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星期一)9時2分至16時47分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星期三)9時1分至10時17分

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 吳秉叡 曾銘宗 賴士葆 林德福 沈發惠 林楚茵 李貴敏 郭國文 鍾佳濱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 邱顯智 劉世芳 葉毓蘭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張育美 莊競程 翁重鈞 江永昌 楊瓊瓔 謝衣鳯 廖婉汝 呂玉玲 何欣純

委員列席15人

列席官員 110年11月15日(星期一)

     中央銀行           總裁    楊金龍

      業務局            局長     潘榮耀

      外匯局           局長    蔡烱民

      會計處           處長    郭淑蕙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進雄

      推動促參司         司長    李建賢

      人事處           處長    李秉洲

      會計處           處長    陳惠美

      法制處           處長    翁培祐

      秘書處           處長    陳官保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財政人員訓練所        所長    許寧佑

      臺北國稅局         局長    宋秀玲

      高雄國稅局         局長    蔡碧珍

      北區國稅局         局長    王綉忠

      中區國稅局         局長    吳蓮英

      南區國稅局         局長    盧貞秀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呂桔誠

                    總經理   魏江霖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許志文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劉玉枝

                    總經理   周園藝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謝秀賢

      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康 蘩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謝娟娟

                     總經理   何英明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兆順

                    總經理   胡光華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蔡永義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邱月琴

                    總經理   陳芬蘭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鄭美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雲鵬

                    總經理   羅寶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張振芳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陳美足

                   (董事長雷仲達請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衍茂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凌忠嫄

                    總經理   周朝崇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謙浩

                     總經理   張志堅

      中國輸出入銀行       理事主席  劉佩真

                    副總經理  柯綉絹

                   (總經理戴燈山請假)

      財政部印刷廠        代理廠長  王國龍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丁彥哲

                    總經理   林士傑

      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玉燕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陸生

                    總經理   高國峯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李宜芬

     1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財政部            部長    蘇建榮

      會計處           處長    陳惠美

      國庫署           署長    蕭家旗

      賦稅署           署長    許慈美

      關務署           署長    謝鈴媛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     科長    陳慧珍

主  席 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 陳玉清

主任秘書 謝淑津

紀  錄 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簡廷育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一)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

  (二)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

  (三)融資財源調度。

二、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一)財政部主管: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二)行政院主管: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就預算案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林德福、沈發惠、林楚茵、李貴敏、郭國文、高嘉瑜、張其祿、羅明才、陳椒華、邱顯智、鍾佳濱、江永昌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財政部部長蘇建榮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及委員李貴敏所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決議:

壹、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審查結果:

 一、行政院歲入預算有關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部分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1,750億0,080萬4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750億0,580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經查中央銀行自107至109年度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平均落在1,801億元,但110年度驟降僅1,650億元,恐因中央銀行所投資美國公債利率降低,導致110年度盈餘短少。惟111年度美國聯準會預估將升息,且美元亦走強,中央銀行所訂111年度盈餘目標1,750億元過於保守,考量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係我國財政預算收入之重要來源,為避免影響國家財政,爰請中央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積極加強投資標的之選擇。

提案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貴敏

   (二)有鑑於中央銀行為我國財政預算收入之重要來源,過去3年中央銀行基金盈餘繳庫平均約落在1,800餘億元,111年度所列1,750億元,雖較110年度1,650億元增加,然所訂之盈餘仍未達過去3年之標準,似過於保守。其與中央銀行選擇之投資標的有關,由於中央銀行多投資美國公債,而美國公債利率目前較低,為避免111年度我國財政收入造成盈餘短少之窘境,爰要求中央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加強投資標的之選擇及分配。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三)我國製造業出口暢旺,連帶促使中央銀行表現亮眼,近年每年創造盈餘超過2,000億元、並繳庫約1,800億元。若能善用國富、放大財富,對於我國實質財力將有所裨益。以中、韓、星等鄰近亞洲國家為例,透過其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或國家投資公司,增加國庫收入。爰請中央銀行研擬年度盈餘除繳庫及作為法定公積外,其他可活用並創造更多收益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四)鑑於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預估1,750億元,其雖然優於去年繳庫之金額,而相較於過往之經驗則仍是減少,主要是於全球疫情期間,受到各國貨幣政策之影響所致,而在換匯的過程當中造成獲利的多寡也成為投資過程中需謹慎面對之重要關鍵,而對於我國國內之各種民生物價與投資策略皆會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而各國中央銀行已陸續升息,而我國則尚未有明確之消息。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我國貨幣政策之走向與升息與否」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二、財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預算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兆8,787億6,730萬元,增列第1目「所得稅」第1節「營利事業所得稅」100億元、第5目「證券交易稅」80億元、第9目「營業稅」70億元,共計增列25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兆9,037億6,73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我國近5年稅收持續超徵,公布110年前10月累計稅收2兆4,574億元,年增22.5%,史上首度在10月就達標全年度預算數,預估全年度稅收將超過預算數至少3,000億元,超徵規模將寫下歷史紀錄。基於110年度稅收超徵情形,異於往年且倍增。由此可見財政部對於我國稅收推估之歲入預算失之精準,應詳實估計始為妥當,以免影響政府威信,為求得釋群疑,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貴敏

   (二)查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多年,已獲得很好的普及化效果,據統計目前每年電子發票開立張數已超過70億張,其中雲端發票占比超過三成。隨著電子發票的普及,企業利用電子發票加上消費者資料整合後,透過數據分析做各種行銷應用已成為企業數位行銷的利器。然而,在數位時代,個資保護日益重要,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爰要求財政部應要求企業如果要利用消費者交易之電子發票資訊進行數據分析與行銷應用,需先告知消費者並獲消費者同意,以保障民眾權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連署人:林德福 羅明才

   (三)為因應國際及投資人對於ESG(環境、社會及企業責任)愈加重視,以及氣候變遷各項國際新規與建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宣布預計自111年起將實施「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揭露ESG相關資訊」、「擴大上市櫃公司CSR(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取得第三方驗證之範圍」之新制。財政部持股之公股行庫及轉投資事業理應率先辦理,導入相關規範,尤應督促所屬之官股董事代表,予以建言或協助,善盡社會責任;財政部國庫署之業務計畫亦提及強化公股股權管理,考核公股事業財政部股權代表績效,以強化董監事會議功能、確保董監事能克盡職責。經查,財政部積極推動八大公股行庫全面簽署赤道原則,目前僅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導入,其餘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行庫執行進度未臻明確。次查,上述八大公股行庫迄未順應國際趨勢,針對投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及碳密度於其年報或ESG/CSR之年度報告書中適度揭露。爰要求財政部說明公股董監事行使職權時對於ESG之相關建言,如何督促公股行庫及轉投資事業導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ESG新制,以及投資事業進一步揭露投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及碳密度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四)針對近日媒體報導前立法委員積欠銀行高額債務多年,銀行卻未確實依規定催收一事,引發民眾質疑債權銀行對於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予以特殊待遇,以致未依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等爭議。考量涉及爭議之債權銀行之一為財政部持股之公股銀行,而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清理將影響轉銷呆帳,已涉及銀行內部處理制度、經營績效及法律遵循等重大事項,財政部身為公股銀行之重大股東,自應積極作為,以確保自身股東權益。爰要求財政部本於保障自身於公股行庫之投資權益,責令代表公股之董監事善盡忠實義務;並參考洗錢防制法針對現任或曾任國內政府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規範定義,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並就財政部持股之公股行庫轉銷呆帳情形進行瞭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五)2020東京奧運我國選手於各參賽項目均表現亮眼,計獲得2金、4銀、6銅,總計12面獎牌,遠超越歷屆成績,創下歷史新高,除教練與選手努力訓練的成果展現之外,公股行庫長期給予選手及球隊支持與贊助也功不可沒。選手及國家隊在國際賽事之精彩表現,除替選手自身與國家爭取榮譽外,也帶動國內運動風氣的營造,以國球之棒球為例,不僅形成國人的共同記憶,亦代表臺灣團結的象徵。查多數公股行庫及國營事業已有長期支持之體育項目,例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籃球與棒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羽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桌球、棒球與羽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桌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籃球與棒球等,皆以自行組成球隊或直接贊助選手、賽事,長期投入資源,作為國內選手的後盾,又考量各項運動之基層運動員培養與訓練皆需要持續投入,為讓國內運動發展更為蓬勃,有更多國內運動員能在國際體壇綻放光芒,爰建請財政部指導持股之公股金融事業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持續投入各項資源,舉辦各項運動活動或賽事,辦理與推動基層運動人才培訓計畫或活動,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俾利我國體育永續發展。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六)參考中央研究院於103年所提出之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我國貨物稅課徵平均稅率遠高於OECD國家貨物稅所課徵之稅率,而貨物稅所課稅之標準並不一致,如同超商飲料須課貨物稅而手搖杯卻不在貨物稅課徵之範圍;而在3C產品上,彩色電視機須課貨物稅而液晶顯示器卻不用,造成同一總類之產品因命名而課稅不一致之情形發生。鑑此,請財政部針對「貨物稅之改革」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七)鑑於汽機車貨物稅所開始課徵之時,其立法目的為將其視為奢侈品,而到了現在汽機車卻成為國民上下班與出遊之必需品,理應當回歸到其立法目的檢視,廢除不合時宜之課徵。而財政部卻將其解釋為汽機車課徵貨物稅因為是移動式污染源,而產生外部性之影響,故必須持續課徵汽機車貨物稅,惟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隨油徵收之空污費當中,其是否與貨物稅又存在雙重課稅之疑慮。另一方面,若將貨物稅視為課徵空污費,按國際之立法,應朝向綠色稅收之法制研議,以符合繳納碳費、碳排放之規定。鑑此,請財政部針對「調降汽機車貨物稅之可能性」、「汽機車貨物稅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污費是否為雙重課徵」、「研議綠色稅收讓汽機車貨物稅退場」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八)針對網路平台交易,財政部擬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要求賣家要揭露名稱及統一編號,及平台業者保存賣家交易資料,依法提供給國稅局,預計完成公告後於111年正式實施,期盼減少網路銷售業者逃漏稅之情形。爰要求財政部應就新制上路之實施計畫及宣導辦理,以及預期之查察與補徵作為,於公告實施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九)查公益彩券回饋金係由發行機構依甄選出價結果而繳付之款項,第4屆公益彩券回饋金金額為每年27億元,但近3年度公益彩券發行盈餘分別為,107年度267.1億元、108年度273.9億元、109年度300.2億元,而110年度累計至9月為止,盈餘為213.3億元,預計全年度可達284億元,顯見公益彩券之盈餘收入逐年上升,但回饋金金額卻因契約約定而無法隨同調整,爰此,建請財政部國庫署研議於未來公益彩券甄選時,針對回饋金之訂定改以固定比率,而非固定數額,除可增加國庫收入外,同時對於發行機構更為公平。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十)為辦理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制稅政教育、宣導工作,同時推廣戶外運動之風氣,財政部舉辦之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每年舉辦5場路跑活動,110年已邁入第12屆,該路跑活動最大特色之一,即結合募集發票(部分專業組別另收取報名費用),並將中獎金額捐贈社福機構從事公益。經查,近5年來編列之路跑活動預算,每年約在1,300至2,200萬元之間,就實際核銷情形而言,每年路跑活動募集發票數約在133至156萬張不等,捐贈社福機構之金額約在149至203萬元之間。爰要求財政部應就110年度辦理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之成本效益精進、擴大該路跑之品牌效益、宣導辦理路跑之成效,以及鼓勵更多民眾參與等面向,於110年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5項 財政部22萬4千元,照列。

   第76項 國庫署13萬7千元,照列。

   第77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78項 臺北國稅局10億0,772萬3千元,照列。

   第79項 高雄國稅局3億9,916萬9千元,照列。

   第80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2億8,413萬3千元,照列。

   第81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8億2,419萬8千元,照列。

   第82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5億1,745萬1千元,照列。

   第83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3億6,169萬9千元,增列1,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7,369萬9千元。

   第84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85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66項 財政部20萬元,照列。

   第67項  國庫署原列5,576萬6千元,增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76萬6千元。

   第68項 賦稅署71萬9千元,照列。

   第69項 臺北國稅局1億8,548萬3千元,照列。

   第70項 高雄國稅局3,759萬2千元,照列。

   第71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277萬3千元,照列。

   第72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4,003萬8千元,照列。

   第73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250萬6千元,照列。

   第74項 關務署及所屬2億7,454萬8千元,照列。

   第7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6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2,688萬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服務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88萬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90項 財政部2,960萬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1萬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177萬3千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102萬7千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505萬7千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87萬4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71萬1千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157萬9千元,照列。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197億1,685萬9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3億2,000萬元(含第2節「權利金」2億元、第3節「租金收入」1億2,000萬元)、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土地售價」6億元,共計增列9億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6億3,685萬9千元。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75萬3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3項 財政部原列165億2,992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2億元、第2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3億元,共計增列5億元(科目均自行調整),改列為170億2,992萬1千元。

   第4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5億0,894萬5千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1億0,626萬3千元,改列為6億1,520萬8千元。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90項 財政部3億7,283萬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30億2,708萬3千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1,989萬8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1億8,600萬2千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4,587萬1千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5,081萬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612萬3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3,867萬6千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2,744萬5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44萬5千元。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5億2,086萬4千元,照列。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貳、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審查結果:

 甲、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7,605億0,482萬9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7,605億0,439萬4千元,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中「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債務利息」1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604億0,439萬4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43萬5千元,增列1億元,改列為1億0,043萬5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於「債務收入」之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00,000千元,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有關108至111年度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及96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及5.11%,雖均符合公共債務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111年度編列債務還本收入960億元,數額雖不低,惟其占稅課收入比率僅略高於法定比率,且尚有融資調度部分,要求財政部應視財政狀況增編(不含舉新還舊部分),俾利財政健全。爰提案增列400,000千元,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五)通過決議6項:

    1.根據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而查從108至111年度債務還本編列情形以觀,分別編列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及960億元之債務還本預算,占當年度稅課收入比率分別為5.12%、5.06%、5.08%及5.11%,雖符合公債法之規定,惟僅略高於法定比率。然而111年度,隨著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等稅收大增,111年度稅收高達1兆8,788億元,卻僅編列高於額度約0.11%,為加速國家債務負擔下降,計算以6%作為計算值約為1,127億元,爰要求財政部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於實際執行時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2.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設定宗旨係為加強政府債務管理功能與增進償債能力,惟截至109年12月底止超過10年之公債未償餘額占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達57%,又自90年7月17日首次發行30年期公債,到期前每年僅需償付利息,由於公債發行後買回不易,且我國人口109年度首度出現負成長,截至110年9月底止尚未改善,其中0至14歲幼年人口及15至64歲青壯年人口均呈減少,65歲以上老年人口則呈增加,人口結構呈現少子化、高齡化及工作年齡人口逐年減少趨勢,倘發行過多長年期公債恐增加未來債務到期時之償債壓力,未能符合世代公平性原則。就此,財政部立即評估人口結構改變對於債務舉借及償還之影響,滾動調整並精進債務管理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3.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所載,110及111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借債務數分別為6,287億元及2,546億元,預估至111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4,197億元,較110年度6兆2,611億元,增加1,586億元,增幅2.5%;又依立法院審議110年度財政部單位預算通過決議略以:「…,爰要求財政部應主動積極協調各部會,透過發行乙種公債方式,籌措各項公共建設所需資金,110年應以達成1,000億元為目標。」惟110年僅發行620億元乙類公債,距立法院決議尚差380億元,鑑於具有自償性之公共建設,透過發行乙類公債籌措財源,由於不需計入債務未償餘額中計算,可減緩部分政府財政壓力及舉債需求,且110年度僅剩不到2個月。爰此,財政部應持續主動洽商各相關部會透過發行該類公債籌措建設所需經費財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4.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所載,截至109年度決算止,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即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為5兆5,374億元,如加計110年度預算編列數與111年度預計發行及償還數,預估至111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4,197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32%,尚在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上限40.6%之範圍內,由此可知,債務未償餘額預計將持續攀升,評估債務管理之績效有其必要,惟111年度並未訂定債務管理績效指標。有鑑於債務未償餘額逐年上升,財政部應於3個月內擬定111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之績效指標,俾有效評估債務管理績效。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5.依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為歷史新高之1,302億元,惟該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首度發生未規劃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等財務操作。從中央政府債務基金99至109年度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提前償還數額介於40至774億元間,合計提前償還債務4,472億元;各年度分別節省利息支出介於0.23至6.23億元之間,合計節省26.76億元。又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產生賸餘1,207億元,惟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僅提前償還債務50億元,所節省之債息支出僅0.23億元;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基金應視整體財政收支情形,於政府財政狀況較佳之年度,適時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節省債息支出。爰此,財政部就109年度未規劃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等財務操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6.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設置之宗旨為加強政務債務管理功能與增進償債能力,惟我國人口結構成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對於債務舉債及償還是否因少子化與高齡化社會之影響,則為長期需關注之目標。鑑此,請財政部針對「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因應少子化與高齡化之滾動式調整舉借與償還研議債務管理措施」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乙、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91億4,218萬8千元,增列「其他收入」項下「雜項收入」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1億4,388萬8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5億2,973萬4千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租金、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中「償債、利息及相關手續費」之「債務利息」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5億1,973萬4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6億1,245萬4千元,增列1,170萬元,改列為6億2,415萬4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4項:

    1.有鑑於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度起分10年每年繳交1億5,000萬元回饋金充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源,該基金亦由100年度起正式編列預算,原預計於108年度完成回饋,惟自106年度起,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營運欠佳為由未繳納回饋金,而原預計於107至 109 年度應償付之合計4.5億元回饋金,亦延後辦理,迄今共繳納回饋金7億5,850萬元,截至110年9月底止尚欠繳7億4,150萬元。雖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規劃至111年起分5年繳納剩餘回饋金,平均每年1億4,830萬元,惟考量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情形及近期國艦國造業務,也增加相關收入。綜上,爰要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繳納所欠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回饋金,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羅明才

    2.鑑於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設置之目的為支應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及財政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或年資結算金,以促進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之推動。惟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設置之目的與各民營化機關是否需每年度獲得補償應更加審慎檢視,按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補助之對象,於110年第一季及第二季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每股盈餘已達17.85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季至第三季每股盈餘達3.5元。鑑此,請財政部針對「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補助對象之必要性與其財政狀況」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3.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主要資金來源係公營事業移轉 民營及出售政府資本未超過50%之事業公股股份,政府所得資金經行政院核定之撥入款,惟迄今部分釋股預算未能如期進行,每年尚需負擔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之退休金等支出,該基金爰依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第6條規定,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舉借資金支付該基金相關法定業務支出,導致債務快速增加,截至110年9月底止債務高達601億餘元,國庫累計已撥補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689億餘元,預計至110年底止,累計撥補數將逾710億餘元,鑑於財政部於110年3月陳報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裁撤計畫,經行政院110年5月原則同意,基金裁撤時點定為113年1月1日。爰此,財政部應善加運用賸餘現金,以減輕債務負擔,及於112年底退場前持續視市場行情進行釋股作業,俾增裕基金收入,以減少債務之舉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4.依111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底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631.5億元,包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292.5億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54億元、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3.3億元、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78億元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26.38億元,前揭預算編列年度自91至99年度,不僅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亦均逾10年。109年度除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進行釋股作業外,其餘釋股預算保留者,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爰此,財政部應檢討保留之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參、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融資財源調度債務之舉借編列690億元,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參、四、融資財源所載,截至109年度決算止,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即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為5兆5,374億元,如加計110年度預算編列數與111年度預計發行及償還數,預估至111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4,197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32%。鑑於110年原編列債務舉借數1,675億元實際並未舉借,且編列債務還本預算數850億元已全數執行償還。另財政部於110年11月10日公布110年度前10個月稅收共2兆4,574億元,預估全年稅收至少超出預算數約3,000億元,顯見財政狀況良好,應無再舉債需要,又為減輕國人債務負擔,避免債留曾孫,爰提案減列300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960億元,另歲入歲出差短392億7,598萬6千元。合共尚需融資調度數1,352億7,598萬6千元,以舉借債務689億3,181萬2千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663億4,417萬4千元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

   通過臨時提案3 案:

一、我國自89年起逐步推動電子發票,迄今已達30年卻未見落實商家全面化電子發票。另財政部長期提供獎勵措施鼓勵於102年前之商家改用電子發票,減免稅額標準;但財政部現行卻也同時開放新進商家可自行選擇開立傳統紙本發票,顯然難有鼓勵新商家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爰此,請財政部評估可行性:1.提供獎勵措施鼓勵103年後的商家轉型使用電子發票;2.於111年起全面禁止新進商家選擇開立傳統紙本發票,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林楚茵

二、為落實無紙化、節能減碳及生活數位化,我國財政部部長年來推動雲端發票使用。現行財政部為鼓勵商家開立雲端發票,規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15%時漏稅可減免處罰,其雖為鼓勵措施,但仍有推行之疑慮。爰請財政部研議調整上開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比率可減免處罰可行性,並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林楚茵

三、有鑑於目前住宅火災雖有商業保險可供住戶投保,但不論是賠償財產損失的住宅火災保險或賠償人體傷亡的住宅第三人責任險,都非屬法規要求強制投保之保險。強制要求屋主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以避免災害發生後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性,應透過立法推動。為有利於強制住宅第三人責任險之推動,並減少民眾之財務及繳納負擔,請財政部研議「投保強制險得部分抵免房屋稅」之可行性,並說明由稅捐稽徵機關代收強制險保費,投保人隨房屋稅一併繳納之適法性及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林楚茵

散會