與社區共享利益的合作事業,是創新突圍的解方之一。故該試辦計畫以社會永續發展為願景,以扶植合作事業典範、發展互助合作、共生共榮的地方經濟事業為目標。階段性目標包含建立合作社孵化器與推進器,協助育成與強化組織功能,以及扶植合作社典範,提供地方與各族群不同的經濟參與選項。

經查該計畫經費大多是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內政部須依公平、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辦理,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此外內政部應針對該試辦計畫訂定具體之策略及績效目標,以利計畫之執行及管理。請內政部提出計畫之時程規劃、計畫具體實施策略及預期成效,以及未來之中長程目標,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426億3,448萬7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業務費」編列1億7,812萬8千元,屬「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110-115年)」之第二年延續計畫,其中編列750萬元(含25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均為業務費。

經查近兩年內政部揭露之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僅有109年第四季有一筆營建署委託某媒體「辦理下水道行銷宣導作業」,執行金額為171萬9千元,惟110年度預算中編列下水道行銷宣導計畫經費為295萬8千元(含宣導經費230萬8千元),顯公開數與預算數有落差。

110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政府編列預算於網路媒體等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本預算科目顯未依法公開揭露,且111年度該預算較110年成長2.5倍。

因此,為避免營建署因一時不察違反預算法之規範,爰建議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之業務費」刪除750萬,避免行政機關違法或遭輿論非議浪費公帑,違反開放政府之政策方向。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魯明哲

本項通過決議48項:

一、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含國外旅費)」編列94萬3千元,凍結1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編列94萬3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

為辦理國家公共建設業務,健全區域均衡發展及改善居住環境衛生,營建署派員出國進行交流,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三)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國外旅費」共編列52萬8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以致相關國際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跨國會議目前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基此,為撙節開支、避免浮編,故應審慎評估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就111年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仍須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做出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四)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5萬6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以撙節開支,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五)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7萬2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以撙節開支,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二、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用於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事項。

108年10月21日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在「向山致敬」記者會上宣示「山林開放政策」,包括開放、透明、服務、教育、責任5大主軸。

開放山林政策後,希望民眾能在安全情況下進行各項山林活動,但是觀察與開放山林政策相關之國家公園山難事件,108年度玉山、太魯閣、雪霸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各為52件、45件及24件,109年度各為103件、85件及37件,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109年度比較108年度均有明顯增加,顯示開放山林之相關配套措施仍有改善空間,國家公園之管理者營建署應持續加強對山友環境教育、登山安全宣導,協助其評估登山風險、以及提高應變自救能力等配套措施。

國家公園內災難事件統計表  單位:事件數

年度

玉山國家公園

太魯閣國家公園

雪霸國家公園

105

26

44

18

106

48

38

17

107

46

28

20

108

52

45

24

109

103

85

37

說明:本表僅列出與開放山林政策相關之國家公園。陽明山及壽山兩處災難事件為區內迷途事件,非屬定義山難,本表格未列入統計。

資料來源:營建署。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王美惠

(二)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1,988萬1千元,用於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事項,包括自然環境保育、環境教育宣導、生態廊道推廣與環境品質提升。

全球自10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民眾國外旅遊轉為國內旅遊,同年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向山致敬開放山林政策,大推「脊梁山脈旅遊年」,造成熱門山徑更是人滿為患,而人滿為患帶來的不只是垃圾與山域事故,許多民眾也帶寵物一同上山,更造成野生動物感染其他病毒,如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死亡鼬獾驗出狂犬病陽性案例,應有更妥善的宣導與限制命令,才可真正保護山林與野生動植物。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提出開放山林後野生動物保護方案與宣導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三)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共編列1,988萬1千元。推廣國家公園之政策立意雖美,惟109年度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較108年度明顯增高(玉山國家公園109年103件、108年52件;太魯閣國家公園109年85件、108年45件),顯見安全宣導教育實有改善空間,亦使偕同救災單位疲於奔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就如何有效提升民眾之山林安全觀念,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四)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原列1,988萬1千元,辦理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等業務。

根據玉山國家公園官方臉書,因疫情封閉中持續清理而變得乾淨的國家公園在9月初便因為適度鬆綁再次變得髒亂、到處都是垃圾。顯然目前前往國家公園之登山客中欠缺環境保護觀念的民眾仍不在少數。

查行政院向山致敬政策,五大施政主軸之一即是「責任承擔」。為保護臺灣珍貴自然環境,並落實向山致敬政策中登山自主管理、責任承擔之概念,營建署應積極評估推動國家公園「以本月垃圾量的多寡調整下月停車場與山屋的開放數量與生態保護區的路線乘載量」政策。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

為保育國家公園自然環境,推動環境教育宣導並提升環境品質,營建署辦理國家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事項,108年度推動「向山致敬」政策。惟近來國家公園內災難事件激增,甚有嚴重森林火災事件,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會同相關部會加強環境教育及登山安全宣導,並研議山林中人為致難風險評估及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六)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其中「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1,988萬1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國家公園創新遊憩、美學體驗推廣及文創應用行銷等經費116萬5千元。

根據營建署山域意外統計,109年1至12月申請核准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共有29萬5,731人,與108年相比增加7萬1,854人,增長32.1%。在國家公園山域意外事故109年共有186件,較去年增加71件,增長61.74%,意外發生主因為「創傷」、「迷路」、「高山症」與「墜谷」,故推斷可能是登山者經驗不足及缺乏準備有關。

行政院於108年開始推動向山致敬,宣布國家山林解禁政策,加上疫情期間無法出國導致國旅爆發,因此進入國家公園的人數成長,也導致山域意外事故隨之暴增。日前也發生網路揪團的違法登山隊,領隊違規未為團員投保保險,或者領隊未領有合法救護相關證照等,就私自帶隊登山而釀成意外。

營建署係督導國家公園規劃、經營與管理等事項,應跨部會並與地方政府及相關登山單位聯繫合作,從教育著手來推動強化山友從事登山活動之行前訓練、風險認知、裝備整備等事項,以避免山難意外事故之發生。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國家公園規劃業務,應配合向山致敬政策及國旅爆發之情形,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於國家公園的行銷策略中規劃對山友加強登山之教育訓練及法治觀念,向民眾宣導參與登山隊應選擇具有合法資格之團體,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七)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其中辦理國家公園夥伴關係、資源保育監測推動計畫等相關活動經費,編列260萬元。經查:國家公園業務,各頁次均編列有關國家公園夥伴關係費、守護海洋音樂會、建立民間夥伴關係及校際合作、擴大社會參與、太魯閣峽谷音樂祭、生態旅遊培力計畫、夥伴關係環境教育,以及協調溝通培力座談會等相關費用。該項目加總後超過兩千多萬臺幣,亦有其他零碎獎補助未列其中,恐有嘉惠特定團體之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該費用之編列必要性及用途,並研議是否整合相關經費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三、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編列94億7,199萬2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為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營建署辦理國土計畫法定工作及推動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惟108年度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決算數約為5千5百多萬,執行率約為56%;109年度決算數為9,888萬6千元,執行率約為72%,預估110年12月底現金餘額為5,800萬元,又根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第9次會議,多位委員針對發展基金編列情形提出多加留意預算執行與控管工作之建議,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使用效益及改善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項下「國庫撥充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編列94億7,199萬2千元,辦理國土計畫法法定工作,推動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自106年成立後,依據國土計畫法之規定,營建署每年撥補經費至該基金中,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法定期程及政策方向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工作經費,惟見基金執行進度控管失衡,自106年迄今執行率不盡理想,也未見其推動國土永續發展方針。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提出國土功能區劃、永續發展方針與現況、補助機制等相關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52億8,858萬7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由於未落實最終流向追蹤,與跨部會管理介面的整合,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混合物、營建廢棄物北廢南送、棄置並流竄於中南部農田與魚塭的現況叢生,也使臺灣土石資源難以循環永續利用。

營建剩餘土石方B1至B7的類別有異,亦有重新檢討分類的必要,應透過自然土方或人造土方的區分與重分類與定義,合理化區分自然與人造土石資源利用;同時,面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與營建署所管之「營建混合物」(R-0503)實為相似之廢棄物屬性,亦有應重新檢討分類與管理之方式。

此外,目前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混合物,並未有全生命週期之流向管理,剩餘土石方、營建混合物、所生之產品與所分出之回收物於跨單位與跨部會間,亦未有系統整合之「營建副產品資訊整合系統」。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混合物之管理檢討與調整方向」,含檢討現行營建剩餘土石方(B1~B7)之分類,針對後端流向追蹤系統提出「營建副產品資訊整合系統」之設置期程與規劃,並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與「營建混合物」(R-0503)之管理介面調整可行性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羅美玲 洪申翰

(二)

向零競逐已經是全球不可逆的趨勢,我國亦宣布2050淨零碳排目標,並規劃將目標入法。臺灣住商部門201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約為55.638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MtCO2e)占總體排放量約19.382%,六大部門中排名第2,應該要積極加強住商部門減碳工作。

國際上發起「零耗能建築(Zero Energy Building,ZEB)」倡議,強調能源效率、建築物裝置可再生能源以及建築運營的永續管理等重點內容。英國綠色建築委員會也發起Net Zero Whole Life Carbon Roadmap Project,以全面性盤點建築全生命週期的減碳路徑規劃。然而,臺灣目前在推動零耗能建築的規範及政策,仍以推動綠建築標章為主,且未訂定明確目標期程,腳步落後全球。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全面性盤點淨零建築推動目標期程與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羅美玲 洪申翰

(三)

臺鐵408次由樹林開往臺東的太魯閣自強號列車110年4月2日上午行駛進入清水隧道前,在清水隧道北口前撞擊已經滑落在軌道上的工程車,造成列車出軌,49死、218人受傷,係臺鐵60年來死傷最慘重的事故。據勞動部於案發當天派員到現場進行勞動檢查,初步判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6款,將作業之車輛機械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

查營建署評選之優良營建業中,高達80%皆曾違反勞動法令,計違法210次。然這些屢屢違法、罔顧公共安全之單位,竟獲營建署評鑑為「優良營建業」,享有「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之優惠措施。

為避免營建署屢屢獎勵侵害人民安全之廠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修改相關規定,不得將違反勞動法之公司評選為優良營建業,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四)

110年10月14日,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46死、41傷,是臺灣25年來單一建築死亡人數最多的火警,也是高雄史上死傷最多的公安災難。此災難死傷者多為高齡長者與經濟弱勢民眾住戶,突顯主管單位多年懈怠忽視弱勢者惡劣租屋環境之沉痾痼疾。

為提升弱勢民眾居住權益,避免城中城憾事再度上演,提供弱勢民眾安全之租屋環境,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將包租代管計畫之房屋中,依法應進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下稱公安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下稱消防檢修)申報報備物件數(以已實施及未實施「公安檢查」及「消防檢修」分類),和不須進行「公安檢查」及「消防檢修」物件數之書面報告,公開於網站,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五、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國土及海岸地區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編列1,954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國土及海岸地區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編列1,954萬5千元,辦理研擬國土、區域發展政策與法令及相關研討會議,辦理區域計畫實施、都會與特定區域計劃、審議協調及推動實施等事宜,審議及督導區域土地開發申請案,配合審議權擴大下授政策,提升縣市政府土地開發審議能力,委託辦理國土計畫開發許可法令、海域及海岸管理講習,辦理海域區區位許可審查、海域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及特定區位許可審查、海域土地利用現況調查,海岸管理計畫等。

惟臺灣西海岸已消失近7成,被海港、漁港與發電廠接收站、消波塊等佔據,尤其從桃園、臺中、雲林到高雄都要蓋天然氣接收站,甚至目前正預計於基隆外木山進行填海造陸蓋四接,但我國卻不善用現行已完成填海造陸卻未使用之臺北港,強硬進行海岸開發,未見營建署發揮其海岸保護、防護,以及保持海岸環境永續發展之海岸管理效能。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國土及海岸地區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編列1,954萬5千元,辦理研擬國土、區域發展政策與法令及相關研討會議,辦理區域計畫實施、都會與特定區域計劃、審議協調及推動實施等事宜,審議及督導區域土地開發申請案,配合審議權擴大下授政策,提升縣市政府土地開發審議能力,委託辦理國土計畫開發許可法令、海域及海岸管理講習,辦理海域區區位許可審查、海域土地利用現況調查及特定區位許可審查、海域土地利用現況調查,海岸管理計畫等。

臺灣地區海岸線長1,961公里(包括澎湖、金門、馬祖與東沙),歷經數十年開發及污染,海岸生態及景觀遭受嚴重破壞。依據內政部城鄉發展分署資料顯示,臺灣地區人工海岸比例已達43.89%,且逐年增加。面對全球氣候變遷的趨勢下,海岸地區亟需妥善規劃管理與保護。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提供針對全線海岸現況,海岸保護、防護作為等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六、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50億0,093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50億0,093萬3千元,辦理研訂推動住宅計畫、住宅企劃、管理、資金資產管理、土地管理維護、住宅學會團體會費、捐助民間團體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活動、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經費。

106年蔡英文總統喊出8年20萬戶社會住宅,中央政府也以12萬戶直接興建與8萬戶包租代管為政策目標,拉攏青年世代選票,而截至110年11月30日內政部統計中央完工之社會住宅僅2,907戶,其餘皆在興建,即使加上地方政府既有與新完工也僅19,534戶,速度嚴重落後,營建署編列大筆補助興辦社會住宅卻不見成效。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提供針對現行社會住宅推動興建緩慢,成效落後之檢討與進度提升規劃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

根據立法院110年6月通過住宅法條文修正案,該法條文第4條規範主管機關及民間所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而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根據104年衛生福利部計算「住宅法」所規範之特殊情形或身份者,評估全國社會住宅需求量為24萬8,067戶;若以剛修法通過之40%弱勢保障名額推算,臺灣所需社會住宅至少需62萬戶,社會住宅興辦之供給仍遠不足弱勢居住之需求。

為進一步強化弱勢優先照顧之原則,若申請人符合上述各款情形達2款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考量其在外租屋之難度更高、經濟上更加弱勢、更易遭受租屋歧視等條件綜合判斷,提供其優先承租社會住宅之權利;爰要求營建署於2個月內研擬訂定承租優先順序之評分機制(即積分制),並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林文瑞

林為洲

(三)

鑒於目前社會住宅租金計價方式各縣市各有不同,產生「一國多制」亂象,且下一階段社會住宅興建主力將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如依照現制將出現更多亂象。然社會住宅租金亦呈現明顯的「垂直不公」現象,即所得分位較低之弱勢,租金負擔率越高,不符合可負擔精神,以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為例,最低生活費1.5至3.5倍之一般戶租金所得比僅21.6%,然而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之一般戶租金所得比竟高達50.8%,造成社會住宅理應優先照顧的社經底層卻「看得到,租不起」。然為保障社經底層符合可負擔精神及避免一國多制,中央機關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時,除考量優先戶之租金所得比等因素外,也應訂定全國一致之租金定價基準,以符合興辦社會住宅之精神;為落實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之精神,要求營建署研擬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租金所得比應以20%為上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林文瑞

林為洲

(四)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52億8,858萬7千元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50億0,093萬3千元,其中,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經費50億元,係補助興辦社會住宅各種經費,包括推動包租代管。

經查包租代管部分截至110年6月底,第一期由六都17家業者先行試辦,媒合累計5,157戶;第二期採「縣市版」及「公會版」雙軌模式辦理,共計15縣市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完成開辦,參與業者達71家,累計媒合13,570戶;第三期採「縣市版」及「公會版」雙軌模式辦理,累計媒合638戶。與原訂109年達成包租代管4萬戶之目標,仍有相當大的差距。

包租代管面臨最大問題在於房東意願。現行促使空餘屋釋出做為社會住宅之租稅優惠,實施期限太短,且無法享受其他租稅優惠,勢必會影響房東參與意願。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包租代管執行成效不如預期提出檢討與具體改進作為,以確實於113年達成包租代管8萬戶之目標;此外,針對提高房東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意願,研議租金所得免稅額宜採比例制,以因應租金水準因區域不同而有所差異,以及減徵年限過後應有延續政策之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五)

查社會住宅租金計價方式各縣市各有不同,產生一國多制亂象,租金負擔亦呈現明顯的垂直不公,即所得分位較低之弱勢,租金負擔率越高,不符合可負擔精神,以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為例,最低生活費1.5至3.5倍之一般戶租金所得比僅21.6%,然而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之一般戶租金所得比高達50.8%,造成社會住宅理應優先照顧的社會經濟底層卻「看得到,租不起」。

惟2021年12月28日研商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會議資料中,雖然大多縣市社會住宅租金上限都低於同年度10月8日、11月23日之會議版本,但以臺北市而言,三個版本一次比一次更高,致有弱勢難以負擔經濟弱勢戶每坪租金上限之虞。

為符合可負擔精神及避免一國多制,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時應考量優先戶之租金所得比等因素,並訂定全國一致之租金定價基準,以符合興辦社會住宅之精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研議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及優先戶之細緻分層收費基準,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思銘 魯明哲

(六)

按住宅法第40條規定: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並應每4年進行檢視修正。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

惟該條文自2011年施行後,主管機關僅於2013年度、2017年度「基本居住水準」委託服務案僅針對基本居住水準提出建議,並未進行標準調整。

內政部111年度總預算案編列研訂及推動住宅計畫經費160千元。

為落實法規,確保國人之基本居住品質,以符合住宅法之立法精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研議基本居住水準之清查計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思銘 魯明哲

七、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9,90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9,907萬9千元。經查:高雄市城中住商大樓於110年10月14日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含消防人員1人),因該棟建築為住商混合之老舊複合式大樓,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致未落實辦理大樓安全管理,已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隱憂,營建署過去已知該棟建築物為高風險建築,卻未積極懲處,導致憾事發生。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老舊複合建築物進行全面盤點,並檢討消防公安法規及管理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二)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9,907萬9千元,其中依據行政院核定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110-114年)-建築管理數位轉型計畫總經費1億1,000萬元,分5年度辦理,110年度已編列740萬元,本年度編列第2年經費547萬6千元。

營建署表示其為依據行政院計畫,優化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且欲配合內政部建立My Date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功能,惟營建署原已編列「辦理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軟硬體開發維護、諮詢、操作訓練及系統開發工作」共276萬元業務費,已然重複預算撥補。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三)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共編列9,907萬9千元。民國110年10月14日城中城大火造成至少46人死亡,以及43人輕重傷之慘劇,乃我國戰後死亡人數第二多之建築物火災,僅次於威爾康餐廳大火,其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管理委員會相關法令遲未修正,有關單位亦無積極作為乃此次悲劇主因之一,內政部與營建署長期忽視公安之失職失能,可謂難辭其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就如何改善老舊建物安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四)

為落實住宅政策、健全建築法令及防止建築災害發生,營建署辦理公寓大廈管理業務,惟近年來多起民宅大火導致許多傷亡,顯示我國老舊社區、住宅大樓與複合式建築之公共安全、環境維護、消防設備等多有欠缺。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全面盤點檢討老舊建築物消防公安管理機制,及如何加速危老重建及都市更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八、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編列6,332萬8千元,用於辦理1.營造業務管理2.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

營造業務管理本來就是應辦事項,新增經費之目的未見詳細說明,而服務型智慧政府更以4年度經費編列,上年度的執行效益為何?業務單位需要更進一步說服,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九、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之「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營造業輔導與改進及配合營造業缺工政策辦理媒合調查等業務經費」共編列950萬1千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顯示,營建工程業自民國105年至109年二月份之缺職率約為2.5%上下(105年2.44%、106年2.45%、107年2.56%、108年2.46%、109年2.34%),然110年二月營建工程業之缺職竟高達5.98%之多,雖110年全體缺職率受疫情影響,亦有升高趨勢,惟僅止於提高0.44%,顯見媒合及整體政策方向顯有改善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營建署邀集有關單位針對如何解決缺工問題以及加強媒合共擬方針,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十、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編列1億0,023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城鄉發展」編列270萬2千元,為辦理通盤檢討規劃及專案變更業務、區域計畫通盤檢討及後續執行事項、全國國土計畫及縣市區域計劃與特定區域規劃作業、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國土資源分組暨城鄉發展分組幕僚作業、委託辦理「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出流管制規劃書」、捐助學術團體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劃及專案變更研討會等。

我國國土規劃與區域發展長期失衡,富都窮縣現況益發嚴重,環境保護不利,以桃園為例,即可見桃園沿海地區重工業汙染嚴重,甚至多次傳出欲將桃園煉油廠遷至大潭藻礁區,完全不符國土規劃的目的「重新檢視及規劃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城鄉發展4種地區」,並我國西海岸顯見沿岸與農地之廢棄物、工業汙染嚴重,國土計畫法自105年迄今未見其效用,更使農地違章工廠就地合法化。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營建署提供國土規劃計畫與進度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

為復育海岸及濕地自然環境及確保土地資源及生態環境永續利用,營建署於111年度新增辦理海岸及溼地復育作業。惟濕地保育、資源盤點及溼地諮詢輔導等業務多採委託辦理,對於海岸復育單位難有相關推進,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國家海岸濕地復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規劃及未來發展進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一、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築及養護」編列73億4,295萬7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築及養護」編列73億4,295萬7千元,辦理市區道路工程建設及人本環境建置,欲維護道路平整、提升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由EF提升為C級以上之服務水準,以改善行車效率。

我國於全球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年年敬陪末座,今(2021)年更退步為第60名,全球倒數第五,消極減碳的2025年電力配比規劃,顯見無法抑制熱島效應產生。而積極減碳方式其一包括「活化土讓生態、擴大吸碳、固碳面積」,透過生態環境提升、水氣循環,以自然調節氣候,且經實驗顯示城市使用生態工法能挽救40%城市地表,讓土壤生態提升至70%,改善全球暖化。而我國早已發明出專業透水鋪面技術,可吸收車輛排放污染物及二氧化碳,除淨化空氣也具補碳功能,另可調節路面溫度,卻不見相關單位積極翻新傳統鋪面道路。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營建署提出精進市區綠道路評估系統之碳足跡指標評估作法以及盤點全國市區道路工法、綠道路進成規劃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

營建署107年委託國立交通大學之「市區道路車道配置及車道寬度對交通安全與車流效率之影響評估案」結論指出,道路為道路為二或三車道時,外車道寬度為4.5公尺以上之路段事故發生率比外車道寬3公尺的路段高出50%以上;道路為四或五車道時,外車道寬度不宜超過5公尺。報告亦整理美國與日本之道路寬度規定,兩國對於寬度之上下限皆有明確規範。

而交通部基於上述報告,於108年修正「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規定三級路(含)以下市區主、次要公路,當設計速率60公里/小時且因空間受限時,最小車道寬得採3公尺。

為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並落實人本交通,營建署應研議訂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中車道寬度之最大值,並協助地方政府依照當地路況逐步將超出最大值之道路改建為人行道。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三)

營建署111年度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編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11-116年),總計畫經費420億元,本年度經費70億元。

根據審計部出具計畫審查機制與績效管考作業所提「營建署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生活圈道路養護整建工程」與其他工程間竟然重複編列,致生公帑虛擲之情,顯有工程規劃設計未臻周延。

另,營建署審核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案件,間有地方政府提報補助計畫非屬補助範疇等等審計意見。

為免政府預算資源錯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四)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築及養護」編列73億4,295萬7千元,其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原列70億元。

為維護道路平整、提升交通安全、維護生活品質及便利車輛行人通行,營建署編列預算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協助地方建構完善路網及均衡城鄉差距、照顧區域弱勢,惟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尚有諸多計畫未依原定時程辦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交通系統建設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強化進度管控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二、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37億元,辦理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

經查,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逐年提高,使得污水進流量增加,因而污泥量持續增加,故推動污泥減量再利用,惟近年污泥減量效果未如預期,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再利用率尚有許多提升空間。

面對水資源日益缺乏,積極開發水資源相形重要,而污水經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符放流水標準,若能妥適利用,可降低對其他水資源供應依賴。爰此,凍結2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十三、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編列30億元,凍結300萬元,俟營建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第二年經費30億元,較上年度增列14億0,621萬2千元。

根據審計部出具109年度審計報告指出營建署自102年提出「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迄今已超過8年餘,政府已編列數百億元,希建置「質穩量定、不受水文氣候限制」特定用途的水源,以因應臺灣峰枯水期的氣候變遷造成的用水問題。

然,營建署未能於此執行期間針對再生水計畫辦理相關評鑑作業,發揮督導及輔導功能,以致工程大幅延宕情事,迄今僅鳳山及永康部分供水,其餘北中南各廠甚至還在可行性評估作業中,顯仍未針對難以執行之癥結點作出改善,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二)

為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使水資源回收再利用,營建署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又前瞻建設計畫推動水環境建設之水與發展項目,期許臺灣水資源利用更完善。惟再生水廠辦理情形及原定可供水時程嚴重落後,且再生水需求端之用水戶協商議定狀況亦不盡理想,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針對用水端媒合機制及加速再生水廠辦理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四、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新增「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總經費20億元,預計分5年辦理,111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7,000萬元。

本新增計畫營建署未提供計畫內容報告,而政府長年投入龐鉅經費辦理各項治水計畫,為何需要新增計畫並未說明預算支出之考量。

長年來政府編列龐鉅經費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惟間有17座污水處理廠營運逾10年而設備利用率未及40%(例如:新北市直潭廠32.42%、新北市坪林廠33.88%以及臺中市梨山廠18.85%等);但另外又有新北市淡水廠等5座污水處理廠設計容量已不敷實際需求情事,顯見營建署未能及早規劃妥適處理方案。爰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十五、鑒於因疫情影響,民眾紛紛走出戶外至各國家公園景點遊憩,惟近來在國家公園轄區發生多起重大違規事件,日前更發生登山客盜採林木生火煮食造成玉山森林大火釀生態浩劫。經查109年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計1,269件,較108年增加499件(增長64.8%)。就各國家公園觀之,以太魯閣國家公園違法案件583件最多,墾丁國家公園269件次之,陽明山國家公園198件第三。

國家公園內擁有環境敏感指標性的核心保護標的,部分珍稀資源一旦遭受破壞,將有不可回復性。為保護國家公園珍貴資源,各管處應持續進行環境巡護,強化取締違法,並依國家公園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裁罰,以刑罰來遏阻不法。此外,營建署應研議提出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將國家公園資源保護及違規行為態樣衡酌情節輕重按比例原則適度提高罰則。

爰此,請營建署就強化執法以保護國家公園提出具體計畫及作為;就加強環境教育,規劃不定時於社群媒體刊登相關安全宣導,並舉辦國家公園相關環境教育活動,傳達國家公園保護意識及公民責任;並以逐年降低國家公園轄區內違規事件數為目標,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十六、行政院長蘇貞昌在108年10月21日「向山致敬」記者會上宣示山林開放政策,希望民眾能在安全情況下進行各項山林活動,惟觀察與開放山林政策相關的國家公園發生山難事件,108年度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各為52件、45件及24件,109年度各為103件、85件及37件,且 109年度較108年度均有明顯增加,顯示開放山林的相關配套措施尚有大幅改善空間,請營建署持續加強環境教育與登山安全教育宣導,提醒山友加強行前準備落實安全自主管理以及應變自救能力等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十七、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自106年度成立以來,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法定期程及政策方向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工作經費,惟因各地方政府延後提案期限等因素,致該基金106至109年度支出預算執行率各為25.09%、50.39%、56.80%、72.20%,110年度截至8月底支出預算執行率53.88%,預算執行率難謂理想,顯見營建署未善盡主管機關之監督之責。爰此,請營建署就上述事項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十八、因高雄城中城大火事件發生後,顯示該類老舊複合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管理未完善與現行管理不足,已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隱憂,應全面盤點檢討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及消防公安法規及管理機制,並與地方政府律定時程清查納管落實執行。經查,我國110年第2季住宅平均屋齡為32年,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達449萬餘件,占比逾5成,為確保民眾居住安全,爰請營建署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提案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十九、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110年2月國內各產業總計職缺數26萬8,970人、職缺率 3.19%,為近5年來最高,其中營建工程類之缺工情形大幅增加,由105年2月至109年2月職缺數介於1萬人至1萬3千人左右、職缺率最高2.62%,109年8月職缺數、職缺率略增加為1萬4,626人、2.97%,至110年2月職缺數、職缺率大幅增加至3萬354人、5.98%,半年間職缺數增加1萬5,728人、職缺率增加3.01個百分點。

營建工程業缺工問題逐漸浮現,除將導致營建個案完工日期延後,並引發營建成本上升外,進一步亦將導致國內重大公共工程流標及延宕等後續效應,請營建署持續觀察營建工程業缺工情形,並與相關部會持續研謀解決,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十、高雄市城中住商大樓於110年10月14日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含消防人員1人),因該棟建築為住商混合之老舊複合式大樓,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致未落實辦理大樓安全管理,顯示老舊複合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管理未臻完善。後續除完善相關法規及落實納管外,該等危老建築尚待透過重建及都更方式,徹底改善居住安全。經查,我國110年第2季住宅平均屋齡為32年,屋齡30年以上的房屋達449萬餘件,占比逾5成,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安全考量,且存有城市之空間規劃未盡符合現代需求、建築物間棟距不足及巷道狹窄等問題。

爰請內政部、營建署全面盤點檢討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及消防公安法規及管理機制,積極與地方政府律定時程清查納管落實執行,並加速危老重建及都更之進行,以改善居住安全。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廿一、營建署辦理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有助提升建築物結構安全,惟建築法規尚未完成修法作業,應盡速完備建築法第77條之1草案,要求經耐震評估後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的建築物,應於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強或重建之規定。此外,營建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情形,108至109年度,初步評估案件核定共1萬2,655件,實際辦理2,939件;詳細評估案件核定320件,實際辦理2件。可見計畫未如預期,難以確保老舊建築物之結構安全。

根據統計,全國逾30年老屋占比突破五成,高達近450萬宅,而截至110年11月底,歷年危老重建計畫受理2,397件,核准1,882件;其中,嘉義市受理數24件、核准數僅有21件。又,辦理都市更新截至11月底,全國總核定件數971件,嘉義市僅完成1件。

為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請營建署盡速完成建築法規之法制作業,並針對持續補助耐震能力評估費用提出具體作法,並研議結合地方政府透過政策宣導、危老輔導團等機制,加強輔導民眾瞭解建築物安全及政府補助政策,以促進民眾申辦意願,提高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案件數量。此外,請營建署檢討嘉義市危老重建及都市更新案件數比例過低之情形,研議相關誘因或機制,政策上提供更多獎勵,來協助及鼓勵民間加速重建,保障國人居住安全,並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廿二、為強化老舊複合式建物安全,內政部於10月召開「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建築、消防安全精進作為會議」,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並著手加速公辦都更。

惟重建型都更不僅涉及產權複雜問題,亦有居民安置、居民意見整合等重大議題,推動上有相當困難。「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規定之「整建型」與「維護型」都更則相對容易整合,原住戶搬遷期間也較短。

為加速都更速度,減低老舊建物安全風險,爰建請營建署於評估老舊建築物公辦都更時,依其安全疑慮程度適時推動「整建型」與「維護型」公辦都更,以盡速完成都市更新,強化老舊建築物居民之生命財產保障。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廿三、根據交通部統計資料,101年9月至110年11月我國電動汽車數量約有4萬3,000輛,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然國電動車充電樁之設置數量仍趕不上車輛增加的速度,雖各縣市公有停車場、電動車業者均設有充電樁設施,但仍不敷所需,惟電動車車主欲自行於社區設置充電樁時,卻礙於相關法規的不健全,屢屢遭到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刁難或拒絕。為因應電動車未來趨勢,加速充電樁布建,爰要求營建署儘速研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規範其設置條件、安全性及保險等相關規定送交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林為洲

廿四、鑒於民眾承租房屋時,於房屋租金外,仍需繳交2至3個月押金給房東,以作為屋主房屋之保障。然民眾若不幸遇到不友善的房東時,押金常常被房東惡意苛扣或不依合約返還,惟查現行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雖有押金返還及管理之相關規定,但無相關約束力。為保障民眾租屋權益,爰要求營建署於3個月內應就「民眾承租自行出租屋主之住宅時,所繳交之押金應交由公正第三方托管」研議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文瑞 林為洲

廿五、111年度營建署預算「營建業務-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編列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營造業輔導與改進及配合營造業缺工政策辦理媒合調查等業務經費950萬1千元。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110年2月國內各項產業總計職缺數26萬8,970人、職缺率3.19%,為近5年來最高,其中「營建工程業」之缺工情形大幅增加,由105年2月至109年2月職缺數介於1萬人至1萬3千人左右、職缺率最高2.62%,109年8月職缺數、職缺率略增加為1萬4,626人、2.97%,至110年2月職缺數、職缺率大幅增加至3萬354人、5.98%,半年間職缺數增加1萬5,728人、職缺率增加3.01個百分點,營建工程業缺工問題逐漸浮現,問題日益嚴峻。

整體及營建工程業職缺數及職缺率情況表 人數、%

調查時點

整體總計

營建工程業

職缺數

職缺率(%)

職缺數

職缺率(%)

105年2月

209,873

2.69

11,479

2.44

105年8月

213,375

2.71

10,716

2.27

106年2月

238,574

3.00

11,510

2.45

106年8月

225,242

2.80

11,550

2.44

107年2月

250,308

3.10

12,086

2.56

107年8月

220,669

2.71

10,722

2.26

108年2月

232,581

2.85

11,710

2.46

108年8月

221,441

2.70

12,701

2.62

109年2月

222,278

2.66

11,332

2.34

109年8月

228,924

2.75

14,626

2.97

110年2月

268,970

3.19

30,354

5.98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空缺概況),勞動統計查詢網查詢。調查期間為每年2月及8月。110年8月調查結果截至10月20日止尚未公布。

說明:職缺率(%)=職缺數/(職缺數+受僱員工人數)×100。

鑑於營建工程業缺工,不但將導致個案完工日期延後,並引發營建成本上升,進一步將導致國內重大公共工程流標延宕、民眾不滿高房價等後續問題,營建署應加強注意營建工程業缺工情形,爰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廿六、近10年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截至目前為9萬2,331公頃,占都市計畫面積 48萬1,074公頃之19.2%,其中以道路、人行步道用地面積3萬5,968公頃,占公共設施用地面積39.0%最多,公園用地面積1萬3,269公頃,占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4.4%次之,學校用地面積1萬1,444公頃,占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2.4%居第三。據內政部統計,截至 110 年 6 月底,各直轄市及縣(市)待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約2萬4千公頃,以公告現值估約5兆元。其中,學校用地高達1萬餘公頃,考量現今少子化趨勢,應審慎評估是否有學校用地之需求。102年時監察院糾正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數十年未徵收使用的數量很多,已經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累積民怨已深,並指出行政機關有嚴重失職。爰此,請營建署督促地方政府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就有必要之部分盡速編列預算辦理收購或徵收,不需要的也要解編返還人民,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廿七、有鑑於國土計畫、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之審議過程,涉及國土空間規畫之重大公共利益,且與國人之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權利之保障息息相關,為落實各該計畫審議階段之資訊公開,以保障國人之知情權及程序參與,爰請營建署研議檢討修正相關規範,使國土計畫、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之相關會議紀錄(含專案小組會議紀錄)均應公開,並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廿八、每年颱風時期皆發生行道樹倒塌之新聞,除可能阻礙交通外,亦有壓倒路邊招牌、汽車,甚至危害民眾安全之可能。

此外亦時有行道樹竄根,造成人行道鋪面損壞之情事,增加用路人風險,也提高道路的維護費用。

為提升種植行道樹路段之公共安全、提高行道樹之保水功能,建請營建署敦促各縣市修正行道樹之自治條例,參照111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應依栽植類型訂定不同的覆土深度與最小樹穴面積,以預防行道樹倒塌或是破壞路面影響人車安全,並減少相關道路修繕費用,落實行道樹提升都市生活環境之本意。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廿九、為協助地方建構完善路網,提升及配合區域建設整體發展,營建署辦理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04-111年)。該計畫期程原為104至107年度,經行政院於107年1月5日核定修正延長至111年度。該計畫修正後,納入補助道路瓶頸改善計畫,整體改善道路使用效率及避免人員事故傷亡。配合均衡城鄉差距、照顧區域弱勢及協助地方發展公共建設等政策所需,新一期「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計畫期程為111至116年度,惟據營建署統計,實施中的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共核列342項工程,共有9項工程未能於111年底如期完成,需延至111年度及以後年度繼續執行,預計完工日期介於112年至114年間,雖營建署擬於新一期計畫優先辦理,惟該等案件的工程進度已落後,請營建署強化進度控管,避免案件持續延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三十、生活圈道路主要以地區性交通整體需求為考量,涵蓋市區道路與公路系統,市區道路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公路系統(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在路網規劃方面,生活圈道路以交通需求為基礎規劃路網,以路網之連續性、完整性為規劃重點。自 79 年起,臺灣省政府陸續著手擬訂各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書,開辦至今已逾半甲,其成果卓越均有目共睹。然目前最新一期生活圈道路補助計畫(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民國110年至116年)當中,以明確將補助範疇納入「直轄市都市計畫區以外之道路」,然部分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以及交通部相關單位對於該要點之適法及實際執行應遵循事項尚未熟稔,恐拖延地方整體發展。爰此,請營建署邀集相關單位就生活圈道路補助計畫(市區道路)補助執行要點應注意之相關事項,邀集其他有關單位共同釐清爭議後,正式行文各中央及地方之有關單位,以保我國都市發展之順暢無阻。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卅一、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道路建設及養護-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70億元,用於辦理18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

營建署為了平衡城鄉差距、協助地方發展公共建設等政策,將提出新一期「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計畫期程為111-116年度:

(1)配合相關部會之重大建設計畫(2)危險瓶頸路口/路段改善計畫(3)配合營建署盤查優先建議計畫(3)屬都市計畫已公告防災計畫中所指認之防災動線之道路建設計畫(4)供通勤通學之自行車專用道路(非供汽車使用者)」(5)配合鐵路立體化後所增設之景觀道路及共同管道工程等道路建設,未來預計每年編列70億元經費、為期6年,總經費420億元。

但是,查先前實施中「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民國104-110年)共核列342項工程,卻有9項工程未能於原本預定時間111年底之前如期完成,完工日期必須延期至112年至114年間:

實施中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未如期完成案件表

序號

縣市別

工程名稱

核定日期

預定完工日期

1

桃園市

月桃路道路拓寬及延伸至福山路道路新闢工程

108.12.11

112.12.31

2

新竹縣

高鐵橋下聯絡道延伸至竹科工程(中興路V力行路段)

103.09.02

112.06.30

3

臺中市

西屯區市政路延伸工程

109.07.15

114.12.31

4

臺中市

溫寮溪旁(甲后路至經國路)聯絡道路新闢工程

108.03.18

113.12.31

5

彰化縣

彰化市大埔截水溝堤岸道路拓寬工程規劃設計案

108.12.11

114.12.31

6

嘉義縣

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特II道路銜接13號道路工程

107.07.13

112.06.30

7

臺南市

臺南市安平漁港跨港大橋新建工程

107.07.13

114.12.31

8

臺南市

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銜接樹谷園區連絡道

107.07.13

113.06.30

9

臺南市

永康區新灣橋改建工程

109.07.15

113.06.30

資料來源: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111-116年)計畫書。

爰請營建署說明延宕問題癥結,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卅二、近年水資源日益缺乏,積極開發水資源相形重要,再生水具有水質與水量穩定的特性,若能建立穩定的供需關係,對於產業界而言,可降低缺水風險,政府對於水資源的調度運用亦將更具彈性。

惟因再生水廠除取得污水而處理為符合標準之再生水外,能否運轉,取決於需求端之用水戶是否存在,而能否成功媒合供需端,為再生水廠是否具可行性的重要因素。爰請營建署配合經濟部強化再生水用水端需求媒合機制並落實進度控管,加強宣導再生水循環利用及確保用水無虞之經濟效益,以提升計畫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卅三、營建署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有助改善環境衛生、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根據審計部109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內容指出,行政院從77年核定「污水下水道發展方案」,自81年起推動污水下水道第1期建設計畫,迄至109年底,包含公務預算及各期特別預算等,共計已編列2,526億元,建置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37.93%,整體污水處理率為64.48%。

污水下水道是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每年評比國際競爭力的指標之一,因污水下水道反應的仍是國家進步,人民福祉,能享有健康、衛生等優質生活品質的象徵和指標。

蔓延全球將近兩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迄今未有稍歇,科學家認為污染的環境是造成病毒繁衍的溫床,爰要求營建署應提出更積極可行的污水下水道建置計畫,並督促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更應嚴格執行補助計畫之考核評鑑,以提高我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併利國家資源之有效利用。

提案人:莊瑞雄 湯蕙禎 王美惠

卅四、為緩解我國工業用水匱乏之況,營建署便於102至109年度興辦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方案,藉此推廣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並納入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以及配合我國產業需求,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之水與發展項目一併推動。然目前國內部分廠商因契約簽訂耗時費神,以及自來水價格低下等因素,致使再生水場之業務受阻,此況實礙我國整體水資源循環再利用之政策方向。爰此,請營建署配合經濟部加強媒合之外,另積極輔導供應端與需求端契約之簽訂,並積極推廣再生水之運用,以符我國整體水資源運用之戰略方向。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卅五、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37億元,辦理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

臺灣自民國81年起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目前正推動第6期計畫:

污水下水道各期建設計畫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千元

項目

期程(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第1期

81-86

17,133,000

17,133,000

100.00

第2期

87-92

16,878,000

16,878,000

100.00

第3期

92-97

29,812,400

27,307,209

91.60

第4期

98-103

45,930,287

43,384,433

94.46

第5期

104-109

76,460,095

75,021,740

98.12

第6期

110-115

95,250,000

7,663,371

-

說明: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第6期預算數係計畫書預計總經費。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第6期決算數,係截至110年7月底執行數。資料來源:營建署。

污水經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已符「放流水」標準,若能妥適利用,可加強水資源循環使用。雖然,營建署將放流水消毒後提供民眾「澆灌」、「沖廁」、「洗街」等非接觸人體用途,並請地方政府訂定回收水再利用規定、建立「放流水取用機制」、加強宣導大眾免費使用等措施,但是,截至110年6月,營運中之污水處理廠總計72家,其中11家「放流水」完全未利用、放流水再利用率介於0%至10%計37家、10%至20%計9家、20%至30%計4家、30%至40%計2家、40%至50%計2家,超過50%僅7家,可知目前放流水之運用效率低落:

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水量及放流水再利用情形表   單位:%、CMD

項目

處理廠名稱

處理水量(A)

(噸/日)

放流水再利用量(B)

(噸/日)

放流水再利用率(B/A)

1

直潭污水處理廠

874

0

0.00%

2

坪林污水處理廠

866

0

0.00%

3

烏來污水處理廠

1,187

0

0.00%

4

復興鄉都市計畫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217

0

0.00%

5

環山水資源回收中心

97

0

0.00%

6

梨山水資源回收中心

120

0

0.00%

7

內轆污水處理廠

301

0

0.00%

8

溪頭污水處理廠

617

0

0.00%

9

中區污水處理廠

646,003

0

0.00%

10

六塊厝污水處理廠

34,349

0

0.00%

11

東林水資源回收中心

321

0

0.00%

12

八里污水處理廠

1,177,773

2,093

0.18%

13

屏東縣恆春鎮水資源回收中心

1,991

10

0.50%

14

二林污水處理廠

2,729

14

0.51%

15

花蓮水資源回收中心

39,053

250

0.64%

16

林口水資源回收中心

25,825

171

0.66%

17

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

1,350

9

0.67%

18

介壽村污水處理廠

145

1

0.69%

19

龜山水資源回收中心

18,984

132

0.70%

20

知本水資源回收中心

1,557

11

0.71%

21

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54,001

476

0.88%

22

羅東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22,496

227

1.01%

23

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

125,219

1,339

1.07%

24

臺中港特定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4,027

47

1.17%

25

迪化污水處理廠

461,155

5,625

1.22%

26

明德水庫特定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70

1

1.43%

27

內湖污水處理廠

141,290

2,040

1.44%

28

朴子市水資源回收中心

1,206

19

1.58%

29

三鶯水資源回收中心

4,829

77

1.59%

30

岡山橋頭污水處理廠

8,147

201

2.47%

31

廍子水資源回收中心

4,841

122

2.52%

32

宜蘭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26,866

716

2.67%

33

竹南頭份水資源回收中心

12,761

359

2.81%

34

楠梓污水處理廠

28,302

821

2.90%

35

苗栗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5,969

188

3.15%

36

旗美污水處理廠

2,441

77

3.15%

37

嘉義縣擴大縣治污水處理廠

3,135

108

3.44%

38

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

98,442

3,506

3.56%

39

臺中市石岡壩水資源回收中心

4,682

189

4.04%

40

淡水水資源回收中心

46,596

1,950

4.18%

41

嘉義縣民雄鄉水資源回收中心

1,750

80

4.57%

42

柳營鄉水資源回收中心

4,239

199

4.69%

43

大溪污水處理廠

4,587

269

5.86%

44

竹東水資源回收中心

6,446

378

5.86%

45

彰化水資源回收中心

1,224

77

6.29%

46

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

3,346

215

6.43%

47

安南水資源回收中心

5,921

468

7.90%

48

斗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

8,265

708

8.57%

49

石門水資源回收中心

2,812

284

10.10%

50

官田區污水處理廠

828

84

10.14%

51

草屯水資源回收中心

1,846

191

10.35%

52

大樹污水處理廠

3,805

400

10.51%

53

新光水資源回收中心

2,215

264

11.92%

54

基隆市六堵水資源回收中心

2,770

391

14.12%

55

新竹市客雅水資源回收中心

25,141

3,762

14.96%

56

竹北水資源回收中心

2,812

427

15.18%

57

嘉義市水資源回收中心

651

107

16.44%

58

後龍水資源回收中心

23

5

21.74%

59

中正污水處理廠

531

126

23.73%

60

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

3,847

1,111

28.88%

61

和平島水資源回收中心

10,342

3,024

29.24%

62

金城水資源回收中心

4,886

1,597

32.69%

63

文山水資源回收中心

6,625

2,440

36.83%

64

太湖水資源回收中心

2,412

1,110

46.02%

65

楊梅水資源回收中心

3,458

1,661

48.03%

66

虎尾寮污水處理廠

2,918

1,987

68.09%

67

鳳山水資源回收中心

77,969

60,753

77.92%

68

臺東水資源回收中心

192

156

81.25%

69

內埔鄉水資源回收中心

926

775

83.96%

70

榮湖水資源回收中心

699

597

85.41%

71

明德水庫特定區南岸水資源回收中心

8

7

87.50%

72

擎天水資源回收中心

203

189

93.10%

說明:1.資料來源,營建署提供,截至110年6月底資料。

2.CMD為噸/每日。資料來源:營建署。

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污泥減量成效表

年度

80%含水率污泥餅推估量

(公噸/日)

乾燥後污泥推估量

(公噸/日)

減量效果(%)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預計

實際

104

217

135

180

108

17

20

105

264

122

153

110

42

10

106

272

152

119

129

56

15

107

288

188

124

155

57

17

108

342

211

145

175

58

17

109

360

206

152

165

58

20

另外,隨著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逐年提高,污水處理廠完工,使得污水進流量增加,連帶污泥量增加,計畫本擬藉由乾燥處理程序,推動污泥減量再利用。104至109年度「預期減量效果」各為17%、42%、56%、57%、58%及58%。但是實際執行後,僅104年度實際減量效果20%,其後105至109年度實際減量效果分別為10%、15%、17%、17%及20%,皆未達到原預定目標。

綜上,許多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循環使用效益低落,且又無法達到污泥減量效果。爰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卅六、111年度營建署預算案「下水道管理業務-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編列7,000萬元。營建署為我國下水道主管機關,為使整體都市防洪能力得與時俱進,爰擬定「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以科技防災運用等方式,逐年改善提升各都市防洪保護標準。

計畫期程111至115年度、經費需求合計為20億元,擬辦理項目及經費如下列:

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經費分配表 單位:億元

工作項目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年

合計

1.總合治水創新防災管理規劃檢討

0.08

0.4

0.3

0.5

0.7

1.98

2.智慧警戒系統精進及都市水情監測

0.60

2.4

3.0

3.2

3.8

13.00

3.政策法規調適及非工程措施等

0.02

0.2

0.2

0.3

0.3

1.02

4.大臺北防洪淡水河流域抽水站維護管理

0

0

0

0

4.0

4.00

經費合計

0.7

3.0

3.5

4.0

8.8

20.00

資料來源: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書(111-115年度)核定本

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總經費20億元,其中65%經費計13億元,係用於智慧警戒系統精進及都市水情監測,依營建署規劃,擬跨域跨區檢討規劃辦理雨水下水道智慧警戒設備及預警系統建置,藉由全區域即時雨水下水道水位監測,掌握即時水位,強化預報與防災能力,因而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將影響設備之建置範圍以及收集預警資訊。

但是因各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差異極大,109年統計:全國平均雨水下水道實施率78.45%,然而部分縣市實施率未及7成,如:宜蘭縣(68.6%)、苗栗縣(64.34%)、彰化縣(66.8%)、嘉義縣(62.05%)、屏東縣(61.52%)、臺東縣(67.27%)、花蓮縣(69.4%)、新竹市(64.9%)、金門縣(52.88%)及連江縣(29.82%)。

各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實施率情形表 單位:%

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全國

72.48

73.71

75.59

77.03

78.45

新北市

85.40

86.11

88.87

91.1

92.20

臺北市

96.69

96.7

96.7

96.7

97.81

桃園市

61.09

73.01

74.7

75.39

77.15

臺中市

71.53

73.85

75.04

75.94

77.10

臺南市

62.76

63.84

71.65

76.38

77.90

高雄市

75.95

74.98

75.15

75.17

77.17

宜蘭縣

67.03

67.69

68.06

69.16

68.60

新竹縣

79.07

73.85

72.82

73.35

73.13

苗栗縣

63.20

63.27

63.44

63.52

64.34

彰化縣

69.15

69.23

69.31

69.72

66.80

南投縣

73.47

73.5

69.86

68.95

71.38

雲林縣

78.20

79.43

79.75

80.73

80.73

嘉義縣

59.69

59.69

59.69

60.66

62.05

屏東縣

60.82

60.89

61.25

61.51

61.52

臺東縣

58.19

58.58

71.56

71.54

67.27

花蓮縣

68.91

69.04

69.05

69.32

69.40

澎湖縣

94.50

94.51

95.3

89.13

90.25

基隆市

68.79

68.92

69.1

85.5

86.67

新竹市

64.60

64.61

64.76

64.87

64.90

嘉義市

75.75

76.27

76.64

77.16

77.99

金門縣

38.72

39.27

39.27

52.84

52.88

連江縣

30.43

30.43

29.82

29.82

29.82

資料來源:營建署。雨水下水道實施率係規劃幹線已建設長度占規劃幹線長度百分比。

爰請內政部營建署檢討全國各縣市雨水下水道實施率之高低落差不一原因,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卅七、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用於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事項,包括自然環境保育、環境教育宣導、生態廊道推廣與環境品質提升。

惟自行政院長蘇貞昌109年宣示向山致敬開放山林政策後,國家公園內災難事故較108年明顯增加,而110年光1至6月山域事故人數即逼近108年全年人數。爰此,請營建署加強登山安全教育提醒宣導與提醒山友加強行前準備落實安全自主管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卅八、經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等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且訂有「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所據以訂定「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設置基準」所規定之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會應能實際回應族人的意見。爰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共管會提案類型及處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九、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編列52億8,858萬7千元,辦理綜合開發、都市計畫、住宅管理、建築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工作。經查,據主計總處「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統計,臺灣營建工程類之缺工情形大幅增加,由105年2月至109年2月職缺數介於1萬人至1萬3千人左右、職缺率最高2.62%,到110年2月職缺數、職缺率大幅增加至3萬354人、5.98%,顯見營建工程業缺工問題逐漸浮現,將使營建個案完工日期延後、引發營建成本上升,也將導致國內重大公共工程流標及延宕等後續效應。爰此,請營建署就營造業缺工提出解決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3,541萬6千元。經查:110年4月12日營建署於委員會書面報告指出:「為掌握工地主任之職業情形,該署業請工程會於其公共工程標案系統及於該署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增設『工地主任』欄位,並已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中整合,得供地方營造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詢工地主任職業狀況,俾有效管理。」惟至今仍僅有職業證照號碼、有效期限,看不出在哪執業、以及有無擔任營造業負責人,絲毫查無該份書面報告所提及之業已整合等相關事項云云。爰請營建署就上述提及之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完成上線作業及通知縣市政府。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四十一、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推動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經費95萬元。

高雄市城中住商大樓於110年10月14日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含消防人員1人),因該棟建築為住商混合之老舊複合式大樓,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致未落實辦理大樓安全管理 ,顯示老舊複合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管理不夠完善。

查我國110年第2季住宅平均屋齡為32年,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高達449萬餘件,全臺5成以上房屋為屋齡30年以上老屋,並因早期建築法令缺乏安全考量,也不符合城市空間規劃之現代需求、還有建築物間棟距不足、巷道狹窄等問題,亟需透過危老重建及都更進行,以改善居住安全。然而我國雖推動「都市更新」多年,雖截至110年8月底申請案件1,372件,其中已核定公布實施之都更案件數951件;另外,內政部自107年度補助辦理「危老重建計畫」,截至110年8月底計有2,237件申請案,核准1,700件,但是,對比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49萬餘件,十分有限、緩不濟急,營建署應加速危老重建及都更之進行,以改善居住安全。

綜上,高雄城中城大火釀成重大死傷案顯示老舊複合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管理不盡完善,營建署應加速全面盤點檢討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及消防公安法規、管理機制,並加速推動危老重建及都更進度。

因此,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就該項科目工作內容為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二、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編列6,332萬8千元,其中為推動工程產業全球化,辦理捐助國內營造業赴海外拓點業務經費250萬元。

營建署於106年完成訂定「內政部補助國內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106至110年度補助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赴海外拓點費用共約1,674萬元,其中109年度即補助中華工程赴越南拓點計畫81萬5千元,110年度又再度核准中華工程赴越南拓點計畫99萬6,302元,並未註明為延續性計畫與否,應確保補助計畫之不重複性,才可彰顯補助立意,鼓勵不同國內營造業者赴海外拓點。

請營建署就海外拓點補助之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十三、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項下「國家重要濕地復育」編列9,241萬7千元,為辦理濕地保育相關業務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宜,包含補助國家濕地保育計畫、委辦各縣市政府及機關辦理重要濕地經營管理、基礎調查、國家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實施計畫、建設維護管理設施、持續更新濕地生態環境資料庫、濕地產業調適及標章推廣、持續推動溼地諮詢輔導顧問團、濕地保育及國際交流計畫、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航拍、辦理重要濕地評定、檢討、管理及開發審議、督導、行銷宣傳等、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年會、設備及投資等。

惟查,部分縣市補助經費逐年下降,資源集中少數縣市,不見其減少補助標準為何。請營建署提供針對濕地復育計畫補助標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十四、111年度營建署單位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為採購10臺個人電腦,每臺3萬元,並購置叢集式網路附加儲存軟體一套135萬5千元、虛擬主機軟體2套,每套128萬5千元、資安防護平臺2套,每套83萬6千元,Office軟體個人版10套,每套1萬4千1百元,共603萬8千元。

經查各中央行政、立法機關,購置個人電腦數額普遍落在一臺2萬5千元以內,包含立法院個人電腦採購亦未超過2萬6千元,Office採購通常與微軟議價,或以最低價標方式進行,亦鮮少單套破萬元,其他採購之儲存軟體與虛擬主機並未明示用途,本案採購明顯高於市價與一般公部門採購數額不符。

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避免預算浮濫編列與未盡詳實,爰請營建署就「道路建設及養護-設備及投資-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四十五、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編列169億9,774萬9千元,辦理污水下水道第六期建設計畫及公共污水處理再生水推動計劃等工作。經查,面對水資源日益缺乏,積極開發水資源相形重要,而污水經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已符放流水標準,若能妥適利用則可降低對其他水資源供應依賴;惟截至110年6月底營運中之污水處理廠總計72家,其中11家放流水完全未利用、放流水再利用率介於0%至10%計37家、10%至20%計9家、20%至30%計4家、30%至40%計2家、40%至50%計2家,超過50%僅7家,可知目前放流水之運用率甚低。營建署應加強提升各污水處理廠放流水之利用,以因應氣候變遷造成水資源短缺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四十六、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共編列137億元。我國降雨量雖不虞匱乏,惟因地形地勢所困,致可有效利用之水資源甚微,政府為此便大興污水處理廠,期放流水之再利用,可減緩水資源不足之情形;然,截至110年6月底為止,全國計72家污水處理廠中,仍有11家放流水完全未利用,而放流水再利用率介於0%至10%計37家、10%至20%計9家、20%至30%計4家、30%至40%計2家、40%至50%計2家,超過50%僅7家,此況實難符本計畫所創之旨。爰此,請營建署就如何提升流放水之利用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林為洲 吳怡玎

四十七、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編列169億9,774萬9千元,其中「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37億元,係辦理「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

109年底,全國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戶數為338萬5,372戶,普及率為37.93%,其中嘉義市僅1.65%,用戶接管戶數1,671戶。今年12月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管線及用戶接管第1標工程完工後,目前全市有4,110戶接管,用戶接管普及率4.03%,較去年提升2.38%,今年提升率為全國之冠,惟普及率與全國平均值仍有不小落差。

污水下水道是都市進步的指標,但我國污水下水道卻存在城鄉差異極大化之問題,請營建署積極協助嘉義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之推動,並於預算上配合嘉義市工程進度,使嘉義市工程如期如質順利完工,確保嘉義市民生活品質;此外檢討全國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之差距,並研議如何提升嘉義市污水下水道接管戶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四十八、鑒於臺灣的高房價持續多年,內政部估算全臺約300萬人選擇租屋,租屋族日益增多,已占全臺總人口數的八分之一,租屋市場供不應求,以致衍生出「租屋黑市」問題;然政府為改善租屋市場,於106年12月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制定重點雖讓租客與房東的租賃關係有保障,租約全面納入管理,並輔導成立房東房客協會,讓爭議有快速處理的管道,同時也有免費糾紛調處機制等面向,但我國弱勢家戶多仰賴民間房屋租賃市場,臺灣房屋出租市場仍存在「租屋黑市」的狀況,不但使居住品質惡劣、不安全,且租金資訊不透明,租約亦沒有保障,更嚴重的是房東明顯逃漏稅,以及弱勢家戶也因此無法申請租金補貼;為改善租屋黑市以減少民怨,爰要求營建署針對「租屋黑市」問題及租金全面實價登錄,提出改善方案及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林文瑞

林為洲

第8項 建築研究所2億8,096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40萬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編列2億8,096萬8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0萬9千元。建築研究所為辦理創新循環綠建築及智慧化居住空間等計畫,擬訂派員出國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國外旅費」共編列40萬9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以致相關國際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跨國會議目前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基此,為撙節開支、避免浮編,故應審慎評估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爰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就111年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仍須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做出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三)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建築研究業務」項下「安全防災」,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0萬3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四)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0萬6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二、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編列856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編列856萬8千元,為辦理高齡者安居敬老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辦理建築與都市計劃法規組織及經營管理研究等一般都市綜合研究業務;辦理建築資料電腦化與服務。

因應我國高齡社會形成,也見109年建築研究所提出社會住宅青銀共居公共空間設計原則之研究,惟其中較多針對心理與空間設計做討論,並未有針對加入智慧科技之研討規畫,並應針對現行以實施之青銀共居計畫進行住戶訪談調查,找出癥結點才能盡速改善青銀共居狀態,提供更符合銀髮族群之住宅策略。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提供智慧住宅青銀共居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二)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編列856萬8千元,為辦理高齡者安居敬老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辦理建築與都市計劃法規組織及經營管理研究等一般都市綜合研究業務;辦理建築資料電腦化與服務。

106年建築研究所即提出高齡者之居家及社區式智慧環境科技發展調查及未來需求推估,其中後續有做智慧居家環境研究,卻未針對所發現之幾項市場缺口進行進一步方案研擬,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市場缺口研究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三、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工程技術」編列4,859萬6千元,為辦理建築工程技術發展與整合應用計畫;建築資訊整合應用躍升計畫;風雨風洞實驗室試驗服務計畫;材料實驗中心試驗服務計畫。

其中,「辦理建築工程技術發展與整合應用計畫」編列3,108萬4千元,以及「建築資訊整合應用躍升計畫」編列991萬4千元,惟近年工程材料價格飆漲,自110年5月起新冠肺炎期間漲幅更為劇烈,造成公共工程與建築成本不斷疊高,加上面臨營建業勞動力缺乏之窘迫情境,未能有效發揮相關計畫成效,協助營建業者導入建築管理作業等新型態應用,進行產業轉型升級,以致現行營建環境持續受到衝擊。爰凍結30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提供營建業者輔導轉型計畫期程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四、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編列9,730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編列9,730萬5千元,為辦理創新循環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智慧化居住空間整合應用人工智慧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智慧綠建築法規研究與人員培訓等業務;性能實驗中心試驗服務計畫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

我國自90年開始將綠建築納入發展重點,並推動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特別推動中也包含綠建築業務宣導費用、捐助民間社團辦理綠建築科技技術研討會、論壇等,以及辦理智慧綠建築法規研究與人員培訓,惟見公部門因法規緣故,公建設智慧綠建築比例不斷升高,卻不見私部門顯著成長,顯見其宣傳與研討辦理等效力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提供智慧綠建築公私部門推廣成效與現況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二)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編列9,730萬5千元,為辦理創新循環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智慧化居住空間整合應用人工智慧科技發展推廣計畫;智慧綠建築法規研究與人員培訓等業務;性能實驗中心試驗服務計畫業務費與設備及投資。

互聯網、物聯網、雲端運算、巨量資料、行動通訊/裝置及穿帶式裝置等技術日新月異,以演化式或跳躍式進化發展,開展及應用領域廣範及迅速。而我國推動智慧綠建築自101年制定「智慧建築標章」之作業要點評估,時至今日國人卻多數仍不解智慧建築內容為何,顯示相關民眾宣傳不足與媒體政策效力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提供辦理智慧建築業務相關宣導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三)

建築研究所「智慧化居住空間展示中心」,其內部展覽設施旨在推廣宣導智慧綠建築,使國人加速了解國內智慧化居住空間之產業發展,依據建築研究所於111年12月22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簡報,強調智慧照護、高齡友善環境、「庶民化智慧生活」等指標;外交部列為外賓參訪重要據點。

經實地考察其展覽設施,家具、檯面高度等多處木工設計,不符合人因工程,有違人體工學設計;其整體中控及配電系統之設計彈性不足,建置成本高昂且不易維護,難以達到簡報內所稱「庶民化智慧生活」之規畫概念。作為向外賓展示之重要設施,其設計應更加正確精準。另,簡報中之「庶民」用詞有區分社會階層之貶抑意涵,應修正為「民眾」。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編列1億8,990萬3千元,其中「環境控制」編列9,730萬5千元。為創造舒適便利、節能永續之移居環境,促進具臺灣利基之智慧居住科技創新發展,建築研究所推廣綠建築相關業務。近5年度公部門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實著遞增,惟私有建築參與情形無顯著成長,爰凍結該項預算,建請建築研究所積極推動公、私部門持續參與申請,並針對加速推動綠建築標章申請及環境資源永續利用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

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之「辦理創新循環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編列1,652萬6千元。環保、節能與永續發展乃我國之重要政策方向,然我國綠建築之申請自106年至110年皆以公部門居多,且私部門之申請數占總體綠建築之百分比亦有連年下降之趨勢(106年43.57%、107年42.16%、108年37.87%、109年36.38%、110年36.43%),顯見我國推動私有綠建築之業務仍有加強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建築研究所就如何有效推廣綠建築之興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五、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7%即為高齡化社會,我國自民國82年即邁入高齡化社會,於107年達高齡社會標準,而依據行政院統計﹐我國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也就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20%。且109年我國首度呈現生死交叉,死亡人數首度超越新生兒人數,正式進入人口負成長環境,其顯示未來將有許多高齡者將獨居,或無年經勞動力。

而我國自101年推動智慧住宅,卻至106年才首次針對高齡者安居敬老環境進行研究調查,其主要研究結果為有關高齡者智慧科技的相關研究多集中於老人福祉科技,主要由輔具(物)的開發協助老人的行動;遠距醫護與介護機器人。而老人福祉科技研究多以有障礙之老人為智慧介護的對象,但老人並非單一群體,年齡層、經濟能力、性別、居住區域、族群與價值觀等差異都會影響科技的應用狀況。

臺灣長期照顧的整體政策推動係以「長照十年計畫」、「長照服務網計畫」、「長照量能提升計畫」,都是以個體為觀點出發,未見高齡群體共居,或特殊高齡族群群居照護之研究,例如荷蘭或格威村為全球第一個專為失智症患者打造的機能小鎮。爰此,建築研究所應提出針對不同需求之高齡族群研議共居社區概念之可行性研究計畫,以利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之建設與政策準備。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六、因應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依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產業分析,目前全臺過半房屋為屋齡超過30年的無電梯公寓,預估2030年我國對友善銀髮住宅需求量將遠大於供給,而我國現行「長照十年計畫」、「長照服務網計畫」、「長照量能提升計畫」等長照計畫皆為針對身心失能者,未有針對銀髮族設計之服務與住宅規劃,而老人住宅基礎標準化設計、出租宅之獎勵措施、社會住宅針對銀髮族設計相對應空間等,都是尚待規劃的部份,建築研究所應統整所有銀髮生活相應政策,做未來性預估,提出銀髮住宅策略建議。

提案人:林為洲

連署人:吳怡玎 魯明哲

七、現行高齡者智慧科技的推出,多集中於老人福祉,例如以輔具輔助銀髮長者行動,或透過遠距醫療、介護科技等密切觀測長者生命健康,惟高齡社會銀髮族的增加連帶帶動住房需求,加上智慧住宅興起,故才有各式銀髮居住的策略與規劃分析,從青銀共居到老人公寓等,卻是遠遠供不及需。

109年建築研究所提出社會住宅青銀共居公共空間設計原則之研究,研究案例調查中較多針對心理與空間設計做討論,對納入智慧科技之規劃,打造智慧銀髮生活空間討論較少,現也較少社會住宅是以銀髮智慧科技為本建置,考量銀髮族住宅需求盡在眼前,故要求建築研究所針對銀髮智慧社會住宅、老人公寓、青銀共居等與銀髮長者智慧住宅相關之模式進行分析研究,擬定相關配套建議供參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八、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近幾年大力推動綠建築,至今已有超過1萬案評定通過綠建築及候選綠建築。考量全國老舊住宅比例甚高,過半住宅屋齡超過30年,政府亦積極鼓勵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而此類計畫大多須拆除老舊建物,然目前僅鋼筋相對容易回收,恐產生大量廢棄物。

為落實綠建築之實踐,建請建築研究所積極推廣拆除時產生較少廢棄物之建材與建築工法,以利建築生命循環、達到與自然共生之永續目標。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九、目前建築研究所共設有4個實驗中心,分別為:防火實驗中心、材料實驗中心、風雨風洞實驗室及性能實驗中心,然103至110年間,各實驗中心之服務件數與服務收入呈現不穩定狀態,如109年度防火實驗中心、風雨風洞實驗室以及性能實驗中心,服務件數較108年度相比均顯著下降,其下降數分別為72件、27件、48件,雖各實驗室之業務量不免受我國產業發展與民間業者競爭所影響,但建築研究所仍應適時關注產業變化,調整業務策略,以發揮實驗中心之專業功能。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十、近年我國因臺商回流建廠及半導體業者擴大投資等因素,使國內營建業勞務需求大增,然我國現今又同時面臨高齡化與少子化之衝擊,致使營建業飽受缺工所苦,故我國營建產業亟待轉型升級。建築研究所為我國建築發展之官方機構,其主要任務乃提高營建技術水準及健全都市發展計畫,故建築研究所應針對缺工之現況,積極推廣符合我國營建業所需之跨域聯結GIS、IOT物聯網、A.I.人工智慧、VR虛擬實境、AR擴充實境等資訊技術,用以降低營造勞務需求,並藉此提昇營建產業整體效率及品質。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十一、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環境控制」編列「創新循環綠建築環境科技計畫」1,652萬6千元、辦理「智慧綠建築法規研究與人員培訓業務」4,477萬5千元,以辦理推廣「綠建築」業務。

為提升國內綠建築技術,建築研究所參酌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之「綠建築評估制度」,針對:(1)「基地綠化」(2)「基地保水」(3)「水資源」(4)「日常節能」(5)「二氧化碳減量」(6)「廢棄物減量」(7)「污水垃圾改善」(8)「生物多樣性」(9)「室內環境」九大評估範疇,以作為我國最新綠建築評估主軸,檢視建築物是否符合「綠建築標準」。申請人依「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規定,就其適用類別提出申請。為鼓勵業界在規劃設計階段即導入綠建築手法,將建築物所處階段分類,尚在施工中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已完工之新建或既有建築物申請「綠建築標章」。

但是,經統計發現,近幾年公部門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件數,常大於私部門申請件數,而且私部門申請件數之占比,由106年度、107年度超過4成各為43.57%、42.16%,108至110年度截至8月底分別為37.87%、36.38%及36.43%,不到4成,整體而言,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仍以公部門較多。

公、私部門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統計表

年度

公部門

私部門

合計

件數

%

件數

%

件數

%

106

364

56.43

281

43.57

645

100

107

424

57.84

309

42.16

733

100

108

502

62.13

306

37.87

808

100

109

836

63.62

478

36.38

1,314

100

110

705

63.57

404

36.43

1,109

100

因此,請建築研究所研議擴大鼓勵私部門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措施,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二、111年度建築研究所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安全防災」,其中「獎補助費」編列160萬千元,係為捐助民間團體辦理都市防災有關社區自主關懷與諮詢計畫。經查,預算書中內容過於簡略,未有其他行政(或招標)流程,且難以看出其實際效益。爰請建築研究所提供近5年補助單位名單並檢附行政作業流程相關資料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12月30日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決議: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5項 警政署及所屬1,516萬3千元,照列。

第66項 中央警察大學646萬2千元,照列。

第67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68項 役政署10萬元,照列。

第69項 移民署2億8,631萬元,照列。

第71項 空中勤務總隊299萬3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8項 警政署及所屬1,585萬4千元,照列。

第59項 中央警察大學529萬4千元,照列

第60項 消防署及所屬5,881萬元,照列。

第61項 移民署19億4,636萬2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506萬8千元,照列。

第79項 中央警察大學249萬元,照列。

第80項 消防署及所屬271萬9千元,照列。

第81項 役政署,無列數。

第82項 移民署307萬6千元,照列。

第84項 空中勤務總隊73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3,986萬6千元,照列。

第79項 中央警察大學1,138萬1千元,照列。

第80項 消防署及所屬4萬8千元,照列。

第81項 役政署16萬7千元,照列。

第82項 移民署146萬2千元,照列。

第84項 空中勤務總隊30萬2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225億7,838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鑒於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於去年12月在立法院回應立委質詢時,謊稱屏東縣信功肉品支持萊豬,但遭業者澄清無此說法後,顯然是公然造謠散播假訊息,然此案經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未符合調查程序約談被告即送由簡易庭裁定,當庭宣判不符調查程序已被裁定不受理。爾後,如行政高官散播不實謠言警政單位卻不調查、不受理皆以此種方式辦理,恐讓警方公信力蕩然無存。爰決議要求警政署針對查察假訊息、散播不實謠言之案件,妥適處理,並於兩週內提出書面具體執行計畫與未來規劃,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90項:

一、警政署111年度單位預算科目「獎金」編列31億1,503萬8千元,較110年度所編30億3,129萬7千元,增列8,374萬1千元。

經查警政署109年度預算,「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編列3億元,決算數2億6,653萬0,200元;「機場、商港貨櫃安檢諮詢工作獎金」編列163萬3千元,決算數139萬1,200元;「基層員警工作績優獎勵金」編列5,000萬元,決算數4,997萬4,900元。可見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率有落差。

又111年度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編列3億元,較110年度2億6,454萬元6千元增列3,545萬4千元。惟考量近來許多大型活動因受疫情影響延宕或取消辦理,又該計畫科目說明並未詳細列舉111年增列該筆經費係為執行辦理哪些大型活動,故警政署應審慎研議111年度相關大型活動如期舉辦之可行性,評估是否有增加獎金之需要,並應針對各計畫科目所增列之內容如實明列。

為撙節預算避免浮編濫發,爰此,凍結1,000萬元,俟警政署就109年度獎金預算執行率不彰部分進行通盤檢討,針對實際需求研議增列獎金經費之必要,並針對111年增列獎金之原因提出具體計畫及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二、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國外旅費」、「派員出國計畫」共計編列1,495萬元,凍結百分之二十,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225億7,838萬1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048萬3千元。警政署編列派員出國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國際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二)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225億7,838萬1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048萬3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225億7,838萬1千元,其中「國外旅費」原列1,048萬3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以致相關國際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跨國會議目前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基此,為撙節開支、避免浮編,故應審慎評估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及所屬就111年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仍須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做出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四)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7,449萬2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74萬5千元,辦理赴美參加反恐演訓、赴泰國國際執法學院受訓、2022年第19屆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疫情仍未趨緩,請警政署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考察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審酌國際疫情情勢,以書面方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五)

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又起,全球防疫又進入高規格措施,為免國外交流造成人員健康風險,更因為出入境防疫規定可能造成人員隔離以致上班人力的緊縮,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減緩後提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六)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8,681萬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4萬9千元,辦理參加世界應急通訊大會。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建請警政署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考察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七)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編列741萬9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八)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計畫」23項,合計741萬9千元,其中包含考察計畫1項7萬6千元、訪問計畫4項94萬2千元、會議計畫6項193萬4千元、進修計畫1項208萬1千元、研究計畫8項217萬8千元、實習計畫3項20萬8千元,然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趨於穩定之際,又出現新冠變異株Omicron,增加防疫之困難度。為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避免國內疫情有感染擴散之虞,政府各項出國計畫仍應以視訊方式參與國際活動或會議為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於穩定或評估有其出國之必要,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林為洲 林思銘

三、

查110年9月一位警察開著警車,疑似開車技術不熟,高速自撞路邊變電箱,整輛警車當場翻覆路中四輪朝天,車上兩名警員受傷送醫;同月,一名警察執勤途中因搶快違規左轉,導致直行的機車騎士閃避不及當場被撞飛重傷,顱內出血送進加護病房;7月,高雄一名警察開著警車,轉彎、變換車道都沒打方向燈,迴轉時也未注意來車,讓後面的騎士差點發生意外。警察騎乘機車或駕駛車輛趕赴現場、追捕嫌犯、社區巡邏等執行勤務,發生事故,造成警察同仁或是民眾受傷甚至不幸身亡的案例,層出不窮。

騎乘汽機車為警察執行勤務之必備技能,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亦設置考取汽機車駕照為畢業門檻。然觀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機車及汽車駕駛訓練課程發現,警專學生竟須用假日時間及自費考取駕照,才可以開始上學校開的進階駕訓課程。更甚,警專學生在校兩年時間,受到的機車訓練時數是7.5小時,其中1.5小時還是室內講習,真正實際演練僅6小時;汽車部分的訓練則更少,警專學生只有4小時進階訓練,其中1.5是室內講習,真正實際演練僅2.5小時。

為提升警察駕車技能及道路公共安全,爰對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9億1,075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提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機車及汽車駕駛課程精進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四、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5,449萬8千元,該計畫係推行警政署各項業務基本行政工作業務所需經費,據查,辦理治安滿意度調查經費編列610萬6千元,然近期發生多起無辜民眾僅因行車糾紛就被持棒球棒攻擊住院甚至命危,全國治安亮紅燈,讓國人非常憂心,且預算書中並未看到此調查之具體成果及檢討改進措施,爰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針對如何加強調查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五、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共編列3億9,757萬元。近年來我國重大槍擊案件頻傳,足見我國政府對於非法槍枝之走私、販運、製造等相關管制與查緝顯有改善空間。爰此,為維護社會秩序,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凍結1,000萬元,俟警政署針對如何有效管制非法槍枝,並藉此杜絕槍擊案件之發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六、

依據警察機關防彈裝備配賦基準第2點規定,警察機關實際擔任外勤工作的員警,每人都要配發一件防彈背心,防彈背心規定5年就要汰換,根據107年統計全國防彈背心不足數已經有5,297件,然後108年109年要屆期的背心也需要更換,所以在108年規劃新購5萬2,359件的防彈背心,卻因為抗彈測試未通過所以無法驗收,以致到109年11月已經屆期要汰換的防彈背心不能換新,短缺的數量高達1萬1,677件,這部分更是對於員警的執勤安全有莫大的威脅。為保障所有執勤員警的人身安全,爰凍結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備應變措施、社會治安維護及國際警察合作」之「業務費」預算5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七、

111年度警政署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編列1億8,903萬7千元,係維護警察風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員警考核規劃等業務,據查,包含端正警察風紀工作績優獎勵金及端正政風樹立廉潔工作獎勵金共編列554萬6千元,然近期陸續發生員警涉嫌貪污、調包毒品黑吃黑,更發生北市松山分局「黑衣人之亂」案件等,重創警察形象;上述事件層出不窮,顯見獎勵金制度未能有效加強警察之風紀,爰凍結20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八、

111年度警政署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4,082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7,449萬2千元,其中「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4,082萬3千元,較110年度增列汰補員警執勤及訓練用子彈等經費934萬1千元。

經查105至109年度辦理警察人員手槍訓練執行情形,應射擊數介於1,050萬餘發至1,205萬餘發,實際射擊數介於958萬餘發至1,088萬餘發,占應射擊數之比率達到90%以上。惟110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射擊數僅511萬餘發,占應射擊數797萬餘發之比率為64%,執行率過低難以發揮預期效益及達成計畫目標,恐有浪費訓練資源之虞。且歷年辦理警察人員手槍訓練應射擊數之比率最高僅達92.23%,恐無再增列訓練用子彈經費之必要。據警政署說明,比率過低係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相關勤務及訓練已於110年7月開始恢復。

考量近來屢傳警察用槍爭議,為避免警察使用槍械執法過當,且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落實術科訓練,以精進執勤技能,故武器射擊技術實為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警察人員射擊訓練於疫情趨緩後應盡速加強辦理。考量汰補員警執勤及訓練用子彈經費歷年皆有編列相關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請警政署就實際射擊需求及用量審慎評估增列訓練用子彈經費之必要,並俟警政署就加強人員術科訓練以提升射擊能力、保障執勤安全提出檢討及具體改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二)

鑒於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警察代訓機關受訓學員及各警察機關配賦PPQ M2型手槍人員,均須依「內政部警政署PPQ M2型手槍換裝訓練實施計畫」之規定取得槍證;然警察人員之PPQ M2型手槍教育訓練,係由警政署所屬各機關手槍教育訓練統籌辦理並核發槍證,其目的在使員警分發後,受分發單位無須再進行訓練檢測,即可配槍執行勤務。惟查,警政署所屬部分機關有重複核發PPQ M2槍證情形,其中109年尤以保六總隊重複核發比率高達62.65%,最為嚴重;為避免政府訓練資源之浪費,爰要求警政署應就槍證重複核發之情況,加強勾稽所屬各機關員警手槍受訓、核證等資料,並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九、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7,449萬2千元,其中「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之「業務費」1億4,065萬7千元,辦理警察機關武器彈藥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保養檢查,警用車輛維修養護,員警服裝籌製、配發及管理。惟立法委員羅美玲於2021年5月13日曾質詢警政署針對消耗性公費裝備的配發方式,建請研議儲值卡方式,核配額度後至供售站採購,經多次聯絡均無回復,實有徒增浪費之嫌,允宜檢討改善,爰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十、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1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17萬7千元。先前我國警務人員於巡察時對一般民眾違法盤查,除使其基本權利遭受重大侵害外,亦重創警界形象。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如何強化警察之勤務教育,藉此避免一般民眾遭受無端侵害,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二)

鑒於警察人員之教育訓練,攸關員警執行勤務時身體及生命安全,若未落實管控及訓練量未臻適足,除影響訓練成效外,對於勤務之執行亦恐無法落實,並有效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然查,警政署辦理警察人員養成教育,105至109年度學科應訓練人數介於6萬0,688人至6萬6,355人之間,其中未訓人數及未及格人數以107年度最多,分別為1,077人及290人,未訓比率及未及格比率分別為1.68%及0.46%;術科應訓練人數介於5萬8,996人至6萬7,096人之間,其中未訓人數以108年度最多,達2,596人,未訓比率3.91%,未及格人數以109年度994人最多,未及格比率1.53%,為近3年度最高;為強化員警訓練成效及勤務之執行,爰要求警政署應就員警學術科教育訓練,加強員警相關訓練,以維護員警執勤安全,並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連署人:林為洲 林思銘

(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17萬7千元。為強化治安治理提升警察學能、落實執行警察各項教育訓練、提升警察執法能力,警政署辦理警察人員養成教育等計畫,課程內容包含警察學科及技能等。惟109年度員警術科訓練未及格比率為近3年最高達994人。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強相關教育訓練計畫以優化警力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十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電子處理警政資料」編列1億3,653萬4千元,有鑒於近年網路犯罪頻繁,不論是網路詐騙、deepfake換臉事件、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個資外洩遭竊取等,顯見使用網路犯罪已成為趨勢,必須即刻加強網路資安及相關人員訓練,以減少類似案件再次發生。然據查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厚植刑事科技研發能量計畫(資安攻防演練場域建置及人才培育子計畫)共編列491萬5千元,然預算說明過於簡略,看不出具體成效;另外,如何與科技部共同執行此計畫,亦未詳細說明。爰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十二、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項下「有線及無線電訊電路工作」編列4億4,206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8,681萬元,其中「有線及無線電訊電路工作」編列4億4,206萬元,凍結該項預算,有鑑於近期對岸加大對臺灣壓力,大約每月發生2千萬至4千萬次的網路攻擊行動,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資通安全教育規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二)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8,681萬元,其中「有線及無線電訊電路工作」編列4億4,206萬元。為增進整體警用電路通訊品質,強化防情設施及治安維護,進而提升犯罪偵防工作效能,警政署辦理防情管制、資通安全教育等業務。惟根據國際報導,中國加大對臺的壓力,大約每月發生2千萬至4千萬次的網路攻擊行動,迫使臺灣面對嚴重的網路攻擊戰。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資通安全教育加強訓練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8,681萬元,項下「有線及無線電訊電路工作」編列4億4,206萬元,其中「警用無線電汰換更新中程計畫」續編第3年經費3億6,869萬3千元,較110年度增列1億4,001萬9千元,係辦理警用無線電通訊系統建置及站臺架設等經費。

經查警政署規劃各警察機關手攜機及車裝臺等無線電終端設備分配數量,計畫分配數與執勤實際使用數有所落差,109年計畫分配數手攜機為6,042臺、車裝臺1,176臺,執勤實際使用數手攜機3,218臺、車裝臺657臺。惟經實地查核,部分中央警察機關因勤務屬性使用率偏低,配置之手攜機及車裝臺超逾實際使用需求,導致有長期閒置庫房情形。

警政署雖已修正「各警察機關機動無線電話配賦基準」及重新調查各警察機關手攜機、車裝臺配置數量。為要求警政署針對警用無線電汰換更新中程計畫重行檢討配置事宜,避免部分中央警察機關之無線電終端設備數量已超逾應勤需求數量,造成資源之浪費,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重新檢討並規劃配發數量俾符合各機關之實際需求及資源合理配置,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十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4億6,522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編列4億6,522萬2千元,項下「保一機動警力及訓練」編列1億5,226萬8千元,其中辦理反恐訓練中心維運等工作所需經費1,391萬1千元。

行政院為加強國內治安機關反恐技能訓練,核定警政署籌設反恐訓練中心,並匡列經費5億5,000萬元,建置模擬城鎮訓練場、半開放式人質營救及攻堅訓練場、反恐戰鬥訓練場、攀升及垂降訓練場等7項設施,該中心於106年3月正式啟用,為我國最重要之反恐演練及訓練場地。經查反恐訓練中心成立已逾4年,迄至109年11月底,營運總日數計960日(上班日),辦理有關反恐聯合演習、訓練之使用日數38日,僅占營運總日數之3.96%,顯示反恐訓練中心各訓練設施用於反恐演習、訓練日數偏低。此外,有關反恐聯合演習部分,106至109年度各辦理1場、1場、2場、0場,總計4場共4日,恐未盡符合反恐訓練中心設施建置目的。警政署對此表示,反恐訓練中心場域著重於反恐菁英訓練,非一般員警常年訓練。

警政署應持續規劃於該中心辦理反恐演訓,及保一總隊維安特勤隊與縣市特殊任務警力聯合演訓,強化中央與地方合作默契,並邀請國內特勤友軍單位與鄰近市縣政府警察局,善加運用反恐訓練中心辦理移地訓練或演訓。爰此,為精進我國反恐能量,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提升反恐訓練中心演訓之使用率及增加交流觀摩機會,研議改善方案及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二)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保安警察警勤管理」編列7,117萬元。109年度行政院指示警政署針對林木、山老鼠防制、資料收集、危險防制、盜伐木疏運、颱風天漂流木流放等事項進行加強規劃。惟近來更增加國際移工盜伐集團,於我國山林盜伐珍貴林木,已成為國安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盜伐集團加強查緝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十四、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項下「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編列2億7,334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警政署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2億8,426萬7千元,其中「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編列2億7,334萬6千元,係為加強國道公路交通秩序之維護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等事宜,以減少國道公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

經查110年1至11月國道公路警察局轄線共發生2萬9,185件交通事故,A1類交通事故發生58件、死亡63人、受傷81人,較109年同期發生43件、死亡49人、受傷59人,增加15件、死亡增加14人、受傷增加22人;A2類發生2,178件,較109年同期增加139件(增加6.8%)。

為減少國道公路交通事故及傷亡,國道公路警察局應針對超速、超載、裝載不穩妥、逃磅、胎紋不符規定、未繫安全帶、任意變換車道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等違規項目,研議加強執法取締;此外配合交通部110年首度將交通安全活動擴大到10月的「交通安全月」,國道公路警察局應跨部會與交通部共同研議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以提升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此外,除了攔查取締以外,國道公路警察局應與高速公路局持續研議推動科技執法設備建置,以降低國道警察的風險暴露並確保員警執勤之人身安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降低國道公路交通事故以及精進國道警察之執勤安全提出改善方案及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二)

111年度警政署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編列2億8,426萬7千元,其中「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編列2億7,334萬6千元。目前國道警察局所屬單位租用9輛緩撞車,並配合事故處理小組22輛共計31組,經警政署評估尚符值勤需求。而經高速公路局統計,109年國道施工及事故處理緩撞車遭撞之交通事故件數為80件,截止110年10月底為59件,凸顯國道警察處理交通事故之安全風險及緩撞車保護之必要性,且鑑於109年國道A2、A3類交通事故整體肇事率分別為0.0671件/mvk及0.9608件/mvk,皆高於近5年平均狀況(A2:0.0602件/mvk;A3:0.8149件/mvk),警政署應持續盤點緩撞車之需求量及相應改善作為,提升警民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十五、

111年度警政署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項下「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工作經費」編列2億3,696萬6千元,近來國道大貨車車禍頻傳,事後更發現出現超載問題,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近5年來已有約3成違規超載車輛行駛國道,應罰卻未裁處近3億元罰款,監察院於110年3月通過糾正交通部及警政署。

為加強取締國道車輛違規超載並減少車禍死亡案件,爰凍結100萬元,要求警政署依監察院糾正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道交通事故案件改善檢討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十六、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2億8,133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7億5,695萬9千元,其中「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2億8,133萬9千元,係辦理預防犯罪宣導、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等所需經費,以達到阻絕詐欺犯罪源頭。

鑒於疫情期間詐騙集團卻越發活躍,詐騙金額與件數屢創新高。110年因股票投資市場交易熱絡導致投資詐騙更趨猖狂,截至110年8月為止「投資詐欺」通報累積將近3,000件,較109年同期增加近87%,其中1至7月前5類詐騙案件財損數已高達18億9,378萬餘元,而投資詐騙就占了8億9,820萬餘元,可見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成效不彰、且民眾防詐意識有待加強。

經查常見的詐騙手法如發送簡訊邀請加line、在匿名股票社群app張貼宣傳廣告等,手段可說是層出不窮、不斷進化,對此警政署應即時掌握並積極防堵,除了加強執法及預防詐欺犯罪,警政署也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強化跨部會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從上游來封鎖詐騙集團的作為以有效阻斷犯罪金流。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加強165反詐騙專線之宣導以提升民眾防詐騙意識;以及網路時代為加強資安防護,警政署及相關單位應共同研議於網頁或APP等介面強化個人驗證機制並加註防詐警語標示以警示民眾,請警政署針對詐騙防範之精進、及有效降低詐騙提出改善方案及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二)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7億5,695萬9千元,其中「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2億8,133萬9千元,係包含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少年偏差行為輔導業務,編列第1年經費5,160萬1千元,補助各地方政府。

經查109年警察機關查緝毒品概況,毒品嫌疑犯人數共計4萬7,779人,依年齡層分,成年、青年及少年嫌疑犯分占88.31%、9.70%及1.99%。又犯罪人口率(每10萬人口嫌疑犯人數)以青年270.13人最多,成年231.74人居次,少年73.69人居第3;與上年比較,少年及青年犯罪人口率增加。

毒品問題往往衍生出暴力、竊盜、槍枝犯罪等治安問題,對家庭與社會都是沉重的負擔。近年來毒品侵入校園日趨嚴重,目前警政署雖已編列「無毒校園專責警力」支援地方分局偵查隊,專責針對防制校園毒品、打擊少年藥頭,然為防制新興毒品危害青年學子,刑事警察局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應規劃將反毒作為列入少年偏差行為輔導業務,以建構校園無毒防護網。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針對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提出強化校園反毒、青少年毒品防制計畫、對青少年施用毒品高危險族群進行干預之具體規劃及作法,以落實溯源查緝販毒之校園藥頭,即時關懷涉毒青少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7億5,695萬9千元,其中「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2億8,133萬9千元。我國於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等,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惟近年度中國大陸對我國共同打擊犯罪之各項要求配合度低,案件協查及合作偵辦件數逐年遞減。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十七、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2億8,133萬9千元(包含「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7億5,695萬9千元,其中「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2億8,133萬9千元,包含「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共174萬4千元。

近來許多刑案犯罪嫌疑人皆潛逃對岸,經查兩岸依互助協議共同合作打擊犯罪,惟中國大陸對於我國情資協助請求配合度不高,警政署提供106至110年8月底,兩岸人犯遣送情形,我國每年通報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均逾百人,惟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多未及我國通報人數之半。110年度截至8月底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36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0人,可見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不彰。

又106至110年8月,兩岸近年跨境合作偵辦案件情形,除106年度為37件外,107至109年度介於1件至7件之間,而110年度僅1件。鑒於近年來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仍盛行,且時有跨第三地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均嚴重影響我國形象,兩岸實有加強合作查緝之需要。

再者,相較我國協助中國大陸提供犯罪情資,中國大陸對於我國情資協助請求配合度不高。106至110年8月雙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及配合提供情資情形,每年我國請求提供犯罪情資數百件,而中國大陸配合提供情資僅數十件,109年度犯罪情資提供件數占總請求件數比率僅6.56%,可見中國無意配合。

警政署111年度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惟近年度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顯然不具成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管碧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其中「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編列174萬4千元。兩岸於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然目前兩岸關係處於低盪狀態,相較我方協助中國大陸提供犯罪情資,對岸對於我方情資協助請求配合度不高,以至該計畫執行成效不彰,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該計畫係依兩岸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等事項,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然查,近年來我國通報中國大陸而遣送回臺人犯數偏低、兩岸跨境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依舊盛行,惟近年度中國大陸對我國共同打擊犯罪之各項要求配合度不高;為遏止兩岸跨境犯罪行為,爰要求警政署應積極研議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以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並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十八、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編列7億5,695萬9千元,其中「充實刑事警察設備」編列2億2,667萬4千元,包含辦理「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厚植刑事科技研發能量計畫(雲端資安聯防整合系統子計畫)」2,549萬9千元。

鑒於110年度「AI犯罪偵查溯源分析系統建置子計畫」,係建置偵查資料調閱及整合平臺,將各警政系統個案偵查所得資料進行系統性彙整及關聯分析,達到應用AI科技,強化犯罪偵查實力。111年度「雲端資安聯防整合系統子計畫」,係結合「雲端團隊協作平臺」提供執法員警雲端實作環境,藉此強化資安偵測技術,迅速追查駭侵來源,以加強網路雲端犯罪偵查技術、提升資安事件溯源追蹤能力。

國內接連發生政府機關、企業個資外洩及勒索病毒等資安事件,顯示國際駭客猖獗,政府單位一天遭駭客攻擊與掃描更高達500萬次。經查行政院109年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政府機關通報類型比率,其中「非法入侵」占事件通報類型68.76%為最大宗;而109年通報事件中央機關占49.24%、地方機關則占50.76%,可見有強化政府資安防禦措施之必要。

又110年1-6月詐欺案件發生數計1萬1,447件,較109年同期增加446件,其中,詐欺案件破獲率99.86%,卻較109年同期減少2.44個百分點,其中投資詐欺、解除分期付款詐欺(ATM)、假網路拍賣(購物)、佯稱代辦貸款等犯罪破獲率皆較109年同期減少。

資安即是國安,面對網路犯罪手法日益變化且複雜,警政署應提升警察機關資安案件偵查及數位鑑識效能,落實機關資安防護及資安情資彙整,以強化政府整體資安防護作為;此外各種詐騙氾濫,尤其跨國詐騙更提升犯罪偵查之困難度,警政署應應用AI科技,強化犯罪偵查實力,確切掌握犯嫌身分及其他共犯背景,俾利提升整體偵查溯源能量。

爰此,凍結200萬元,俟警政署針對辦理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提出強化查緝能量之具體作為,以降低駭客攻擊之風險與提高詐欺犯罪破獲率,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十九、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項下「基本教學訓輔工作」編列3億4,789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警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項下「基本教學訓輔工作」編列3億4,789萬元,透過學術及實務訓練,協助警察習得相關技能。

從109年開始,各縣市相繼成立無人機隊,運用於交通觀測、治安偵查、大型活動維安及整合現有影音即時傳送系統,在疫情下亦配合協助防疫勤務。惟警政署並未有無人機訓練課程,僅輔導相關單位考取證照,然警用無人機與民用無人機擔負任務有所區別,警政署應另行規劃訓練,以應付未來業務需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7目「初級警察教育」項下「基本教學訓輔工作」編列3億4,789萬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為培養我國警力之重要管道,在校期間所習相關課程,攸關員警職能發展及執法成效,課程規劃允宜結合理論跟實務,學科及術科學習應各有適當比例等,以保障員警執勤安全並能有效維護治安,爰凍結該項預算,請警政署針對優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警力養成相關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二十、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之「充實警政設備」編列2億5,174萬7千元,汰購警察值勤裝備及辦公室設備。

惟近期隨機傷人事件層出不窮,襲警頻傳,以臺中市為例,依據臺中市警察局統計,平均每年皆發生破百件的警察遇襲事件。導致員警於執勤時受傷和死亡的案例時有所聞。然111年編列警察裝備之預算數較110年減少1億3,178萬,為保障警察執法安全,應加強基層員警的防護配備。爰凍結20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警察裝備更新預算數較去年減編緣故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廿一、

有鑒於近日暴力事件、超商店員被攻擊、槍擊案事件頻繁,警政署近日推出110視訊報案app,並宣導民眾遇到危險時能即時使用,撥出視訊後員警能在5分鐘內趕到現場,視訊的內容亦能當作辦案線索。然此app從103年推廣至今,下載數僅95萬人,且多數民眾仍然不知道有這個app的開發,顯示警政署宣導仍待加強。

爰要求警政署1個月內針對「110視訊報案app」如何加強民眾宣導、提升下載人數,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廿二、

鑒於民眾遭受家庭暴力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可以保護您的安全;而聲請保護令的方式,除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外,也可至任何一間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尋求協助。然日前彰化縣發生一起母子遭受其丈夫長期暴力施虐,該受害女子三度報警及透過網紅爆料才讓案情曝光,惟該事件除探討縣政府社會安全網是否發揮功能外,也需追究警察局受理報案程序之違失。為避免民眾遭受家庭暴力求救無門,爰要求警政署應就受害民眾聲請保護令後之積極作為,提出通盤檢討及改進計畫,並通令各縣市警察局及派出所配合辦理,務使受害民眾可免於再受暴之恐懼,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廿三、

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107至110年3月Al類道路交通事故酒駕肇事死亡及受傷人數,107年死亡人數100人、受傷人數41人,108年死亡人數149人、受傷人數44人,109年死亡人數151人、受傷人數51人,110年1至3月死亡人數36人、受傷人數20人,可見死亡人數逐年攀高,警政署及各縣市警察局交通及酒駕勤務仍有待加強之處,為保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爰要求警政署應就A1類道路交通事故酒駕肇事死亡人數比例過高之現象,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進計畫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廿四、

經查警政署所轄之警光會館,自民國105至109年度之收入預算均為373萬4千元,惟其實際決算數僅介於176萬3千元至306萬4千元間,連年高估之預算收入。此外,警光會館虧損金額似有擴大趨勢,自105年之29萬6千元,提升至109年之152萬4千元,警政署對此應針對如何遏止警光會館之虧損,研擬可行且有效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廿五、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科目「獎金」編列31億1, 503萬8千元,較110年度所編30億3,129萬7千元,增列8,374萬1千元。

經查警政署109年度預算,「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編列3億元,決算數2億6,653萬200元;「機場、商港貨櫃安檢諮詢工作獎金」編列163萬3千元,決算數139萬1,200元;「基層員警工作績優獎勵金」編列5,000萬元,決算數4,997萬4,900元。可見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率有落差。

又111年度警察機關執行大型活動或重要勤務人員獎勵金編列3億元,較110年度2億6,454萬元6千元增列3,545萬4千元。惟考量近來許多大型活動因受疫情影響延宕或取消辦理,又該計畫科目說明並未詳細列舉111年增列該筆經費係為執行辦理哪些大型活動,故警政署應審慎研議111年度相關大型活動如期舉辦之可行性,評估是否有增加獎金之需要,並應針對各計畫科目所增列之內容如實明列。

為撙節預算避免浮編濫發,請警政署就109年度獎金預算執行率不彰部分進行通盤檢討,針對實際需求研議增列獎金經費之必要,並針對111年增列獎金之原因提出具體計畫及說明,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廿六、

警政署111年度中央警察機關之預算員額為1萬7,427人,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員額為6萬443人,合計7萬7,870人,110年7月底員警缺額3,360人,較108年底員警缺額1,773人,增加1,578人(89.51%),缺額呈現擴大趨勢。另外,全國員警平均退休年齡從104年度之51.89歲,來到110年7月底之56.30歲,增加4.41歲(8.50%),顯示員警平均退休年齡逐年提高。爰此,請警政署就強化人力資源配置、妥適分配勤務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廿七、

111年度中央警察機關之預算員額為1萬7,427人,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員額為6萬443人,合計7萬7,870人。惟員警缺額逐年增加,預算員額未能足額進用,110年7月底員警缺額3,360人,缺額人數逐年增多;又員警平均退休年齡由104年度之51.89歲,增為110年7月底之56.30歲,顯示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提高。鑒於維持警政勤務與警力負擔之合理平衡,請警政署優化勤務及人力資源分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廿八、

經查警政署員警缺額逐年增加,108年缺額1,773人、109年缺額2,800人、110年缺額3,360人,但警察所涉之業務卻連年攀升,可見員警之負擔必日益加劇;此外,員警退休之年齡亦有攀升趨勢,自104年平均退休年齡51.89歲,提升至110年56.30歲,顯見員警之高齡化趨勢,此況恐造成警力之弱化,亦對治安維護有不良且深遠之影響。爰此,警政署應盡速協調有關單位,共擬員警缺額擴大以及高齡化之因應措施,以保社會治安之永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廿九.、

據查中央警察機關111年度之預算員額為1萬7,427人,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員額為6萬443人,合計7萬7,870人,然從實際招募情況來看,警察缺額逐年增加,110年7月底員警仍缺額3,360人。惟警政署編列人事費卻從110年度的172億7,021萬7千元增加為178億1,800萬5千元,忽視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的狀況。

為避免人力空窗導致治安問題孳生,同時導致基層警力業務難以負荷,爰決議要求警政署研擬改善方案,降低警察缺額逐年擴大,2週內提供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三十、

111年度中央警察機關之預算員額為1萬7,427人,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員額為6萬443人,合計7萬7,870人,與110年度相同,有鑑於員警缺額逐年增加,預算員額未能足額進用,110年7月底員警缺額3,360人,較108年底員警缺額1,773人,增加1,578人(89.51%),缺額呈現擴大趨勢。

另外全國員警退休人數由104年度之3,238人,減為109年度之1,840人,減少1,418人,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退休人數為634人,惟員警平均退休年齡由104年度之51.89歲,增為110年7月底之56.30歲,增加4.41歲(8.50%),顯示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提高,允宜妥適分配勤務,以發揮優勢警力。爰請警政署定期檢討基層員警缺額及退休年齡議題,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卅一、 警政署員警缺額逐年增加,預算員額未能足額進用,110年7月底員警缺額3,360人,較108年底員警缺額1,773人,增加1,578人,缺額呈現擴大趨勢;且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提高,建請警政署強化人力配置及妥善分配勤務,讓現有警力發揮至最大優勢。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 湯蕙禎 莊瑞雄

卅二、

鑒於107年7月實施年改後,警察出現延退潮,導致警察人力新陳代謝不足、功能面臨挑戰;然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編列人事費178億1,800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172億7,021萬7千元,增加5億4,778萬8千元,惟預算員額未能足額進用,致員警缺額擴大;經查,全國員警退休人數由104年度之3,238人,減為109年度之1,840人,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退休人數為634人,而員警平均退休年齡由104年度51.89歲,增為110年7月底56.3歲,顯見員警平均退休年齡大為提高。為避免警察高齡化造成警力弱化,爰要求警政署應就員警缺額及高年齡化等問題,逐年增補缺額並強化人力資源配置、勤務分配,以發揮優勢警力,保障民眾身家財產安全。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卅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有鑑於警察業務中家庭暴力防治、性別暴力、少年事件案件數屢屢上升,且未來預計將增加跟蹤騷擾防制及性私密影像保護之業務,家庭暴力防治、婦幼、少年之中央地方專責單位,宜建立嚴格證照制度、久任職務制度並適度提升職務列等人事制度改革:一、擔任家防婦幼少年專責單位職務者,應要求其受專業訓練認證,並適時定期重新訓練。二、前述職務應鼓勵久任,適度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職務輪調之規定,並考慮研修排除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危勞職務提前退休之規定。三、前述職務應適度提升職等,比照現行各地方警察機關刑事、保安、交通大隊長,列警監四階職務。爰由警政署參照辦理,並就前述三點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卅四、

有鑑於警察相關職務列危勞職務,相關法制最早出現在民國65年,惟少有整體檢討,報載縣市警局局長不屬危勞職務,其下之副分局長反而屬危勞職務,設計是否合理啟人疑竇。另外,106至109年警察退休人數為:1,384人、1,387人、1,437人、1,840人,均低於2,000人,可見年改政策延退效應業已浮現,影響所及導致許多資深警察紛紛申請調職內勤非危勞職務,以求較佳之退休後待遇。考諸上述危勞職務長久未整體檢討調整、延退效應發生導致許多資深警察申請調動內勤,以求得以任職非危勞職務,警察危勞職務之認定有系統性檢討之必要。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整體盤點警察人員危勞職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卅五、

移民署人員終於在110年11月納入比照國軍之醫療照護,加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該方案適用對象之規定:「上開(一)及(二)退休人員須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任職滿10年以上」,稽其文字意指,在上述警消海移空等機關綜合累計滿10年服務年資者,亦應有其適用,然而移民署實務認定上卻框限在移民機關服務之年資,因移民署經歷過改制,有相當人員係由警察機關移撥而來,因此對移民人員適用本方案特別不公平,宜予檢討改善,納入所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之年資。警政署為該方案之法規主管機關,宜予檢討改善執行情形。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年資採計認定之改善,於3個月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卅六、

行政院為加強國內治安機關反恐技能訓練,斥資5.5億元籌設警政署反恐訓練中心,審計部109年總決算審查報告指出,反恐訓練中心106年3月21日啟用以來至109年11月底,在營運總日數960日中,有關反恐聯合演習、訓練的使用日數僅38日,僅占3.96%,顯示該中心用於反恐演訓日數偏低;另外,啟用3年半來,有關反恐聯合演習只有執行4場次,未盡符合反恐訓練設施建置目的。警政署未能檢討發揮防恐中心功能,達到提昇整體防恐能力之效能,亟待檢討改進。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並提出相關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卅七、

警政署於111年「警政業務」工作計畫,預計召訓保安、社區巡守、安全維護、交通助理備役役男300人,然人數過少,國家陷入危難,預備人力恐無法有效發揮戰時作用。綜上所述,替代役雖無戰時作戰任務需求,然後勤工作仍須定期召集演訓,爰要求警政署檢討改善,增加備役役男教召頻率及訓練強度,以期有效於戰時進行相對應的勤務,3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卅八、

我國自106年起實施「安居緝毒」專案後,歷年查獲毒品數量均較105年提升,殊值肯定,然109年上半年因疫情影響暫緩執行安居緝毒專案下,毒品中最氾濫之三、四級毒品查獲數量仍與前幾年相去不遠,近年查獲之新興毒品多為三、四級毒品之混合毒品,對於國人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危害甚鉅,仍應加強查緝力道;另,第一級毒品查獲數量創十年新高,顯見毒品氾濫情況十分嚴重,爰要求警政署應研議疫情影響下之查緝毒品方式進行彈性調整,並檢討新興毒品氾濫之原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近5年檢肅毒品數量統計表

單位:公斤

年別

總計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

毒品

第三級

毒品

第四級

毒品

民國105年

4,616

105

1,261

1,230

2,013

民國106年

9,685

102

3,379

2,395

3,808

民國107年

20,597

508

7,485

8,437

4,164

民國108年

15,929

122

2,440

5,083

8,283

民國109年

13,305

644

2,028

3,737

6,896

資料來源:警政署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卅九、

鑒於疫情期間詐騙集團卻越發活躍,詐騙金額與件數屢創新高。110年因股票投資市場交易熱絡導致投資詐騙更趨猖狂,截至110年8月為止「投資詐欺」通報累積將近3,000件,較去年同期增加近87%,其中1至7月前5類詐騙案件財損數已高達18億9,378萬餘元,而投資詐騙就占了8億9,820萬餘元,可見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成效不彰、且民眾防詐意識有待加強。

經查常見的詐騙手法如發送簡訊邀請加line、在匿名股票社群app張貼宣傳廣告等,手段可說是層出不窮、不斷進化,對此警政署應即時掌握並積極防堵,除了加強執法及預防詐欺犯罪,警政署也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強化跨部會之間的聯繫與合作,從上游來封鎖詐騙集團的作為以有效阻斷犯罪金流。

請警政署加強165反詐騙專線之宣導以提升民眾防詐騙意識;以及網路時代為加強資安防護,警政署及相關單位應共同研議於網頁或APP等介面強化個人驗證機制並加註防詐警語標示以警示民眾,以及請警政署以較110年詐騙犯罪案件數降低5%為111年度之目標,提出改善方案及具體作法,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四十、

為防制酒駕,立法院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08年7月起加重酒駕罰則。根據警政署統計,108年酒駕取締件數共9萬1,620件,109年8萬2,626件,110年1月至10月共4萬8,562件,可見酒駕新制施行至今已有修法執行的初步成效。惟110年5月中因為疫情影響全國提升至三級警戒,人車減少外出導致酒駕取締件數急遽下降,6月時僅有1,291件。然8月開始疫情趨緩國內逐步解封,全臺酒駕案件暴增,8月4,936件、9月5,976件、10月4,941件,雖比較109年同期取締件數略有下降,但整體酒駕死亡人數卻未有顯著減少,108年149人、109年151人、110年截至10月136人。考量歲末年終是尾牙聚餐旺季,為確保國人行車及交通安全,避免酒駕案件攀升導致交通或死亡事故發生,請警政署研議運用警政數據,針對易發生酒駕時段及易肇事路段提出決策分析,以有效降低酒駕取締件數與死亡人數為目標,提出強化取締酒駕密度及強度之執法具體作為,以及如何督促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落實執行相關政策,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四十一、

為改善國人交通安全,應促進整合交通安全與肇事相關資料並串聯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與警政署之資料,並促進各式車禍事故數據應更為公開透明,有利於公眾檢視和相關研究單位推展。是故,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應會同衛生福利部、警政署研議資料整合與推動相關必要措施,並參考美國Fatality Analysis Reporting System (FARS)、FHWA Data Programs (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等措施辦理,以釐清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事由與肇因,以提升交通安全性,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十二、

全國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每年超過1千萬件,大部分仍由基層員警逐件開單舉發,形成龐大警力負擔。又告發單處理流程需經採證-製單-寄送-裁決-繳費等流程,更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也需大筆郵資負擔,甚至因郵資預算不足而減少取締開單,影響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效能。我國電子、通訊科技發達並廣泛應用,警政署應參酌開發電子開單傳送通知系統,並配合自動繳費優惠方案,以提高交通違規製單效能,節省人力、物力負擔,並有效改善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就電子開單系統之完整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十三、

鑑於交通執法或事故處理,易因燈光不足而致生二次交通事故,為改善警察與駕駛交通安全,警政署除通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公路總局派遣緩撞車(設備)協助現場安全維護工作外,並研議警察處理夜間車禍需要有發光裝置,燃燒棒或是相類照明之物,以促進往來駕駛安全,並提升警察夜間執行之安全性。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十四、

鑑於當前標線型人行道、實體人行道與騎樓違規使用與占用問題嚴峻,致使民眾對標線行人行道等之行人友善設施之設置意願低落,並嚴重危害我國行人安全,與其他行人友善設施之有效性,亦重創我國整體交通安全與市容,尤其當前高齡化問題嚴峻,應針對輪椅族與行動不便者提供更高保障,警政署應積極落實當前標線型人行道、實體人行道與騎樓違規之取締、舉發措施,以促成整體行人交通安全保障。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十五、

有鑑於民眾對地方警政機關交通執法存有隱匿執法與針對弱勢交通族群、機車駕駛執法之情事,諸如近期新聞報導之「民權大橋近5年來超速被拍照取締超過2萬件,警方常用偷拍陷害機車騎士。臺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坦言,警員在民權大橋上交通執法疑有不當,會檢討改進。」等情事,致使弱勢交通族群對警察執法公正性產生質疑,孳生不必要之困擾。惟交通執法應首重促進交通安全之目的,是故內政部應釐清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事由與肇因,並以提升弱勢交通族群安全性與保障道路使用權益為主,且積極與相關民眾、社會團體溝通,結合透過相關牌面告知,宣傳措施等,以減輕民眾質疑,讓執法有利於交通弱勢族群,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就上述事項檢討以及溝通,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十六、

109年臺南市的派出所警員未依規定受理報案,衍生其後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大學生遭性侵殺害之命案,對此監察院指出,該分局未落實監督與覈實查證機制,核有重大違失,亦凸顯出警政機關為追求刑案破獲率,僅重視績效文化所帶來不良影響,即可能導致承辦員警未依規定受理報案,加諸主管層級如亦僅重視績效文化,基層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故監督機制即難發揮效能而失靈。警政署對本案違失分析後回應如下:受理員警怠惰、有破案壓力;開單規範讓員警有推諉解釋空間;中高層幹部(地方首長)關注轄區刑案數據壓力,促使員警推諉不受理等語。

警政署統計110年1至8月民眾晚上單獨外出活動安全感達83.42%,為歷年調查新高,但近來接連發生超商攻擊案、街頭球棒隊和聚眾暴力、槍殺案件等,人民對社會治安卻是一年比一年還恐慌。造成數據與現實有落差的原因,恐是因為警界長期以來僅關注績效之表現,反而排擠或忽略真正需要處理的警察人力、裝備以及警察執法專業能力等問題。尤其日前發生瑪莎拉蒂惡少案中,員警失職縱放毆打被害人致重傷之現行犯,未依規定緊急逮捕,更讓犯罪嫌疑人有時間滅證串供,不但有吃案的可能,甚至員警的專業能力也被質疑。警察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礎,要遏止治安事件發生,除了不能過度重視案件數據跟績效表現,讓員警可以回歸職責本分,此外也要加強員警專業教育訓練。

請警政署通盤檢討現行績效制度的缺失並予以改善,制定公正透明的績效原則,並且警政署應針對加強員警案件蒐證及偵辦訓練提出具體作為,以提升員警專業及法治知能,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四十七、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執勤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半)失能者應給與「終身照護」,然而因子法法規制定不當,有許多終身照護項目多有缺漏。雖然「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於109年10月23日修正,然而,相關之必要交通費、伙食費未納入,若失能者實際有需求超過一名照顧服務員,依該辦法也未能核銷費用。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就前揭醫療方案完全達成母法「終身照護」之意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四十八、

據報導,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發生員警涉貪案,涉嫌每月收取2至6萬元不等的賄款,透過送禮、招待等方式,換取經營媒介性交易。惟查,近年已發生多起警察行賄案件,嚴重影響警察形象與士氣,警政署作為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爰請警政署研議如何遏止員警貪污事件,以正風氣,於1個月內送交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内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十九、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之業務費其中汰補員警執勤及訓練用子彈經費、購置PPQ M2型手槍零件經費共編列1億2,374萬4千元。經查新進人員如由其他警察單位代訓或調任,將重新實施PPQ M2型手槍訓練及測驗,並再次核發槍證,方准予配執勤,惟警察機關人員調動頻仍,致實際重複訓練,以及重複核發槍證之比率偏高(重複核發比例:保一總隊5.65%、保四總隊3.48%、保五總隊4.03%、保六總隊62.65%)。爰此,為有效運用訓練資源,建請警政署針對如何避免重複訓練以及重複核發,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五十、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256萬2千元用以購置PPQ M2型手槍零件,辦理警察機關武器彈藥之購置、補充及汰換等,然據查,109年統計有部分警察機關重複核發PPQM2型手槍槍證,其中又以保六總隊重複核發比率高達62.65%,致實際重複訓練及重複核發槍證之比例甚高,恐有浪費訓練資源之疑慮,實有檢討之必要,另保一、保四及保五總隊亦有重複核發槍證之情況。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一、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8條規定,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予警察機關;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惟警政署建置之M-Police行動警察系統,並未使第一線員警得直接查詢民事保護令或家庭暴力通報之相關資訊。

為使員警於依法執行勤務時,可即時查知相關資訊,以及時保護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侵擾,爰建請警政署研議介接M-Police行動警察系統至衛福部保護資訊系統、註記保護令及家庭暴力通報資料於警政署之相關資料庫,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使員警得即時知悉保護令及家庭暴力通報之相關資料,並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五十二、

跟蹤騷擾防制法即將於民國111年6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規定,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為使員警於依法執行勤務時,可即時查知行為人是否曾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經核發書面告誡或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以及時保護被害人免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爰請警政署應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前,研議相關部門資料蒐集及規劃介接至M-Police行動警察系統,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五十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3,314萬元,據查,警政署辦理推動社區治安計畫係辦理社區評鑑、講習及社區治安宣導,另補助社區事務費及績優治安社區獎勵等,然說明過於簡略,無法看出此計畫之成效,又社區傷人、謀殺事件仍不斷發生,警政署針對社區治安防治有何因應措施?另績優治安社區獎勵金如何評比?如何發放?均未完整說明。綜上所述,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五十四、

鑒於近年來源於跟蹤及騷擾所滋之惡害事件日益增多,然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裁處之罰責過低,致該法恐無法有效嚇阻類似案件發生,且對於跟蹤及騷擾之嚇阻欠缺即時性及有效性;此外,該條之規定,僅限於無正當理由之跟追,然騷擾亦為眾多惡害案件之前置階段行為,政府機關若未對此類行為加以箝制,恐無法有效遏止後續之惡害事件發生。跟蹤騷擾防制法雖已於民國110年12月01日公布,並將於民國111年6月1日生效,然我國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作業流程及處置作為尚未完備,警政署應於職務範圍內,早日完成警務人員之相關教育訓練,並盡速與各有關單位釐清法規適用之爭議,用以保障婦幼及社區安全。爰此,要求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五十五、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警察業務管理」共編列1,048萬6千元。鑒於我國警務人員竟對於刑事訴訟法之適用生疏,以致未能即時適法處理,此況除使各界譁然外,更嚴重減損警務人員之專業形象,顯見警政署業務管理實有不足之處。爰此,請警政署針對如何強化警務人員之法學教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五十六、

警政署辦理警察人員養成教育,其課程內容包含警察學科及技能等,係依「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計畫」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規定辦理。經查:105至109年度「學科」應訓練人數介於6萬0,688人至6萬6,355人之間,未訓人數及未及格人數以107年度最多,分別為1,077人及290人,未訓比率及未及格比率分別為1.68%及0.46%;「術科」應訓練人數介於5萬8,996人至6萬7,096人之間,參訓人數介於5萬7,564人至6萬5,137人之間,未訓人數以108年度最多,達2,596人,未訓比率3.91%,未及格人數以109年度994人最多,未及格比率1.53%,109年度員警術科訓練未及格比率為近3年最高。爰此,請警政署就相關事項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政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五十七、

警察機關歷來之「關老師」或「身心健康諮詢服務」,由於求助或轉介需透過服務機關,有需求之同仁有被標籤化乃至影響發展陞遷等疑慮。警察外勤同仁因為勤務的特性,面對救災現場、警匪槍戰或其他重大事件,造成心理創傷需要療癒,情況較一般文官頻繁。承上,警察心理健康照顧業務,應改由不透過服務機關轉介,使同仁沒有疑慮求助之方式辦理。警政署應與衛生福利部積極協調聯繫,提供警察同仁上開方式之心理健康照顧。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就警察人員心理健康資源不透過服務機關轉介事項,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五十八、

刑事警察局自106年起,即參與投入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中的「資安旗艦計畫」與「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不斷充實各項資安鑑識軟硬體設備及培養專業人才,並建立「數位暨資安鑑識實驗室」,專責處理駭客攻擊、LOG分析、程式行為分析與手機漏洞檢測等重大資安事件。

數位暨資安鑑識實驗室於110年5月28日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Taiwan Accreditataion Foundation)審核通過認證,率先成為全球第一個獲得此認證的執法機關,也是目前唯一一個通過此項認證的實驗室。

經查數位暨資安鑑識實驗室現僅有14名人力組織且為任務編組,考量新興科技犯罪越發猖獗,刑事警察局為刑事科技領域之重要單位,應確保其有足夠之執法能量,在資安事件發生時,可以展現專業技術與國安及行政院資安團隊共同打擊網路犯罪,維護國家整體網路安全,爰此,請警政署研議刑事局「數位暨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法制化之可行性,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五十九、

深偽(DEEPFAKE)技術並非新興科技,早於2014年相關技術雛型以及概念便已問世,在2017年7月華盛頓大學也發表了名為「同步歐巴馬:學習如何用聲音同步嘴型」 (Synthesizing Obama: Learning Lip Sync from Audio)的學術文章,文中提及只需要約17小時的歐巴馬演講影片,便可分析出歐巴馬講話的嘴型,並將他其他演講影片的影像修改成相似的說話嘴型,進而製作出同一段音軌、但不同背景畫面的對嘴假影片。隨著未來世界越趨先進,以及伴隨大數據與人工智慧之普及,數位犯罪將不再是小眾的高知識型犯罪,人人皆可輕易取得相關軟體,以行不法之事,如先前鬧得沸沸揚揚的知名網紅,外傳其犯案軟體便是網路購得,便輕易讓眾多女性蒙受其害,對此我國法制單位實應戒慎恐懼、超前部屬。爰此,警政署應針對如何強化深偽犯罪之相關防治、鑑識以及即時闢謠、下架等相關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六十、

警政署「警政服務APP」自101年起開放「110雲端視訊報案」、「165反詐騙」、「113保護專線」、「防制酒駕呼叫計程車服務」、「警廣即時路況報導」、「失蹤車輛」、「查捕逃犯」、「失蹤人口」及「受理案件查詢」等九項為民服務功能,後來又新增「入山許可證申請」、「警廣便民服務」及「行的安全」等服務項目,隨時提供民眾安心生活環境及更便利優質的警政服務。經查警政服務APP下載數,卻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106年有72萬6,362次、107年有43萬2,326次、108年有14萬2,372次、109年有15萬1,209次,但110年截至11月僅有11萬7,317次。可見警政服務APP雖然提供越來越多元之內容,但民眾使用之意願明顯不高。

此外,警政署為提升110勤務指管功能、強化為民服務效能,貼近社會治安需求,也建置「110視訊報案」APP,讓民眾遇有報案需求時,可即時使用。經查截至110年11月,警政服務APP下載數共240萬5,803次,110視訊報案APP下載數共110萬3,662次。我國行動網路使用者超過1,600萬人,但兩款APP占使用行動網路者之比例顯然過低。

針對近期街頭暴力、超商攻擊事件頻傳,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警政署應宣導APP之緊急通報系統,應呼籲民眾踴躍下載使用警政服務APP與110視訊報案APP,有助員警更快趕抵現場救援。為了讓民眾可即時選用需要的警政資訊服務,請警政署規劃兩款APP下載數較110年度成長5%為目標、及加強宣傳以提升民眾使用意願之具體作為,並針對APP下載數不高提出檢討報告;研議擴大預防犯罪宣傳以及精進APP效能以達到便民效益之作法,於1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六十一、

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申請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仍由民眾臨櫃辦理填表、審核、繳費、領件等程序,不但增加警察同仁與民眾接觸機會,不利防疫,又民眾臨櫃辦理亦與政府便民服務之政策相違。我國電子通訊科技發達並普遍廣泛應用,政府各項書表證件亦多推廣線上辦理,是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之製發亦應比照開發線上申請、查核、繳費、寄送系統,方便民眾申請,減少臨櫃感染風險。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並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線上申辦核發系統提出完整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六十二、

首先,國道警察局負責國道之執法任務,所屬員警維持國道交通秩序、取締違規、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排除國道意外及障礙,任務及工作極為危險艱鉅。再者,國道警察執勤使用警用巡邏汽車,於高度壅塞或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性均有所不足,警政署應參考先進國家高速公路警察執勤以巡邏大型重型機車以彌補巡邏汽車之缺點,提高執勤效能,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並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六十三、

首先,國道警察局負責國道之執法任務,所屬員警維持國道交通秩序、取締違規、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排除國道意外及障礙,任務及工作極為危險艱鉅。再者,國道警察與航空警察、港務警察、鐵路警察及警政署保安第二、第三、第七總隊同屬專業警察,相關人員、廰舍、裝備預算宜應由派駐或守護單位負擔,例如:航空警察局部分預算由交通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分預算編列;保二、保三、保七總隊部分預算亦由派駐單位負擔,國道警察局應比照辦理,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六十四、

首先,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以掃黑、肅毒、打詐、打假、肅槍、治平、掃蕩地下錢莊等各種名義訂定、各種短中長期專案評比計畫達數十項,造成績效壓力,樣樣皆為重點工作,基層員警承受長期壓榨,苦不堪言。再者,警政署及刑事局訂下績效評比辦法,各警察局、分局層層訂下目標值,所有壓力轉到最基層員警,整日疲於奔命應付績效,忽略為民服務及維持治安工作,甚或員警以非法手爭取績效之情事亦時有發生。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應深入檢討改善並應委託外部學者專家評估各項績效評核計畫之必要性及適當性,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六十五、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編列174萬4千元。此因兩岸先前於民國98年4月26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及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等,在民事及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協助。

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5點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依警政署提供之106至110年10月底兩岸人犯遣送情形顯示:我國每年通報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均逾百人,但中國大陸遣送我國人犯數多未及我國通報人數之半數,我國人犯潛逃中國大陸者仍多,例如:

107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88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11人。

108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108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11人。

109年度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61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4人。

110年度截至10月底我國通報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計60人,中國大陸遣送人犯數為0人。可見,兩岸間遣送人犯之成效,臺灣做的比中國大陸好,但仍希望警政署能和中國持續溝通。

統計106至110年10月雙方請求提供犯罪情資及配合提供情資情形,每年臺灣請求提供犯罪情資數百件,而中國卻僅配合提供情資數十件,各年度犯罪情資提供件數占總請求件數比率介於6.69%-15.29%之間,可見中國配合度不高;而同期間臺灣卻積極配合中國請求提供犯罪情資比率則介於90.91%至145.16%,顯示兩岸處於極不對等情形。爰請警政署儘量研議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以提升兩岸共同打擊刑事犯罪成效。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六十六、

根據審計部審查報告指出,警察的配槍雖然在104年度起逐年更新換發之前已經使用逾20年以上的手槍,但是仍有17個單位配發不足額,其中以臺北市少了435枝最多,其次保一總隊386枝以及高雄少了225枝,加上其他各單位少的部分總計配賦不足693枝,不足額的部分竟然是臺北、高雄這樣的都會區域警察,令人對於值勤的員警弟兄安危感到憂心,依照警察後勤業務要則第47點規定「員警執行巡邏、臨檢及值班勤務時均應配帶槍彈」,爰此,要求警政署應優先辦理警用配槍換發完成業務,以維員警執法安全。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六十七、

警政署於108年編列3億餘元預算,分批採購約5萬多件防彈背心,後來因為防彈背心採購爭議,驗收不合格造成防彈背心汰換作業延宕,導致基層鬧防彈衣荒、防彈背心變成基層員警的共用裝備,而讓員警暴露在肉身執勤的風險中。經查未通過防彈測試的背心後續已經辦理緊急採購,部分已於去年6月通過驗收配發。防彈背心配賦數為58,766件,現有數為34,725件,占配賦數60%。目前已優先調配供各縣市警局外勤員警使用,配發率達70%,尚可滿足分局、派出所外勤員警服勤所需。剩下最後一批重新辦理採購的約1萬多件,原訂於9月8日前驗交,因受疫情影響延後抵臺,預定111年2月完成防彈性能測試驗收後配發使用,屆時可達配賦標準93%,滿足外勤員警恢復為個人裝備。警政署於111年度預算中亦編列購置背心式防彈衣3,592件共3,232萬8千元,請警政署通盤檢討並審慎執行購置防彈衣的採購流程,避免重蹈覆轍先前採購爭議,以及請警政署規劃於111年度員警防彈衣配賦標準達到100%,並提出具體時程規劃,於2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六十八、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有關手槍、電擊槍、防彈背心…等警察勤務裝備,攸關警察執勤安全。據審計部109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第2冊)」指出,現有手槍配賦數臺北市警察局不足435枝、保一總隊不足386枝、高雄市警察局不足225枝。防彈背心因108年9月19日抗彈測試未通過,導致該年全國屆期之防彈背心累積至36,179件,而109年防彈背心配賦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不足1,163件最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不足1,095件次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亦不足994件。據警政署提供資料,電擊槍部分截至110年6月尚有10個縣市警察局未完成交貨驗收。爰請警政署參照辦理,就前揭勤務裝備之足額配賦、如期驗收等事項,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六十九、

根據行政院2021年6月發布的「109年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109年政府機關通報的資安事件,共有525件,其中遭到非法侵入的比例最高,將近7成(68.76%);而惡意電子郵件,109年每個月,平均遭受95.8萬封惡意郵件的攻擊,109年8月單月更高達320萬封。政府機關如此,民間機構概莫能外,近年來若干上市櫃公司,遭駭客攻擊,勒索數位貨幣,影響公司營運。

無論政府機關、民間公司或關鍵基礎設施,若遭資安事件,第一線偵查單位多落於警政署與調查局。

在資通安全管理法立法公告3年多來、日前立法院三讀設立數位發展部下設資通安全署、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值此資安專業化發展之際,爰建請警政署會同法務部、銓敘部,研議警、調專業人員資安加給,以提高專業人員士氣,並加強資安防護能量。

提案人:王美惠 劉世芳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七十、

考量警察局負執法責任,應端正警察風氣,形塑專業形

象、讓人民可信任,惟近來卻有刑事警察局形象不佳,恐讓民眾失去對員警之信賴。刑事警察局主責預防與偵查犯罪、防制等打擊犯罪之作為,爰此請警政署檢討相關宣導經費之執行及運用項目,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湯蕙禎

連署人:邱顯智 羅美玲

七十一、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225億78,38萬1千元,辦理全國警察行政業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經查,原住民族地區有其特殊的傳統與文化背景,族人大多希望當地治安工作能夠由原住民族人子弟來服務。爰此,請警政署就原鄉地區如何鼓勵並進用原住民籍員警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七十二、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225億78,38萬1千元,辦理全國警察行政業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經查,原住民族人大多視軍警與公教人員為其職業之第一選擇,截至110年7月底共計有1,755名原住民警察官、占全國警察人員之3%,原住民警察官應值得獲得更好的機遇及對待。爰此,請警政署就原住民警察官之升遷及職涯階梯提出具體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七十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225億78,38萬1千元,辦理全國警察行政業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經查,原住民族人大多視軍警與公教人員為其職業之第一選擇,但自警政署停辦原住民專班後,阻礙了優秀且有志於服務警職之原住民族人投入警察行列的道路。爰此,請警政署就回復警專原住民專班及提高警專原住民族人入學人數,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七十四、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其中「國外旅費」編列74萬5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將視疫情情形適時檢討,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七十五、

110年疫情期間,警察人員被要求進行機場港口安全維護及協助相關防疫措施、偵處假訊息、協尋居家隔離檢疫失聯者協助智慧科技輔助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作業、協助集中檢疫場所安全維護工作、確診病例接觸史複查、外籍人士健康關懷、口罩查察等業務;同年8月,我國查獲帶有非洲豬瘟豬肉走私案件,各縣市警察局要求所屬警察人員查緝餿水。警察行政協助案件層出不窮,造成人力短絀、警察人員過勞、資源不足等嚴重問題。

為使警政回歸專業,避免行政協助遭過度濫用,請警政署邀集基層警察同仁辦理座談會、廣詢意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警察人員行政協助改善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七十六、

查現行針對警察人員因執行勤務傷亡之給付,僅有因公死亡、因公失能、因公受傷之慰問金,警察人員因高壓及輪班工作導致心血管疾病、或因執勤長時間久站致腰背腿發炎等,卻未有相關補償,致職業災害發生後,警察人員需獨自承受醫療、工作與日常生活嚴重侵害。

為保障警察人員之職業安全,建請警政署:一、邀集職業災害相關專家學者及基層警察同仁討論後,提出警察人員之職業災害保障方案書面報告。二、將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會議紀錄及成果報告公開於網站;三、將警察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公告於網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七十七、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7,449萬2千元,辦理落實警察教育訓練等各項工作。經查,員警之相關教育訓練,攸關員警執行勤務時身體及生命安全,若未落實管控及訓練量未臻適足,恐影響訓練成效及勤務之執行;惟,105至109年度術科應訓練人數介於5萬8,996人至6萬7,096人之間,參訓人數介於5萬7,564人至6萬5,137人之間,而未及格人數以109年度994人最多,未及格比率1.53%,為近3年度最高,又110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射擊數511萬餘發,占應訓練彈射擊數797萬餘發之比率為64.17%,顯示警察人員射擊訓練需再加強落實。爰此,請警政署就如何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及設定降低員警因執行勤務而殉職與受傷之目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王美惠

七十八、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規劃」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19萬6千元。員警為處理交通事故,須填具「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嗣後由地方交通大隊彙整、署本部交通組錄檔。查該調查報告表欄位繁多,若仍以手動登載為主,將不利統計及交通政策分析;許多項目亦可滾動檢視調整,例如記錄機車騎士及乘客所配戴之安全帽型式,將有助於釐清不同型式安全帽之保護能力。

警政署應盡速全面數位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登載;表格項目欄位之檢討,應每半年定期檢視並調整。若有相關設備採購之需求(包含平板電腦、資料存儲設備等),應逐年提報預算採購。建請警政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思銘 魯明哲

七十九、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交通安全維護及交通秩序規劃」之一般事務費編列219萬6千元。目前易肇事路口仰賴實際會勘,才能釐清問題所在,耗時耗力較多、個案之間也無法系統性分析。查臺中市及嘉義市已陸續推動「碰撞構圖」之應用,若能擴大試辦、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調查表」整合,詳實記錄事故的各項特徵資料,將有助於建構完整之事故處理資訊。當累積足夠數量之碰撞構圖時,可系統性管理易肇事或高風險路口,俾利會勘及路政機關借鏡值得參考之路口、路型改善經驗。

請警政署配合交通部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議「碰撞構圖」之擴大試辦及推廣運用。

提案人:邱顯智 林思銘 魯明哲

八十、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之「業務費」共編列675萬5千元。我國員警風紀鬆散,屢屢重創我國警察廉能形象,如我國警務人員濫用M-POLICE行動設備作為玩樂嬉鬧之用,甚將其輕藐過程於網際網路公開;又如,北市員警因私人糾紛,致滋事份子闖入警局毀壞公物,其後監視畫面竟又遭內部人員私自刪除,企圖粉飾太平、欺瞞大眾。爰此,為端正警政風紀,請警政署針對如何強化警察單位內部管理及自我約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八十一、 全國警光山莊及會館共計12處,分布於全國各地,基於管用合一原則,只有臺北警光會館由警政署直接管理外,其餘山莊(會館)由地方政府警察局管理,自95年度起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自行編列預算維護:

名稱

房間數

管理機關

臺北警光會館

18

警政署

泰安警光會館

31

苗栗縣警局

谷關警光山莊

20

臺中市警局

廬山警光山莊

110.1.1停止營運

東埔警光山莊

22

南投縣警局

瑞里警光山莊

8

嘉義縣警局

阿里山警光山莊

11

嘉義縣警局

關子嶺警光山莊

19

臺南市警局

知本警光山莊

27

臺東縣警局

花蓮警光會館

43

花蓮縣警局

墾丁警光會館

60

屏東縣警局

澎湖警光會館

29

澎湖縣警局

金門警光會館

39

金門縣警局

警政署-臺北警光會館:105-109年度「場地設施使用費收入」預算數均為384萬5千元之間,預、決算數差異逐年擴大,以109年度差異最大,而且近年度「場地設施使用費收入」執行率有逐年下滑趨勢。109年度預算數385萬4千元,決算數223萬8千元,執行率僅58.07%;110年度預算數385萬4千元,截至8月底實收數72萬6千元,實收率更低僅有18.84%,表列如下:

警政署場地設施使用費預、決算執行情形明細表

單位:千元

年度

預算數(A)

決算數(B)

差異數(C=B-A)

執行率(D=B/A)(%)

105

3,854

3,112

-742

80.75

106

3,854

3,067

-787

79.58

107

3,854

3,067

-787

79.58

108

3,854

3,301

-553

85.65

109

3,854

2,238

-1,616

58.07

110

3,854

726

-3,128

18.84

111

3,854

-

-

-

說明:110年度數據為截至8月資料。來源:警政署。

但是,警政署自105年起,每年均編列373萬4千元「臺北警光會館收入」,至111年亦同,卻沒有一年能達成收入目標,未來請覈實編列。

另外,以109年度為例,決算實收數僅176萬3千元。支出決算數達到328萬7千元,請敘明為何無法達標原因。

警政署-臺北警光會館收入、支出情形明細表

單位:千元

年度

收入

支出

虧損金額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105

3,734

3,064

3,061

3,360

673

-296

106

3,734

2,902

2,847

3,238

887

-336

107

3,734

2,906

2,847

3,588

887

-682

108

3,734

2,949

2,847

3,069

887

-120

109

3,734

1,763

2,847

3,287

887

-1,524

110

3,734

665

2,847

1,690

887

-1,025

111

3,734

-

3,334

-

400

-

因此,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書面報告提出有效精確編列臺北警光會館收支方案。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八十二、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強化警政婦幼安全及推動社區治安業務」編列3,314萬元,係為辦理理警政婦幼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推動社區治安工作及警勤區訪查,失蹤人口查尋,民防團隊編組等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事項。經查:「跟蹤騷擾防制法」於上屆立法院審議中,警政署以警力不足為由在朝野協商階段時撤案,如今「跟蹤騷擾防制法」已通過,該法案已於110年12月1日發布,公布後6個月將施行。然而,警政署迄今仍未針對該法案施行後的相關人力整備與教育訓練提出完整的規劃等配套措施,令人擔憂。建請警政署就上述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八十三、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編列9億7,449萬2千元,其中「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原列6,017萬7千元,有鑑於警政署近年強化治安治理提升警察學能、落實執行警察各項教育訓練、提升警察執法能力,惟109年度員警術科訓練未及格比率為近3年最高達994人。爰建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強相關教育訓練計畫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八十四、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17萬7千元。目的乃是強化員警之教育訓練,攸關員警執行勤務時身體及生命安全,若未落實管控、教育訓練量不足,恐怕影響未來勤務執行成效。

但查105至109年度「術科」應訓練人數介於5萬8,996人至6萬7,096人之間,參訓人數介於5萬7,564人至6萬5,137人之間,「術科」未訓人數以108年度最多,達2,596人。未及格人數以109年度994人最多,未及格比率1.53%,創近3年度新高:

105至109年度辦理員警訓練情形表 單位:人

項目

年度

應訓

人數

參訓

人數

未訓

人數

未訓

比率

未及格

人數

未及格

比率

學科

105

60,688

60,385

303

0.50%

0

0.00%

106

62,612

61,786

826

1.32%

0

0.00%

107

64,295

63,218

1,077

1.68%

290

0.46%

108

66,011

65,036

975

1.47%

48

0.07%

109

66,355

65,674

681

1.03%

92

0.14%

術科

105

58,996

57,564

1,432

2.43%

538

0.93%

106

60,842

59,024

1,818

2.99%

943

1.59%

107

63,368

61,076

2,292

3.62%

632

1.03%

108

66,457

63,861

2,596

3.91%

720

1.12%

109

67,096

65,137

1,959

2.92%

994

1.53%

鑑於109年度員警術科訓練未及格比率為創近3年最高,且警察人員射擊訓練仍有加強落實之處,警政署對於未訓及不及格人數問題將如何處理?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八十五、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8,681萬元,其中「治安交通宣導工作業務」編列5,689萬8千元,係為警察廣播電臺辦理節目製播,辦理治安、交通、緊急救難等相關節目業務等所需經費。

警察廣播電臺自民國43年成立迄今,是唯一由警察單位經營運作,肩負社會責任的公營電臺,主要傳播、治安、交通、緊急救難等生活資訊,也扮演政府與民間溝通橋樑的角色。經查交通部每二年輪流針對「自用小客車駕駛」及「職業小客車駕駛」開車時經常收聽之廣播電臺進行統計調查, 109年自用小客車駕駛人於開車時收聽廣播比率有68.3%,收聽比率逐年下降,經常收聽之電臺依序為「警察廣播電臺」(59.5%)、「中國廣播公司」(29.3%)及「好事聯播網」(22.2%)。

面臨網路世界的來臨,傳統廣播產業雖具有不可取代的時、空優勢條件,但也必須順應時勢確實掌握社會大眾的口味與需求,利用更具有穿透力的網際網路,將警廣節目作更廣泛、有效的傳播與行銷。未來警察廣播電臺應利用網際網路,除了結合警政服務APP以外,也可以透過與新興社群媒體等管道合作,以彌補目前收聽死角及擴大收聽範圍;並開發廣播頻道附加價值,例如參與消防署防災雲端訊息服務平臺,及氣象局地震警示系統等,迅速提供民眾防救或災害訊息通知,以即時保障生命安全與降低財產損失;此外,多元瞭解客群及聽眾的需求,調整節目方向精進品質,以活化節目型態、開發年輕聽眾族群。

爰此,請警政署針對警察廣播電臺研議擴大收聽效果、提高收聽率之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八十六、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編列5億8,681萬元,其中「防情管制業務及通信設施」編列1,788萬元,係為民防指揮管制所辦理防情管制業務及通信設施等所需經費。

經查部分市縣空襲警報臺傳播涵蓋範圍未包括高人口密度行政區及機關、學校密集區域,按空襲警報發布為民防制度關鍵措施,於戰爭空襲威脅或平時重大災難發生時,鳴響提醒民眾及時疏散避難,惟現行空襲警報臺因長年人口分布發展及都市計畫重劃區變遷,未整體評估涵蓋範圍及設置地點妥適性,致部分警報臺設置地點傳播範圍未能涵蓋高人口密度行政區及機關、學校密集區域,不無影響人民生命安全。據民防指揮管制所說明,係因各市縣居住人口分布隨經濟發展或都市重劃區遞嬗更迭,礙於警報臺設置地點土地取得不易,且大部分警報臺設置於警政單位駐地,隨派出所搬遷而異動,並未就空襲警報臺設置地點與人口現況進行通盤檢討評估。

依據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職掌包含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宣傳之督導、考核。故警政署應會同相關機關,整合各方專業建議,評估警報臺設置地點、數量是否適足。爰此,請警政署視現行人口分布的實際需求設置警報臺,評估增建或調整空襲警報臺傳播涵蓋範圍並提出改善方案及具體作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吳琪銘

八十七、

有鑒於臺鐵已是民眾日常搭乘的交通工具之一,又近年經常發生民眾在搭乘臺鐵時,於車廂內遭受人為攻擊,其中還發生一起民眾持刀殺害鐵路警察之憾事,又近日發生多起超商店員遭受攻擊之案件,不僅造成民眾恐慌,在全臺各地火車站內的超商店家亦人心惶惶,害怕自己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鐵路治安維護顯的格外重要。

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鐵路治安維護措施及滾動式調整鐵路警察人力與預算編列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八十八、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項下「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為委外辦理交通違規案件舉發作業資料,編列1,308萬2千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服從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直觀可辨識為空車者,即不適用本條規定,惟近期仍有民眾駕駛空車,依然被依該法條處以9萬元罰鍰。

交通部已於109年5月8日針對空車過磅問題召開研商會議,確認空車免予過磅。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應確實執行相關會議之結論及函釋,如明確可判別為空車者,即應不指揮其過磅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開罰;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應向執法員警宣導,並明訂相關規範準則。建請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落實相關宣導、訂定相關準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思銘 魯明哲

八十九、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爆炸物案件現場採證與蒐證工作」於鑑識科技進階發展計畫編列211萬1千元,預計辦理派員赴美國參加訓練及延聘優秀國內外專家講授課程、辦理研習會及講座鐘點費等,然新冠肺炎疫情仍險峻,近日又出現新冠病毒變異毒株Omicron,短期之內恐怕難以出國交流,為避免警察同仁及國外專家長途搭機,增加其染疫風險及防疫破口,現階段恐不宜出國參加訓練及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講授課程。出國計畫應視疫情情形滾動式檢討,相關國內講習及訓練經費則覈實辦理。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九十、

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174萬4千元,係為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經查:兩岸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滿12年,但從蔡政府105年上任迄今,兩岸關係急凍,據刑事局統計,近10年兩岸合作偵破的各類跨境犯罪數,馬政府時期最高曾一年破獲37件,平均每年逮捕1,399人,但105年蔡總統上任後,當年即降為5件、72人,109年僅7件、54人,平均每年逮捕121人;接押遣返刑事犯部分,前5年馬政府時期共押回321人,後5年蔡政府時期押回52人,共打成效顯有極大落差,雙方合作密切度大不如前,建請警政署提出具體改善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10億8,774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國外旅費」(含派員出國計畫)編列30萬9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中央警察大學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共計編列30萬9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案編列「派員出國計畫」2項,預算合計30萬9千元,其中包含訪問計畫1項9萬3千元、會議計畫1項21萬6千元,然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趨於穩定之際,又出現新冠變異株Omicron,增加防疫之困難度。為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避免國內疫情有感染擴散之虞,政府各項出國計畫仍應以視訊方式參與國際活動或會議為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於穩定或評估有其出國之必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三)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其中「國外旅費」編列30萬9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視111年度疫情緩解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四)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編列4億9,696萬元,其中「出國研究及出席國際會議」,原列「國外旅費」30萬9千元。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出國研究及出席國際會議」,預計辦理出席國際警察首長協會年會,並辦理美國姊妹校遊學團交流計畫,計列國外旅費30萬9千元。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建請中央警察大學應視國際疫情情勢,評估公務出國之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審酌國際疫情情勢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五)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國外旅費」共編列30萬9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以致相關國際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跨國會議目前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基此,為撙節開支、避免浮編,故應審慎評估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爰此,建議並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就111年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仍須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做出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二、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編列4億9,696萬元,凍結100萬元,俟中央警察大學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共編列2億1,144萬9千元。經查該預算自105年度之1億0,626萬9千元,增加至111年度之2億1,144萬9千元,共增加1億0,518萬元,其增加近一倍之多。然該項預算於108年及109年皆有保留之情形,如108年保留數1,304萬4千元,乃大水塔新建及供水管路整修工程之相關驗收作業未能完成,致無法於年底完成核銷付款,又如109年保留數為601萬4千元,因「校區污水下水道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及「校區污水下水道改善工程案」,承包商未及於109年度辦理計價查驗及付款作業,以致無法核銷。綜上所述,該項預算增幅甚鉅,卻未能妥善運用,且有管考不實之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針對如何提升各項工程之管考與監督,以利如期如質完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二)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編列2億1,144萬9千元,該計畫預算係辦理各學院及學系之基本教學訓輔工作維持及校區環境維護等所需經費,然查,該校辦理教學訓輔基本工作,近年度預算數增加甚多,惟108及109年度均有預算保留情形,108年保留數1,304萬4千元、109年保留數601萬4千元,可見其預算執行成效有待加強。為落實預算執行效益,爰要求中央警察大學應就年度預算保留項目提出預算執行效能提升改善計畫,並凍結該項預算,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三)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編列4億9,696萬元,其中「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編列2億1,144萬9千元,有鑑於中央警察大學辦理教學訓輔基本工作,預算數自105年度之1億0,626萬9千元,增加至111年度之2億1,144萬9千元,增加1億0,518萬元(98.98%),且近兩年度有巨額預算保留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效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四)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編列4億9,696萬元,其中「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編列2億1,144萬9千元。為使各期學員均能完成應修學分,並得以所學投入國家警政工作,並提升警察辦案之科學化及快速化,中央警察大學辦理教學訓輔基本工作,惟預算數自105年度之1億0,626萬9千元,增加至111年度之2億1,144萬9千元,增加1億0,518萬元(98.98%),且近兩年度有巨額預算保留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升預算執行效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莊瑞雄

三、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軍訓服役、警用技能教學及學生生活管理」編列2,291萬4千元,以培育未來警界人才服務社會。惟110年11月,中央警察大學學生透過網路購買二級毒品大麻,意圖走私遭查獲,作為未來人民保母卻知法犯法,社會難以容忍,中央警察大學在學生管理上難辭其咎,學生品德教育有待檢討。爰凍結100萬元,待中央警察大學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編列10億8,774萬元,辦理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等工作。經查,原住民族人大多視軍警與公教人員為其職業之第一選擇,但自警政署停辦原住民專班後,阻礙了優秀且有志於服務警職之原住民族人投入警察行列的道路。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就提高中央警察大學原住民族人入學人數,提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五、

中央警察大學乃我國高階警務人員培訓養成之專門機構,其教育宗旨為:秉持奉獻國家、造福社會、服務民眾信念,遵循倫理、民主、科學之精神,以誠為校訓,以力行為校風,培養術德兼修、文武合一之優秀人才,蔚為國用,而教育理念當中第一項特別強調品德與學術並重。然,據國內各大媒體報導指出,中央警察大學在籍學生上網從國外訂購第二級毒品大麻,並透過空運走私大麻花、成品等非法物品近200公克,遭海關開箱查獲。身為未來我國之重要執法人員,竟以身試法、知法玩法,此事除重創我國警務人員士氣外,更有損人民對警政單位之信賴,中央警察大學對該員之品行實有有教學改造之義務,對學生之輔導考核應更加嚴謹,爰此,中央警察大學應落實學生之品格教育、輔導考核及淘汰制度,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六、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之「教務行政及警察博物館工作維持」編列459萬5千元,以維持世界警察博物館的日常營運,亦包含典藏文物的維護。

惟根據中央警察大學提供的統計資料,世界警察博物館從110年1月至110年10月,入場人數僅17梯次750人參觀,110年度適逢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開放時間減少,惟目前國內疫情已有趨緩跡象,在防疫措施放寬之際,中央警察大學應設法增加入場人次,維持博物館寓教於樂的功能。綜上所述,請中央警察大學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七、

經查中央警察大學104至109年度資訊軟體設備費之決算,均超出年度編列預算,104至108年度之超支數介於73萬6千元至575萬元之間,超支執行率介於8.78%至39.14%之間,惟109年度之執行率,僅達84.89%。爰此,中央警察大學應檢視該項預算編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八、

鑑於中央警察大學為我國警察人員教育養成之最高專門機關,近來卻發生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知法犯法,從國外走私二級毒品入臺。此舉不但重創員警形象,更讓民眾對員警產生不信賴。

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針對學生有販毒、吸毒之違法情事,應開除學籍予以嚴懲,並檢討警察教育制度以提升員警品行,於1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湯蕙禎 羅美玲

九、

查110年9月一位警察開著警車,疑似開車技術不熟,高速自撞路邊變電箱,整輛警車當場翻覆路中四輪朝天,車上兩名警員受傷送醫;同月,一名警察執勤途中因搶快違規左轉,導致直行的機車騎士閃避不及當場被撞飛重傷,顱內出血送進加護病房;7月,高雄一名警察開著警車,轉彎、變換車道都沒打方向燈,迴轉時也未注意來車,讓後面的騎士差點發生意外。警察騎乘機車或駕駛車輛趕赴現場、追捕嫌犯、社區巡邏等執行勤務,發生事故,造成警察同仁或是民眾受傷甚至不幸身亡的案例,層出不窮。

騎乘汽機車為警察執行勤務之必備技能,中央警察大學亦設置考取汽機車駕照為畢業門檻。

查中央警察大學之機車及汽車駕駛訓練課程發現,警大學生竟須用假日時間及自費考取駕照,始得上學校開設之進階駕訓課程。然,警大四年在校時間,進階訓練機車僅16小時、汽車僅24小時。次查,警大每年的駕訓經費執行率不斷下滑,從107年的執行率98%,108年執行率69%,到109年預算170萬元、決算107萬元,執行率僅63%。每人平均分到的駕訓教育經費僅2,609元。

為提升警察駕車技能及道路公共安全,爰請中央警察大學針對機車及汽車駕駛課程精進方案,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含滿意度調查)。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十、

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高級警察教育」其中「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項下編列1,709萬2千元,係為辦理辦理網路設備汰換及資訊安全管理,以維持教學行政網路服務之效能,符合政府資訊安全要求等相關事項。經查:中央警察大學資訊軟體設備費104年度超支575萬元,主要係為使公文系統符合備援安全性;105年度超支239萬9千元,係因教學需求,汰換教學大樓效能低之電腦設備;106年度超支73萬6千元,係為中正堂投影機故障汰換、電算中心及研究室汰換部分老舊電腦;107年度超支138萬2千元、108年度超支233萬1千元,係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相關班期訓練需要及容訓量大幅增加,多項軟硬體設施亟需整建;109年度預、決算差異數203萬1千元,係部分資訊軟體設備未汰換。爰此,請中央警察大學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十一、

中央警察大學111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編列資訊軟體設備費1,709萬2千元,該計畫預算係辦理校園網路與資訊安全系統設備汰換及擴充計畫、校務系統程式及主機之擴充及汰換、全球資訊網響應式網頁設計等7項所需經費,然查,該校104至109年度資訊軟體設備費預算數介於684萬4千元至1,469萬2千元,決算數介於822萬6千元至2,044萬2千元,104至108年度決算數均大於預算數,顯見近年度資訊軟體設備費預、決算差異數頗大,且多為超支;為落實政府財政紀律,爰請中央警察大學應就近年度資訊軟體設備費預算超支項目提出檢討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原列15億3,601萬5千元,減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3,596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含國外旅費)」編列173萬8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共計編列173萬8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

111年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7項,預算合計173萬8千元,其中包含考察計畫2項17萬8千元、訪問計畫1項14萬8千元、會議計畫3項55萬6千元、進修計畫1項85萬6千元,然因新冠肺炎疫情未趨於穩定之際,又出現新冠變異株Omicron,增加防疫之困難度。為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避免國內疫情有感染擴散之虞,政府各項出國計畫仍應以視訊方式參與國際活動或會議為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疫情趨於穩定或評估有其出國之必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三)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其中「國外旅費」編列88萬2千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以撙節開支,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四)

消防署為辦理各項主管業務,安排派員出國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五)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國外旅費」,預計參加國際縱火調查協會、亞洲消防首長協會、赴日本考察防火管理制度之自衛消防業講習及防災中心要員講習,赴德國觀摩漢諾威消防安全展、赴荷蘭參加2022年第19屆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赴瑞士參加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然由於國際間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審酌疫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六)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國外旅費」共編列882千元。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以致相關國際會議能否如期召開仍有待商榷,且許多跨國會議目前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基此,為撙節開支、避免浮編,故應審慎評估出國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及所屬就111年疫情恐持續蔓延之前提下,仍須派員出國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做出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七)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之「國外旅費」編列33萬4千元,預計赴日本考察防火管理制度,學習日方相關運作執行機制,並參加亞洲消防首長協會年會及國際縱火調查協會,提高與他國共同防災的合作關係。

透過他國經驗,精實我國消防及搜救能力實屬必要,惟疫情蔓延兩年,允應減少國際考察行程,研議以遠端視訊方式進行交流,減少我國防疫風險。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疫情趨緩,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八)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特種搜救工作」之「國外旅費」編列28萬2千元,用於赴瑞士參加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之人道網絡及伙伴週會議,探討及因應跨區域性人道救援困境及挑戰。

然瑞士為西歐國家疫苗接種率最低的國家,國內民間甚至鼓吹拒打疫苗的活動,雖然瑞士在近期通過疫苗通行證防疫措施的公投,但國內仍有33%的民眾尚未施打疫苗,瑞士短期恐無法邁向群體免疫。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新冠疫情趨緩後,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二、查2019年1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未就實施輪班、輪休制度機關設定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及待命服勤之評價與補償等事項,訂定框架性規範。相關機關於前開框架性規範訂定前,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之要求,就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安排有關事項,諸如勤務規劃及每日勤務分配是否於服勤日中給予符合健康權保障之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節,隨時檢討改進。

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84萬元,俟消防署針對消防員健康權提出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上限、加班補償、人力增補、業務精簡之具體方案,及因應班制之試辦成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三、查「消防法」第1條明述,「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明列消防員三大任務為預防火災、緊急救護與搶救災害。

然各地消防員進行捕蜂捉蛇、換動物園河馬池的水、清洗動物園廁所、派員在疫苗站待命、協助路樹修剪清除、協助民宅或營建工地抽水、協助清除路面油漬、颱風天關水門等行政協助案件層出不窮,造成人力短絀、消防員過勞、資源不足等嚴重問題。

為使消防回歸專業,遏制濫用救護救災資源,影響人民公共安全,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84萬元,俟消防署盤點各地現行非屬「消防法」範疇之業務、勤務項目,及規劃改善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四、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億3,763萬7千元,其中,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經費1億1,470萬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173萬2千元,包括辦理各類災害預防、防災、逃生媒體宣導等經費1,304萬9千元。

根據統計發生火災頻率最高的建築物類別,109年以「住宅」(包含集合住宅與獨立住宅)5,209次,占74.2%最高。故消防法第6條規定,「集合住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獨立住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經查截至110年6月底,設置警報設備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情形,全國平均83.89%,但嘉義市僅76%,顯然低於平均值。此外,法規規定106年12月31日前民眾應自主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是現行法規因為沒有訂定罰則,所以也不具有約束力。

目前各地方政府都有宣導並補助民眾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但由於各地標準不一,導致部分民眾因為沒有辦法免費申請,乾脆就不安裝。為提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此,凍結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100萬元,俟消防署就提升各縣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比例及加強宣導,提出具體作法,並研議參考外國法制就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訂定罰則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五、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度112萬6,486次,件數逐年增加,但濫(誤)用救護數量仍偏多。

目前部分縣市雖已實施收費制度,但收費件數及金額仍偏低,109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67件,收費金額為7萬0,600元。建請消防署及所屬加強宣導並確實對濫(誤)用者進行收費,以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爰此,凍結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之「業務費」20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六、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3,975萬9千元,預計辦理推動住宅防火措施、落實火災預防制度等工作。

據消防署統計,我國109年建築物火災發生件數為7,016 件,因火災死亡件數為96件,其中獨立住宅火災死亡件數54 件最多,占56.25%;集合住宅火災死亡件數29件為第2位,占 30.21%。合計109年住宅火災死亡件數共83件,占建築物火災死亡件數86.46%。

消防署說明,於無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確能降低火災死亡人數,惟國內住宅火災警報器之住宅裝置比率由103年10.69%增至110年8月84.42%,實際裝置戶數330萬7,816戶,未裝設戶數仍達126萬4,880戶,且有部分縣市設置住宅火災警報器的比例不到60%。實應積極推廣宣傳,提高住宅裝置普及率以預防並控制火災傷害。爰此,凍結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2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七、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3,148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3,148萬2千元,係為辦理提升災害搶救能力、提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強化民力救援效能;辦理救災救護之督導、指揮、調度等相關事宜、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經查:基層消防人力不足,導致消防人員身心負擔過大,全臺22縣市僅8縣市的消防機關人力滿編,多數縣市的基層消防人員採勤二休一(上班48小時,休息24小時),等於每月近20天工作24小時,每月工時上看480小時,相較於「勞基法」規範一般勞工每月工時176小時,消防人員身心負擔已超乎常人所及,甚至亦須包山包海支援各項任務,消防署至今毫無作為,且未提出更為積極、有效之改善措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說明其實際效益及成果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二)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3,148萬2千元,然消防署提供資料顯示:從101年度開始至109年度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已增加至共有112萬6,486次,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為遏止民眾濫用救護資源,目前已有部分縣市實行收費制度,但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消防署應提出改善計畫,以遏止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之情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

根據消防署統計資料指出,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度之112萬6,486次,而其增加原因係因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其中則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等案件居多,然部分縣市政府為遏止民眾濫用消防救護資源雖有實施收費制度,惟收費比率偏低,民眾濫用消防救護資源之情況仍未能有效降低。為有效遏止民眾濫用消防救護資源,爰要求消防署應於2個月內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因應對策或制定相關罰則,以有效解決救護資源被濫用之情況,並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林為洲

(四)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3,148萬2千元,提升災害搶救能力及救護服務品質,執行緊急救護之運輸任務。

惟從108年8月行政院長蘇貞昌以打造友善登山環境,推動開放山林政策以來,民眾登山比例逐年增加,近兩年受疫情影響,登山活動更加受到青睞,導致山難事故頻傳。根據消防署資料統計,截至110年12月6日,山難事故已達343件。然我國消防機關並無專責山難救援之獨立單位,在消防人員人力吃緊,亦須具備搜救與登山專業能力,恐導致消防人員業務過於沉重。

消防署應研擬專責山難救援單位,並重新盤點署內資源,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山難專責單位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五)

為加強消防救災管理及確保生命財產安全,消防署辦理加強救災救護,經查,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度之112萬6,486次,其中非緊急傷病患居多,考量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恐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強宣導撥打緊急救護專線規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八、鑒於颱風時節或惡劣氣候發生土石流、淹水及地震等災害生時,除消防機關或政府其他單位救援人力進行搶救外,仍需各縣市災害防救志工投入協助救災,然為解決災害防救志工人力老化、專業技能單一及裝備器材老舊等問題,消防署自111至116年度推動「強化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量能計畫」,並於111年預算編列辦理強化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量能中程計畫2,964萬4千元;惟地方勤務及各縣市防災志工需求不同,仍應合理分配有限資源,達成強化救災能量之目標;為合理分配各縣市資源,爰要求消防署應就強化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量能計畫,依各縣市災害防救志工所提需求,訂定資源分配方案,並凍結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辦理強化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量能中程計畫」20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九、根據消防署統計資料指出,我國緊急救護出勤次數近年度均超過100萬次以上,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然政府為強化緊急醫療之資訊管理,即時掌握各急救責任醫院空床數與傷病患資料,並避免通報作業造成急救責任醫院人力負擔,由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跨部會合作推動「救急救難一站通計畫」,惟仍須消防署、各縣市消防局及衛生局等單位善用平臺功能,才能完善緊急救護機制。為建置緊急救護機制,保障民眾生命安全,爰要求消防署應於2個月內邀集各縣市消防局、衛生福利部、各縣市衛生局等機關或單位,研商透過該平臺各項科技數據,以建置共同性基礎服務及緊急救護管理系統,並凍結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智能平臺-救急救難一站通推動計畫」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十、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防救災資訊工作」編列1億2,871萬4千元,其中資安管理監控及防救災訊息服務平臺的維護為該項目的重中之重。

然110年8月24日,臺北市消防局消防通訊系統即遭到民眾駭入,在網路平臺直播臺北市消防局的類比救護頻道,外勤救護人員抵達地址、罹病類別、送醫院所等民眾就醫個資,造成當事人隱私遭洩漏的問題。顯見我國消防資安系統防護有嚴重漏洞,爰此,凍結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防救災資訊工作」10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檢討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十一、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1億8,64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經費1億8,640萬元,然查,辦理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以前年度因發包作業不順,多次流標而導致保留數偏高;另查,消防人員訓練人數105至109年度訓練總人數由1萬0,142人次減至7,271人次,訓練人數總次數有逐年減少之趨勢,而有危害消防人員執勤安全之疑慮。為確保預算執行效率及消防人員執勤安全,爰要求消防署應針對訓練中心建置工程流標原因及消防人員訓練不足情況,研擬改進及增強訓練方案,並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二)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1億8,640萬元,其計畫為訓練消防及義消人員,針對消防專業、實火訓練、消防設備及器具規劃等進行加強訓練工作。惟經查,消防人員訓練自105至109年度訓練總人數由1萬0,142人次減至7,271人次,減少了2,871人次(約28.31%),並且未及格比率呈增加之勢。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三)

為訓練消防及義消人員,針對消防專業、實火訓練、消防設備及器具規劃等進行加強訓練工作,消防署辦理相關計畫。惟消防人員訓練105至109年度訓練總人數由1萬0,142人次減至7,271人次,減少2,871人次(28.31%),且未及格比率呈增加之勢。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強消防人員相關訓練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四)

消防人員訓練,105至109年度訓練總人數由1萬0,142人次減至7,271人次,減少2,871人次,未及格比率由4.9%升至9.1%之間;110年截至7月底計訓練3,011人次,未訓比率為6.2%,105至109年度訓練總人數呈減少趨勢,未及格比率呈增加之勢,建請消防署加強訓練,以熟稔救災技能。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五)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業務費-教育訓練費」共編列138萬7千元。經查消防署於民國101年至109年間聘用冒用IRIA證書之急流救生教官,此況除重創消防先輩所積累之專業形象外,亦將消防隊員及受難民眾置於險境,宛如魚遊釜中,上述情事顯見消防署辦理在職訓練等相關業務時,未善盡督導及查察之責。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如何加強各種教育訓練品質,及檢驗外聘教官之資格,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六)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消防署辦理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編列1億2千萬元:

(1)辦理各種消防專業在職教育及常年訓練。

(2)辦理消防役訓練、消防及義消人員實火專業訓練。

(3)辦理消防署訓練中心(南投縣竹山鎮)各項設備及器具規劃。

(4)接續辦理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充實訓練中心設施,以整合訓練效益。

「消防署辦理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行政院於103年核定,期程為104年度至112年度之9年計畫,總經費共11億6,470萬5千元,但是行政院於104年5月5日、109年8月7日:同意修正計畫案。

105至108年度含保留數預算執行率分別為99.65%、89.61%、22.78%、100%,但109、110年度未編列預算,108年度預算數1億4,216萬4千元,實支數1,015萬元,保留數1億3,201萬4千元,保留比率92.86%,主要原因係消防署訓練場區擴充工程委託營建署代辦,因為配合行政院政策變更須辦理修正計畫,以致相關期程較原計畫規劃期程延宕逾1年,該案原採統包方式辦理,因計畫經費不足,歷經5次招標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檢討後,改採先辦理規劃設計監造勞務標後再辦理工程標,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於108年12月16日決標,以致保留數偏高。

104-108年度辦理消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預算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保留比率

執行率

實支數

保留數

合計

104

22,493

3,674

17,019

20,693

75.66

92

105

339,273

296,319

41,759

338,078

12.31

99.65

106

193,945

119,569

54,231

173,800

27.96

89.61

107

67,151

10,767

4,529

15,296

6.74

22.78

108

142,164

10,150

132,014

142,164

92.86

100.00

說明:109、110年度皆暫緩編列,故未編列預算。

消防人員訓練(包含火災搶救、急流救援、潛水、震災搜救、安全檢查等)105-109年度訓練總人數由1萬0,142人次銳減至7,271人次,未及格比率由4.9%升至9.1%之間。

110年截至7月計訓練3,011人次,未訓比率為6.2%,未訓比率逐年增高,但是105-109年度訓練總人數逐年減少、但是未及格比率逐年增加:

105至110年度辦理消防人員訓練執行情形表 單位:人次;人

年度

訓練人次

應訓人數

(A)

參訓人數

(B)

未訓人數

(C)

未訓比率

(D=C/A)

未及格人數

(E)

未及格比率

(F=E/B)

105

10,142

509

493

16

3.1%

24

4.9%

106

7,356

726

712

14

1.9%

58

8.1%

107

8,586

604

590

14

2.3%

43

7.3%

108

6,695

527

512

15

2.8%

47

9.1%

109

7,271

500

498

2

0.4%

25

5.0%

110

3,011

193

181

12

6.2%

訓練中

訓練中

說明:110年度數據為截至7月底。

資料來源:消防署。

綜上,消防署111年度預算編列「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經費1億8,640萬元,其中辦理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畫以前年度因發包作業不順多次流標,保留數偏高,應檢討改善作業方式;另外,105-109年度訓練總人數逐年減少、但是未及格比率逐年增加,原因為何?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二、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特種搜救工作」編列3,657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鑒於政府開放山林後,登山人數大幅增加,然常因民眾輕忽事前準備,如未穿著適當衣物鞋子導致創傷,未攜帶足夠糧食飲水,導致山林意外事故增多,惟其中民眾緊急求援態樣與獲救時狀態不符,如趕不上旅遊行程、貪圖救護車後送、救援人員揹負下山等浮濫求援情事,有濫用救援物資之情況。為降低山林意外事故及遏止民眾浮濫求援,爰要求消防署於2個月內邀集金管會保險局、各界登山協會等相關單位,研擬制定登山者需強制投保救援意外險始能進入山林之相關規定,並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二)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特種搜救工作」編列3,657萬8千元。鑑於行政院因應山林開放後,登山活動人數大幅增加不少,其預算為提出優化登山服務網、災害資訊推播服務、行動基地臺改善、商業協作團體溝通合作、強化登山教育頻度及研議訂定計畫強化救援量能等因應措施。惟經查,108年度山域事故件數為206件,109年為456件,考驗其山域救援能量。為維護國人登山安全,加強登山教育宣導以預防山域事故發生,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三)

行政院為因應山林開放後,登山活動人數大幅增加產生之相關問題,提出優化登山服務網、災害資訊推播服務、行動基地臺改善、商業協作團體溝通合作、強化登山教育頻度及研訂計畫強化救援量能等因應措施。經查,108年度山域事故件數為206件,109年為456件,深刻考驗山域救援能量。鑒於維護國人登山安全,爰建請消防署會同相關部會,加強登山教育宣導以預防山域事故發生,並研謀強化救援能量。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四)

消防機關106至109年度發生山域意外事故介於207件至455件之間,以109年度455件656人最多;110年至7月底已發生212件,建請消防署加強防範及研謀對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五)

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特種搜救工作」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搜救犬訓養等經費」共編列85萬元。依特種搜救隊犬遴訓及管理規定所訂三類優先領養者為:本隊具領犬員身分人員、本署人員、對推廣搜救犬形象有助益之人士,然於110年辦理搜救犬隻認養作業時,卻未正式行周知消防署同仁,顯見行政瑕疵;此外,優先類別中關於對推廣搜救犬形象有助益之人士之規定,亦欠缺明確性,致其遴選過程恐有道德風險之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就如何改善行政瑕疵,以及完善優先領養規定之明確性,用以避免道德風險,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十三、全國緊急救護件數,依據消防署統計,從101年的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的112萬6,486次,其中濫用救護車的案件有增加趨勢,以門診就醫、非緊急性傷患、酒醉路倒、指定跨區就醫、精神異常者隨意撥打,致使119勤務量難以負荷。目前全臺已有11個縣市訂定救護車收費標準,若民眾症狀輕微卻濫用救護醫療資源即開勸導單,然仍無法遏止救護出勤量逐年攀升的情況。為避免醫療資源無法被妥善運用,消防署應研擬對策,以減緩救護資源遭濫用。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十四、行政院已於2017年10月在經過專家學者的商討後,將捕蜂捉蛇的業務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外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透過計畫型補助的政策,協助地方政府農政單位推動委外執行。然新竹市仍決議交由消防局執行捕蜂捉蛇的相關工作。「消防法」明定,消防員三大任務為預防火災、緊急救護和搶救災害,其他繁雜勤務恐壓垮消防安全,讓第一線消防人員疲於奔命。

為訴諸消防回歸專業之原則,請消防署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新竹市政府,讓業務回歸到農政單位,而非用「行政支援」之名,讓人力本就缺乏的消防機關承擔過多責任。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十五、民國109年高雄及宜蘭之消防人員於執行救災勤務時,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惟消防署未循消防法啟動調查會,究其原由乃內政部及消防署認定該事故乃交通事故,故應由地方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肇事經過及責任分析即可。然消防人員接獲指令驅車前往災害現場之過程,即可認此乃執行勤務之開始,因其駕車過程所承擔之時間及心理壓力,與一般道路駕駛實有不同,且此等壓力乃肇於勤務所需;此外,消防法調查會之立法精神乃防範災害事故再次發生,而非釐清事故發生原因以利究責,亦不同於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之調查目的,對於提升消防員駕車趕往災害現場之安全助益有限。

綜上,為保障消防人員之工作權益及勤務安全,消防署應研議將勤務交通事故的調查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十六、我國消防員的勤休制度,各縣市制度不一,依照各縣市財務和人力條件,有「勤一休一」、「勤二休一」兩種。惟一天24小時工時中,扣除正常工時8小時外,各縣市消防員加班卻僅得申請8至12小時不等的超勤時數。其中,臺北市及高雄市可申請12小時超勤時數,桃園市11小時,其餘縣市都僅有8小時。甚至,消防員的補休申請,也與警察不同,警察人員之補休,一日以8小時做計算,消防人員一日卻必須以24小時計算,顯有不公。請消防署於1個月內提出消防人員勤休制度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司法院釋字785號已裁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等相關法規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勞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6條,亦已授權特殊性質機關另定請假規定,並報銓敘部備查(包括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警察機關、外交部駐外人員等機關均已另定規定)。消防署亦可透過行政指導、消防立法跟法規命令的途徑就能達成,例如修正「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消防勤務實施要點」有關勤休內容,以維護消防人員合理的勞動權益。行政院不必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後才配合作出政策調整,修正消防署的相關要點就可以解決。

提案人:管碧玲 王美惠

連署人:莊瑞雄

十七、消防署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度之112萬6,486次,部分縣市為遏止救護資源遭濫(誤)用,已實施收費制度,惟109年收費件數(67件),收費金額(7萬0,600元),致消防救護出動次數仍逐年增加。爰此,請消防署積極檢討改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避免救護資源之浪費。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十八、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近10年,我國已有42名消防人員在救災時殉職,107年4月28日桃園敬鵬工廠大火造成6名消防人員殉職,其無線電因受環境等素造成過熱當機失效等,導致受困消防人員無法立即回報位置及火場情形。另有研究顯示濃煙層以上煙霧溫度極高,會造成無線電溫度驟升,致使內部線路燒融或故障。以及消防人員在救災現場所使用之「自給式開放型」之空氣呼吸器裝置(簡稱:SCBA),其SCBA之使用時間約48分鐘,如在救災現場呼吸更為急促時,使用時間將會大大縮減,恐將第一線消防人員之安危置於危險之中。為保護最前線之消防救災人員,消防署應儘速改善消防人員之救災裝備並編列改善消防人員裝備預算。爰此,請消防署提出改善消防人員裝備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十九、我國消防人員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案件仍不佔少數,經查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自100年度共100萬3,981次增加至109年度共112萬6,486次,其中濫用誤用案件不在少數。雖部分縣市已實施濫(誤)用救護案件收費制度,惟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有效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之情形,經查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及苗栗縣等8縣市訂定救護車收費標準,但以108年度統計資料為例,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101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1%,收費金額僅13萬6,300元,且目前僅北高二市實際啟動濫(誤)用救護資源之收費機制,其餘縣市僅有零星個位數個案,或甚至掛零。考量近年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恐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消防署應研議全國統一之救護資源濫(誤)用收費機制與加強宣導避免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二十、消防署對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單位人員通訊系統、救護裝備之調查,多為車輛及相關配備等救災設備,並未納入消防人員個人之安全裝備,然為因應日益多元且多變之救災需求,消防署應每年檢討並精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救災之相關設備及裝備,以及消防人員之個人安全配備,是否足以保障消防人員之救護安全。爰此,請消防署盤點全國消防單位之個人安全裝備、救災車輛以及相關救災設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廿一、111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7,694萬9千元支應消防人員加班費用,其中5,919萬元為超時加班費,占比高達近77%。

消防人員作業性質特殊,工作範圍包括預防火災、搶救災害、緊急救護三大層面,24小時輪值服勤的工作模式,目前分為「勤二休一」與「勤一休一」的輪班制度,月工時普遍超過300小時,導致長期面臨人力不足的問題。消防署雖於107年推出「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但目前仍有近3,000人的缺額無法減緩當前從業人員過勞情形。請消防署應重新研擬擴充人力規劃,以有效分擔消防人員業務內容,提升救災效率及救護能量,並於1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廿二、截至110年10月底,全國各地方消防機關編制員額1萬9,554人,預算員額1萬7,030人,實際員額1萬5,997人,明顯有差距。此外,我國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比為1:1,464,監察院109年指出,在美國消防人員和民眾人數比是1:400~500,跟我國的落差相當大,我國消防服務人口比過高,已有人力不敷之隱憂,亦可能為消防人員因公傷亡偏高之原因。而消防署為了紓解地方消防人力不足的問題,訂定「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目標在117年達到1:1,100。但審計部109年的決算報告卻指出,各地方消防機關人力增補情形未能達成計畫目標,對此消防署表示,因為地方消防機關受限財政狀況不同、用人政策等因素所導致。

此外,釋字785號解釋指出,我國輪班公務人員工時制度不完備及忽視健康權,其中消防員的工時制度更是各地縣市不一,造成加班超勤時數一國多制、申請補休時數缺乏合理性的混亂現象。消防員申請補休時必須以24小時申請一天的補休,但是包含警察在內的公務員都是用8小時申請補休,24小時輪班制的公職人員權益和健康權都要一視同仁給予保障,但消防、警察、海巡和公務人員之間卻出現差別待遇顯然有失公平。

對此消防署表示,按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縣市消防人員人事管理,屬地方政府權責。為保障消防人員權益,請消防署協助地方政府就消防人力之實際需要,修訂編制員額,規劃分年進用員額滿足消防人力需求;並就消防員申請補休制度不一之爭議研議進行修正,以確保消防員享有合理待遇,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廿三、消防機關目前辦理同仁心理健康關懷作業,由於求助或轉介需透過服務機關,有需求之同仁有被標籤化乃至影響發展陞遷等疑慮。消防同仁因為勤務的特性,面對救災現場、其他重大事件,造成心理創傷需要療癒,情況較一般文官頻繁。承上,消防心理健康照顧業務,應改由不透過服務機關轉介,使同仁沒有疑慮求助之方式辦理。消防署應與衛生福利部積極協調聯繫,提供警消同仁上開方式之心理健康照顧。爰請消防署參照辦理,並就消防人員心理健康資源不透過服務機關轉介事項,於3個月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廿四、110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60萬5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推動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安裝,補助對象以弱勢群體及火災容易發生之高危險場所。惟根據消防署提供資料,我國住宅火災警報器裝置比例從103年的10.69%提升到110年10月的86.75%,然仍有60萬7,861戶尚未安裝,而111年度消防署卻未編列此筆預算。110年10月14日發生在高雄的城中城大火就暴露出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不足的情況。

請消防署研擬計畫,積極促使民眾安裝意願,提高火災警報器裝設普及率,在火災發生時,降低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廿五、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964萬4千元,用於協助地方政府充實救災裝備,提升防救災能力。惟重大及複合式災難發生之際,人力機具裝備皆需跨縣市支援,然各縣市在專業訓練及裝備的汰購上並未統一,恐導致災害發生時,救災效能受到影響。請消防署對於各縣市防救災資源應妥善分配,並辦理防災教育及複合式專業訓練,加強各相關救災單位的默契,強化跨區整合防救災應變能力。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廿六、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之「一般事務費」編列1,286萬1千元,其中編列218萬8千元用於辦理災害預防、防災、逃生等防災文宣製作,並透過媒體及新媒體,加強民眾對災害防治意識的建立。

惟查,消防署youtube頻道從2015年開臺以來,目前訂閱數僅5,520人,瀏覽人數不盡理想,消防署媒體宣傳管道及經營策略應做出調整,以有效傳播消防知識。

爰此,請消防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廿七、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度之112萬6,486次,消防署表示增加原因,係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致119勤務量及送醫次數逐年增加。

為遏止濫用救護資源,經查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目前包含嘉義市在內,僅部分縣市有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惟109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67件,收費金額為7萬0,600元,其中嘉義市出勤件數1萬5,286件、收費件數23件,收費金額僅7,200元。

部分縣市政府消防機關針對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雖訂有收費標準,惟收費件數及金額不高。考量消防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濫(誤)用救護仍多,恐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請消防署加強宣導以遏止濫用之行為,並與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研議統一濫用救護資源罰則之標準,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廿八、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110年8月28日臺北市消防局獲報,一名30多歲張姓工程師利用簡易監聽設備輕鬆駭入臺北市消防局消防通訊系統,在網路平臺上公開直播臺北市消防救災無線電通話內容,造成報案人、病患等隱私洩漏之問題,此事件凸顯我國消防機關資安系統嚴重失能。消防署應立即檢討我國消防管理系統之資安漏洞並儘速強化消防機關內部資安及通訊防護管理。爰請消防署參照辦理,提出內部系統資安改善計畫、通訊防護管理及檢討報告,於3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廿九、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人員訓練(包含火災搶救、急流救援、淺水、震災搜救、安全檢查等)105至109年訓練總人數由1萬0,142人次減至7,271人次,減少2,871人次,減幅高達28.31%, 110年截至7月底計訓練3,011人次,105至109年度訓練總人數呈減少趨勢,允宜加強訓練能量及訓練人次。爰請消防署參照辦理,提出消防人員訓練改善計畫,於3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

年度

訓練人次

應訓人數

參訓人數

未訓人數

105

10,142

509

43

16

106

7,356

726

712

14

107

8,586

604

590

14

108

6,695

527

512

15

109

7,271

500

498

2

110

3,011

193

181

12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三十、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1億8,640萬元,其中辦理消防人員專業及長年訓練,並辦理相關課程精進人員素質等經費748萬4千元。

惟消防人員訓練105至109年度訓練總人數由1萬0,142人次減至7,271人次,減少2,871人次,減幅高達28.31%,消防署應加強人員訓練能量及人次,充實消防人員各方面技能。

爰此,請消防署針對消防人員訓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卅一、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署及所屬」編列15億3,601萬5千元,辦理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求任務。經查,原住民族人大多視警消為其職業之第一選擇,且多想返回部落為族人服務,但消防人員卻沒有像警察人員有請調回原鄉服務之機制。爰此,消防署應援引警察人員就原住民籍警察人員請調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局服務,得以與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及一般請調人員按比例存記之機制,訂定原住民籍消防人員得優先請調原住民族地區消防局服務之規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湯蕙禎

卅二、110年,嘉義縣消防局新港分隊隊員,於進行潛水複訓時不幸溺水身亡。105年,花蓮港務消防隊員,於港內12號碼頭實施防溺演練潛水複訓時,因不明原因陷入昏迷,後經院方宣判腦死,家屬忍痛放棄急救並同意捐贈器官遺愛人間。103年,苗栗縣消防局在苗栗竹南海域,進行實施年度常訓,疑似風浪過大,有多艘橡皮艇被打翻,釀成2人溺斃的不幸意外。

近7年來,消防人員的海訓或潛水訓練,已經至少已發生3起事故,奪走4條消防弟兄的生命。

為避免憾事再度發生,進行結構性問題預防,請消防署3個月內提交:一、公共救援潛水訓練及勤務證照對應潛水證照表;二、我國消防人員潛水訓練朝向公共安全潛水領域發展之規劃書面報告;三、建立完善潛水複訓制度之書面報告;四、培訓專業潛水人員;五、建立潛水人員適當身心基礎之規劃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卅三、查現行針對消防人員因執行勤務傷亡之給付,僅有因公死亡、因公失能、因公受傷之慰問金,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致吸入廢煙、有物質而長期累積導致之肺病,或因長時間高壓及輪班工作易導致心血管疾病等,卻未有相關補償,致職業災害發生後,消防人員需獨自承受醫療、工作與日常生活嚴重侵害。

為保障消防人員之職業安全,俟消防署導入NFPA 1500消防機關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並完成相關指引;將消防署及各地消防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會議紀錄及成果報告,與消防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公告於網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卅四、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獎補助費」編列2,870萬6千元,以獎補助金的形式,提供消防人員因公傷殘及就醫相關的費用支出。

惟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第一線救災人員置身災難現場,除目睹慘況,但基於職責所在,往往壓抑恐懼完成任務,所累積之情緒反應,容易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消防署應針對在職消防人員提供心理輔導機制,並列為基本行政工作所需預算,定期關懷追蹤,避免憾事發生。消防署提出消防人員心理輔導機制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文瑞

第6項 役政署19億4,12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9千元,凍結5萬元,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役政署為辦理各項主管業務,編列派員至中國交流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與中國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二)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共編列2億2,036萬1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9千元,預計111年度前往中國大陸參加會議,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中國大陸考察,仍有相當風險。且目前兩岸關係處於低盪狀態,我方政府多次闡明兩岸關係的立場,在互動方面仍未見改善,對岸侵擾我國海域越發頻繁,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0萬9千元,赴大陸廣州、江蘇、上海的臺商學校及臺商協會,針對役男在大陸求學,相關兵役規定之宣導,並就兵役制度轉型,進行說明訪視。

惟大陸地區疫情呈現多點散發態勢,在Omicron變種病毒擴散至全球至少34個國家,大陸疫情有逐步升溫的趨勢,上海當局已呼籲民眾,非必要暫勿移動到外地。

為避免國內防疫壓力加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大陸疫情穩定,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編列2億2,036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獎補助費」編列2億1,897萬9千元,該項獎補助經費係為精進役男體檢作業,規劃結合全民健保醫療網辦理役男體檢工作,於役男入營盡兵役義務前,對其進行完整徹底之健康檢查,縮短體檢至入營時間,減少役男複檢次數;然查該署106及109年度補助地方政府役男體複檢預決算差異數介於238萬3千元至5,258萬2千元之間,差異頗大,又110年預算較109年預算增列3,034萬9千元。為秉持財政紀律原則,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二)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之「獎補助費」編列2億1,897萬9千元。經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役男複檢經費近年度呈現預、決算差異數有所落差之情形,為避免預算排擠,役政署應檢討覈實編列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就「改善估算徵兵檢查費用機制及獎補助費核實編列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A)

決算數(B)

預、決算差異數(C=A-B)

106

336,110

297,827

38,283

107

276,352

223,770

52,582

108

267,914

245,580

22,334

109

190,172

187,789

2,383

110.07

220,521

132 ,186

88,335

111

218,979

-

-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三)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徵兵處理」其中一項目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役男體複檢之經費,針對役男體位之判定、審查及複查編列相關經費,包含對直轄市政府補助1億5,610萬元、各縣市政府補助6,287萬9千元,然據查110年度預算執行率不到6成,預、決算數差異高達8,800多萬元,又111年度再編列補助地方政府役男複檢經費2億1,000多萬元,恐有浪費公帑之疑慮。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

110年5月我國本土疫情爆發,全國三級警戒並延長至同年7月,在此前均暫停徵集入營作業,意謂5至7月間均無入伍新兵。查我國陸軍8至9月已徵集4個梯次,約一萬餘名役男入伍,然而替代役每梯次僅徵集1,200餘人,且原則一個月為一梯次,8至9月僅2,400餘名替代役男入伍;然而替代役等待入伍人數卻未經役政署公告,導致欲提前或延後入伍之替代役男無法確定實際入伍時間,亦無從決定是否轉服常備役,造成待役役男生涯規劃受影響程度不一,行政機關應積極研擬改正方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於役政署網站公告等待徵召役男人數及預計入伍需等候時間,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三、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14億2,531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其中一項計畫係對違反紀律且不服管教役男,提供輔導教育及諮商服務,並減少役男因適應不良所導致憾事發生的可能。然據查替代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情形逐年上升,且發生次數有越來越多之趨勢;又本計畫包含派役男出國至菲律賓考察之經費,鑒於新冠肺炎之疫情仍險峻,為保護役男之身體健康並考量我國防疫規定,短期內恐不宜出國。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二)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編列17億6,254萬5千元,其中「辦理替代役工作」原列14億2,531萬5千元,考量役政署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惟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由105年度呈逐年上升之趨勢,其中以擅離職役者最多,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三)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編列17億6,254萬5千元,其中「辦理替代役工作」原列14億2,531萬5千元,包含人事費11億8,091萬1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757萬8千元(0.65%)。

役政署107至109年度「辦理替代役工作人事費」賸餘數有攀升趨勢,歷年分別為16.22%、25.24%、33.41%;預算執行率也逐年降低,分別83.78%、74.76%、66.59%。110年預算執行率更僅有43.82%,賸餘比率高達56.18。

役政署表示,賸餘數偏高之主要原因,包含因疫情管控措施,役男減量徵集入營所致,以及替代役役男入營人數較預估數低,故替代役役男健保費、團體意外險、替代役役男服裝採購量減少所致。

此外,替代役男總數逐年下降,由105年2萬9,367人到110年僅有2,705人,惟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卻由105年度之0.11%,上升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之0.37%,呈上升之趨勢,其中以擅離職役者最多。替代役雖係執行輔助性職務,惟與機關形象相關,故替代役役男之管理不容忽視。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針對辦理替代役工作之人事費賸餘比率偏高,進行檢討並覈實編列以撙節預算;以及就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逐年上升,研議加強管理之具體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四)

為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與防範自殺發生,役政署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惟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由105年度呈逐年上升之趨勢,其中以擅離職役者最多。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針對替代役役男加強管理及心理輔導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四、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人事費」編列11億8,091萬1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人事費」編列11億8,091萬1千元,較110年度預算11億7,333萬3千元,增加757萬8千元;經查,該署107至109年度辦理替代役工作人事費賸餘數介於4億0,089萬5千元至4億9,594萬2千元之間,同期間賸餘比率由16.22%增為33.41%,其中以109年度辦理替代役工作人事費賸餘比率最高,顯見近年度辦理替代役工作之人事費賸餘數偏高,宜覈實編列預算。為秉持撙節原則,以覈實編列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二)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人事費」編列11億8,091萬1千元。經查,該項預算較110年度增加757萬8千元(0.65%),惟近年度呈現辦理替代役工作之人事費賸餘數逐年偏高之情形,為避免預算排擠,役政署應檢討覈實編列預算。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就「精進役男徵集入營估算機制及人事費核實編列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賸餘數

執行率

賸餘比率

107

3,058,508

2,562,566

495,942

83.78%

16.22%

108

1,961,379

1,466,292

495,087

74.76%

25.24%

109

1,199,991

799,096

400,895

66.59%

33.41%

110

1,173,333

514,210

659,123

43.82%

56.18%

111

1,180,9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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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五、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編列2億0,930萬3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編列2億0,930萬3千元。其中,包含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與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及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之所需業務費。惟替代役役男自105年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逐年上升,且以擅離職役者最多,立法委員多次要求役政署加以改善,卻不見其改善績效。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就「改善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及降低犯罪及違反紀律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年度

替代役男

總數

發生次數

發生率

分屬類別

105

29,367

31

0.1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擅離職役等。

106

21,966

34

0.15

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擅離職役等。

107

12,474

22

0.18

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擅離職役等。

108

7,546

18

0.24

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擅離職役等。

109

7,131

18

0.25

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擅離職役等。

110.07

2,705

10

0.37

詐欺、擅離職役等。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二)

根據役政署統計資料,105至109年度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由34次降至18次,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發生10次,然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卻由105年度0.11%,上升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 0.37%,有逐年上升之趨勢,而其中違反紀律項目以擅離職役者最多,惟替代役雖為執行輔助性職務,但各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如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文書處理、執勤等工作,均都可能接觸民眾私有資料或機關重要資料。為加強替代役役男之管理,爰要求役政署針對替代役役男選用及工作管理考核提出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三)

役政署105至110年7月底止,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逐年上升,其中以擅離職役者最多。替代役執行輔助性職務,可能接觸民眾私有資料或機關重要資料,抑或與機關形象相關,故替代役役男之管理不容忽視。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四)

查110年役政署單位預算中,就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中編列業務費用2億0,930萬3千元,然參酌計畫明細中就「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業務費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病身心障礙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業務費共編列357萬2千元,照顧役男身心健康之心理諮商輔導,對役男環境適應、服勤效能提升確有其必要性。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心理諮商輔導之改善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六、役政署105至109年度,屢次發生役男服裝採購案件違約逾期情形,除持續依約執行違約罰款外,建請役政署研議改善對策,以免廠商逾期延宕交貨而影響役男權益。爰此,凍結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100萬元,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吳琪銘 王美惠

七、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與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病身心障礙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357萬2千元。

役政署105至109年度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雖然由34次降至18次。但是,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已發生10次,而且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由105年度之0.11%,上升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之0.37%,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其中以「擅離職役」者最多。替代役雖然係執行輔助性職務,然各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如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文書處理、執勤等工作,均可能接觸民眾私有資料或機關重要資料,抑或與政府機關形象相關,故替代役役男之管理若不嚴格,可能影響政府形象。

役政署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逐年上升,其中以擅離職役者最多,役政署應加強管理:

105至110年7月底止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情形表 單位:人;次;%

年度

替代役男總數

發生次數

發生率

分屬類別

105

29,367

31

0.11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擅離職役等。

106

21,966

34

0.15

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擅離職役等。

107

12,474

22

0.18

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擅離職役等。

108

7,546

18

0.24

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擅離職役等。

109

7,131

18

0.25

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擅離職役等。

110

2,705

10

0.37

詐欺、擅離職役等。

說明:1.替代役男總數係各年度總入營人數不含警大專梯次。

2.110年數據係截至7月底止。

來源:役政署提供。

為求役政署強化輔導替代役男,並考慮是否需取消替代役資格重新改為一般訓?爰此,凍結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病身心障礙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20萬元,俟役政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八、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歲入編列26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減少5萬,其中「罰款及賠償收入」項下「一般賠償收入」編列歲入預算數10萬元,較110年度減少5萬元,據查近年屢發生役男服裝採購案件違約情形,致使一般收入決算數屢高於預算數甚多,為免影響役男之權益,爰請役政署3個月內針對違約的情況,提出書面檢討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九、役政署近年屢發生役男服裝採購案件違約逾期情形,除持續依約執行違約罰款外,應重視其違約逾期狀況頻繁之現象,針對其問題深入探究,積極檢討役政署對合約執行進度之掌控是否失當,或相關管理協調機制有待改善之處,並加強相關採購業務之進度控管、研謀改善對策,力求如期如質完成,以避免因廠商之逾期履約,影響役政署業務推動及役男之權益。爰要求役政署應於3個月內,就「降低役男服裝採購案件違約逾期情形及內部管理協調機制、合約執行進度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十、兩岸關係緊張,國軍開始積極備戰,國防部111年將試行14天教育召集新制。替代役部分,現行替代役服役期滿,依法有演訓召集跟勤務召集。演訓召集概念如同後備軍人教召,實施期間多為1日,必要時延長為3到5日;但強度明顯與一般軍人有別。

役政署表示,2016~2020年每年召訓1,600名備役替代役,召訓對象以退役8年內為主,預估人數為20萬人,原規劃110年召訓2,500人,因疫情影響,5至7月沒有實施召訓,實際僅召訓1,500人,111年將增至3,000人。內政部長亦表示,若國家發生災難,替代役男可從事救難包紮,因此替代役演訓召集會慢慢增加。

由於替代役男僅曾接受基礎軍事概念並取得救護技術之技能,為強化替代役演訓召集之訓練效能,請內政部評估替代役戰時服役的安全性,研議是否有精進替代役演訓制度之必要,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第7項 移民署46億5,326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編列「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第2期建置計畫經費」5,800萬元,經查該筆分析系統第1期預算係編列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1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項下「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所需經費1億8,658萬元」,惟去(110)年審查紓困預算時,因該項分析系統有侵害人權問題及帳目不清之情事,該署表示會提出相關修法以釐清疑慮,但修法尚未提出前,又發現該署仍循公務預算方式,再度編列相關預算,且今年預算明細仍舊不明,該署原先應允提供預算明細,但至今仍未提供。為確保民眾人權問題並秉撙節原則,爰提案將「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第2期建置計畫經費」5,800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國外旅費」、「派員出國計畫」編列474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下列各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派員出國計畫」編列28萬6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二)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國外旅費」編列474萬6千元。惟國際間皆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實施相關防疫管制且國際會議多改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為因應國際會議參與方式之變革,加上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影響情況不明,應評估派員出國考察、參訪、參與實體性會議之必要性及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因應國際新冠疫情影響,重新評估派員出國考察、參訪、參與實體性會議之必要性及相關經費應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三)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編列46億5,326萬5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74萬6千元,移民署為辦理各項主管業務,安排派員出國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國際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國際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四)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編列9,906萬2千元,其中「國外旅費」編列464萬6千元。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國外地區考察開會,仍有相當風險,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五)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之「國外旅費」編列464萬6千元,執行駐外移民署人員輪調及返國述職所須往返旅費。

惟新冠肺炎因變種病毒Omicron導致疫情再起,全球已有多國出現Omicron個案,鑒於新型變種病毒有重複感染的高風險,導致當前疫苗效力減弱,移民署輪調機制應考量疫情變化,儘量減少人員流動。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全球疫情趨緩後,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六)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3億0,593萬5千元,其中「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之「國外旅費」,編列10萬元,參加美國防制人口販運自由聯盟會議,然由於國際間武漢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審酌疫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二、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8萬6千元,凍結5萬元,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編列46億5,326萬5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8萬6千元。移民署為辦理各項主管業務,安排派員至中國之計畫,惟109年度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111年度中國疫情恐持續蔓延,且國際往返需耗費大量人力及時間,應適量減少考察、會議等之業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提出與中國交流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二)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編列9,906萬2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2萬2千元,預計111年度前往中國大陸參加會議,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中國大陸考察,仍有相當風險。且目前兩岸關係處於低盪狀態,我方政府多次闡明兩岸關係的立場,在互動方面仍未見改善,對岸侵擾我國海域越發頻繁,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

111年度內政部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313萬5千元,其中「大陸地區旅費」編列6萬4千元,預計111年度前往中國大陸參加會議,然因考量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對於111年度影響仍不明,可預期赴中國大陸考察,仍有相當風險。且目前兩岸關係處於低盪狀態,我方政府多次闡明兩岸關係的立場,在互動方面仍未見改善,對岸侵擾我國海域越發頻繁,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四)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6萬4千元,參加兩岸小三通工作會談及關懷兩岸婚姻家庭工作會議。

惟受新冠肺炎影響,從2020年2月10日起,兩岸小三通已中斷近兩年時間,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評估,我國第二劑的疫苗覆蓋率須達6成,並考量對岸疫情控制情況,開放邊境才能納入討論。而兩岸在政治上的角力,也成小三通在後疫情時代,能否重新開放的關鍵要素。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待全球疫情趨緩後兩岸通航,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三、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3億3,673萬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1,737萬5千元。移民署於111年度新增「公文紙本影像數位化掃描及回溯建檔計畫」,惟查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總決標金額為418萬1千元,與預算說明318萬1千元金額似不相符,爰凍結20萬元,俟移民署針對計畫之內容及其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四、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3億0,593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3億0,593萬5千元,包含「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及「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各編列313萬5千元及8,671萬1千元,係辦理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

經查逾期外來人口數由106年度之7萬9,909人,攀升至109年8萬6,061人,110年截至7月已高達8萬1,732人。其中,又以行蹤不明之失聯移工占比最高,106年迄今均近6成。惟109年及110年(1至7月)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含主動投案)比率卻低於4成,查獲比率分別為33.85%及23.75%,恐造成就業及社會治安問題。

為配合政府防疫工作需要,並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移民署推動「擴大自行到案專案」。由於疫情逐漸和緩,外籍移工引進來臺也逐漸開放,移民署應加強查緝力道,推動全國大掃蕩勤務,配合強化相關法規裁罰機制以達嚇阻效果,並強化源頭管理配套,從源頭減少外籍移工發生失聯情形,降低失聯誘因。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針對移工失聯之問題就政策面及法規面提出具體規劃及作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張宏陸

(二)

據統計資料顯示,外國人逾期滯臺人數至110年4月底已經高達8萬1,538人,其中又以失聯移工為主,復查106至109年度失聯移工介於4萬8,490人至5萬2,316人,占逾期居留人數的比率都超過9成。來臺工作移工為我國經濟及家庭照護提供非常大的助益,但如果逾期不依規定重新辦理聘僱或者失聯轉入地下經濟,對於社會安全以及工作權等乃至稅捐收入都有不利的影響,移民署為主責機關,111年度預算經費相較110年又增加2億0,028萬5千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五、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4億0,840萬3千元,凍結500萬元,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鑒於時有外籍移工雖已有勞動部之工作聘僱許可,卻因仲介及雇主之辦理疏失等不可歸責於外籍移工等事由,致移工居留逾期,恐面臨罰鍰、遣返及限制入境之行政處分。

惟申辦居留證文件中,移工的護照時被仲介或雇主保管,工作聘僱許可函更是勞動部直接發給雇主的文件,加上申請時語言的門檻、多機關的窗口以及家事移工請假之高難度,實務上移工只能委託仲介或雇主辦理。移工不應因不可歸責移工之相關行政作業疏失,面臨被要求遣返出境之行政處分。

查107年移民署即為了外籍白領勞工設置了一站式的「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其中直接包辦居留證、聘僱許可,包括移民署及勞動部的業務。僅需移民署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間之行政協調,即可建立友善於外籍移工之「一站式服務平臺」,避免發生外籍移工已有工作聘僱許可,僅因未辦理居留手續,即遭罰緩、遣返及限制入境的後果。

移民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於110年3月5日及4月22日針對上列事項召開研商會議,刻正研議中。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完成「移工聘僱許可及居留延期一站式申辦建置方式及期程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二)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其中「資訊系統及電腦相關軟硬體設備維護費」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案」編列1,302萬8千元,維護第一代e-Gate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然該系統從2011年建置至今,參考移民署提供數據,2016年至2021年7月,國人使用e-Gate比例均未達6成,外國人使用更低於2%,顯見移民署宣導出入境旅客使用e-Gate成效有待加強,致使e-Gate建置10年卻未能有效紓解國門人工查驗壓力。當前疫情逐漸趨緩,未來國人及外國旅客出入境需求大增,恐對國境管理產生負荷。

移民署應想方設法提高旅客使用e-Gate比例,提升出入境之便利性,增加外國旅客來臺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e-Gate使用率提升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三)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4億0,840萬3千元。惟國人e-Gate使用率未達6成,外人使用率更不及2%,移民署應加強宣導旅客註冊及使用e-Gate通關。另自109年以來,移民署及有關單位尚未與任何國家簽署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文件,應針對雙方國民往來互動頻繁且安全顧慮低之國家,加速洽簽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文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提升e-Gate使用率及強化與各國洽簽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整體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年度

當年度入出境

總人次

國人

使用人次

外人

使用人次

國人

使用率

外人

使用率

105年

50,444,698

13,111,319

281,016

45.02%

0.56%

106年

52,703,886

15,408,652

351,364

49.21%

0.67%

107年

55,263,697

17,612,813

488,547

53.05%

0.88%

108年

57,973,588

19,103,170

810,164

55.74%

1.40%

109年

7,875,617

2,870,075

125,085

58.12%

1.59%

110年

(1-7月)

589,110

208,373

6,458

53.48%

1.10%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四)

鑒於全球化腳步迅速,各項跨國商務旅遊及經濟文化交流活動日益頻繁,國際各國合作越來越密切,我國民眾出入各國過境通關亦漸趨頻繁,通關便利性亦是民眾所需;然查,移民署推動與其他國家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雖於105至108年間已與美國、韓國、澳洲及義大利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但自109年以來,我國未再與任何國家簽署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文件;為使國人於各國國境出入便利且兼顧我國土安全前提下,爰要求移民署應針對我國友好、國民往來互動頻繁且安全顧慮低之國家,透過與其他國家各項雙邊會議及各種與駐臺機構交流時機積極提出,以加速推動洽簽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文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林思銘

(五)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其中「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之「維運新住民學習網站」編列180萬元,協助新住民有效運用科技資源,提高資訊素養,加強與臺灣社會接軌能力,在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中,提供線上數位課程、電子書下載等協同學習平臺。

然截至110年10月底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註冊會員僅7,969人,相比新住民近57萬人,註冊比例只有0.01%,普及率有待加強,可見移民署弭平新住民數位落差之規劃,其具體績效有待審視缺失。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六)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4億0,840萬3千元,其中「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維護案」編列1,302萬8千元。根據移民署所提供之資料,自105至110年(1-7月)國人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使用率均未達6成,外國人使用率均低於2%,顯示未能有效紓緩人工查驗壓力,執行情形未符合預期。另,惟查除109年以來受Covid-19疫情影響入出境人數外,我國自105年以來入出境總人次呈穩定增加趨勢,105年入出境總人次為5,044萬4千人,108年為5,797萬3千人,對國境管理已產生負荷,移民署應加強宣導旅客註冊及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通關,為督促預算有效運作,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七)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其中「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編列2,380萬元,係教育部「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之子計畫,協助新住民有效運用資訊科技,提高資訊素養。經查,該計畫執行超過5年,每年編列兩千餘萬元,惟截至109年9月止參與會員人數僅6,000餘人,僅佔全國新住民總數0.9%。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六、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第1點第8、9項編列418萬6千元,提供志工服務,協助他國移入我國人口適應在臺生活,以及推動「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推動計畫」辦理相關審議會議、文宣資料整理與影片製作。

惟侵害外勞人權及剝削事件屢次發生,以美國2020年人權報告中揭露,在臺大型遠船隊之外籍漁工,時常遭受人身暴力威脅、毆打、拒發食物與飲水、扣留身分文件、扣減薪資等不公平待遇,政府有失監督之責。爰凍結1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外勞人權及工作權具體改善方針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七、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313萬5千元,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為移民署最核心之業務,包含規劃移入人口停留管理政策、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等相關業務。惟110年度截至7月底逾期外來人口數創歷年新高,又查獲行蹤不明外籍移工數為歷年最低,爰凍結50萬元,俟移民署針對逾期外來人口改善結構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八、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移民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係為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 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經查,110年度預算審查,對於該項目之執行有許多附帶決議。疫情影響下,在臺逾期停留、居留(近年來累積人數超過8萬),與失聯移工人數持續增加(近年來約5萬人),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日增,未來恐產生諸多社會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二)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計畫係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然據移民署提供資料顯示,截至110年7月底止未查獲失聯移工人數仍有5.2萬多人,顯示查緝成效不彰,恐對社會安全與治安造成隱憂,需加強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王美惠 羅美玲

(三)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經查,該項預算較110年度增加2,402萬4千元(增幅38.32%),移民署應說明預算大幅提升之原因。此外,近年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情形有逐年攀升之情形,長久以來恐造成就業及社會治安問題,更可能形成防疫破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就「加強查察逾期人口工作及強化相關法規裁罰機制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四)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3億0,593萬5千元,其中「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移民署職司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更落實督導聯繫及輔導等業務,近年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無依兒童、少年有增加趨勢。內政部於106年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又於109年提供失聯移工孕母與子臨時安置服務,惟現行相關措施仍未盡兒童權益保障,恐有違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移民署會同相關機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強保障兒童權益措施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羅美玲 王美惠

九、因來臺外籍移工人數持續攀升,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無依兒童、少年有增加趨勢(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且其生母多為失聯移工或不實身分者。移民署雖於109年起提供失聯移工孕母與子臨時安置服務,以保障渠等返國前在臺權益。惟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仍不利兒童權益保護,移民署應與有關機關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並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以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爰要求移民署應於3個月內就「強化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兒童權益保護及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十、監察院於108年針對未落實處理外籍移工子女身分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懷孕移工政策難以落實,通過糾正行政院、移民署及勞動部,其中指出移民署研訂對外籍移工子女身分問题的處理流程與現實脫節;然依監察院調查發現,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非本國籍曾經失聯移工的兒童及少年(黑戶寶寶)總數計933名,惟檢視政府對懷孕移工之相關協助措施,看得到卻用不到,因大部分雇主不願聘用懷孕移工,懷孕移工因無勞役,無法申請生育給付,沒有待產處所,也養不起孩子,只好選擇「逃逸」,而產下的子女就成為沒有身分、沒有健保,無法就醫、安置的「黑戶寶寶」,該非婚生子女就成為非法移民。為解決外籍移工黑戶寶寶長期問題,爰要求內政部及移民署除應就監察院糾正事項提出目前辦理進度外,亦需就懷孕移工身分登錄及懷孕期間行蹤,制定具體管理規範,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林思銘 魯明哲

十一、近年因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以致各收容所平均收容天數增長,移民署應注意收容人情緒狀況,設法提升收容量能及加強協調各國,增加安排遣送專機或包機,妥適推動加速遣送作業,以避免收容所收容人數過多,進而發生衝突及感染事件發生。爰要求移民署應於2個月內,就「關懷收容人身心狀況及提升收容量能、加速遣送作業之策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十二、衛生福利部自108年起辦理「救護技術員災難心理教育訓練計畫」,針對參與救災警消人員提供團體心理諮商,並透過地方衛生局轉介免費諮商服務,而不透過服務機關,可以使同仁沒有疑慮地求助。移民機關執法同仁因為勤務的特性,面對執法現場重大事件衝突,造成心理創傷需要療癒,情況較一般文官頻繁,機關及業務文化也充斥不鼓勵示弱、求助的特性。上揭訓練計畫轉介諮商、不透過服務機關辦理之方式,十分適合擴大至移民人員。移民署應與衛生福利部積極協調聯繫,提供移民同仁上開方式之心理健康照顧。爰請移民署參照辦理,並就移民人員心理健康資源不透過服務機關轉介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十三、移民署人員終於在110年11月納入比照國軍之醫療照護,加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該方案適用對象之規定:「上開(一)及(二)退休人員須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任職滿10年以上」,稽其文字意指,在上述警消海移空等機關綜合累計滿10年服務年資者,亦應有其適用,然而移民署實務認定上卻框限在移民機關服務之年資,因移民署經歷過改制,有相當人員係由警察機關移撥而來,因此對移民人員適用本方案特別不公平,宜予檢討改善,納入所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之年資。爰請移民署參照辦理,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年資採計認定之改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為洲 葉毓蘭

十四、我國自105年8月陸續給予新南向目標國家各項簽證便利措施,以免簽或有條件免簽方式來臺外國人,然近年度發現非法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人數有逐年增加之勢,雖然108年度移民署辦理「擴大自行到案專案」讓逾期停留的總人數有稍許下降,但是以免簽或有條件免簽入境來臺被查獲非法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的人數反而上升至1,359人,占查獲人數比率之24.7%。

免簽或有條件免簽方式來臺的外國人,我國的管制措施未如來臺受聘的移工或家庭看護工,而其來臺也未具工作許可,如果有非法聘用或從事不法行為,對於社會安全安定有不利影響,爰要求移民署將查核情形提供外交部檢討相關免簽政策時參考,避免有心從事不法人員藉由該便利措施進入國境。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十五、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第8點編列12萬7千元,加強與新南向國家人才交流,及辦理外國移民官標竿學習訓練課程費。

惟政府從2016年成立新南向政策辦公室以來,臺灣在與鄰近新南向國家發展經濟及經貿關係上,貿易順差從2017年的237.19億美元下降至2020年的138.59億美元,雙邊貿易每況愈下,可見政策執行成果不盡理想。

爰此,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確實有效運用之雙邊人才交流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十六、有鑑於東亞搶工趨勢,日本已在研議開放特定藍領移工居留限制;移工輸出國亦相繼提出零付費政策。國內等電子大廠亦相繼加入責任商業聯盟(RBA)提升移工勞動條件,顯見移工市場已逐漸由買方市場轉變為賣方市場,為整體應對臺灣勞動力缺乏及國際搶工浪潮,應儘速研議適度開放移工居留限制相關規劃,事涉「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行政命令,爰請移民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議藍領移工適度開放居留限制相關規劃,並於111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林為洲 魯明哲

十七、移民署於111年度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工作計畫項目下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第1點第6項編列12萬2千元,鑒於臺灣新住民人口及新住民二代,總計已破百萬人,成為臺灣至關重要的發展力量,移民署遂辦理移民人權、新住民相關議題探討、講習、協調會報、座談、展示、交流等活動。

然根據美國2020年度關於臺灣的人權報告指出,外籍配偶在家庭外是遭受社會歧視的對象,有時在家庭內也同樣備受異樣眼光對待,致使新住民難以適應及融入臺灣社會,對於自身權益受損往往只能忍氣吞聲。

爰此,請移民署針對提升新住民人權提出相關作法之書面檢討報告。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魯明哲

十八、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已較110年度預算增加2,402萬4千元(增幅38.32%)。工作內容為: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2國際公約,辦理移民收容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38-4條等規定:移民署辦理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15日,且收容處分前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暫予收容屆滿前,該署若認為有續予收容必要,應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45日;續予收容屆滿後,該署若認為有繼續收容必要,應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延長收容期間最長不得逾40日,亦即前後收容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一百日。且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避免發生收容代替羈押之情形,移民署應推動加速遣返作業。

(二)疫情期間平均收容天數增長,部分收容所發生收容人情緒躁動衝突

因疫情影響,各國採嚴格境管,進而影響移民署遣送勤務之執行,收容所平均收容天數增長,於110年5月3日發生宜蘭收容所外籍收容人情緒不穩而鼓譟暴動、打架衝突事件。據移民署提供近年度收容所之收容情形(詳表1),106至108年平均收容天數多維持在30天以內,惟109年增至36.41天,110年截至7月底止,平均收容天數增至46.42天。

近年度收容所平均收容天數情形一覽表

項目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1-7月)

平均收容天數

27.42

28.73

27.84

36.41

46.42

截至當年底未遣返人數

629

775

746

1,099

464

移民署說明,受收容人主要以越南和印尼籍居多,泰國和菲律賓籍為少數。截至110年7月底止,收容所人數計464人,占總收容量上限(1,323人)之35.07%,還在可控制範圍,但臺灣持續查處違規停(居)留人口,收容人數有增長趨勢,若不能有效去化滯留收容人數,收容期間延長容易造成受收容人情緒不穩,移民署應注重穩定受收容人情緒,加速推動遣送作業,減少受收容人收容天數,以避免收容所發生宜蘭收容所外籍收容人衝突事件重複上演:

收容所暴動影片曝光!打飯班90秒連開3戒區門 寢室淪霸凌肉砧板

2021年5月3日 東森新聞

「日前移民署宜蘭收容所上演2件離譜收容人脫序行徑,據監視器畫面,收容人吃飯送鍋碗瓢盆時,趁所方降低警戒心,聯手將戒區門打開,連續開啟3道門。

不僅如此隔天更爆發寢室1名越南籍收容人疑不滿正行跪拜穆斯林甘比亞籍室友,聯合其他收容人對他大打出手。隔天上午10時許又爆發寢室衝突。該勤室約18名收容人同住,1名甘比亞籍男子,因信奉穆斯林對此在舍房內跪拜儀式,同住的越南籍男子疑不滿他發出的祈禱聲響影響他睡眠,憤怒之下竟揪同其他收容人圍毆甘比亞籍男子,所方人員見狀將受傷甘籍收容人送醫急救。」

各收容所截至110年7月底止收容情形概況表

收容所名稱

可收容人數

收容人數

收容人占可收容量比率

收容逾15天人數

臺北收容所

280

88

31.43%

62人

宜蘭收容所

423

77

18.20%

45人

南投收容所

320

153

47.81%

102人

高雄收容所

300

146

48.67%

143人

合計

1,323

464

35.07%

352人

資料來源:移民署。

因此請移民署3個月內提出強化收容所管理收容人方案之書面報告,以避免收容所再度發生宜蘭收容所外籍收容人打架衝突事件。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九、全球各國新冠肺炎疫情有再起之勢,臺灣目前仍能夠在邊境嚴管的情況下維持日常作息的安全環境,請移民署於兼顧防疫下執行海外業務。

提案人:莊瑞雄 羅美玲 王美惠

二十、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其中「國外旅費」編列10萬元。經查,因新冠肺炎疫情方興未艾,現有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短期內疫情似無趨緩跡象,且出入境之後等居家隔離防疫措施,恐造成政府業務運作困難以及差旅費大幅增加,且各國會議方式隨疫情有所變化,大部分皆改以線上方式進行,爰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廿一、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之「設備及投資」編列6,690萬元,辦理「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計畫」。基此,請移民署妥善規劃此計畫之軟硬體設備內容、預期目標及效益,並提供詳盡之管考及時程等相關資訊。爰請移民署就「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連署人:吳怡玎 林為洲

廿二、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其中編列「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第一代e-Gate)維護案計1,302萬8千元。

111年度e-Gate建置經費概況表

項目

111年度(預算)

建置經費

計畫視旅運大樓建置期程,配合建置第三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預計基隆港西岸及高雄港建置經費各1,645萬2,660元,共計3,290萬5,320元。

經費來源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資料來源:移民署

但是,自105至110年(1-7月) 國人e-Gate使用率均未達6成,外國人使用率竟然均低於2%,系統不能有效紓緩人工查驗壓力:

105至110年(1-7月)e-Gate使用人次彙整表

年度

當年度入出境總人次

國人使用人次

外國人使用人次

國人使用率

外國人使用率

105年

50,444,698

13,111,319

281,016

45.02%

0.56%

106年

52,703,886

15,408,652

351,364

49.21%

0.67%

107年

55,263,697

17,612,813

488,547

53.05%

0.88%

108年

57,973,588

19,103,170

810,164

55.74%

1.40%

109年

7,875,617

2,870,075

125,085

58.12%

1.59%

110年(1-7月)

589,110

208,373

6,458

53.48%

1.10%

移民署推動與其他國家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於105至108年間已與美國、韓國、澳洲、義大利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因全球化腳步迅速,各項跨國活動日益頻繁,國際合作十分重要,移民署應繼續推動臺灣朝向交流密切、安全顧慮低且來臺人數比較多之國家,強化推動雙方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

另外,自109年以來,移民署尚未與任何國家簽署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文件,應針對雙方國民往來互動頻繁且安全顧慮低之國家,加速推動與洽簽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文件,以利疫情過後國際旅遊恢復,國人出國能有尊嚴、旅遊更便利,並吸引更多國際旅客來臺觀光。

110年7月底止我國與外國簽訂e-Gate互惠使用協議及生效情形

國別

簽訂時間

生效時間

互惠使用方式

美國

105/04/04

106/11/06

費用:100美金(或等值新臺幣)。

使用方式:線上申請並面談通過後,註冊即可使用。

韓國

107/06/27

107/06/27

費用:免費。

使用方式:註冊後即可使用。

澳洲

107/10/04

107/10/04

費用:免費。

使用方式:國人免註冊即可使用澳洲Smart Gate;澳洲籍人士註冊我國e-Gate後即可使用。

義大利

108/09/26

費用:免費。

使用方式:國人免註冊即可於義大利境內羅馬、米蘭、威尼斯等6處機場使用該國自動通關系統;義大利籍人士註冊我國e-Gate後即可使用。

110年7月底止我國與外國簽訂e-Gate互惠使用協議及生效情形

因此,移民署應提出提升國人及外國人使用e-Gate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廿三、111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3億0,593萬5千元,其分支計畫「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及「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各編列313萬5千元、8,671萬1千元。

據移民署報近年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情形(詳表1),逾期外來人口數由106年度之7萬9,909人,逐年持續攀升至109年之8萬6,061人,其中逾期居留人數由106年度之5萬6,675人增至109年之5萬8,033人;而逾期停留人數則由106年度之2萬3,234人增至109年之2萬8,028人,造成就業及社會治安問題,更可能形成防疫破口。

106至110年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情形表

項目/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

110年(1-7月)

逾期居留人數(A)

56,675

54,681

50,702

58,033

56,692

逾期停留人數(B)

23,234

35,284

32,763

28,028

25,040

逾期外來人口數(C=A+B)

79,909

89,965

83,465

86,061

81,732

行蹤不明外勞

人數(D)

52,317

51,482

48,491

52,199

52,632

占比(D/C)*100%

65.47

57.22

58.1

60.65

64.4

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含主動投案)(E)

21,846

20,712

23,934

17,669

12,500

查獲比率(E/D)*100%

41.76

40.23

49.36

33.85

23.75

資料來源:移民署。

其中,又以失聯移工占比最高,各年度均近6成,惟109年及110年(1-7月)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含主動投案)比率低於4成,查獲比率為33.85%及23.75%,查處成效應該再加強。就該等外來人口滯臺期間而言,截至110年7月底止逾期滯臺1年以上者高達6萬2,578人(約占76.56%),其中超逾10年以上者計1萬1,321人。滯臺移工無雇主形同「幽靈人口」,且因非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之保障對象,恐怕對社會安全、治安管理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範造成隱憂。

迄至110年7月底外來人口逾期滯留期間概況表 單位:人

滯臺期間

停留

居留

合計

未滿1年

1,297

17,817

19,114

1年~未滿3年

8,578

17,361

25,939

3年~未滿5年

3,662

8,316

11,978

5年~未滿10年

4,270

9,070

13,340

10年以上

7,193

4,128

11,321

不詳

40

0

40

合計

25,040

56,692

81,732

資料來源:參據移民署提供之資料。

截至110年7月底止逾期滯臺之外來人口已超逾8萬人,且6.2萬餘人滯留逾1年以上,其中失聯移工(行蹤不明外勞)占比最高。

顯見查緝外來人口逾期滯留問題是刻不容緩之事,爰請移民署於疫情緩解及遣送回復正常後,推動專案加強查處。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廿四、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13億0,593萬5千元,其中「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之「業務費」編列 3,427萬9千元,近年來臺外籍移工人數持續攀升,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兒童有增加趨勢,其生母多為失聯移工或不實身分者。建請移民署與相關機關研擬對策,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童情形,並加強關懷,妥善保障非本國籍無依兒童權益,並將目前查處資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18億5,563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10億6,726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空中勤務總隊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一)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10億6,726萬9千元。此經費乃執行並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等任務,以及策定飛行安全及地面安全預防計畫;然空中勤務總隊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協力單位之演訓比率卻偏低,整體執行率僅達78.12%,實不足八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就如何協調共勤單位提升演訓次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二)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10億6,726萬9千元,係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任務,持續辦理飛行及修護訓練等計畫,策定飛行安全及地面安全預防計畫等。

因為「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於108年公布調查報告:針對107年2月5日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UH-60M機型之黑鷹直升機(編號NA-706)飛航事故(蘭嶼執行病患後送本島任務時,於蘭嶼外海發生空難,機上6人全數罹難)調查結果:指出「空中勤務總隊不能完整規劃相關飛航組員訓練,導致組員對飛航環境威脅管理、狀況警覺及溝通決策能力不夠充分,對航機系統了解程度不足,且當時任務作業程序未訂定夜間執行傷患運送任務之天氣標準…」

但是,查109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預先規劃之演練(習)及共勤訓練合計489次,109年度因訓練勤務取消、無妥善率、天候不佳及飛機擔任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待命機等因素,無法執行107次,實際執行次數382次,整體執行率78.12%,部分勤務隊如第一大隊第一隊執行率69.72%、第二大隊第三隊執行率79.66%、第三大隊第二隊執行率76.24%及第三大隊第三隊執行率79.10%,比率未達8成,空中勤務總隊應再提升共同訓練比率:

空中勤務總隊109年度各勤務隊,共勤單位演習訓練實施情形表

單位:次;%

隊別

共勤單位

預劃演習訓練次數

實際執行次數

整體執行比率

第一大隊

第一隊

海巡署

51

36

70.59

消防署

43

37

86.05

警政署

15

3

20.00

小計

109

76

69.72

第一大隊

第三隊

海巡署

32

20

62.50

消防署

35

34

97.14

警政署

0

0

-

小計

67

54

80.60

第二大隊

第一隊

海巡署

52

41

78.85

消防署

34

34

100.00

警政署

0

0

-

小計

86

75

87.21

第二大隊

第三隊

海巡署

8

7

87.50

消防署

32

26

81.25

警政署

19

14

73.68

小計

59

47

79.66

第三大隊

第二隊

海巡署

53

33

62.26

消防署

32

31

96.88

警政署

16

13

81.25

小計

101

77

76.24

第三大隊

第三隊

海巡署

34

27

79.41

消防署

33

26

78.79

警政署

0

0

-

小計

67

53

79.10

合計

489

382

78.12

資料來源: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提供。

綜上,空中勤務總隊為維護飛航安全,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高達10億6,726萬9千元,但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演習訓練比率均未達到8成,為免空勤蘭嶼執勤悲劇再度發生,空勤訓練比率、強度有待提升。爰凍結該項預算,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三)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10億6,726萬9千元,該計畫係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任務,持續辦理飛行及修護訓練等計畫,策定飛行安全及地面安全預防計畫等。

查109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各勤務配合常駐共單位預先規劃之演練(習)及共勤訓合計合計489次,109年度因訓練勤務取消、無妥善機、天候不佳及飛擔任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待命等因素,無法執行107次,實際執行數382次,整體執行率78.12%,整體比率未達8成,為落實常年訓練制作為,應加強督導訓練未完成之勤務隊,並檢視辦理進度,適時要求各隊調整落後人員勤務編排以利訓練計畫之進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四)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3億8,346萬7千元,其中「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10億6,726萬9千元,有鑑於空中勤務總隊近年辦理提高飛機妥善率,飛航安全及確保救援能力等計畫,惟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實際值由106年度之77.23%,降至110年度8月底之67.86%。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升維修品質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湯蕙禎

(五)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3億8,346萬7千元,其中「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10億6,726萬9千元,為達成飛機妥善率提高,飛航安全及確保救援能力目標,空中勤務總隊近年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空中勤務總隊年度績效目標為「建構完整災防體系,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其衡量指標為維繫總體救援飛機妥善率。惟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實際值由106年度之77.23%,降至110年度8月底之67.86%。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針對提升維修品質及效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莊瑞雄

(六)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編列13億8,346萬7千元,其中「航務、機務及飛安」項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編列9億4,521萬7千元,惟空中勤務總隊飛機維修能量不足因應飛機定期檢查、飛航事故維修等,肇致部分飛機派遣妥善率未達標準,恐影響日常業務之執行;部分航材或有滯料情形,或實際存量低於安全存量,航材管理資訊系統尚乏相關管制欄位,端賴人工逐案控管,耗費人力成本頗巨,建請空中勤務總隊積極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七)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及飛安」,其中「直升機勤務及維護保養所需油料費」編列5,000萬元,為辦理直升機各機隊維護保養相關事宜。查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勤務及維護保養所需油料費 106至109年度預算數介於3,474萬9千元至3,637萬6千元之間,決算數介於2,330萬9千元至3,718萬2千元之間,預、決算差異數介於135萬8千元至1,306萬7千元之間,執行率分別為77.06%、107.00%、96.12 %及 64.08%;110年度預算數4,265萬8千元,截至8月底實支數2,107萬4千元,實支率49.40%,顯示部分年度執行率偏低,預算執行情形未盡理想。爰凍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為洲 吳怡玎 林思銘

(八)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其中「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及「棚廠滑升門設施等定期檢測保養維護經費」,共計編列9億4,405萬2千元。經查,BE-200機型直升機106年度决算,每架1,499萬9千元、111年度預算數2,418萬9千元,增加919萬元,漲幅61.27%;AS-365機型直升機106年度決算,每架4,221萬8千元、111年度預算數5,667萬元,增加1,445萬2千元,漲幅34.23%;UH-60M機型直升機107年度決算,每架2,021萬1千元、111年度預算數3,318萬5千元,增加1,297萬4千元,漲幅64.19%。前揭資料顯示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逐年增加,且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維修品質及效率堪憂。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林文瑞 魯明哲 吳怡玎

(九)

據審計部109年審計報告指出,空中勤務總隊飛機維護保養及航材管理,間有飛機妥善率未達標準、部分航材滯料或未達安全存量、帳務不符及未循先進先出法領用情形,顯然管理制度未臻完善。

經查空中勤務總隊110年度第1季AS-365N型機日妥善率報表(臺北、臺中、高雄駐地各配置3架),其中臺北駐地有1日妥善率為零、11日為33.33%、22日為50%、高雄駐地有55日之妥善率均為50%,未達應有妥善率65%的標準。

另外,審計部報告指出空中勤務總隊部分航材有滯料情形,或有實際存量低於安全存量,甚至發生將新購及損壞報廢飛機所拆卸同類航材混置使用,致帳務不符等情況;其中第六庫房55項航材周轉日數竟逾17年,另13項航材周轉日數逾千日,其他第一、第二、第四庫房共計有136項航材周轉日數逾千日情況等。為利空中勤務總隊飛行安全以及執勤業務之遂行,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王美惠 羅美玲

二、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國內旅遊熱門,加上行政院宣布國家山林解禁後,登山活動盛行,卻也變相增加各地山難案件,各縣市政府申請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支援救難案件也提高。

據空中勤務總隊統計,民國108年山難搜尋支援共計58架次、救援人數18人、運載人數11人,民國109年山難搜尋增加至182架次、救援人數117人、運載人數51人,出勤量增至3倍。空中勤務總隊目前支援山難案件大多以海豚直升機與黑鷹直升機為主,海豚直升機每小時出勤成本約為新臺幣17萬1,149元,黑鷹直升機更高達每小時20萬7,264元,在出勤量暴增的狀態下,也讓救災支出不斷上升。查地方縣市政府已陸續制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空中勤務總隊可透過地方政府追償直升機的出勤成本。然而實際受償之出勤成本金額十分有限,顯見無法針對濫用直昇機救災情形獲得追償。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應與相關單位研議濫用空中救災之追償辦法,針對不當使用國家資源之救災案件能確實收費,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怡玎 魯明哲 林文瑞

三、空中勤務總隊公務航空器單架之養護費用,自106年起逐年攀升,如BE-200機型直升機自106年度決算之每架1,499萬9千元,增至111年度預算案之2,418萬9千元,增加919萬元(61.27%);AS-365機型直升機自106年度決算之每架4,221萬8千元增至111年度預算案之5,667萬元,增加1,445萬2千元(34.23%);UH-60M機型直升機自107年度決算之每架2,021萬1千元增至111年度預算案之3,318萬5千元,增加1,297萬4千元(64.19%),惟航空器之妥善率卻連年下修,其各年妥善率分別為106年77.23%、107年73.17%、108年70.30%、109年68.79%、110年67.86%,其中109年、110年因適逢十年大檢,致妥善率下降,為維持救援能量,空中勤務總隊應於3個內,針對如何調整飛機進廠維修時程,以提升航空器之妥善率,以及說明養護費用連年提高,如何維持妥善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四、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其中「直升機維護保養所需維護費」編列預算9億4,210萬2千元,較110年度預算8億3,486萬7千元,增加1億0,723萬5千元。

(一)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呈增加趨勢:

空中勤務總隊近年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BE-200機型直升機自106年度決算之每架1,499萬9千元增至111年度預算案之2,418萬9千元,增加919萬元;AS-365機型直升機自106年度決算之每架4,221萬8千元增至111年度預算案之5,667萬元,增加1,445萬2千元;UH-60M機型直升機自107年度決算之每架2,021萬1千元增至111年度預算案之3,318萬5千元,增加1,297萬4千元,顯示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乃不斷增加:

表1 空中勤務總隊近年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比較表 單位:千元

機型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BE-200

14,999

25,601

38,213

37,323

24,367

24,189

AS-365

42,218

46,054

42,340

34,050

46,500

56,670

UH-60M

-

20,211

25,000

26,000

28,000

33,185

說明:106至109年度為決算數,110年度為預算數及111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空中勤務總隊各年度預、決算書。

(二)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應加強管理、提升維修品質效率:

空中勤務總隊年度績效目標為「建構完整災防體系,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其衡量指標為維繫總體救援飛機妥善率,飛機妥善率高低攸關救災效率及安全。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妥善率106至111年度妥善率目標值均訂為65%,但是實際值由106年度之77.23%,下降至110年度8月底之67.86%,雖高於目標值65%,惟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允宜持續加強管理,以提升維修品質及效率。

表2 空中勤務總隊各機隊106年度至111年度妥善率情形表 單位:%

年度

目標值(A)

實際值(B)

差異值(C=B-A)

106

65.00

77.23

12.23

107

65.00

73.17

8.17

108

65.00

70.30

5.30

109

65.00

68.79

3.79

110

65.00

67.86

2.86

111

65.00

-

-

資料來源:空中勤務總隊提供。

綜上,空中勤務總隊111年度辦理飛機及救災救護設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計畫飛機維護保養相關經費,編列預算9億4,210萬2千元,已經較110年度預算增加1億723萬5千元。但是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不斷增加,直升機妥善率卻逐年降低,因此請空中勤務總隊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提出強化管理,並提升機隊維修妥善率方案。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空中勤務總隊為因應各種救援之困難與挑戰,並提供全天候服務於民,便於104年開始接收UH-60M黑鷹直升機,以符我國四面環海及地高山林立之地形地貌,黑鷹直升機可充分滿足我國3千多公尺高山地區與夜間海上搜救等需求,並具夜間偵蒐功能,強化我國偵搜救援之能力及實際業務之需求,行政院遂於109年8月3日核定空中勤務總隊辦理「臺北松山駐地直升機棚廠暨代拆代建空軍司令部松山基地指揮部飛機棚廠等興建工程中期計畫」,以期黑鷹直升機可進駐臺北,預計於115年度臺北松山駐地棚廠完工後再予進駐。黑鷹直升機各地之配置乃我國重要戰略及搜救業務之主力,空中勤務總隊應確實掌握進度,以利工程如時完工,並如期進駐。

提案人:魯明哲 吳怡玎 林為洲

貳、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分配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所有公務預算部分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吳召集委員琪銘及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

參、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各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肆、通過臨時提案1案:

鑑於近二年因疫情影響,國人海外歸國不便,導致許多國人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遭強制遷出戶籍。我國戶籍制度牽涉國人權利義務甚廣,然內政部雖表示因疫情強制遷出戶籍的國人若出國後4年內在臺保有戶籍,回國立即可參加健保,另如勞保、租稅優惠等權益,相關主管機關也會有因應配套措施,不會讓國人權益受到影響。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為保障海外國人行使投票之公民權益,爰請內政部參考健保恢復之方案,研議就疫情期間國人若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者,回國後仍享有投票權之可行性。

提案人:吳怡玎 林為洲 魯明哲 林思銘

楊瓊瓔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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