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星期一)9時1分至15時48分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9時至12時41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曾銘宗 賴士葆 沈發惠 林德福 林楚茵 

     李貴敏 郭國文 鍾佳濱 羅明才 張其祿 余 天 

     高嘉瑜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李德維 葉毓蘭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廖國棟 江永昌 費鴻泰 邱志偉 楊瓊櫻 孔文吉 

     謝衣鳯 邱顯智 王美惠 蔡易餘 翁重鈞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110年11月8日(星期一)

      行政院           常務副秘書長李國興

                   (秘書長李孟諺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朱澤民

      公務預算處        處長    張惟明

      財政部           (部長蘇建榮請假)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法律事務處        處長     徐萃文

      資訊服務處         處長    蔡福隆

      秘書室           主任    張吉富

      人事室           主任     林延增

      主計室          主任    楊登伍

      銀行局          局長    莊琇媛

      證券期貨局        局長    張振山

      保險局          局長    施瓊華

      檢查局          局長    張子浩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朱浩民

                     總經理    蘇財源

     110年11月11日(星期四)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推動促參司          司長     李建賢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翁燕雪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

                      參事     黃文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副處長    胡培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簡任技正   黃輝榮

      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     專門委員   劉玉蘭

      能源局           組長     陳崇憲

      水利署           副組長    謝文元

      工業局           主任秘書   周崇斌

      交通部參事室         專門委員   傅桂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專門委員   吳宜倫

      內政部營建署         科長     葉信宏

      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     司長     廖崑富

          長期照顧司     副司長    周道君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簡任技正   林玉雯

      教育部秘書處         專門委員   楊淑華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前教育組 專門委員   蔡宜靜

               學務校安組專門委員   邱秋嬋

      法務部            參事     林豐文

主  席 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專 員 謝禎鴻 科 員 沈克彬 

110年11月8日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營業部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營業部分:

    1、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2、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二、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行政院副秘書長李國興、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國庫署署長蕭家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浩民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沈發惠、林德福、林楚茵、李貴敏、郭國文、鍾佳濱、江永昌、張其祿、高嘉瑜、羅明才、陳椒華、鄭天財、邱志偉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財政部國庫署署長蕭家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浩民等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

壹、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附屬單位預算審查結果:

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轉投資、重大之建設事業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111億9,438萬1千元,增列「營業收入」項下「金融保險收入」之「利息收入」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2億5,438萬1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11億9,438萬1千元,減列「營業費用」項下「服務費用」8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配合修正增列「營業成本」項下「金融保險成本」之「提存特別準備」6,80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計增列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2億5,438萬1千元。

3.稅前淨利:0元,照列。

(三)金融保險成本:營業總支出應隨同調整。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693萬4千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營業收支、金融保險成本、盈虧撥補、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6項:

  1.111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員工訓練費用」之「旅運費」編列19萬9千元,係派員赴國外研究計畫,按行政院頒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標準編列之國外旅費,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全球疫情仍未趨緩,能否順利參加,存有疑慮,爰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3個月內將前揭計畫執行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2.111年度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之「員工訓練費用」編列「專業服務費」180萬1千元,較109年度增加65萬5千元,其中並未說明更細項支出費用,且於疫情期間,國家財政受疫情影響已顯困窘,應撙節政府支出。鑑此,要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就「營業費用」項下「其他營業費用」中「員工訓練費用」之「專業服務費」之支應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張其祿 

  3.金融重建基金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截至109年底止,賠付金額已高達2,840億餘元,造成國庫財務沉重負擔,金融重建基金業於100年底屆期結束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賡續以接管人或清理人職權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保留資產及其他未結事項;惟前項保留資產109年度經由催理授信債權收回2億9,960萬2千元,加計以前年度處分或催理保留資產共計收回237億7,913萬元,相較於金融重建基金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近3,000億元賠付金額,實屬偏低。另迄至109年底,尚餘保留資產帳面淨額32億1,767萬1千元,作業進度極為緩慢,其中原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01)之股權22億2,205萬1千元,占前項待處理保留資產之69.06%,自100年底承接迄今已逾9年餘,卻仍未能順利出售。爰此,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追蹤求償,並加速辦理後續保留資產之清理(算)作業,以維護國庫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4.依存款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餘額,全數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該公司111年度預算案於「營業費用」項下「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科目編列「稅捐與規費」5億5,481萬9千元,較110年度之5億3,493萬5千元增加1,988萬4千元,增幅3.72%;因該公司目前定位為營利性之國營事業,尚需繳納營業稅、印花稅等,無法如公保、勞保等政策性保險,免課一切稅捐,不利存保準備金之累積。又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2%。」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所述,截至110年6月底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比率僅0.49%,準備金不足數為3,544億餘元。存款保險旨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而民眾對存款保險制度之信心係仰賴充足之準備金,唯有厚植充足之存保準備金方為健全存保機制之基礎。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妥謀充實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5.依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09年12月底止,全體要保機構平均費率為萬分之2.239,其中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分別為萬分之2.487及2.502,而農、漁會信用部則分別為萬分之1.739及2.085,顯示財務體質健全、經營績效良好,承保風險相對較低之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需適用較高存款保險費率,而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卻得以適用較低之保險費率。除有欠公平合理外,以上措施亦與立法院前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有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時所作之決議(五):「鑑於我國農漁會信用部之逾放比率遠高於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卻未能反映各類金融機構之經營風險差異,以致風險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存款保險費率反可適用較低保險費率,爰建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檢討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適當之調整。」有悖離之處。爰此,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立即檢討改進及調整現行所定存款保險費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6.依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指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至109年度可運用資金平均餘額,由101年度之162億0,695萬3千元,逐年上升至109年度之1,205億7,909萬6千元,增加1,043億7,214萬3千元,增幅高達644.00%;然同期間資金運用實際收益率卻由101年度之1.48%,逐漸下滑至109年度之0.99%,減少0.49個百分點,且存款保險條例已於96年間修正放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經董事會同意後,可多元(樣)化投資運用,盈裕收益。惟近年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可運用資金仍多集中存放中央銀行孳息及投資政府公債,投資報酬率僅介於0.99%至1.48%之間,未能依法律賦予之多元管道彈性運用資金,謀求提升資金運用績效。爰此,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兼顧安全性及收益性原則下,規劃提升資金運用效益,以有效增裕收入與充實存保準備金,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74億7,685萬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違規罰款收入」2,000萬元及「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2億元,共計增列2億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6億9,685萬元。

2.基金用途:原列263億6,256萬6千元,減列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配合「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增列2億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短絀、賠償給付與支應退場支出」之「支應退場支出」2億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1億9,8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5億6,106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1億1,428萬4千元,增列2,150萬元,改列為11億3,578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10億0,684萬元,照列。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編列解繳公庫1,006,840千元,惟109年度決算數806,840千元,鑑於109年度基金用途,其中「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業務計畫決算數高達27,021,142千元,較本(111)年度預算數超出960,721千元,且基金多年來為配合總預算財源籌措,將大部分年度賸餘解繳國庫,又111年度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僅有956,285千元,為充裕基金資源,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酌繳庫數額度之妥適性,又109年度解繳公庫決算數806,840千元,擬照109年度決算數核列,爰提案減列200,000千元。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五)通過決議15項:

1.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18萬7千元,用於拍攝宣導短片媒體製片及宣導品編製,惟宣傳手段應為多樣化且拍攝短片之效果。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Youtube頻道之宣傳影片僅有少數點擊率達萬次以上,其是否能達有效之政策宣傳存有疑慮,且於疫情期間,國家財政受疫情影響已顯困窘,應撙節政府支出。鑑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成效。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郭國文 

2.為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與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4,586萬7千元辦理「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惟查,民眾對於金融違法案件仍有認知疑慮,包括投資詐騙簡訊之檢舉是否排除於受理檢舉事項外,以及檢舉案查處及移送等流程未臻明確,使民眾對於消費者保護相關之檢舉違法與金融業揭弊定義產生混淆,亦使政府執法態度遭受疑慮;次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各有檢舉聯繫電話及電子郵件,然均未明示相關流程與檢舉案件範圍是否限於金融機構或列舉違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各作用法之違法態樣,且缺乏檢舉案件之違法態樣與案件控管情形之統計,致民眾易生誤解,應研議策進作法,責令所屬機關加強辦理宣導,並強化與檢警調單位溝通,聯手防範犯罪。爰此,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成效。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3.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行銷推廣費」106萬元,部分用於辦理銀行業公平待客原則表揚。惟目前金融機構公平待客原則僅公布排名前20%及顯著進步1至3名的業者,無法藉由排名壓力促使後段班金融機構知所警惕,罔顧國民使用金融服務的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公布完整排名時程規劃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4.為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與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4,586萬7千元辦理「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並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編列預算以核發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金,其中銀行局編列20萬元,證券期貨局編列82萬4千元,保險局編列10萬元,合計編列112萬4千元之檢舉獎金預算。惟查,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之資料,自108迄110年度,3年間民眾檢舉核發之獎金數為0,其預算執行成效殆有疑慮。次查,108、109年分別各有1件判決定讞之違法案件,達發放檢舉獎金之標準,然檢舉獎金預計發放日為111年1月8日前,核發獎金之作業曠日費時逾1年以上,且未訂定及公告應發放之標準作業日程,徒使民眾喪失揭弊及檢舉意願。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5.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產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4,673萬2千元,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預期該比率自104年之26%提升至109年底之52%。然截至109年底止,電子化支付比率僅40.37%,與目標值存有落差。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3月訂定新衡量指標為非現金支付交易金額及非現金交易支付筆數,目標值則為112年非現金交易支付筆數成長50%,交易金額達到新台幣6兆元。然而截至110年6月底止,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卻較109年同期減少1.99億筆,下降幅度為7.85%,則已屆期之電子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未達目標值,且110年度上半年非現金支付筆數較109年同期下降,顯見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推動進程緩慢,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非現金支付取代電子化支付作為政策目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以促進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6.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4,673萬2千元,列有印刷裝訂及公告費、行銷推廣費、報章雜誌等費用。考量政府行政部門理應提升數位化行政之功能,爰要求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數位化行政作業,減少文書處理項目之預算支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7.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1,183萬2千元辦理「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其中「辦理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機關加強聯繫及與各國監理機關交流活動經費」編列29萬5千元預算。惟查,該計畫旨在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合作及監理,亦即此類交流仍具有相當之公務及公共利益性質,對金融監理業務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理應有所裨益。然面對近年來中國加強監管措施影響證券市場且造成劇烈波動,以及恒大地產風暴案、部分第一上市股票(KY股)及來台上市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簡稱DR)下市案,衝擊投資人對我國金融監理之信心,主管機關尚無充分說明相關監理交流於此類國際重大金融事件中,是否具有溝通、預警或分析之效益,於此顯有改進之必要。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前揭交流事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8.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預期該比率自104年之26%提升至109年底之52%。惟截至109年底止,電子化支付比率僅40.37%,與目標值存有落差。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期非現金支付交易情形,截至110年6月底止,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及金額分別為23.36億筆及2兆5,442.98億元,其中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較109年同期減少1.99億筆,下降幅度為7.85%。鑑於已屆期之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未達目標值,且110年度(上半年)非現金支付交易筆數有較109年同期下降之情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積極推動,以促進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9.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違規罰款收入」編列2億9,136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億5,135萬元增加4,001萬3千元,係裁罰案件罰鍰。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9年度罰鍰收入決算數分別為2億6,754萬元、1億9,825萬元、3億0,038萬元及3億2,613萬元,107年度較106年度減少6,929萬元,惟108及109年度呈增加趨勢,該2年度分別較前一年度增加1億0,213萬元(增幅51.52%)及2,575萬元(增幅8.57%),另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0年8月底止,裁罰金額已超過2億元,且銀行業和證券期貨業裁罰金額皆較前一年度增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善加宣導並督促業者確實改善,俾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10.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施政重點之(一)列有持續推動銀行辦理開放銀行相關服務,以滿足民眾對多元金融服務的需求,目前係採自願自律方式,規劃分3階段推動開放銀行,第1階段已於108年9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20家。第2階段則於110年1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9家,自願參與第2階段之銀行較第1階段減少11家。該階段起涉及客戶機密敏感資訊,資訊安全不容忽視,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兼顧消費者保護之前提下,持續積極推廣,並視市場需求檢討相關政策,俾利金融創新發展及提升服務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11.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目標值為3年內每年受理1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即截至110年4月29日止,目標值為累計受理3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累計申請案件數為15件,其中9件已核准、2件否准、1件資料補正中,餘3件則為業者自行撤回,累計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低於預計目標,又創新實驗案件申請人僅4家為新創業者,相較英國FCA每年核准案件數介於18至31件間,且申請人主要為金融科技新創業者,並涵蓋數位身分認證、監理科技等金融創新技術,我國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規劃並完成相關因應措施,俾利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賴士葆

12.據2017年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要求銀行提供倫敦銀行同業拆款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LIBOR)報價,市場將面臨LIBOR停止發布與利率指標轉換問題。LIBOR係依報價銀行提供同業間無擔保拆借利率報價編製而成,廣泛應用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浮動利率債券及貸款等各類金融商品之訂價及評價,FCA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要求銀行提供LIBOR報價,爰採用該指標訂價之金融商品,須重新訂定指標利率及修改合約,金融機構相對應之業務流程、會計及稅務作業、風險性資產與資本計提模型、資訊系統等亦須配合調整。為避免LIBOR退場引發各項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LIBOR退場後銀行同業拆款利率應變措施,並將相關輔導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13.金融業特別準備基金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退場事宜所需,資產總額及衍生收入龐鉅,然106至110年度之委託經營實際報酬率為1.02%、1.14%、1.10%、0.98%、0.86%,顯見委託經營績效不彰,近3年甚有逐漸下滑趨勢。為促進委託經營績效,應於兼顧流動性及安全性前提下,機動調整投資組合,以提升準備金之收益。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之投資績效改善計畫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14.開放銀行係指金融機構在取得消費者授權同意後,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將消費者帳戶資訊提供與第三方服務業者(Third-Party Service Providers,下稱TSP業者),並與其合作開發相關之應用程式,以提供消費者更多元的金融服務。我國目前係採自願自律方式推動開放銀行,並規劃以公開資料查詢、消費者資訊查詢、交易面資訊3階段逐步推動。檢視我國目前推動開放銀行之現況,第一階段已於108年9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有4家TSP業者提供服務,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20家,而第二階段110年1月上線,截至110年7月底止,僅有2家業者提供服務,合作金融機構累計共9家,自願參與第2階段之銀行較第一階段減少11家,為達到推動金融科技,建構友善創新監理法治環境之政策目標,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兼顧資訊安全及消費者保護前提下,積極推動開放銀行計畫,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15.我國以專法方式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下稱金融監理沙盒),目標值為3年內每年受理1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然而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審核意見指出,累計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低於預計目標,且創新實驗案件申請人僅4家為新創業者,我國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且金融科技新創意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自108年6月起推動監理沙盒及業務試辦雙軌併行機制,兩者各年申請案件合計數皆逾目標值,惟創新實驗係不分國內外之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含自然人、法人)均可申請,且在實驗期間依其計畫書所載實驗內容,豁免其遵循相關金融法令,可於實驗場域中測試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業務試辦則適用於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兩者適用之申請對象及創新程度存有差別,如以雙軌合計計算目標值,恐與專法精神有違。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我國金融創新實驗案件申請數達標、增加新創業者參與誘因及提升實驗案件創新性,提出檢討改善計畫,以提升我國金融競爭力,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三、信託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原列1,803萬6千元,增列「財務收入」項下「利息收入」76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79萬6千元。

(三)總支出:原列1億2,647萬7千元,減列「業務發展支出」500萬元、「專案支出」20萬元、「行政管理支出」20萬元,共計減列54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107萬7千元。

(四)本期短絀:原列1億0,844萬1千元,減列616萬元,改列為1億0,228萬1千元。

(五)通過決議2項:

1.全國13家車商保代均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車險,然出現車商業務人員僅推薦特定廠商之車險商品,而未能揭露車商保代所代理之其他車險商品之情事,致使消費者無從比較各家車險商品之利弊,從而做出最適選擇,相關銷售行為已違反消費者權益。對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除要求車商保代及所屬業務人員必須揭露代理的所有保險公司各類車險商品,亦推動相關措施,讓消費者能於各類車險產品表單中自由勾選。然相關措施是否落實,尚無具體之調查數據呈現。爰此,主管機關應善盡職責,於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辦理保險教育及消費者權益宣導時,納入相關之調查成果與宣導措施,以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2.隨行政院推動開放山林及向海致敬政策,登山活動及海憩活動人數大幅度成長,隨之而來之各項意外事件同步增加,除形成民眾人身安全風險外,更因為救援及搜索需求大增,連帶使得消防及搜救人員疲於奔命,但相應之保障不足,甚至出現有基層人員反彈,有意退出搜救任務之窘境。有鑑於此,主管機關除了配合開放山林與向海致敬政策,請保險業就活動參與之民眾需求,提供多元化之保險商品外,亦就搜救人員之不同任務型態及保障需求,提出相應之政策規劃及制定。爰此,主管機關應善盡職責,依據搜救人員之任務型態及相應之保險需要,儘速完成相關之統計、調查及研究,以供未來政策規劃及制定之用。

      提案人:沈發惠 鍾佳濱 林楚茵 

貳、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審查結果:

  第26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1,965億4,61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分別主辦。惟查:全國22市縣101至109年度各年度均存有編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107年度起總金額概呈增加趨勢,又多數市縣連續3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支出超過一致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引導各市縣建立排富機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0年度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建置預警機制,惟檢視109年度預警結果,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及共同性費用項目超逾標準編列等缺失仍分別有22市縣及18市縣,改善情形有限,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警缺失改善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0年度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建置預警機制,考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施政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經查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之結果,全國22縣市連續2年度均有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之違失,然該預警結果對於一般性補助款分配方式影響有限,最終僅有5縣市在社會福利補助款部分受減列分配。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結果有違失項目之地方政府研擬強化處置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四、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9年度中央政府編列一般性補助款,經統計22個市縣辦理社會福利方面501項計畫、教育方面1,238項計畫、基本設施方面3,243項計畫,共計4,982項計畫,其中尚無執行數者126項、執行率未達80%者929項,財產或設備管理維護有待加強、執行效益欠佳或未達預期,有待檢討改善積極辦理。就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確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將考核結果,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並賡續加強對各市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監督考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五、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目考核結果,109年度22市縣總預算編列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金額373億8,057萬餘元,較107年度303億7,439萬元,增加70億0,618萬餘元,約23.07%,又依109年7月16日監察院公布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財政城鄉失衡之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指出,地方政府普遍財政狀況不佳,仍持續辦理非法定社福補助,每年耗費預算龐鉅,有惡化財政之虞。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就各市縣編列達預警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之社會福利支出作為業務督導考核項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六、現行一般性補助款之財政收支差短(含專案補助款中類似功能)調劑功能與統籌分配稅款之縣(市)分配公式,主要係以財政收支差短為分配依據功能重複,同一目的卻由不同主管機關以類似之不同公式辦理,增加複雜性並降低可瞭解性及效益性,而部分地方政府於一般性補助款之基本設施、教育及社會福利補助之考評成效不足,有待積極提升;以往審計部曾表示有關考核增減情形之激勵及課責效果均有限等。此外,更有考評績效偏向獎勵原本表現穩定市縣及短期改善者狀況,對中長期呈改善趨勢者獎勵不足之議等情。而有激勵制度再優化之必要,以增長期激勵效果,以利地方長期財政健全。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會同財政部及時檢討並規劃開源節流之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七、依據審計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紀律之審核意見表示,其資金調度及舉債(含利息)管理包括:特種基金或特定用途專戶調借資金龐鉅,而有未如預計或未能如期償還、調借持續辦理或呈增加、部分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未償債務餘額仍鉅或逐年攀升,甚或有超額舉債情形、債務議定利率或透支契約利率非屬優惠致增利息費用、短期借款及透支契約持續轉約形同長期債務等情,至於開源節流及財政健全方面措施亦有未妥擬實施步驟、設置預期目標致辦理成效不足、前揭措施或財政改善小組、促參小組等辦理成效未如預期或有未能落實執行等情。爰此,財政部應積極審慎檢討並規劃改善之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第27款 災害準備金50億元,照列。

  本款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7款科目「災害準備金」編列50億元,係辦理各項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經費,較110年度預算數20億元,增加30億元,增幅150%,增幅明顯偏高。自91年度迄今中央政府每年度總預算均編列20億元災害準備金,亦編列災害救助所需相關經費,包括:1.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提列6%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用為支應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經費。2.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3.災害準備金。另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顯示救災預算制度極具彈性。有鑑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高達2兆2,620億元,歲出規模逐年攀升,爰照以往年度預算數20億元核列,減列30億元。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二、有鑑於重大災害事故多有政府及民間團體發起勸募行為,惟公私部門資源分散未予整合,恐造成如組合屋供需失衡、捐贈資源使用效率不彰,以及捐助善款流為他用等未妥情事,除無法發揮資源運用最大效益,亦辜負捐助人之初衷。是以,對於重大災害之勸募活動,行政院應成立資源交流平臺,整合各公益團體之勸募專案,詳細公布每一勸募專案之需求分配制度,包含志工招募、物資需求、財務需求等訊息,並主動公布尚欠缺之物資或資金缺口等資訊,使民眾在資訊充足、公開透明之環境中貢獻愛心,發揮勸募活動之最大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7款編列災害準備金,此預算編列方式,於預算法並無依據,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政府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並對預備金之編製、動支條件及審議均有規範與限制,但對災害準備金卻缺乏相關規定。雖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由此可知,災害防救法只規定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災害防救經費,但對於災害防救經費應如何編列預算,並未規定,亦即,並無規定應於中央政府總預算內設立災害準備金科目預算,以中央政府而言,應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其應辦事項範圍,以適當科目編列災害防救經費。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編列「災害準備金」統籌科目必要性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有鑑於現行各項災害防治經費預算之編列,不僅橫跨中央數機關,或跨越中央及地方政府層級,更於年度預算及特別預算中交錯編列,經費之揭露未臻透明,且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編列災害準備金,並未列明詳細內容,致無法明瞭政府投注於國土保全、災害預防、災害復原及防災科技研究之預算全貌,亦未有主管權責機關考核執行績效;另災害防治事權未能統一,且欠缺高層級之跨部會進行整體規劃、統籌及協調,致使各主管機關各行其是,災害防治資源難有效整合,成效亦難以完全發揮。爰此,行政院應統籌各有關機關就各項災害防治經費編列及考核執行成效予以規範,以利國會監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第28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8款「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109年度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惟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見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績效不彰情形,有鑑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規模高達2兆2,620億元,歲出規模逐年攀升,爰提案減列2億元。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本款通過決議4項: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惟部分機關近2年度皆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明顯減少,行政院主計總處應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並加強審核,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爰此,凍結該款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近3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107、108及109年度分別為46億元、61億元及73億元,逐年增加,均為中央政府機關申請動支,顯見第二預備金編列有逐漸不敷使用的可能,因此未來對於第二預備金的動用須更加嚴謹。查預算法第70條,有明列: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可以申請第二預備金支用。為有效監督第二預備金使用情形,爰請行政院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時,除針對各計畫說明計畫符合預算法第70條之事由外,另應彙整符合預算法第70條規定之各項事由計畫數、金額之統計,公告於網站,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三、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求,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衛生福利部及所屬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3個機關,於109年度最後實際動支之第二預備金,其最終註銷金額占原動支金額有15%至44%、賸餘比率偏高,顯有過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浮濫之虞。雖第二預備金本用於原有經費不敷支出之情事,然各機關仍應謹慎評估需用金額,避免占用第二預備金總額,排擠其他有急用之機關。爰此,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妥適性,並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申請第二預備金之支用金額,避免排擠其他急用所需。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求,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惟經查,考試院及財政部及所屬等2個機關,連續2年度以相同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項,動支第二預備金,顯見該二機關於預算編列時未考量過往支出情形、依實際需求編列。爰此,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更加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妥適性,並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避免連續年度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有鑑於台灣人投資過度仰賴非投資等級債券型金之情形嚴重,境內外基金持有非投資等級債券型金超過新台幣1兆元。然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導成立之9檔好享退基金中,持有不少非投資等級債券型金,恐對銀髮族投資權益造成影響。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9檔好享退基金進行全面體檢,對其持有非投資等級債券型金之狀況進行統計、風險評估及改善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110年11月11日

討論事項

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5案:

一、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經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椒華、委員賴士葆、李貴敏、鍾佳濱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回應黨團、委員提案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沈發惠、林德福、李貴敏、林楚茵、郭國文、鍾佳濱、張其祿、高嘉瑜、羅明才、楊瓊瓔、陳椒華、江永昌、蔡易餘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參事 黃文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副處長 胡培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簡任技正 黃輝榮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3案:

一、鑑於政府要廣建社會住宅原為美事一件,唯內政部營建署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轄的土地上匡列社會住宅預定地時,常常只考慮數量的分配,而忽略對當地交通的衝擊。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一旦獲知國有地被匡列社會住宅預定地時,應於3個月內會同內政部營建署相關單位與當地里長居民溝通並留下記錄,並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供全國各地目前國有地已被匡列為社會住宅用地的明細資料。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李貴敏 

二、社群網站所附之物品上架販售功能,因省去額外註冊帳號之麻煩,且無上架費及手續費成本,成為商家的新交易管道,如臉書之Marketplace。然目前各國稅局於實務上難以要求社群網站提供交易資料以供查核,恐成為營業人逃避納稅義務之漏洞。爰請財政部研擬強化查核社群網站之營業人交易之對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沈發惠 

三、查公股銀行目前雖已成立ESG聯盟,但是簽署赤道原則之行庫,目前僅2家,現今資本市場猶有有心人士向公股銀行融資貸款方式,進行狙擊上市櫃公司,影響正常公司之永續經營,公股行庫在倡ESG同時卻提供資金給禿鷹去併吞別人公司,顯然與責任金融精神有違,為此,請財政部針對公股行庫落實責任金融,簽署赤道原則,針對授信放款對象嚴加審查,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張其祿 鍾佳濱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