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 1分至下午1時11分
下午1時38分至3時36分
地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張宏陸 邱顯智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管碧玲
王美惠 吳怡玎 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吳琪銘
林文瑞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奕華 廖國棟 洪孟楷 劉世芳 鍾佳濱 葉毓蘭 謝衣鳯 陳椒華 江啟臣 邱臣遠 廖婉汝 呂玉玲 鄭天財Sra Kacaw 李貴敏 楊瓊瓔 鄭正鈐 孔文吉 陳明文 李德維 何欣純 莊競程 張育美 蔡易餘 張其祿 高嘉瑜 邱志偉 溫玉霞 羅明才 陳亭妃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暨相關人員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暨相關人員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資深副總經理孫鴻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副處長柯清長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副署長莊人祥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郭棋湧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參事回部辦事黃韋仁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專門委員康世宗暨相關人員
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蔡志儒
僑務委員會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藍柏青
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專門委員許慧卿
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交通部部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副署長、法務部就「臺中第二選區罷免案(含投開票所設置、無障礙設施、防疫措施及人員訓練、流程動線評估、交通運輸規劃等)之整備情形,暨因應疫情罷免及公民投票延期標準之法制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列席備詢。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警政署署長陳家欽、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及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報告;委員羅美玲、張宏陸、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顯智、莊瑞雄、管碧玲、王美惠、吳怡玎、魯明哲、林思銘、林文瑞、吳琪銘、廖國棟、江啟臣、林為洲、林奕華、葉毓蘭、蔡易餘、陳椒華、鄭天財Sra Kacaw及洪孟楷等2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警政署署長陳家欽、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資深副總經理孫鴻文、法務部參事郭棋湧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李貴敏、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一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一)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25580號)。
(四)委員翁重鈞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26799號)。
(九)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十)委員林為洲等21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十一)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三、審查:
(一)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二)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委員葉毓蘭及委員林思銘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
決議:討論事項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均已宣讀完畢)
通過臨時提案6案:
一、高鐵公司宣布於10月20日至12月15日推出「大學生秋遊優惠專案」,高鐵公司雖澄清該專案係配合疫情趨緩及五倍券發放所規劃的行銷方案,惟推出該專案期間仍有需化解外界疑慮之處,爰建請交通部責成高鐵公司應延長「大學生秋遊優惠專案」至明(111)年4月30日五倍券使用截止期限,以確保大學生返鄉出遊需求。
提案人:魯明哲 林思銘 林為洲 林文瑞 吳怡玎 葉毓蘭
二、有鑑於「反萊豬、公投綁大選、護藻礁、重啟核四」等四大公投案經中選會決議延期至12月18日舉行投票,國人原期盼「公投不在籍投票」能同步實施,但至今程序仍未完成。考量在外工作、求學之國人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時間、金錢等因素而影響投票意願,爰要求交通部責成高鐵公司應加強服務返鄉民眾投票需求,儘速提出相關優惠專案,以確保公民直接民權之行使。
提案人:魯明哲 林為洲 林文瑞 林思銘 吳怡玎 葉毓蘭
三、2021年10月14日,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46死、41傷,是台灣25年來單一建築死亡人數最多的火警,也是高雄史上死傷最多的公安災難。此災難死傷者多為高齡長者與經濟弱勢民眾住戶,突顯弱勢者的租屋困境。查內政部媒合愛心房東及弱勢房客之包租代管計畫,2018年弱勢承租者占66%、2019年占63%、2020年占65%;次查近一年的社會住宅弱勢租客占48%。為改善經濟弱勢者、低收入戶、長者、無屋可住者等長期面臨之惡劣租屋困境,提供弱勢民眾充足的居住空間,避免城中城憾事再度上演,爰要求內政部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包租代管及社會住宅弱勢戶比例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魯明哲
四、茲因住宅法第 40 條第1項規定:「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又現行基本水準中,未包括住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公共安全相關項目,爰請內政部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修正基本居住水準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五、茲因住宅法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後,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亦即108年1月11日前內政部須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即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爰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提出辦理進度資料。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六、茲因住宅法於110年5月18日修正後,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中央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之」,然因內政部遲未完成訂定分級收費原則,導致社會住宅有所得分位較低者,租金負擔率反而較高之現象,爰請內政部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訂定分級收費原則辦理情形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邱顯智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散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