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1時46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孔文吉 陳亭妃 楊瓊瓔 邱志偉 賴瑞隆 呂玉玲 蘇治芬 謝衣鳯 邱議瑩 鄭運鵬 蔡易餘 蔡壁如 何欣純 陳超明  林岱樺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陳椒華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德福 鄭正鈐 李德維 高嘉瑜 湯蕙禎 高金素梅 王婉諭 范 雲  羅明才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暨相關人員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傅瑋瑋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專門委員周國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技正周珮如暨相關人員

科技部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副司長陳昭蓉暨相關人員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專門委員連丁幼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副處長董靜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處長羅天健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吳銘修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

主  席:邱召集委員志偉

專門委員:程谷川

主任秘書:黃素惠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農教育法草案」及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10案。

二、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等8案。

決議:

(1) 法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 第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健全國家食農教育體系及人才培育,特制定本法。」

(3) 第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 第三條條文,除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動物福利、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剩食處理,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漁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第三款句中:「習慣及儀式活動」等文字,修正為:「習慣、禮儀及儀式活動」及增列第六款:「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 第四條條文,除第一項第二款句中:「落實健康飲食生活」等文字,修正為:「落實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第三款,修正為:「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糧食安全,促進農地、農業用水與其他資源合理及循環利用,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第四款,修正為:「傳承與創新飲食文化:鼓勵在地飲食文化的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漁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漁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符合生態永續的飲食生活。」、第五款末句:「農業生態環境等農法基本知識。」修正為:「農業生態環境、友善生產育養及畜牧等農法基本知識,及慣行農業與友善生產方式之差異。」及第六款句末:「增加農村就業機會」等文字,修正為:「增加農漁村就業機會」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6) 第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7) 民眾黨黨團所提第六條條文,不予通過。

(8) 第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9) 第七條條文,除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傳統農作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及原住民族籍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規劃。」、增列第六款:「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相關事項之規劃及推動。」、原第六款遞改為第七款及增列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0) 第八條條文,修正為: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11) 委員蘇治芬等20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及民眾黨黨團所提第七條條文,均不予通過。

(12) 第九條條文,除句末:「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等文字,修正為:「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價格穩定、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3) 民眾黨黨團所提第八條條文,不予通過。

(14)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所提第九條條文、委員蘇治芬等20人所提第九條條文及委員楊瓊瓔等16人所提第十條條文,均不予通過。

(15)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6)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所提第十一條條文、委員蘇治芬等20人所提第十一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16人所提第九條條文、委員王美惠等18人所提第十條條文、委員范雲等22人所提第十二條條文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十二條條文,均不予通過。

(17) 第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18) 委員洪申翰等16人所提第十四條條文、委員賴瑞隆等20人所提第十三條條文、委員蘇治芬等20人所提第十四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16人所提第十二條條文、委員王美惠等18人所提第十四條條文、委員廖國棟等27人所提第十三條條文及委員廖婉汝等20人所提第十三條條文,均不予通過。

(19) 第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0) 第十四條條文,第一項第二款除句中:「農村發展特色」等文字,修正為:「農漁村發展特色」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1) 第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2) 民眾黨黨團所提第十二條條文,不予通過。

(23) 第十六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4)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所提第十七條條文,不予通過。

(25)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6) 通過附帶決議3項:

1. 原住民族部落之農業用地,占全台農業生產面積20%以上,其中山坡地之農糧生產土地,占比更高達60%。主管機關擬定食農教育推動方針,應訂立原住民族部落具體可行之指標與計畫;其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應保障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訓練場域並以產地為優先考量。

提案人:邱志偉 

連署人:邱議瑩 賴瑞隆 高金素梅

2. 請政府加強宣導食品中可能致癌物的正確飲食觀念。

提案人:陳亭妃 

連署人:蔡壁如 鄭運鵬 陳椒華 王婉諭

3.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行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惟食農教育之推動與落實不僅應從小於家庭與學校教育做起,更有賴於社會教育發揮。因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法案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會同相關組織與專業人員召開研商會議,共同訂定。

提案人:陳亭妃 鄭運鵬 

連署人:蔡壁如 王婉諭

(27) 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邱召集委員志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宣告: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